保险法总则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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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

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

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保险法》等相关法律,为加强保险集团公司运作管理,规范其行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保险集团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等。

第三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合法权益,提高为社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并注重内部治理,辅导机构实现和谐发展。

第五条董事会为保险集团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应当拥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并设立决策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批准公司重大决策和事项。

第六条监事会为保险集团公司法定监管机构,重点监督公司财务、运营等方面,并应当设立专项委员会,加强监督力度。

第七条经理层为保险集团公司的执行人员,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的具体实施,需具备丰富的保险从业经验和专业知识。

第三章经营与风控第八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合法合规开展保险业务,注重风险控制,确保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并注重监测风险,避免其对公司及客户造成不利影响。

第十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遵守谨慎经营原则,加强资金管理,保持充足的资金实力和业务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加强投资管理,注重投资回报和风险的统一,避免因投资而导致的损失或风险。

第四章客户服务第十二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以客户为中心,全力满足客户需求,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第十三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客户隐私和信息安全的保护,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和纠纷。

第十四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积极推进数字化转型、智慧化服务等,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体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遵守《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实行依法经营、遵守道德底线。

第十六条对违反《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公司及相关人员,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和追责。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健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报告和资料。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及时、准确地处理保险消费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和客户服务水平。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品牌建设,提升公司形象和信誉度。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与其他保险公司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与国际保险市场的交流与合作,提升国际竞争力。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5年X月X日起施行。

原《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管理行为,有效维护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保险公司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经营计划和各项管理规定,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健康经营,维护保险业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健全自律和重点监管制度,加强内部监察和外部监管,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和公平。

第五条任何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都必须有合法鉴定的地方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始得开展业务。

第六条任何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均应当将公司章程和经营范围、营业地点及其变更,以及在保险监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其他事项,向社会公告,并及时更新公告内容。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完全独立于政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依法合规经营,忠实履行合同,诚信经营,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及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重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加强职业操守和勤勉尽责意识教育。

第九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十条任何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必须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保险监管部门申请核准,并取得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

第十一条新设保险公司依法应当设立股东、董事和监事,成立前应当保证已具备合法的注册资金和完整的管理架构。

第十二条经营范围的扩大应当经过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保险公司在扩大经营范围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告知扩大的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核实业务渠道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要求,确保业务规范有序。

第三章资本管理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注册资本金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有损于保险消费者的利益。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注册资本金的打款和变更手续严格审查盖章和备案,确保注资和变更手续的真实、合法和规范。

保险法全文

保险法全文

保险法全文保险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市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专业化、市场化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安全所承担的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条本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经营保险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法所称被保险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合同当事人。

第五条本法所称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财产或者人身安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合同。

第六条国家鼓励发展保险业,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机结合。

第七条保监会是国务院负责保险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八条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保险业务,不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强制购买等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活动。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十条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保险标的、保险费、保险责任、保险期间等要素,并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商定。

第十二条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的风险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代价,保险费的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第十五条保险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六条保险合同效力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保险合同解除、解除权的行使、撤销和修改等事项应当按照本法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的解除应当根据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的事由。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向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解除后十五日内支付保险金。

第二十条保险合同有效期满后,被保险人可以继续投保。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保护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安全。

第三章保险公司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险法法条全部释义

保险法法条全部释义

保险法法条全部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市场的运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经济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活动。

第三条保险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保持市场竞争的公正性。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保险业,保险公司是保险活动的主体。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五条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合同。

第六条保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第七条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的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免赔额、赔偿限额、保险金的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保险合同应当根据投保人的申请和保险公司的核保决定来订立。

第九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交付保险单。

第十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保险费。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有权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提出异议,并要求保险公司作出解释。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率等内容。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的价值变动或者保险风险的增加,有权要求重新核保、调整保险费率或者解除合同。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调查核实,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不得以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保险金。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保险费第二十一条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保险费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

第二十三条保险费的确定应当合理、公正,并与保险责任相对应。

第二十四条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交清、分期交纳或者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全文一、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和监管的法律基础,对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进行全文注解,深入解读其中的条款和精神内涵,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律。

二、总则1. 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强调了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职责和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在这一章节中,重点关注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公正、诚信、合法等,这些原则体现了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和社会责任感。

2. 第二章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保险关系的法律基础。

保险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等方面的规定,直接影响着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对保险合同的规定内容进行深入解读,既有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第三章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保险法对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的定义、确定和变更等方面的要求。

理解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的内涵,有助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实际操作中更好地把握保险风险,降低纠纷和风险。

4. 第四章保险费保险费的确定和支付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成立和履行。

保险费的确定和支付方式、标准等方面的规定,是保险法中的重点内容之一。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确定和支付保险费,避免因此产生的纠纷。

5. 第五章保险责任和保险金保险责任和保险金是保险合同中的核心内容,也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关注的重点。

保险法对保险责任的认定、履行和免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对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和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的要求。

6. 第六章再保险再保险是保险市场中的重要环节,对于扩大保险市场的容量和降低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再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再保险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是保险法中较为复杂和专业的内容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国通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国通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通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一、总则(一)保险制度的宗旨为了建立健全保险制度,加强政府管理,保证保险活动的顺利开展,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二)保险的定义保险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的情况下,负责在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下向保险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财产性保险活动。

二、保险活动(一)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从事保险业务,并具备发布、变更和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二)保险中介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经营机构,有权代表保险人或者保险受益人与保险公司缔结保险合同。

(三)保险资产管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是指负责管理保险公司或保险受益人的保险资金的机构,包括财务资金的永久投资、收益分配、本金支取、办理资本充值与提取等。

三、保险合同(一)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请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未另行规定的,按照本法的规定确定。

(二)约定的条件保险合同应当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和报酬,责任范围,保险标的,保险期限和投保方式,以及可能发生的其他条件。

四、保险标的(一)实质内容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的遭受保险事故的财产性物品、行为或事件,或者接受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的责任承担或者赔偿。

(二)保险标的的种类保险标的可分为人身标的、财产标的和责任标的。

人身标的是指以具体个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标的是指以具体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责任标的是指保险标的为责任而不是财产的保险合同。

五、保险事故保险事故指出现保险合同订立前已存在的、符合保险合同义务规定的确定的事实、事件或行为而导致的保险风险的实际发生。

六、保险金保险金是指保险人在出险时承担的义务,就事故给予保险受益人的赔偿或补偿的财力赔偿。

七、保险实务保险实务是指保险产品开发、投保、理赔等保险活动的实际行为。

八、本法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活动。

保险公司分摊管理规定(3篇)

保险公司分摊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分摊行为,保障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险公司之间在保险业务经营活动中,因共同承保、再保险、保险补偿等产生的分摊事项。

第三条保险公司分摊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保险公司分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分摊原则第五条分摊原则:(一)风险共担原则:保险公司之间应当共同承担风险,分摊责任。

(二)利益共享原则:保险公司之间应当共享利益,分摊收益。

(三)比例分摊原则:保险公司分摊责任和收益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风险和利益比例确定。

(四)合理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分摊应当合理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分摊范围第六条分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共同承保的保险业务;(二)再保险业务;(三)保险补偿业务;(四)保险公司之间约定的其他分摊事项。

第七条保险公司之间分摊的保险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二)保险公司之间有明确的分摊协议;(三)保险公司之间分摊的比例和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四章分摊程序第八条保险公司分摊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签订分摊协议:保险公司之间应当签订分摊协议,明确分摊事项、分摊比例、分摊条件等。

(二)风险评估:保险公司应当对分摊事项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分摊责任和收益。

(三)分摊计算:保险公司根据分摊协议和风险评估结果,计算分摊责任和收益。

(四)分摊通知: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分摊对象通知分摊责任和收益。

(五)分摊支付: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分摊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分摊责任和收益。

第五章分摊比例第九条分摊比例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二)保险公司分摊的收益;(三)保险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关系;(四)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十条分摊比例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确定:(一)按照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比例分摊;(二)按照各自分摊的收益比例分摊;(三)按照保险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关系分摊;(四)其他合理方式分摊。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公司同时负责前两款规定的事宜。

第五条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业务。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六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二)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规则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资本实力,确保偿付能力充足。

第六条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有效识别、评估、控制和应对各类风险。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各项准备金,确保公司的财务稳定和偿付能力。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合理定价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销售管理制度,规范保险销售行为,加强对保险销售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在开展保险业务活动中,应当如实向保险消费者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不得隐瞒、误导或者欺诈保险消费者。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得拖延或者拒绝赔付。

第三章公司治理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的股东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者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的董事会应当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负最终责任,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监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忠实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有效防控保险市场风险,维护保单持有人利益,根据《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有效识别管理各类风险,不断提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及时监测偿付能力状况,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做好资本规划,确保偿付能力达标。

第五条中国银保监会以风险为导向,制定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市场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具体规则,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综合风险、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全面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六条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包括:(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即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即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三)风险综合评级,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综合风险的评价,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

核心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的资本。

实际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或破产清算状态下可以吸收损失的财务资源。

最低资本,是指基于审慎监管目的,为使保险公司具有适当的财务资源应对各类可量化为资本要求的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所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核心资本、实际资本、最低资本的计量标准等监管具体规则由中国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七条保险公司逆周期附加资本、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附加资本的计提另行规定。

第八条保险公司同时符合以下三项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三)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6.30•【文号】主席令[第51号]•【施行日期】1995.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七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法全文内容

保险法全文内容

保险法全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保险法所称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收取保险费为对价,承担保险责任,当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者发生意外事件造成财产损失时,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社会经济行为。

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进行的有关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活动。

第三条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的,约定保险责任、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间等事项的合同。

第四条保险公司是依法设立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营业为目的,接受保险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风险特点和自身实际,制定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业务运行机制。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向社会公布有关保险业务的信息。

第八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登记,并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保守商业秘密,依法接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国保险公司和其他外国保险机构(以下统称外国保险机构),适用本法。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自合同订立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合同的生效,以投保人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保险费为标志。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条款:(一)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二)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和终止时间;(三)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四)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情形;(五)保险事故的通知和理赔的期限和方式;(六)解决保险纠纷的方式和途径。

对于保险公司制定的保险条款,应当公示,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充分说明。

保险公司资质管理规定(3篇)

保险公司资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公司资质管理,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负责保险公司资质的审批、监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险公司设立第五条保险公司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具备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能力的高级管理人员;(四)有符合保险业务经营管理需要的从业人员;(五)有符合保险业务经营管理需要的营业场所和设施;(六)有符合保险业务经营管理需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保险公司设立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名称、住所;(二)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住所;(三)注册资本;(四)公司章程;(五)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六)从业人员名单及简历;(七)营业场所和设施情况;(八)计算机信息系统情况;(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向保监会提交以下材料:(一)保险公司设立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三)注册资本证明;(四)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明;(五)从业人员任职资格证明;(六)营业场所和设施证明;(七)计算机信息系统证明;(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保监会收到设立申请后,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保险公司设立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章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第十条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包括以下类别:(一)人寿保险;(二)健康保险;(三)意外伤害保险;(四)财产保险;(五)再保险;(六)保险资产管理;(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遵循合法、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断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切实履行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行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确保公司稳健经营。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五条保险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战略、决策重大事项;监事会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进行监督;高级管理层负责日常经营管理。

(一)业务部门:负责保险产品的研发、销售、承保、理赔等工作。

(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识别、评估、监控和报告公司面临的风险。

(三)财务部门:负责公司资金管理、预算编制、会计核算等工作。

(四)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招聘、培训、考核等工作。

(五)合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各项业务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一)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

(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保险产品管理(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保险责任明确,保险费率合理。

(三)有利于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加强保险产品销售管理,确保销售过程合规、透明,不得存在误导消费者行为。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保险产品售后服务体系,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理赔服务。

第四章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对各类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控和报告。

(一)风险识别与评估制度。

(二)风险控制与应对制度。

(三)风险报告与信息披露制度。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合法、合规、有效。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定期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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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保险法总则、保险公司
单项选择题(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1项最符合题目要求,请将正确选项的代码填入括号内)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广义上的保险的是( )。

A.社会保险B.商事保险C.合作保险D.合伙保险
[答案] D
[解析] 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从广义上看,保险的形式可分为互助保险、合作保险、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等。

2.下列属于我国保险法所界定的保险的是( )。

A.财产保险B.社会保险C.原保险D.再保险
[答案] A
[解析] 《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该条表明我国保险法所界定的保险仅指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种。

3.保险金的支付不具有( )。

A.附条件性B.附期限性C.或然性D.必然性
[答案] D
[解析] 保险是针对将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的一种补救性措施,这些风险发生与否具有或然性。

4.我国保险法适用于(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B.中华人民共和国部分地区
C.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
D.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及与我国签订双边条约的国家
[答案] A
5.根据《保险法》规定,从事保险活动不应当( )。

A.遵守法律、法规B.尊重社会公德
C.坚持客户的利益高于一切D.遵循自愿原则
[答案] C
6.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 )原则。

A.平等B.诚实信用C.意思自治D.公平
[答案] B
7.下列单位或者组织可以经营保险业务的是( )。

A.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B.社会保障机构
C.商业银行D.证券公司
[答案] A
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 )保险公司投保。

A.国务院指定的B.任何
C.中华人民共和国的D.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答案] D
[解析] 《保险法》第七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9.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 )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A.诚实信用B.公平竞争C.平等D.互助合作
[答案] B
10.依法负责对保险业监督管理的机构是( )。

A.国务院B.国务院银监会C.国务院保监会D.国务院证监会
[答案] C
[解析] 《保险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11.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元。

A.一千万B.五千万C.一亿D.二亿
[答案] D
12.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在境内设立保险公司时应当符合的条件的是( )。

A.保险公司的章程必须同时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
B.必须先经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审批
C.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D.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以及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答案] B
13.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下列( )情形以外,不得解散。

A.分立、合并B.经金融监管部门指令
C.股东大会通过决议要求解散D.破产
[答案] A
[解析] 参见《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14.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 )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A.保险公司B.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C.保险行业协会D.人民法院
[答案] A
[解析] 参见《保险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15.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

由( )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A.保险公司B.债权人会议
C.保险监督管理机构D.人民法院
[答案] C
[解析] 参见《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16.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自收到设立保险公司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 )内,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A.15日B.30日C.3个月D.6个月
[答案] D
17.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由——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
A.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部门B.批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C.批准部门;批准部门D.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答案] B
18.保险公司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 )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

A.三个月B.六个月C.一年D.三年
[答案] B
19.某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五亿元,其应当向银行提交的保证金数额是( )元。

A.一千万B.五千万C.一亿D.二亿
[答案] C
[解析] 《保险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提取的保证金数额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本题中保
险公司注册资本为五亿元,其保证金为一亿元。

20.甲保险公司对保险保证金的使用正确的是( )。

A.用于盖办公大楼B.用于投资证券
C.用于清算时清偿债务D.用于开发房地产
[答案] C
[解析] 《保险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保证金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21.关于保险公司在国内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B.保险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必须取得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C.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具有法人资格
D.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答案] C
[解析] 《保险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22.保险公司变更( )事项,不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A.名称
B.注册资本
C.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的股东
D.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答案] C
[解析] 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时才需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3.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监事会的组成人员不包括( )。

A.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代表B.有关专家代表
C.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代表D.劳动部门代表
[答案] D
24.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 )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A.保险监督管理机构B.人民法院
C.保险公司D.债权人会议
[答案] B
[解析] 《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25.甲人寿保险公司由于违规经营,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撤销,关于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的处理方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B.不能同其它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达成协议的,可以转移给其它财产保险公司
C.人寿保险合同自动解除,投保人可以作为债权人请求保险公司返还财产
D.准备金作为保险公司自有财产进行清算
[答案] A
[解析] 《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26.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 )顺序清偿。

A.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B.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C.所欠税款——所欠职3232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清偿公司债务——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D.清偿公司债务——所欠税款——所欠职_12212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答案] B
[解析] 《破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
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三)所欠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7.甲保险公司欲申请设立,但是不知道应当提交哪些材料,于是询问律师,律师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B.可行性研究报告
C.保险公司设立后三年内预期利润
D.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答案] C
[解析] 参见《保险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28.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更换下列( )人员时,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A.董事长B.副总经理C.公司会计D.公司部门经理
[答案] A
[解析] 《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更换董事长、总经理,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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