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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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云南省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附件1云南省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高高校人才培养能力,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发展,进一步发挥专家组织对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研究、咨询和指导作用,云南省教育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云南省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云南省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是省教育厅聘请并领导的,具有非常设学术机构的性质,接受省教育厅委托,开展高等学校本科教学的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的专家组织。

第二章组织第三条教指委包括有关教育教学重大改革工作指导委员会和各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四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各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可经省教育厅备案后下设分委员会。

第五条教指委委员根据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高、教学工作或实际工作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原则,由省教育厅从高等学校或有关机构的专家、教授中选聘。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一届任期五年,原则上不得连任超过两届。

第六条教指委(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人,设秘书长1人,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顾问。

第三章任务第七条把握和研究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全局性重大问题以及国内外有关专业教育的发展趋势,为省教育厅和高等学校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组织和开展各专业教学领域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接受省教育厅委托,制订专业规范、教学质量标准和基础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实验教学的基本条件;研究专业结构和布局,承担本科专业设置评审等有关任务;审议、推荐有关教学改革方案和成果,指导、推动教育教学改革相关工作;指导、支持、组织师生开展专业学科竞赛和教学比赛;推动校企融合发展;参与评审、推荐优秀教学成果奖。

第九条根据国家对各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目标、规格的有关要求,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要,加强教学质量评估问题研究,接受省教育厅委托,对高校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教师学术委员会章程

教师学术委员会章程

教师学术委员会章程1. 前言教师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重要学术机构,旨在促进教师的学术研究和发展。

本章程旨在规定教师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流程,为教师学术研究提供有效的支持和指导。

2. 组织架构教师学术委员会由学校教师代表组成,包括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

主任由学校校长任命,委员则由学校教师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两年,并可连任。

3. 职责和权益教师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管理相关的学术活动,包括学术研讨会、论文评审、学术交流等。

同时,委员会还负责鼓励教师参与学术研究,促进学术成果的产出和应用。

教师学术委员会享有独立决策的权益,可以根据学术需要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并有权利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此外,委员会还可以向学校提出学术建议和意见,并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支持。

4. 工作流程教师学术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和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安排。

会议期间,委员会成员可以提出相关事项的建议,并进行交流和讨论。

除了全体会议,教师学术委员会还设立了若干专业小组,负责处理具体学术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每个小组由教师代表组成,可以根据需要调整组成人员。

5. 学术研讨会教师学术委员会每年组织一至两次学术研讨会,旨在提供一个交流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的平台。

研讨会的主题和议程由委员会确定,可以邀请校外专家作为演讲嘉宾。

学术研讨会的内容包括学术报告、研究成果展示和研讨等。

委员会将根据研讨会的情况,对教师参与情况进行评估和奖励。

6. 论文评审教师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教师的论文评审。

委员会会根据学科专业设置相应的评审小组,对提交的论文进行专业评估和审查。

评审结果将根据学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评定,并向教师提供相应的反馈和改进建议。

优秀的论文可以被推荐至学术期刊或会议等平台发表。

7. 学术交流教师学术委员会还积极组织和推动与其他学校及教育机构的学术交流活动。

这些交流活动包括教师互访、学术联合研究等,旨在拓宽教师的学术视野和思维方式。

齐鲁工业大学章程

齐鲁工业大学章程

齐鲁工业大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依法治校,保证学校的健康持续发展,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齐鲁工业大学。

学校简称:齐鲁工大,学校英文名称:Qil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学校英文名称缩写:QLUT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山东省济南市西部新城大学科技园大学路。

第四条学校是由国家举办、山东省人民政府领导的省属普通本科院校。

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山东省人民政府教育厅。

第五条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立足山东,面向全国,依法自主办学。

第六条学校重视科技创新,鼓励成果转化,为国家特别是山东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七条学校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

第八条学校学科布局是以工为主,覆盖了工学、理学、管理学、人文学科、社会学科等学科门类。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积极进行学科拓展和修订,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章学校与举办者第九条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十条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一)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二)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办学;(三)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四)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五)监督学校依法使用和管理公有财产;(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举办者的义务:(一)依法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三)支持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四)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五)依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简版

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简版

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引言概述: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织机构,旨在促进教学质量的提升和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阐述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的内容和作用。

正文内容:1.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组织与职责1.1 委员会的组成:教学工作委员会由校长、教务处主任、学科组长和教师代表组成。

1.2 委员会的职责: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的教学计划和教学目标,协调教学资源的分配,组织教学改革与研究,并对教师的教学进行评估和指导。

2.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机制2.1 委员会会议:教学工作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教学工作的重要事项,制定教学工作计划和年度教学目标。

2.2 工作小组: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的教学改革项目的实施和推进。

2.3 教学研讨会:委员会组织教师参加教学研讨会,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3.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教学质量保障3.1 教学评估:委员会制定教学评估标准,对教师的教学进行定期评估,发现问题并提供指导和培训。

3.2 教学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教学资源的分配和管理,确保教学设备和教材的充足与更新。

3.3 教学改革与创新:委员会组织教师参与教学改革项目,推动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的创新,提高教学质量。

4. 教学工作委员会与学生教学活动4.1 课程设置:委员会参与学校课程设置,确保课程的科学性和适应性。

4.2 学生评价:委员会负责组织学生对教师的教学进行评价,了解学生的需求和反馈,为教师提供改进的建议。

4.3 教学活动组织:委员会组织学校的教学活动,如科技竞赛、学科竞赛等,丰富学生的学习体验。

5.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作用与意义5.1 教学质量提升:委员会通过评估和指导,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提升学校的教学质量。

5.2 教师专业发展:委员会组织教师参与研讨会和培训,提供专业发展的机会和平台。

5.3 教学改革推动:委员会积极参与教学改革项目,推动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的创新。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

滨州市汽车零部件制造成套装备工程技术研发平台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平台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本平台的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滨州市汽车零部件制造成套装备工程技术研发平台学术委员会是由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专家和国内知名教授的代表组成的学术审议、评定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专家教授在学科建设与科技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研发平台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研发平台科技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组成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并对本研发平台学术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科研卓有成就的教授或相应职称人员组成(以下简称教授)。

第四条研发平台学术委员会一般由有关学科领域的教授11~15人组成。

第五条研发平台学术委员会一般设主任、副主任、成员及秘书等职。

第六条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其所在单位可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研发平台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

第三章职责第七条受平台理事会委托审议科技建设发展规划、科技工作规划,讨论研发平台科技工作的重要决策,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八条根据需要,对科技项目、成果等进行论证、评审。

第九条指导、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对研发平台的科技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研发平台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理事会长批准。

第四章议事规程第十二条研发平台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

山东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山东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山东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山东大学学术委员会是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评议、审议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学校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校学术决策规范、科学的组织。

第三条山东大学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一般须经校学术委员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见第五条)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发布实施。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以下统称为“教授”)组成。

原则上各学院、教学部和校属研究机构等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见第五章)可推荐其主任或副主任1人作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校长聘任.其他委员由校长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聘任。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若干名,其他常务委员若干名。

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常务委员组成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人选由校长提名,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校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两年进行一次中期调整;不担任校领导职务的常务委员,每两年换届一次,任期最长为4年;新的常务委员由校长从现任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基础科学、工程科学、信息科学、医学科学等6个学部学术委员会,负责校学术委员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的学术评议和审议工作。

各学部学术委员会一般由有关学科领域的教授11~18人组成.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是有关学部学术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其他人选由各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从其委员中限额推选、校学术委员会审批产生。

各学部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其人选由校长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审议产生,由校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还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的工作委员会。

我国高校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比较

我国高校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比较

我国高校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比较作者:宣建林来源:《教育界·下旬》2013年第09期【摘要】随着高等学校管理重心逐渐向学院一级下移,建立教授委员会制度成为高校二级学院实践现代管理模式的途径之一。

文章从设立学院教授委员会的目的与功能定位、委员遴选制度、组织机构、职责、议事制度和与学院党政管理的关系等6个方面对浙江大学医学院、中南大学政治学院等6个高校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的章程进行了对比研究,旨在考察我国高校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的运行现状,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提供经验借鉴。

【关键词】高校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功能定位职责教授委员会制度可追溯到中世纪巴黎大学的“教师行会”,主要负责选聘教师、招生和培养方案制订等事务。

随着现代大学的不断发展,“教授治学、教授治校”的理念已被普遍接受,教授委员会制度成为世界高等教育的管理模式之一。

东北师范大学在2000年在国内首倡建立教授委员会,随后全国大部分高校在不同层面、不同层次推行了教授委员会制度。

本文拟对浙江大学医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土木工程学院、中南大学政治学院、北京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和西北工业大学航空学院6所大学的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2-7]进行比较,考察我国高校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的运行现状,以便进一步完善我国高校二级学院管理体制。

一、学院教授委员会的建设目的和功能定位比较我国高校二级学院建设教授委员会制度,必须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坚持党委领导的原则。

在教授委员会章程中,中南大学政治学院和北京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明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为依据,其他4个虽然没有明确章程制定依据,但均提及“在党委(领导)指导下”开展工作。

在学院教授委员会的建设目的方面,6个学院都致力于发挥教授在学科建设、人才引进、科研工作和学术交流等方面的作用,致力于推动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致力于落实深化学院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61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61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61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5.03.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61号•【施行日期】2015.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61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第11届党委会第109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5年1月20日经教育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5年3月11日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章程序言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是中国共产党早期创建的学校之一。

学校前身是1931年诞生于江西瑞金的中央军委无线电学校,先后经历中央军委无线电通信学校、华北军区电讯工程专科学校、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工程学校、中国人民解放军通信工程学院等办学时期,1958年迁址西安,1959年被中央确定为20所全国重点大学之一。

1960年学校更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电信工程学院,简称“西军电”;1966年转为地方建制,更名为西北电讯工程学院;1988年更名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1998年学校获准成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学校先后隶属中央军委、国防科工委、六机部、四机部、电子工业部、机械电子部、信息产业部,2000年划转教育部管理。

学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尊重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弘扬“崇尚学术、追求卓越”的治学风范,以服务于国家和国防建设、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历史使命,走以电子与信息为特色的办学之路,致力于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研究型、开放式,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大学。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单位内部治理结构,发扬学术民主,提升学术水平,推进教授治学,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规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本单位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保证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研究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组成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及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本单位根据学科发展、专业构成、教师规模等情况合理确定名额。

本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三)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工作在教学、科研、实务第一线;(四)关心本单位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本单位通过民主推荐或公开选举等方式产生,推荐的候选人应体现人员结构的合理性。

第七条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或执行院长聘任。

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学术委员会出现委员名额空缺时,须按照委员产生程序进行增补。

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增补候选人建议,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全体委员1/2 以上同意视为通过。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名,由院长或执行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3-5 名,由主任委员提名,1/2 委员选举产生。

长春科技学院章程(2021最新版)

长春科技学院章程(2021最新版)

长春科技学院章程(2021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明确学院的法律地位,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促进学院健康发展,实现学院奋斗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为长春科技学院,英文名称为Changchu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第三条学院地址设在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东华大街1699号。

第四条学院由吉林东华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独立投资举办。

学院为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具有法人资格。

学院属于社会公益事业非盈利性教育机构,是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学院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坚持规模、结构、质量协调发展,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兴校、特色强校、依法治校”。

学院的奋斗目标是有特色、高水平、教学型民办大学。

第六条学院校训是“崇德至善、笃学强能”。

第二章学院功能与教育形式第七条学院要充分发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四大功能。

第八条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创新培养模式。

紧紧围绕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加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就业创业能力和继续学习能力的培养。

强化实践育人,切实加强实践、实训教学,加强实验室、工程实践中心、实训中心的建设。

第十条建设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学院特色的大学文化。

突出大学文化高品位,弘扬社会主义主旋律。

第十一条学院办学规模确定为10000人。

第十二条学院专业设置以工学为主、农学为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学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调整和设置学科、专业。

上海财经大学章程(2021最新版)

上海财经大学章程(2021最新版)

上海财经大学章程(2021最新版)序言上海财经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源于1917年南京高等师范学校创办的商科。

1921年学校迁至上海,创建上海商科大学。

1932年独立建校,定名为国立上海商学院。

1950年,学校更名为上海财政经济学院。

1985年,学校更名为上海财经大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上海财经大学,简称上海财大或上财;英文名称为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缩写为SUFE。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上海市国定路777号。

学校设有三个校区,主校区位于上海市国定路777号,中山北一路校区位于上海市中山北一路369号,昆山路校区位于上海市昆山路146号。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网址是……第四条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以下简称教育部)。

学校由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

教育部保障学校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并对学校发展给予政策支持;学校接受教育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财政部对学校事业发展给予关注、指导与支持;学校积极服务国家财政经济事业发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对学校事业发展给予人力、物力、财力和政策支持;学校积极服务上海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五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须经教育部审批。

第六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第七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根据需要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制。

文学院教授委员会产生办法

文学院教授委员会产生办法

文学院教授委员会产生办法
一、根据《集美大学章程(核准稿)》、《集美大学关于做好成立学院(教学部)
教授委员会相关事宜的通知》([2015]8号)和《集美大学文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特制定集美大学文学院本届(2015-2019年)教授委员会产生办法。

二、本届教授委员会由9人组成,其中教授5人,副教授4人,同一教研室的委
员最多不超过2人。

三、所有委员须经我院教职工选举,选举程序如下:
(一)由我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我院各项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选举日期。

(二)确定候选人。

候选人须符合《集美大学文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相关规定。

(三)选举会议由副院长主持,与会人数须达到我院教职工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

(四)由办公室主任、科研秘书清点并统计选票,院党委副书记负责监督。

四、选票统计结果出来后,按下列办法产生本届教授委员会:
(一)按教授组和副教授组分别计票,并按票数多少对每组候选人进行排序。

(二)若在教授组排名前五则当选,但若前五名中有三人及以上属于同一个教研室,则只有前两名当选,其他落选,其余下的空缺由教授组其他
候选人按序补进。

(三)若在副教授组排名前四则当选,但若前四名中有人所在的教研室已有2人(包括教授和副教授)当选,则该名候选人落选,其空缺由本组
其他候选人按序补进。

(四)经我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批准后,通过以上办法产生的委员便可组成本届教授委员会委员。

五、举行本届教授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决定本届教授委员会的主任、副主
任、秘书各一名。

六、本办法由我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集美大学文学院
2015/5/15。

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引言概述: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内重要的组织之一,旨在协助学校管理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本文将详细介绍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的内容和要求。

一、组织设置1.1 委员会成员的组成:教学工作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家长代表组成。

学校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家长代表由各自的代表选举产生。

1.2 委员会的职责: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教学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发展方向,协调教学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推动教学改革与创新,提高教学质量。

1.3 委员会的任期和换届: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一般为两年,每届结束后进行换届选举。

委员会成员可以连任一届,但连任两届以上需重新选举。

二、工作机制2.1 定期会议: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学校的教学工作安排、教学改革措施和教学质量评估等重要事项。

会议由主任主持,记录会议纪要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2.2 子委员会的设立:为了更好地协调和推进教学工作,教学工作委员会可以设立不同的子委员会,如教学资源调配子委员会、教学改革子委员会等。

子委员会由委员会成员自愿组成,负责特定的教学工作领域。

2.3 工作评估与考核:教学工作委员会应定期对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评估与考核,以确保教学质量的持续提高。

评估和考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人员,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

三、教学资源管理3.1 教室和设备管理: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管理学校的教室和教学设备的使用。

委员会应制定合理的教室和设备使用规定,并确保教室和设备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3.2 师资培训与发展:委员会应关注教师的培训与发展需求,组织教师培训活动,提供专业发展机会,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质。

3.3 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核和选定学校的教材和教辅材料。

委员会应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需求,选择合适的教材和教辅材料,并及时更新和调整。

四、教学改革与创新4.1 制定教学改革计划:教学工作委员会应制定教学改革的总体规划和具体计划,明确改革目标和时间表。

西南石油大学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西南石油大学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西南石油大学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教授治学,保障学术自由,完善二级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教授委员会是学院有关学术评价、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学指导、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等相关事项的决策、咨询机构。

学院党政应当支持教授委员会工作。

第三条教授委员会应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服务于学校和学院的发展。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维护学校和学院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

第二章组成与聘任第四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二)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办事公道,治学严谨;(三)在教学科研方面有突出业绩,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影响;(四)具有较强的治学能力,愿意为学院的建设发展服务;(五)原则上在退休前能够完成一届教授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教授委员会的组成:(一)教授委员会由学院所属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一般7—13人(单数),其中专任教师应占2/3以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 教授委员会委员通过学院提名推荐或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联名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人,经学院全体教师差额选举产生。

(三)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

主任委员由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主任委员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 教授委员会的组成,应充分体现专家学者的广泛参与性和学科结构、年龄结构的合理性。

第六条教授委员会设秘书1名,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秘书由学院办公室主任或者学院助理兼任。

第七条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学院聘任,主任委员由学校聘任。

第八条教授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二)因工作原因调离学校的;(三)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再担任委员职务的。

教育部第35号令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1)

教育部第35号令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1)

教育部第35号令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高等学校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实施本科以上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与运行等,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五条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依据本规程,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或者通过学校章程,具体明确学术委员会组成、职责,以及委员的产生程序、增补办法,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及其他本规程未尽事宜。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构成(15人)主任: 张正旺副主任: 向本琼翟永功成员: (以姓氏笔画为序)牛翠娟王英典刘恩山牟溥宋杰张朱博张金屯张雁云桑建利窦非樊小龙魏群秘书: 王纯黄晨西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章程教育教学是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的日常性核心工作。

为实现本科与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发挥专家治学的作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学院聘请一批学术造诣较高、熟悉教育教学过程、热心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学院教授委员会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

为便于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有效地开展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党的教育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依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咨询、审议、监督和指导的专家组织。

第三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遵循教育和教学规律。

在坚持对学院的教学工作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院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与质量控制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参与评议教学质量监控效果。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1人,设秘书1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委员由长期从事教学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能从全局出发全面考虑院本科教学工作的在职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担任。

第五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学院党政联席院务会推荐,经院教授委员会批准后由院长聘任,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

第六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如长期无故不出席会议或有不公正行为,教学指导委员会应推荐其他人选,并报请院教授委员会决定后改任。

第三章职责第七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在院长领导下,对学院教学发展、改革和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咨询指导和评议审议,主要包括:(一)咨询指导。

浙江大学生命科学院教授成员会章程(草案)

浙江大学生命科学院教授成员会章程(草案)

浙江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修订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完善我院民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教授在学科建设及学术管理方面的作用,增进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教授委员会的性质、组成与职责第一条浙江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教学与科学研究重大决策的咨询机构,完善学院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机制、加强学术交流的一种群众组织形式。

第二条教授委员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革开放、与时俱进的思想原则,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求是创新”的浙大理念,弘扬为人师表,倡导科学、奉献、民主、协作精神,团结广大教师,为促进学科建设、教学与科学研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研究型综合性生命科学学院做出贡献。

第三条教授委员会成员的组成是动态式的,已晋升为正高级职称或入选校“百人计划”的全职在职教师自动成为学院教授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教授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主任委员可指定一名秘书协助处理事务性工作。

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任期一般为两年,可以连选连任,不超过两届。

主任和副主任由2/3以上全体教授选举产生。

在职院领导原则上不担任主任、副主任。

主任负责召集、主持教授委员会会议,主任不在时,由副主任召集。

并负责检查教授委员会建议,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反馈下次会议给各位教授。

第五条教授委员会的职责:学院教授委员会具有以下职能:(一)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方针、政策,对学院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等有关议题进行审议。

(二)根据学院办学规模和教育规划,对学院教学工作的重大改革方案以及相关规章进行审议。

(三)对学院的人才队伍建设和人事制度改革等重大方案进行审议。

(四)审议学院在公共经费、公用房使用、公共平台建设等公共资源配置方面的实施方案和实施情况。

(五)审议院级教师工作考核和聘岗的原则和标准。

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第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应向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连续三次以上无故不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经教授委员会表决通过,取消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因违法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损害学院声誉或权益的,经教授委员会表决通过,取消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
(四)审议学院在学科建设方面和其他与学术相关的资源配置原则;
(五)审议学院教师工作考核、成果评价的原则和标准;
(六)审议教师的引进、培训与学术休假等;
(七)审议和决定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的选聘;
(八)审议决定副教授以下院聘教师岗位;
(九)决定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选的推荐;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遵守教授委员会章程,执行教授委员会决议;
(四)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教授委员会工作。
第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要虚心纳善,尽职尽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严守秘密。如果所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学院实行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职称聘任委员会三位一体制。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由5人以上具有教授职称的教师组成。院党委书记列席教授委员会会议。
经本人申请,教授委员会审议并表决通过,新任或新进教授方可成为教授委员会委员。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设主任一人。
主任由教授委员会从院长或其他学科带头人中推举产生。
主任负责召集、主持教授委员会会议,并检查教授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学院学科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二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事宜;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对所讨论的议题产生重大分歧,双方或多方人数接近,除特殊情况外,应暂缓做出决策,由教授委员会主任总结讨论意见,并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次召开会议决定。

学院二级院系(部)教授委员会章程(2010)

学院二级院系(部)教授委员会章程(2010)

附件5: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二级院系(部)教授委员会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民主管理,构建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教授治学体系,成立各二级院系(部)教授委员会。

第二条二级院系(部)教授委员会是在同级党政的领导下,对本院系(部)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学术、教学、职称评审事务咨询、审议、决策与执行机构。

第三条教授委员会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原则,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倡导科学、奉献、协作精神,团结广大教师,议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为实现学院可持续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做出贡献。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二级院系(部)教授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必须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委员由本院系(部)推荐确定,报学院批准。

委员会成员每年增补、调整一次。

第五条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1人。

主任委员由院系(部)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秘书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全体委员讨论确定。

第六条教授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秘书处负责教授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章职责和权利第七条咨询、审议本院系(部)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和实践教学资源建设规划;第八条咨询、审议本院系(部)人才培养方案(或专业教学标准);第九条评估、指导和监督本院系(部)教学质量,参与教学考核与评比;第十条参与本院系(部)教师和其他系列人员的工作考核与职务(岗位)聘任;第十一条评议本院系(部)教师学术成果和学术水平,推荐各类科研项目、成果申报;第十二条指导、组织本院系(部)学术交流活动第十三条初审、推荐本院系(部)教师职务申报;第十四条听取、审议本院系(部)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汇报;第十五条讨论、决定本院系(部)行政领导或委员提请议决的其他重大原则问题或重要事项。

第四章议事规程第十六条二级院系(部)教授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秘书处组织。

第十七条教授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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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委员会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体现教授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地位,进一步完善学术管理体制,真正发挥教授治学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法学院教授委员会是本院改革、发展、稳定等重大事项的咨询机构和重要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

第三条教授委员会应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弘扬科学精神,引领科研方向和教改趋势,发挥教授治学作用,不断提高本院的教学、科研水平,致力于建设国内一流法学院。

第四条教授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二章教授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教授委员会由本院在岗教授11 人组成。

第六条教授委员会委员由本院全体教授、副教授选举产生。

本院具有教授任职资格的教师均有被选举权。

第七条教授委员会委员的选举,须本院全体教授、副教授2/3
以上参加方为有效。

得票过2/3 以上的教授方可作为教授委员会委员。

如得票过2/3 者超过11 人,得票多者当选。

教授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由教授委员会主席主持,仍以上款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补选。

第八条教授委员会设主席1 人,副主席1人,秘书1 人。

主席、
副主席由教授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秘书由主席在具有副教授以上资格的教师中提名,教授委员会通过。

学院现任党政领导不担任教授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

第九条教授委员会由主席主持日常工作。

必要时,主席可委托
副主席主持工作。

第十条教授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每届任期 4 年。

第三章教授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教授委员会负责审议本院的整体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和科研发展规划,为党政联席会提供决策咨询。

第十二条教授委员会负责对拟引进教师的业务考核,向党政联席会提出考核结果;负责对引进人才合同期内的业务绩效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教授委员会负责制定科研成果评价标准;评审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裁决学术纠纷,对学术失范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教授委员会负责指导学院的教学工作,对培养方案的
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议,制定教学质量评价标准,通过教学督导委员会适时监测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教授委员会负责审议本院学科建设经费的分配方案,
对资助的领域、方向及重点项目进行评审,向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咨询
意见。

第十六条教授委员会应密切关注学科前沿信息并向学院反馈,
对学院的专业设置、学位点申报和学科建设方向提出咨询意见。

第四章教授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教授委员会实行例会制,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经党委书记、院长或教授委员会主席提议,教授委员会可召开临时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教授委员会拟讨论和研究的事项,由院党政联席会、党委书记、院长或教授委员会主席提出。

五名以上委员联名就教授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题提出举行会议时,主席应召集会议进行讨论。

第十九条教授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到会委员须达到委员总数2/3 时方可开会。

在对相关议题进行表决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委员总数过半同意形成决议。

第二十条教授委员会对讨论的重要议题产生严重意见分歧,双方或
多方人数接近,难以表决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策,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次召开会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教授委员会秘书负责记录会议过程及会议决议,并整理
会议纪要报党政联席会备案。

第五章教授委员会委员守则
第二十二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指导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热情和责任心。

对不符合条件者,经教授委员会半数以上决定,可责其退出教授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教授委员会委员要虚心纳善,尽职尽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严守秘密。

如果所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四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对所议事项要提前做好调研和发言准备,按时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会上要充分发表意见;发言要坚持客观公正,顾全大局,有利于法学院发展。

第二十五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应向教授委员会主席请假;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取消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二十六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因违法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损害学院
声誉或权益的,由教授委员会取消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章教授委员会与相关组织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法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领导下的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和民主权力分权制衡管理体制。

院行政负责行使行政管理权;教授委员会负责行使学术评价权;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常设工会委员会负责行使民主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八条教授委员会应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引进, 以及教学指导、评估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

院党政联席会议在关涉重大学术事项的决策前,应充分听取教授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教授委员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议,由院党政联系会议负责贯彻落实。

教授委员会负责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凡涉及党委、行政和民主管理权限的事务,教授委员会形成决议后,应分别报经院党委、行政和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法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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