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聘任 2015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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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皖人办发[2009]56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皖办发〔2008〕17号)规定,按照全省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结合我省实际,本着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原则,制订了《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事厅
二00九年五月十二日。

(岗位职责)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

(岗位职责)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

(岗位职责)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
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
附件1:
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
附件2:
事业单位管理(职员)岗位等级对应表
说明:我市只设3—10级职员岗位,备注栏所指系我市原职员职级
附件3: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表
附件4:
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对应表
附件5:
重庆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填表单位:(盖章)填表人:电话:填表日期:年月日
附件6: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审核表单位名称(盖章):填表人: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
-10-
附件7: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认定表填表单位:(盖章)填表人:电话:填表日期:年月日
-12-
附件8:
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单位名称(盖章):填表人: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1、“人员类别”填写“职员”、“专业技术人员”或“工勤人员”。

2、“双肩挑”人员既要填写“职员职务”,也要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但须于备注栏中注明其现执行工资类别。

3、专技人员、工勤人员取得相应资格但未聘者,于“聘用时间”壹栏填写“未聘”字样。

4、此表须经区县人事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14-。

事业单位聘任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标准

事业单位聘任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标准

事业单位聘任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标准
附件3: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标准
(2015年)
一、岗位类别设置
1、主要承担社会事物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占主体,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2、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卫生8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对乡、镇、社区属事业单位,除教育、卫生、农业等行业外,原则上不设七级岗位;对县(区)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三级岗位,从严控制四级岗位;对市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二级岗位,从严控制三级岗位。

二、岗位等级设置
(一)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国家整体控制标准1:3:6,省规定:市直属事业单位为2:4:4,县区为1:3:6,乡、镇、社区为:3:。

(二)专业技术各层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二、三、四级比例为1:3:6,五、六、七级比例为2:4:4,八、九、十级比例为3:4:3,十一、十
二级比例为5:5。

(三)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一级岗位由省级确定,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四级、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2015〕44号)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2015〕44号)

附件1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注:1、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学科的单位,国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和入选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2-5%。

2、根据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全日制学生规模审核结构比例。

3、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进行申报和聘任。

注:1、有国家重点实验室、临床重点专科的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1-3%。

2、护理专业正高设置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医院占正高比例的10%以内,三级其他医院占正高比例的5%以内。

护理专业副高设置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院占副高比例。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任管理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任管理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任管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任管理一、岗位设置管理一、岗位设置或调整的依据和方法:根据三定方案所确定的单位性质、职能确定本单位岗位设置的类别。

设岗单位类别分为三种:管理型单位、公益型单位、服务型单位。

(一)新成立的事业单位设岗,由单位提出申请,按照三定方案后单位编制数设岗或按照单位实有正式在册事业人员数设岗;(二)已设岗单位三岗比例、岗位职数重新核定,需本年度设岗人数超过上一年度岗位基数10%以上,单位方可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经市局批准后予以调整。

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程序:(1)单位制定岗位设置方案;(2)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6)组织实施。

三、三类岗位比例的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四、岗位等级设置(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1.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2. 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3. 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教育事业单位)

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教育事业单位)

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例及最⾼等级控制标准(教育事业单位)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例及最⾼等级控制标准 ⼀、教育事业单位类别⾼级中级初级合计⼀⾄四级⼩计⼀级⼆级三级四级五⾄七级⼩计五级六级七级合计⼋级九级⼗级合计⼗⼀级⼗⼆级⼗三级≤%≤%≤%≤%≤%≤%≤%≤%≤%≤%≤%≤%≥%≥%≥%⾼等院校(党校)国家“211⼯程”建设的全国重点⼤学4514683161213451417141055具有博⼠授予权学校4313673061212451417141266具有硕⼠授予权学校389452961112451417141789⼀般本科学校(含省教育学院、省电⼤、省委党校等)3673429611124514171419910全⽇制专科、⾼职学校30514255101045141714251213其他成⼈院校(含设区市级教育学院、电⼤、党校等)25332249945141714301515县(市、区)级党校15111435640121612452223类别⾼级中级初级合计⼀⾄四级⼩计⼀级⼆级三级四级五⾄七级⼩计五级六级七级合计⼋级九级⼗级合计⼗⼀级⼗⼆级⼗三级≤%≤%≤%≤%≤%≤%≤%≤%≤%≤%≤%≤%≥%≥%≥%中等职业学校(技⼯院校)技师学院、省级技⼯教研室30514255101045141714251213省部级以上重点学校、市技⼯教研室30312275111145141714251213其他学校232112148940121612371819中学省重点中学(设区市级以上教研室)363123371313481420141688省重点建设中学32211306121248142014201010⼀般完全中学(其他纳⼊中⼩学系列的教育事业单位)251124591045141714301515初级中学20111938845141714351718⼩学⼩学20.50.5 1.50.50.50.553162017452223幼⼉园幼⼉园20.50.5 1.50.50.50.553162017452223说明:(⼀)县(市、区)级以上政府所在城市规模较⼤的初级中学的结构⽐例可参照⼀般完全中学的⽐例。

事业单位聘任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标准

事业单位聘任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标准

附件3: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标准
(2015年)
一、岗位类别设置
1、主要承担社会事物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占主体,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2、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卫生8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对乡、镇、社区属事业单位,除教育、卫生、农业等行业外,原则上不设七级岗位;对县(区)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三级岗位,从严控制四级岗位;对市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二级岗位,从严控制三级岗位。

二、岗位等级设置
(一)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国家整体控制标准1:3:6,省规定:市直属事业单位为2:4:4,县区为1:3:6,乡、镇、社区为0.5:3:6.5。

(二)专业技术各层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二、三、四级比例为1:3:6,五、六、七级比例为2:4:4,八、九、十级比例为3:4:3,十一、十
二级比例为5:5。

(三)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一级岗位由省级确定,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四级、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人事部公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人事部公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人事部公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中国人事部日前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通知指出,试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人事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二章岗位类别第八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2、吉林省各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2、吉林省各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附件2:吉林省各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序号单位类别结构比例(占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数的百分比)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1 高等院校一类:有博士点院校≤15 ≤35 ≤40 ≥10二类:有硕士点院校≤12 ≤35 ≤40 ≥13三类:一般本科院校≤10 ≤30 ≤45 ≥15四类: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院及成人高校≤7 ≤30 ≤45 ≥182 中等专业学校一类:国家、省级重点学校、中等师范学校≤0 ≤30 ≤50 ≥20 二类:普通中专≤0 ≤25 ≤50 ≥25三类:成人中专、各级干校≤0 ≤20 ≤45 ≥353中学(含职业中学)一类:省级重点高中、示范高中、纳入重点高中管理系列的高中;国家和省级重点职业高中;教师进修学校≤0 ≤35 ≤50 ≥15二类:高中、职业高中和完全中学≤0 ≤30 ≤45 ≥25三类:初级中学、初级职业中学≤0 ≤20 ≤45 ≥354 小学一类:市(州)直属、区规模较大小学(24个教学班以上)≤0 ≤10 ≤60 ≥30 二类:区小学、县(市)规模较大小学(24个教学班以上)≤0 ≤5 ≤60 ≥35 三类:县(市)小学和乡镇(区乡镇)中心小学≤0 ≤2 ≤60 ≥385 幼儿园一类:省级示范幼儿园≤0 ≤3 ≤60 ≥37 二类:市(州)级示范幼儿园≤0 ≤2 ≤50 ≥48 三类:其它合格幼儿园≤0 ≤0 ≤45 ≥556 党校一类: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12 ≤35 ≤40 ≥13序号单位类别人员数的百分比)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省社会主义学院二类:市(州)委党校、行政学院≤7 ≤30 ≤45 ≥18 三类:县(市、区)委党校≤25 ≤50 ≥257 技工学校一类:国家级重点技校;高级技校≤0 ≤30 ≤35 ≥35 二类:省级重点技校≤0 ≤25 ≤35 ≥40三类:合格技校≤0 ≤20 ≤30 ≥508 医疗卫生单位一类:省属医院;或经批准设置病床数8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或病床500张以上专科医院≤7 ≤23 ≤50 ≥20二类:市(州)属医院;或经批准设置病床500-799张的综合医院;或病床100-499的专科医院≤5 ≤17 ≤50 ≥28三类:县(市、区)属医院;或经批准病床500以内的综合医院;或经批准设置病床100张以内的专科医院≤1 ≤10 ≤50 ≥39四类: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所、站≤0 ≤10 ≤35 ≥559 疾病控制、卫生监督、预防保健单位一类:省级疾病控制、卫生监督、预防保健单位≤9 ≤25 ≤50 ≥16 二类:市(州)级疾病控制、卫生监督、预防保健单位≤6 ≤20 ≤45 ≥29 三类:县(市、区)级疾病控制、卫生监督、预防保健单位≤2 ≤13 ≤50 ≥3510 药品监督一类:省食品药品检验所≤8 ≤25 ≤50 ≥17序号单位类别人员数的百分比)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检验单位二类:省医疗器械检验所、省稽查分局、市(州)食品药品检验所≤6 ≤18 ≤40 ≥36 三类:县(市、区)食品药品检验所≤2 ≤13 ≤35 ≥5011图书资料单位(群众文化馆、站主系列靠用图书系列)一类:省属公共图书馆(长春市图书馆)≤6 ≤25 ≤40 ≥29二类:市(州)属公共图书馆≤3 ≤20 ≤30 ≥47三类:县(市、区)属公共图书馆≤10 ≤30 ≥6012 文物博物单位一类:省属博物馆、文物考古单位≤8 ≤30 ≤45 ≥17二类:市(州)属博物馆、文物考古单位≤4 ≤20 ≤40 ≥36三类:县(市、区)属博物馆、文物考古单位≤10 ≤30 ≥6013 艺术团体一类:省属艺术表演团体、单位≤8 ≤25 ≤45 ≥22二类:市(州)属艺术表演团体、单位≤5 ≤20 ≤40 ≥35三类:县(市、区)属艺术表演团体、单位≤10 ≤30 ≥6014 新闻单位一类:省属新闻单位≤6 ≤20 ≤45 ≥29 二类:市(州)属新闻单位(含市通联站)≤3 ≤15 ≤35 ≥47 三类:县(市)属新闻单位≤10 ≤30 ≥6015 广播电视单位一类:省属广播电台、电视台≤6 ≤20 ≤45 ≥29二类:市(州)属广播电台、电视台≤3 ≤18 ≤40 ≥39三类:县(市)属广播电视台≤8 ≤30 ≥6216 出版单位(经国家或一类:省属出版单位、杂志、地方志≤6 ≤20 ≤45 ≥29序号单位类别人员数的百分比)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省批准正式刊号的单位) 二类:市(州)属出版单位、杂志、地方志≤3 ≤18 ≤40 ≥39 三类:县(市、区)地方志≤8 ≤30 ≥6217 档案馆一类:国家一级综合档案馆≤6 ≤25 ≤45 ≥24 二类:国家二级、省一级综合档案馆和未定级的省、市(州)属综合档案馆≤4 ≤22 ≤40 ≥34 三类:省二级综合档案馆和未定级的市(州)属档案馆≤2 ≤19 ≤35 ≥44 四类:省三级及以下综合档案馆和未定级的县(市、区)属档案馆≤16 ≤30 ≥5418 自然科研院所(主系列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一类:省直属综合性,具有较高知识结构特征的科研院所≤12 ≤30 ≤45 ≥13 二类:省直部门所属科研院所及市(州)直属科研院所≤8 ≤30 ≤40 ≥22 三类:市(州)部门所属及县级科研院所≤2 ≤25 ≤40 ≥3319 自然设计院所(主系列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一类:甲级设计院所≤7 ≤30 ≤45 ≥18二类:乙级设计院所≤5 ≤25 ≤40 ≥30三类:丙级设计院所≤2 ≤20 ≤40 ≥3820 社会科学研究单位一类:省社会科学研究院≤12 ≤35 ≤40 ≥13二类:省直其他社科研究单位及市(州)属社科研究单位≤5 ≤30 ≤45 ≥20 三类:县(市、区)社科研究单位≤25 ≤40 ≥3521 地质、物探单位一类:省级地质调查研究院、科学研究所≤5 ≤30 ≤40 ≥25 二类:各类地质调查所≤3 ≤25 ≤40 ≥32序号单位类别人员数的百分比)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三类:地质工程大队、探矿厂≤1 ≤20 ≤30 ≥4922工程设计单位(主系列为工程系列,其他主系列为工程系列的单位根据单位性质和资质可参照)一类:甲级设计(科研)院、所≤3 ≤35 ≤45 ≥17二类:乙级设计(科研)院、所≤1 ≤29 ≤40 ≥30三类:丙级设计(科研)院、所≤0 ≤25 ≤35 ≥40四类:县(市、区)属丙级及其以下设计、科研单位≤0 ≤20 ≤30 ≥5023农业单位(主系列为农业技术系列,农机推广单位可参照)一类:省属科研、推广单位≤7 ≤30 ≤45 ≥18二类:省属咨询和服务单位,市(州)属科研、推广单位≤4 ≤20 ≤35 ≥41 三类:市属咨询和服务,县(市、区)属科研推广单位≤2 ≤15 ≤25 ≥58 四类:县属咨询和服务,乡(镇)属推广单位≤0 ≤7 ≤25 ≥6824 公证(律师)单位一类:省属公证处、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中心≤6 ≤20 ≤45 ≥29 二类:市(州)属公证处、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中心≤3 ≤18 ≤40 ≥39 三类:县(市、区)属公证处≤15 ≤30 ≥5525 体育运动队(学校)一类:优秀运动队≤5 ≤30 ≤40 ≥25二类:各级各类体育学校≤0 ≤30 ≤40 ≥3026 技术信息服务类单位一类:省直属以政策研究咨询为主要职能单位≤6 ≤30 ≤40 ≥24 二类:省直部门所属及市(州)直属以技术服务、信息服务、≤3 ≤25 ≤30 ≥42序号单位类别人员数的百分比)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培训教育、测试、研究咨询、广播电视发射等为主要职能的单位三类:市(州)部门所属以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培训教育、测试、研究咨询、广播电视发射等为主要职能的单位≤1 ≤20 ≤30 ≥49四类:县(市、区)属以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培训教育、测试、研究咨询、广播电视发射等为主要职能的单位≤0 ≤10 ≤25 ≥6527 管理服务类单位一类:省属以管理、监督为主要职能的单位。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2015〕44号) (2)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2015〕44号) (2)

附件1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和入选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2-5%。

2、根据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全日制学生规模审核结构比例。

3、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进行申报和聘任。

2、护理专业正高设置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医院占正高比例的10%以内,三级其他医院占正高比例的5%以内。

护理专业副高设置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20%以内,二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10%以内。

注:省部共建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1-3%。

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

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

附件1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原人事部与有关部门印发的岗位设置管理行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行业指导意见》)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省委办发〔2008〕6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一)确定依据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内,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事业单位岗位总量不超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总数。

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按不同的比例进行控制:1.管理型单位。

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是主体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3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

2.专业技术型单位。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是主体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0%。

3.后勤服务型单位。

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是主体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30%;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

4.《行业指导意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三种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主体岗位未达到最低控制比例的,应通过各种途径调整逐步达到,在未达到最低控制比例之前,不得招聘、新进其他两类岗位的工作人员。

自《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实行之日起,新进事业单位人员在进入前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并填报《甘肃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岗位审核表》,有关部门凭本审核表办理进人手续。

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皖人办发[2009]56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皖办发〔2008〕17号)规定,按照全省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结合我省实际,本着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原则,制订了《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事厅
二00九年五月十二日。

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政策问答 2015

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政策问答  2015

附件1: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政策问答一、事业单位岗位与岗位设置1.事业单位所设岗位有哪些特征?答:(1)岗位是以事为中心确定的。

组织机构中的岗位是由工作性质、工作范围、工作内容等因素确定,而不是由工作人员来确定。

(2)岗位数量是有限的。

岗位数量受组织机构规模、职能、任务繁杂程度、经济、科技发展状况,以及经费预算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岗位数量是有限的。

(3)岗位具有相对稳定性。

岗位一般不随工作人员的变动而变动,同一岗位在不同时间里可以由不同的人来任职。

(4)岗位是可以调整的。

组织机构规模、职能、经费预算变化以及社会发展等都可以引起岗位的调整。

(5)事业单位岗位的确定,包括总量控制、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必须由上一级主管部门依据其职能和职权分配来确定。

2.哪些事业单位要按照《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管理?答: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臵管理。

3.哪些单位参照《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管理?答: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臵管理。

4.哪些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答: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

二、事业单位岗位类别和等级5.事业单位岗位分哪几类?答: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6.什么是管理岗位?管理岗位包括多少个等级的岗位?答: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

7.现行的管理职务如何对应管理岗位的不同等级岗位?答: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人事部关于新建事业单位核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结构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4]19号

人事部关于新建事业单位核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结构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4]19号

人事部关于新建事业单位核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结构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新建事业单位核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结构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4]19号)为做好新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结构比例的核定工作,加强对新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管理,现将新建事业单位核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结构比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建事业单位应在编制批准后一年以内,按本通知规定,申请核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或结构比例。

超过一年的,在申请时要说明情况。

凡未经核定的,不能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二、各单位在申请核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或结构比例前,应该完成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

在设置岗位时,要按照因事设岗的原则,根据工作任务以及目前的人员情况,设置现阶段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确定明确的、符合工作需要的岗位职责。

岗位设置必须从严掌握,不能因人设岗。

属行政工作的,一律不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三、经费自收自自支并实行企业化管理且不需财政拨付经费的新建事业单位,在国家认可的编制和批准的工资总额计划内,可由本单位根据上级提出的指导性意见和实际工作需要自主设置合理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报上级人事(职改)部门认可。

四、经费实行差额补贴的新建事业单位和经费自理但未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新建事业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上级人事(职改)部门在批准的编制内,根据其目前的事业发展、专业技术工作的需要以及现有人员情况,比照本地区、本部门同类单位的职务结构比例,核定其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人事部门根据其现有在编人数,在已核定结构比例内的实际聘任情况,核定其工资总额计划。

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

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

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方法》是在深入调查研究的根底上制定的机关相关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标准化、制度化,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那么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人事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二章岗位类别第八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九条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条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开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方案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方案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方案一、实施范围和原则(一)本单位在职在编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二、岗位类别设置(一)根据《XX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XX〕X号)和XXX发〔xxxx〕X号《关于核准县XX局下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有关聘任问题的通知》精神,XX单位编制(XX)个,现有人员XX人。

(二)XX单位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类,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

其中管理岗位X个,占岗位总量的X%;专业技术岗位X个,占岗位总量的X%,工勤技能岗位X个,占岗位总量的X%。

三、岗位等级设置(一)管理岗位等级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单位规格(或配备的领导职级规格)确定。

我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设置为九级职员岗位。

2、中层领导管理岗位数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内设机构数确定,共X个,即九级职员岗位X个。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1、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1,分别设置高级岗位X个、中级岗位X个、初级岗位X个。

2、高级岗位五、六、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1:3,设置五级岗位X个、六级岗位X个、七级岗位X个。

3、中级岗位八级、九级、十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4:6:4,设置八级岗位X个、九级岗位X个、十级岗位X个。

4、设置初级岗位XX级岗位X个。

5、对符合二级(三级等)专业技术岗位条件,按省(X市)文件规定另行申报。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1、设置技术工岗位X个,其中技术工三级X个、技术工四级X个、技术工五级X个。

技术工三级岗位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X%,技术工四级岗位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X%,技术工五级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X%。

四、岗位任职条件岗位任职条件分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基本条件严格按照我县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条件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经验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2015〕44号)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经验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2015〕44号)
3
17
40
40
市属
15
35
50
县属
10
35
55
主要承担技能操作、服务保障等职责的单位
省属
1
14
35
50
市属
10
30
60
县属
5
30
65
十、其他事业单位
机构类别
高级%
中级
≤%
初级
≥%
正高级
≤%
副高级
≤%
省属
5
25
42
28
市属
3
20
40
37
县属
13
40
47
乡属
5
35
60
四、农业事业单位
机构类别
高级%
中级
≤%
初级
≥%
正高级
≤%
副高级
≤%
省属
12
30
45
13
市属
6
26
45
23
县属
2
20
45
33
乡属
11
40
49
五、工程事业单位
机构类别
高级%
中级
≤%
初级
≥%
正高级
≤%
副高级
≤%
省属
10
28
45
17
市属
5
25
45
25
县属
20
45
35
六、文化事业单位
机构类别
高级%
中级
≤%
初级
≤%
副高级
≤%
医疗机构
三级甲等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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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标准
(2015年)
一、岗位类别设置
1、主要承担社会事物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占主体,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2、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卫生8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对乡、镇、社区属事业单位,除教育、卫生、农业等行业外,原则上不设七级岗位;对县(区)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三级岗位,从严控制四级岗位;对市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二级岗位,从严控制三级岗位。

二、岗位等级设置
(一)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国家整体控制标准1:3:6,省规定:市直属事业单位为2:4:4,县区为1:3:6,乡、镇、社区为0.5:3:6.5。

(二)专业技术各层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
例控制标准:二、三、四级比例为1:3:6,五、六、七级比例为2:4:4,八、九、十级比例为3:4:3,十一、十二级比例为5:5。

(三)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一级岗位由省级确定,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四级、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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