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开展创建规范化性病门诊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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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西医疗机构设置“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西医疗机构设置“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西医疗机构设
置“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12.26
•【字号】桂卫医发〔2022〕23号
•【施行日期】2022.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西医疗机构设置“十
四五”规划的通知
桂卫医发〔2022〕23号各市卫生健康委: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医疗机构设置“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要根据本规划制定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科学指导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建设和发展,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为健康广西建设提供医疗保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2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16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16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16修正)【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6.09.26【实施日期】2012.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校验、执业规范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站、所、室)、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门诊部、诊所、护理院(站)、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

疾病预防控制、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医药、计划生育服务等机构在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和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经依法批准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管理实行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整合和优化配置医疗资源;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落实医疗机构政府补助、补偿政策,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服务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机构的设置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经济情况和医疗资源、医疗需求、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编制或者修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广西医疗机构性病诊疗管理规范.doc

广西医疗机构性病诊疗管理规范.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性病诊疗管理规范为规范医疗机构的性病诊疗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和控制性病流行,减少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实现《广西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实施方案(2010-2014)》的工作目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符合本规范要求,并登记性病诊疗科目,方能开展性病诊疗业务。

(二)医务人员的配备性病门诊医务人员:三级医疗机构或皮肤病防治机构至少4名;二级以下(含二级,下同)至少3名。

医务人员包括临床医师、护士和疫情管理兼职人员等。

实验室人员:三级医疗机构或皮肤病防治机构2~3名,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至少1名;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初级以上技术职称1~2名。

兼职人员应相对固定。

(三)医务人员培训上岗从事性病诊疗业务的医务人员(包括临床医师、护士、检验人员)必须经过自治区卫生厅指定机构进行专业培训,经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并定期(每3年至少培训1次)接受市级以上专业培训。

(四)诊疗场所1.医师与患者有一对一的诊室;2.有检查室(可与诊室套设)、治疗室、注射室(可合并设立)、实验室(可与检验科共设)和候诊区;3.诊断、治疗、化验服务相对集中;4.诊疗环境卫生、整洁,空气清新。

(五)各室(区)基本设施设备要求1.诊室:有屏风遮挡和一对一的诊疗空间,能做到保护就诊者隐私。

备有性伴通知登记本或联系卡,健康教育处方、有关安全套促进信息、性病服务(干预包发放登记本等)、转诊记录本等,并做到妥善保管。

2.检查室:有检查病人必备的物品及安置排风扇和流水洗手设备。

3.实验室: (见实验室管理相应内容)。

4.治疗室:有急救病人必备的物品、药品及安置排风扇和流水洗手设施。

5.注射室: 有注射床或椅,无菌物品存放柜,操作台,注射用物(消毒液、止血带、溶媒等),急救箱,给氧设备,消毒液、污物桶(袋),紫外线灯及流水洗手设施。

规范化性病示范门诊设置要求

规范化性病示范门诊设置要求

附件1规范化性病示范门诊设置要求一、机构要求所属医疗机构需取得性病诊疗科目的执业许可证。

二、人员配备(一)门诊医务人员的数量与组成应能满足门诊医疗服务的需要,应包括临床医生、护士、检验人员(可与医院检验科整合)和疫情管理人员(可与医院防保科等整合)。

(二)提供性病服务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执业资质,近三年接受过州(市)级以上性病诊疗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三)实验室检验人员须具有检验专业技术职称,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1-3名初级职称技术人员。

近三年接受过州(市)级以上性病检验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三、门诊设置(一)候诊区:有性病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栏、意见箱、性病咨询电话号码、投诉电话号码以及性病检查、化验和药品价目表等。

(二)诊室:有相对独立的诊疗空间,可同时为患者提供咨询和接诊服务。

备有性伴通知卡、健康教育处方、性病干预服务包及发放登记本、转诊接收记录本以及安全套使用演示用具或操作图等。

(三)检查室(可与诊室套设):有检查床、辅助灯、方盘(内含有齿镊及无齿镊、卵圆钳、大钳子、刀柄、手术刀、持针器等),酒精灯、玻片、酒精缸、窥阴器、肛窥、一次性床垫、采样拭子、一次性手套、污物桶、消毒桶、紫外灯、液状石蜡、碘酒、乙醇等。

(四)治疗室:有治疗床、检查灯、CO2激光治疗仪或其他用于尖锐湿疣治疗的物理治疗仪、紫外灯、急救药(物)品、供氧设备、排风扇、污物桶和消毒桶。

(五)注射室(可与医院门诊共用):有一次性注射器、消毒剂、急救药(物)品、供氧设备、污物桶、消毒桶、紫外灯和排风扇。

(六)实验室1.建筑设施:设置常规性病检测实验室、细菌室和免疫室。

2.试验要求:(1)梅毒: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和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

(2)淋病:涂片革兰染色镜检和分离培养、氧化酶实验。

(3)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免疫层析法或ELISA法或DFA抗原检测,衣原体核酸检测(可委托第三方开展)。

(4)阴道滴虫病:湿片法或染色镜检或培养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工作规范

广西壮族自治区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工作规范

广西壮族自治区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工作规范当前,传染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原已被控制的传染病死灰复燃,新的传染病陆续出现,突发性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有发生。

同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耐药菌株不断增加,使得感染性疾病发病率上升,治疗难度加大,感染性疾病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潜在的严重威胁。

综合医院接诊病人数量大,也是病人首诊就医的地点,因此,切实做好综合医院的感染性疾病科建设,提高其对传染病的筛查、预警和防控能力及感染性疾病的诊疗水平,实现对传染病的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及时控制传染病的传播,有效救治感染性疾病,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区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一、感染性疾病科的设置各级综合医疗机构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科,包括功能相对独立的呼吸道发热门诊、肠道门诊、肝炎门诊、艾滋病门诊等。

(一)设置原则及基本要求1、感染性疾病科的设置应纳入医院总体建设规划,其业务用房应根据功能需要合理安排布局。

2、感染性疾病科内部应严格设置防护分区,严格区分人流、物流的清洁与污染路线流程,采取安全隔离措施,严防交叉污染和感染。

3、感染性疾病科的各类功能用房应具备良好的灵活性和可扩展性,做到可分可合,能适应公共卫生医疗救治需要。

4、应根据感染性疾病科业务工作要求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医、护、技工作人员。

5、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制定各级各类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

(二)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功能设置要求●一级综合医院的设置要求(附图一)1、必须设立感染性疾病诊室和候诊室,与普通诊室相隔离,通风良好,有明显标识,有独立卫生间和医务人员更衣、洗手间。

2、感染性疾病诊室内部应划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

3、感染性疾病诊室应安装紫外线灯和洗手装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桂政办发[2010]151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5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八月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卫生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卫生许可(按照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以下改称餐饮服务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改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自治区卫生厅。

(四)增加组织起草地方性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五)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

协调有关部门对全区艾滋病实施防控和干预,控制艾滋病的发生和蔓延。

(六)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职责。

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强化社区卫生服务,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一)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多学科诊疗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多学科诊疗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多学科诊疗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23•【字号】桂卫医发〔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多学科诊疗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卫医发〔2017〕14号各市卫生计生委,区直各医疗机构:为推动深入落实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重点工作,建立多学科诊疗模式,探索医疗机构实施多学科诊疗的有效机制,推动多学科交叉区域医学水平发展,提升对复杂疾病的诊疗与研究水平,现将《广西多学科诊疗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医政医管处联系人:邱小芩、覃杰、凌永平联系电话:************、************(兼传真)电子邮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5月23日广西多学科诊疗试点工作方案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5〕33号)和《关于印发2017年深入落实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7〕139号)有关要求,为推动深入落实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重点工作,有助于医疗资源共享。

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建立多学科诊疗模式(MDT),探索医疗机构实施多学科诊疗的有效机制,促进医院建立多学科协作及信息共享机制,推行新的诊疗理念,加强学科之间协作,打破传统的“一对一”诊疗模式,为病人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提高质量与效率,推动多学科交叉区域医学水平发展,提升对复杂疾病的诊疗与研究水平,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

二、试点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西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柳州市工人医院;其他综合、专科医院自愿参加。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30•【字号】桂卫规〔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卫规〔2018〕3号各市卫生计生委,区直各医疗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3月27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第3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试行2年。

试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医政医管处反馈。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3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促进各级质控组织建设和发展,推动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自治区和设区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综合医院、中医类医院、妇幼保健及急救医疗中心等)相关专业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

第三条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建立全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并设置各专业自治区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设区的市卫生计生委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参照设置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负责本辖区内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

第四条质控中心实行自治区、市二级管理。

自治区、市两级各专业类别质控中心按职责指导辖区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组成覆盖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质量控制网络。

第二章设置第五条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成立自治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委领导担任,成员由委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担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医药卫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医药卫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4]71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4.07.24【实施日期】2014.07.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201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7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4〕24号),现提出我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改革创新,以建设符合我区区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核心,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继续深入实施“十二五”医改规划,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更加注重体制机制创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更加注重治本和治标、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统一,以县级公立医院为主的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为重点,深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着力强化全民医保制度建设,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统筹推进医改各项配套改革;深入推进艾滋病防治攻坚工程和地中海贫血防治计划;加快中医药壮瑶医药发展;巩固已有成果,全面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着力推进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取得新进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性病诊疗管理规范(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性病诊疗管理规范(试行)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性病诊疗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我区的性病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就医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范围内开设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适用于本规范。

第二章设置审批和登记校验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性病流行强度、性病诊疗需求以及医疗机构分布现状,合理设置性病门诊。

第四条设置的性病门诊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性病诊疗机构执业标准》(以下简称《性病诊疗执业标准》)的要求。

《性病诊疗执业标准》由自治区卫生厅制订。

第五条不设床位和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置性病门诊或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并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设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置性病门诊和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性病诊疗业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性病诊疗执业标准》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予以登记,并发给《性病诊疗合格证》,准予执业;评审不合格的,不予执业注册,并将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性病专科医院以及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所设的性病门诊每3年考核校验一次;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校验与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同期进行。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管理职权:(一)按照本规范第五、六、七条的规定,负责性病诊疗资格的评审、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考核校验;(二)对性病执业活动进行检查和指导;(三)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按管辖权限给予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广西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广西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广西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6.17•【字号】桂政办发〔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疾病防控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广西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推动广西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6月17日关于推动广西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疾控体系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区疾控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4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和加强党对重大疫情防控工作的全面领导,认真总结我区应对新冠疫情的经验做法,坚持“做严一线、做实二线、做强全线”,围绕“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整体谋划疾控事业发展、系统重塑疾控体系、全面提升疾控能力。

到2027年,全区公共卫生领域短板漏洞基本补齐,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基本实现均衡发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明显提升;到2030年,完善多部门、跨地区、军地联防联控机制,建成以疾控机构和各类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为骨干、医疗机构为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网底,军民融合、防治结合、全社会协同的疾控体系,健全集中统一高效的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和应急指挥体系,形成体制健全、机制顺畅、权责清晰、功能完善、运行高效、协同联动、保障有力的工作局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7.18•【字号】桂政办发〔2019〕79号•【施行日期】2019.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9〕7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精神,推动我区建立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建立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完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机制,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信息化,为建设健康广西提供有力支撑。

二、健全监管体系,落实监管责任(一)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切实加强公立医院党的领导,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加强科室党支部建设。

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社会办医疗机构党建工作管理机制,规范党组织隶属关系,推进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在全区社会办医疗机构实现全覆盖。

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加大反腐败力度,筑牢监管底线。

(二)落实政府主导责任。

全区各级政府要把医疗卫生行业的监管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制定完善部门权责清单,明确监管职责。

在不单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立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综合监管定期协调机制,解决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中跨部门、跨地区的重大问题,确保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快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快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快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01•【字号】桂政办发〔2017〕123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快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2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加快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9月1日广西加快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和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认真贯彻“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人民共建共享”的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立足我区经济社会和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实际,以落实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理顺双向转诊流程为重点,不断完善医联体组织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逐步建立完善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间目标明确、权责清晰、公平有效的分工协作机制,为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打下坚实的基础,实现发展方式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

落实政府规划、指导、协调、监管、宣传等职能。

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政府统筹规划下,结合自愿原则,与相应的医疗机构联合组建医联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卫生厅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卫生厅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卫生厅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卫办[2005]59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发布日期】2005.09.14【实施日期】2005.09.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卫生厅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办[2005]59号)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人才与技术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厅机关和厅直有关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精神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结合卫生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自治区卫生厅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自治区卫生厅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厅机关和厅直有关单位政务公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精神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结合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指导思想:以党的基本路线、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行政,强化对行政权力的民主监督,实现公正、便民和勤政、廉政,更好地为全区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服务。

基本要求:进一步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办事;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有效预防和遏制消极腐败现象。

厅机关各职能处室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厅直事业单位,都必须推行政务公开制度。

其他厅直单位参照本方案,积极推行院(所、站、中心、校)务公开。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牢固树立公仆意识、服务意识,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根本的出发点,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模范履行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力和义务。

创建规范化性病门诊方案

创建规范化性病门诊方案

创建规范化性病门诊方案一、目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依法加强对性病诊疗工作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就医安全,针对目前我区性病诊疗市场存在的问题,自治区卫生厅决定在各市县开展创建统一管理的性病规范化门诊,采取一系列有效的干预措施,促进我区性病门诊诊疗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组织领导自治区卫生厅成立创建规范化性病门诊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1、领导小组组长:高枫副组长:韦波、谭明杰。

成员:梁远、林桂新、彭跃钢、宫学林、刘莉、谢苇黎火佳、黄培勇、李候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梁远副主任:谢苇、黎火佳。

成员:黎甲文、梁慧婷、朱坤、董爱玲。

2、专家组顾问:梁国钧(中国CDC性病技术指导中心)组长:韦波副组长:梁远、林桂新、彭跃钢、刘莉、谢苇。

委员:医疗机构管理:谢苇、黎甲文、朱坤、沈文高。

临床诊疗:黄培勇、黄秀云、李伟、梁伶、林有坤、李德宪、温武坚。

疾病控制:董爱玲、梁建秀、周志光。

实验室检验:李世远、覃善列、朱邦勇、覃兰辉、梁铭。

健康教育:李永振、陈伯东、何康、陆松仪。

医院感染控制:陈解语、张杰、谢俭。

三、实施步骤1、摸底调查。

掌握全区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注册的性病门诊名单和数量,对从事性病诊疗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抽样摸底调查,了解基本情况(包括临床诊疗、实验室检查、疫情报告和健康教育等),以取得基线资料。

2、组织建设。

成立自治区创建规范化性病门诊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由卫生行政部门及从事性病临床、检验、预防、健康教育工作的专家组成。

工作职责: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制订规范化性病门诊有关技术标准;对规范化性病门诊进行资质评审工作;培训从事性病诊疗工作的医务人员。

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相应的专家组,承担相应职能。

3、制定管理规范和执业标准。

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性病诊疗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性病诊疗机构执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包括性病临床诊断和治疗、实验室检查、疫情管理和健康教育等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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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开展创建规范化
性病门诊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依法加强对性病诊疗工作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就医安全,针对目前我区性病诊疗市场存在的问题,自治区卫生厅决定在各市县开展创建统一管理的性病规范化门诊,采取一系列有效的干预措施,促进我区性病门诊诊疗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组织领导
自治区卫生厅成立创建规范化性病门诊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
1、领导小组
组长:高枫
副组长:韦波、谭明杰。

成员:梁远、林桂新、彭跃钢、宫学林、刘莉、谢苇黎火佳、黄培勇、李候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任:梁远
副主任:谢苇、黎火佳。

成员:黎甲文、梁慧婷、朱坤、董爱玲。

2、专家组
顾问:梁国钧(中国CDC性病技术指导中心)
组长:韦波
副组长:梁远、林桂新、彭跃钢、刘莉、谢苇。

委员:
医疗机构管理:谢苇、黎甲文、朱坤、沈文高。

临床诊疗:黄培勇、黄秀云、李伟、梁伶、林有坤、李
德宪、温武坚。

疾病控制:董爱玲、梁建秀、周志光。

实验室检验:李世远、覃善列、朱邦勇、覃兰辉、梁铭。

健康教育:李永振、陈伯东、何康、陆松仪。

医院感染控制:陈解语、张杰、谢俭。

三、实施步骤
1、摸底调查。

掌握全区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注册的性病门诊名单和数量,对从事性病诊疗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抽样摸底调查,了解基本情况(包括临床诊疗、实验室检查、疫情报告和健康教育等),以取得基线资料。

2、组织建设。

成立自治区创建规范化性病门诊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由卫生行政部门及从事性病临床、检验、预防、健康教育工作的专家组成。

工作职责: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制订规范化性病门诊有关技术标准;对规范化性病门诊进行资质评审工作;培训从事性病诊疗工作的医务人员。

市(地)卫生行政部
门应成立相应的专家组,承担相应职能。

3、制定管理规范和执业标准。

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性病诊疗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性病诊疗机构执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包括性病临床诊断和治疗、实验室检查、疫情管理和健康教育等方面内容。

4、专业培训。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从事性病诊疗的专业人员,未取得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培训证书,或参加培训时间已超过3年的必须参加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性病诊疗技术业务培训。

培训后经考核合格者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性病诊疗技术培训合格证》,并纳入继续教育管理范畴。

培训将分为管理、临床和实验室诊断技术三类,分期分批进行,每3年培训一次。

5、评审。

专家组根据《标准》要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性病诊疗机构考核评分标准》,对申报规范化性病门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评审。

评审的内容包括性病临床诊疗技术、实验室质量控制、疫情管理和健康教育的开展情况。

6、公告。

经评审合格者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规范化性病门诊合格证书和匾牌,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咨询电话及向社会做出的承诺等。

四、时间安排
1、2005年3月30日前,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性病诊疗机构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和性病诊疗机构规范化管理专家组。

2、2005年7月15日前,由自治区级专家组审定《广西壮
族自治区性病诊疗机构执业标准》及其配套文件;在全区范围内确定2-3家性病门诊作为国家级规范化性病门诊备选单位,各市各推荐1-2家性病门诊作为自治区级规范化性病门诊备选单位。

3、2005年7月,分期举办管理、临床、检验班,对15所备选单位的管理干部、(院级)业务技术干部(医务科主任、性病门诊主任及医护人员)、检验技术人员进行性病规范化管理相关知识培训。

4、2005年8月-11月,备选单位按照《标准》开展创建规范化性病门诊工作。

通过创建达标,实现“两统一、三规范、两公开”,即规章制度与工作职责统一、实验室检测技术标准与操作规程统一;诊断治疗规范,健康教育和疫情报告规范,病历格式、统计报表规范;治疗方案公开,收费标准公开。

5、2005年12月,由卫生部性病防治技术指导中心专家组、自治区专家组分别对创建国家级、自治区级规范化性病门诊备选单位进行评审,确定国家级、自治区级规范化性病门诊。

召开新闻发布会,颁发规范化性病门诊证书和牌匾,在媒体上公告,并接受卫九项目评估。

为全区创建规范化性病门诊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6、2006年元月-9月,创建规范化(合格)性病门诊阶段。

2006年9月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性病诊疗管理规范》规定的审批权限,对申报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进行评审、发证,并将合格机构名单上报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
备案。

五、评估指标
1、性病临床诊疗的规范率;
2、性病实验室检测质控的合格率;
3、性病诊疗人员的培训率;
4、性病疫情漏报率;
5、广告的适当率;
6、性病诊疗不规范的投诉率;
7、不适当实验室方法的禁用率;
8、性病患者对性病诊疗服务的满意率。

六、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性病诊疗管理规范(试行)》对规范化(合格)性病门诊进行监督管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原审批机关取消“规范化性病门诊”或“合格性病门诊”资格:
(一)年内被举报、投诉超过三次,经核实确属诊疗行为不规范的。

(二)经校验发现达不到《标准》要求,评分不合格的。

(三)连续两年性病实验室质量考核不达标的。

(四)连续两次不参加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举办的性病门诊管理活动或不按要求上报有关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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