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最新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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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教案

学习要点:

了解职业危害、职业病、职业禁忌症的含义;理解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和义务;熟悉煤矿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掌握煤矿职业危害的防护方法;了解职业健康检查的主要内容。

培训学时:2-4学时。

第一节职业危害概述

一、职业危害因素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存在的对职工的健康和劳动能力产生有害作用并导致疾病的因素,称为职业危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三类: (1)与生产过程有关的职业危害因素:来源于原料、中间产物、产品、生产设备与工艺的工业毒物、粉尘、噪声、振动、高温、电离辐射及非电离辐射、污染性因素等职业性危害因素,它们均与生产过程有关。

(2)劳动组织中的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是指因为劳动组织不合理而产生的职业性危害因素,如劳动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大、劳动制度不合理、长时间强迫体力劳动、作业安排与劳动者生理条件不相适应等造成长期过度疲劳、过度紧张等,均可损害劳动者的健康。

(3)与作业环境有关的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有作业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缺乏必要的卫生技术设施,如缺少通风、采暖、防尘防毒、防噪声设施,照明不良,阴暗潮湿,温度过高或过低等。

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按其性质可分为:

(1)化学因素。生产性毒物,如铅、苯、汞、一氧化碳、硫化氢等;生产性粉尘,如矿尘、煤尘、金属粉尘、有机尘等。

(2)物理性因素。包括不良气候条件,如高温、高湿、高气压、低温、低气压;生产性噪声、振动;电离辐射,如X射线;非电离辐射,如紫外线、红外线、高频电磁场、微波、激光。

(3)生物性因素。主要指病原微生物和致病寄生虫,如炭疽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

此外,还包括与劳动过程有关的生理、心理因素以及环境因素等。

二、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但从法律上讲,职业病是指职工因受职业危害因素的影响引起的,由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的疾病。《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的诊断、确诊、报告等作了明确的规定。《职业病目录》规定的职业病为10大类115种,具体名单为:尘肺(13种);职业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中毒(56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8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他职业病(5种)。

与其他生产事故造成的职业伤害相比,职业病有以下特点:

(1)它的起因是由于劳动者在职业性活动过程中或长期受到来自化学、物理或生物的职业性危害因素的侵蚀或长期受不良作业方法、恶劣作业条件的影响。

(2)它不同于突发事故或疾病,而是要经过较长的逐渐形成期或潜伏期后才能显现,属缓发性伤残。

(3)它属于不可逆损伤,很少有痊愈的可能,换句话说,除了促使患者远离致病源自然痊愈之外,没有更积极的治疗方法。

三、职业禁忌症

职业禁忌症是指不宜从事某种作业的疾病或解剖、生理状态。在该状态下接触某些职业性危害因素时可导致下列情况:

①使原有疾病病情加重。

②诱发潜在疾病。

③影响子代健康。

④对某种职业危害因素易感,较易发生该种职业病者。

不同职业危害因素的职业禁忌症不尽相同,如血液病、妇女月经过多、功能性子宫出血及其他有出血倾向的疾病,是苯和放射线作业的禁忌症;肺结核、慢性呼吸道疾病是粉尘作业的禁忌症等。

四、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和义务

1.从业人员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从业人员职业卫生保护的义务

《职业病防治法》第3l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因此,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这些都是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如果从业人员不履行上述义务,用人单位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五、煤矿主要职业危害因素

在煤矿企业中,主要的职业危害因素有生产性粉尘、有害气体、生产性噪声和震动、不良气象条件和放射性物质等。

1.生产性粉尘

生产性粉尘是煤矿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可产生于煤炭生产的全

过程,如岩尘、煤尘、水泥尘和混合性粉尘等。可引起矽肺病、煤工尘肺病和水泥尘肺病。

2.有害气体

在矿井空气中,由于多种原因可存在CH4、CO、C02、氮氧化物及H2S气体等。

(1)C02。C02主要存在于煤层和煤块内,在采煤过程中与CH4一道排出。此外,巷道内木材腐烂,人群呼吸以及放炮也可产生C02。由于C02相对密度大(1.53),一般多积聚于巷道低处及通风不良的废巷中。其危害性在于CO2排挤空气中的氧,从而引起缺氧。当空气中的CO2浓度达到5%时,即能引起缺氧现象;达到10%时,可使人窒息而死。

(2)CO和氮氧化物。CO和氮氧化物产生的主要来源是放炮。使用硝酸甘油炸药可产生大量的CO,而使用硝铵炸药则常产生大量的氮氧化物。CO是化学窒息性气体,可以对血液或组织产生特殊的化学作用,使氧的运送和组织利用氧的功能发生障碍,并能阻断组织呼吸致“内窒息”。氮氧化物为刺激性气体,较难溶于水,因而可达呼吸道深部的细支气管和肺泡,对肺组织产生强烈的刺激和腐蚀作用,可引起肺水肿等。

(3)H2S。H2S在煤矿一般少见,一般存在于煤层一定区域或鸡窝煤内,在落煤时逸出,因而可使靠近落煤地点的采煤工作人员发生H2S中毒。H2S也属化学窒息性气体,急性中毒时,可引起肺水肿和中毒性脑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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