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汇总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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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汇总
第一部分银行间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总结 (1)
一、地方政府债券 (1)
(一)一般责任债券 (1)
(二)专项债券 (2)
二、企业债券 (3)
(一)企业债券 (3)
(二)专项债券 (7)
(三)项目收益债券 (10)
三、金融债券 (12)
(一)金融债券 (12)
(二)次级债券 (13)
四、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15)
五、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18)
第二部分交易所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总结 (19)
一、公开发行公司债(大公募、小公募) (19)
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23)
三、可转换公司债(含可分离可转债) (27)
四、可交换公司债 (29)
五、期货公司次级债 (32)
六、证券公司次级债 (33)
七、商业银行减记债 (34)
八、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 (35)
第一部分银行间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总结一、地方政府债券
(一)一般责任债券
1、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
(2)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3)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
(4)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
(5)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47号)
2、监管机构
财政部
3、审批机构
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
4、发行主体
地方政府
5、发行条件
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6、审批方式
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的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发行流程
各地组建一般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二)专项债券
1、法规依据
(1)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32号)
(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
(3)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2、监管机构
财政部
3、审批机构
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
4、发行主体
地方政府
5、发行条件
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6、审批方式
财政部测算分地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和置换专项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
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分配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各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7、发行流程
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
各地可以在专项债券承销商中择优选择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为专项债券提供发行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务。
二、企业债券
(一)企业债券
1、法规依据
(1)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
(2)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
(3)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
(4)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
(5)对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文件的补充说明(发改电[2015]353号)
(6)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
(7)企业申请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6]628号)2、监管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审批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省级发改委)
4、发行主体
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1)平台债和产业债
i).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平台债或城投债):一般为各地城投公司,属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多数已列入银监系统平台名单内;“2111”申报规则:省会城市每年可同时上报申请2家地级市、国家级高新区/经开区、百强县各1只,财政实力较强的非百强县一事一议。
ii).产业类公司(产业债):一般为生产经营性企业,如主营能源、水利、贸易、制造业等的企业。
(2)小微企业集合债券
i).国有企业: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主体资格参考产业债要求
ii).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主体资格参考平台债要求,但不占用平台公司年度发债指标。
(3)永续债
从事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铁路、轨道交通和高速公司类公司,目前以AAA评级企业为主
i).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主体资格参考产业债要求
ii).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主体资格参考平台债要求
表1:不同目标主体适用不同的债券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