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粮食局、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关

合集下载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20•【字号】本政发〔2016〕5号•【施行日期】2016.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2016年5月20日)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扎实做好我省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稳定增长,现提出如下意见。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用改革的办法推进结构调整,减少无效和低端供给,扩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给,增强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根本目的是提高供给质量满足需要,使供给能力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当前重点是推进“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

结合我省实际,突破重点难点,坚持重点论,集中攻关,以点带面,把工作做细做实,有针对性解决问题,在既有国内总需求增长空间又有我省供给优势的高端装备制造,高品质绿色食品、乳制品、畜牧产品,旅游等现代服务业,若干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部分地区文化产业等领域集中发力,强化市场营销,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大力向市场化改革、创新驱动、人才战略、增强供给侧市场主体竞争力要新的发展动能,奋力走出全面振兴新路子。

一、增强供给侧市场主体竞争力(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1.积极配合做好中央企业在我省的改革。

与国务院国资委密切配合,推动占我省工业存量大头的中央企业与地方合资合作、实行股权多元化改革。

重点推动地方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与中央企业,在延伸产业链、技术研发、原料供给、产业配套等方面合作;在改制分离辅业、生产性服务业和高新技术溢出方面加强合资合作,设立新企业。

(省国资委、省工信委牵头负责)2.加快推进地方国有企业改革,推进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安全保障调控和应急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安全保障调控和应急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安全保障调控和应急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11.17
•【文号】发改经贸规〔2017〕1987号
•【施行日期】2017.11.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
关于印发《粮食安全保障调控和应急设施中央预算内投
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经贸规〔2017〕19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航工业集团公司:
为规范粮食安全保障调控和应急设施专项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率,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在原印发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粮食安全保障调控和应急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原《粮
食仓储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粮食安全保障调控和应急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2017年11月17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06•【字号】黑政办发〔2021〕37号•【施行日期】2021.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的通知黑政办发〔2021〕37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根据近期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变动情况,经省委同意,现就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情况通知如下:胡昌升省长主持省政府全面工作。

分管省审计厅。

李海涛副省长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负责综合经济、金融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统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粮食局、省煤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协助胡昌升同志分管省审计厅。

联系省人大、省政协、民主党派、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税务局、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审计署驻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黑龙江证监局、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黑龙江局、省地震局、国家矿山安监局黑龙江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中央驻黑龙江各企业,省国家开发银行、省进出口银行、省农业发展银行、省工商银行、省农业银行、省中国银行、省建设银行、省交通银行、龙江银行、省农村信用联社,驻黑龙江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王XXX副省长负责工业、商务、市场监管、城市建设和国土开发保护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食安办)、省人防办,省药监局、省知识产权局。

联系省委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省测绘地信局、哈尔滨海关、省烟草专卖局,省电力公司,省贸促会,省工商联。

孙东生副省长负责科学技术、社会事业、医疗保障等方面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黑政办发〔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20〕3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黑龙江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精神,防止耕地“非粮化”倾向,持续巩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压舱石”地位,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总体粮食安全观,处理好发展粮食生产和发挥比较效益的关系,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把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着力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充分发挥我省粮食主产区优势,不断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更大贡献,为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利用。

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严格管护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确保耕地面积不减、粮食产能稳步提升。

坚持问题导向,依法严管。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肃查处非法占用耕地违法行为,守住耕地红线。

严格执行用地过程中的“占优补优”原则,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坚决遏制耕地“非粮化”增量,坚持实事求是,分类稳妥处置,不搞“一刀切”。

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归口分工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规定

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归口分工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规定

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归口分工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9.20•【字号】黑政发[1991]24号•【施行日期】1991.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归口分工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规定(1991年9月20日黑政发〔1991〕24号)根据省直机关机构调整和业务范围变化情况,现对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黑办发〔1987〕6号《关于省直机关归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暂行规定》,做相应修改,并重新规定如下:一、依据《黑龙江省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规定》,省直机关各部门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工作,按业务工作范围和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各部门接待处理的具体范围是:1、省委省政府信访办公室、省人大常委办公厅分别接待受理致信或求见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来信来访。

省委省政府信访办公室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负责按来信来访人反映问题的性质或所属系统,分别介绍到省直有关单位接待处理;承办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批示及受权办理的信访案件;协调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疑难案件;对归口各部门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省委、省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地方领导报告或通报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重要问题或动态;指导省直机关和市地开展信访工作。

人民群众对地方立法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对省人大选举、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问题的来信来访;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处理案件不服的来信来访;对反映各级人大及人大代表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问题的来信来访;对反映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问题的来信来访,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接待处理。

其他问题则引导或介绍到有关单位接待处理。

2、凡属对党员或党组织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的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接待处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
2001.06——2003.01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海淀区委副书记(2001.09——2002.01中央党校进修部进修二班学习)
2003.01——2003.02北京市副市长,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
2003.02——2003.09北京市副市长,市委工业工委书记、市经委主任(2002.03——2003.03挂职任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党组成员、总经理助理)
2013.06——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
第十八届中央委员
4政府部门
办公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组成部门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水利厅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黑龙江省司法厅
黑龙江省公安厅
孙尧
黑龙江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负责对外开放、商务、市场监管、旅游、外事、港澳台侨事务等方面工作。
吕维峰
黑龙江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武警黑龙江省森林总队第一政委
负责农业农村、扶贫开发、防汛抗旱和生态建设等工作。
于莎燕(女)
黑龙江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负责国土、城建、环保等方面工作。
孙永波
黑龙江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省武警总队第一政委
1995.11——1998.12北京制呢厂厂长、党委副书记
1998.12——1999.08北京纺织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常委、董事、副总经理
1999.08——1999.11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1999.11——2001.06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主任、党组书记,海淀区委副书记(2001.04)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国·黑龙江》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国·黑龙江》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国·黑龙江》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31•【字号】黑政办发[2011]45号•【施行日期】201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国·黑龙江》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1〕45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中国·黑龙江》省政府门户网站作为各级政府和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在线服务的重要平台,内容保障工作是其发展的重要基础,自2005年改版以来,各级政府、各部门对其内容保障工作日益重视,在丰富网站内容、促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为适应新形势要求,进一步做好“十二五”期间《中国·黑龙江》省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保障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省委、省政府建设“八大经济区”、“十大工程”战略决策,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依托,着重围绕政务信息公开、网上办事和公众互动三大类功能导向,满足公众和企业日益增长的服务要求,把《中国·黑龙江》省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成为宣传黑龙江、展示黑龙江、服务黑龙江的窗口。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

坚持以公众为中心,凸显“面向公众发布政府信息、开展网上公共服务、听取社情民意、接受公众监督”的功能定位,把为公众和企业提供网上办事服务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做好“网上咨询”、“政务访谈”、“新闻发布会”等互动交流栏目内容保障工作,解答公众和企业的办事疑难,倾听公众的呼声和诉求,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批评,提高政府公信力。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近年来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近年来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近年来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3.27•【字号】黑政办发[1995]15号•【施行日期】1995.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近年来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黑政办发〔1995〕15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七届三次全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切实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确保抓好“第一战场”、开辟“第二战场”,加快全省经济发展,如期实现翻两番奔小康的战略目标,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清理近年来所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问题通知如下:一、此次清理文件是以省委七届三次全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为主要依据,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印发省委七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四个重要文件的通知》(黑发〔1994〕10号)、《关于印发田凤山省长在省政府第六次全体(扩大)会议上讲话的通知》(黑政办明传〔1995〕6号)、《田凤山同志在全省开展改善经济发展环境讨论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省委办公厅《情况通报》14)等有关文件精神,对近年来所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逐一进行清理。

对那些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不利于生产力发展,不利于我省经济发展思路顺利实施的政策、规定,要区别情况予以废止或修订。

二、各级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都要按照田凤山省长在省政府第六次全体(扩大)会上的要求,组织力量,抓紧时间进行清理。

清理之后,对予以修订或废止的文件要在已产生影响的范围内公布结果。

4月15日前,各部门要将确定予以废止的本部门文件目录报省政府办公厅,以便统一汇总公布结果。

三、最近,我厅已对近年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对需要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的文件作了统计(含1992年清理文件时提出需做调整的9个文件,详见附表),请表中所列的负责部门按职责分工,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粮食仓库维修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粮食仓库维修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粮食仓库维修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4.01.17•【字号】黑财经[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粮食市场管理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粮食仓库维修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经〔2014〕2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粮食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粮食仓库维修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和省粮食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粮食局2014年1月17日黑龙江省粮食仓库维修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粮食仓库维修资金和省级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速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仓储设施更新改造,促进粮食流通,根据《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粮食仓库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105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补助资金来源为财政部下达的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粮食仓库维修资金,省级财政安排的省级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补助资金,以及县(市)从超级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中安排的配套资金。

第三条财政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监管。

第二章补助资金使用原则第四条财政补助资金使用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引导为主,多方筹资。

财政补助资金是引导性资金,主要通过投资补助等方式引导地方和企业加速收储设施更新改造,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储设施陈旧落后、收储能力不足等问题。

超级产粮(油)大县(市)财政部门应安排一部分配套资金,支持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和地方重点骨干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仓储设施维修改造。

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全省粮食行业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全省粮食行业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全省粮食行业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21.12.02•【字号】黑粮法规〔2021〕103号•【施行日期】2021.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全省粮食行业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黑粮法规〔2021〕103号各市(地)粮食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中省直相关粮食企业(集团):现将《全省粮食行业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粮食局2021年12月2日全省粮食行业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2021年至2025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新时代全面建设粮食产业强国和经济强省、美丽黑龙江的关键五年。

为深入开展全省粮食行业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依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 〉的通知》(黑发〔2021〕22号)和国家粮食物资储备局关于行业法治建设相关部署精神,结合我省粮食行业实际,制定实施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服务大局,坚持与法治实践深度融合,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紧紧围绕服务“十四五”时期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发展大局,进一步深入开展粮食行业法治宣传教育,扎实推进粮食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持续提升粮食行业法治化水平,为推进粮食流通中心工作及粮食事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09•【字号】黑政办函〔2015〕34号•【施行日期】2015.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5〕34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印发的《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黑政办函〔2012〕39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2月9日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省指挥部组成与职责22市(地)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3预警和预防机制31信息监测与报告32灾情管理4应急响应41I级响应42II级响应43III级响应44IV级响应45信息发布46其他情况5后期处置51过渡性生活救助52冬春救助53倒损房屋恢复重建54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55国际沟通与协作56奖励与责任6保障措施61资金保障62物资保障63通信和信息保障64装备和设施保障65应急队伍保障66社会动员准备67科技保障7预案管理71培训和演练72预案更新73预案实施(生效)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16•【字号】黑政办规〔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2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持续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提出的“要毫不动摇抓好粮食生产,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要加快推进东北亿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重要指示要求,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按照农业高质量发展要求,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聚焦重点区域,统筹整合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建设内容,加强建设管理,突出抓好黑土耕地保护、地力提升和高效节水灌溉,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补齐农业基础设施短板,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切实增强农田防灾抗灾减灾能力,为巩固我省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压舱石”地位提供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夯实基础,确保产能。

突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新建和改造提升相结合,着力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提升耕地质量,持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强化规划引领,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特征,科学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布局、标准和内容,按照“缺什么、补什么”,推进田水林路电综合配套。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黑政办规〔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2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粮食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并做好衔接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9日黑龙江省粮食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组成与职责2.1.1 指挥部组成2.1.2 指挥部职责2.1.3 指挥长职责2.1.4 副指挥长职责2.1.5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2.1.6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2.2 市级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3 预警监测3.1 市场监测3.2 信息报告4 应急响应4.1 Ⅱ级(省级)应急响应4.1.1 启动条件4.1.2 响应措施4.2 Ⅲ级(市级)应急响应4.2.1 启动条件4.2.2 响应措施5 应急处置5.1 事件分级5.1.1 事件分级标准5.2 信息报告5.2.1 信息报告程序5.2.2 信息报告内容5.3 指挥和协调5.3.1 Ⅱ级(省级)指挥和协调5.3.2 Ⅲ级(市级)指挥和协调5.4 新闻报道5.5 应急处置终止6 后期处置6.1 评估和改进6.2 应急经费清算6.3 应急能力恢复7 保障措施7.1 粮食储备7.2 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7.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7.4 通信保障7.5 奖励和处罚8 预案管理8.1 培训和演练8.2 预案修订8.3 预案施行时间9 名词解释1 总则1.1 编制目的有效监测和防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省内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关于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06]2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关于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06]2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关于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工商局、农发行分行: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问题的请示》(发改经贸[2005]992号)上的批示精神,经研究,现将陈化粮销售处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此次下达陈化粮销售处理计划共72.05亿斤(贸易粮,下同)。

其中:2001年清仓查库时鉴定的陈化粮销售处理计划52.05亿斤,新鉴定的陈化粮销售处理计划20亿斤(具体各省数量见附件)。

这批陈化粮销售处理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年底。

各有关省 (区、市)的陈化粮销售出库后,要按现行统计制度规定,在相应的报表中按实际数量作“销售”统计,并及时核减库存。

二、此次销售计划下达后,2001年清仓查库时鉴定的库存陈化粮已全部安排销售处理。

考虑到吉林、黑龙江两省新鉴定的陈化粮数量较大,为避免对市场粮价造成冲击,国家有关部门将根据市场情况和需要,对吉林、黑龙江两省新鉴定的陈化粮统一下达销售计划,由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计划和规定用途定向安排销售处理。

对于其他省(区、市)新鉴定的陈化粮,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原则,由省(区、市)有关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严格监管的前提下,由省级有关部门统一安排销售处理,并将销售处理情况及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陈化粮要定向销售给已取得陈化粮购买资格的大、中型酒精、饲料生产企业,其销售价格采取公开拍卖或邀标的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29•【字号】黑政发[2004]24号•【施行日期】2004.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政发[2004]24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省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黑龙江省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将粮食流通环节的间接补贴改为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是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的重大举措,也是加快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进程,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客观要求。

为切实做好我省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建[2004]75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精神,坚持以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为取向,改革现行的粮食补贴方式;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深化粮食企业改革,搞活粮食流通。

(二)基本原则1.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补贴分配向粮食生产区倾斜,调动主产区农民种粮食积极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兼顾非粮食生产区,各地补贴标准差距不过大。

2.有税有补、无税不补。

对原农业税计税土地给予补贴,非计税土地不予补贴;基数内补贴面积不扩大,不降低补贴标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2015年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规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2015年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规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2015年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等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粮食局、财政厅,农发行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等省、自治区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中航工业集团公司: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国家继续在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玉米临时收储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购时间和质价标准(一)收购时间。

2015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期限为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

(二)收购价格。

2015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挂牌收购价格(国标三等质量标准)为1元/斤,相邻等级之间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

挂牌收购价格是指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收购价。

(三)质量标准。

收购入库的国家临时收储玉米必须为2015年生产的国产玉米,符合国标等内品质量标准。

具体质量标准按玉米国家标准(GB1353-2009)执行。

对实际水分、杂质高于标准规定指标的非标准品玉米,必须烘晒整理达标后方可入仓储存,不符合标准的玉米不得入仓。

非标准品玉米的收购按照《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执行。

其中对实际水分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玉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0.65%,并扣价0.15%作为烘干费;低于或高于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和增扣价。

色变粒按不完善粒归属。

达不到质量要求规定的玉米,由地方政府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负责制组织收购,其中不完善粒中生霉粒含量超过2%的,要按规定用途使用。

相关支出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可从粮食风险基金列支。

二、政策执行主体和收储库点(一)政策执行主体。

中储粮总公司受国家委托作为政策执行主体承担此次国家临时收储任务,通过其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库点敞开收购农民余粮,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的意见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的意见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06•【字号】双政发〔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的意见双政发〔2015〕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黑政发〔2015〕19号),履行好地方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现就建立健全全市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市级储备粮油规模(一)完成市级储备粮油动态储存任务。

严格按照黑龙江省粮食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农发行联合确定的我市市级储备豆油715吨、市级储备水稻19500吨、市级储备小麦1200吨规模的计划,实施动态储存,对轮出的储备粮油适时轮入。

市财政局按时拨付储备费用和利息及价差等补贴资金,市农发行支持粮源采购贷款,市粮食局落实承储库点。

(二)完善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双鸭山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双政办发〔2011〕16号),认真确定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规范签订《市级储备粮油动态储存合同》,强化粮油库存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进一步完善储备粮油管理制度,明确部门和企业责任,不断完善库存、质量和推陈储新监管机制,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真正做到应急时调得动、用得上。

二、保障粮油市场供应(三)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合理建立健全粮食收购网点布局,优化收购服务,方便农民售粮。

按照企业自愿参与,政府适当补偿原则,选择一批骨干粮食经营和加工转化企业纳入粮食市场调控体系。

要发挥国有粮食企业收购主渠道作用,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粮食收购。

要严格执行收购政策,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增加农民种粮收益。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0-2022年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0-2022年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0-2022年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粮食局,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公布日期】2020.07.03•【字号】黑财经〔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0-2022年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财经〔2020〕57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2020-2022年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实施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粮食局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2020年7月3日黑龙江省2020-2022年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完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4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保障玉米和大豆生产者种粮基本收益,促进我省粮食种植结构优化调整,扎实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更高水平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政策,统筹安排。

全省范围内施行统一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对玉米和大豆生产者分别执行统一的玉米生产者补贴标准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标准;按照国家规定,以省为单位分别设定玉米和大豆基期面积,2020-2022年保持不变。

省统筹安排中央补贴资金,合理确定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规模,根据各地合法实际种植面积在基期面积范围内兑付补贴资金,如全省合法实际种植面积超过基期面积,对超出部分不予补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4]5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4]5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4]55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精神,全面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思路(一)总体目标: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加强粮食工作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提高粮食产业综合效益,促进全省粮食经济发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二)基本思路:放开购销市场,直接补贴种粮农民,转换企业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

二、放开粮食收购和价格,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一)从2004年新粮上市(10月1日)起放开全省粮食收购市场和粮食收购价格,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发展和规范多种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

(二)转换粮食价格形成机制。

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国家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

要充分发挥价格的导向作用,当粮食供求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证市场供应、保护农民利益,按照国家下达的重点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格和相关政策,由受委托的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对确定的重点品种粮食进行收购。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等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等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等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2.03•【文号】财建[2005]59号•【施行日期】2005.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5]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和改革委(计委)、农业厅(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意见》已报请国务院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根据此意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抓紧贯彻落实,并将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意见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二00五年二月三日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意见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2004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以下简称粮食直补)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粮食直补机制已初步确立。

各地认真贯彻粮食直补政策,措施得力,效果较好。

为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推动粮食直补政策的深入贯彻和落实,现就进一步完善粮食直补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的直补机制(一)坚持粮食直补向产粮大县、产粮大户倾斜的原则。

省级人民政府依据当地粮食生产的实际情况,对种粮农民给予直接补贴。

(二)省级人民政府对当地的主要粮食生产品种进行直接补贴,具体补贴品种及补贴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2004年补贴标准过低、农民意见较大的地区,2005年要新增一部分补贴资金专项解决这个问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黑龙江省粮食局、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2016年黑龙江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的通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黑粮监检联[2016]43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粮食局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808030279
【发布日期】2016.05.04
【实施日期】2016.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粮食局、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储粮北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印发2016年黑龙江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粮监检联[2016]43号)
各市(地)、县(市)粮食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农发行分支机构,省农垦总局,中储粮各直属库、中粮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中纺油脂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航国际粮油贸易黑龙江分公司各直属企业,省直有关企业:
现将《2016年黑龙江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粮食局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中储粮北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2016年5月4日
2016年黑龙江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省粮食库存管理,认真开展好今年我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加强粮食库存检查切实做好2016年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48号)要求和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对我省辖区内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国家临储进口粮,下同)、地方储备粮(不含动态储备)等政策性粮食及存储相关政策性粮食的国有企业商品粮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储相关政策性粮食的非国有粮食企业商品粮库存,进行辅助延伸检查。

(二)检查内容
1. 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
况,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的对应相符情况及账务处理、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方面的执行情况。

2. 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

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化管理的责任,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特别要将2015年度新收购的最低收购价水稻和临时存储玉米的质量安全作为检查重点,同时对企业配置质量检验人员和必要检化验设施、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具体纳入粮食质量安全抽查工作方案,专项组织实施。

3. 储备粮轮换情况。

重点检查2015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等。

4. 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情况。

检查仓储管理制度标准执行、库存粮食安全储存、仓储设施设备和安全生产等情况。

5.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及粮食收购资格情况。

检查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中储粮直属企业除外)及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具有资格的企业和仓房条件是否合规达标;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是否具有收购资格。

6. 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

检查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情况,是否存在“打白条”、“转圈粮”、“以陈顶新”、质价不符等违规行为。

检查企业严格履行政策性粮食出库义务情况,是否存在拖延阻扰出库、索取不合理费用等违规行为。

7. 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

重点检查2015年度中央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保管费的拨付使用情况;检查地方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和价差补贴等各项地方财政补贴的落实情况。

二、检查时点、方式和方法
(一)检查时点
以2016年4月30日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
今年我省粮食库存检查分为企业自查、省级复查、汇总报告三个阶段。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改进和加强粮食库存检查方式要求,省级复查阶段将遵循“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进行,同时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进行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

省级复查结束后,国家有关部门将对我省进行随机抽查。

(三)检查方法
粮食库存实物、财务、质量、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检查方法和相关检查结果汇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