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粮食局、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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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粮食局、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2016年黑龙江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的通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黑粮监检联[2016]43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粮食局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808030279

【发布日期】2016.05.04

【实施日期】2016.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粮食局、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储粮北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印发2016年黑龙江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粮监检联[2016]43号)

各市(地)、县(市)粮食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农发行分支机构,省农垦总局,中储粮各直属库、中粮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中纺油脂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航国际粮油贸易黑龙江分公司各直属企业,省直有关企业:

现将《2016年黑龙江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粮食局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中储粮北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2016年5月4日

2016年黑龙江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省粮食库存管理,认真开展好今年我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加强粮食库存检查切实做好2016年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48号)要求和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对我省辖区内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国家临储进口粮,下同)、地方储备粮(不含动态储备)等政策性粮食及存储相关政策性粮食的国有企业商品粮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储相关政策性粮食的非国有粮食企业商品粮库存,进行辅助延伸检查。

(二)检查内容

1. 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

况,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的对应相符情况及账务处理、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方面的执行情况。

2. 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化管理的责任,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特别要将2015年度新收购的最低收购价水稻和临时存储玉米的质量安全作为检查重点,同时对企业配置质量检验人员和必要检化验设施、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具体纳入粮食质量安全抽查工作方案,专项组织实施。

3. 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15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等。

4. 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情况。检查仓储管理制度标准执行、库存粮食安全储存、仓储设施设备和安全生产等情况。

5.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及粮食收购资格情况。检查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中储粮直属企业除外)及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具有资格的企业和仓房条件是否合规达标;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是否具有收购资格。

6. 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检查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情况,是否存在“打白条”、“转圈粮”、“以陈顶新”、质价不符等违规行为。检查企业严格履行政策性粮食出库义务情况,是否存在拖延阻扰出库、索取不合理费用等违规行为。

7. 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检查2015年度中央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保管费的拨付使用情况;检查地方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和价差补贴等各项地方财政补贴的落实情况。

二、检查时点、方式和方法

(一)检查时点

以2016年4月30日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

今年我省粮食库存检查分为企业自查、省级复查、汇总报告三个阶段。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改进和加强粮食库存检查方式要求,省级复查阶段将遵循“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进行,同时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进行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省级复查结束后,国家有关部门将对我省进行随机抽查。

(三)检查方法

粮食库存实物、财务、质量、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检查方法和相关检查结果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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