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管理装置行为三方面大力反违章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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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编号:YTO-FS-PD337
从管理装置行为三方面大力反违章通
用版
In The Production, The Safety And Health Of Workers, The Production And Labor Process And The Various Measures T aken And All Activities Engaged In The Management, So That The Normal Production Activitie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从管理装置行为三方面大力反违章
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安全管理文件可用于在生产中,对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生产、劳动过程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从事的一切活动实施管理,包含对生产、财物、环境的保护,最终使生产活动正常进行。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近几年来,通过以开展安全性评价、标准化作业程序、危险点分析和控制工作为主体的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活动,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向“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设施标准化、安全行为规范化”的方向迈进一大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但是,在生产活动中违章还在一定范围内普遍存在。据不完全统计,绝大部分人身伤亡事故都是违章造成的。可以说,违章仍然是当前威胁安全生产最突出的问题,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大反违章的力度,大力开展反违章,树“遵章守纪”典型,杜绝违章,减少事故。“违章不制止,安全难保证”。
根据事故统计分析,违章主要表现在管理上违章、装置上违章、行为上违章。因此反违章应从这三方面抓起。
1 反“管理性”违章
“管理性”违章主要是指从事电力生产、施工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一是不执行国家、国家电力公司、省电力公司有关规定;二是未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
例如:不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规程和措施;或是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规程和措施与上级及有关行业管理规定、技术标准不相符;三是违章指挥,管理工作不严格、不及时、不到位等。
反“管理性”违章,必须从抓全面清理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规程入手。根据生产实际,对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家电力公司颁发《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安全生产监督规定》等,以及省公司制定的关规定、规程、制度,对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并且及时修改、完善和补充安全管理规定,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建立健全规范完整的安全生产闭环管理,使安全工作成为每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狠抓安全规定、规程及规章制度的落实,每进行一项工作都严格执行安全程序,实现管理环节无违章。
2 反“装置性”违章
“装置性”违章主要指设备、设施、工作现场不符合安规、规章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反“装置性”违章,就是必须按照国家电力公司《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化手册》的要求,使设备、设施、工作现场等均符合安全规
范化的要求。
对现场安全设施、现场全过程中影响安全的环节、状态进行规范;将安全标志、设备及安全工具标志、警示线、安全防护的图形进行规范和配置。
阀门编号及开关方向标志齐全清晰,管道涂色或色环、介质名称及流向标准齐全清晰。
主设备及主要辅助设备名称、编号、转动方向标志齐全清晰;高压开关设备、输电线路装设了有双重编号的编号牌,要字迹清晰,颜色正确;高压带电部分的固定遮栏尺寸、安全距离符合要求,并要齐全、完整、关严、上锁;常设标示牌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和“止步,高压危险”等标示牌齐全、清晰;机械转动部分安全护罩、防护遮栏完整,符合安全要求等。
锅炉事故放水门、向空排气门、给水调整门、减温水调整门、燃油(气)速动阀、电动主汽门、定期排污门、连续排污门的开关灵活、开度指示准确;安全阀、水位表符合规定。
汽轮机超速保安装置完好,并能正常设入。除氧器、高压加热器和疏水、排污护容器以及高温高压主汽、给水和疏水管道、阀门符合防爆要求。
电气一次系统模拟图板完善且与实际接线相符。高压开关柜及间隔式的配电装置(间隔)有网门的,应满足
“五防”功能的要求。凡有可能引起误操作的高压电气设备和配电装置的均装设防误装置,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制氢室及储氢间的屋顶排氢设施完善,电解室内安装的电气设备、带电源仪表采用防爆型的。
输煤皮带事故拉线开关和沿皮带重要工作地点的事故按钮灵活可靠。
电气安全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移动电动机具、动力、照明配电等符合安全要求;高处作业安全带、脚扣、升降机、脚手架、移动梯台符合安全要求;电梯、各式起重机、电动葫芦、电动卷扬机、垂直升降机、手动葫芦、千斤顶、手摇绞车等符合安全要求;起重用钢丝绳、纤维绳、吊钩、夹头、吊环等符合安全要求并定期试验等。从设备、装置上符合规范、符合安全要求,实现无装置性违章。
3 反“行为性”违章
“行为性”违章主要指职工在从事生产活动过程中的行为违反安规、规章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
3.1 在日常生产活动中频繁发生,且危害性大、后果严重的违章行为主要表现有:
3.1.1 无票或搭票工作,无票操作;倒闸操作不对照设备位置、设备名称、设备编号和设备拉合方向。
3.1.2 停电作业不验电接地,不装设遮栏和标示
牌;约时停送电,工作未终结拆除接地线。
3.1.3 不进行“三交”(交工作任务、交停电范围、交安全措施)、“三查”(查着装、查“三宝”、查精神情况)。
3.1.4 未办理工作许可手续进入工作现场,未经批准许可扩大工作范围。
3.1.5 使用不合格、超试验周期的安全用具;工作现场不戴安全帽、不穿工作服和工作鞋;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或未系在可靠处。
3.1.6 工作现场不设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到位。
3.1.7 电气倒闸操作时,操作前不模拟预演,操作中不核对、唱票、复诵和监护。
3.1.8 擅自解除防误闭锁装置,或不严格执行万能钥匙管理制度。
3.1.9 易燃、易爆场所不办动火工作票,擅自动火作业;氧气、乙炔气瓶不按规定储运、存放和使用。
3.1.10 进入容器内或在管沟里作业,外面不设专人监护,或监护人离开现场;电动工具无漏电保安器,使用电动工具不穿绝缘鞋。
3.1.11 在运行(备用)的输煤皮带上越、爬、站或传递工具等;擅自进入原煤仓、煤粉仓内工作。
3.1.12 酒后作业(开车),无证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