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量工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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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工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1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xx煤矿的地面、井下测量工。
二、上岗条件
第2条必须学习《测绘法》,熟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测量规程》,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3条必须掌握测量工作的一般安全知识和专业知识,熟悉测量仪器性能,掌握其操作方法,熟悉测绘资料整理、计算及图纸填绘等工作。
三、安全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4条遵守《煤矿安全规程》,严格按照《测绘法》、《煤矿测量规程》中各项技术要求进行测量资料的收集、汇总工作。
第5条应根据工程精度要求确定施测等级,各项观测限差均应符合《煤矿测量规程》的规定和要求。
第6条不得在测量原始记录、资料计算、图纸填绘等工作中弄虚作假。
第7条测量人员应以施工设计、规程、技术科下发的施工联系单为依据,没有施工设计或施工联系单、或与设计或规程要求相违背的,有权拒绝作业。
第8条在高空或井筒中设点观测时,作业人员应佩戴保险带,安全帽等。仪器上下搬运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仪器箱和其他用具须放置牢靠,严防坠落,确保仪器和人身安全。
第9条用于煤矿井下的所有测量仪器、设备等必须防爆,并且有防爆标示。
第10条观测时应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1.在主要运输大巷及运输石门等运输繁忙地段,必须提前与有关部门、人员联系,在测量作业区段内禁止车辆通行、机械运转。其他巷道和工作面的运输设施影响观测时,亦应立即停止运行。作业中应加强前后嘹望,做好监护,保证人员与仪器安全。
2.在上、下山等坡度较大的巷道内作业时,应事先联系禁止斜巷绞车运行,必要时停止工作面施工,然后方可施测。
3.严禁擅自进人盲巷、独头、独巷或已失修巷道进行测量。
4.在特殊地点进行测量作业,必须编制专项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5.井下工作面标定放线需打眼固定中腰线的,应由现场施工单位负责,测量人员不得违章操作。
(二)仪器管理及使用规定
第11条测量仪器、工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校和维修。各种新购置的仪器,必须按《煤矿测量规程》规定的项目进行全面检校。在生产中使用的仪器每年必须定期进行全面的检校、计量。重要工程施测前应对所使用的仪器进行全面的检校。
第12条仪器下井或外出作业前必须检查仪器箱的背带、提手、搭扣是否牢固,锁扣是否完好,三角架各部螺丝有无松动、损坏,否则应及时加以修理,平时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
第13条背着仪器行走、乘车或上下罐笼时,应注意仪器安全。仪器从箱内取出或用后装箱时应双手把握仪器,做到轻取轻放。仪器架设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仪器。
第14条夏季在地面使用仪器,应避免阳光暴晒,必要时使用遮阳伞。使用光电测距仪不准将测距镜头照准阳光和反光较强的物体,以免损坏仪器,或者伤害到观测者的眼睛。
第15条在测点下进行仪器对中时,应防止所挂的垂球突然滑下损坏仪器,仪器安置好后,应及时将垂球取下,再进行观测。
第16条移动测站时,必须卸下仪器装进仪器箱。如测站距离较短,可以不卸下仪器;但必须怀抱仪器,用手托住架腿。行进时,不得跳跃或快跑。
第17条井下作业时,若仪器上凝结有水珠,切忌用手或毛巾擦拭物镜、目镜,必须用专用擦镜纸将水珠擦干,也可稍等片刻,待水分蒸发后再开始工作。
第18条仪器箱不准坐人,不得将仪器箱、三角架腿、标尺等作“脚手架”使用。
第19条各种仪器应按规定操作,用力要轻,制动螺丝不要拧得太紧,微动螺丝的旋转速度要均匀。
第20条仪器使用结束后,须将仪器及其附件及时装箱,并将各个部分固
定装置锁好。上井后必须及时打开仪器箱,将仪器晾干、擦净,然后存入仪器柜。
第21条测距仅(全站仪)一般应用完及时充电,另每月定期充放电一次,陀螺仪、激光指向仪每三个月充放电一次。
四、操作准备
(一)一般准备
第22条作业前,应根据工程需要合理选择相应级别的测绘仪器,并按规程规定进行各项检验与校正。
第23条作业前,必须明确工作地点、工作任务,备齐必需的仪器、工具、材料等。
第24条携带专用的原始记录簿、必需的.经检查无误的起始资料、设计施工图纸及标定数据等。
(二)测点的设置
第25条井下测点按其相应级别及使用时间的长短分永久点和临时点两种。具体设置方法按《煤矿测量规程》中第80条、第81条执行。
第26条在井下进行采区测量时,测点的设置可由前视人员完成。前视点应确保通视,尽量考虑到前后视距及下一个前视有利或巷道特征处,在稳固的顶板上设置,且便于仪器架设。设置好后,应及时量取必要的测点要素。
五、观测
(一)注意事项及操作程序
第27条经纬仪观测。
1.仪器转动要平稳。使用微动螺旋照准目标或用测微螺旋对准分画线时,其最后旋转方向应为旋进。
2.每次照准目标,不得过分拧紧水平和垂直固定螺旋,微动螺旋应尽量使用中问部位。
3.观测过程中,照准部水准器的气泡偏离中心不得超过一格。接近或超过一格时,应重新整置仪器并重测。
4.当望远镜旋转超过了要观测的目标时,必须旋转一周后重新照准,不得反向旋转。
第28条水准仪观测。
1.使用补偿或自动安平水准仪时,在观测前,圆水准器应严格校正,观测时必须严格置平。
2.除路线拐弯处外,每一测站上的仪器和前后视标尺的3个位置,应尽可能接近一条直线,并且要求前后视距尽量相等。
第29条光电测距仪观测。
1.作业前,要根据需要的充电时间为电池充电,并按规范规定的项目对测距仪及其主要附件进行检测,符合要求方可作业。
2.要选择良好的气象条件和有利的观测时间进行测距作业。观测时按以下要求进行:
(1)操作人员必须认真阅读测距仪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书中的规定操作仪器。
(2)测距开始前,应使测距仪与作业温度相适应。测量时,光强信号应在保证测距精度的情况下进行测距作业。
(3)在晴天作业时,应给测距仪、反射镜打伞,严禁将照准头对向太阳,测距仪的主要电子附件应避免暴晒。
(4)测距仪与反射镜必须配套使用。若更换反射镜时,必须重新测定仪器的加、乘常数,检查经纬仪望远镜光轴和测距仪光轴间的距离与反射镜中心到视标中心间的距离是否相等,如相等时,应进行校正或考虑测距结果的修正。
(5)宜根据测程范围采用规定的反射镜个数。测距时,必须使反射镜镜面垂直于视线方向。
(6)测距作业时,避免有另外的反光或发光体位于测线或测线的延长线上,否则应采取措施。
(7)测距时应暂停无线电通话,以免干扰。
(8)测距作业时,一般应用检定测距仪时所用的温度计和气压计。测距作业前应预先开温度计和气压计,待10min后方能正式读数。在测量前后,应在测线两端点上测定温度和气压数据。等外控制各类边长,可只在测站上测定。
(9)测量气象元素时,气压表应平置,读数时要防止指针搁滞。温度计应悬挂在与测距仪和反射镜近似同高、不受阳光直射、受辐射影响小和通风良好的地方。在使用通风干湿温度计时,应按其使用说明书上所规定的通风时间测记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