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无讼阅读|最高院法官: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10个最新难题、典型判例及裁判观点汇总,推荐文档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司法观点汇编(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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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司法观点汇编1、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登记车主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如果机动车已实际交付买受人并已交付相关登记资料,登记所有人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而负有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法定义务的买受人怠于办理登记手续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登记所有人未依法办理该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的,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现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无过错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5辑)2、“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责任。
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
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和无偿而加以区分。
对于驾驶者驾驶者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
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6辑)3、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时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次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3f027a52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cc.png)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案例详情1在一个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一位名叫李明(化名)的车主遭遇了一场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在李明驾驶其名下车辆期间,与另一辆机动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及人员轻伤。
经过交警部门的调查,认定李明负有主要责任。
然而,李明认为事故责任应由对方承担,并对交警的责任判定提出异议。
事故发生后,李明向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大地保险(化名)申请赔偿。
但大地保险以事故责任未明确为由,拒绝支付全额赔偿。
随后,李明将大地保险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责任。
详细判例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保险法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同时,根据事故责任判定和李明所购买的商业保险条款,保险公司还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大地保险向李明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律师点评本案的关键在于事故责任的判定以及保险合同的解释。
张律师(化名)指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事故责任的准确判定是解决纠纷的前提。
同时,保险合同的条款解释也至关重要。
在此案中,法院正确适用了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界定了保险公司与车主之间的责任,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通过此案,我们可以看到在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既要依据交通法规确定事故责任,也要依据保险法规处理保险赔偿事宜。
同时,此案也提示车主在购买保险时,应充分了解保险条款,以便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赔偿。
案例创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详情2小明驾驶着自己的小汽车在市区内行驶。
突然,一辆由小李驾驶的摩托车从小明车辆的右侧冲出,由于小李未能及时减速,导致两车相撞。
事故造成小李受伤,双方车辆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
事故发生后,小明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并将小李送往医院。
同时,他也报了警,等待交警到场处理。
经过调查,交警认定小李因超速行驶且未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应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交通事故法律诉讼案例(3篇)
![交通事故法律诉讼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43cad39d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1224761.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23年5月15日,李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某市某路段由东向西行驶,张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沿同一方向由西向东行驶。
当日16时30分左右,两车在某路段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二、案件经过事故发生后,李某认为张某在此次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遂向当地交警部门报案。
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张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超速行驶、未保持安全车距等违法行为,因此承担主要责任。
李某对交警部门的认定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过程1. 起诉状递交李某向某市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张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0万元。
2. 答辩状递交张某收到起诉状后,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认为自己在事故中并非主要责任,且已经对李某进行了赔偿,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3. 证据交换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分别提交了以下证据:(1)李某提供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张某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 医疗费用发票,证明李某因事故受伤产生的医疗费用;- 误工证明,证明李某因事故受伤导致的误工损失;- 精神损害鉴定报告,证明李某因事故受伤造成的精神损害。
(2)张某提供的证据:- 证人证言,证明事故发生时李某存在违规行为;- 赔偿协议书,证明张某已经对李某进行了赔偿。
4. 庭审辩论在庭审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就以下问题进行了辩论:(1)张某是否应当承担主要责任;(2)李某的损失是否应当由张某承担;(3)张某是否已经对李某进行了充分赔偿。
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张某在事故中存在超速行驶、未保持安全车距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张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2. 李某因事故受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应当由张某承担;3. 虽然张某已经对李某进行了赔偿,但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李某的损失。
车祸真实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车祸真实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6c1ffe76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8b.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7月15日,某市发生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在该市一条繁忙的公路上,一辆小型轿车与一辆重型货车发生碰撞。
小型轿车驾驶员陈某在事故中不幸身亡,货车驾驶员李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陈某的家属将李某及货车所属的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二、案情简介经调查,事故发生时,李某驾驶的重型货车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
在接近事发路段时,李某未注意观察前方情况,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变道,与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
经鉴定,李某在事故发生时处于醉酒状态,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mg/100ml,远超我国规定的醉酒驾驶标准。
三、法律分析1. 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李某在事故发生时醉酒驾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陈某在事故发生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也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下列赔偿责任:(一)医疗费;(二)护理费;(三)交通费;(四)误工费;(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六)营养费;(七)残疾赔偿金;(八)死亡赔偿金;(九)精神损害抚慰金;(十)其他应当赔偿的损失。
本案中,陈某的家属要求李某及运输公司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3. 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市场价格无法确定的,参照同类财产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计算。
热点争议法律案例(3篇)
![热点争议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e358c64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8ee9b07.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约车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然而,网约车行业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法律问题,其中最为典型的便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
本文将围绕一个热点争议法律案例展开讨论。
二、案件简介2019年6月,某网约车平台司机李某驾驶一辆网约车在行驶过程中与一辆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导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乘客王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王某将李某和网约车平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网约车司机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即李某和网约车平台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四、案件分析1.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责任的,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网约车司机,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的交通事故。
2. 网约车平台的责任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网约车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对网约车司机的管理,确保网约车司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驾驶。
”因此,网约车平台公司对网约车司机在执行任务过程中的交通安全负有监管责任。
3. 案件判决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李某作为网约车司机,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同时,网约车平台公司未能充分履行监管责任,对李某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足,存在一定过错。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和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案例分析1.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案中,李某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其作为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乘客王某在交通事故中也有一定过错,但考虑到其作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过错程度相对较小。
十大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解析
![十大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3389c0a3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de.png)
十大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解析案例一:车辆没有过户,出了车祸谁赔?【案情概要】2023年8月11日16时许,朱某驾驶的轿车与陈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前部与轿车右侧发生撞碰,致陈某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
另查,朱某为冒某所雇驾驶员,该轿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实际车主为冒某。
陈某遂将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冒某、肇事司机朱某、保险公司统统告上法庭,索赔3400余元。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
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原告陈某、被告冒某按责承当。
被告刘某虽系登记车主,因无过错,依法不应承当赔偿责任。
被告朱某作为雇员,其造成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其雇主被告冒某承当。
【法官点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当赔偿责任。
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不应承当赔偿责任。
不过法官同时也提醒车主,在转让车辆时,买卖双方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事故后双方陷入说不清的境况。
案例二:借车给没有驾照的朋友开,发惹事故,车主要赔吗?【案情概要】2023年4月4日,刘某将其二轮摩托车〔无证、未投保险〕借给朋友王某外出玩耍,王某没有驾照。
在西双湖北提,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孙某受伤。
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交警队没有进展责任认定。
孙某伤好后将车主刘某、借车人〔肇事者〕王某告上法庭,索赔6万多元。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机动车辆之间因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双方各承当50%。
考虑到被告刘某作为车主将车辆借给无驾照的孙某具有一定的过错,酌情其承当15%的责任,王某承当50%,孙某自己承当35%。
因刘某的车辆未投交强险,医疗费等损失由被告王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当49534元,交强险之外的20236元,刘某、王某、孙某按照上述责任比例承当。
交通事故责任权威解析责任认定的常见争议点
![交通事故责任权威解析责任认定的常见争议点](https://img.taocdn.com/s3/m/6e9fdc29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f1fe0a4.png)
交通事故责任权威解析责任认定的常见争议点交通事故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一种事件,对于当事人来说,事故责任的认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常常存在一些争议点,下面将对这些常见的争议点进行权威解析。
1. 事故责任的主体在交通事故中,确定事故责任的首要问题是确定事故责任的主体。
根据中国的交通法规,驾驶员是事故责任的主体,并需要对其行为负责。
然而,有时也存在其他因素,如车辆故障或道路设计问题等。
在这种情况下,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机构需要对责任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认定,以确定主要责任主体。
2. 车辆行驶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中,违法行为是常见的争议点之一。
例如,如果一方在事故发生时违反交通规则,例如闯红灯或超速行驶,那么这个违法行为将成为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存在其他因素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例如突发状况或其他驾驶人的不当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或相关机构会权衡各种因素,综合考虑,进行责任认定。
3. 事故责任的比例在确定事故责任时,另一个争议点是确定事故责任的比例。
即使存在明显的违规行为,也难以确定双方责任的比例。
在这种情况下,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综合评估,考虑各方的行为和责任,以确定事故责任的比例。
通常情况下,如果一方的违规行为较为严重,其责任比例可能更高。
4. 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证据的收集和使用是关键。
相关的证据包括现场勘察报告、现场照片、交通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
然而,有时候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证据可能被篡改或丢失。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或相关机构需要审慎评估证据的可信度和相关性,并综合考虑其他因素进行责任认定。
5. 医学鉴定和损害赔偿在交通事故中,身体损害的鉴定和赔偿是另一个争议点。
如果事故中有人受伤,医学鉴定需要确定伤害的程度和损失,以便进行相应的赔偿。
然而,由于伤害程度的不同和损失可能的延续性,医学鉴定和损害赔偿也可能存在争议。
各种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交通事故常见29个法律问题梳理与解答)
![各种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交通事故常见29个法律问题梳理与解答)](https://img.taocdn.com/s3/m/13e80b35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33.png)
各种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交通事故常见29个法律问题梳理与解答)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处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现场,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
如对责任承担有异议或者无法协商一致,应立即报警,由交警部门出具书面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双方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并协商赔偿,如不能协商一致,可由交通管理部门介入调解。
若交通管理部门介入后仍无法协商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参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什么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
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他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提供依据;对教育广大交通事故参与者从中吸取有益的教训,研究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制订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包含哪些内容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最高院关于某交通事故地30个实用问答(完整版 · 附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某交通事故地30个实用问答(完整版 · 附司法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615839d2910ef12d2bf9e702.png)
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的30个实用问答(完整版· 附司法解释)1、机动车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是一个人的时候,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该怎么承担?这个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首先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原则上有机动车使用人来承担,但是登记车主有过错的除外:那么怎么才算登记车主有过错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认定登记车主有过错:(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2、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怎么承担?这个问题,在该司法解释没有颁布之前,各地法院的判决大相径庭,判什么的都有,大致有四种,(一)判决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二)判决被挂靠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的损失应由实际车辆所有人来承担(三)判决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责任,该判决结果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操作性,很多受害人的损失往往得不到执行。
(四)判决被挂靠人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该判决的方式也不能最大限度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该司法解释是出台,会让各地法院有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就是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这样做,可以更大限度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3、私下转让车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责任该如何承担?这个问题分两种情况而定。
第一种,仅一次转让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的规定,应该由实际受让人来承担,第二种情况,就是多次转让均为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4、套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承担责任?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由套牌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图解:最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详细规则
![图解:最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详细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7b1e7432e2bd960591c67714.png)
图解:最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详细规则相信很多车主都碰到过这种情况:对方不当驾驶导致两车相撞,你还没出声呢,对方就凶神恶煞地开骂起来,还指责是你的不对让你赶紧赔钱。
如果车主刚好不懂交规又善良胆小的,就会被唬住赔钱了。
其实这时候最聪明的做法就是报警,让交警来定责。
当然你也可以通过本文的知识,弄清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让自己不吃哑巴亏。
一、溜车碰撞事故的责任划分● 5种追尾事故的责任认定如图中所示,在前车正常驾驶情况下,后车因为车速过快、精神不集中等原因,冲上来造成追尾事故的。
由后车负全责。
在道路行驶时,前车突然倒车导致的追尾事故。
由前车负全责。
因为错过了转弯路口,而强行在道路上倒车行驶,往往会导致后车反应不及而发生追尾碰撞。
如果后车车速过快,极容易造成车毁人亡的结局。
所以,我们一起来强烈遣责这种行为吧。
在当前车行驶在斜坡上突然死火,未能及时拉手刹或踩刹车,而后车距离较近时就容易造成溜车追尾。
也有可能是新手在斜坡上堵车,因为斜坡起步的操作不当而溜车发生碰撞。
有效避免溜车的办法就是,停车时请果断拉上手刹。
在正常行驶的道路上停车,导致追尾事故的由前车负全责。
在正常通行的道路上停车,是非常容易导致追尾事故的,尤其是在车速较快的路段和高速公路上。
如果因为车子故障而被迫停在路上,也请在车子后面放置三角警示牌并开启双闪灯。
关于路上乱停车的危险,很多人高速停车后并没有放置警示牌及打开双闪警示灯。
导致后车闪避不及把人撞飞。
大家一定要注意。
放置故障警示也有标准,普通城市道路要放置于事故车后50米以上的位置。
城市快速及高速公路则要放置于事故车后150米以上的位置。
二、超车、变道、调头等事故责任划分● 8种变道、超车时发生的碰撞事故责任认定在弯道超车时造成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
大部分的弯道相对来说都会较窄甚至只有单车道,即使宽度合适也会因为持续弯道的原因,而导致驾驶员无法稳定地保持在一个车道内行驶。
如果这时候超车,就非常容易发生碰撞事故。
栽判文拂显失公平的案例
![栽判文拂显失公平的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959068af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af.png)
栽判文拂显失公平的案例栽判文是指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官在判决案件时偏袒一方或者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
下面是十个符合标题要求的案例:1. 案例一:小明与小红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但法官在判决中偏袒了小红一方。
尽管证据显示小红的过错更大,但法官却认定小明全责,这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
2. 案例二:某公司的老板与员工发生了劳动纠纷,但法官在判决中明显偏袒了老板一方。
法官忽略了员工的劳动权益,判决结果使得员工处境不公平。
3. 案例三:在一起离婚案中,法官对妻子一方持有偏见。
法官未能公正地考虑双方的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问题,导致判决结果偏向了丈夫一方。
4. 案例四:一名学生被学校开除,但法官在判决中忽略了学生的辩护意见,只听取了学校的陈述。
这种不公平的判决导致了学生的权益受损。
5. 案例五:在一起刑事案件中,法官在判决中明显偏袒了被告一方。
法官忽略了证人的证言和其他关键证据,导致了错误的判决结果。
6. 案例六:在一起土地纠纷案中,法官在判决中明显偏袒了土地开发商一方。
法官未能公正地考虑农民的权益,导致判决结果对农民不公平。
7. 案例七:在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中,法官在判决中明显偏袒了大公司一方。
法官未能公正地考虑小公司或个人的权益,导致判决结果对弱势一方不公平。
8. 案例八:在一起财产继承案中,法官在判决中明显偏袒了某个继承人。
法官未能公正地考虑其他继承人的权益,导致判决结果对其他继承人不公平。
9. 案例九:在一起商业竞争案中,法官在判决中明显偏袒了一方商家。
法官未能公正地考虑其他商家的利益,导致判决结果对其他商家不公平。
10. 案例十:在一起著作权侵权案中,法官在判决中明显偏袒了被告一方。
法官未能公正地考虑原告的权益,导致判决结果对原告不公平。
这些案例都是实际发生的栽判文案例,法官在判决中偏袒一方或者违背公平原则,导致判决结果对另一方不公平。
这些案例的存在凸显了司法审判中的问题,需要加强司法公正和维护公平原则。
交通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交通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2725c34a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3a.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
原告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要求被告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李某认为自己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事故责任的认定。
二、案件事实2020年12月15日,原告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在某市某路段。
当天下午5时许,被告李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沿同一方向行驶。
当两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被告李某未遵守交通信号灯规定,闯红灯通过路口。
在通过路口的过程中,被告李某与原告张某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张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股骨骨折。
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向被告李某提出赔偿要求,但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型号、行驶方向等事实无异议。
但被告李某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提出异议,认为其未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规定,确保行车安全。
被告李某在通过路口时未遵守交通信号灯规定,闯红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同时,原告张某在事故发生时,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自身安全,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李某在事故发生时,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自身安全,且其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被告李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而原告张某在事故发生时,虽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自身安全,但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未违反交通法规,故其过错相对较小。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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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分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分析案例一:死亡事故引发的责任纠纷时间:2008年3月15日事件详情:在2008年3月15日下午5点30分左右,A先生驾驶他的私家车行驶在城市的主干道上,并且在车后的行李架上装载了大量行李。
突然,B先生驾驶一辆小轿车从侧面的小路闯入主干道,与A先生驾驶的车辆相撞。
由于A先生车辆上行李过多,导致行李飞出并落在B先生驾驶的车上。
事故发生后,B先生的车迅速失去控制,撞上了对面车道的C女士驾驶的出租车,造成C女士当场死亡。
法律责任分析:首先,根据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道路上车辆相撞,造成人员伤亡的,由肇事者负责。
然而,在这个案例中,确定主要责任的难点在于事故的发生和后续连锁反应:1. A先生驾驶私家车车辆装载过多行李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是否具备过错责任?2. B先生在行李飞出后,未能保持车辆的控制导致与C女士的车辆相撞,是否构成过错?法院判决: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法院做出如下判决:1. A先生对车辆超载行为负有过错责任,并需承担20%的责任;2. B先生因未能保持车辆控制导致车辆相撞,构成交通肇事罪,需承担80%的责任;3. C女士的家属有权向A先生和B先生请求赔偿。
律师点评:这个案例涉及到两个关键问题:车辆超载和车辆失控。
根据法律规定,私家车辆超载是违法行为,因此A先生在事故中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另一方面,B先生未能控制好自己的车辆,导致事故的发生,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例二:双方争议的刮蹭事故责任纠纷时间:2006年6月10日事件详情:2006年6月10日上午9点,张先生驾驶他的小轿车行驶在城市的十字路口,准备左拐。
同时,李先生也驾驶一辆小轿车行驶在相同的十字路口,准备直行。
在摩擦较多的交通情况下,张先生左拐时,与李先生直行时的车辆相互刮蹭。
事故发生后,双方互相指责对方负有全责。
法律责任分析:根据2004年12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交叉路口相对行驶的车辆,右侧的车辆负有让行义务。
河南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
![河南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https://img.taocdn.com/s3/m/55d55ddb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2d266d5.png)
河南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13•【分类】问答正文河南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来源:《公民与法》(审判版)2024年第2期1.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应查明哪些事实?答: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主要围绕以下十个方面查明事实:一是事故发生及造成人员、财产损害概况。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2.案涉车辆概况,如是否系营运车辆或特种车辆、车辆行使路线;3.事故造成何种后果,如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等。
二是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1.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具体责任认定及申请复核情况;2.是否涉嫌酒驾、逃逸、无证驾驶等情形及交警部门认定的具体表述。
三是车辆权属、使用及投保情况。
1.车辆所有人和车辆驾驶人。
车辆所有人与驾驶人不一致的,应查明驾驶人使用该车辆的来源(如借用、出租、挂靠、职务行为等);2.车辆所投保险情况,包括投保人、保险人、保险时间、保险金额、保险险种等。
3.对免责条款是否生效存在争议的,应列明保险合同中争议免责条款的约定内容。
四是受害人概况。
受害人年龄、职业、社保及家庭成员情况等。
如事故还造成其他人受伤,需查明其他受害人是否提起诉讼及诉讼结果、保险赔付情况等。
五是受害人治疗及医疗费支出情况。
1.住院时间、出院时间、住院天数;2.入院及出院伤情诊断情况;3.支出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情况;4.外购药情况,长(短)期医嘱单就该药物医嘱情况;5.医嘱载明的陪护情况;6.出院时医嘱情况。
六是人身伤残或财产损失鉴定/评估情况。
1.鉴定/评估申请人、申请事项;2.委托人或单位、鉴定/评估机构名称;3.委托鉴定/评估时间;4.鉴定/评估报告作出日期、鉴定/评估结论;5.鉴定/评估费支出情况;6.鉴定/评估中检查费支出情况;7.重新鉴定/评估情况,包括对鉴定/评估意见书面异议、补充鉴定/评估、鉴定人或评估人出庭情况、停运损失的评估情况等。
江西高院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江西高院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c82efb9f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3b.png)
江西高院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1.29•【分类】其他正文江西高院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老百姓关注的重要民生问题,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也占有较大比例,在三级案由中案件数位列第四,且呈现出逐年上涨的趋势。
如何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全省法院的共同责任和目标。
今天我们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发布典型案例,是全省法院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民生的生动实践。
这10个典型案例,涉及到“好意同乘”、行人违反交通法规、“无证驾驶”、赔偿费用的计算等法律问题,典型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案例3涉及行人违反交规横穿马路被撞造成损害,法律对于行人的保护,既要强调保护,也要守住公平,依法保护,违法必究,才能营造人人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社会氛围。
案例4涉及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被挂靠人要和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提示被挂靠人在收取挂靠费的同时,也要评估一下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案例7涉及到将机动车租赁、借用给他人的法律后果,提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要管理好车辆,借给他人使用需谨慎。
二是促进裁判尺度统一。
案例2涉及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在保险合同未明确约定免除责任的情形下,对于法定赔偿项目保险公司仍应予赔偿。
案例6涉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误工费应否予以支持的问题。
我们认为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应结合是否实际参加劳动以及遭受的损失进行综合考量。
案例8涉及拼车出行是否应认定为私自改变车辆用途,应结合出行目的、行驶路线、出行频率和费用分摊、是否显著增加车辆风险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案例10涉及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虽然自身存在基础疾病,但并不意味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
以上这些都是经济发展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典型案例可以统一公众的认知和裁判尺度。
江苏高院公报:交通事故典型案例8则
![江苏高院公报:交通事故典型案例8则](https://img.taocdn.com/s3/m/5a46f5b3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071b013.png)
江苏高院公报:交通事故典型案例8则导读: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和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
经与天同诉讼圈商定,审判研究每周独家推送全新天同码系列。
文后另附:天同码 177 篇往期链接。
天同码导航图本期天同码,案例来源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2 辑(总第 32 辑)2017 年第 4 辑(总第 52 辑)部分典型交通事故纠纷案例。
规则要述01 . 连续撞击致受害人死亡,无法定责的,应连带赔偿连续发生两次以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死亡,交警部门无法准确认定责任情况下,各侵权人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2 . 单位司机非故意或重大过失肇事,用人单位应赔偿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规定单位司机肇事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因违反法律规定,免除自身法定责任,应认定无效。
03 . 好意同乘负过错责任,但应酌减对搭乘者赔偿责任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但应酌减其对搭乘者的赔偿责任。
04 . 对公路绿化未尽养护职责,管理者应相应损害赔偿公路管理部门未尽及时剪伐修护公路绿化的管理养护职责,与交通事故发生有一定关联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05 . 替代性交通工具费,应依车辆一般使用用途等确定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损失赔偿,应以诚信原则为基础,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则,根据车辆一般使用用途等确定。
06 . 当事人主张机动车贬值损失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交通事故侵权人应赔偿受损车辆维修费用,当事人主张侵权人赔偿因车辆受损造成的贬值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07 . 私开修理车辆肇事导致扣押,应赔偿车主租车费用车辆修理期间,修理公司员工将车开出肇事导致车辆被法院保全的,确定守约方的减损义务,应遵循合理性要求。
08 . 雇员肇事被判刑,受害方可诉请雇主赔偿精神损害雇员驾驶制动不合格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被判处刑罚,权利人主张雇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争议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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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争议案例分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争议案例:公交车与轿车碰撞事件概述:2010年6月5日,下午4点30分,北京市中心某交叉路口发生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中,一辆运营中的公交车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轿车车头严重损坏,并导致驾驶员受伤。
责任争议焦点在于该交叉路口是否存在交通信号灯,以及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的行车情况。
事故经过:2010年6月5日下午4点30分,天气晴朗,交通流量适中。
公交车司机王某驾驶公交车沿着北向南方向行驶,在即将驶入某交叉路口时,突然发现一辆轿车冲入路口,与其产生碰撞。
碰撞造成轿车车头严重损坏,司机刘某被困车内,随后被救出并送往附近医院治疗。
责任争议:在事故责任认定上,公交车司机王某认为他按照交通信号灯显示的绿灯行驶,并且经过该路口多次,从未发生过事故。
他坚称轿车驾驶员刘某冲入交叉路口时为红灯。
而轿车司机刘某则声称他遵守交通信号灯规定,应是公交车驾驶员王某在红灯亮起后仍然强行驶入路口,造成了事故。
事实调查:法院开始对事故责任进行详细调查,包括现场勘查、交通信号灯记录的检查,以及亲证和证人证言的收集。
法院调取了事发当天路口的监控录像,并指派交通事故鉴定人重新现场重建事故过程。
经过调查,事件事实及相关证据如下:1.监控录像显示,公交车行驶到路口时,交通信号灯正常工作,为绿灯状态。
2.交通鉴定人在现场勘查后,发现轿车刹车痕迹明显,确认其车速较慢。
3.现场勘查人员在事发现场的路口柱上发现一个熟旧的交通信号灯灯头,证实该路口曾经安装交通信号灯。
然而,该路口信号灯从事故发生前的几个月起便没有正常工作。
以上证据表明,虽然交通信号灯存在,但此时此刻并没有正常工作。
司机在事发时应该根据当前情况进行判断。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当交通信号灯存在且正常工作时,驾驶人应当按照信号灯指示行驶。
如交通信号灯不存在或者无法正常工作,驾驶人应当慢行通过并注意避让行人。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交通事故导致纠纷进一步升级的解读与建议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交通事故导致纠纷进一步升级的解读与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96635915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b373374.png)
案例:交通事故导致纠纷进一步升级的解读与建议案例一:A与B的刮擦事故事实经过A先生驾驶自己的私家车行驶在市区的主干道上,车速维持在规定范围内。
这时,B先生驾驶着一辆电动车从侧面突然冲出一个小巷,并撞到了A的车头部分。
事故过程中无人受伤,同时双方车辆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损坏。
律师解读根据交通法规的相关规定,B在这起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
B违反了交通法规中的交叉路口通行规则,没有给予行驶在主干道上的A优先权,导致事故的发生。
因此,A可以向B要求赔偿车辆损失。
建议对于A先生而言,他可以首先联系保险公司,通过车险进行索赔。
同时,他也需要收集事故发生时的证据,如现场照片、目击证人等,以便在需要时提供给警方或保险公司。
另外,如果B先生对于索赔不予理睬,A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B赔偿车辆的修理费用和相应的其他损失。
案例二:高速公路上的追尾事故事实经过某日,C女士驾驶自己的私家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车速保持在每小时100公里。
这时,D先生驾驶一辆货车在后方迅速靠近,并发生追尾事故。
事故导致C女士受伤,车辆也遭到了严重损坏。
律师解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D先生在这起事故中应承担全部责任。
D未能保持与前车的安全距离,并且发生了追尾碰撞。
C女士可以要求D先生承担医疗费用、车辆修理费用以及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建议对于C女士而言,她首先应该尽快前往医院接受治疗,并保留好相关的治疗记录和费用发票。
然后,她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包括车辆损失和医疗费用。
如果D先生不愿意承担责任或索赔不成,C女士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向D先生要求赔偿。
案例三:行人突然闯红灯导致的交通事故事实经过E先生驾驶自己的出租车行驶在市区一条繁忙路段上,车速保持在规定范围内。
突然之间,F女士作为行人从人行横道迅速冲出,并撞上了E先生的出租车。
事故导致F女士受伤,车辆相对较轻的损坏。
律师解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F女士应承担主要责任。
F女士闯红灯并与来车碰撞,违反了交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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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阅读|最高院法官: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10个最新难
题、典型判例及裁判观点汇总
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如何认定责任归属是关键。
汇聚以最高院专家型法官领衔的百位法官心血、凝练数千真实案例和裁判要点,超牛作者、超多干货的民商事审判宝典——“裁判要点与观点丛书”之《道路交通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分册将全面解读,现撷取以下部分以飨读者。
文/最高人民法院部分法官原载于微信公众号“法客帝国(微信号:EmpireLawyers)”一、相约出游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裁判要旨】相约出游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实际控制人与车主之间构成帮工关系。
实际控制人对造成事故明显存在重大过失,其应与车主共同对受害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邓某甲等与邵某某、单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号](2014)池民一再终字第00001号二、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登记车主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高院民一庭意见】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如果机动车已实际交付买受人并已交
付相关登记资料,登记所有人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而负有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法定义务的买受人怠于办理登记手续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登记所有人未依法办理该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的,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现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无过错连带赔偿责任。
机动车虽已实际交付买受人,但登记所有人未履行登记协助义务或者容忍、许可实际所有人(买受人)以其名义运行机动车的,登记所有人应当与实际所有人(交通事故责任人)就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李某与宏达公司、常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5集)
三、侵权人不明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裁判要旨】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损害,若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占有人不一致,不能对其一律适用危险责任归责原则,因为这样做不符合危险责任的理论基础。
对侵权责任不明的交通事故,应当将机动车的实际占有控制人作为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案例索引】黄某某与熊某某等交通事故赔偿案,[案号](2009)龙马民初字第1294号四、“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最高院民一庭意见】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
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责任。
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
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与无偿而加以区分。
对于驾驶者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
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乙与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6集)
五、行人连遭三车碰撞致死,两车逃逸交强险如何处理【裁判要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由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先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行人被三辆机动车撞倒碾压致死,其中两辆逃逸,在三辆车均负有在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义务时,其请求未逃逸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先行全额赔偿,可予支持。
【案例索引】姜某兰等六人与杨某铭、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号]
(201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457号六、机动车转让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裁判要旨】当前对于车辆买卖但未进行过户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问题,《侵权责任法》第50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即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受让者承担赔偿责任。
但由于现实的复杂性,常常有车主为了不承担责任而伪造或者虚构车辆买卖的事实,故实践中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时应加强对车辆买卖的真实性进行查证。
【案例索引】王某乙、田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号](2013)青民五终字第150号七、不清楚受伤程度的情况下订立协议,可认定为重大误解,该协议可依法予以撤销【裁判要旨】交通事故发生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赔偿协议,可依法予以撤销。
【案例索引】乙与甲、丙、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号](2012)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738号八、无法投保交强险的电动四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不应先由投保义务人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裁判要旨】电动四轮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中机动车认定标准,属于机动车。
就机动车而言,依法应当投保交强险,但鉴于我国目前电动车在车辆登记、管理以及交强险的承保上尚处于滞后状
态,如因非可归责于车辆所有人的原因而无法投保交强险,其亦无法得到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判决其违反法定义务(即投保交强险)而承担交强险的民事责任,有失公允,故对于被侵权人的损失,侵权人宜按照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晁某某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号](2014)新民初字第01612号
九、构成共同侵权的已投保交强险一方对未投保交强险一方在交强险范围内所负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裁判要旨】基于交强险保障受害人利益救济的制度目的,保险关系与责任关系分离的原理,以及连带责任的整体责任本质,在两辆机动车共同侵权造成第三人伤亡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其应该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一方对此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顾某等与刘某、上海申福高压泵液压件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号](2012)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67号
十、被保险车辆中的“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裁判要旨】“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的区别是比较固定的,因交通事故的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为第三人的问题,上述人员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应由交强险予以赔偿。
驾驶人下车查看车辆状况,被未熄火的车辆碾压而死的情形,
驾驶人本人就是被保险人,且对机动车有实际的控制力,同时,因行为人自己行为造成自身受损害,对其赔偿不符合我国交强险的规定,倾向认为,在现有法律规定下,这种情况下的驾驶人不属于“第三者”。
【案例索引】吕某某等与冯某某、太平洋保险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案号](201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227号实习编辑/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