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构成要件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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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构成要件的认定
摘要: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员职务行不的不可收买性,犯罪对象应以法律规定的财物为准。国家机关、公务、村基层组织人员是认定受贿罪主体的重点,国家工作人员家属、离职人员、公司、企业人员等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具有不同的特点,需要加以特别的注意。直接受贿(索取财物、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益)和间接受贿(收受回扣、手续费、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行为。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主观故意的内容范围和存续时间存在较大的争议。
关键词: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客观方面犯罪主观认定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受贿罪是一种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财物,进行权钱交易的犯罪。当前,这种犯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经济损失之大,社会影响之坏,犯罪人数之多都是空前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法打击的重点。现在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对受贿罪及其证据收集与运用谈一些看法:
一、受贿罪客体的认定
(一)对于客体的不同观点
多年来,对于受贿罪的客体,观点纷呈。外国对此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其客体是公务行为的纯洁性与真实性;有人认为是公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有人认为是公务行为的无报酬性;有人认为是国家意志的阻挠或者篡改。①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原来的通说认为,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②现在也有人提出了许多新观点,归纳起来有新简单客体说、复杂客体说、基本客体与选择客体结合说三大类。③
受贿罪客体不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不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不是国家经济管理活动或经济管理秩序、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而应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观点。在我国,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具体表现为保护和促进各种合法的社会关系。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已经取得了相应的报酬,因此不能直接从公民那里收受职务行为的报酬,否则就属于不正当的报酬。职务行为的合法、公正性首先取决于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如果
职务行为可以收买,可以与财物相互交换,那么,职务行为必然只是为提供财物的人服务,从而损害其他人的利益,进而导致公民丧失对职务行为公正性和国家机关本身的信赖。这里所说的职务行为,既包括正在实施或已经实施的职务行为,也包括将要实施的职务行为与所许诺的职务行为。即国家工作人员既不能以正在实施或者已经实施的职务行为为依据,向他人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也不能以将要实施或者许诺实施的职务行为为依据,向他人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所以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包括将来的职务行为、正在实施的职务行为、已经实施的职务行为与财物的不可交换性。职务行为即包括与完全属于职务范围的合法行为,也包括与职务有关的超越或者滥用职务的行为。不可收买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本身;二是公民对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这种依赖是国家机关开展工作、国家机关实现其宗旨的重要保障。
(二)“贿赂”的认定
贿赂作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对于其范围的认定,大致有三种主要的观点:即财物说、物质利益说和利益说。物质利益说比较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同时就物质性利益应做以清晰的限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指能够实现物质利益的一般等价物;能进行交换的、有形的、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及可以行使物质请求权的凭证。根据这个定义,财物主要包括三类:1、金钱。金钱是能够实现物质利益的一般等价物。金钱成为贿赂是毫无疑问的。金钱属于“财”的范围,而不属于物的范畴。2、物。这里所说的物仅指能够进行交换的,有形的,具有使用价值的物。这里的“物”即民法上的“物”的概念。3、可以行使物质利益请求权的凭证。其特征有:一是这种凭证可以证明存在一定的权利,而且是一种请求权。包括证明存在一定的物权、债权、股权或者期权。二是这种凭证所记载的内容是可以获得一定的物质利益。三是这种凭证具有可交换性。也就是说,这种凭证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转移,而只有持有人才能根据该凭证所记载的内容要求一定的物质利益。四是这种凭证的载体既可以是书面或者其他物质形式,也可以只是一种符号。这一物质利益是由一组符号来证明,来实现的。
就以上分析,贿赂犯罪中“财物”的范围限于上述界定的三种情况。对“可以行使物质利益请求权的凭证”与金钱和物质的差别,可以这样表述,就是前者是具有现实可能性的财物,而后两者是具有现实性的财物,两者没有本质的区别。
二、受贿罪主体的认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我国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现行《刑法典》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理论上一般将第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在非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被称之为“准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理解,重点理解何为“公务”、“国家机关”、“村基层组织人员”等的含义及其构成受贿罪的条件。
1.从事公务
何为“从事公务”。一般认为,“从事公务是指从事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事务”。对于“从事公务”的具体内涵还要进一步细化,这里可以从三方面认识:第一,公务具有公共性,也就是说涉及到一定范围内人或者事出有因的管理,而这一范围是由该事务本身的性质所确定的,而不是以行使这一权限的人的身份确定的。第二,公务所依据的权限具有公共权力的性质,而且这一权力的来源是有法律根据或者是依照法律而取得授权的。第三,公务本身就是行使公共管理事务的活动。
2.“国家机关”
对于国家机关的理解,人们可以说是见仁见智。观点一认为国家机关含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军队;观点二认为国家机关除包含观点一中的机关外,还有共产党的各级机关、政协的各级机关;观点三认为,国家机关除包含观点二中的机关外,还包括直接隶属于国家机关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等等。④观点一着重从法律角度来对国家机关进行界定。观点二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国家机关进行界定。观点三从国家的职能角度对其含义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