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法规案例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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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法规案例精选

1.施工建房无资质,酿成事故被判刑

2003年3月,被告人顾某(杭州市余杭区运河镇个体建筑工匠)在没有资质承建工业厂房的情况下,超越承建范围,与桐乡某搪瓷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签订协议,承建该公司的球磨车间。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顾某违反规章制度,没有按照规定要求的施工图施工,且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冒险作业,留下事故隐患。2003年4月16日15时许,施工人员砌筑完球磨车间西墙后,在墙身顶部浇天沟时,由于墙身全部采用五斗一盖砌筑,且中间没有立柱或砖墩加固,天沟模板没有落地支撑,致使墙身失稳倒塌,造成高某被墙体压住而死亡、沈某等3人轻伤、韩某轻微伤的重大伤亡事故。

桐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在无建筑资质的情况下承建工业厂房,超越承建范围,且在施工过程中违章作业,造成一起1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法院同时考虑到被告人顾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对各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作了赔偿,确有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顾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案例评析]

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为必备条件。本案中,被告人顾某在无建筑资质的情况下承建工业厂房,超越承建范围,且在施工过程中违章作业,造成一起1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受到刑事追究。

同时,本案也警示人们,在农村个人建房以及个体工商业主建厂房时,无资质、超越承建范围、违章施工建房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但愿本案血的教训能够引起建房户的关注,杜绝和远离无资质建房,避免因一时贪图小利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同时,有关部门要重视安全生产,加大对这方面的管理力度,从源头上遏制这类事故的发生。

2.出租土地不等于合办公司

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方)与朝阳区某乡政府(甲方)协商,准备利用该乡的土地搞些开发经营。乡政府以该乡经济合作社(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所以即甲方)的名义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规定双方联合兴办京达公司。甲方提供50亩土地作为出资,乙方出钱,在这块土地上兴建若干别墅,作为度假村以吸引城市客源,预计利润可观。公司开始运作后,由乙方全权管理,甲方不参与管理过程,双方联营年限为50年,不论盈亏,乙方每年都要分期付给甲方利润和管理费。合同签订后,乙方感到有些不踏实,请求法律咨询。

[案例评析]

(1)双方的合作是不合法的。签约主体的资格不对。乙方开始是与乡政府谈的,签约的却是乡经济合作社。因为乡政府作为一级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经济交易,更不能作为出资人成为公司股东,因此,乡政府不能与乙方签订合办公司的契约。同时,乡经济合作社也没有签约的资格,因为所签协议并非普通经济合同,而是有关土地的合同。乡经济合作社不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人,不能代表农民集体处分乡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法》

第10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乡经济合作社虽与乡政府是一套班子,但却是两块牌子,从法律上讲,是一个经济实体,不能对土地进行处分并从中受益。

(2)协议的内容是违法的,属于无效协议。合同中约定的所谓甲方不参与公司任何管理过程,只定期收取利润、费用而不承担风险等,完全不符合一般合营行为所必须遵循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利润共享、风险共担原则,说明甲方根本不是为了联营公司,而是单纯想依靠出让土地使用权赚取利益。《土地法》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要想将农业用地变为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先经国家征用,转变为全民所有土地。土地使用人也要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正是为图省事并少交费用,才采取所谓联办公司的方式。参照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或者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合资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情形,都被视为房地产的转让。明明是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出租土地,却声称合办公司,变相出租或变相转让土地,其实是一种逃避法律,逃脱税费的行为。这一行为的违

法性显而易见。所以,本协议从签订之时起就是无效的。

(3)本案存在着全局性的法律风险。《土地法》73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发展商的乙方应该清醒地看到这种交易所面临的法律障碍及后果,一旦被追究责任,甲方可以在经济上吃点亏,但始终拥有土地,他人不可占有。而发展商却很有可能连钱带房血本无归。

3.衡阳“11。3”事故调查获进展嫌疑人被警方控

据新华社衡阳(2003年)11月15日电,湖南衡阳“11·3”特大火灾坍塌事故重大嫌疑人——坍塌的衡州大厦开发商永兴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文革已被当地警方控制。15日,湖南省衡阳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罢免了李文革的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这意味着“11·3”特大火灾坍塌事故的

调查已取得重大突破,调查工作正向纵深发展。

记者从联合调查组了解到,李文革当年在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没有通过正规设计单位,擅自施工和雇请设计人员,设计了两套设计施工图纸,一套用于实际施工,一套用于报建,报建图纸和实际施工图纸不一样;私自更改了规划平面布置图,将原来三栋平行建筑楼改为“回”字形的建筑楼,并且将设计的7层楼增至8层,局部增至9层。此外,李文革还采取了少报多建,逃避规费的手段,擅自扩大建筑面积;企业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私自雇请人员组织施工,没有经过质量监督部门的工程监理,并在补办手续过程中编造虚假合同和许可证件。衡州大厦竣工以后,没有组织验收便投入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又私自改变衡州大厦底层的使用性质,没有办理报批程序。企业安全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

鉴于这些原因,联合调查组建议有关部门对李文革采取强制性措施,以配合调查组做好调查工作。记者从联合调查组了解到,李文革14日上午已被当地警方滞留询问。与此同时,一些与坍塌的衡州大厦相关建筑设计人员、组织施工人员、物业管理人员等涉嫌违法违规的人员,也已被当地警方采取强制性措施。

4.违章冒险作业,出事将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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