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考试案例题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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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案例

2002年10月,某旅行社组织了一个成都九寨沟双卧九日游旅行团,委派导游员马某担任全陪。按计划马某应当随团乘火车抵达成都,但马某因不安心本职工作,又嫌乘火车太辛苦,于是单独乘飞机去成都。又比旅行团晚到,致使旅行团因为等他而在成都火车站滞留了一小时多。马某却对旅行团撒谎说因为旅行社另有紧急任务才迟到。在随后几天的行程中,马某的表现也让客人非常不满,首先在景点讲解时“游而不导”、“导而不力”。其次他还在计划外增加了二次购物。最让游客气愤的是他对一些年纪大的游客一点也不照顾,但对一些年轻女游客却非常亲密。于是,旅行团回后,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请根据导游人员职业道德有关内容回答以下问题:(1)导游人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内容是什么?

(2)请根据导游人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内容分析马某的行为。 (3)马某作为导游人员应如何加强修养,做一个合格的受旅游者欢迎的导游?

2009年4月26日,武汉大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一辆满载34名游客和司乘人员的大客车,在湖北省宜昌市境内发生特大交通事故。随团导游金晶被压在倒扣客车下的一刹那昏了过去。在村民救她时,发现她怀里还紧紧地抱着一个孩子,孩子竟毫发无损。那是在事故发生的瞬间,她一把抱住身边游客的孩子护在了自己的身下。当她苏醒过来看到事故现场惨烈的场面时,揪心的哭喊到:“我的游客呢?!”闻讯赶来的村民救出金晶怀里的孩子之后,她仍然用能够活动的上体,奋力帮助身边的游客撑开压在他们身上的物体,进行互救。救援队伍赶来救她时,她说:“我是导游,请先救游客!”最后,她自己挣扎着爬了出来,找到电话向旅行社报告了车祸情况之后,又冒着危险钻进翻倒的车里抢救其他游客…….。

关于导游案例

1999年7月,北京某中学教师14人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旅游团,黄某为该团导游。时至出发日,黄某发现7位教师携带孩子同赴云南,即向旅行社报告并要求他们增加旅游费用,该7位教师增交了交通、餐旅费300元/人,该团行至世博园游览时,黄某请7位教师另付孩子门票50元/人,该7位教师坚持不另付门票钱,由此发生争执,一位教师拨打了110报警。警方将黄某带离现场询问后又送回。黄某对教师的行为十分恼火,遂向旅行社请示,不愿意继续带此团。经旅行社同意,黄某请地接社负责关照此团后,返回北京。该旅游团如期返回北京后投诉,认为黄某擅自弃团,属中止导游活动,要求处罚黄某并退赔旅行费用及经济损失。请问:( 1)何为中止导游活动?黄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中止导游活动?为什么?

2)旅行社是否应退赔旅行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

1999年2月,某旅行社接待香港某旅行社组织的内地观光团,按照合同约定,该旅游在北京游览4天,其中2月22日是游览长城。该旅行社委派关某担任该团陪同。关某未经旅行社同意,擅自将游览长城的日期改为2月14日,即离京的前一天,而将2月11日改为购物。旅游团的团员对此变更曾表示异议,但关某称此变更是旅行社的安排。不料,2月13日晚天降大雪,2月14日晨该旅游团赴长城时,“雪拥居庸车不前”,积雪封路,只得返回。翠日,该旅游团离京返港后书面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称该旅行社委派的导游未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擅自改变旅游行程,经了合同约定,造成旅游团未能游览长城,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旅行社则辩称。该旅游行程,属导游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而导游关某则辩称,造成长城未能游览,是由于大雪封路的原因,属于不可抗力,依据法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1)导游员的辩解是否成立?为什么?什么是不可抗力?(2)旅行社的辩解是否成立?为什么,旅行社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2001年8月,北京某国内旅行社组织接待了从外地来北京旅游的一行35人的旅游团队,并委派高某作为该团导游。在参观游览过程中,多看一些好的景点。在征得大多数旅游者同意并向每位旅游者收取60元费用的基础上,高某增加了两个计划外景点。旅游结束后,该旅游团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导游高某赔偿其所受到的损失。回答下列问题:(1)经旅游者同意,导游员是否可以自行调整或变更旅游行程及接待计划?导游员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须具备哪些条件?

关于旅行社案例

某旅行社与江城火车站签订协议,火车站每天将为其保留局管内每趟车一节车厢的66张车票计划。7月29日以来,前往青岛方向游玩的旅客剧增,车票紧俏。该旅行社见此情形,就以收取游玩费用为名,高价将青岛方向的卧铺票倒卖给个人和其他旅行社。每张票加价30至50元不等,共倒卖车票291张,非法获利1.1万余元。由于此案涉案人员多,倒票数量大,铁路警方对该旅行社3名工作人员予以刑事拘留,旅行社职工认为他们属于合法经营活动。回答下列问题:旅行社属于合法经营吗?理由是什么?

1999年10月1日,济南旅游者郝某等7人欲利用国庆节假日去威海旅游,遂前往某旅游一条街,只见有一辆旅游车上一位佩带某旅行社导游证的导游人员正在招徕客人前往威海一日游。因该车旅游线路、价格较为合理,赤某等7人当即决定购票上车参加该旅游团。该旅游车在前往威海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郝某等7人不同程度受伤,经紧急送医院救治后先后出院回到济南。此起交通事故经公安部门作了处理,对因此而发生的损害赔偿亦进行了调解处理。郝某等旅游者认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乘坐旅行社的车辆,由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伤害,旅行社理应承担责任,给予赔偿。为此,向旅游质监所投诉,要求某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接到投诉后,旅游质监所即对此案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该旅游团的组织者为非法旅游经营者,该旅游车上的导游属该非法经营者所临时雇用;而该旅游车则是该非法经营者从某宾馆临时租用。并查明,该导游所属旅行社不知晓此事。请问:(1)对该非法经营旅游业务者如何处理?有何依据?(2)对该导游人员如何处理?有何依据?(3)旅游质监所是否能向郝某等旅游者建议:向人民法院起诉该非法经营旅游业务者,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请求赔偿吗?有何依据?

王某受旅行社驻景区办事处委托带一散拼团到某景区观日出,因游客住的很分散,所以接到团时已是7.30,看日出已不可能,所以游客投诉。而办事处人说当天是阴天,就算是上山早出不可能看到日出,说这是不可抗力,拒绝赔偿。问(1)王某能否受旅行社驻景区办事处委托作为该团导游(2)旅行社应该怎么赔偿( 3)旅行社有无责任(4)旅游行政管理对导游和旅行社做怎样的处罚

2001年4月5日,国际旅行社会Y社负责人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称:2001年2月,该社与香港X旅行社驻北京办事处签字定了合作协议,商定由Y社招徕组团赴新加坡、泰国、香港旅游,由该办事处负责办理有关出入境手续,致使Y社退赔客人施行费用而蒙受经济损失,但X社办事处未能按期办妥出境旅游手续,致使Y社退赔客人旅行费用而蒙受经济损失。为此,Y社为为X社办事处违约,该办事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予难经济赔偿。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核实,Y社经营范围无处境旅游业务。请问:Y社与X社办事处签定的合作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关于合同案例(有效违约及违约金解除法定条件:不可抗力)

今年署期,吴先生一家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福建武夷山五日游“旅游团,双方签订了相关的合同。在旅游过程中,因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发生团款纠纷,耽误了旅游选种,造成金鞭溪景点游览项目被取消。旅游结束后,吴先生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要求组团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全蜕旅游费。被投诉旅行社辩称:此次旅游景点的取消过错不在组团社,完全是由于地接社的原因造成的,但是考虑到旅游者的实际利益,同意先退赔遗漏景点门票费每人150元,吴先生一家的其他赔偿要求应向有过错的地接社直接提出,组团社并没有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遗漏景点责任到底由哪家施行社承担?有何依据?依据有关法规,赔偿标准应如何计算

“五一”黄金周前夕,张先生所在单位20人准备前往某海岛景点旅游,经过反复比较和考察,和当地某国际旅行社国内中心签订了旅游合同,张先生等共支付14000元团费。4月29日,旅行社业务人员告诉张先生,由于船票非常紧张,旅行社未能购得合同约定的船票,旅游行程难以完成。旅行社提供了两个方案,由张先生等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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