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顶层设计:三权分置由试点进入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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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入法:让农民吃定心丸

“三权分置”入法:让农民吃定心丸

“三权分置”入法:让农民吃定心丸作者:朱宁宁来源:《浙江人大》 2019年第2期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把中央精神和实践经验转化为法律规范,通过“三权分置”法制化,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2018 年12 月29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以170 票赞成、1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

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 年施行以来的首次大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提出一系列方针政策。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 年。

“党中央明确将过去的‘两权分离’制度创新为‘三权分置’。

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就是为了将‘三权分置’制度法制化,把中央精神和实践经验转化为法律规范,适应新时期发展的需要,更有效地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宝玉说。

实现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法制化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1993 年,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载入了宪法。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确立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制度框架。

2002 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土地承包中一系列民事关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赋予农户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013 年12 月23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要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

此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最大亮点,就是按照党中央的要求,把“三权分置”法制化。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管控制度创新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管控制度创新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管控制度创新“三权分置”是指国家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进行分置和确权。

这一政策的推行旨在加强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确权和流转,激发农村土地的市场活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在“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管理制度面临着创新与完善的挑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探索和推行农村土地管控制度的创新。

需要创新农村土地承包权制度。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权的产权性质已经得到确认,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土地承包权的稳定性和流转机制的不健全问题。

可以考虑将土地承包权转变为有限期的使用权,使其更具有市场流通性。

要加强对农民土地承包权的保护,防止其被侵权或违法转让。

需要创新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

由于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不清晰,导致土地资源无法有效配置和利用。

可以探索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个人土地所有权相结合的制度,通过确权、登记和分配来明确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要强化土地所有权的保护,避免土地被非法侵占和滥用。

还需要创新农村土地经营权制度。

在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存在非农资本进入、农民土地集约化经营等问题。

可以建立土地经营权交易市场,通过市场竞拍和公开拍卖等方式,促进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要加强对土地经营权的监管,防止滥用和非法转让。

还可以从以下方面创新农村土地管控制度。

可以推行农村土地交易的电子登记制度,提高土地交易的透明度和便利性。

可以加强对农村土地利用方式的监管,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可以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益保护机制,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防止其被侵犯。

在“三权分置”的背景下,农村土地管控制度需要创新与完善。

这一制度的创新可以通过重塑农村土地承包权、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关系,推动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增收。

这也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管控制度创新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管控制度创新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管控制度创新
“三权分置”是指农村土地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的分离和转让。

在传统的农村土地制度中,土地被集体所有,农民只能使用土地,没有自由转让和流转的权利。

而在“三权分置”的制度下,农民可以将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转让给其他农民、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实现土地的自由流转和有偿使用。

农村土地管控制度创新是在“三权分置”的基础上进行的一项重要改革。

通过创新土地管控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农民的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下面将从土地流转市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和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介绍“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管控制度的创新。

土地流转市场化是“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管控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

通过推动土地流转市场化,可以实现农民农地分离,促进农村土地的集约化经营。

土地流转市场化可以在保护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优配置。

农民可以将自己不需要或无法经营的土地流转给专业的农业企业,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在市场化的基础上,可以建立土地流转市场,提供土地估价、信息咨询、交易撮合等服务,为农民和土地经营者提供便利。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也是“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管控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

通过创新土地利用规划,可以更好地规范和引导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规划开发。

制定乡村振兴规划,统筹规划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集体集资建设用地等,实现土地的多功能利用。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还应加强对农村土地的保护,确保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三权分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重大创新

“三权分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重大创新

“三权分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重大创新作者:高云才来源:《农村-农业-农民·上半月》 2014年第11期编者按近日,中央审议通过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现阶段我国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对于解决好“三农”问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意见》有哪些政策创新,如何贯彻落实好《意见》,农业部部长韩长赋接受了媒体采访。

为帮助读者准确把握《意见》的精神,本刊现予以摘登。

人民日报记者高云才近日,中央审议通过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意见》出台背景如何?主要内容是什么?有哪些政策创新?如何贯彻落实好《意见》?记者就此采访了农业部部长韩长赋。

土地流转不能片面追求速度记者:请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韩长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是事关农业农村发展的一件大事,也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发展。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流转,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为贯彻好中央精神,有关部门在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的基础上,要深入基层调研、总结地方经验,充分听取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意见。

可以说,《意见》体现了中央的意图,凝聚了群众的智慧,是今后一段时期指导农村土地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改革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记者:《意见》的主要政策取向是什么?韩长赋:《意见》的政策着眼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形成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格局,大力培育和扶持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农地“三权”分置指的是将农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土地权利分开,并进行统一确权和登记的制度安排。

在中国农村改革发展过程中,农地“三权”分置被视为破解农村土地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

下文将从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和制度构建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农地“三权”分置是指对农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土地权利进行分开管理和统一登记的制度安排。

承包权是指国家将土地流转给农民个人或家庭的合法权利,其期限为30年;经营权是指农民享有合法承包土地进行农业经营和生产的权利;土地权利是指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 保障农民承包土地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通过确权登记,农民的承包权得到法律保护,避免土地闲置和大规模适度规模经营(合作社、公司等)对农民承包权的侵害,增强农民用地的长期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2. 促进农地的有效利用。

农地“三权”分置可以强化农民在土地利用方面的主体地位,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投入动力,推动土地的资源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利于优化农业结构和提高农业生产力。

3. 改善土地经营秩序。

农地“三权”分置可以使农民承包权与经营权不再挂钩,农民有了实际经营权后,可以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流转经营等方式提高农业生产力和效益,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

4. 促进土地经济化。

通过农地“三权”分置,可以将承包权和经营权流转给专业化的经营主体,推动土地经济化的发展,提升农村产业发展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有助于推动农业现代化。

农地“三权”分置的制度构建是指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健全制度机制,以保障农民承包土地权益,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

下面将就农地“三权”分置的制度构建进行分析。

1. 完善法律法规。

要建立健全关于农地“三权”分置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土地权利的界定和关系,规范土地流转交易,保障农民承包权和经营权,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浅谈对“三权分置”改革模式的认识

浅谈对“三权分置”改革模式的认识

浅谈对“三权分置”改革模式的认识作者:行方来源:《农家科技中旬刊》2017年第03期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央关于农地产权“三权分置”的改革思路日渐清晰。

学术界从不同角度展开了讨论与研究。

但是目前关于“三权分置”问题仍处于众说纷纭、缺乏共识的阶段。

在对近年来地方和中央“三权分置”的政策演变轨迹进行梳理,分析中央“三权分置”政策中三权和承包经营权的主要特征后,浅要的谈及对于“三权分置”改革模式的认识和理解。

关键词:三权分置;承包经营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1.引言近年来,我国农地流转规模日益扩大。

为兼顾农地流出方(农地承包户)和流入方(农地经营者)的利益,各地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改革探索,如推行两田制、农地股份制和农地信托制等。

上述实践探索为促进区域农地流转、实现农业规模经营积累了宝贵经验,但同时也始终存在着农地流出方与流入方土地权利不清晰及由此导致的双方权益不同程度受损这一瓶颈问题。

一方面,农地承包户原意流转土地但并不想永久失去土地。

另一方面,农地经营者试图长期经营土地但随时面临农地承包户收回土地的约束,并且农地经营者流转到手土地的财产权能也并未有效激活。

归结起来,这是一个农地承包经营权权利结构不适应且滞后于实践发展的重大理论问题,迫切需要中央层面给予顶层设计以破解。

为适应实践发展的迫切需求,十八届三中全会拉开了包括土地改革在内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幕,关于农地改革的一系列政策举措陆续出台2014年1月19日,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指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具有土地经营权的新型经营主体以土地承包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提出“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概念,这既是对近些年地方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探索的官方回应,也为未来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实现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农地经营权三权分置,是引导土地有序流转的重要基础,是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从“两权分置”过渡到“三权分置”是巨大的政策飞跃。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法理阐释与制度探究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法理阐释与制度探究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法理阐释与制度探究作者:王爱红来源:《农民致富之友》2020年第02期作为主要的农业大国,我国对农业发展十分重视,而农村土地和农村经济建设、广大农民的经济收益密切关联。

为了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三权分置"农村土地改革制度得以提出,旨在对广大农民的集体所有权加以科学构建,以便提高对农地资源市场管理的水平。

通过此项举措的落实,一方面,实现了对农民集体土地产权法律的有效完善,让农民不再受到土地的约束;另一方面,也为市场经济制度在农村地区的进一步落实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基于此,系统思考与分析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法理阐释与制度构建的有效策略显得尤为必要,拥有一定的研究意义和实践价值。

1、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法理阐释说明现阶段,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可以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各自结构体系,完成了对农村土地运营模式的改革创新。

一般而言,土地的使用权被赋予到广大农户身上,而集体土地所有权则无法自行应用,仅可以借助集体民主的形式,制定出土地承包的具体方案。

并且,依据有关法律可知,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实现转让和互换、出租与转包以及股份合作等不同的形式流转,同时针对上述行径明确了相关的流程与要求。

实际上,以物权立法的视角而言,第一,物的归属与应用属于面临的首要难题。

从《物权法》中获悉集体所有权归属的具体情况。

赋予我国集体所有权相应的公有制特征,并实现了对集体所有权利的主体与权利的客体予以合理区分,从客观角度规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需要将相关的民法物权理论作为有效参考,以此优化绝对所有权,将其作为重要前提,同时以权能分离理论当作依据,完成对农地权利制度的建立。

第二,根据当前的相关法律,主要将家庭承包运营模式为主,对双层运营体系予以清晰划分。

第三,从立法结构的角度来说,依据《物权法》,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下所设定的相应用益物权,科学约束农民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在此过程当中,易于导致形成分户承包、分散运营的形式。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作者:王宇来源:《办公室业务》2019年第04期【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实施“三权”分置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本文深入分析了农地“三权”分置的深刻内涵,并从农地“三权”分置制度的构建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關键词】“三权”分置;内涵;制度;构建2014年,国家出台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首次正式提出“三权”分置的概念。

农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的又一次制度创新,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农地“三权”分置的重大意义(一)有利于农村经济的振兴发展。

一方面“三权”分置有利于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

“三权”分置将经营权剥离出来,通过市场调节促进土地流转,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另一方面,有利于农村劳动力资源配置。

土地流转之后富余出来的一部分劳动力通过务工取得大量收益。

“三权”分置有效实现了农村土地资源和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切实增加农民收入,有效推动了乡村经济振兴发展。

(二)有利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实行农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是对农村土地产权内容的重构与丰富,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对农户土地承包权的保护进行了强化,并有效推动了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经营。

“三权”分置实质上是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关系的改革,进一步完善和丰富了农地产权权能,使得农地产权关系进一步具体化、清晰化、规范化,可以说农地“三权”分置创新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是中国特色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创新。

(三)有利于农民合法权益的保障。

农地“三权”分置,将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强化了对农村居民身份权的维护。

近年来,农村土地流转时流转的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承包权作为一种身份权是不能因土地流转而进行流转的,承包权与经营权一起进行流转与法律规范有相违背的地方,将承包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有效化解了这一问题,能够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简述对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的认识

简述对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的认识

简述对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的认识一、背景介绍二、三权分置改革的意义三、三权分置改革的实施过程四、三权分置改革的成效五、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六、未来展望一、背景介绍1978年中国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了稳定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收益。

但是,由于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住房产权不相统一,导致了一系列问题,如土地流转困难、农村住房建设受限等。

因此,2008年中国启动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

二、三权分置改革的意义1. 解决农村土地流转难题:通过将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解耦,使得农民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出租或流转土地。

2. 促进农业现代化:通过让专业化经营主体进入农村,提高了生产效率和质量。

3. 改善农村居住环境:通过将住房产权划归给农民本人或家庭,鼓励他们进行住房改造和新建,提升了农村居住条件。

三、三权分置改革的实施过程1. 立法:2008年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产权交易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住房产权的划分和交易方式。

2. 试点:2008年开始在江苏、安徽、湖南等省市进行试点,探索出一些可行的模式。

3. 推广:2010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

四、三权分置改革的成效1. 农村土地流转加速:截至2021年底,全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已达到2.3亿亩,占到总承包经营面积的30%以上。

2. 农业现代化加快推进:专业化经营主体进入农村,推动了现代化种植业、养殖业的发展,提高了生产效率和质量。

3. 农民收益增加:通过流转土地获得租金等收益;通过住房产权划归获得住房增值收益等。

五、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 土地流转价格过高:需要加强监管,遏制土地流转价格过高的现象。

2. 农民权益保障不足:需要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制度,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3. 住房产权交易市场不成熟:需要加强住房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提高交易效率和透明度。

六、未来展望三权分置改革是中国农村改革的重要一步,对于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的法律研究

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的法律研究

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的法律研究作者:秦岭来源:《农民致富之友》2019年第27期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当前国家进行土地流转的一个核心。

国家希望通过土地流转,来形成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进而推动土地经营权的合理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为现代化农业的发展奠定一个良好的制度基础。

国家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打消农民对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的顾虑,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

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就是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种权利分离,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将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从农户的承包权中分离出来,形成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模式,为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助于盘活农村闲置的承包土地,减少耕地荒漠化,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带动农民脱贫致富。

一、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的现状自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就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每家每户自己承包自己的那片田地,自己在自己的土地上耕种。

所谓的“包产到户,自负盈亏”就是这个道理。

在那个时代,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需要被激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恰恰适应了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时代需要。

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城市化和信息化的迅速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特别是青壮年农民进城务工,农村出现了土地撂荒现象,农民想把闲置下来的承包土地出租、转让给其需要用于农业生产的经营主体。

另一方面,家庭农场不断发展,许多农村企业家非常看好农业的发展前景,投入了大量的成本,想要实施大规模的农产品种植和生产,这都需要大规模的土地来作为资本。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需要流转大面积的承包土地,用于扩大农业生产经营面积,但是农民有后顾之忧,农业经营主体流转不到土地,有的和农民签订了土地合同,也存在违约的风险,制约了农业经济主体的发展,对我国的农业发展也有影响。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目标实现的经济法路径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目标实现的经济法路径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目标实现的经济法路径作者:李美玲来源:《时代金融》2019年第08期摘要: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村贯彻落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定程度激发了农民的工作热情,有效解决了温饱问题。

三权分置已成为我国创新改革农村制度的重要表现,但是在对其落实的过程中始终存在一部分问题,需要明确政策实现的经济法路径。

本文针对三权分置的基本含义,提出其实施的意义和必要性,并指出影响因素,明确实现路径。

关键词: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目标实现路径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制度,具体是指基于目前农村经济制度的前提下,科学分置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进一步获得十分灵活的土地经营。

在贯彻落实三权分置的过程中存在局限性,成功解决了土地管理问题,在发展农村经济的过程中需要利用这一制度解决有关问题。

一、三权分置的基本含义我国正在全面改革农村经济体制,贯彻落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成功分离了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

中央一号文件也第一次准确提出这一制度。

具体是指继承与创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这一制度在对农地集体所有制尚未改变的基础上,再一次区分了承包权与经营权,产生三权分立的局势。

近几年国家重要文件报告等都在积极改进这一制度,由此获得政策的基本含义:贯彻执行土地集体所有权,强化农户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激活土地经营权。

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贯彻执行展示了公有制的绝对优势,平衡了国家、农村和农民之间的权益关系;提升了农户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最大程度表现出稳固的承包关系,避免损害农民权利,对家庭收入情况进行了不断改进;灵活处理经营权,在配置土地资源中发挥失常的功能,指引土地经营权流转至多元化的经營主体,提升安排土地资源的水平,实现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三权分置的实际意义农业经营获得的收益不高,中青年农民将非农就业作为首选,但农民依然十分依赖土地,进一步产生保留土地承包权与流转土地经营权的现象,逐步体现出抵押土地经营权的特点。

农村土地制度应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做出改变,避免发生故步自封的现象,避免社会在可持续发展中受到这一制度的限制影响。

“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的法律保护

“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的法律保护

法制沙龙zhigong falv tiandi-135-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8 期摘 要:“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化改造是保证经营权人合法权利,推进农业生产规模化、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推进土地经营权物权化改造的立法工作应当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结合各地实践,总结经验,循序渐进,在处理好农村集体、农民和经营权业者之间关系的同时,注重对土地经营权的保护,以稳定预期,从而实现“三权分置”的政策目标。

关键词:土地改革;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物权改造;经营权保护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一环。

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下称《意见》),确立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权分置”的政策方向。

所谓“三权分置”就是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农户承包经营权分立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形成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置并行。

“三权分置”改革不仅有利于明细土地权属关系、保护各方权益,更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针对“三权分置”中从农户承包经营权分离出的经营权的性质及其保障,《意见》进一步指出,“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

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

”从政策性文件的表述看,经营权具有比较明显的用益物权性质。

有学者认为,要实现对经营权的保护,必须将经营权设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称《物权法》)上的用益物权。

[1]以上述观点为基础,本文将进一步讨论土地经营权物权塑造的法律理论障碍以及其解决办法,并进一步提出经营权的法律保护方面的立法建议。

一、土地经营权物权塑造的法律理论障碍及其解决办法在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来源有两种模式:一是土地经营权直接源自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在所有权上设置的用益物权,在理论上并无障碍;二是源自农户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经营权,这种模式下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并存有悖于“物权的排他效力”。

新形势下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之解读.doc

新形势下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之解读.doc

新形势下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之解读当前农村劳动力大规模流向城市,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农业经营方式发生巨变。

对此,2016年中央适时地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确定了坚持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改革方案。

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15年被列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现已进入修订程序。

对此,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地产与基础设施团队将着重对三权分置相关问题进行解读,对三权分置法律逻辑关系加以探讨,以抛砖引玉,共同促进《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订走向成熟。

一、何为三权三权分置中的三权是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广大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称之为两权分离。

现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派生出土地经营权,形成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格局。

首先,关于土地的所有权是由我国国家性质所决定的。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坚持不变。

其次,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

在权利内容上,多数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系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双重属性混合。

其中,承包权属于成员权,只有集体成员才有资格拥有,具有身份依附性和不可对外转让性;经营权属于财产权,在权利属性上具有可交易性。

这种权利结构为三权分置的实行提供了现实基础,一般情况下,若农村人口流动性低、土地不流转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主体往往融为一体,统一发挥作用,但是现阶段承包农民不经营自己的土地现象越来越突出,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条件趋于成熟。

由此,在两权分置下,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实并不具备自由流转的物权属性。

但三权分置体制实现了集体、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看,其本质就是确定在不改变土地公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前提下,在土地上分离出一个更加符合市场交易要求的私权土地经营权。

浅议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

浅议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
好基础。 2 . 农业补贴 的真 实 目的。四是加大农业科研投 入,实现农业生产管理销售等环节
的现代化 。 ( 四 )健全完善 “ 三权”分置 相关法律法规 1 . 积极开展土地承包权有偿退 出、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土地经
代耕代种、土地 ^ 股等。 3 . 激发了农 业新 型经营主体的 活力 ,为实现农 业现代化奠定 了基 础。 《 意见 》规定 , “ 在依 法保护 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 , 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以流转合 同取得 的土地经营权 ,保障其 有稳定 的经 营预 期。”这种规定给农业新型经 营主体吃了个定心丸 ,取消了他们 对土地经营权得不到保障的顾虑 。 ( 三) 规范了土地流转经营权 1 . 集体所有权中一个重要 的权 利就 是监督权 。在部分地区 ,因大 量劳动 力转 向非农业 ,农村土地有 时出现 了撂荒 、毁损土地等现 象; 部分农民法制意识淡薄 ,签订 了不 少违规改变农业土地性 质的无效合 同 ,甚至签订了土地财产权益受到 损害的合同。为此 , 《 意见 》明确 规定 ,农民集体有权对 承包农 户和 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等。 2 . 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管理制度 , 规范土地流转秩 序。 《 意见 》从三 方面对土地流转制度及体 系建设进 行了规定 。一是规范土地经营权流 转交易市场体 系,逐步实现涉农县 全覆盖。二是加强流转合同管 理 , 引导流转双方使 用合 同示范文本。 三是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 解仲裁体 系建设 。通过这三方面 的 制度规定 ,有效地促进规范 了土地

NONG YE ZONG HENG
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 《 关于 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分置办法 的意见 》 ( 以下简称 《 意 见 》 ),并发 出通知 ,要求各地区 各部 门结合实际认真贯 彻落 实。农 村土地 “ 三权”分置顺应了农民保 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 意愿 ,实行所有权、承包权 、经营 权分置并行。 农村 土地 “ 三权 ”分 置 的含 义 改革开放之初 ,农 村实行家庭 联产承包责任 制,将土地所 有权归 集体 , 承包经营权归农户 , 此为 “ 两 权分离”。现阶段 ,我 国为深化农 村土地制度改革 ,顺应农民保 留土 地承包权 、 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 ,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再分为承包权和 经营权 ,实行所有权 、承包权 、经 营权分置并行 的格局 ( 以下简称 “ 三 权”分置 )。 “ 三权 ”分置是农村 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 ,符合 生 产关 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 展现 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持久活 力 ,其最大 的突破是放 活土地经营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立法完善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立法完善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立法完善“三权分置”是指农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建设用地上房屋所有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分离和独立管理。

这一制度的出台,旨在完善农村土地制度,调动土地资源的潜力,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通过“三权分置”,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可以流转出去,由此带动土地经营的规模化和专业化,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民的收入水平。

“三权分置”也有利于解决农村宅基地闲置和荒废的问题,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推动农村建设和环境保护。

目前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制度上的困难和不足。

目前尚未出台专门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法》,给“三权分置”政策的贯彻落实带来了困难,法律依据不足。

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需要征得所有权人的同意,但在一些地方,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程序不清晰、标准不统一。

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一些乡村宅基地建设用地上房屋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不清晰,房屋的维护和管理问题难以解决。

针对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在立法上的不足和困难,我们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1.加快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当前,我国农村宅基地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增强了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立法依据十分重要。

需要加快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法》,明确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使用和流转等相关制度内容,为“三权分置”提供法律支持和规范。

2.明确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程序和标准尤其需要明确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手续和流程,并对土地流转的标准进行统一规定,避免因地区差异导致的法律漏洞和不公平现象,保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实现规范化和有序化。

3.建立健全宅基地建设用地上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的管理机制需要建立健全宅基地建设用地上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的管理制度,明确房屋的权属和管理责任,确保农民的宅基地权益得到保护,解决宅基地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不清晰、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4.完善相关资金和税收政策在“三权分置”政策落地的过程中,还需要完善相关资金和税收政策,给予流转土地的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引导资金和资源向农村地区倾斜,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农地“三权”分置,是指将农地的承包、经营、流转权利进行有效分离和明确划分的制度安排,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其内涵包括农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和流转权的分置和明确、各自独立、自主决策、自由流转。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农地所有权是指土地的归属权,即土地属于谁的所有权。

在农地“三权”分置中,农地的所有权应当由国家和集体两种性质的农地所有者明确归属,并由法律法规来进行保护。

这样一来,农地的所有权就能够得到妥善的保障,农民承包的土地能够长期稳定地用于农业生产,农民的承包经营权也能够得到保护,从而鼓励农民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资金进行土地的高效利用。

农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是农民在土地上进行生产经营的主要依据和保障。

农地“三权”分置中,承包经营权的明晰和保护是十分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经营的效率和稳定性。

只有农民对土地有长期的承包经营权,才能够安心投入农业生产,积极开展农业技术改革和创新,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构建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

农地流转权是指农民将承包的土地进行流转、交易的权利,它是市场化农地经营方式的基石。

在农地“三权”分置中,流转权的合理、自由流转是十分重要的。

只有农地流转权得到明确和保护,才能够促进土地的有效利用,调动农村闲置土地资源,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农地的自由流转还可以促进土地的数字化、信息化和现代化管理,推动土地制度的规范化和市场化。

农地“三权”分置的制度构建:农地“三权”分置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它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

在农地“三权”分置的制度构建中,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二、建立健全农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机制:农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在土地上进行生产经营的依据和保障,只有农地承包经营权得到保护,才能够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在农地“三权”分置的制度构建中,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农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机制,包括确权登记、承包年限、增值分配等制度安排,以确保农地承包经营权得到妥善保护。

“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村集体土地入市流转收益分配改革

“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村集体土地入市流转收益分配改革

“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村集体土地入市流转收益分配改革作者:李英伟来源:《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22年第06期摘要:农村集体土地入市流转收益分配是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核心。

马克思土地产权及其收益分配理论是“三权分置”背景下我国集体土地入市流转收益分配改革的理论基础。

基于这一理论,集体土地入市流转收益主要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收益、集体土地使用权入市流转收益、土地投入资本收益、集体土地承包地经营收益等内容,在现代产权关系下,所有的产权主体都依据其所拥有的特定财产权利,取得所对应的特定收益。

“三权分置”背景下集体土地入市流转收益分配有其特有的顺序和内在机理,改革应沿着以规范的税收方式明确界定政府增值收益分配比例、合理平衡不同区域以及承包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不断完善集体内部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等路径来实现。

关键词:三权分置;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入市;收益分配中图分类号:F321.1一、引言生产要素的产权分离是现代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趋势和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一种农民所拥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但却产生土地碎片化、小农生产和分散经营的后果,不利于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和实现农业现代化。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条指出,“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三权分置”是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这“三权”的分置并行,主要关联农用地承包地和建设用地(含宅基地)。

“三权分置”改革的核心在于完善集体土地产权权能,其实质是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关系的变革,即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别依据法律和市场原则进行配置,使得土地产权权能更清晰,土地产权关系更规范[1]。

这一制度安排旨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是新时期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背景下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集体土地产权理论研究的新突破,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的探索和创新。

农地制度重大改革 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农地制度重大改革 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农地制度重大改革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摘要:【农地制度重大改革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在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两个月之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30日正式发布《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实行农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这是继家庭承包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大制度创新。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三权分置”最大的突破就是放活土地经营权,在保护农民相应权益的同时盘活土地资源要素市场,有利于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主体的培育。

(上海证券报)在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两个月之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30日正式发布《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实行农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这是继家庭承包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大制度创新。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三权分置”最大的突破就是放活土地经营权,在保护农民相应权益的同时盘活土地资源要素市场,有利于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主体的培育。

最大突破:放活土地经营权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大量农业人口转移到城镇,农村土地流转规模不断扩大,新型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土地承包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分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意见》指出,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着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

李国祥对上证报记者表示,《意见》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

“之前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过很多经营主体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现在将农村土地经营权分离出来,并将经营主体的经营权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有利于保护新型经营主体的权益。

农村改革“三权分置”

农村改革“三权分置”

龙源期刊网 农村改革“三权分置”作者:来源:《党员生活》2016年第12期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再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格局。

这将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您觉得这一改革会给农村带来哪些新气象?宜昌卢骏烨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正体现了马克思“重新建立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论断。

作为农村生产资料主体的土地是集体所有,这条底线是不能逾越的,是必须坚持的。

土地承包给农户,这种承包关系维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三权分置”改革将通过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推动形成“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机制,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对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而言,是一项重要改革举措。

五峰陈振洲这一改革对于长期外出务工创业者无疑是一个喜讯。

家中田承包权在手,经营权流转,既不荒芜又可得到收益,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也才能进行。

我们山区可探索集体经济组织对一些散户的经营权统一管理,发展市场需求的产业,一是壮大集体经济,二是盘活土地,这对于规划区域化种养殖都大有好处,土地荒芜现象也会有所改善。

来凤干敏《意见》充分尊重了改革主体的意愿,在守住了农民赖以“安身立命”的土地承包权的底线,从制度层面创新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放活经营权,必将进一步释放农村劳动力的活力,增加农民的收入来源。

鼓励多元经营主体和资金进入到农业领域,加快土地有序健康流轉,提升农业经营的规模和现代化水平,为破解“三农”和城乡二元发展难题,打赢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凝聚更多力量。

“三权分置”下深化农地承包权制度改革刍议

“三权分置”下深化农地承包权制度改革刍议

“三权分置”下深化农地承包权制度改革刍议作者:刘刚,赵文新来源:《理论导刊》 2017年第7期201 6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指出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

农地“三权分置”是在原有制度安排基础上对农地产权制度的再创新。

在城乡一体化发展背景下,农地“三权分置”厘清了我国新时期的农地产权结构,明晰了农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之间的权利边界。

“三权分置”后的农地承包权内涵更明确,边界更清晰,权能更丰富。

农地承包权制度是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基本制度,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本实现形式,是农地经营权制度的基础和前提,是落实农地“三权分置”的关键环节。

而现有的农地承包权制度并不能与农地“三权分置”完全适配,亟待深化改革。

一、农地“三权分置”下承包权制度不合理的突出表现1.取得农地承包权资格制度不明晰。

农民是否享有承包集体土地资格取决于其是否具有集体成员权并维系集体成员权。

在城乡一体化发展下,面对新型城镇化,农民集体成员权的取得与维系面临诸多新情况。

传统上,农民是否能取得和维系集体成员权主要依据其是否保右所在行政村或社区的户籍。

但是,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户籍制度改革、很多农民尤其农村青壮年劳动力通过各种途径进城就业与务工,越来越多的农民集体成员在城镇取得户籍,并在城镇享有相应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对于这一群体如何维系和调整集体成员权,进而是否保留和享有承包集体土地的资格需要作出制度解答。

同时,对于农村妇女如何保有和维系农地承包权也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在很多地方女性集体成员一旦出嫁到其他地方就会被剥夺再次承包集体土地资格,甚至在个别地方已经承包的土地也被强制收回。

而对娶进门的媳妇或者入赘的女婿则往往赋予其承包集体土地资格,个别地方直接划归部分集体土地直接承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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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顶层设计:三权分置由试点进入立法“土地改革”顶层设计正在陆续出炉。

11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下称“意见”)公布。

《意见》提出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相比过去的农村制度,国土部法律中心主任孙英辉介绍,三权分置正式列入了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层面,由试点进入立法阶段,此举将释放巨大改革红利。

“以前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措施都散落在各个文件中,现在集中到一个文件里发布,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更权威,且文件涉及到土地流转的各个方面,也将规范和推进土地流转的进程,”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副总工程师邹晓云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

风险管控
实际上,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离探索已在各地展开。

根据农业部数据,截止到2014年6月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3.8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8.8%,比2008年底提高20个百分点。

全国3.8亿亩耕地进入流转的大势下,土地流转的风险管控尤其重要。

在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院长兼乡村建设中心主任温铁军看来,在土地流传的大趋势下,该意见出台的一大背景即是对农村土地流转违规行为进行规范。

11月21日,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总体上平稳健康,但也存在一些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如有的地方强行推动土地流转,片面追求流转规模、比例,侵害了农民合法权益;有的地方土地流转市场不健全,服务水平有待提高;有的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非粮化”、“非农化”问题比较突出。

为此,《意见》明确,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

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

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

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

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

意见还强调,在推进土地流转的同时,强化对工商资本的防范。

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明确的上限控制。

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监督检查。

确权是基础
《意见》称,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
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

鼓励农民在自愿的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

国土部截止到2013年上半年调查的数据显示,全国农户承包土地流转中,其中近80%是以转包和出租等方式流转。

“转包、出租是地方承包土地流转的主流,该种形式下,农民很难分享到农业规模经营过程的增值收益,需要土地入股等更多新的流转模式。

”蔡继明介绍。

在孙英辉看来,确权是土地流转以及抵押担保等所有后续工作的先决条件,只有通过登记发展,将各类不动产权利确认和固定下来,不动产产权改革和不动产市场交易、流转才能进行。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王小映也表示,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制后,土地登记工作没有及时跟上。

长期以来,以合同管理为主,缺少严格规范的国家登记;另外,由于没有严格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承包地块的权属界限不清晰、合同面积不准确,农民以出租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后,在收回土地时其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这也为土地流转埋下了很多纠纷隐患。

“意见”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

实际上,早在2011年,国土部就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以解决多数地方土地承包不同程度地存在地块不实、四至不清、面积不准等问题。

根据国务院今年8月对外公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亦将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纳入到登记范畴。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不日前公开表示,今年3月,安徽、山东、四川三个省,以及其余各省选一个县进行农村土地确权登记。

截止到2014年6月份,全国约有超过140个县正在进行农地确权颁证试点。

土地确权的成本一直是影响土地确权积极性的重要因素,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常务副局长冷宏志介绍,土地确权成本包括地籍管理方面的测绘成本,还包括为推行农村产权改革而花费的组织和执行成本,以及为解决土地产权界定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所产生的协调成本。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为例,《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更加强调农用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虽然国家政策层面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予以认可,但在法律相关条款尚未修改的情况下,一旦当事人间发生抵押权纠纷,仍将面临着抵押权无法实现的法律风险。

”邹晓云介绍,这也要求,在落实意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之时,要尽快启动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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