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医疗器械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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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医疗器械处理制度

1、凡医疗器械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与法定质量标准或有关规定不符合的医疗器械,均属不合格医疗器械。

2、在医疗器械入库验收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医疗器械,应存放于不合格医疗器械区,挂红牌标志,同时报设备科,通知财务拒付货款,并及时进行质量查询,等待处理。

3、对在库储存中发现的不合格医疗器械,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如果是生产环节或运输环节的质量隐患而导致的,则要向供货单位联系,商洽退货或销毁等处理办法。如果是器械库储存保管或养护不当而导致的,则必须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重犯。

4、医疗器械养护过程或出库复核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医疗器械,应立即停止销售和发货。同时,按销售记录追回销出的不合格医疗器械。并将不合格医疗器械移放于不合格医疗器械区,挂红牌标志。

5、上级药监部门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医疗器械时,或药监、药检部门公告、发文、通知查处发现的不合格医疗器械时,应立即停止销售。同时,按销售记录追回销出的不合格医疗器械。并将不合格医疗器械移入不合格医疗器械区,挂红牌标志,等待处理。

6、不合格医疗器械按规定进行报废和销毁。对不合格医疗器械产品决定销毁时,必须报经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监督销毁。对质量不合格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部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制

定与采取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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