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规定
竞争性谈判工作制度
竞争性谈判工作制度一、总则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以确定最优采购方案的一种采购方式。
为了规范竞争性谈判工作,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采购人组织开展竞争性谈判活动的全过程,包括谈判准备、谈判实施、谈判结果确认和后续管理等环节。
二、谈判准备1. 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需求,明确谈判的目标、范围、内容和要求,制定谈判方案。
2. 采购人应组建谈判小组,负责竞争性谈判的组织和实施。
谈判小组成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且不得少于2人。
3. 采购人应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参与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并发出谈判邀请。
4. 采购人应向参与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提供采购需求、技术参数、评审标准等必要信息,以便供应商准备谈判。
三、谈判实施1. 谈判小组应与供应商进行多轮谈判,充分了解供应商的报价、技术方案、服务承诺等。
2. 谈判小组应根据谈判结果,综合评价供应商的报价、技术实力、服务态度、信誉等因素,确定最优供应商。
3. 谈判小组应在谈判结束后,及时向采购人报告谈判结果,并提出建议。
4. 采购人应根据谈判小组的报告,确定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采购合同。
四、谈判结果确认1. 采购人应根据谈判小组的报告,确认谈判结果的有效性。
2. 采购人应对谈判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公示期内,如有供应商对谈判结果提出异议,采购人应进行调查和处理。
3. 采购人应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内容应符合谈判结果和采购需求。
五、后续管理1. 采购人应加强对中标供应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采购人应定期对竞争性谈判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不断优化谈判流程和策略。
3. 采购人应对谈判小组成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谈判小组的专业水平和谈判能力。
4. 采购人应建立健全竞争性谈判工作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竞争性谈判工作的合规性。
竞争性谈判规定
竞争性谈判规定竞争性谈判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两个或多个相互竞争的参与者之间为了争夺最有利的条件和结果而进行的谈判过程。
为了保障公平和公正,竞争性谈判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和原则。
以下是竞争性谈判的规定,共计700字。
1.公平竞争:所有参与者都必须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确保各方在谈判中具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谈判的结果应基于参与者的能力和条件,而不是不正当手段或欺骗行为。
2.透明度:谈判过程应尽可能透明,参与者应公开披露自己的利益和条件,并提供真实的信息。
没有任何一方可以隐瞒或误导其他参与者,以获取不公平的优势。
3.保密性:谈判过程中,参与者需要保密商业敏感信息,以确保其他参与者不会利用该信息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同时,参与者也应该尊重其他参与者的商业机密,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4.诚信:所有参与者都应保持诚实守信的原则,在谈判中提供真实和准确的信息。
不应使用虚假陈述、欺骗性行为或其他不道德的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5.公开透明的评估标准:谈判的结果应基于公开透明的评估标准,这些标准应提前告知参与者,并具有客观性和可衡量性。
评估标准应公正公正,并避免歧视或不平等对待各方。
6.保护知识产权:在竞争性谈判中,参与者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如抄袭、盗用或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商标权等。
7.冲突解决机制:如果在竞争性谈判中出现纠纷或冲突,各方应通过协商、调解或其他合法的途径解决。
如无法解决,则可以依法适用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8.监督和监察:竞争性谈判应有监管机构或第三方监察机构进行监督,确保谈判过程和结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监管机构应对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并维护市场秩序和商业道德。
总结起来,竞争性谈判的规定包括公平竞争、透明度、保密性、诚信、公开透明的评估标准、保护知识产权、冲突解决机制和监督和监察等方面。
通过遵守这些规定,可以确保谈判过程公正公平,各方在商业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竞争性谈判规则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竞争性谈判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竞争性谈判程序,规范竞争性谈判行为,根据《总公司采办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以下统称“总公司系统”,分称为“总公司系统各单位”或“各单位”),按照《采办管理规定》进行的竞争性谈判活动,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中的“竞争性谈判”系指两家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提供者,在竞争的环境下与需求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行为和过程。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通过资格预审或有投标意向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三)技术复杂、性质特殊、方案不确定、规格和要求无法具体的;(四)按招标方式采购时间不能满足用户需求的;(五)《采办申请表》(附件文件一)中批准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的。
二定义、术语第四条施工、货物、服务、限上项目、限下项目、业务单位、项目单位、采办专业委员会等定义和含义与《招评标规则》中相同。
三竞争性谈判的批准第五条根据《采办管理规定》,达到招标限额的货物或服务转为竞争性谈判的,由项目单位在《采办申请表》中提出报集团采办部批准。
没有达到招标限额的由业务单位制定相应规定执行。
限上项目:(一)项目单位在谈判开始前至少十(10)个工作日向集团采办部提交《采办申请表》、《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供应商资格审查表》(附件文件二)、谈判文件(包括评价标准、评价基础表格)。
(二)谈判文件以电子版形式提交,其中评价标准、商务和技术评价基础表格单独形成文件。
(三)集团采办部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对谈判文件进行审核,在五(5)个工作日内将确认结果通知项目单位。
限下项目,项目单位参照限上项目制定规则。
四竞争性谈判的组织第六条限上项目由集团采办部组织,经集团采办部委托,可以由项目单位组织,限下项目由下属公司或项目单位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竞争性谈判时间规定
负面影响
保持沟通畅通
处理临时变更时, 保持双方沟通畅通,
及时解决问题
● 05
第5章 竞争性谈判时间规定 的成功案例
公司并购案
01 成功达成协议
在竞争性谈判时间规定下
02 持续合作
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03 市场竞争力提升
通过时间规定取得竞争优势
劳资谈判
员工福利改善
02 疲劳影响
长时间谈判会让谈判双方疲惫不堪,影响决策和判 断能力
03 时间浪费
长时间谈判可能导致时间和资源的浪费,影响整体 效率
临时变更
突发事件可能导致原定的 时间规定无法继续执行, 双方应预留一定的弹性和 应变能力,及时沟通协商 解决问题,确保谈判进程 的顺利进行。
信息不对称
信息泄露
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一方信息 泄露,损害谈判的公正性
解决问题及时,减 少误会
总结
竞争性谈判时间规定在案例中展现了其重要性和作用,通过 合理的时间安排和规定,能够促进各方合作的顺利进行,提 升谈判效率,实现共同利益。在实践中,合理运用竞争性谈 判时间规定,将成为企业成功谈判的有效策略。
● 06
第6章 竞争性谈判时间规定 总结
竞争性谈判时间规定的 重要性
计划合理 时间紧凑
劳资谈判
双方共同遵守时间规定 达成共识
合作伙伴关系建立
保持良好沟通 及时调整时间安排
项目合作
明确项目周期 提前规划
结尾
竞争性谈判时间规定是确保谈判高效、有序进行的重要方式, 它不仅可以提高谈判效率,还可以有效降低谈判风险。在实 践中,合理制定及严格执行时间规定,有助于双方迅速达成 共识,取得更好的谈判结果。
竞争性谈判规则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是:一是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
二是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
三是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
四是有利于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
五是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产品中,同时又能转移采购风险。
目录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根据财政部第18号令第43条的规定,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的,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点评:《政府采购法》第23条和财政部18号令第43条明确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
编辑本段谈判小组《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一)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谈判小组是代表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谈判的主体,是代表采购人利益、反映采购人需求、具有相当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谈判技巧的组织。
谈判小组所起的作用是由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所决定的。
按照这种采购方式,采购人要与被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进行面对面的谈判,以明确采购对象的详细技术规格和性能标准,了解采购对象的性质或附带的风险,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比较接近实际的价格。
谈判小组应当包括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且人数应为3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人的代表应当是具备相应采购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较丰富的政府采购实践经验,并且经采购人授权能够代表其从事采购活动的自然人,这些人通常是经过培训的专门负责采购业务的政府工作人员。
有关专家是指采购人根据采购对象的具体技术要求和性能特点而邀请的,具有某一领域较高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人士。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规则(点滴)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规则(点滴)在政府采购五种采购方式中,竞争性谈判属于非招标采购方式,也是最灵活,程序最有争议的一种方式。
说它灵活,它可以更多地体现采购人的意图,由于在不同品牌之间竞标,很难用一种科学、合理的方式来评分,对中标品牌的选择人为主观性强。
说程序有争议,具体谈判中各位竞标者有几次谈判的机会,谈判按怎样的顺序进行,如果给某一竞标者多一次谈判,是否合理,目前财政部对招标程序管理较多、较细,对竞争性谈判等非招标方式却只有原则性的规定。
笔者根据在工作中的体会,整理、总结了下列程序:一、基本程序1、检查竞标文件密封情况。
2、请各竞标人抽签,决定谈判顺序。
3、各竞标人退场。
4、启封竞标文件,谈判小组初步合规性检查。
5、唱各竞标报价、工期、质量以及有必要宣读的其它内容。
6、谈判小组仔细审阅标书情况,汇总问题。
7、依抽签顺序,先请竞标人介绍该款产品,与其他竞标产品之间比较有何优势与劣势。
再请谈判小组对标书情况进行提问。
最后请竞标人根据提问情况,调整或提出最终报价。
8、谈判记录请竞标人签字。
9、一轮谈判后,谈判小组讨论谈判情况,如有必要,再进行新一轮谈判,但报价机会应该同等。
10、根据谈判情况,谈判小组提出成交排名。
11、由采购单位根据谈判小组提名,确认成交供应商。
二、定标原则1、统一技术要求、工程量清单,没有方案深化要求的,最低价中标。
(明显低于成本的,排除在外,但实际操作中,评委也没有合理的理由评判低于成本)2、不同品牌之间,或方案有深化要求的1)采购单位对参与的品牌都认可的,报价分部分最低价最高分。
2)采购单位对参与的品牌有倾向性的,性价比法。
(具体性价比法的打分规则应如何确定,待以后详述)竞争性谈判基本程序以上,如有心得,适时补充。
竞争性谈判时间规定
竞争性谈判时间规定
竞争性谈判是一种商务谈判的方式,旨在达成双方的最佳利益和谈判目标。
在竞争性谈判中,时间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可以确保谈判的高效进行和协商的成功达成。
以下是竞争性谈判时间规定的一些建议。
首先,为了确保竞争性谈判的高效进行,双方应提前设定好时间限制。
通过明确规定谈判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可以避免谈判过程中的拖延和不必要的延误。
其次,在谈判的初期,双方可以设定一个时间框架,将整个谈判的时间分配给不同的议题和议程。
这样可以保障每个议题的充分讨论和决策时间,避免谈判时间过长和过短的问题。
第三,谈判期间,双方可以设定固定的休息时间,以便双方可以休息一下、思考一下和整合信息。
这些休息时间可以用来回顾之前的谈判进展,准备下一步的谈判策略。
此外,谈判中的重要议题可以提前设定时间限制,确保每个议题都有足够的时间来深入讨论和决策。
一般来说,可以根据议题的复杂程度和重要性来设定时间限制,以确保谈判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最后,为了有效控制谈判时间,双方可以使用一些时间管理工具,如时钟、定时器等,用来提醒谈判人员谈判进展的时间安排。
这些工具可以帮助双方保持警觉和高效地控制谈判的节奏和进程。
总之,竞争性谈判的时间管理非常重要,可以确保谈判的高效进行和达成谈判目标。
通过提前设定时间限制、分配时间框架、设定休息时间、制定议题时间限制以及使用时间管理工具,可以帮助双方控制和管理谈判时间,从而取得更好的谈判结果。
招投标法律法规竞争性谈判范本
招投标法律法规竞争性谈判范本一、引言在招投标过程中,竞争性谈判作为其中的一种重要方式,为各方提供了更加灵活和多样化的选择。
本文旨在提供一份招投标法律法规竞争性谈判的范本,以帮助各方在实践中更好地运用竞争性谈判。
二、竞争性谈判的定义竞争性谈判是招标人在招投标的过程中选择使用的一种协商机制。
在谈判过程中,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就特定项目的合同条款、价格、交付期限等进行协商,以达成一个双方都满意的协议。
三、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况竞争性谈判适用于以下情况:1. 当标的物或服务的技术特性、数量或质量等无法事先明确定义;2. 当标的物或服务的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无法准确确定合理价格;3. 当需要提供某些特殊的技术解决方案时,需要与投标人进行协商;4. 当招标人需要以较短的时间完成项目,并希望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四、竞争性谈判的程序竞争性谈判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准备阶段:- 招标人确定项目需求和目标;- 制定竞争性谈判的招标文件;- 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竞争性谈判。
2. 谈判阶段:- 招标人与投标人进行谈判,就相关事项进行协商;- 谈判双方积极沟通,提出各自的要求和建议;- 确定合同条款、价格、交付期限等关键内容。
3. 结束阶段:- 招标人选择最优的投标方案,并与其签订合同;- 通知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结果;- 竞争性谈判过程结束。
五、竞争性谈判的注意事项在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各方需遵守以下原则和注意事项:1. 诚实信用原则:- 双方需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双方需遵守约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2. 公平竞争原则:- 招标人需公正对待各投标人,不得偏袒或歧视;- 投标人需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合法竞争。
3. 保密原则:- 双方需对谈判内容和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不得将谈判过程中的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4. 谈判记录:- 谈判过程需进行记录,以备后续审计或纠纷解决之用。
六、范本样例以下为一份招投标法律法规竞争性谈判范本的示例:[范本内容省略]七、结语本文提供了一份招投标法律法规竞争性谈判范本,同时介绍了竞争性谈判的定义、适用情况、程序以及注意事项。
竞争性谈判相关法规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3 家) 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适用范围:(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适用条件:(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基本程序:(1)采购预算与申请:采购人编制采购预算,填写采购申请表并提出采用竞争性谈判的理由,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财政局采购管理部门。
(2)采购审批: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采购项目及相关规定确定竞争性谈判这一采购方式,并确定采购途径——是委托采购还是自行采购。
(3)代理机构的选定:程序与公开招标的相同。
(4)组建谈判小组。
(5)编制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明确谈判程序与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6)确定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并邀请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
若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7)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每一个被邀请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文件中的竞争性谈判和商务条件磋商要求解析
文件中的竞争性谈判和商务条件磋商要求解析在商业交易中,竞争性谈判和商务条件磋商是常见的商务交流方式。
这些谈判和磋商的目的是达成双方都满意的交易协议,使得各方能够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本文将深入探讨文件中的竞争性谈判和商务条件磋商的要求和解析方法。
一、竞争性谈判要求解析竞争性谈判是指在商业交易过程中,各方为了争取更好的商务条件而进行的谈判。
在文件中,对于竞争性谈判有以下要求:1. 透明公正:竞争性谈判应该以透明公正的原则进行,确保各方平等参与并获得公平的竞争环境。
在文件中,应当明确规定竞争性谈判的程序和规则,以避免不公平竞争和潜在的腐败问题。
2. 确定谈判议题:文件中应明确规定竞争性谈判的议题,包括交易内容、价格、交货期限等重要商务条件。
这些议题应根据交易的性质和需求来确定,并在谈判过程中逐一解决。
3. 开放交流:文件中应鼓励各方进行开放和充分的交流,以确保彼此充分了解对方的要求和期望。
这有助于双方更好地寻求共同的利益点,并在谈判中找到最佳解决方案。
4. 保密性要求:文件中应明确规定竞争性谈判的保密性要求,确保谈判过程中的商业信息不会泄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这有助于保护双方的商业利益和商业机密。
二、商务条件磋商要求解析商务条件磋商是商业交易中确定交易条件的过程,目的是双方通过磋商达成一致并确立最终的商务条件。
文件中的商务条件磋商应满足以下要求:1. 理性分析:商务条件磋商要求各方对条件进行理性分析,并基于商业需求和市场情况进行权衡。
文件中应记录双方对各条件的分析和磋商过程,以确保最终达成的协议可操作且符合双方利益。
2. 灵活调整:商务条件磋商需要灵活性,双方应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对条件进行调整和协商。
文件中应规定双方在磋商过程中的调整范围和程序,以便及时解决磋商中的分歧和困难。
3. 公平合理:商务条件磋商应确保公平合理的原则,即双方在磋商中都能得到合理的权益保障。
文件中应明确规定磋商过程中的公平原则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确保磋商结果的公正性。
竞争性谈判规定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
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第二十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三)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第二十九条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三十条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
政府采购中竞争性谈判程序
第三节竞争性谈判程序第一条竞争性谈判适用范围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与符合项目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就谈判文件进行谈判,最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条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根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采购人与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在委托代理事项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有关事宜。
采购人具备自行组织采购条件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由采购人按照本程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的有关事宜。
第三条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招标采购单位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项目需求、详细的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以及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内容,参照本《工作规程》第四部分“政府采购文本规范”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
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的采购项目,招标采购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论证。
专家组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商务和技术要求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条件、是否有3家以上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等进行论证。
专家组论证后应出具书面报告。
招标采购单位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对招标文件进一步修改、完善。
竞争性谈判文件论证专家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或由招标采购单位自行选择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条件的专家进行论证。
招标采购单位须将竞争性谈判文件送达采购人审核并签署确认意见。
第四条发布竞争性谈判供应商资格预审公告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采用供应商资格预审的办法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具体程序如下:一、招标采购单位须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竞争性谈判供应商资格预审公告。
竞争性谈判供应商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数量、性质,响应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递交资格预审材料方式、时间及地点、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等。
竞争性谈判时间规定
竞争性谈判时间规定
竞争性谈判时间规定
垄断竞争
垄断竞争是指许多厂商生产并出售相近但不同质商品的市场现象。
垄断竞争是在旧经济中常见的一个特征,同时这一特征在新经济时代表现得更为明显。
鉴定时间
如果涉及伤害鉴定,需要等到伤愈后才能鉴定。
根据伤的位置和程度不同,这个时间大约需要三到六个月。
鉴定开始后,很短的时间内就能拿到鉴定结果,比如三五天。
《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是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是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另外,《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解释为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情况。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还需要注意的是,《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表示,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竞争性谈判规定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
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第二十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三)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第二十九条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三十条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
竞争性谈判统一规定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旳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旳,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旳;(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拟定具体规格或者具体规定旳;(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旳因素或者非采购人迟延导致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顾客紧急需要旳;(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旳时间、数量事先不能拟定等因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旳。
公开招标旳货品、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献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献规定旳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措施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献中旳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献,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献进行确认。
符合本款情形旳,本措施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旳供应商最低数量可觉得两家。
第二十八条符合本措施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除提交本措施第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旳媒体上发布招标公示旳证明材料;(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旳对招标文献和招标过程与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解决状况旳阐明;(三)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旳招标文献没有不合理条款旳论证意见。
第二十九条从谈判文献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初次响应文献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初次响应文献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旳谈判文献进行必要旳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旳内容作为谈判文献旳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旳内容也许影响响应文献编制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初次响应文献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接受谈判文献旳供应商,局限性3个工作日旳,应当顺延提交初次响应文献截止之日。
第三十条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献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献规定旳程序、评估成交旳原则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献规定旳供应商进行谈判。
竞争性谈判低价中标最新规定
竞争性谈判低价中标最新规定
价格低并不能说你就会中标,政府不缺钱也不是买不起很多时候同样质量的东西他宁愿去采购贵的那一家供应商的,至于竞标书上的条款那是写给不明事理的人看的,万万不可当真。
区分质量是不是相等就看你和他的的利益关系做的怎么样了,完全就在于他一句话他说你的东西好那你的就好,哪怕是你的东西并不好那也是好的。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的中标一般为低价中标,且存在多轮竞价环节,最好的方法是控制参加谈判的公司数量。
如没有价格优势,建议改成公开招标。
招标及竞争性谈判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及竞争性谈判活动,提高招标效率,保障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招标人依法进行的各类招标及竞争性谈判活动。
第三条招标及竞争性谈判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第四条下列项目应当进行招标及竞争性谈判:(一)国家、地方重大建设项目;(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三)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的项目。
第五条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包括:(一)工程建设项目;(二)货物采购;(三)服务采购;(四)其他需要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的项目。
三、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的组织与实施第六条招标及竞争性谈判活动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设立招标工作机构,负责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的程序:(一)编制招标文件;(二)发布招标公告;(三)组织投标报名;(四)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五)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六)签订合同。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地点;(二)招标项目的质量、技术、安全等要求;(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四)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六)合同条款;(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地点;(二)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三)投标截止时间;(四)开标时间;(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第十二条评标标准和方法:(一)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二)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包括技术、商务、财务等方面;(三)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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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
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第二十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三)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第二十九条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三十条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
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第三十二条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三十三条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第三十六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逾期未确
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