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闸管理办法
三堡船闸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三堡船闸的管理和使用,保障船闸安全、高效运行,维护航运秩序,促进航运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三堡船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三堡船闸的运行、维护、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船舶、货物、人员等活动。
第三条三堡船闸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船闸设施完好、运行正常、航道畅通。
第四条三堡船闸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管理水平,确保船闸安全、高效运行。
第二章船闸设施与维护第五条三堡船闸设施包括船闸主体、上下游引航道、辅助设施等。
第六条船闸管理单位应当对船闸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完好、运行正常。
第七条船闸主体、上下游引航道等设施出现故障时,船闸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确保航道畅通。
第八条船闸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船闸设施档案,详细记录设施的建设、改造、维修等情况。
第九条船闸管理单位应当对船闸设施进行定期检测,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第十条船闸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船闸设施的防汛、防冻、防雷、防风等安全措施,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第三章船舶通行管理第十一条船舶通行三堡船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规定。
第十二条船舶通行三堡船闸应当提前向船闸管理单位申报,按照船闸管理单位的安排进行通行。
第十三条船舶通行三堡船闸时,应当服从船闸管理单位的指挥,遵守船闸通航规则。
第十四条船舶通行三堡船闸时,应当保持船舶稳性,避免船舶碰撞、搁浅等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船舶通行三堡船闸时,应当遵守船舶环保规定,不得向航道排放污染物。
第十六条船舶在船闸上下游引航道内航行时,应当遵守航道标志、标线的指示。
第十七条船舶在船闸上下游引航道内航行时,应当保持船舶航速,避免影响其他船舶通行。
第十八条船舶在船闸上下游引航道内航行时,应当遵守船舶交通信号,服从船闸管理单位的指挥。
船闸管理工作制度
船闸管理工作制度一、总则1.1 为了确保船闸安全、高效、环保的运行,提高船闸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船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内河船闸的管理工作,包括船闸运行、维护、安全、环保、服务等各个方面。
1.3 船闸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闸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船闸运行安全可靠。
二、船闸运行管理2.1 船闸运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船闸安全、高效、环保的运行。
2.2 船闸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闸运行记录制度,对船闸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定期进行数据分析,为船闸维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2.3 船闸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闸设备维护制度,确保船闸设备完好,提高船闸运行效率。
2.4 船闸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闸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确保船闸运行安全。
三、船闸安全管理3.1 船闸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船闸运行安全。
3.2 船闸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船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船闸安全运行。
3.3 船闸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闸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船闸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3.4 船闸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闸事故处理制度,对船闸事故进行及时处理,并总结事故原因和教训,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四、船闸环保管理4.1 船闸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闸环保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规,确保船闸运行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4.2 船闸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闸排放物的处理和监管,确保船闸排放物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4.3 船闸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闸周边环境的保护,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确保船闸运行不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五、船闸服务管理5.1 船闸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闸服务管理制度,提高船闸服务质量,为船员提供优质服务。
5.2 船闸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闸工作人员的服务培训,提高船闸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水平。
5.3 船闸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闸信息服务制度,为船员提供及时、准确的船闸信息,帮助船员合理安排行程。
船闸工程管理制度
船闸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证船闸工程的安全、高效运作,维护船闸设施的正常运行,提升船闸设施的管理水平和服务品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船闸工程的运营管理,包括船闸设施的日常维护、检修和保养,船闸通航的保障,船闸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等内容。
三、管理责任1. 船闸工程部门负责船闸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障船闸的正常运行;2. 监管部门负责对船闸设施的安全运行进行监督和检查;3. 船闸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操作和维护工作;4. 所有相关人员都有责任遵守和执行本管理制度,保证船闸工程的正常运行。
四、管理制度1. 日常维护(1)根据维护计划,对船闸设施进行日常巡视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2)定期进行设施的检修和保养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设施存在的问题。
2. 通航保障(1)根据水运情况,制定通航计划,做好通航前的准备工作;(2)保证通航过程中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时解决出现的故障。
3. 紧急演练(1)定期组织紧急演练,提高船闸管理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2)做好应急设备的准备,保障在紧急情况下的操作和维护工作。
4. 人员管理(1)严格进行管理人员的选拔和培训工作,确保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操作能力;(2)定期进行考核,提升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服务品质。
五、管理流程1. 日常维护流程(1)制定维护计划,明确维护的内容和时间;(2)对设施进行巡视和维护,记录维护情况;(3)定期进行设施的检修和保养工作。
2. 通航保障流程(1)根据水运情况,制定通航计划;(2)做好通航前的准备,包括设施的检查和备品备件的准备;(3)保证通航过程中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时解决出现的故障。
3. 紧急演练流程(1)定期组织紧急演练,包括模拟紧急情况和演练应急处理措施;(2)总结演练经验,对演练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和改进。
4. 人员管理流程(1)对管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技能考核;(2)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上岗,定期进行考核,提升管理水平。
船闸管理制度
船闸管理制度
安陆市解放山水库管理处
船闸运行管理制度
一、船闸运行前检查工作
1、检查河道上下游有无船只、人畜及影响船闸安全运行的情况,如有消除
隐患。
2、检查线相电压是否符合开启条件,各开关、按钮是否在正常位置,仪表、
指示灯是否正常。
3、检查电机、闭门刹车及接地线是否完好。
4、检查紧固件是否完好。
二、船闸操作程序
1、认真进行运行前检查工作,确认无误,安全可靠后再进行操作。
2、当值班人员接到操作令后,按调令落实调度。
3、操作过程如发生震动或响声异常,应立即停止操作,排除问题后报批准
再行操作。
4、操作过程中必须双人操作,一个操作,一人监护。
三、船闸出现下列情况不得操作
1)闸下水位不得低于33.50。
2)过闸船只宽度超过7米。
3)过往船只不能出具合法手续且来去方向不明的。
4)船闸运行中出现异常如电压波动,刹车不灵,尖叫震动,启动按钮不能复位的,影响安全运行的,不能操作。
5)其它影响操作的原因。
四、操作完成后注意事项:
1)操作完成后检查各相关部位是否正常。
2)切断电源。
3)认真填写操作票,工作记录,确保数据无误,不得随意涂改。
二○一四年三月。
船闸管理办法
船闸管理办法船闸管理办法1989年8月3日交通部令第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船闸的管理和养护,确保船闸安全、畅通,充分发挥船闸的作用,更好地为过闸船舶和水运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船闸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船闸实行统一管理,各船闸应设立管理所(处、站),负责船闸的具体管理和养护。
第三条船闸管理必须确立为航运服务的宗旨,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计划修理,保持设备正常运转,充分发挥船闸的通过能力,为过往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运行条件。
第四条船闸及其附属设施、船闸管理区域的土地、水域和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
第二章船闸管理第五条船闸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领导和监督检查船闸管理工作;(二)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培训管理人员;(三)制定年度计划,审批船闸大修方案;(四)对新建船闸的规划、设计、施工提出意见;参加船闸的竣工验收和交接工作。
第六条船闸管理所(处、站)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船闸的各项业务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二)负责编报船闸年度计划;(三)负责船闸修理工程的检查验收;(四)负责船舶过闸的组织管理和过闸费的征收、解交工作;(五)负责按期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年度总结报告;(六)负责定期检查、观测船闸技术状况和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
第七条船闸管理所(处、站)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船闸管理所(处、站)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管理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履行职责,并应努力做到:(一)熟悉水工建筑、闸阀门和机电设备的基本构造和性能;(二)掌握船闸控制运用的水位、水深、流态等基本情况;(三)掌握船闸运行操作程序和下般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四)掌握船闸和过往船舶之间联系的灯号、旗号及声号;(五)熟悉带过船闸的船舶(队)类型、特性、基本尺度、吨位及航行规律。
船闸管理实施方案
船闸管理实施方案一、背景船闸作为水运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水运效率、保障船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水运业务的不断发展,船闸管理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船闸管理实施方案,对于提升船闸管理水平,保障水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1. 提高船闸管理效率,缩短船闸通过时间,提升水运效率;2. 加强船闸设施维护,确保船闸设施安全可靠;3. 强化船闸安全管理,减少事故发生,保障船舶安全通行。
三、实施方案1. 完善船闸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船闸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和权限,规范管理流程,确保船闸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2. 强化设备维护保养加强对船闸设施的巡视和维护保养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设施隐患,确保船闸设施的安全可靠。
3. 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引入先进的信息化技术,建立船闸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船舶通行信息实时监测和管理,提升船闸管理效率。
4. 加强船闸安全管理完善船闸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船舶通行的监管和指导,提高船闸通行安全保障水平。
5. 加强人员培训加强船闸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实施步骤1. 制定船闸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和权限。
2. 对船闸设施进行全面巡视和安全检查,制定设施维护保养计划,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3. 引入信息化技术,建立船闸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船舶通行信息的实时监测和管理。
4. 完善船闸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船舶通行的监管和指导,提高船闸通行安全保障水平。
5. 组织船闸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预期效果1. 船闸管理效率提升,船闸通过时间缩短,水运效率得到提高。
2. 船闸设施安全可靠,减少设施故障,保障船舶通行安全。
3. 船闸通行安全保障水平提升,减少船舶事故发生,保障水运安全。
六、总结船闸管理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升船闸管理水平,保障水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按照以上方案,全面推进船闸管理工作,努力实现船闸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为水运业务的发展和船舶通行安全保障作出积极贡献。
《江苏省交通船闸中小修管理办法》
江苏省交通船闸中小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船闸中小修管理,提高船闸养护质量,保持船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保障船闸安全运行和畅通,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船闸管理办法》、《航道养护管理规定》、《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及定额》(DB 32/T 2174)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的船闸。
第三条船闸中小修是指对船闸及其基本设备、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轻微损坏部分的修补,是船闸养护的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船闸中小修分为船闸中修、船闸小修,其中船闸小修分为例行保养、定期保养、专业保养、专业检测和二类小修等。
第五条船闸中修应当贯彻“养护为主、适当改善、确保安全”的原则,船闸小修应当实行“预防为主、勤查勤养、主动维修”的原则,保证船闸基础设施、设备的完好。
第六条船闸中小修鼓励应用养护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方法,积极改善船闸设施、设备的技术状况,延长其使用寿命以及船闸大修周期。
第二章前期准备第七条船闸中小修实行分级管理:省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对全省交通船闸中小修项目进行检查和监管;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负责对辖区内船闸管理单位中修项目的审批和小修项目的检查、监督和管理,船闸管理单位负责船闸中小修项目实施。
第八条省航道管理机构根据船闸养护类别、《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及定额》(DB 32/T 2174)等有关规定编制船闸中小修经费预算,并且通过年度养护计划下达至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
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根据年度养护计划编制年度养护实施计划下达至船闸管理单位。
船闸管理单位根据船闸设施、设备保养要求,结合船闸技术状况,分别编制船闸中修工程和小修保养项目计划。
中修项目计划经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立项后按照相关程序批复实施;船闸小修年度(季度)计划应当结合核定的计划经费编制,并且报备上级主管部门。
船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闸交通安全,保障船闸设施和船舶的安全,维护船闸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船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船闸所有船舶、船员、工作人员及外来人员。
第三条船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船舶管理第四条船舶进出船闸,应当遵守船闸通行规则,服从船闸工作人员指挥。
第五条船舶在船闸内航行,应当保持安全距离,不得超速、超载、超宽、超高。
第六条船舶应当配备齐全的救生设备,确保船舶救生设备完好、有效。
第七条船舶在船闸内发生故障、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船闸管理部门。
三、船员管理第八条船员应当持有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
第九条船员应当严格遵守船闸交通安全规定,服从船闸工作人员指挥。
第十条船员在船闸内作业,应当穿着整齐的船员服装,佩戴安全帽,系好安全带。
第十一条船员应当参加船闸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培训,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四、工作人员管理第十二条船闸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船闸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船闸交通安全规定,确保船闸设施和船舶的安全。
第十四条船闸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对船闸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船闸设施安全可靠。
五、外来人员管理第十五条外来人员进入船闸,应当遵守船闸通行规则,服从船闸工作人员指挥。
第十六条外来人员不得在船闸内吸烟、乱扔垃圾、损坏设施。
第十七条外来人员不得擅自操作船闸设施。
六、监督检查第十八条船闸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船闸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船闸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船闸交通安全档案,对船闸交通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七、奖惩第二十条对严格遵守船闸交通安全规定,为船闸交通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船闸交通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船闸管理办法
船闸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89年第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船闸的管理和养护,确保船闸安全、畅通,充分发挥船闸的作用,更好地为过闸船舶和水运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船闸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船闸实行统一管理,各船闸应设立管理所(处、站),负责船闸的具体管理和养护。
第三条船闸管理必须确立为航运服务的宗旨,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计划修理,保持设备正常运转,充分发挥船闸的通过能力,为过往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运行条件。
第四条船闸及其附属设施、船闸管理区域的土地、水域和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
第二章船闸管理第五条船闸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领导和监督检查船闸管理工作;(二)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培训管理人员;(三)制定年度计划,审批船闸大修方案;(四)对新建船闸的规划、设计、施工提出意见;参加船闸的竣工验收和交接工作。
第六条船闸管理所(处、站)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船闸的各项业务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二)负责编报船闸年度计划;(三)负责船闸修理工程的检查验收;(四)负责船舶过闸的组织管理和过闸费的征收、解交工作;(五)负责按期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年度总结报告;(六)负责定期检查、观测船闸技术状况和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
第七条船闸管理所(处、站)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船闸管理所(处、站)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管理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履行职责,并应努力做到:(一)熟悉水工建筑、闸阀门和机电设备的基本构造和性能;(二)掌握船闸控制运用的水位、水深、流态等基本情况;(三)掌握船闸运行操作程序和一般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四)掌握船闸和过往船舶之间联系的灯号、旗号及声号;(五)熟悉常过船闸的船舶(队)类型、特性、基本尺度、吨位及航行规律。
船闸运营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船闸运营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闸运营管理,保证正常通航秩序,维护设施安全,保障过往船舶和人员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船闸运营管理单位,所有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第三条船闸运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船闸设施安全可靠,通航秩序井然,过往船舶顺利。
第四条船闸运营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规章制度培训,加强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五条船闸运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值班制度,确保24小时365天有人值班,随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二章船闸设施管理规定第六条船闸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证安全可靠。
第七条船闸设施必须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转。
第八条船闸设施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设施使用方法,确保操作安全可靠。
第九条船闸设施管理人员必须熟悉紧急救援措施,能够迅速有效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条船闸设施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参加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处置能力。
第三章通航秩序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船舶通航必须遵守相关规定,按照船闸管理单位的指挥调度通行,严禁私自通航。
第十二条船舶通航时必须按照规定的顺序排队等待,不得插队或超车。
第十三条船舶通航时必须听从调度员指挥,在安全距离内保持船舶间的间隔。
第十四条船舶通航时必须全程保持通讯畅通,随时与调度员保持联系。
第十五条船舶通航时必须遵守相关安全规定,不得违规操作或擅自调整通航路线。
第四章突发事件处理规定第十六条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船闸管理单位必须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和处理。
第十七条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船闸管理单位必须向相关部门报告情况,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船闸管理单位必须保证通讯畅通,与相关部门保持联系,随时报告处理进展。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九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船舶和人员,船闸管理单位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处理。
第二十条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的船舶和人员,船闸管理单位有权暂停其通行资格,直至进一步处理。
船闸管理办法
船闸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8.03•【文号】交通部令第5号•【施行日期】198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部关于船闸管理办法(1989年8月3日交通部令第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船闸的管理和养护,确保船闸安全、畅通,充分发挥船闸的作用,更好地为过闸船舶和水运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船闸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船闸实行统一管理,各船闸应设立管理所(处、站),负责船闸的具体管理和养护。
第三条船闸管理必须确立为航运服务的宗旨,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计划修理,保持设备正常运转,充分发挥船闸的通过能力,为过往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运行条件。
第四条船闸及其附属设施、船闸管理区域的土地、水域和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
第二章船闸管理第五条船闸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领导和监督检查船闸管理工作;(二)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培训管理人员;(三)制定年度计划,审批船闸大修方案;(四)对新建船闸的规划、设计、施工提出意见;参加船闸的竣工验收和交接工作。
第六条船闸管理所(处、站)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船闸的各项业务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二)负责编报船闸年度计划;(三)负责船闸修理工程的检查验收;(四)负责船舶过闸的组织管理和过闸费的征收、解交工作;(五)负责按期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年度总结报告;(六)负责定期检查、观测船闸技术状况和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
第七条船闸管理所(处、站)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船闸管理所(处、站)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管理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履行职责,并应努力做到:(一)熟悉水工建筑、闸阀门和机电设备的基本构造和性能;(二)掌握船闸控制运用的水位、水深、流态等基本情况;(三)掌握船闸运行操作程序和一般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四)掌握船闸和过往船舶之间联系的灯号、旗号及声号;(五)熟悉常过船闸的船舶(队)类型、特性、基本尺度、吨位及航行规律。
【管理制度)船闸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船闸管理办法船闸管理办法(壹九八九年八月三日交通部第5号令发布)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对船闸的管理和养护,确保船闸的安全、畅通,充分发挥船闸的作用,更好地为过闸船舶的水运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船闸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船闸实行统壹管理,各船闸应设立管理所(处、站),负责船闸的具体管理和养护。
第三条船闸管理必须确立为航运服务的宗旨,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计划修理,保持设备正常运转,充分发挥船闸的通过能力,为过往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运行条件。
第四条船闸及其附属设施、船闸管理区域的土地、水域和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
第二章船闸管理第五条船闸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领导和监督检查船闸管理工作;(二)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作业指导书,培训管理人员;(三)制定年度计划,审批船闸大修方案;(四)对新建船闸的规划、设计、施工提出意见;参加船闸的竣工验收和交接工作。
第六条船闸管理所(处、站)的主要职责是:(壹)负责船闸的各项业务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二)负责编报船闸年度计划;(三)负责船闸修理工作的检查验收;(四)负责船舶过闸的组织管理和过闸管理费的征收、解交工作;(五)负责按期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年度总结方案;(六)负责定期检查、观测船闸技术情况和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
第七条船闸管理所(处、站)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船闸管理所(处、站)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管理规章和作业指导书,正确履行职责,且应努力做到:(壹)熟悉水工建筑、闸阀门和机电设备的基本构造和性能;(二)掌握船闸控制运用的水位、水深、流态等基本情况;(三)掌握船闸运行操作程序和壹般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四)熟悉常过船闸的船舶(队)类型、特性、基本尺度、吨位及航行规律。
船闸运营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船闸运营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闸运营管理,保障船闸安全、高效、环保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运法》、《船闸安全运行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船闸运营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节能减排、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船闸运营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船闸运营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制定应急预案,确保船闸安全运行。
第四条船闸运营管理机构应加强船闸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提高船闸运行效率,降低船闸运行成本。
第五条船闸运营管理机构应积极开展船闸科技研发和创新,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船闸运营管理水平。
第六条船闸运营管理机构应加强船闸环境保护,减少船闸运行对水域环境的影响。
第七条船闸运营管理机构应加强船闸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八条船闸运营管理机构应设立船闸运营管理部门,负责船闸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第九条船闸运营管理机构应设立船闸设施设备维修养护部门,负责船闸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工作。
第十条船闸运营管理机构应设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船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船闸运营管理机构应设立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船闸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船闸运营管理机构各部门应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协同工作,确保船闸安全、高效、环保运行。
第三章船闸运营管理第十三条船闸运营管理机构应根据船闸运行条件,制定船闸运行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船闸运营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船闸调度制度,合理分配船闸运行时间,确保船舶安全、高效过闸。
第十五条船闸运营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船闸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船闸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六条船闸运营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船闸安全监测系统,实时监控船闸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船闸运营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船闸应急预案,提高船闸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八条船闸运营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船闸周边水域的巡查管理,确保船闸运行安全。
船闸管理机制方案
船闸管理机制方案船闸是一种用于调节水位、分割航道以及控制船只进出的工程设施,对于水运运输的顺利进行十分重要。
为了有效地管理船闸,维护航道安全和运输畅通,可以采用以下船闸管理机制方案:首先,建立健全的航道管理机构。
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船闸的日常运营和维护工作,包括巡视巡查、设备维修、通航安全监管等。
该机构要由专业的管理人员组成,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船闸的正常运行。
其次,建立严格的船舶通航审批制度。
船闸通航必须经过审批程序,航道管理机构要对船舶进行严格的检查和评估,确保船舶符合通航要求和安全标准。
同时,要建立船舶通航信息管理系统,实时掌握船舶的动态信息,以便优化船舶通行计划,提高通航效率。
第三,加强船闸设备的维护与更新。
船闸设备是保证航道通航顺利的基础设施,航道管理机构要加强设备的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同时,要密切关注设备的技术更新,采用新技术和新材料,提升设备的性能和使用寿命。
第四,加强船闸安全管理力度。
船闸是水上交通的咽喉要道,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航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船闸安全的监管,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隐患排查,确保船闸的安全可靠。
同时,要加强船闸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最后,建立健全的船闸管理评估体系。
船闸管理机构要定期进行自身管理的评估,了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进。
同时,要接受监督和评估机构的评估,提高管理水平和质量。
综上所述,船闸管理机制方案应包括建立航道管理机构、制定通航审批制度、加强设备维护与更新、强化安全管理和建立评估体系等措施。
通过实施这些机制,可以提高船闸的管理效能,保证航道的通航安全和运输畅通。
船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船闸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船员及两岸设施的安全,防止交通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船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管理1. 船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船闸管理部门负责,成立船闸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实施船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2. 各岗位工作人员应明确自身职责,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确保船闸交通安全。
三、船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 船舶进出船闸安全管理(1)船舶进出船闸前,应向船闸管理部门提交船舶有关资料,包括船舶证书、船舶载重、船舶吨位、船舶类型等。
(2)船舶进出船闸时,应服从船闸管理部门的指挥,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变更航向、速度。
(3)船舶在船闸水域内,应保持船体清洁,不得向船闸水域排放污染物。
2. 船闸工作人员安全管理(1)船闸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熟悉船闸操作规程和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2)船闸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船闸运行安全。
(3)船闸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船闸设施安全管理(1)船闸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船闸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完好、运行正常。
(2)船闸设施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修复。
(3)船闸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船闸设施的监控,确保设施安全。
4. 船闸交通安全宣传教育(1)船闸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船员、船闸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2)船闸管理部门应利用广播、宣传栏等形式,普及交通安全知识。
四、奖惩措施1. 对在船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船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附则1. 本制度由船闸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船闸安全管理制度
船闸安全管理制度一、船闸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1、建立船闸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船闸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应当是一个完整、健全的组织机构,包括管理部门、技术部门、安全监督部门等多个部门,各部门之间应当有明确的分工和职责。
2、确定船闸安全管理人员船闸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熟练掌握船闸设施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监督工作,保证船闸设施的安全运行。
3、建立船闸安全管理流程根据船闸设施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确定合理、有效的船闸安全管理流程,包括设备检查、人员培训、应急预案等,确保船闸设施可以做到安全可靠地运行。
4、制定船闸安全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船闸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工作的规范、程序、要求和标准,确保船闸安全管理工作符合规范。
二、船闸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1、设备检查与维护船闸设施包括闸门、水封、水泵、输水管道等设备,这些设备的正常运行是保障船闸安全的重要条件。
因此,船闸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定期对这些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2、人员培训与管理船闸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对船闸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具备熟练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保证船闸设施的安全运行。
3、安全生产监督船闸安全管理制度要求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船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发现并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
4、应急预案与演练船闸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人员疏散、设备故障处理、安全事故处置等,同时要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三、船闸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与改进1、加强监督检查船闸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对船闸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进行整改,加强安全管理。
2、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和安全事故的经验教训,及时完善船闸安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船闸设施的安全管理水平。
3、技术改进与设施更新船闸安全管理制度要求根据技术进步和设施更新的需要,不断进行技术改进和设施更新,提高船闸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船闸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闸运行安全,保障船舶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船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船闸所有工作人员、船舶及船员。
第三条船闸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技兴闸、依法治闸”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组织与管理第四条船闸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逐级落实的责任制。
第五条船闸安全管理机构:1. 船闸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船闸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协调船闸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安全措施落实。
2. 船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船闸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指导各部门和岗位的安全工作。
3. 各岗位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岗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本岗位安全。
第六条船闸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3.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七条船闸安全教育培训应覆盖所有工作人员,包括新员工入职培训、定期安全教育培训、专项安全教育培训等。
第八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经过船闸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的入职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定期安全教育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内容包括船闸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应急预案等。
第十条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组织,针对特定岗位、特定设备或特定情况进行。
第四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一条船闸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1. 船闸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船闸安全生产的总体工作;2. 船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3. 各岗位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岗位安全生产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船闸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确保责任到人、落实到岗。
第五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三条船闸安全检查应定期进行,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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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闸管理办法1989年8月3日交通部令第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船闸的管理和养护,确保船闸安全、畅通,充分发挥船闸的作用,更好地为过闸船舶和水运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船闸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船闸实行统一管理,各船闸应设立管理所(处、站),负责船闸的具体管理和养护。
第三条船闸管理必须确立为航运服务的宗旨,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计划修理,保持设备正常运转,充分发挥船闸的通过能力,为过往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运行条件。
第四条船闸及其附属设施、船闸管理区域的土地、水域和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
第二章船闸管理第五条船闸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领导和监督检查船闸管理工作;(二)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培训管理人员;(三)制定年度计划,审批船闸大修方案;(四)对新建船闸的规划、设计、施工提出意见;参加船闸的竣工验收和交接工作。
第六条船闸管理所(处、站)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船闸的各项业务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二)负责编报船闸年度计划;(三)负责船闸修理工程的检查验收;(四)负责船舶过闸的组织管理和过闸费的征收、解交工作;(五)负责按期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年度总结报告;(六)负责定期检查、观测船闸技术状况和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
第七条船闸管理所(处、站)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船闸管理所(处、站)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管理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履行职责,并应努力做到:(一)熟悉水工建筑、闸阀门和机电设备的基本构造和性能;(二)掌握船闸控制运用的水位、水深、流态等基本情况;(三)掌握船闸运行操作程序和下般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四)掌握船闸和过往船舶之间联系的灯号、旗号及声号;(五)熟悉带过船闸的船舶(队)类型、特性、基本尺度、吨位及航行规律。
船闸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第九条船闸管理所(处、站)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
有关船闸的勘测、设计、施工、运行、大中修的技术资料和文件,以及日常水位变化、建筑物稳定性的观测记录等,应分类整理,归档备案。
第十条船闸管理所(处、站),应本着精简的原则,配备人员,其编制人数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
第十一条船闸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船闸工程设计和运用管理的实际需要。
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划定船闸管理区域,并办理相应的登记、领取证书、设标定界。
有关文件应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在船闸管理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一)取土、开山采石、淘金、捞沙、砍伐树木、抛弃砂石或堆放物科;(二)停放竹木排筏等妨碍船闸通航的物体;(三)向船闸水域倾倒废渣、废物、废油及其他有害物质;(四)设置鱼网筋、捕鱼、炸鱼;(五)摆摊设点;未经船闸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船闸管理区域内兴建码头、渡口、栈桥、抽排水站、涵洞和其他设施,也不得设置过河电缆或管道。
第三章船闸运用第十三条船闸应当提高使用效率,缩短船舶过问时间。
凡白天和夜间均有船舶通过的船闸,白天和夜间均应开放;船舶通过量大的船闸,应连续开放;通过量不大的船闸,应做到船舶随到随开放,确有困难的,可合理定时开放,但船舶等待过闸的时间一般应不超过两小时。
第十四条船舶过闸,一般应接到闸先后次序安排。
对客班船、紧急军事运输船、防汛抢险船、救护救灾船、鲜活货船,以及重点急运物资船,优先安排过闸。
对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安排单独过闸。
第十五条过闸船舶必须做到:(一)遵守水上交通管理规定,听从船闸值班人员的调度指挥,按照先出后进的原则,顺序慢速过闸,不准抢档超越;(二)进闸前,应接指定停泊区顺序停靠,不得堵塞主航道;(三)主动办理过闸手续,按规定缴纳过闸费用;(四)进闸后按指定地点停靠,不准超越安全停靠线,并随时注意闸室水位的涨落和缆绳系岸情况;(五)进入闸室,严禁在甲板上生火、燃放鞭炮、敲凿或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花的作业; (六)严禁在闸室倾倒垃圾粪便、排放污油污水及抛弃砂石泥土;(七)不准在闸室内上下旅客或装卸货物,不准在爬梯上系缆;(八)严禁在闸增上涂写或钩捣闸门;(九)装有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具有安全防护措施,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六条船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通过船闸:(一)严重漏水的;(二)机器发生故障,影响通航安全的;(三)超载、超宽、超高或其他超过船闸设计限定标准的。
第十七条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船闸管理所(处、站)应停止开放船闸,并及时报告船闸主管部门:(一)因防汛、泄洪、抗旱等情况,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停航的;(二)七级以上大风,或能见度在30米以内的大雾(船闸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三)特大暴雨;(四)洪水位超过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或水级差大于设计允许范围的;(五)收到强烈地震预报,可能危及建筑物安全的;(六)船闸发生重大事故,危及通航安全的。
第十八条在防洪期间,船闸的运行管理应当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并做好船闸防洪安全、设备保护工作;在冰冻期间,应做好防冻、防滑、破冰工作。
第四章船闸保养与修理第十九条船闸建筑物及其设备的保养修理应当制度化,做到经常养护,及时修理;在保养修理的安排上,应尽量减少对通航的影响。
第二十条船闸保养分为例行保养和定期保养。
例行保养:是指对机房、操作室、机械、电器等进行清洁、润滑工作。
定期保养:分为一级保养、二级保养。
一级保养:是指在例行保养的基础上,每月保养一次,着重对建筑物、机电设备各部位进行检查、擦洗、紧固等作业。
二级保养:是指在一级保养的基础上,每季度进行一次,着重对运转部件和机电设备进行详细检查和拆检,调整、调试、更换易损零部件及排除设备故障。
第二十一条船闸修理分为大修、岁修和抢修。
大修:一般是指对船闸停航抽水全面修理。
由船闸管理所(处、站)会同设计、施工单位编报计划和预算,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船闸大修周期根据各闸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十年。
岁修:一般是指对船闸进行每年一次的局部修理。
由船闸管理所(处、站)编报计划和预算,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施工。
抢修:一般是指船闸突然发生异变或损坏,影响正常通航时组织的应急修理。
第二十二条船闸大修时间应尽可能安排在运输淡季或枯水期进行,大修停航期一般不应超过两个月。
同一航道上相邻的上下几座船闸,力求做到在同一时间内安排大修。
第二十三条船闸大修停航,或因其他修理需停航三天以上的,船闸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应提前发出停航公告;船闸抢修,应及时通告航运部门。
第二十四条船闸修理应结合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提高自动化水平,逐步实现运转件的通用化、标准化、系列化和总成互换。
第二十五条省级船闸主管部门,应每隔五年对船闸的技术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普查,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检查船闸的各个部位,做出分项和综合性技术鉴定,评定闸况技术等级。
第五章安全生产第二十六条对船闸建筑物、闸阀门、机电设备以及助航、通讯等专用设施,必须认真保护,做好防锈、妨蚀、防火等工作,严防破坏和盗窃。
第二十七条对关系工程安全和人身安全的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和保护装置;对供电、避雷、防火、防爆、防撞、防洪等安全设施,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二十八条船闸必须配备消防、救生器材、抢险工具和物资。
第二十九条船闸发生事故,船闸管理所(处、站)应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发生人身死亡、沉船等重大事故,还应及时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过闸费征收和使用第三十条船舶、排筏应按国家规定缴纳过闸费。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免征过闸费的船闸,不征收过闸费。
船闸除按上述规定征收过闸费外,不得乱收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过闸费的使用,必须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全部用于船闸的养护管理。
其使用范围包括:船闸的修理、维护保养、检查测试、革新改造、动力照明、通讯广播、防汛破冰、引航道疏浚、闸区绿化、备品备件和机电设备的购置,房屋修建以及管理机构所需的经费。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二条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船闸主管部门可给予表扬或奖励:(一)保护船闸设施,防止事故发生的;(二)检举揭发盗窃破坏船闸设备行为的;(三)认真管理养护船闸,成绩突出的。
第三十三条船闸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一)拒不按规定缴纳过闸费,或以瞒报船舶吨位和基本尺度等方式少交过闸费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三)损坏船闸或船闸管理区域内设施隐瞒不报的;(四)前款(二)、(三)项行为造成损失的,船闸主管部门可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船闸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有严重失职行为的,船闸主管部门应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故意制造事端,阻挠船闸工作人员正常执行任务或破坏船闸设施,盗窃船闸设备、物科,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其他过船建筑物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国境河流上的船闸,按我国与签约国签定的协议办理。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交通部驻各水系派出机构,可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摘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