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NGO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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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NGO 实用手册

主编:徐祥民

张金智

副主编:时军

目录

一、环境保护NGO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的形式与途径 (4)

(一)参与环境立法与决策 (4)

(二)参与环境行政与司法 (6)

(三)进行环境教育和宣传 (7)

(四)实施环保实践,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8)

二、国际与外国环保NGO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的政策规定 (10)

(一)有关环保NGO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的一般规定 (11)

(二)有关环保NGO组织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16)

三、外国环境保护NGO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的典型案例 (18)

(一)黑齐黑齐水库的斗争 (18)

(二)塞拉俱乐部诉内政部长莫顿案 (19)

(三)大雁的自然权利诉讼案 (21)

(四)“爱之运河”事件 (23)

四、中国环境保护NGO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的政策规定 (24)

五、中国环境保护NGO组织的分类与职能 (25)

(一)中国环境保护NGO组织的分类 (25)

(二)中国环境保护NGO组织的职能 (29)

六、中国环境保护NGO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的典型案例 (37)

(一)“保护长江源,爱我大自然”活动 (38)

(二)保护藏羚羊行动 (40)

(三)怒江水坝事件 (42)

(四)26度空调节能行动 (44)

(五)圆明园防渗膜事件 (46)

(六)阿拉善SEE生态协会发起的“SEE守望家园行动” (48)

(七)反对金光集团APP云南圈地毁林行动 (50)

(八)自然之友开通“环境教育流动教学车” (51)

(九)“节能减排”民间环保组织在行动 (53)

七、中国环境保护NGO组织面临的困难与挑战 (56)

(一)对环境保护NGO组织的认识不到位 (56)

(二)环境保护NGO组织的经费不足以及工作条件较差 (57)

(三)环境保护NGO组织的专业性不强 (58)

(四)组织管理及运作机制尚未制度化与规范化 (59)

(五)团队建设有待加强 (60)

(六)参与政策制定和社会监督的能力不足及渠道不畅 (60)

(七)公众参与环境保护NGO组织的活动还不普遍 (61)

(八)参与国际民间环境交流与合作的能力有待提高 (62)

八、完善中国环境保护NGO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的对策措施 (62)

(一)完善环保NGO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的政府举措 (63)

(二)环保NGO组织自身的努力与完善 (65)

(三)完善环保NGO组织参与环保的社会举措 (69)

一、环境保护NGO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的形式与途径

环保NGO组织参与环保的形式与途径因其类型、宗旨、职能、成员组成、面临问题、兴趣偏好、政府态度和相关规定的不同而异。就其与法律制度的关系而言,环境保护NGO组织的环保参与可分为体制内和体制外两类,前者严格依法活动,后者游离于体制之外,自发活动;就其与环保实践的关系,可分间接性的环保活动和直接性的环保活动,前者是指通过影响官方决策和行为所进行的环保活动,后者指直接投身于环保社会实践的活动。总体而言,环保NGO组织对于环境保护的参与有下列几种途径:

(一)参与环境立法与决策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法律与政策是最为有效的环境保护形式,由此,参与环境立法与决策也就成为环保NGO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最为重要的形式。在美国,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环保NGO组织已经参与了近百部法律的立法或修订工作,成为美国立法史上的一次壮举。以美国《荒野法案》为例。该法案提出之际受到了来自利益集团、政府机构和国会重要领导人的重重压力,但是在美国荒野协会等环保组织和社会公众的不懈努力下,历经18次听证会和66次修改之后,该法案终于在1964年在美国国会以绝对多数获得通过,使美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了荒野保护体系。在《美国清洁空气法》的立法过程中,环保NGO组织起到了决定性作用。长期以来,与空气有关的政策一直受到由钢铁工业领导的工业联合会的控制。1969年成立的环保NGO组织“匹茨堡反对烟雾和污染组织”联合当地的钢铁工

人活动家,为改变州和地方法规进行院外活动,他们通过各种活动向立法和管理层施加压力,并与华盛顿的“纳德研究小组”联合起来,成为与空气污染相关问题的立法的运作者,最终促成了1970年《清洁空气法》的通过。另外,在环境规划、重大环境项目、各种环境标准等重要的环境决策上,环保NGO组织也可以通过听证等方式发出自己的声音,影响决策的内容。

在国际环境领域,环保NGO组织可以通过参加国际环境会议、参与国际谈判、参加环境条约的拟定、组织非政府组织论坛等各种形式参与国家环境法的立法工作。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有134个环保NGO组织正式登记参加了会议,还有更多的环保NGO组织以非正式的方式参与了会议过程,搞了许多非官方活动,如倡议、游说、宣传、呼吁等。此后,在国际环境事务中接纳非政府组织参加已经渐成惯例,几乎联合国主持召开的每次世界性环境会议都有环保NGO组织的参加。在环境问题和环境条约的国际谈判过程中,从确定问题、议定日程及目标、提出有关规则、提供专家意见和有关信息、进行游说等方面,一直到缔结环境条约,非政府组织都发挥着重大作用。《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防治荒漠化公约》等重要的环境条约的起草活动中,都活跃着环保NGO组织的身影。

从环境运动的发展历史来看,早期环保NGO组织对于环境立法与政策的参与主要是通过舆论宣传、游行示威、抗议、集会等社会运动形式。在当代,多数国家都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环保公众参与制度,

通过听证、专家意见、居民意见等制度为环保组织以“合法身份”参与环境立法或决策提供了渠道。这些制度应当成为当代环保NGO组织参与环境立法的常规形式。

(二)参与环境行政与司法

环保NGO组织不仅是环境法律与政策的倡导者和促进者,还是其督促者与监督者,对环境行政和司法的监督也是环保NGO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在环境行政方面,环保NGO组织可以通过行使环境信息知情权了解政府的环境行政状况,从而对政府环境行政形成压力;在政府行政失职之时,环保NGO组织还可以行使环境诉权对政府提起行政诉讼。通过立法授予环保NGO组织以诉权是现代环境法发展的一大趋势。例如在丹麦,传统的社会团体诉讼资格条件是其或其成员受到明显和实质性的损害,但在1994年绿色和平组织诉丹麦交通部一案中,这一限制已被实质上取消。至于在那些法律明确确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国家,以环保NGO组织为原告的环境诉讼更是十分普遍。以美国为例,其80%以上的环境公益诉讼都是由环保NGO组织主导的,而没有环保NGO组织参与其中的环境公益诉讼更是绝无仅有。2001年8月28日,美国28个环保组织联名对美国联邦政府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迫使五角大楼对布什的导弹防御计划和自阿拉斯加建造反导弹试验基地给环境造成的影响做出评估。

环保NGO组织也可以在国际环境诉讼中发挥作用。它可以作为诉讼方参加国际诉讼程序,也可以作为法律顾问对国际争端的解决施加影响。如在1998年“海虾-海龟”案中,美国为保护海龟,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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