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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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 同性结婚?
一、结婚必须符合婚姻法规定条件
婚姻成立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又称为结婚条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条件,形式要件又称为结婚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及方式。结婚的实质要件又可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必备条件又称为积极要件,是指当事人人双方必须具有的不可缺少的条件;禁止条件又称为消极条件,或称婚姻障碍,是指法律明定不允许结婚的情况。
二、结婚必备条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这一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化,是结婚的必备的、首要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六个字,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首先,结婚必须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其次,是本人自愿,而不是依他人的意愿为转移,不许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办;再次,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这就排除了一方或双方半自愿半包办的情况。“不许任何一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对“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补充和强调。前面的规定是从正面的肯定,后面的规定是从反面加以限制。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我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上规定的男女结婚的最低年龄。双方或一方低于法定婚龄,不得结婚;达到或者高于法定婚龄后才允许结婚。这样规定是有充分科学根据的,是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它的基本精神是限制早婚,鼓励晚婚、晚育。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法在“结婚”一章中并未对一夫一妻制作专门规定,但在总则一章中已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禁止重婚。因此在审查结婚申请时,必须严格掌握这个条件,认真核实。申请结婚必须是未婚者或者丧偶、离婚的人,避免发生重婚。
三、禁止结婚的条件
1.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这是因为血亲很近的亲属间发生婚姻关系,会把某些肉体上、精神上的弱点、缺陷遗传下来,容易生出痴呆、智力和体力都较弱的后代。
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很明显,根据上述介绍的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里没有同性恋结婚这一项,因此,在中国是不允许同性结婚的。当然在有些国家同性恋结婚已成为合法化,如丹麦、挪威、瑞典、冰岛、荷兰等。
P1 亚血缘群婚
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及历史类型
一、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
婚姻家庭制度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制度,是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因而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在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与人类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形态。
(一)群婚制
群婚即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群婚制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1、血缘群婚制
血缘群婚,就是按照辈份划分婚姻集团,同一辈分的男女之间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也互为夫妻。
血缘群婚排斥了不同辈分之间的通婚,这一进步是自然选择规律发作用的结果。
2、亚血缘群婚制
亚血缘群婚,又称普那路亚家庭,或伙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亚血缘群婚,仍然是同辈分男女间的集团婚,
但排斥了兄弟姐妹间的通婚。
亚血缘群婚制,是指若干数目的姐妹和若干数目的兄弟共同结婚。这些姐妹和兄弟之间没有血缘关系。由此可见人类按次第排斥近亲婚配的趋势。
(二)对偶婚制
对偶婚是人类社会第二个婚姻家庭形态,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形式。对偶婚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但双方仍有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自由的婚姻形式。典型的形式是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
特点:配偶的范围比群婚制缩小,关系相对稳定;但与一夫一妻制相比,男女结合的很脆弱,容易解除。因此,它既有群婚的特点,又有一夫一妻的雏形。
我国西南地区摩梭人的阿注婚即为对偶婚的一种。
群婚制和对偶婚制都是原始社会的婚姻形态,其特点和规律表现为:
1、建立在原始社会公有制基础上;
2、其发展变化反映了原始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
3、受自然选择规律的影响,表现出越来越多的婚姻禁例。
(三)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也叫个体婚制,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它要求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配偶,有配偶者在原终止前不得与第三人再建立夫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文明时代各普遍确认的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制的产生:
(1)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男女两性社会地位的变化,父权制代替了母权制。
(2)私有制的确立是一夫一妻制形成的根本原因。
(3)继承观念的产生是一夫一妻制产生的直接原因。为确定继承私有财产的子女确系父亲所生,丈夫开始要求妻子严守贞操。
一夫一妻制的特点:
(1)表现为男子对女子的奴役;它是两性冲突的产物,是片面的。
(2)具有不可离异性;比对偶婚牢固和稳定。
一夫一妻制经历的几个发展阶段:
1、奴隶制的一夫一妻制特点-公开的买卖婚姻、男尊女卑、野蛮的多妻制、妻子儿女处于无权地位。
2、封建制的一夫一妻制主要特色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3、资本主义的一夫一妻制以形式上的婚姻自由代替了包办强迫,一夫一妻制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
4、社会主义的一夫一妻制以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原则为特征。可见,群婚制是和蒙昧时期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和野蛮时期相适应的;一夫一妻制是和文明时期相适应的。
P2 聘礼是借婚姻索财?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婚姻是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的,而不是金钱。
如果是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P2 向第三者索赔?
对于丈夫有外遇,妻子是否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然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