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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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练习题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民法学练习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如下规定:第9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结合上述规定,论述我国物权法上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原则。
物权变动,就物权自身而言,指物权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运动状态。究其实质,是人与人之间对于权利客体的支配和归属关系的法的关系的变更。我国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的物权变动采意思主义与登记的结合,即债权形式主义,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我国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有公示与公信原则
(1)采意思主义与登记的结合,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发生变动时,除了需要当事人之间又债权合意外,还需要有登记的形式,才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意思表示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之间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就是这种意思表示,自成立时生效。
(2)要使不动产物权实际发生变动,仅有当事人之间的债权的意思表示尚有不足,还需有履行登记的形式。因此作为公示方法的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我国物权法就规定不动产物权的
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3)物权公示,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不动产登记,指把土地及其定着物的所有权和他项权利的取得、丧失与变更,依法定程序记载于专职机关所掌管的专门的登记簿上。我国物权法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首先,登记是不动产权属变动的生效要件;其次,我国不动产所有权、不动产使用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取得、设定、丧失和变更时,不经登记,不生效力。
(4)公信原则即物权的存在既然以登记作为其表征,则信赖该表征而有所作为者,即便其表征与实质的权利不符,对于信赖该表征的人也无任何影响。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信力,指登记机关在登记簿册上所作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具有使社会公众信其正确的法律效力。基于登记簿册上的登记的公信力,即使登记有错误或者有遗漏,因相信登记正确而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其所得利益也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