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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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一、背景近年来,我国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缺乏灵活性、待遇不公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障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目标和原则1.目标:通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更加灵活、公平、可持续的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障水平,确保他们老有所养。

2.原则:(1)公平性:确保不同级别、不同岗位的工作人员能够享受到相对公平的养老待遇。

(2)灵活性:建立个人账户制度,使工作人员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养老保险方案。

(3)可持续性:在制定养老保险方案的同时,要考虑到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确保未来能够持续向工作人员支付养老金。

(4)综合性:兼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将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相结合,实现综合性。

三、措施1.建立个人账户制度:每位工作人员都有一个个人养老账户,单位和个人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将根据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转入相应的个人账户中,指导工作人员退休时可根据个人账户的养老金金额来选择养老金领取方式。

2.灵活调整养老金发放年龄:根据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养老金的发放年龄,使退休后继续工作的人员可以延迟领取养老金,享受更高的养老金待遇。

3.提高养老金发放标准:逐步提高养老金发放标准,确保工作人员的养老金可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

4.加强监管和投资管理: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确保基金的安全和稳定,合理配置基金投资,提高养老金的回报率。

5.完善制度配套措施:完善相关的制度配套措施,包括退休与就业衔接机制、养老金调整机制等,确保制度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四、实施方案1.向工作人员宣传政策:通过多种渠道向工作人员宣传政策,明确目标和原则,解答工作人员的疑问,增强工作人员的参与和支持。

2.逐步推进:将分阶段推进,先在部分机关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总结经验教训,再逐步推广到全国范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1. 引言事业单位作为国家紧要的组织形式之一,其工作人员的福利保障问题始终备受关注。

为了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期望,本制度旨在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试点,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加强制度可连续性和公平性。

2. 改革目的本试点方案的重要目的是:—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水平,确保其退休后的生活质量。

—加强制度的可连续性,降低财务风险,保障养老金的稳定发放。

—提升制度公平性,减少不同人员之间的待遇差距。

3. 改革内容3.1 养老金缴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年满18周岁的在职职工按规定开始缴费。

•缴费基数以该职工上年度年平均工资为基础,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缴费比例暂定为职工个人缴费5%,用人单位缴费单位5%,合计10%。

•凡在事业单位服务满15年的正式工作人员,可获得养老金领取资格。

3.2 养老金计算和调整•养老金计算将采用个人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基数的综合方式计算。

•同时考虑通胀因素,确保养老金的实际购买力。

•养老金调整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更改挂钩,每年进行适度调整,以保证养老金的适度增长。

3.3 雇员退休年龄•为适应人口老龄化趋势,延迟退休年龄是必需的措施。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年龄渐渐推迟,依据国家政策渐渐调整。

3.4 养老金投资•养老金将进行多元化投资,以提高资产收益率。

•在投资过程中,应加强风险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养老金投资项目应重视社会责任和环境友好型投资,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5 养老金管理机构•设立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养老金征缴、发放和投资管理。

•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应具备专业经验和良好的管理本领,确保养老金的安全和稳定。

4. 试点范围和时期本试点方案将在全国范围内的部分事业单位进行试行,试点时期为五年。

试点单位将依照方案的要求和规定执行,依据试点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对制度进行调整和改进。

湘潭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全文

湘潭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全文

湘潭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全文湘潭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全文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发〔1996〕3号)和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发〔1995〕1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搞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养老保险的范围与对象(一)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机关”)中的全部工作人员(含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计划内临时工,下同)。

(二)各级编制部门认定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全民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中的全部工作人员。

(三)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人事、工资关系挂靠在机关事业单位或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人员(简称挂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四)中央、省在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按照省人民政府的同意部署进行。

在县、市、区的市属事业单位的全部工作人员,列入市直单位的养老保险范围。

原由民政部门管理的精简退职人员和地方军干所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人员不纳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其离休、退休、退职费仍按原渠道支付不变。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一)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征集标准1、基本养老保险金分为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两部分。

单位按养老保险范围内工作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与离退休、退职人员月离退休、退职费总额之和计提24%,个人按在职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计提3%。

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比例可随着养老保险费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挂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有聘用单位的,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单位缴纳标准与个人缴纳标准之和,每年一次性缴清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无聘用单位的,按每人每月54元收缴。

2、机关事业单位中原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从非在职人员中招收的聘用制干部,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中原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应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1995年12月底止补缴养老保险金。

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方案

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方案

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方案(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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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2016〕58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2016〕58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2016〕58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铜陵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2016年10月18日铜陵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扎实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120号)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地税局《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若干政策规定》(皖人社发〔2016〕3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自2014年10月1日起,为全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实施步骤(一)实施准备阶段(2016年9月30日前)。

召开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动员部署大会;研究制定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配套政策及业务经办规程;做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参保数据采集、录入工作。

(二)启动运行阶段(2016年10月1日起)。

全面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确保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下的全部在职和退休人员,包含公务员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定义•养老保险制度:指机关事业单位为在职和退休人员提奉养老保险服务的制度。

•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指负责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和运营的机构。

•在职人员:指机关事业单位下的在职员工。

•退休人员:指已经离职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第四条原则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遵从以下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养老保险待遇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2. 综合考虑个人和机关事业单位的经济经受本领。

3. 连续改进,渐渐完善制度。

第二章养老保险缴费制度第五条缴费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六条缴费比例依据国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共同负担,具体比例由国家相关部门确定。

第七条缴费计算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计算基数由国家相关部门统一规定,具体以个人实际工资收入为参考。

第八条缴费方式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缴费系统,采取在线缴纳、银行代扣等方式,确保缴费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缴费逾期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如未定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罚款和追缴。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享受第十条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由国家相关部门确定,依据个人缴费年限、缴费金额和退休时工资等因素综合计算确定。

第十一条养老金发放养老金发放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应当定时足额发放。

第十二条养老金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定期进行适当的调整以应对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三条失去享受资格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假如发生相应违法行为或者其他失去享受资格的情况,将依据相关规定暂时停止或停止其养老保险待遇。

包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包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包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27号,以下简称《自治区实施办法》)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际情况,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改革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改革我市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一)经我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和按规定已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的原编制内退休人员。

(二)中央、自治区驻包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和按规定已办理退休的原编制内退休人员,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可以分别参加市本级、旗县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休人员和遗属暂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范围。

(四)改革前(即2014年10月1日前,下同)已经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可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25•【字号】宁政〔2016〕88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2016〕8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现将《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宁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25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2015〕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市政府的部署要求,立足西宁实际和特点,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全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建立起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2016年底前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5.3万人参保的工作目标。

二、工作机制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决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进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检查落实工作进展情况,统筹部署各项工作,指导督促各县区、各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制订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 ,现予印发。

建立完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先行试点,积累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

国务院决定,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配套推进。

未进行试点的地区仍执行现行事业单位退休制度。

试点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妥善处理好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要组成试点工作小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改革方案。

各试点地区要按照《试点方案》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二OO八年三月十四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六届三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促进人员流动,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制订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逐步建立起独立于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独.裁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 ,具体比例由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因退休人员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

《南昌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出台_规章制度

《南昌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出台_规章制度

《南昌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出台_规章制度《南昌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出台发布时间:202X-12-22为推动南昌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开展,《南昌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日前出台。

根据《方案》,南昌将建立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公益一、二类的事业单位纳入实施范围《方案》划定了实施范围,即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以及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确定为公益一、二类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纳入实施范围。

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预算管理、分级负责、地方兜底、省级调剂”的原则,现阶段以县级为统筹单位。

市本级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县区(含开发区、新区)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由各县区负责。

鼓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南昌市将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体现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制度,以及相关资金保障、基金投资管理等有效配套制度。

与此同时,逐步推进组织实施,将实施范围内单位和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参保。

在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完成分类改革和人员编制管理全面规范的基础上,逐步将实施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全部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缴费;改革工作人员退休待遇的计发办法,鼓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逐步将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统筹支付。

重新核定退休待遇1月1日起,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对已完成参保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进一步补充完善基础管理信息。

由编制管理部门督促其他事业单位加快推进分类改革和人员实名制清理规范工作。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保险制度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权益,我国决定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介绍改革试点的方案。

一、试点范围1.1 起始地区:本试点方案将在全国多个地区进行实施,包括一线城市及人口较多的地级市、县级市。

1.2 参试单位:选择一部分事业单位作为试点单位,覆盖教育、医疗、科研等不同类别的事业单位。

二、试点内容2.1 提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试点单位的工作人员将适当提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以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2.2 引入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在试点单位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2.3 推进个人账户管理:将试点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与养老保险关联起来,实现个人账户管理和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

2.4 完善待遇调整机制:建立灵活的待遇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个人养老账户的累计金额,合理确定给付标准。

三、试点保障3.1 资金保障:试点单位将得到财政部门的支持,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营和充足筹资。

3.2 政策保障:试点方案得到相关政策部门的支持,确保试点的顺利开展和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

3.3 综合保障:加强试点单位的管理和指导,保证政策的贯彻执行,并及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四、试点效果评估4.1 评估指标:综合考虑试点单位的参与度、参保率、养老保金筹集留存、待遇发放等指标,对试点效果进行评估。

4.2 评估方法:采用问卷调查、数据统计等方法,定期对试点单位进行效果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调整和改进。

五、试点总结与推广5.1 试点总结:根据试点效果评估结果,总结试点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形成完善的总结报告。

5.2 推广机制:制定推广方案,结合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逐步推广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5.3 推广效果评估:对推广试点的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不断完善和优化养老保险制度。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参保范围(一)参保的事业单位范围。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1〕16号)等有关规定,目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

对于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的工作人员范围。

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

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编制和人事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各地在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期间,已纳入参保范围的编制外人员,应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相应转入本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其中,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前,下同)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可保留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一、背景与现状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养老保险制度也亟待改革。

目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发放标准不统一、个人缴费比例过低、养老金调整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为了改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我们制定了以下的试点方案。

二、试点范围和内容本次试点将在X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进行实施。

试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缴费比例调整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和缴费能力,适度提高个人缴费比例,以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

调整后的缴费比例为X%,个人和单位之间的比例为X:X。

2. 养老金计算公式改革目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金计算公式较为复杂,计算结果与实际工资收入存在一定差距。

本次试点将对养老金计算公式进行改革,以确保养老金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个人的工作贡献和实际工资水平。

具体的改革方案将在试点前制定。

3. 养老金调整机制完善目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金调整机制不够完善,导致养老金的购买力逐渐下降。

本次试点将完善养老金调整机制,确保养老金的调整与物价水平和个人工资变化相匹配,保持其实际购买力的稳定。

4. 养老保险制度信息公开为提高制度透明度和公众监督,本次试点将推动养老保险制度信息的公开。

相关部门将定期发布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养老金调整方案等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意见建议。

三、试点时间和流程本次试点计划从2022年1月开始,试点期为三年。

试点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试点准备阶段(2021年10月-2021年12月)在此阶段,制定试点方案、拟定试点地点和人员,明确试点目标和任务,配备相应的试点工作人员等。

2. 试点实施阶段(2022年1月-2024年12月)试点期间,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逐步调整缴费比例、改革养老金计算公式、完善养老金调整机制,推动养老保险制度信息的公开,收集试点期间的数据和反馈意见。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导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下面是聘才小编整理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内容,欢迎阅读!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在本次改革范围《实施意见》确定的单位范围为:河北省及中央驻冀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其中,事业单位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后的行政类、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对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被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实施意见》确定的人员范围为:参保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

对于编制外人员,要通过继续推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其养老保障权益。

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他们的离休待遇调整由中央单独制定政策。

改革之后,基本养老保险费做出如下变动1、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

2、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河北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和60%限高保底。

3、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

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苏人社发〔2016〕93号)

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苏人社发〔2016〕93号)

索引号:550232674/2016-00068发布机构: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发文日期:2016-03-31文号:苏人社发〔2016〕93号主题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现将《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2016年3月31日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8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及其编制内人员应参加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省级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省属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二)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三)驻宁部队原已参加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事业单位和人员(原不属于纳入民政部门安置的人员),暂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待国家政策明确后,再按政策执行。

二、经办和管理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级经办机构”)具体承担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

省级经办机构负责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养老保险费征收、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核定和支付、稽核、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社会化管理服务和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等工作。

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doc

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doc

2019年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近日,我省公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意味着养老金并轨政策在我省正式落地。

意见自10月1日起实施,明确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改革前参加工作的待遇水平不降低或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待遇水平衔接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告别“免缴费”时代,该政策也被解读为打破“铁饭碗”。

本月9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安徽版”出台。

新版养老保险制度力求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以及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意见以立足增量改革为原则,确保实现平稳过渡。

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个人缴费为工资基数8%根据《实施意见》,改革的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比例为20%。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比例为8%,由单位代扣。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随着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也亟待改革。

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他们对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有着更高的期望。

为了满足这一需求,我国决定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

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目的是改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待遇,并确保养老金的长期稳定支付。

试点方案将采取多种措施,以打破传统的福利发放模式,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首先,改革试点方案将推行个人账户制度,每个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将有一个个人账户,用于积累养老金。

个人账户的积累将根据个人缴费额度和服务年限进行计算,这将使个人的养老金待遇更加公平和可透明。

其次,改革试点方案还将提高个人缴费比例,以增加养老金的积累速度。

根据方案,个人缴费比例将逐步增加,以确保养老金的长期支付能力。

这将能够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待遇,更好地保障他们的晚年生活质量。

此外,改革试点方案还将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管理。

通过建立完善的基金投资机制和风险管理措施,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稳定增长和安全运作。

这将有效防止养老保险基金的滥用和浪费,保障养老金的长期支付。

在试点过程中,政府将加大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就业指导力度,以提高其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同时,也将加强对各级养老保险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改革试点方案的顺利实施和效果。

然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由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待遇相对较高,改革方案的资金需求也将相应增加。

因此,政府需要精确评估资金需求,并制定合理的资金调度和筹措机制。

其次,改革试点需要面对来自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同需求和意见。

不同行业和地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能对改革方案有不同的期望和反应。

因此,政府在制定改革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和意见,并进行合理的调整和解决。

最后,改革试点方案的实施需要时间和过程,可能会面临一些推动和实施上的困难。

政府需要制定合理的时间表和计划,并加强对改革试点的组织和协调,以确保改革方案按时实施并取得有效成果。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一、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变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亟待。

传统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财政负担过重、制度钻空子、待遇差距等问题,不能有效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需求。

因此,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试点具有重要意义。

1.解决财政负担过重问题:传统制度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由财政全额承担,造成财政压力巨大。

通过,可探索使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可持续,减轻财政负担。

2.建立公平和可持续的制度:传统制度中,相关待遇标准不公平,待遇差距明显。

通过,可以建立公平的待遇制度,提高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

3.探索新的制度运行方式:试点将提供探索新的制度运行方式的机会,推动养老保险制度创新,促进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试点方案1.试点范围:首先,在全国范围内选择数个具有代表性的事业单位作为试点单位,逐步推广至全国。

试点单位要覆盖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文化艺术机构等。

2.征收养老保险费:试点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根据工资水平、年龄等因素进行差异化调整。

不同职业、不同工龄的工作人员按照不同的缴费比例缴纳,以确保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

3.政府补贴:按照试点单位的需求和实际情况,政府可以对试点单位工作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进行适当补贴。

政府补贴的标准应根据实际财政状况和试点效果进行科学制定,保证补贴的可持续性。

4.养老金发放方式:试点单位的工作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应享受养老金待遇。

可以探索将养老金发放方式从一次性发放改为按月发放,确保养老金资金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5.养老金调整机制:建立合理的养老金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保障养老金待遇的稳定增长,提高养老金的实际购买力。

6.信息公开和监管机制:加强对试点单位的信息公开和监管,推动试点单位充分履行责任,确保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公开透明和规范运行。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引言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迅速变化,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尤其对于事业单位来说,养老保险的改革势在必行。

本文将围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展开探讨,并提出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

背景事业单位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教育、卫生、科技等公共服务事业,对社会稳定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却存在一系列问题。

首先,当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日益扩大,支出逐年增加,将严重影响事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缺乏灵活性和可持续性,无法适应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和经济形势的变化。

因此,亟需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改革方案,以确保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改革方案1. 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当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对于事业单位上岗人员的养老保障来说存在较大不足。

我们可以借鉴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经验,建立一个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提供,覆盖所有事业单位员工,补充养老保险由事业单位提供,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由员工自行购买。

通过多层次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降低养老保险的风险和压力,提高保障水平。

2. 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缺口问题是当前亟需解决的主要矛盾之一。

为了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应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首先,可以采取提高养老保险缴费率的方式,增加保险基金的收入。

其次,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和审计,确保基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此外,可以探索引入社会资本,通过投资运营等方式增加基金收益。

3. 优化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的优化是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目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较低,无法满足退休人员的生活需要。

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程度,适度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同时,可以建立差别化的养老保险待遇机制,根据个人缴费年限、职务等因素确定不同的待遇标准,提高待遇的公平性和激励性。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16〕54号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16〕54号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16〕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31日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89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养老保险费征收、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第三条组织、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养老保险改革工作。

第四条市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驻徐部队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并指导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各县(市)、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所属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具体做好社会保险的登记、缴费、退休待遇申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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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假自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发表评论
莱芜市第十七中学司纪永[学员] 2009年1月28日19: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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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习内容:
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8〕1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制订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 ,现予印发。

建立完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先行试点,积累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

国务院决定,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配套推进。

未进行试点的地区仍执行现行事业单位退休制度。

试点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妥善处理好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要组成试点工作小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改革方案。

各试点地区要按照《试点方案》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二00八年三月十四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六届三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促进人员流动,保障退休人员墓本生活,制订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逐步建立起独立于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 ,具体比例由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因退休人员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由单位代扣。

个人工资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
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3% ,以后每年提高一定比例,逐步达到8%。

有条件的试点省(市)可以适当提高起步比例。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可以继承。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详见附件)
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 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具体标准由各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方案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 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本方案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参加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三)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为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统筹考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为建立多得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事业单位的人才竞争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事业单位建立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

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人事部制定。

(五)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进一步明确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省级基金调剂制度。

具备条件的试点省(市)可从改革开始即实行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同的统筹层次。

三、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待条件具备时,与企业职工墓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使用。

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投资运营,确保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要做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工作,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

各级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工作。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账户基金随同转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到机关或企业时,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印[2001]13号)规定执行。

(三)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按照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提高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继续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四)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试点地区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适当充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经费,为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相适应的工作条件。

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制订和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加强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实施工作。

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要通力合作,密
切配合,加强与试点省(市)的联系与沟通,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工作。

四、改革的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分类改革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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