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社会法学派主要观点
法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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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张会凯 2010050035作为西方社会20世纪以来出现的一种崭新的学术派别,法社会学派所使用的社会实证方法和经验观察术对纯粹、僵死的法条主义,抽象、虚幻的自然法理念形成了不小的冲击,在众多西方法学流派中独树一帜。
法社会学是以社会法的方法研究法律现象。
其代表人物有马克斯·韦伯、埃利希、卢曼等。
一、法社会学派产生的背景(一)社会基础---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西方社会从19世纪末开始,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过度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
面对工业革命所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法律社会化”成为时代的潮流。
进入20世纪,资产阶级更是强烈要求利用国家权力和各种法律来加强对经济生活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因此“社会化的法律”成为时代的潮流。
同时,由于传统的法律思想和分析思路以不适应社会和法律实践的需要。
鉴于此,法学家借助于社会学家提供的新观念和方法,法律社会学应运而生。
(二)传统渊源---历代法哲学家的社会观点和研究方法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人们对社会、对社会与个人关系的了解以及对社会其他现象的观察早已出现。
从柏拉图的《理想国》到亚里士多德的社会观念,从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的社会思想到启蒙思想家对人与社会本质的看法,都包含了丰富的社会学因子。
例如,孟德斯鸠一直试图探讨社会环境对法的影响,注意在社会现实中研究法与其他社会现象。
显然,这些观点和研究方法都具有某种法社会学的倾向。
(三)方法论来源---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和社会学西方学者认为,法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论基础是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和社会学。
孔德从两个方面促成了法律的社会学运动。
首先,他开创的实证主义哲学主张运用自然科学的方式研究哲学,研究社会,认为哲学应该是实证的,其任务在于分析经验现象。
其次,他的社会学为法社会学提供了有效的研究方法。
基于此,他被认为是早期法社会学的创始人。
遗憾的是,孔德本人并没有将社会学的方法运用于法学研究。
但是,在他之后的斯宾塞、沃德、耶林等社会学家和法学家,运用其开创的理论,解释了法的社会根源、社会特征和社会目的,确立了法社会学的某些重要基础。
三大法哲学流派及其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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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马存利老师博客三大法哲学流派及其观点(学术类研究生参考)发表时间:2010-12-8 14:58:00 阅读次数:48 所属分类:研究生西方法哲学流派三大法哲学流派的比较图略一、自然法学派从古希腊、古罗马法学、中世纪神学至启蒙运动,再至20世纪后期和如今的后现代主义思潮,几经沉浮。
“时代越黑暗,则诉诸自然法和自然状态便越加频繁。
”(H. S. Maine)(一)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法的二元论:实在法v. 应然法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指出:法治具有双重含义,法律获得普遍服从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应制定良好的法律。
--- 只有制定良好的法律才是法罗马法时代的西塞罗(Cicéron,106-43BC):真正的法律是一种自然的力量,是一种永恒不变的由统治万物的神创造、裁判和倡导的适用于所有民族和各个时代的法律。
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
斯多葛学派:人可以运用自己的智慧去顺应自然与命运,万事万物的背后存在着一种普遍的理性。
(与雅典学派的区别在于雅典学派从经验出发)(二)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 永恒法:宇宙的统治者上帝安排的管理万物的规则* 神法:指导人实现超自然的法。
(圣经:永恒法的文字表现)* 自然法:永恒法中与人的事物相关的部分,人不能认识上帝,但人有理性,可以认识正当的行为,自然法就是作为理性生物的人对永恒法的参与。
高于人法,是实在法通向永恒法的桥梁。
* 人法(实在法):国家制定的法,源于自然法。
(三)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代表人物:格劳秀斯(Grotius, 1583-1645)霍布斯(Hobbes, 1588-1679)洛克(Locke, 1632-1704)孟德斯鸠(Montesquieu, 1689-1755)卢梭(Rousseau, 1712-1778)基本观点:自然法是与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联系在一起的,是人类社会形成之前的自然状态中通行的法则。
社会法学派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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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法律创新,完善法律体系
推动法律理论创新
01
社会法学派鼓励在法律理论方面进行探索和创新,为法治建设
提供新的思路和方向。
完善法律制度体系
02
社会法学派认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是法治建设的基础,要求
不断推动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加强法律实施和监督
03
社会法学派强调法律实施和监督的重要性,要求加强执法力度
04 社会法学派对法律制度的 评价
法律制度与社会需求适应性评价
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制度的制定应当与社会需求相适应,反映社会现 实和时代精神。
评价法律制度与社会需求的适应性时,需要考虑社会结构、经济发展水 平、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因素。
适应性强的法律制度能够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 义。
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
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联系
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宗教、习俗等存在密切联系。这些社会规范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了 社会规范体系。
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
尽管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存在联系,但它们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区别。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特点,而其他社 会规范则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等方式来保证实施。
法律与道德关系
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与道德相对独立,法律可以独立于道 德标准而存在;自然法学派则主张法律与道德紧密相连, 不符合道德标准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
法律发展
社会法学派强调法律应随着社会变迁而发展,以适应社会 需要;自然法学派则认为法律的发展应遵循永恒的道德原 则。
与分析法学派比较
01
研究重点
探讨法律制度改进方向时,需要关注社会变革、科技创新、国际趋势等因素对法律制度的影 响。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2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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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中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观点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中,各学派各有自己不同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比较而言:(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其一,关于法的本质。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
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其四,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归纳而言,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2)、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是:其一,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而不是什么自然法,由于这种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和真实存在着,因而也叫实在法或实证法。
至于其他所谓的“法”,如自然规律、自然法、荣誉法则,只是有比喻意义,不值得研究。
其二,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
其三,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
至于政治道德等价值观念、意识形态与法律并无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因此不能从政治上和道德上对法进行评价,即不存在什么道义与不道义、良与恶的问题。
“恶法是法”。
其四,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是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为宗旨的,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可以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
在分析主义法学法律观指导下的西方法律实践活动,使西方在其后的几十年里,法律规则迅速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规则体系,几乎涉及了人的一切生存领域。
法理课资料:西方法学主要流派+法治原理及中国法治(请勿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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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独立 5.法律程序 6.法治精神
一、法治的沿革 (一)西方法治的沿革 (二)中国法治的沿革 二、法治的概念及其构成 (一)法治的概念 1.法治概念诸论 个体行为角度、国家治理角度、国家政治角度、社会一般状态角度 2.法治概念 一定政治体所呈现出来的良法权威至上状态
(二)法治的构成要件 1.法律具有至上权威 纵向上,没有比法律更高的权威 横向上,没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主体 2.法律良好 ○法律内容良好 人权:自由 平等 财产 民主:地位 运行 救济 科学:确认 保障 ○法律形式良好: 富勒-法律内在道德性: ①一般性 ②公布(公开性) ③不溯及既往 ④明确性 ⑤不矛盾(协调性) ⑥不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可行性) ⑦稳定性 ⑧官方行为和法律的一致性 三、法治的实现条件 (一)商品经济是法治的经济条件 独立 产权 平等 规律 (二)民主政治是法治的政治条件 公民地位
(二)分析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及其观点 1.创立时期 边沁(1742-1832),英国思想家,功利主义的创始人。主要著作《道德与立法原 理》。 边沁的基本思想:(1)法是“国家权力处罚犯罪的威吓性命令”。(2)法有“实际的 法”与“应当的法”之分。(3)法学有“注释法学”与“评论法学”之分。 边沁的上述思想为实证主义法学奠定了理论基础。
(3)斯多葛学派 代表人物有芝诺、克吕斯帕斯等。 自然是某种和谐的秩序,是人类的理性;根据理性,一切人是平等的;法律应体现这 种理性。 2.古罗马 (1)西塞罗:《论共和国》、《官吏篇》、《法律篇》 法律是正当的理性 制定法应符合自然法 (2)五大法学家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https://img.taocdn.com/s3/m/f8812f50ad02de80d4d840c9.png)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法上之法-----自然法学派自然法,是西方历史上最古老的法律思潮。
它源远流长,多经波折,一直延袭到今天,我们大体可以划分为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近代自然法(古典自然法)、现代自然法(复兴自然法)这么几个历史阶段。
一、古代自然法观念的形成1法有自然法与人定法之分。
2自然法的本质是正确的理性。
3自然法是正义的基础。
4不符合自然法的人定法是无效的。
二、中世纪的神学主义自然法三、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的推进与特征(一)理性主义。
(二)个人主义。
(三)激进主义。
(四)分权主义。
(五)社会契约论。
四、现代自然法学的复兴自然法观念和自然法理论不会消失的原因在于:第一、一定意义上说,“自然法”是对任何不正义法的一种对抗。
第二,代表资产阶级根本利益的法官需要“自然法”。
五、自然法学的具体内容、思想传承和演变(一)西塞罗:理性与德性(二)格老秀斯:人性与理性(三)霍布斯:利维坦与君主专制(四)洛克:自由与权力分立(五)卢梭: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论(六)潘恩:民主与共和(七)罗尔斯:正义论(八)马里旦:自然法的本体论与认识论(九)富勒:程序自然法与实体自然法(十)德沃金:人权与权利六、新自然法学与古典自然法学的区别第一,古典自然法理论是新兴的革命的资产阶级推翻封建制度,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和法制的理论旗帜,新自然法学则是资产阶级已经成为社会进步的障碍时的意识形态,其出发点和归宿都是维护资本主义制度。
第二,古典自然法学家所说的“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具有先验性和绝对性。
第三,自然法不是本体论意义上的自然法,而是认识论和方法论意义上的自然法。
七、自然法思想对西方社会的影响与运用(一)人权原则(二)契约原则(三)主权在民原则(四)分权原则(五)法治原则八、自然法的真谛与精神德国学者特洛厄尔奇说:对自然法的信仰,乃是西欧政治思想之独特标志。
这种信仰一方面承认了有一种人性共许的法律的存在,另一方面肯定了人类的基本权利。
在职法硕法理学析西方三大主流法学学派的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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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西方三大主流法学学派的主要观点摘要:西方三大主流法学学派产生于19世纪前后,它们相互影响,而又各自发展,每个学派都有重要的著作和代表人物,其观点鲜明,立场清晰。
自然法学派强调法的价值取向,强调法的公平、正义、理性,强调实在法应服从自然法,服从公平、正义等根本理念。
分析法学派强调法学研究的对象为实在法,即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实证研究,它把道德排除在法学研究范围之外,也不顾及法律在具体应用中的千差万别,认为恶法和良法都是法。
社会法学派则强调法的社会性,从社会的角度阐述法的性质和作用。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正文:在西方,每次社会大变革时期,自然法学总是作为一面旗帜,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大方向,通过对法律规则、法律规范或者法律制度的逻辑分析和语言分析,形成法律的一般概念、原理和体系。
分析法学作为一种法学研究方法,一直延续至今,对后世产生了很大影响。
而社会法学派是在社会学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实证主义的法学思潮,也是三大主流法学学派中产生最晚的学派。
本文试从三大主流法学学派的产生、著作、代表人物等方面简单阐述它们的主要观点。
一、自然法学派(一)学派的基本情况自然法学派是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它主要分为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复兴自然法学派)两个部分。
自然法学派的学说是法学世界观的理论体现,特别重视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是新兴资产阶级用以反对封建压迫、民族压迫和教会神学的法律思想。
(二)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古典自然法学派产生于17、18世纪,是在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
启蒙运动后,自然法理论终于变成一个独立的理性主义思想体系。
自然法学说认为,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
社会法学派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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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二)社会工程法学——庞德
那么法律通过什么方式来保护利益呢?庞德认为 主要是把利益上升确认为权利,并把它们及相对 的义务归之于法律上的人,同时还要有维护权利 和强制义务的补救办法。 如何进行利益的权衡,价值选择的方法 经验的方法 理性的方法
观念的方法
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自然法观点
福斯特:探究立法精神(无罪) 理由2:法律精神重于法律文字 (1)法律谚语: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 反法律本身 (2)应该根据显而易见的目的来解释实定法 (3)刑事立法的主要目的是组织人们犯罪,一个人生命 受到威胁时的自我保护本能是不受法律威慑的。——调 和自我防卫和故意杀人 (4)审判官通过解释纠正明显的立法错误和疏漏不会取 代立法者意志,只是使其意志得到实现
民意检查结果:公众普遍(九成)支持宽恕被告或给予象征性 惩罚后释放
反驳:司法一定要遵循能严格和正式的规则,不能有主观因素: 检察机关不起诉,陪审团做出无罪判决,行政长官赦免或减刑, 这些都可以使被告摆脱惩罚,都是带有主观随意性的途径。
社会法学派
一、社会法学派的核心观点
二、社会法学派的产生和发展
布莱克极力反对这种传统主张建立一个不参与法律评价不干预法律生活的纯粹法律社会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五伯克利学派针对布莱克的纯粹法律社会学主张诺内特发表了为了法理社会学强调法律社会学必须是法理学社会学并明确提出伯克利学派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纲领包括
社会法学派
17级国际法徐莞馨
洞穴奇案
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为了生存, 大家约定抽签吃掉一人,牺牲一个以救活其余四 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提议人,不过抽签前 又收回了意见,其它四人却执意坚持,结果恰好 是威特摩尔被抽中。获救后,这四人律发展的中 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 社会本身。”
第九章 社会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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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连带主义法学 • 由法法学家狄骥依杜尔克姆的社会学理论创的一社会法学。 后详述。 (4)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北欧法学和乌普萨拉学派 • 是20世纪初在瑞典乌普萨拉大学中产生的一个社会心理学法 学分支,创始人为该大学的A.海耶斯特勒姆和丹麦的罗斯。 • 标榜批判“形而上学”,认为分析法学和价值法学都是形而 上学。法律是一种社会事实,是为社会安全建立起来的以人 为齿轮的社会机器,是关于行使武力的规则,是权力的工具; • 认为社会上大多数人之所以服从法律,并不是因强制,而是 出于习惯。不过认为强制的威胁是保证这种服从的最重要娥 心理因素。
• 在国家出现以前法律就已经存在,作为社会秩 序的法律,是一种实际上的法律或“活的法 律”。
• 活的法是生活中真正发挥作用的法,能建立社 会秩序的东西,甚至就是社会秩序本身。这种 法存在于社会和各个方面,表现形式多样,有 风俗习惯、社团规章等。 • 在司法中法官应该自由的去发现这些真正的法, 因此,法官有自由裁量权,还有实际上造法的 权利。
参考文献:
• 1、孙文恺:《社会学法学》,法律出版 社2005. • 2、朱景文:《现代西方法社会学》,法 律出版社1994.
思考题:
• 1、社会法学产生的历史背景是什么? • 2、社会法学的法律观的核心是什么? • 3、社会法学的价值何在?
第二节耶林的法学思想
• 一、生平与著作 • 二、学术历程:从概念法学 到目的法学 • 三、“为权利而斗争”
• 因此,社会被看作是个人权利的共同体,虽社 会目的具决定作用,但它要通过同时促进个人 目的才能实现。 • 此“目的”非抽象的目的,而是决定目的的具 体事实,即“目的原因”。为后法社会学发展 确立了方向。 • 发端于椰林的现代法学三个特征: 1、对概念法学的批判; 2、转移法学研究者的视点,由研究法律之性质 转向侧重研究法律之鹄的(bull’s eye),由研 究作为手段之权利转向侧重研究作为目的之利 益; 3、司法行政理论。(庞德)
社会法学派批判概念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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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学派批判概念法学
社会法学派是现代西方法学的一个主要流派,它强调法律的社会目的、作用和效果,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
社会法学派批判概念法学的主要观点如下:
1. 法律的独立性:概念法学认为法律是一个独立的、自给自足的体系,不受社会、政治和经济因素的影响。
社会法学派则认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受到社会、政治和经济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2. 法律的确定性:概念法学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认为法律规则应该是明确和具体的。
社会法学派则认为法律的确定性是相对的,法律规则在不同的社会和文化背景下可能有不同的解释和适用。
3. 法律的形式主义:概念法学倾向于关注法律的形式和结构,忽视法律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
社会法学派则认为法律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是评价法律的重要标准,法律应该关注社会问题并为社会服务。
4. 法律的中立性:概念法学认为法律是中立的,不偏不倚地适用于所有人。
社会法学派则认为法律是具有价值取向的,反映了社会中的权力关系和利益冲突。
总之,社会法学派批判概念法学的观点强调了法律与社会的紧密联系,认为法律是为了实现社会目标和解决社会问题而存在的。
这种观点对于理解法律的本质和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法学的主要流派及思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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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学的主要流派及思想内容摘要:西方社会在进入20世纪初后产生了社会法学。
社会法学强调研究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实效、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法的联系等。
社会法学大概可以分为两个流派,即社会学和法学流派。
关键词:产生背景、主要流派、特点、基本思想、社会法学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
在这个时期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西方国家在新的矛盾推动下,社会本位的法权要求日益高涨。
尤其是经济学和社会学的发展,促使西方法学研究方法及指导思想发生变革。
“实用主义和怀疑主义成了这一时期社会思潮的主流,受此影响人们认为传统的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变化的社会对法律的要求,社会需要一种新的法学理论解决现存的社会问题。
”○1社会法学即是在此背景下形成的。
在这一时期社会法学的研究者们主要可以分为社会学和法学两个流派,孔德、韦伯、斯宾塞等代表社会学流派,他们的思想对后来的社会法学起了启蒙作用,但是由于他们的法学理论都是属于社会学的范畴中,因此他们的学说一般被称为“法律社会学”。
对他们的思想本文不多论述。
法学流派主要代表有德国的耶林、赫克,奥地利的埃利希,法国的狄骥,美国的庞德和霍姆斯。
他们是受到社会学理论影响的法学家,他们的理论属于法学范畴,因此他们的学说被称为“社会学法学”。
本文主要对这一流派的思想进行论述。
“目的法学”的代表人物——德国的耶林。
他主张法律的目的是在个人目的和社会目的之间形成一种平衡,是个人的存在既为自身也为社会。
他的著名论题是“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
”○2个人通过斗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实际上是通过主张自己的权利来维护法律,并通过维护法律来维护社会所不可缺少的秩序。
“利益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德国的赫克。
该学派发挥耶林关于法律是保护“社会利益”或“共同利益”、反对威胁“社会利益”的个人利益。
不过他又把耶林的理论同强调法官的自由意志密切结合起来。
社会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https://img.taocdn.com/s3/m/6c4bf1a3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e7.png)
社会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概述•法社会学理论•社会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及其思想•社会法学派的研究方法•社会法学派的主要研究领域•社会法学派对现代社会的影响与贡献01社会法学派概述定义与背景社会法学派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强调法律与社会、经济、政治等社会因素的相互关系。
该学派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对当时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的批判和反思。
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不是孤立的,而是社会现象的一部分,应该从社会的角度来研究法律。
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是社会产物,反映社会利益和社会秩序。
法律的社会性法律的功能性法律的相对性法律不仅具有规范功能,还具有社会控制、社会整合等功能。
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受到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
030201社会法学派的核心思想与其他社会学派的关系与自然法学派的关系社会法学派批判自然法学派的绝对主义和理性主义,强调法律的社会性和相对性。
与分析法学派的关系社会法学派批判分析法学派的法律形式主义,强调法律与社会因素的相互关系。
与其他社会学派的关系社会法学派与其他社会学派如历史法学派、经济分析法学派等有密切联系,共同关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02法社会学理论法律是社会规范体系的一部分,与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宗教等)相互作用,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法律反映了社会分层和不平等的现实,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分配,维护社会结构。
法律与社会分层法律对社会组织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如公司法、行政法等促进了各类社会组织的建立和规范运作。
法律与社会组织03法律与文化传承法律作为文化的一部分,既受文化传承的影响,也通过法律手段促进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01法律与社会发展的互动法律既受社会发展的推动而变革,同时也对社会发展产生反作用。
02法律与科技进步科技进步对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如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推动了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
法律的社会控制功能01法律通过设定行为规范和制裁手段,实现对社会的控制,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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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社会法学派主要观点简介(一)孟德斯鸠:社会与法的精神在西方,法律社会学的历史渊源却可以追溯到18世纪法国的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用了将近20•年的时间完成了自己的主要杰作《论法的精神》。
他曾感概地说:“我毕生精力耗尽于《论法的精神》一书”。
这部巨著中,他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自己对哲学、社会学、法学观点,把社会现象同物质环境、地理状况、文化历史传统联系起来考察研究法律,认为各国的法律应有自己不同的体系及其法的精神,应注意影响法律产生、运行的环境因素、存在条件,强调万事万物都有法,都要用法来衡量,不能把法律看成是孤立的社会现象,而要在广阔的社会背景下分析法律,在法律与各种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的联系之中把握法的精神。
在孟德斯鸠看来,一国的法律是与该国的具体情况、地理气候等因素相联系的。
也即法律同政体、地理、气候、自由、贸易、人口、宗教、风俗习惯等都有关系,这些关系相互作用综合的结果,就构成了“法的精神”。
所以,现实社会中的法律并不是一组普遍有效的法律原则的反映,而是特定社会的“法的精神”的组成部分。
“为某一国人民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人民的;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然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他主张,法律作为文化的一部分,是随着广泛的文化趋向或立法者的思想而变化的,法律不仅在空间上发生变化,而且因时而变。
例如,他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对法律的作用,认为,地理位置和地理格局对法律有重要作用,在拥有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专制,因为“如果奴役的统治不是极端严酷的话,便要形成一种割据的局面,这和地理的性质是不能相容的”,在这种地理环境下,就难以实行与民主、共和、•法治相通的政治法律制度,但是,在欧洲“天然的区域划分形成了许多大小不等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法治和保国不是格格不相入的。
”关于土壤与法律的关系,他认为,肥沃的土壤使人眷恋家园和生命,缺乏毅力,而贫瘠的土地使人能艰苦奋斗,意志坚强,因此在肥沃的土地上,容易和适宜建立专制制度,法律内容比较简单,在贫瘠的土地上,容易和适宜建立民主共和制。
(二)萨维尼:法律与“民族精神”萨维尼是19世纪德国著名的保守派政治家和法学家。
当时的德国,政治分裂,法制混乱。
为了实现国家的统一,改变政治分裂的局面,有的学者倡议制定统一的德国民法典,完成统一德国的立法任务。
作为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萨维尼却极力反对。
他认为,19世纪初德国法律的法典化“是一个灾难”。
在他看来,当时的德国,既不具备制定一部法典的能力,客观上亦没有为一部法典的生命力所凭恃的社会、历史基础。
因为,法律不外是特定地域人群的生存智慧与生活方式的规则形式,法律的本质在于人类生活本身,是一个国家民族的历史所凝聚、沉积的这个民族的内在信念与外在行为方式,决定了法律规则的意义与形式,法律与民族情感和民族意识逐渐调适,才能赋予法律存在的功用与价值,而法的功用和价值,也正在于表现和褒扬民族情感与民族意识。
正因为此,立法的任务在于找出民族的"共同信念"与"共同意识",经由立法形式妥善保存与承认,立法可以发现并记载这一切,但却决然不可能凭空制造出这一切,那种希望制定一个详尽无遗的法律制度,创制出一个崭新秩序的企图,只会摧残现实,增加现实的不确定性,最终使得法律失却规范人事、服务人世的功用与价值。
在民族生活本身尚未整合成型,贸然立法,其法律的根基必然浅薄,甚至与民族生活两相忤逆,新法颁行之日,必是对生活本身的摧残之时。
在此思想支配下,他强调,法律既不是理性的产物,也不是人的意志的产物。
法律同民族语言一样,有自己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在各个民族中,久而久之会形成种种传统习惯,不断适用这些传统习惯,便逐渐形成了法律规则。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性主义立法观点只是幻想,法律像语言、风俗、习惯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精神”的重要表达形式之一。
“法律随着民族的发展而发展,随着民族力量的加强而加强,最后也同一个民族失去它的民族性一样而消亡”。
所以,法律远不仅是规则或司法判例的累积,它所反映和展示的是整个民族文化的概貌。
如果不将法律置于它所赖以生存的社会领域中加以观察,那么就谈不上对法律这一社会现象的真正的理解。
萨维尼对历史方法的偏爱以及对“民族精神”概念的简单化,经常受到批评,但他把法律置于历史视野之中的尝试,是把法律纳入社会中进行研究的重要一步。
在反对法律法典化的论战中,萨维尼的观点对后来的法律社会学的发展具有非常深远的影响。
另外,从他的著作中还可以看出,萨维尼已经敏锐地意识到法律同民族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密不可分的联系,法律的发展变化,源于本民族和社会的内部,这也是他的理论在法律社会学研究领域至今仍占一席之地的原因之一。
(三)庞德:法律与社会工程庞德成长于19世纪末美国动荡的年代,在新旧世纪之交,置身于现代社会之中,经受了各种思想的冲击,他对传统的法学和法律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展开了全面的挑战。
他认为,19世纪末的法律已经变成了一种死板的、一成不变的法律,跟不上时代的步伐,他称之为“机械法学”,美国法律系统有严重的缺陷,它不太关注社会正义而过分关注个人权利,把最有意义的社会问题只当作私人纠纷来处理,法律深陷在自然法形而上学的观念里。
他从“有用即是真理”的实用主义哲学出发,认为应当把法律作为一门社会工程来研究,工程是一种过程,一种活动,而不是一堆知识或一种固定建筑工序。
为此法学家、法官、法学者应当和上一世纪有所不同。
他认为,不要去争论法的本质和形式问题,要关心法的实际作用和效果;不要空谈法的意志和“本质”,一切都为实现法的目的着想,衡量法的标准,主要看它是否有用,是否产生效果,而不是它抽象的内容。
现在着里需要研究的是法的秩序,是法的利益和需要。
社会工程法学就是要研究秩序而不是去争论法的性质,要考虑利益、主张和要求,而不仅仅考虑法定的权利;要考虑把人们面前要做的事做到什么程度,而不仅仅考虑怎样去做它;要考虑一种体制如何活动,而不仅仅考虑它是否有条不紊或完美无缺;要根据法律秩序——法律主体活动,而不是根据法律——经验和制度来考虑;要注意考虑调整各种关系或调和、协调各种不同的主张和要求的活动,而不是调整、调和、协调本身。
总之,“我们越是清楚地认识到我们正在做什么和为什么这样做,则我们的社会工程将越有效。
”正是从这一理论出发,他认为,社会法学研究的范围和目的应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实际社会效果,而不是封闭的规范体系和概念。
第二,结合社会学研究和法学研究,为立法作准备。
传统的立法准备工作是研究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这虽然是立法的好基础,但单纯对法律条文进行比较是不够的,更为重要的是研究这些法律的社会作用和产生的实际效果。
第三,研究使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这一点在过去是完全被忽视的。
分析法学家仅对各种法律规则的内容进行逻辑分析,认为国家必须以武力保证法律生效,如果不生效,则问题不在法律,而在国家。
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是从民族生活中自动演变而来的,因而它会自动地起作用,如果不起作用,仅仅证明法律没有明确地表达民族精神和历史经验。
哲理法学派认为抽象的正义就会使法律发生实际效力,因此,人们只关心法律是否合乎抽象的正义,如果它不合乎正义,则即使不生效也毫无关系。
与这些学派不同,社会法学家必须注意法律作用,研究法律的适用。
必须记住:法律的生命就在于它的适用。
因而,迫切需要认真科学地研究如何使大量的立法和司法判例得以生效。
第四,对法制史进行社会学的研究,即不是仅仅研究法律原理和原则如何演变,仅仅把它们当作法律资料,而且还要研究这种法律原理和原则在过去发生了什么效果以及是如何发生的。
也就是说,社会法学家要求对以下问题从社会学的角度进行研究:(1)过去的法律怎样在社会、经济和心理等条件下成长以及成长到什么程度;(2) 法律怎样使自己与这些条件相适应;(3)如果现在我们以过去的法律为基础,或不以它为基础,又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
第五,研究如何使各个案件能合理地和公正地得到解决。
人们往往为了追求法律无法达到的确定程度,而牺牲了在个别案件中应有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要求。
为此,需要研究依不同情况适用法律的制度,包括司法活动之间的关系的研究。
第六,研究如何使法的目的更有效地实现。
庞德从实用主义哲学出发,极力主张重视“生活中的法律”,•鄙弃“书本上的法”,强调在行动中研究法,他认为,“法律是知识和经验的集合体”,经验是法的渊源,法官判断案件应当主要依靠经验而不是法律规则。
他说,任何法律都赶不上社会的发展需要,法律永远概括不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法官应通过创造性的立法活动,使法律赶上社会前进的步伐。
他主张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应当“自由发现法律”,用自己的自由意志来代替、创造法律,不必完全拘泥于立法的约束,只靠成文法是不够的。
为此,法学界把庞德的这一思想称为“经验主义法源论”或“法官造法论”。
在谈到法律的概念时,他指出法律有三层含义,一是法律秩序;二是权威性资料;三是司法行政过程。
概括地说,法律就是一种制度,它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使用权威性律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
(四)霍姆斯:法律与实用主义到了1880年,美国已取代英国,成为西方第一工业大国。
此时,霍姆斯感叹道:“令人吃惊的是,我们现在的司法判决沿用的竟然还是亨利四世时代(公元11世纪)制定该法律的理由。
”从法律思想上讲,美国独立以来,一直沿袭的是传统的自然法学、欧洲历史法学和实证分析法学思想。
英国式的保守严谨的法学态度一直牢牢地控制着美国法官,法学家日益成为一个保守的集团,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格格不入。
19世纪末,一场对保守思想的反叛运动开始出现,这就是现实主义法学运动。
它对现实社会生活采取一种更富经验更具实用的建设性态度。
这种反叛断言,法律不是僵化的制度,而是适应人的需求的社会事实。
大胆的怀疑和新理论、新原则的提出是这一时期现实主义法学的共同特色,尽管还没有提出系统的理论,但其创新精神足以引起美国思想界的强烈震动。
实用主义思想的最大特征是对传统的绝对主义观念提出怀疑,提出真理是相对的主张。
正如霍姆斯所说的:“我们对真理‘口味’如同我们对咖啡的‘口味’一样武断,因而是否有客观真理呢,我要留给职业哲学家去解决。
”实用主义轻视那种固定的教书式的理论,强调实际经验。
在法律领域,怀疑规范与逻辑的作用。
霍姆斯多次强调:“法律的生命始终在于经验而从来不是逻辑。
”实用主义所谓“经验”实际是指人们对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的感受,这些感受通过人而结合为集体,并接受国家法法律的认可。
霍姆斯与以往的法学家最大的不同点在于他不是从学者而是从一个法官的角度去探讨法律。
1.法律的定义。
独特的法官视角使霍姆斯认为“法律是对法院实际上将作什么的预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