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股权转让协议范本常见的风险和免责条款
股权转让协议范本常见的风险和免责条款一、前言本文将就股权转让协议中常见的风险和免责条款进行介绍和分析。
股权转让协议是股权转让双方在转让股权的过程中达成的协议,通过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转让双方的利益。
二、常见的风险条款1. 不可抗力风险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不可抗力是一种常见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因素造成的不可预见的、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
对于不可抗力风险,协议中通常会规定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股权转让延期、中止或解除的相关规定。
2. 经营风险经营风险是指股权转让后特定企业面临的经营环境、市场竞争、政策改变等因素带来的风险。
协议中常规定,受让方须自行承担由于企业经营风险导致的盈利或亏损,转让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3. 涉诉风险涉诉风险是指因股权转让产生的纠纷或争议可能涉及到的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
协议中通常会约定,在涉诉风险发生时,双方将积极配合解决问题,并承诺不进行恶意诉讼,如若涉及到诉讼或仲裁,双方同意依照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解决。
三、常见的免责条款1. 信息真实性免责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为保证交易双方信息的真实性,通常会有免责条款对信息真实性提出要求。
转让方承诺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但如果因信息提供方故意或过失未提供真实信息,造成受让方损失的,转让方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2. 第三方免责第三方免责是指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若涉及第三方的行为或责任,转让方不承担责任。
协议中会明确规定,若第三方行为或责任导致交易发生争议或损失,受让方同意对第三方独立追索权利,并不向转让方追究责任。
3. 审查义务免责协议中通常会明确约定转让方已向受让方提供了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并提醒受让方应充分审查相关资料和信息。
如果受让方未充分审查或因未审查致使交易发生争议或损失,转让方将免责。
四、总结股权转让协议范本常见的风险和免责条款在保护交易双方权益和明确责任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转让双方应根据自身需求,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相关的风险和免责条款,以降低交易风险并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怎样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2024年版7篇
怎样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2024年版7篇篇1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协议一、协议目的及定义本协议旨在明确在2024年股权转让交易中,关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标准与程序。
股权转让是指企业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移给其他人的行为。
本协议的效力认定是为了确保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公平性和透明性。
二、合同双方1. 转让方(下称“甲方”):持有目标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或法人。
2. 受让方(下称“乙方”):拟购买目标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或法人。
三、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要素1. 合同主体的合法性:甲乙双方必须具备签署合同的法律资格,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股权转让合同必须是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 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4. 股权转让的合法性:股权必须是甲方合法持有的,且转让行为不违反公司章程、合作协议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 股权转让价格的合理性:股权转让价格必须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四、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及审查1. 合同签订:甲乙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股权转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合同审查:股权转让合同应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查,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同时,双方可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查。
五、合同的生效条件1. 合同签署: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2. 审批手续:如涉及国有资产转让,需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如涉及外资准入,需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3. 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确保股权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六、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旦合同满足生效条件并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该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合同的履行与争议解决1. 合同履行:甲乙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 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
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解析的研究分析与应用
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解析的研究分析与应用股权转让是现代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一个环节,但它背后涉及的法律问题却往往让人感到困惑。
很多人只看到股权转让带来的经济利益,却忽视了法律风险。
这篇文章就从多个角度来分析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复杂的领域。
首先,我们要明确股权转让的概念。
简单来说,股权转让就是一个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另一个人或法人。
这个过程看似简单,但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却不少。
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来探讨。
一、股权转让的法律框架1.1 法律依据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公司法》和《合同法》。
根据《公司法》,股东享有转让股份的权利,但前提是要遵循公司的章程和股东会的决议。
这一点很重要,很多人对章程的忽视,往往导致转让失败,甚至引发法律纠纷。
1.2 股东权利与义务在转让股份时,转让方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这包括通知其他股东的权利,以及在必要时征得他们的同意。
这些看似繁琐的步骤,实际上是为了保护每个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果不遵守,可能会面临被起诉的风险。
二、股权转让的实务操作2.1 转让协议的签订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双方需签订转让协议。
协议中要详细列明转让的股份数量、转让价格以及付款方式等细节。
这些条款看似简单,但其实决定了日后的权利义务。
如果协议模糊,容易产生争议。
2.2 股权变更登记签署协议后,股权变更登记是必须的步骤。
这一过程通常由公司登记机关负责。
转让方需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包括股东会决议、转让协议等。
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项,可能会导致登记不成功,影响股权的合法性。
2.3 税务问题股权转让还涉及到税务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股权转让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不同地区的税率可能有所不同,所以转让方在进行股权转让前,最好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以免因税务问题引发额外的麻烦。
三、股权转让的风险分析3.1 法律风险股权转让最大的法律风险在于合同的有效性。
如果转让协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再审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再审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作者: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期:2019年5月20日股权转让纠纷是公司法纠纷的主要类型之一。
近五年来我院辖区被再审的公司法纠纷案件中,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数量最多。
为更好地实现公司法相关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功能,提升案件审判质量,我们对近五年来被再审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进行分析梳理,选取问题突出的典型案例,总结此类案件的再审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一、典型案例案例一:涉及标的“股权”定性问题龚某与梁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梁某将其持有的A民办学校100%股权转让给龚某,股权作价60万元。
”后龚某认为梁某不具有转让A民办学校的主体资格,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系争《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判令梁某返还已收到的转让款20万元。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梁某向龚某返还转让款20万元。
该案再审发现问题:A民办学校不存在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需判断一审判决使用“股权转让纠纷”案由是否有误。
案例二:涉及股权代持及复数转让主体的股权转让B公司全体股东王某、陈某等7人共同签订《关于B公司股权、债权转让的决议》,约定B公司股权、债权等全部打包转让给王某。
陈某为B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名下部分股权系替其余6人代持。
后部分股东认为王某未按约定足额付款,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剩余款项。
一、二审法院的审理焦点在于系争《决议》是否明确约定了“打包价”即为王某应支付的金额。
该案再审发现问题:当事各方的初始出资比例、系争《决议》签订时B公司的实际股权结构、“打包价”是否覆盖王某自己的股权等案件基本事实均未查明。
案例三:涉及判决超越当事人诉请彭某与张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某将持有的C公司股权作价10万元转让给彭某。
后因协议没有履行,张某欲解除该协议。
彭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系争协议已经解除并驳回彭某诉请。
该案再审发现问题:彭某仅诉请法院确认系争协议有效,一审在判决主文中确认系争协议已解除是否超出了彭某的诉请范围。
自然人股权转让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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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权转让是公司治理中常见的一环,但在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影响着企业的稳定发展和股东权益保护。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疑难问题探析
当的做 法。 此基础 上 , 在 笔者提 出效力过 失责任理论 以解 决股权转让合 同当事A- N的权利义务关 系。 e _
关 键 词 : 商投 资 企 业 股 权 转让 效 力过 失责 任 外
一
、
问题 的提 出
二 、企 业章 程对 股 权 转 让 的预 设 性 规 定 与
按 行 政 审批 的碰 撞 与 冲 突
甲 、 、 、 、 五个股东 欲投资设 立一 中外合 资 乙 丙 丁 戊
经 营企业 。 、 甲 乙系 中 国人 , 、 、 系 外 国 人 。 方 通 丙 丁 戊 各 过 合 同 、 程 对 合 资 事 项 进 行 了约 定 。 程 中 明 确 , 、 章 章 甲 乙 各 占股 份 3% 。 占 2 % , 、 各 占 1% : 何 一 方 0 丙 0 丁 戊 0 任 如 将 股 份 转 让 给 股 东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 须 经 其 他 股 东 过 必 半 数 同意 。 合 同 、 程 经 审 批 机 关 审 批 同 意 , 业 于 是 该 章 企
意 . 报审批 机构批 准 , 并 向登 记 管 理 机 构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后, 己交付 了转让 款。 甲因股价上涨 , 但 拒绝办理报批 手 续. 己在 与 甲协 商未 果情形 下 向 法 院提 起 诉 讼 , 求 要
甲 履 行 合 同 甲提 出 . 股 权 转 让 合 同 未 经 行 政 机 关 审 因
的规 定 岂非 毫 无 意 义 ?
三种情形 : 1章程 的规定 与《 () 实施细则》 定完全一致 , 规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股东登记的几个问题(张勇健)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股东登记的几个问题张勇健上传时间:2004-7-10案例1:甲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与乙签订了转让股权合同。
公司因为公章丢失未及时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股东工商登记的变更。
后乙即以甲未协助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构成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股权转让合同作为一个合同其效力首先应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加以判断。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因为受到欺诈或胁迫导致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从根本上否定合同的效力。
在本案,乙作为股权受让人以转让人甲未协助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为理由主张对股权转让合同加以撤销,其能否得到支持,取决于未办理股东工商登记变更这一事实是否构成甲在股权转让合同上对乙的欺诈。
由此引出的问题是,股东登记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有无直接联系;由此进一步引出的问题是,公司股东名册登记与股东工商登记的性质有何不同、其意义如何。
一、股东登记变更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之间没有联系。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以后,涉及到两个登记变更问题,一个是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一个是股东工商登记的变更(《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股东登记变更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而不是股权合同效力的要件。
公司股东作为股权出让人与股权受让人就股权的转让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股权转让合同即为成立。
并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须经登记程序方始生效,因此,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后,受让人支付对价、公司为受让人办理手续使其取得股权是合同的履行问题。
在这里,应该将合同的效力与股权的取得区分开来,股权转让合同有效是受让人取得股权的前提,其取得股权是合同履行的结果。
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与解释规定
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与解释规定一、引言股权转让协议是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法律文件,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本文旨在探讨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及解释规定,并为相关方当事人提供一些参考建议。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股权转让协议作为股权转让的依据,具有承诺和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旦达成协议并签署协议,即意味着双方同意遵守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股权转让协议是民事合同的一种,受到《合同法》的保护。
根据《合同法》第18条,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即成为法律文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如股权转让价格、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应当被双方认真履行,一旦发生争议,可以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其次,股权转让协议还受到公司法和证券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权,但必须经过书面协议,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同时,根据《证券法》第85条的规定,股权转让需要进行登记,且转让合同应当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签署。
这些法律规定进一步强调了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
三、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释规定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释是确保协议能够准确表达双方意图的重要环节。
协议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的原则和相关规定进行解释,以达成合理的解决。
1. 揭示意图原则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释应当基于揭示双方意图的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125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确定合同解释的关键。
因此,在解释股权转让协议时,应当考虑到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并尽可能还原当事人所期望的效果。
2. 客观判断原则在解释股权转让协议时,应当注重客观的判断,避免主观臆断。
根据《合同法》第126条的规定,合同应当根据条款的文字及其所载明的公平、合理原则进行解释。
因此,在解释股权转让协议时,应遵循协议文字的准确含义,审慎理解各项条款,并加以合理解释。
3. 解释争议条款的规定如果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出现争议条款,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解释规则。
个体工商户签订股份转让合同的效力的判例
个体工商户签订股份转让合同的效力的判例个体工商户签订股份转让合同的效力,这个话题听起来有点儿复杂,其实说白了就是关于生意的小秘密,咱们一起聊聊。
你想啊,开个小店,做点儿小生意,日子过得风生水起,结果有一天,心血来潮,想把股份转让给别人。
这时候,就得考虑合同的事情了,合同可不是随便写写的,写好了能让你高枕无忧,写不好可就麻烦了。
先说说什么叫股份转让吧。
简单来说,就是你把自己店里的那一份儿“蛋糕”分给别人,别人就成了你这块“蛋糕”的一部分。
想象一下,原本你是这个蛋糕的主角,现在突然变成了配角,心里那个酸爽,真是五味杂陈。
不过,有人愿意接手,说明你的生意还是不错的,嘿,算是“物以稀为贵”吧。
签合同这事儿可得重视。
不是说“口说无凭”,真要是出现了纠纷,光靠嘴皮子可没什么用。
合同就像是一张保险单,能让你心里有底。
不过,很多人对个体工商户的股份转让合同并不太了解,搞不清楚效力。
咋回事儿呢?就拿一个小案例说说吧。
小张有个小店,生意还行,想着把自己的一半股份卖给小李。
俩人一拍即合,立马就签了合同,兴高采烈地以为这事儿就算搞定了。
可没过几天,小李就反悔了,说是要把股份转回去。
小张这下可急了,心想“这可怎么办啊?”于是,小张就想找个法律途径,结果发现,原来这合同的效力没那么简单。
说到这里,大家可能会问,合同到底能不能算数?哎呀,这就得看合同的内容了。
咱们知道,个体工商户的性质决定了它在法律上的地位。
个体工商户可不是个儿小的生意,按照法律规定,签订的合同只要是双方自愿的,通常来说,都是有效的。
但如果有些条件不符合,比如没有登记、没有公证,这事儿就有可能变得复杂。
想象一下,如果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双方都签了字,这下子小李想反悔就不容易了。
但如果这合同模糊不清,或者小李在签合同时心里有其他的小算盘,那可就麻烦了。
法律可不是瞎说的,合同的效力可得依据真实的意思表示。
这样一来,双方的真实意图就变得格外重要。
大家在签合同时也得多留个心眼。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常见争议及解决方法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常见争议及解决方法股权转让协议是股权交易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股东之间的权益转移、义务和责任。
然而,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常常有一些争议出现,如定价问题、股权真实性、违约问题等。
本文将探讨股权转让协议中常见的争议,并提供一些解决方法,旨在帮助各方更好地处理股权转让争议。
一、定价问题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定价问题是很常见的争议点之一。
买卖双方对公司估值存在不同意见,定价不合理可能导致一方出售时亏损,或者买方付出过高的价格。
为解决这一问题,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解决方法:1. 独立评估:双方可以约定由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对公司进行估值。
这样可以避免双方主观因素的干扰,使定价更加客观公正。
2. 协商议价:双方可以进行充分的协商,共同确定一个合理的转让价格。
通过积极的沟通和妥协,双方可以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
3. 股权溢价约定:双方可以约定溢价的计算方式,根据一定的公式或规则来计算转让价。
这种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转让价格的公平性。
二、股权真实性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买方常常关注股权的真实性,担心股东没有足够的授权或转让的股权存在纠纷。
以下是一些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1. 尽职调查:买方在交易之前可以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包括核查股权持有人的身份、公司文件及资料的完整性等。
这样可以减少购买方在交易后发现问题时的风险,并确保交易的合法性。
2. 保留款项:买方可以在交易完成后保留一定比例的款项,作为补偿或抵扣风险的准备。
这样可以在发现问题后,部分冻结或退还款项,以减少损失。
3. 履约担保:买方和卖方可以约定一定的履约担保措施,如提供担保人或担保金额等。
这样可以对买方提供一定的保障,减少因转让的股权真实性问题产生的风险。
三、违约问题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违约问题是可能发生的常见争议之一。
一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等,都可能导致违约问题的发生。
以下是几种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1. 违约赔偿:在协议中可以明确约定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规定具体的赔偿金额或计算方式。
股权转让中涉及的40个问题
股权转让中涉及的40个问题1、股权是什么,具体包括哪些权利?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
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股权是股东在初创公司中的投资份额,即股权比例。
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也是股东分红比例的依据。
股权是投资人投资公司而享有的权利,来源于投资人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
投资人对公司的投资实质上是对投资财产权利的有限授予,授予公司的财产权利成为公司法人对投资财产的财产权,保留下来的权利及由此派生的衍生权利就成为投资人的股权。
股权内容比较丰富,主要包括:(1)股东身份权;(2)参与决策权;(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4)资产收益权;(5)知情权;(6)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7)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8)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9)股东诉权。
2、股权的内容都一样吗?一般而言,股东所拥有的股权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只在份额上有所差别,但是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的内容进行规定,如将股权与决策权分离,就决策权进行特别规定。
此外,股票可以分为优先股和普通股,优先股通常会预先设定股息收益率,优先分配股息,但不能上市流通,也不能参与决策。
3、什么是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
4、法律对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内部转让完全自由,而外部转让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此外,由于《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公司章程中如果对股权转让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特殊规定,则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补充:《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法律纠纷综合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销售。
经过多年的发展,甲公司已经成为当地知名房地产开发企业。
2018年,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进行股权转让,寻求新的投资者。
在此过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达成股权转让意向,双方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甲公司将其持有的甲公司8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价格为1亿元人民币。
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完成后,乙公司成为甲公司的控股股东,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等职务由乙公司委派人员担任。
同时,协议还约定了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因个人原因离职,甲公司董事会决定由丙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接替甲公司成为乙公司的控股股东。
乙公司对此表示反对,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已经明确约定乙公司成为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丙公司无权接替。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
2. 丙公司是否具备接替乙公司成为甲公司控股股东的资格。
3.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离职对股权转让协议的影响。
三、案例分析(一)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属于民事合同,其效力应当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内容完整,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二)丙公司是否具备接替乙公司成为甲公司控股股东的资格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乙公司成为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但并未明确约定控股股东的变更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同意或履行特定的程序。
因此,从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来看,丙公司不具备接替乙公司成为甲公司控股股东的法定条件。
然而,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离职,甲公司董事会决定由丙公司接替甲公司成为乙公司的控股股东。
这一决定是否合法,需要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分析:1. 甲公司章程是否对法定代表人离职后的股权转让或股权变更有明确规定。
股权转让协议效力问题研究方案
股权转让协议效力问题研究方案1. 引言股权转让协议是股权转让交易的重要依据,对于股权交易的有效性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本文将研究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相关问题,包括协议的成立、效力认定和争议解决等方面。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案例的分析,旨在为股权转让交易提供有力的依据和保障。
2. 研究方法本文将采用案例研究和文献综述的方法进行研究。
首先,通过搜集和分析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股权转让协议的基本要素和法律规定。
其次,选取一些典型的股权转让协议案例,对其法律效力进行分析和评价。
最后,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理论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3. 股权转让协议的成立股权转让协议的成立是指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在研究股权转让协议的成立问题时,需考虑以下几个方面:3.1 意思表示的一致性股权转让协议的成立需要当事人之间对协议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当事人应明确表达出双方的意思表示,并在协议中明确表述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2 条件的履行与完成股权转让协议的成立还受到一定的条件限制,如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等。
当事人在签署协议之前应明确约定转让的条件,并在符合条件时履行相关义务,以完成协议的成立。
4.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性认定涉及到其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在研究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时,需考虑以下几个方面:4.1 合法合规性股权转让协议在签署之前,需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其合法合规。
当事人应注意协议内容是否与相关法律规定相悖,以避免协议无效。
4.2 内容的明确性和完整性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应明确表述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协议的具体事项。
协议的内容应完整且可执行,避免模糊不清或漏洞,以保证协议的有效性。
5. 股权转让协议争议解决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当事人之间可能会产生各种争议。
为有效解决股权转让协议的争议,需考虑以下几个方面:5.1 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在协议中可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如仲裁、诉讼等。
破产程序下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与继续履行 案例
破产程序下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与继续履行案例
破产程序下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与继续履行,通常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在破产程序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是否已生效:如果股权转让合同依法需要经过有权机关批准,但未经批准,则该合同应被认定为未生效。
2. 破产管理人的决定: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
如果管理人认为继续履行合同符合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的原则,可以选择继续履行该合同。
3. 司法实践和案例参考: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会参考相关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以及过往的案例来判定合同的效力和是否继续履行。
例如,有些案例中,法院会根据合同的性质、履行阶段以及破产程序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
总的来说,在实践中,破产程序下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与继续履行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法律、事实情况以及破产程序的具体要求。
对于具体的案例,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便得到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操作指导。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效力问题探索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效力问题探索在商业交易中,股权转让协议是一种重要的合同类型。
本文将探讨股权转让协议中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效力问题,并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和判例。
一、股权转让的合法性问题股权转让的合法性是指股东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的合法性问题。
股权转让的合法性主要受以下法律规定的约束。
1. 公司法规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股东可依法自由转让其持有的股权,但受到以下限制:(1)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股权的转让设定限制,如优先购买权和审批程序等。
(2)合同约定的限制:股东之间可以通过股东协议等合同约定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如锁定期、提前终止等。
2. 监管机构的规定监管机构对股权转让行为进行监管,保障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和稳定。
比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的《股权转让规范》等规定了股权转让的相关程序和要求。
二、股权转让的效力问题股权转让的效力问题指股权转让协议的具体内容是否有效,并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主要受以下因素影响。
1. 合同要件的合法性股权转让协议作为一种合同,要求满足合同要件的合法性要求。
具体包括合同订立的真实意思表示、互相之间的一致意见、合同目的的合法性等要件。
2. 异议的处理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各方有权对转让事项提出异议。
一旦出现异议,各方可以寻求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法院的判决将对协议的效力产生直接影响。
3. 第三人的诚信保护对于善意第三人,其取得股权转让协议下的股权是否具有效力,法律倾向于对第三人的诚信行为予以保护。
但若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行为存在瑕疵,则其取得的股权可能不具备效力。
综上所述,股权转让协议中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效力是商业交易中的重要问题。
在具体操作中,股东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仔细审慎地进行股权转让协议的订立和履行,处理好各方的权益关系。
此外,合同的具体效力还受到法院的认定和执行的影响。
怎样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怎样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公司法和合同法中的重要议题。
在某些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以下是一些可能导致股权转让合同
无效的情形:
1. 违反法律法规:如果股权转让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2. 欺诈行为:如果合同的一方通过欺诈手段诱使另一方签订合同,那
么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
3. 胁迫行为:如果合同是在胁迫下签订的,受胁迫方可以请求合同无效。
4. 重大误解:如果合同双方因重大误解而签订合同,且该误解对合同
的实质内容有重大影响,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5. 显失公平:如果合同的条款对一方明显不公平,且该方在签订合同
时处于不利地位,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6. 违反公司章程:如果股权转让违反了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合同可能无效。
7.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在一些情况下,股权转让需要得到公司股东大
会的同意,未经同意的转让可能无效。
8. 未履行必要的程序:例如,未进行必要的公示、登记等程序,可能
导致合同无效。
9. 转让方无权转让股权:如果转让方并非股权的合法持有者,其转让行为无效。
10. 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股权转让损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在实践中,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如果需要进一步的帮助,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的真实意思表示问题探索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的真实意思表示问题探索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股权转让的真实意思表示问题是一个值得探索的话题。
股权转让作为一项重要的商业活动,涉及到各方的权益与利益分配,需要确保协议双方的真实意向得到充分的表达和保障。
本文将从合同规范性、风险认知、信息披露和争议解决机制等方面,探讨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真实意思表示问题。
一、合同规范性股权转让协议是一种法律文书,具备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份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应该明确规定转让对象、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转让义务等关键条款,以确保双方的真实意图得以充分表达。
在制定合同时,各方应当遵循合同法相关规定,充分考虑协议内容的合理性、合法性和一致性,尽量避免模糊、含糊不清的表述,以减少真实意思表示问题的发生。
二、风险认知股权转让涉及到一定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等。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双方应当对风险进行充分认知,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相应的风险责任和免责条款。
双方应当保证自己的真实意思能够在合同中得到体现,并承担因真实意思不符造成的相关风险。
三、信息披露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信息披露是确保真实意思表示的关键环节之一。
转让方应当如实提供自身的财务状况、公司治理结构、商业运营情况等相关信息,以保证转让对象能够充分了解转让目标的情况。
同时,受让方也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提供真实的个人或机构信息。
在信息披露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遵循尤为重要,以避免信息不对称和误导行为。
四、争议解决机制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相关的争议解决机制也是确保真实意思表示的重要保障之一。
协议双方可以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或诉讼等。
无论选择何种方式,争议解决机制应当具备公正、迅速、高效等特点,以确保双方真实意思的得以实现。
此外,在协议中可以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补偿机制,以进一步增加合同的可靠性和执行力度。
综上所述,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真实意思表示问题需要注意合同规范性、风险认知、信息披露和争议解决机制等方面的要求。
如何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如何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如何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股权转让协议是指股权转让双方(转让方和受让方)通过书面形式达成的一种协议,用于规定股权的转让条件、方式、价格等内容。
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性对于股权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具有重要意义。
在某些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况。
本文将就如何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进行探讨。
一、违法性股权转让协议若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未经授权转让:股权转让协议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或其他相关机构的授权才能进行。
如果股权转让协议未经授权,转让行为即可被认定为违法无效。
2. 违反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未经必要程序,擅自转让股权,则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3. 违反法律法规:股权转让协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违反了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二、违约性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果发生违约行为,即协议某一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就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具体情况包括:1. 违约不履行:如果协议一方未按约定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如未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未向受让方交付股权等,另一方可主张协议无效。
2. 违约无效条款:股权转让协议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无效条款,如违反了反垄断法规定,就可能导致整个协议被认定为无效。
3. 违约故意欺诈:若一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从而引诱对方签署协议,就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三、违背公共利益股权转让协议若违背公共利益,即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公序良俗等原则,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具体情况如下:1. 损害国家利益: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方式等若违反国家利益,如对国家安全造成实质性威胁,就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2. 损害公众利益:股权转让协议若损害公众利益,如导致大量失业、破坏生态环境等,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3. 违反社会公共道德:若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公序良俗,如涉及赌博、贩毒、人口贩卖等活动,就会被认定为无效。
股权转让法律风险预警及应对策略
股权转让法律风险预警及应对策略股权转让是指股权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着各种法律风险,如合同纠纷、违约风险以及司法风险等。
为了避免这些风险并采取应对策略,以下将从合同约定、尽职调查以及风险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合同约定在股权转让中,合同约定是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手段。
首先,双方应该明确约定转让股权的价格、数量、期限等核心要素,以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其次,应对股权转让过程中的违约风险进行约定和规避。
例如,在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违约金的金额,对买方和卖方的权益进行保护。
最后,合同应当包含清晰的争议解决条款,明确双方在纠纷解决中的权益和义务,以避免司法风险。
二、尽职调查在进行股权转让前,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是必不可少的。
尽职调查旨在了解股权转让对象的法律和财务状况,以评估其潜在风险。
尽职调查应包括但不限于:1. 了解被转让股权的来源和性质,确保其合法性和真实性;2. 调查被转让方是否存在诉讼风险和其他损害赔偿责任;3. 审查财务报表,了解被转让方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4. 评估股权转让的市场前景和潜在收益;5.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确保股权转让符合法律条件。
通过充分的尽职调查,可以减少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三、风险分析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进行风险分析是非常重要的。
风险分析可以帮助投资者识别并预测潜在的法律风险,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投资者可以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降低法律风险的损害程度。
风险分析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合规风险:分析股权转让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2. 市场风险:分析股权转让在市场中的潜在竞争和风险,预判市场变化可能带来的影响;3. 经营风险:分析被转让方的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预测潜在经营风险;4. 法律合规风险:分析股权转让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合同,避免合同纠纷和违约责任的产生。
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判断研讨会
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判断研讨会1. 引言本文档旨在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进行研讨,并探讨判断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
通过交流和讨论,研讨会的目标是达成对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判断的共识和理解。
2. 背景股权转让协议是现代商业交易中常见的合同类型,用于将股权所有权从一方转让给另一方。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各方约定了转让股权的价格、条件和其他相关事项。
然而,有时候在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时,可能会发生争议和纠纷,即协议的效力受到质疑。
因此,判断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显得尤为重要。
3. 法律规定和判断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判断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3.1 合法性和合规性股权转让协议在法律上应当合法和合规。
合同的订立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各方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
如果发现股权转让协议存在非法或不合规的情况,协议的效力可能会被质疑。
3.2 表达意思的真实性和明确性股权转让协议应当清晰准确地表达各方的意思,以免引起歧义和纠纷。
协议条款应当具备明确性,并能够正确体现各方的意思和达成的协议内容。
如果协议存在模糊、不确定或有误导性的表述,可能会影响协议的效力。
3.3 合同的履行和约束力股权转让协议一旦达成并签署,各方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执行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如果一方违反了协议约定,可能会导致协议效力受到质疑。
因此,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各方的约束力是判断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重要因素之一。
4. 实践经验和案例分析在实践中,对于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判断,经验和案例分析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实践经验和案例分析:4.1 与第三方的关系股权转让协议可能涉及到第三方的权益和利益,例如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债权人。
在判断协议效力时,需考虑与第三方的关系,并确保协议对第三方不会造成不利影响或侵害其合法权益。
4.2 法律适用和管辖权选择合同的法律适用和管辖权选择也会影响对协议效力的判断。
合同的法律适用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而管辖权的选择则可能影响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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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 中的几个疑难问题李后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 南京 210008)摘要:股权作为公司法规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新型权利形态,具有不同于普通商品的性质。
本文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借鉴外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对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中涉及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务指导意义。
内容包括未出资或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公司股东违反公司章程的禁止或限制性规定而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等。
关键词: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公司法;合同法中图分类号:D922.291.91/DF41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63(2002)11-0073-07 股权转让合同,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该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经常会涉及到的问题;除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外,公司和公司的其他股东、债权人以及股权转让方的债权人都有权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主张合同无效。
由于股权作为公司法规定的一种具有独立内涵的包括财产权等多种权利在内的综合性的新型权利形态,具有不同于普通商品的性质,股权转让行为受到多种法律制度的规制,审判实践中问题在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时难度较大,迫切需要我们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借鉴外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中疑难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未出资或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或者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的,其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问是否有效?类似的问题除出现在股东之间的股权纠纷中,也会常常在公司的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债务并要求转让人、受让人在注册资本未到位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甚至无限清偿责任时,被债权人或受让人所提起。
对此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认定股权转让合同当然无效。
理由是,股东是向公司投入资金并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基于股东地位而可对公司主张的权利,为股东权。
股份的原始取得,以对公司出资为必要条件。
认股人也只有在履行缴纳股款的义务后,才能取得股东地位,才能取得股权。
股东未出资,意味着实际上不具备股东资格,不享有股权,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也就当然无效了。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视该公司是实行实缴资本制还是认缴资本制而定。
在实行实缴资本制的公司(如依照我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包括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缴足注册资本后公司才能成立,因此公司成立后,只有出资的认股人才能成为股东,未出资的认股人不能成为股东,其转让“股权”的行为无效;而在实行认缴资本制的公司(如依照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成立时认股人只要实际交付部分出资即成为股东,并负有按约交足出资的义务,股东未按约交足出资的,应承担出资不足的责任,但不影响其股东地位,其转让股权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
笔者认为,未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并不当然无效。
首先,此处的未出资实际上就是虚假出资,即“取得股份而无给付”或“无代价而取得股份”,法理同。
对认股人未按协议缴纳股款,各国立法都赋予公司和其他股东以特定的救济手段,包括行使失权程序、行使追缴出资权、要求损害赔偿等〔1〕。
因此,认股人不出资,可能被公司或其他股东作为违约行为剥夺认股资格,而致其未能取得股份;也可能因其他股东或公司未行使失权程序而被登记为股东,并在公司成立后获得股权。
后面的这种情形就构成了虚假出资。
因此,虚假出资者也可能拥有公司的股权,只是其还必须承担对公司的填补出资义务。
换句话说,股份认购契约是股权与法人财产权共同的产生基础,公司成立后股份认购人的地位当然转化为股东,股权亦因条件成就而当然产生。
股东自认购公司的股份之日起,就实际丧失了对其出资财产的所有权,也即必须承担出资义务,只有当公司不能成立时,认股人才有权行使认股撤回权。
若因其不依约出资即认定其股权自然丧失,将导致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无人履行,损及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08条关于未支付出资的股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应责令改正,即责令其补足出资,并承担因注册资本未到位而产生的其他民事责任;而不是直接否定其股东资格。
其次,股东身份的认定,应当以公司登记文件(包括章程、股东名册等)的记载为依据。
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具有公示的效力,公司和公众有理由按章程或股东名册上的记载认定股东。
虽然名义股东不具有合法身份者,公司可随时停止其权利。
但除非公司对其作出除名处置,股东名册载明的股东并不因其未出资而丧失股权。
由此可见,确定某人是否享有某公司的股权,应看其是不是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而不是看他有没有依约出资。
这也是各国立法的通例。
其三,不少国家的公司法也直接或间接承认未出资股东仍享有股权,并可转让股权。
《法国商事公司法》第282条第1、2款规定:“未支付股款的股东、相继的受让人和认股人对股票未支付的股款负连带责任。
公司可在出售前或出售后、或同时对他们提起诉讼以获得应支付的股款和对已承担费用的补偿。
对公司进行赔偿者可对所支付的款项向股票的相继持有人索取。
债款最后由股票的最后持有人承担。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6条第(3)项规定:“对于在申报时股份中尚未缴付的款项,购买人与出让人共同承担责任。
”显然,上述规定是以承认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对所持有的股份的转让权为前提的,只是这种股权可能是一种权能上受到限制的股权。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是否有效,关键并不在于股东的身份,而在于出让人是否对受让人构成欺诈。
出让人未告知受让人注册资本到位的真实情况,出让人对此也不明知或应知的,受让人可以以欺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
受让人明知或应知注册资本未到位的真实情况仍接受转让的,意味着受让人必须承担补足注册资本的义务,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至于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按照上述认定原则,更应当是有效的。
二、以导致公司股东组成违法为其后果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将导致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合同是否仍然有效:(l)公司股权归于一人;(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超过50人;(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少于5人;(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权全部归于中方或外方。
对此,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学理上认识也不一致。
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下限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上限分别作了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少于2人多于50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少于5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全部股权转让给中方,将会导致公司不能合法存在的法律后果。
对于上述导致公司股东组成违反法律规定的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未免过于简单和武断。
首先,从我国的有关立法来分析,《公司法》不允许一人设立公司,但未将股东剩下一人作为公司解散的事由,得不出其不允许存续中的“一人公司”存在的结论。
我国公司登记机关有关“转让后的股东人数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的规定〔2〕,虽然表明了对存续中的一人公司的否定,但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份存在通过转让使其很快再回复到复数股东的可能性,允许一人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存续所付出的社会代价远远低于公司清算、解散的成本和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影响,似不应对导致股权归于一人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一概加以否定。
其次,从世界各国公司立法的发展情况来看,一方面,对公司成立后,因出资(或股份)转让、赠与等原因,导致存续的公司只剩下一个股东持有了公司全部出资或股份,多数国家并不禁止,也不将其作为公司解散的原因,法国、德国等少数国家虽然禁止,但也允许其一定期限内合法存在,以便由该股东再分散股权。
而另一方面,现代公司法不再坚持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股东人数,而是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股东人数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股东人数,日本、法国等许多国家即使已允许一个自然人设立有限公司,但对有限公司必须有股东人数上限的态度未发生变化。
如《日本有限公司法》第19条第⑦项规定,在转让因股东总数超过该法关于规定的股东总数的限制之场合,除因遗赠导致股东人数改变的以外,其转让无效。
《韩国商法》也有类似规定。
法国《商事公司法》第36条则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
如果公司达到拥有50人以上的股东,则应在两年的期限内将公司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
否则,除非在两年的期限内股东人数变为等于或低于50人,不然,公司解散。
”综上,我们认为,(1)对于股权转让导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无效,以体现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和封闭性。
(2)对于股权转让导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全部归于一人,当事人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可告知其通过申请工商登记部门注销公司或责令其变更企业形式来解决。
(3)对于股权转让导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少于5人或全部归于一人的,也不应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4)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权转让后,全部股权归于一个外方股东的;由于外商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律允许的公司形式,除了该企业经营行业属于国家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的以外,不得以此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但该企业经营行业属于国家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的,股权转让依法不可能得到批准,故应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股权转让后合营企业股权全部归于二个以上中方股东的,只涉及公司性质的变更,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但股权全部归于一个中方的,按照上述第(2)条的方法处理。
三、以转让股权中的部分权能为内容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权的部分权能能否转让?或者说,以转让股权中的部分权能(如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表决权)为内容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对此问题,关于股权性质的不同学说就有不同的结论。
社员权否认说、股份债权说和股份公司财团说都认为,股权的内容是股东以社员的资格所拥有的盈余分配请求权、利息分配请求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自益权,是一种金钱债权。
自益权是以意思表示之效果所发生的股份上的权利,属于私权,可以转让。
共益权是股东作为公司的机关所拥有的一种公共权利;是法律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而赋予的,与股份的内容不发生关系,属于与国家参政权的本质相同的专属性的公权、人格权,是不可转让的。
股份社员权说(即通说)认为,股权是指因股东地位而享有的社员权,包括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自益权和表决权、各种诉讼权等共益权。
股份的债权化现象,仅在股东事实上不行使共益权时发生,这时也不是说股东拥有的股份本身已经变质。
股东是公司的社员,股权是股份公司社员的地位,应允许共益权转让或继承〔3〕。
美国学者克拉克认为,“如果没有相反协议或特许条款,所有这些权利(作者注:指普通股通常拥有的盈余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表决权、知情极)都可以作为一个单元转让(股东可以将这些权利出让),而无需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