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07〕150号)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7.30•【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08]152号•【施行日期】200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08〕152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各地安监部门按照《办法》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相关安全许可工作,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条件有着较大程度的提高。
由于我省贯彻《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时间较早,其中对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与当前国家总局备案工作要求存在差距。
为统一规范我省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办法》和《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总局《工作意见》),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目的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是检验设计、设备、工程施工安装质量等必须的且十分重要的建设程序,也是人、机、制度等各项安全生产要素的磨合时期,由于试生产过程中工艺过程的不稳定性和危险性因素难以辩识充分等原因,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安全风险程度较高。
为此,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办法》提出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要求,督促建设单位充分落实试生产前各项准备工作和各项安全措施,保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的安全。
二、必须明确试生产过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4.29•【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06]70号•【施行日期】200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原材料工业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6〕70号)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规范我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浙江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浙江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维护我省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以下简称《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附表确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非药品类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见本实施办法所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附件1)。
第三条浙江省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29•【文号】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施行日期】2007.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为了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指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实际情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
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
位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07.14
•【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09]125号
•【施行日期】2009.07.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
正文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有关
行政许可问题的批复
(浙安监管危化〔2009〕125号)
金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请示》(金安监管〔2009〕62号)已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浙安监管危化〔2006〕156号)第十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经营、储存条件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二、你局请示的有关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选址要求、安全设施、平面布置等内容,我局已在《关于对油漆经营店行政许可中安全条件认定问题的批复》(浙安监管危化〔2007〕227号)作了相关解释、答复,请按要求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公布日期:2007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0日】【法律类型:规范性文件】【行业类型:危险化学品】【颁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号: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许可以及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07年11月30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将修订公布正式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7年12月1日前,已经编制但尚未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提交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请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和完善。
二、请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或者所属)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并提出修改意见及其理由。
附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二○○七年十一月十日附件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说明一、安全设施的含义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5.21•【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09]91号•【施行日期】2009.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的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09〕91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以来,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对一些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尤其是一些物理加工型、技术改造型项目,普遍反映《办法》适用性差等问题,影响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正常实施,一些地方自行省略或简化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程序和环节。
为统一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管理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贯彻落实,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结合国家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过程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对一些物理加工型、技术改造型建设项目简化程序问题(一)简化程序建设项目的范围原则上限定在原厂区物理加工型改、扩建(不涉及新建厂房)建设项目,或不涉及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变化的化学品变更项目,包括:1.不含原药生产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2.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过程的涂料(包括油漆、油墨)、胶粘剂以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3.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如助焊剂、稀释剂、蓄电池等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4.已成型设备的空气分离装置包括为特定装置配套的制氧、制氮装置,工业气体充装的改建、扩建;5.现有危险化学品单位为优化设施布局,提高原料(产品)周转率,改扩建容量小于1000立方米以下的储存设施或库房面积小于550㎡的小型仓库。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21〕66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21〕66号来源:危化处发布时间: 2021-05-11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部属有关企业:为全面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医药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原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
新建、改建、扩建化工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对其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检验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保证工作质量,并对所承接业务范围的工作负责。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13〕73号)
附件1: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符合安全使用许可条件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变更、到期换发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设区的市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所辖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
第七条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需要现场核查的,现场核查工作可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组织。
受委托现场核查单位对其核查负责。
第二章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第八条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企业总体布局应当符合《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
同一厂区内(生产或者储存区域)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应当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鼓励企业采用较高设计规范要求实施总体布局。
新建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建企业的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设计施工;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或化工石化医药行业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浙江省安监局危化处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安监局危化处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4.07•【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09]60号•【施行日期】2009.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安监局危化处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9〕60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确保我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有效开展,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学事故和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和《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55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备案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范围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和《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的化学品,以及根据危险化学品分类判据(GB13690-92)判定属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分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和使用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央在浙和省属单位由所在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浙江省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151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省部属有关企业:为加强我省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指导规范相关单位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我局组织编制了《浙江省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经研究,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浙江省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一、总则(一)本规定适用于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科研部门(以下简称试验单位)进行的化学品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中试和扩试安全管理,不适用于科研机构进行的化学品实验室研究(探试)和小试项目。
(二)与本规定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特种设备及化学品管理,按现行的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
(三)试验单位确定新产品试制项目,应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风险可控的原则。
二、术语和定义(一)小试:在实验室探试基础上,以完成产品的结构设计和概念设计为目的的科研试验活动。
(二)中试:为考察放大效应和设备运行状况,验证放大后原工艺的可行性,获得基础设计数据,在小试的基础上进行放大,以模拟工业化生产或扩试所进行的工艺研究活动。
(三)扩试:针对大规模生产特点或工艺特别复杂的情形,为进一步探索工艺条件的稳定性,在中试的基础上,作进一步放大,以模拟工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工艺研究活动。
三、一般性安全规定(一)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试验项目的安全运行负领导责任。
试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试验装置的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制度、特种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化学品管理制度等保障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
(二)试验场所必须符合防火、防爆、防毒的规定。
试验中所使用的设备、装置、仪器、仪表等应定期检查,保持完好、灵敏;操作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6.25•【字号】•【施行日期】2007.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安全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制定并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的设立或变更,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应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必须取得《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方可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建设。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统一规范设置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110号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统一规范设置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统一规范设置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110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省部属有关企业:为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警示教育,提高相关人员安全防范意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治理和坚决遏制化学品事故“2007行动”方案》对重大危险源场所设置安全警示牌提出了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等法律及规范性文件对较大危险场所或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参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现就统一规范设置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的要求规定如下:一、设置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的目的设置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的目的是将构成重大危险源场所的危险物质、区域和危险性以及防护和应急处理等信息以标签或图示的形式表示出来,警示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作业时进行正确预防和防护,在紧急状态下,明了现场情况,正确地进行应急作业,以达到保障安全和减少损失的目的。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设置范围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或储存单位,其危险物质及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场所的单位均要设置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设置范围为前述单位的:(一)生产场所。
指危险物质的生产、加工及使用等的场所,包括生产、加工及使用等过程中的中间贮罐存放区及半成品、成品的周转库房。
(二)贮存区。
专门用于贮存危险物质的贮罐或仓库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区域。
《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报告》
《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报告》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报告xxxx有限公司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萧危化项目备字【xx】年第10号《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告知性备案证明》要求,于xx年8月13日起组织工业气体生产项目试生产,通过近2个月的运行,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报告如下:一、安全设施设计方面(1)在本项目初步设计中已经考虑装置检、维修期间、开停工、停电、台风和气体充装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
(2)本建设项目的气体分装车间采用钢结构建筑,在钢结构材料上采用防火隔热保护措施,墙、梁、柱、屋顶承重构件等都能满足gb50016-xx《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2.1的要求。
(3)氧气设施的建(构)筑物、氧气储罐与周边建筑均达到安全要求。
(4)气体分装车间和液氧储罐的建设和结构设计,与各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均符合gb16192-xx和gb50016-xx标准的规定。
(5)生产厂区内按要求设置明显的禁火、禁油标志。
液氧储罐周围5m范围内没有可燃物和设置了水泥路面。
(6)装置排污系统考虑事故状态下的排污处理和污水储存能力,雨水污水分流,做到“清净下水”。
(7)气体分装车间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乙类,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二级。
乙类厂房在土建、水道、电气、通风、仪表等设计时,按有关规范考虑防火、防爆等措施。
建筑消防电气已经萧山区公安消防大队审查、验收,取得验收合格证明。
(8)用作静电接地的材料或零件在安装前未涂漆,导电接触处除锈并紧密连接。
建筑物、设备、管道安装完成后由杭州市萧山区防雷设施管理检测所检测,均达到规定要求,验收合格。
(9)设备安装施工按制造厂提供的各设备随机图纸和技术文件的要求,并按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监检取得合格使用证书。
(10)低温液体泵的安装施工及验收按设备制造厂提供的图样和设计单位提供技术图纸的规定。
(11)电控箱、及电缆线路的安装施工及验收按gb50168、gb50169的规1定。
2007《浙江省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07)151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省部属有关企业:为加强我省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指导规范相关单位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我局组织编制了《浙江省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经研究,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浙江省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一、总则(一)本规定适用于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科研部门(以下简称试验单位)进行的化学品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中试和扩试安全管理,不适用于科研机构进行的化学品实验室研究(探试)和小试项目。
(二)与本规定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特种设备及化学品管理,按现行的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
(三)试验单位确定新产品试制项目,应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风险可控的原则。
二、术语和定义(一)小试:在实验室探试基础上,以完成产品的结构设计和概念设计为目的的科研试验活动。
(二)中试:为考察放大效应和设备运行状况,验证放大后原工艺的可行性,获得基础设计数据,在小试的基础上进行放大,以模拟工业化生产或扩试所进行的工艺研究活动。
(三)扩试:针对大规模生产特点或工艺特别复杂的情形,为进一步探索工艺条件的稳定性,在中试的基础上,作进一步放大,以模拟工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工艺研究活动。
三、一般性安全规定(一)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试验项目的安全运行负领导责任。
试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试验装置的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制度、特种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化学品管理制度等保障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
(二)试验场所必须符合防火、防爆、防毒的规定。
试验中所使用的设备、装置、仪器、仪表等应定期检查,保持完好、灵敏;操作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
(三)危险性较大的试验装置应与周围的其他装置、建筑等保持安全防护距离。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5.22•【字号】浙安监管法规[2009]90号•【施行日期】2009.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安监管法规〔2009〕90号)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4月10日公布,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是《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安全隐患和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依据上位法的规定,针对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办法》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监督主体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全面理解掌握其主要内容。
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的作用,深入宣传《办法》。
要加强针对性,主动与投资主管部门联系,将宣传工作纳入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等环节。
通过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和生产经营单位对“三同时”工作的认识,为加强“三同时”工作奠定基础。
二、明确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办法》明确了矿山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等的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应当报经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的部门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和竣工验收。
为落实《办法》规定,现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审查批准权限明确如下,从6月1日起执行。
浙安监管危化[2007]150号 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150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省部属有关企业:为加强我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指导规范相关企业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我局组织编制了《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经研究,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一、总则(一)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安全及生产装置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新建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化学品生产企业改建、扩建项目生产装置的试生产。
化学品生产企业原有生产装置、设备、设施未作改变,生产工艺、原料路线或产品品种有改变的试生产,适用本规定。
(三)试生产包括单机试车、联动试车、投料试车以及相应的物料贮备。
(四)与本规定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特种设备及化学品管理,按现行的法规、标准、规范执行。
二、术语和定义(一)单机试车:现场安装的驱动装置空负荷运转或单台机器、机组以水、空气等为介质进行的负荷试车,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机械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二)联动试车:对规定范围内的机器、设备、管道、电气、仪表、自动控制系统等,在各自达到试车标准后,以水、空气等为介质所进行的模拟试运行,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三)投料试车:对规定范围的全部生产装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介质打通生产流程,进行各装置之间首尾衔接的试运行,以检验其除经济指标外的全部性能,并生产出合格产品。
(四)中间交接:单项工程或部分装置按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范围全部完成,并经管道系统和设备的内部处理、电气和仪表调试及单机试车合格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所作的交接工作。
浙江省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最新]
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151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省部属有关企业:为加强我省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指导规范相关单位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我局组织编制了《浙江省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经研究,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浙江省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一、总则(一)本规定适用于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科研部门(以下简称试验单位)进行的化学品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中试和扩试安全管理,不适用于科研机构进行的化学品实验室研究(探试)和小试项目。
(二)与本规定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特种设备及化学品管理,按现行的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
(三)试验单位确定新产品试制项目,应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风险可控的原则。
二、术语和定义(一)小试:在实验室探试基础上,以完成产品的结构设计和概念设计为目的的科研试验活动。
(二)中试:为考察放大效应和设备运行状况,验证放大后原工艺的可行性,获得基础设计数据,在小试的基础上进行放大,以模拟工业化生产或扩试所进行的工艺研究活动。
(三)扩试:针对大规模生产特点或工艺特别复杂的情形,为进一步探索工艺条件的稳定性,在中试的基础上,作进一步放大,以模拟工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工艺研究活动。
三、一般性安全规定(一)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试验项目的安全运行负领导责任。
试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试验装置的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制度、特种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化学品管理制度等保障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
(二)试验场所必须符合防火、防爆、防毒的规定。
试验中所使用的设备、装置、仪器、仪表等应定期检查,保持完好、灵敏;操作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
2007 浙江省化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程(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07〕175号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2007-09-04 09:23发布单位:危化处浙安监管危化〔2007〕175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部属有关企业:为加强我省化工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指导规范相关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行为,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我局组织编制了《浙江省化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程(试行)》,经研究,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并指导化工企业实施。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浙江省化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程(试行)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应急措施、《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管理等。
本规程适用于化工企业的有限空间作业。
市政、储运、冶金等企业的有限空间作业可以引用参考。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在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随后下列标准的所有修改,在使用本规程时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GB Z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 Z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8958-2006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12331-90有毒作业分级∙GBZ159-2004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1251.1- 89 工作场所的险情信号险情听觉信号∙GB/T19670-2005机械安全防止意外启动∙GB 3883.1-9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一般要求)∙GB 16556—1996自给式空气呼吸器∙GB 3836.1- 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3836.2- 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设备第2部分防爆型“d”∙GB/T 3805-1993 特低电压(ELV)限值∙GB 11651-1989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HG23011-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3-1999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HG23018–1999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HG23012–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3 定义本规程采用下列定义。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安监管危化〔2009〕125号
13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浙安监管应急〔2009〕135号
14பைடு நூலகம்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液氨充装企业适用行政许可问题的批复
浙安监管危化〔2009〕156号
15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12〕139号
33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12〕172号
34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安全许可问题的批复
浙安监管危化〔2013〕85号
35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查审批权限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11〕94号
27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安全规划布局相关问题的批复
浙安监管危化〔2011〕152号
28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地下矿山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安监管矿〔2011〕199号
29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的通知
浙安监管矿〔2010〕158号
19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
浙安监管矿〔2010〕164号
20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10〕182号
21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及《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权限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14]12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8.05【实施日期】2014.09.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及《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权限的通知》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4〕124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浙政发〔2013〕19号)精神,着力优化危险化学品领域的行政审批流程,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方式,规范委托审批行政行为,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和《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权限的通知》。
现下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做好委托事权承接工作各市安监局要明确专人负责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做好人员、制度和办公条件等方面的准备工作,确保委托事权工作顺利交接。
二、全面开展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此次委托事权涵盖具体行政审批事项全过程,包括审批事项受理、事项合法合规审查、审批结果公布等。
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在委托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审批,审批过程和结果要对委托方负责,接受委托方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市要全面、及时开展业务培训,学习委托事权的相关技术审查要点等业务知识,确保事权下放“接得住、拿得稳、办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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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省部属有关企业:
为加强我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指导规范相关企业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我局组织编制了《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经研究,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一、总则
(一)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安全及生产装置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新建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化学品生产企业改建、扩建项目生产装置的试生产。
化学品生产企业原有生产装置、设备、设施未作改变,生产工艺、原料路线或产品品种有改变的试生产,适用本规定。
(三)试生产包括单机试车、联动试车、投料试车以及相应的物料贮备。
(四)与本规定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特种设备及化学品管理,按现行的法规、标准、规范执行。
二、术语和定义
(一)单机试车:现场安装的驱动装置空负荷运转或单台机器、机组以水、空气等为介质进行的负荷试车,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机械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二)联动试车:对规定范围内的机器、设备、管道、电气、仪表、自动控制系统等,在各自达到试车标准后,以水、空气等为介质所进行的模拟试运行,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三)投料试车:对规定范围的全部生产装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介质打通生产流程,进行各装置之间首尾衔接的试运行,以检验其除经济指标外的全部性能,并生产出合格产品。
(四)中间交接:单项工程或部分装置按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范围全部完成,并经管道系统和设备的内部处理、电气和仪表调试及单机试车合格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所作的交接工作。
(五)工程交接:工厂全部装置在联动试车完成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按规定内容所作的交接工作。
三、一般规定
(一)试生产前生产装置及现场环境必须具备的条件:
1.已通过化工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试车范围内的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完成;
3.试车范围内的设备和管道系统的内部处理及耐压试验、严密性试验合格;
4.试车范围内的电器系统和仪表装置的检测、自动控制系统、联锁及报警系统等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5.试生产所需的水、电、汽、气及各种原辅材物料满足试生产的需要;
6.试车现场已清理干净,道路、照明等满足试生产的需要。
(二)建设单位必须建立试生产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参加试生产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三)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必须做好试生产的各项准备工作,对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做到隐患不消除不试车、条件不具备不试车、事故处理方案不落实不试车。
(四)试生产总体方案中的试车计划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加以调整,内容可以逐步深化,但主要试车程序不得任意改变。
前一阶段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阶段的试车。
(五)与试车相关的各生产装置、辅助系统必须统筹兼顾,首尾衔接,同步试车。
(六)所有安全设施应与主体生产装置同步试车。
(七)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出现异常情况,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研究提出解决方案,难以及时消除并对安全有影响的,应中止运行。
(八)阶段性的试生产工作完成后,必须按规范进行交接。
交接资料归入技术档案。
(九)化工投料试生产方案应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试生产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延期,经批准方可延长试生产期。
申请延期应书面报告延期原因,并重新编制试生产方案。
(十一)试生产结束后,中间产品、副产品、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及时申请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试生产前的准备
(一)单机试车
驱动装置、机器或机组,安装后必须进行单机试车,其中确因受介质限制而不能进行试车的,必须经现场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留待投料试车时一并进行。
1.单机试车时,必须设置盲板,使试车系统与其它系统隔离;
2.单机试车必须包括保护性联锁和报警等自控装置;
(二)联动试车
在试车范围内的机器,除必须留待投料试车阶段进行试车的以外,单机试车已经全部合格并经中间交接后,进行联动试车。
1.试车范围内的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标准全部完成;
2.试车前,试车方案中规定的工艺指标、报警及联锁整定值已确认并下达;
3.不受工艺条件影响的仪表、保护性联锁、报警皆应参与试车,并应逐步投用自动控制系统;
4.联动试车应达到试车的系统首尾衔接稳定运行;参加试车人员掌握开车、停车、事故处理和调整工艺条件的技术。
(三)编制试生产方案
化工投料试生产前由建设单位组织生产、技术部门和设计、施工单位及技术转让方共同编制试生产方案,经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报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试生产方案内容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总局第8号令)要求,并建议按以下内容编制:
1.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2.试车目的;
3.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
4.试车组织、试车负责人及参加试车的人员;
5.试车必须具备的条件;
6.试车所需准备工作及检查内容的目录;
7.试车所需外部协作条件及临时设施的方案;
8.试车所需原料、燃料,化学药品和水、电、汽、气、备品备件等物资清单;
9.试车程序和进度表;
10.开、停车及紧急事故处理的程序与要求;
11.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和对策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12.试生产过程中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3.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四)物质及技术准备工作
1.投料试车前,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检修规程、分析规程及岗位操作法等下发实施;
2.盲板已按批准的带盲板工艺流程图安装或拆除,并经检查无误,质量合格;
3.投料试车装置的安全设施、应急救援器材配置到位;
4.安全设施已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合格;
5.投料试车装置的消防设施已经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6.投料试车装置的环境保护和监测设施已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五、试生产管理
(一)投料试车
在生产装置联动试车结束,缺陷消除,工程交接完成后进行投料试车。
1.投料试车必须循序渐进,当上一道工序不稳定或下一道工序不具备条件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试车;
2.投料试车时,机械、电气、仪表等操作人员应配合协调,及时做好信息沟通,做好测定数据的记录;
3.化工分析工必须根据试车需要及时增加(调整)分析项目和频率,做好记录;
4.化工投料试车合格后,应及时消除试车中暴露的缺陷,并逐步达到满负荷试车。
(二)人员控制
1.严格控制现场操作人员的数量,无关人员远离现场;
2.首次投料试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擅离岗位,遇有异常情况,主要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
3.为确保试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防止事故的扩大和漫延,必要时应采取专业队伍现场安全监护。
4.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与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加强沟通,及时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六、文件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对试生产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文件加强管理。
试生产方案、试运行情况总结、异常情况应急处置等资料应送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建设单位对其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七、附则
(一)建设单位按照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