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8.07.13•【文号】民发〔2018〕85号•【施行日期】2018.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8〕85号各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民政部2018年第9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民政部2018年7月13日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规范直管社会组织行为,发挥直管社会组织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直管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管社会组织应当按规定向民政部报告本办法所列重大事项,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报告工作。
第三条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材料由社会组织管理局统一受理,征求业务联系司局(单位)或相关综合司局意见,按照有关程序批准后,由社会组织管理局反馈社会组织。
第四条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批、报备和即时报告三类。
报批事项未经批准,直管社会组织不得擅自开展;报备事项1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不同意见,直管社会组织可以按计划开展。
第二章报批类事项第五条直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履行报批程序:(一)召开换届会议,社会团体调整负责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调整负责人或理事、监事;(二)举办或承办参与人员200人以上或开支50万元以上的会议、研讨、论坛等活动;(三)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部领导参加活动或会议;(四)开展以军民融合、“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为主题的活动以及民族宗教、公益诉讼等活动;(五)申办和承办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论坛等活动;(六)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参照外事部门备案的有关规定)来访或参加活动;(七)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项目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等;(八)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批的事项。
广东省放松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民政部建立政府资助社会组织发展的机制
低 , 范行 业 管理 的政 策先 导 。 规 现 行 规定 要 求各 类 社会 组 织 , 要 先 找到 业 务 需 主管 部 门 , 到 民政 部 门去 登 记 注册 。这 一要 求 导 再
致 很 多 民间社 会 组 织登 记难 。有 说 法称 , 中国有 数
服 务 , 持社 会 组 织 发 展 公益 项 目, 施社 会 组 织 扶 实 孵化 培育 工 程 。
降低 。 办法 : 工商 经 济类 、 益慈 善 类 、 公 社会 福 利类 和 社会 服 务类 四大类 社会 组 织 , 由民政部 门直接 申请登 可 记 , 民政 部 门兼 任业 务 主 管部 门或 帮 助 寻找 合适 由 的业 务 主管部 门。 同时 , 京 市还 大力 扶持 残联 、 北 妇 联 等 , 为枢 纽 型 社 会 组织 , 成 出任 领域 内 民 间组 织
一
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以下简称 《 ( 规划》 , )明确
要建 立政 府 资助 社会 组 织发 展 的机 制 。今后 五 年 , 中 国政府 将 向社会 组 织 开放 更 多资 源 , 向社 会组 织
转移职能 , 并扩大税收优惠。 规划》 《 还提出, 中国将
推进 社会 组 织登 记管 理 创新 , 展社 会组 织 直接 登 拓 记范 围 , 索 登记 管理 和业 务 主管职 能一 体化 。 探
关 申请登 记 。 同时 , 业 协 会将 率 先 引入 竞 争机 制 。以后 将 行
允 许 一 业 多会 , 许 按 产 业链 各 个 环 节 、 营 方 式 允 经
和 服 务 类 型设 立行 业 协 会 , 允许 跨 地 域 组 建 , 许 允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粤民函〔2021〕459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1〕459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的通知》(民办函〔2021〕4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民发〔2009〕44号)和民政部慈善社工司《关于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录入情况的通报》及民政部信息中心有关金民工程应用系统培训会议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使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系统管理员工作内容(一)省级管理员1.开展动态信息管理工作。
每周不少于1次查询、统计、抽查全省动态登记录入系统的信息情况。
2.利用系统公开发布信息。
利用系统及时公开发布政策法规、通知通告、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等信息,供我省在本系统登记的人员及机构参考应用。
3.收集、审核、开放继续教育在线学习课件。
每周1次查阅系统“继续教育课件资源库”,收集、审核、开放继续教育课件,审核后报民政部管理员提请发布,供我省在本系统登记的人员及机构开展继续教育在线学习。
4.提供咨询答疑服务。
设立热线电话,协助地市、县(市、区)系统管理员处理系统业务,并为全省咨询人员答疑解惑。
5.组织系统管理员培训会议。
定期组织全省系统管理员培训会议,通报各地市工作情况,总结优秀工作经验,提升各地市管理员系统应用能力水平。
(二)市级管理员1.开展所属地市系统注册、登记信息终审工作。
每周不少于1次对所属县(市、区)提交的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系统注册、登记信息进行终审。
2.利用系统公开发布信息。
经市民政局批准,利用系统发布本市通知、公告及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等信息。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清理全省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清理全省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4.04.09•【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清理全省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清理优化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评比表彰活动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省民政厅决定于2024年4月集中开展清理全省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决策部署,按照“全面清理、分类施策、从严从紧、总量控制”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全面清理全省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达到基层负担明显减轻、引领作用显著增强等目标。
二、清理优化范围(一)广东省民政厅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4月1日,开展过或正在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纳入此次清理范围。
(二)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全省性社会组织开展的下列评比表彰活动不在清理范围内:1.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2.属于业务性质的展示交流、人才评价、技能评定、水平评价、信用评价、技术成果评定、学术评议、论文汇编、认证认可、质量分级等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及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进行的认定评定;3.行业、领域统计数据信息发布;4.体育比赛、技能竞赛等比赛竞赛;5.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及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
(三)省科学技术奖不再纳入评比表彰项目目录,按照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管理。
三、清理要求(一)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社会团体2022年度工作报告情况的通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社会团体2022年度工作报告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粤民函〔2023〕367号•【施行日期】2023.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社会团体2022年度工作报告情况的通报粤民函〔2023〕367号各全省性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省民政厅对依法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实施了2022年度工作报告监督检查工作。
现将情况通报如下:2022年度应参加年度工作报告的社会团体2115个,实际参加年度工作报告的社会团体2017个,参报率为95.3%。
未参加年度工作报告的社会团体98个,其中一年未参加的45个,连续两年未参加的15个,连续三年未参加的38个。
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等有关规定,省民政厅将对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2022年度工作报告的社会团体,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附件:1.未参加2022年度工作报告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名单2.未参加2021、2022年度工作报告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名单3.未参加2020、2021、2022年度工作报告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名单广东省民政厅2023年9月27日附件1未参加2022年度工作报告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名单(不含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参加的)广东省山东青岛商会广东省湖南保靖商会广东省四川旺苍商会广东省二轻工业协会广东省家居服饰商会广东省禽类制品行业协会广东省福建清流商会广东省广西钦州商会广东省湖南江永商会广东省河北张家口商会广东省湖南芷江商会广东省眼镜商会广东省金银首饰商会广东省湖南韶山商会广东省河南唐河商会广东省福建建阳商会广东省广西贺州商会广东省河南扶沟商会广东省四川蓬安商会广州留东同学会广东省人体生物组织工程学会广东省社会工作协会广东省湖南务工人员服务协会广东省枪械协会广东省红木文化协会广东省青年产业工人作家协会广东省青年文艺家协会广东省司法警官文学艺术联合会广东省邓小平理论研究会广东人口学会广东省珠三角社会经济发展促进会广东海洋文化协会广东省直邮协会广东省控制吸烟协会广东省大学生创业就业促进会广东省孤独症康复教育协会广东省新粤商投资商会广东省民营企业文化发展促进会广东省房车协会广东省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会广东省食品安全保障促进会广东保税区域协会广东省养生文化协会广东省脑发育与脑病防治学会广东省海运集装箱物流协会附件2未参加2021、2022年度工作报告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名单(不含连续三年未参加的)广东省辽宁鞍山商会广东省江西分宜商会广东省湖北仙桃商会广东省湖北来凤商会广东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广东省物流与供应链协会广东省河南太康商会广东汽车文化促进会广东省教育招投标协会广东省肿瘤靶向干预与防控学会广东省南音研究会广东省行业医院发展促进会广东省中小学校后勤协会广东省养老安老服务业协会广东省北宗山水画研究会附件3未参加2020、2021、2022年度工作报告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名单广东省旧货业协会广东省皮具皮革厂商会广东省玻璃流通商会广东省灯饰照明行业协会广东省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广东省劳动保护用品商业协会广东国际钻石商会广东省虚拟现实技术行业协会广东省四川大安商会广东省黑龙江鸡东商会广东省河南商会广东省湖南凤凰商会广东省河北邯郸商会广东省重庆南川商会广东省海南儋州商会广东省湖南沅陵商会广东社会科学情报学会广东省民营企业家高尔夫球协会广东陶行知研究会广东康梁研究会广东省民营经济研究会广东省华侨招商协会南方大学校友会广东省草业与环境协会广东省就业创业研究会广东科学创业研究会广东省应急管理学会广东华侨华人研究会广东省建设工程经济协会广东省民间贸易服务协会广东省中小微企业投融资促进会广东省微商协会广东国际人才交流协会广东省老字号协会广东省移动互联网应用技术企业协会广东省餐厨废弃物利用协会广东省时尚产业协会广东省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校友会。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评估复核委员会成员的通知-粤民函〔2022〕2号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评估复核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评估复核委员会成员的通知粤民函〔2022〕2号各全省性社会组织、社会组织评估相关人员:因人事变动及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调整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评估复核委员会部分成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委员会和评估复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制定评估指标和评分标准、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评估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二、评估委员会委员和评估复核委员会委员聘期本届聘任期5年,届内有人事变动或其他必要原因,可随时调整。
三、评估委员会成员1.主任委员庄侃广东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2.副主任委员周惠明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委专职副书记(副厅职)罗小明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彭文武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徐祖平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奎军广东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处长陈炯生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监管处处长黎建波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一级调研员彭未名广东省外语外贸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广东社会组织管理学院院长3.委员蒋南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处处长吴金卫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党建处处长钟晓明广东省慈善总会秘书长程玉乾广东省评比表彰办公室四级调研员王瑞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处副处长姜波广东省社科联社团联络部主任邓梅广东省科协学会学术部四级调研员贺培君广东省工商联会员工作部副部长胡辉华暨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陈伊利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汝杰广东省珠宝玉石文化创意协会会长李锦泰广东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副秘书长四、评估复核委员会成员1.主任委员庄侃广东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2.副主任委员徐祖平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3.委员王奎军广东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处长陈炯生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监管处处长蒋南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处处长吴金卫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党建处处长胡辉华暨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陈伊利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民政厅2022年1月4日——结束——。
全省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党建工作指南
全省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党建工作指南作者:来源:《大社会》2019年第05期2018年是广东省试行新的评估指标第一年,根据新的评估指标要求,党建工作部分由原先的30分增至100分,现将党建工作部分分解如下:成立社会组织党组织指南一、成立依据(一)《中国共产党章程》(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51号)(四)《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五)《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我省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办发〔2016〕8号)二、成立条件凡社会组织工作人员中有3名以上(含3名)中共正式党员,须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员须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或任副会长、副秘书长以上职务,具备长期稳定在社会组织工作条件。
社会组织基层党组织设置:(一)凡社会组织工作人员中有3名以上(含3名,不超过50名)中共正式党员的,须单独建立党支部。
见附件(一)。
(二)中共正式党员50名以上的,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中共正式党员不足50名的,确因工作需要,经省社会组织党委批准,可设立党的总支部。
见附件(一)。
(三)中共正式党员100名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中共正式党员不足100名的,确因工作需要,经省社会组织党委批准,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见附件(一)。
(四)中共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按照类型相近、行业相通、地域相邻的原则,采取联合组建、行业统建、单位联建、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联合党支部。
见附件(一)。
(五)对流动党员较多的社会组织;或组织关系在原单位党组织但未担任职务、在社会组织兼职半年以上的退(离)休人员党员有3名以上的,可向省社会组织党委申请成立临时党支部。
见附件(二)。
成立党支部/党总支/基层委员会/联合党支部指南(一)核查党员情况。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省性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督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省性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4.07.31•【字号】•【施行日期】2024.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省性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督的通知各有关全省性社会组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9〕235号)和《广东省民政厅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省民政厅定于2024年8月至9月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抽取情况省民政厅通过“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具体名单见附件1、附件2)。
二、检查内容对检查对象在2024年的法人治理、涉企收费、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等情况进行检查。
在检查工作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财务审计工作。
三、检查方法(一)听取汇报。
执法检查人员到检查对象注册地址听取社会组织检查汇报(参加人员:执法检查人员,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董事长、监事长或监事、从业人员代表等),并视情况单独听取监事长或监事、从业人员代表对社会组织的意见。
(二)查阅资料。
现场查阅检查对象会议纪要、规章制度、年度工作报告、档案等文件资料。
(三)现场笔录。
现场检查法人注册地址以及相关资料,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在场负责人签字盖章;无法取得签字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四、检查对象需准备材料(一)法人登记证书,章程原件等相关登记资料;(二)机构设置及负责人职责分工;(三)各项规章制度、财务报告;(四)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程序以及理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记录;(五)其他与检查有关的资料。
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全文
为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结合社会组织评估实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全国性社会组织是指经民政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遵循自愿申请、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分类评估、动态管理。
民政部负责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设立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承担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估办公室)具体负责评估实施方案制定、评估专家管理、组织实施实地评估、评估等级管理等日常工作。
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
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 5 个等级,由高至低挨次为 5A 级(AAAAA)、 4A 级(AAAA)、 3A 级(AAA)、 2A 级(AA)、 1A 级(A)。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 5 年。
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体系。
获得 3A 以上等级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申请参加评估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满 2 年,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二)获得评估等级满 5 年有效期的;(三)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获得评估等级满 2 年的。
全国性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一)未参加之年度年度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履行上年度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 2 年基本合格的;(三)上年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四)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五)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六)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应当反映社会组织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参预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基层管理,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等方面的情况。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部令39号).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
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伦教街道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伦教街道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区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引导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做强做大,全面提升我街道优势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抢抓新一轮发展机遇,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根据《伦教街道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我局起草了《伦教街道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扶持办法》的必要性近年来,我街道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实体经济发展等工作, 通过持续加大创新驱动工作力度,在培育高新技术产业、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扶持重点企业项目发展、构建领导挂点服务体系等方面都有了新突破,制定了新举措,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建设成果。
然而,我街道仍面临着产业基础较为薄弱、创新主体总量偏少、民营经济规模较小、对初创企业扶持力度不足等问题,亟待引入引导支持的新手段并加大扶持力度,以加快培育、发展本地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能够引领和支撑产业发展的实体企业,并在其中催生一批具备新技术、新业态,促进新产业、新模式的优质企业,助力我街道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我街道须在推动科技创新、扶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做出更大成绩、发挥更大作用,亟需一部精准性强、覆盖面广、可操作的综合性政策文件。
为此,我局起草制定了《伦教街道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该办法以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夯实实体经济基础为核心,以一系列加大内涵式要素投入的有力措施为支撑,细化了对创新驱动、实体经济发展等各个方面的支持内容,加大了对企业做大做强、自主创新、技术改造、电子商务、经贸活动、总部建设、股改上市、招商引资等业务板块的支持力度。
二、《扶持办法》制定的依据本扶持办法主要依据和参考了省、市、区的一些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1、《中共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佛山市顺德区率先建设广东省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实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3、《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2018年修订)的通知》4、《伦教街道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5、《顺德区人民政府印发顺德区关于推动骨干企业做大做强扶持办法的通知》6、《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佛山市顺德区财税局关于印发<顺德区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7、《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行动方案(2017-2018年)>的通知》8、《顺德区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行动方案(2019-2021年)(征求意见稿)》9、《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佛山市顺德区财税局关于印发<顺德区智能制造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0、《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管理办法》11、关于扶持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财政政策措施(2018-2020年)》12、《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3、《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佛山市顺德区财税局关于印发顺德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4、《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管理办法》(佛科〔2014〕32号)15、《2018年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中心补助项目)》16、《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技创新平台资助办法的通知》17、《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关于印发《顺德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8、《顺德区人民政府印发顺德区关于推动骨干企业做大做强扶持办法的通知》19、《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佛山市顺德区财税局关于印发《顺德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及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21、《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佛山市顺德区财税局关于印发《顺德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2、《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佛山市顺德区财税局关于印发《顺德区工业行业经贸合作活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2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25、《印发顺德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26、《伦教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伦教街道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的通知》27、《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的通知》28、《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重点招商项目认定及跟进指引的通知》29、《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30、《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德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三、《扶持办法》内容说明《扶持办法》草案共分五章,包括了总则,扶持措施,申报和程序要求,资金管理及附则,共有条款二十四条,其中扶持奖励条款共十一条。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公布日期】2010.02.11•【字号】粤社党工字[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社党工字〔2010〕12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党工委,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全省性行业协会及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现将《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在执行中有好的做法、经验,或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随时向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反映。
联系人:李志华电话:(020)83372159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维护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意见》以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社会组织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社会组织党员是指社会组织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含长期聘用的离退休党员),以及其他单位外派至社会组织常设办事机构工作半年以上的党员。
第四条社会组织党员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一)引导党员严格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二)组织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三)严格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党费管理;(四)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民政厅2021年3月23日以粤民民〔2021〕12号发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做好广东省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规范评估程序,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127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意见》(粤办发〔2021〕13号)要求,参照《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民函〔2021〕2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社会组织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的程序,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判,进行等级评定。
第三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由民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民政部门制订社会组织评估评分细则和指标,行业协会和基金会的评估按照省民政厅制订的指标体系实施,其他类别的社会组织评估参照民政部制订的指标体系实施。
第二章评估对象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广东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凡成立时间两年以上(含两年)的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参加评估。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上年度不参加年检的;(二)上年度年检不合格的;(三)上年度被登记管理机关处罚过的;(四)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认为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八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评估的实施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评估。
第九条等级评估作为政府部门推动政府职能转移、授权委托事项、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落实社会组织社会公益性捐助税前扣除政策优惠和核准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主要评判依据。
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8.07.18•【字号】粤民规字〔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为加强我省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星级养老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省民政厅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2018年7月18日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养老机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全面提升养老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星级养老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和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同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且运营一年以上的养老机构。
第三条养老机构星级评定依照《广东省养老机构质量评价技术规范》(附件1)认定,星级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五个等级。
第四条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评价结果审核认定、评估争议调处、证书和牌匾发放等。
第五条养老机构满足下列基本条件,可以申请星级评定:---- 遵守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 近三年内养老机构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无重大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 近三年内养老机构在机构管理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违纪、违规事件。
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2020)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社管规字〔2020〕4号)各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市直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全市各社会组织:为规范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工作,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制定了《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2020年3月3日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等法规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广州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是指广州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市、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的领导,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六条鼓励符合等级评估条件的社会组织积极申请评估。
申请参加等级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登记满两个年度;(二)无评估等级或获得的评估等级满2年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上年度未提交年度报告的;(二)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三)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四)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社会组织按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组织类型,实施分类评估。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作者:来源:《大社会》2019年第02期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26日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组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为统领,以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改革创新,坚持放管并重,坚持积极稳妥推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广东实际的社会组织发展道路。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规政策更加完善,综合监管更加有效,党组织作用发挥更加明显,发展环境更加优化;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制度基本建立,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二、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三)降低准入门槛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优化服务,加快审核办理程序,并简化登记程序。
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加分类指导。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5.26•【字号】粤民规字〔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民规字〔2022〕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民政厅2022年5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和备案第三章内部治理第四章运行管理第五章促进措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服务社区群众、培育社区文化、参与社区治理、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本社区为主的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发起,以社区为主要活动区域,以服务社区居民、满足社区需求、推动社区发展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下列情况不列入社区社会组织范围:(一)社区居(村)委会及其工作机构;(二)不具备组织形式或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业主委员会。
第三条社区社会组织在街道(乡镇)党(工)委和城乡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遵循自愿、公开、透明、诚信原则。
鼓励社区党员担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把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培养发展为党员。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社区社会组织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第二章登记和备案第五条社区社会组织可以按照社会团体或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登记成立。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性社会组织抽查审计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性社会组织抽查审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8.30•【字号】粤民函〔2022〕346号•【施行日期】202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性社会组织抽查审计的通知粤民函〔2022〕346号各有关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为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7〕45号)的规定要求,现就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2022年社会组织抽查审计工作通知如下:一、抽查审计时间2022年9月至10月二、抽查审计数量本次共抽查审计省民政厅登记的社会组织40个,其中社会团体15个,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25个。
三、抽查审计实施机构广州天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承接15家全省性社会团体的抽查审计工作;广东广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承接25家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抽查审计工作。
四、抽查审计内容主要查看社会组织2021年度工作报告书,2021年度至2022年度(截止6月份)期间的会计报表、账簿、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
了解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及执行有效性;评价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查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业务活动管理是否规范,重点核查开展“一讲两坛三会”情况、评比达标表彰情况、涉企收费情况、资金管理情况;核实是否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违反非营利法人属性的行为。
如有必要,可以追溯以前年度。
五、抽查审计方法本次抽查审计主要采取进驻现场、听取介绍、收集资料、查阅制度等方式,以及采用审验会计凭证和相关财务资料、盘点实物、函证其他单位或个人、调查取证、重新计算及分析等方法进行审计。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7.03.13•【文号】民发〔2017〕45号•【施行日期】2017.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7〕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对于实施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部。
民政部2017年3月13日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管理,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法定职责,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社会组织,对其依法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开展抽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民政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组织抽查工作。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开展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抽查工作。
登记管理机关与其管辖的社会组织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组织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委托范围内的抽查工作。
第五条抽查分为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两种方式。
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按年度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
县级、市级、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3%、4%和5%,民政部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抽查比例不低于10%。
不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组织类别、所属行业、检查事项等条件,不定期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
抽查比例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定期抽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社会组织的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情况。
不定期抽查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检查内容中选择若干项开展检查,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其他检查内容。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粤民函〔2020〕830号•【施行日期】202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粤民函〔2020〕830号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推动我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强调如下:一、严格遵守《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凡不符合《暂行规定》的,一律不得举办;正在举办的,一律中止,待符合规定后再予以开展。
二、按《暂行规定》要求,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需报请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指导部门,经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指导部门按归口分别请示省委、省政府,由省评比达标表彰办公室征求民政部门意见并进行审核,按程序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民政厅向社会公布审批结果。
三、经批准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要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经核准的章程,不得超出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评选过程透明。
四、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向参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直接或变相收取各种相关费用;不得利用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组织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对评选对象及其关联方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广东省民政厅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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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
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2009年3月23日以粤民民〔2009〕12号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广东省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规范评估程序,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省社会
组织的意见》(粤办发〔2008〕13号)要求,参照《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民函〔2007〕2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社会组织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的程序,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判,进行等级评定。
第三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由民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民政部门制订社会组织评估评分细则和指标,行业协会和基金会的评估按照省民政厅制订的指标体系实施,其他类别的社会组织评估参照民政部制订的指标体系实施。
第二章评估对象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广东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
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凡成立时间两年以上(含两年)的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参加评估。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上年度不参加年检的;
(二)上年度年检不合格的;
(三)上年度被登记管理机关处罚过的;
(四)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认为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评估的实施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评估。
第九条等级评估作为政府部门推动政府职能转移、授权委托事项、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落实社会组织社会公益性捐助税前扣除政策优惠和核准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主要评判依据。
第十条各级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评估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估体系建设的目标措施;
(二)组织领导评估工作;
(三)研究部署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
(四)审定评估指标、评分细则;
(五)聘任评估委员;
(六)指导、监督、检查评估情况;
(七)审定评估等级;
(八)向社会发布评估结果公告;
(九)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共同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
评估委员会是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期间的非常设机构,根据民政部门委托,负责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审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社会组织评估初审结果;
(二)公示审核结果;
(三)对有异议的评估对象进行实地复查;
(四)将审核意见和审核结果报送相应的民政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5名、委员10—20名。
评估委员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社会组织组成。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评估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三)精通业务,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第十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审核结果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
每位委员1票,只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不设弃权票,投票结果以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为准。
参加投票的委员须在审核意见和表决结果资料上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是省民政厅批准设立的社会组织评估专业机构,根据民政部门的委托,对相关社会组织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委托的民政部门审定、公示、公告。
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估工作程序和实施方案;
(二)建立评估专家库,聘请评估专家;
(三)接受社会组织评估申报材料,并对其参评资格进行审核;
(四)对符合参评资格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
(五)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并向受评的社会组织理事或会员进行问卷调查;
(六)负责撰写等级评估报告(一例一份);
(七)受理复核申请和社会投诉;
(八)将初评意见报送评估委员会。
第四章评估程序
第十六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民政部门下发评估通知;
(二)社会组织完成自评,将材料报送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
(三)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对社会组织进行资格审核,符合评估条件的列入评估范围,不符合评估条件的发出不予受理通知;未列入评估范围的社会组织,如有异议,可在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提出陈述和申辩;
(四)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研究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人士组成的评估专家小组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并向评估委员会报送初评意见;
(五)评估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间,评估对象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提请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重新给予审核。
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在收到书面异议后,应在30日内对复核结果重新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评估委员会重新审定,并书面告知评估对象审定结果;
(六)评估委员会根据评估公示情况做出评估审核结果,并将评估审核结果报送相应的民政部门;
(七)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评估结果,向获得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2A及以下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并将获得4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报民政部备案。
评估结果同时告知同级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评估委员和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应当采用民政部门统一的评估标准,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评估。
评估期间,实地考察或需要评估对象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证明材料的,评估对象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对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由相应的民政部门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给予通报,同时在两年内不得申请参加评估。
第五章等级设置
第十八条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
A级越高,表示社会组织总体水平越高。
评估等级名称为“地域名+等级+社会组织类别”。
第十九条按照社会组织评估标准,评估满分为1000分。
评估得分950分(不含本数,下同)以上,为5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901“950分,为4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801”900分,为3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701“800分,为2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700分以下,为1A级社会组织。
具体评估标准由广东省民政厅另行制定。
第六章评估结果管理
第二十条评估对象在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时,可出示评估等级证书,作为本社会组织的信誉证明。
获得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要将等级牌匾悬挂于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显要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经等级评估,3A及以上的社会组织具有接受政府职能转移、政府购买服务和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优惠政策,以及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资格。
无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不具有以上资格。
第二十二条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周期为三年。
评估结果有效期三年,实行动态管理。
社会组织在获得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出现年检不合格记录或违纪违法行为的,民政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告。
在等级有效期内,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可提出晋级评估申请,接受晋级评估。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
之日起10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民政部门;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民政部门,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
拒不退回(换)的,由相应的民政部门公告作废,并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评估期间,评估人员应严格遵照评估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随意简化评审流程,在评估结果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评审情况。
如评估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取消其评估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程序、实施方案、评估指标、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由广东省民政厅统一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广东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