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殡葬相关立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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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殡葬相关立法问题浅析

摘要:国家建房、耕地用地愈趋紧张,但农村殡葬用地占地、浪费土地现象普遍,”死人与活人争地”现象愈演愈烈。文章对农村殡葬制度的现状进行考察,并分析这些现象存在之原因,进而进行农村殡葬制度的法学思考,提出农村殡葬制度的立法缺陷,最后确定农村殡葬立法的思想原则,并提出具体的措施进行法律规制。关键词:农村殡葬;现状考察;立法缺陷;法律规制

传统殡葬讲求”入土为安”,人死后葬于自家祖坟地,”叶落归根”。但从1956年开始,我国实施了”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的殡葬改革,并且考虑到农村的具体情况,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殡葬管理条例》,强调”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但在现实生活中,殡葬改革却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甚至殡葬用地有扩大之势。

一、农村殡葬的现状考察

(一)传统土葬

据调查,近年,我国年均死亡近850万人,土葬率为50%左右,即每年平均进行土葬的遗体有425万具左右之多。加之在农村封建迷信思想很严重,人们始终坚信,阴间在地底下,逝者可以在那儿获得新生。但我国是个人口众多的国家,如果一直这样下去,将会出现”死人同活人争地”的现象。一定数量的土地用做坟地,将相对减少农民的住宅面积和耕地面积,影响子孙后代的生存状况成为必然。

(二)火葬

殡葬改革以来,国家强制推行火葬,破除土葬,认为传统的土葬与愚昧、浪费、落后、迷信相联系,火葬与文明、节俭、先进、科学相联系。但火葬浪费土地资源易显而易见。首先,建火化场需要大量土地,一般一座县级火化场占地近4公顷。其次,”二次装棺”在全国各地属普遍现象。骨灰装棺土葬,殡葬改革成了”火葬+土葬”,与直接土葬没有区别。

(三)擅自建坟筑墓

一些农村乱买乱葬的问题比较严重,荒山林地、地头田野和道路两侧的坟墓到处可见。还有些居民在自家的自留上建坟筑墓,甚至为长辈和家人盖阴宅,建寿墓,有的不惜毁田建墓,建家族墓、豪华墓,浪费了大量的土地资源。

(四)公益性公墓

现今,农村公墓基本上多采用水泥墓,墓碑以直立式为主,还是沿袭过去的建墓方式。有的地方也改用建大理石、花岗岩公墓。但也有少数地方公益性公墓规模较大,墓位和墓碑明显超标。并且这些基地经年永存,越建越多,已成为人类土地的永久之害。

二、农村殡葬现象存在之原因

在农村推行殡葬改革,目的是推行火葬,节约土地、资金、木材等,使”死人少占地,活人多耕地”减轻群众负担,增加群众收入。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更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标志。然而,实行殡葬改革后,农村殡葬使用土地数量却只增不减。

(一)传统入土为安思想作祟

如何埋葬死人,不仅反映生者和死者之间的关系,最重要的是反映生者的追求和死后的愿望。在农村,几千年来形成的葬制、葬俗、葬仪等一时难以改变,一直是传统的土葬形式。人们把死后归入自家祖坟作为一种寄托,认为只有那样,灵魂才能得到安宁。所以土葬、骨灰葬现象屡禁不止。

(二)殡葬管理方面存在问题严重

一是,一些干部对火葬态度消极,认识不到位。认为违反火葬政策算不上违法,有迁就、同情心理,对偷葬行为听之任之,只要没有人举报就不管不问;有的认为乡里乡亲硬干起来有点不近人情,拉不下脸面,害怕被乡亲咒骂;有的村干部本身就不赞成火葬,带头违法进行土葬。

二是,一些单位通过查处土葬案件增收。只要能收到钱,管理部门对土葬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致有钱的农户进行土葬,交不起钱的只能火化。以河南省某行政村为例,全村人口4100人,2006年死亡38人,无一例火化,全部是交几千元钱(4000-8000元不等)后进行土葬。

(三)资金、科技投入跟不上

生态学理论表明,人类的生和死是同样重要的问题,遗体在人们心中是神圣而不可亵渎的。虽然《殡葬管理办法》规定:”运送遗体应当使用殡仪服务专用车”。但有些条件差的地方殡仪服务专用车较少,不能满足需求。但据调查,殡仪馆火化设备陈旧落后,火

化地点大都坐落在县城周围,且基本上每县只有一处火化地,这给远离火化地的农民带来诸多不便。如家中人口死亡,在有些地方,丧户要找车运送尸体至火化地,有时还要排队等候火化。这给农民造成了较大心理压力和经济负担,多数农民只能选择土葬。

(四)殡葬服务质量低

殡葬服务部门的服务质量较低是不少地方存在的突出问题,软件设施的建设的确成为各地殡葬服务部门的一根”软肋”。在现阶段,不可否认的是殡葬服务人员整体素质仍然严重偏低,相当部分的殡葬职工缺乏职业意识,缺乏专业知识,对殡葬服务礼仪所知甚少或根本不懂,态度生硬,甚至故意刁难丧者家属,服务缺乏人性化,不能充分考虑丧者家属失去亲人的痛苦心里。例如,豫东就曾出现过一家父亲的骨灰里面赫然存有一枚戒指的奇观(在豫东农村男性是不带戒指的),使得丧者家人伤心、愤恨莫名,同时也造成当地不少村民对于火化的怀疑、反感和恐惧,继而大多都转为土葬。

三、农村殡葬制度的立法缺陷

我国自1997年7月21日起实施了《殡葬管理条例》,但对农村殡葬管理的规定少之又少,且其条文过于宏观化,可操作性不强,且漏洞很多。

(一)《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

《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何为”人口稠密”,多少为”耕地较少”,怎样为”交通方便”,

在这里没有一个量化标准,”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是不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呢?仅仅是前面所说的”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吗?这些规定让当事人无所适从,以致出现政策严就抓得紧,政策宽松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样的奇怪现象,导致殡葬管理仅仅跟政策严谨程度相关。

(二)《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这条规定即满足了农民叶落归根的心理,又节约土地,应该值得倡导和坚持,可农村现实生活中却是坟墓到处可见。究其原因,主要是此条规定太过笼统,可操作性受阻。

(三)《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但现实生活中殡仪服务人员中饱私囊现象屡见不鲜。因为在实践中,殡葬主管部门反对民营企业进入殡葬行业,殡葬行业被国有资本垄断,农民要火化亲属遗体,往往要走后门找关系。所以立法没有明确规定民营企业进入殡葬行业的具体操作程序,实为不明智之举。

(四)殡仪服务人员职责之规定

《殡葬管理条例》关于殡仪服务人员职责的规定仅限于第十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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