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的8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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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的86个重要司法观点汇总(2016)

1.雇员擅自驾驶雇主车辆、工作人员擅自驾驶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若属于从事雇佣活动、执行工作任务,则由雇主、用人单位承担责任;若非因从事雇佣活动、执行工作任务,则雇主、用人单位只须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

2.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不承担责任。

3.连环购车若为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所有的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4.“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指的是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没有环保标志、证照不全而转让的车辆,由于不会放大交通事故的风险,原车主不承担连带责任。

5.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不承担责任。

6.驾考学员培训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培训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7.驾驶人已取得驾照,为熟练驾驶,陪练过程中发生事故的,驾驶人承担责任,陪练人对损害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8.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车,未付清全款前卖方保留所有权,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9.酒店、宾馆等服务场所提供泊车、代驾等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责的,由提供服务方承担责任;接受服务方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10.机动车在维修期间,因修理人试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修理人承担责任;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存在指示、选任过失的,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11.车辆融资租赁期间,因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保管、使用或者维护不当导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承租人承担责任。

12.车辆在保管、质押期间,因保管人、质权人驾驶或者交给第三人驾驶,发生事故的,由保管人、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人、出质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3.交通事故系由第三人过错引起,承运人与乘客均无过错时,乘客依据承运合同要求赔偿的,承运人应当赔偿;承运人赔偿后,可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

14.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使试乘人损害的,由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责任;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责任。

15.好意同乘发生事故致乘车人损害的,由驾驶人承担一般侵权责任,但应适当减轻驾驶人责任;乘车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驾驶人责任。

16.酒店、大型超市为促进经营提供免费班车或房产开发公司的免费乘车看房等情形,此类情形应为以营利为目的,造成乖客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

17.因道路缺陷发生事故的,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责任;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18.车辆、行人以违法、非正常的方式进入高速公路,发生损害的,而高速公路管理者尽到安全保障警示义务的,不承担责任。

19.不符合上高速条件的车辆,如拖拉机、全挂拖斗车等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车辆,经高速管理者许可进入高速路,发生事故,管理者不能以受害人自甘冒险为理由免除责任。

20.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不能确定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

任。

21.多辆机动车造成第三人损害,无法分清哪辆机动车造成第三人死亡的,推定为等价(聚合)因果关系。

22.车辆“贬值损失”原则上不予支持。

23.交强险中的分项限额不可冲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交强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4.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投保人应属于第三人,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25.车辆发生事故时,车上人员被甩出车外或者打开车门逃生受到损害,其不属于第三者,不适用第三者险。

26.车上人员下车休息时,被疏忽的驾驶人撞死撞伤,则属于第三者的范围。

27.发生事故时,驾驶人被甩出车外或者打开车门逃生,由于驾驶人也是被保险人,不属于第三者范围。

28.驾驶人检查车辆时或者临时下车,被未熄火的车辆撞击,不属于第三者范围。

29.保险公司不得以机动车转让未办理转让手续为由拒绝赔付。

30.保险公司职员将假保单交付善意投保人的,不免除保险公司责任。

31.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的诉讼,不得与受害人要求赔偿的诉讼合并审理。

32.受害人已经在侵权人处获得全部赔偿的,不得再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在侵权人处获得部分赔偿的,保险公司可以在赔偿时予以扣减。

33.交强险是法定强制险,保险公司不因受害人放弃对侵权人的损害赔偿权而免除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后,若属于法定追偿权的情形,仍可以向侵权人追偿。

34.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行为人应先在交强险责任责任范围内不分责任大小的予以赔偿。

35.“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重要证据,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提出相反的证据或理由。

36.交警部门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人民法院可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依法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37.在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根据事故发生时,事故双方的车辆性能、造成危险局面的成因、危害回避能力的大小、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等具体情况,判定各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38.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39.连环交通事故,造成两个以上损害后果的,应先查明原因,然后再分析每个当事人应负的责任。

40.原则上,只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而在没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的精神损害是否构成后果严重,则应视情况而定,但要从严把握。至于仅仅引起些许的不高兴或不舒服,不能请求精神损害偿定。

41.由于第三者商业险不赔偿精神损害,交强险与商业险并存时,受害人可选择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顺序。

42.被损车辆运营损失,属于财产损失,其合理损失可要求赔付。

43.在被保险人没有依法向受害人赔偿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以其己经向被保险人理赔完毕为由,对抗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

44.保险公司非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的,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赔偿。

45.交强险脱保而商业险未脱保时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义务投保人应先自行承担交强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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