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预交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一、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递延所得税项目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目前对损益影响较大的递延所得税项目主要有:一是预收款收入预交企业所得税。
依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房地产企业的预收房款收入应当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
但这一问题相对比较复杂。
对于一般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需说明的是,房地产企业预收房款收入在两个方面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一方面是预收收入乘以预计毛利率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所得税的影响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另一方面是与预收收入相应的流转税金及预交的土地增值税等可在税前扣除,从而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所得税的影响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或作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抵减项)。
按照上述规定,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当期预收账款×预计毛利率×预计转回时的所得税税率;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作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抵减项)=当期预收账款×流转税等税率(含预交的土地增值税)×预计转回时的所得税税率;当已售商品房开始确认收入时,当期应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当期已确认的收入×预计毛利率×当期所得税税率;当期应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抵减项)=当期确认收入×流转税等税率(含预交的土地增值税)×当期所得税税率二是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
新所得税法并没有规定坏账准备可税前列支的比例,因此,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应全额做纳税调增。
相应的,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预计转回时的所得税税率。
房地产企业预交税费的相关会计处理
童琴芬江苏五星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摘要:房地产企业预缴税金的会计处理问题目前新的会计准则与税法没有一个明确规定,本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开发产品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预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从账务处理的意义、会计准则与税法要求的差异及实际操作中各种不同的帐务处理方法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本文认为预售期间,预缴税费作为资产项目,反映了一种特殊的税务资产,准确地反映了企业的法定税收义务的履行情况,更真实公允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在结算交付期间,损益表数据完全符合会计准则的确认要求,实现了权责发生制原则、费用与收入的配比原则。
关键词:房地产、预售收入、预缴税金一、预缴税金帐务处理的意义1、税收作为国家财政的源泉,要求平稳匀衡,尽可能不要大起大落。
为保证财政收入的相对稳定性,政府对商品房预售收入实行预征制,其中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种。
2、对企业来说,房地产是一个非常特殊的行业,开发产品具有开发周期长和收入来源的分散性特征。
房地产销售过程包括领取预售许可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买受人验收确认、办理产权过户等环节。
预售制度导致了销售资金回笼与收入确认时点之间的时间性差异。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对房地产企业预缴税金处理的差异分析1。
会计准则的处理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第015号)的有关规定,直接记入"应交税费"科目,具体会计处理如下: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时,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税金”(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新《企业会计准则》未对房地产企业转让销售不动产预收款计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及其附加的会计处理进行明确,故实务中存在不同处理方式2.税法的要求(1)《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补缴、汇缴退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补缴、汇缴退税的会计处理企业适用的会计制度主要有三类,一是《小企业会计准则》、二是《企业会计制度》、三是《企业会计准则》。
预缴企业所得税在平时按月或按季预缴时,企业所得税的账务处理在三种制度下基本是一致的:第一步:按月或按季计提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第二步:实际缴纳所得税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汇算清缴企业在汇算清缴时,三种会计制度的账务处理差别较大,其中《企业会计准则》处理最为复杂。
但由于《企业会计准则》主要适用于上市公司,所以今天主要介绍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账务处理:一、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账务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处理采用的是应付税款法,且没有“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目。
主要目的是简化小企业的账务处理,将汇算清缴应补税款直接计入当期利润。
1、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第一步:补计提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第二步:实际补缴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第三步:转入当年利润借:利润分配贷:所得税费用2、汇算清缴时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多交的税款用于留抵。
第一步:冲回所得税费用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贷:所得税费用第二步:调整当年利润借:所得税费用贷:利润分配3、汇算清缴时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多交的税款申请退税。
第一步:冲回所得税费用借:其他应收款-所得税退税贷:所得税费用第二步:收到退税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所得税退税第三步:调整当年利润借:所得税费用贷:利润分配二、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账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对于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方法: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应付税款法较为简单,且较为常见。
(一)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1、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第一步:补计提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第二步:实际补缴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第三步:转入利润分配借:利润分配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汇算清缴时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多交的税款用于留抵。
房地产预缴所得税计算案例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按照预计毛利率预缴企业所得税,按照工程项目的属性不同,预缴的毛利率不同。
分两块计算:
1。
已经销售的:(销售的收入-成本费用)*25%
2。
预售的:(预售收入*预计毛利率-费用、税金)*25%
(一)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铂略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例如,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在财务部和国税函都有相关的规定且不一致,而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答疑时就明确了,在所得税上按照国税函的文件处理;在会计处理上按照财政部财通的文件。
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税法的标准。
在实务操作中还一定要注意税法优先原则在其他方面的体现,如合同中写明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负担,但是由对方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还是会找个人承担责任。
(二)税法协调原则: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三)税法空白原则: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
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房地产企业预售和收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房地产企业预售和收⼊业务的会计处理房地产企业是以房地产为经营对象的企业。
在销售⽅式上⼀般的⼯业企业以现销、赊销为主要⽅式,房地产企业的销售⽅式则包括现售、预售、分期收款⽅式销售等,其中以预售⽅式为主。
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对于房地产企业预售和收⼊的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有所不同,致使房地产企业的预售和收⼊的结转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上存在着很⼤的差异。
房地产企业预售和收⼊业务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房地产企业预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为:当企业收到预售款项时,由于不符合收⼊的确认原则,不确认收⼊,⽽是作为负债计⼊预收账款,待房屋交给购买⽅时,再确认收⼊。
对于预售收⼊,按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地增值税等,房地产企业直接在应交税费的借⽅反映,销售收⼊实现时,再将预缴税费转⼊营业税⾦及附加。
例:甲房地产公司2008年开始在⼄地级市开发A地块,A地块共计兴建A1、A2房产。
A1房产于2008年8⽉起开始预售,2009年10⽉份完⼯;A2房产于2009年2⽉开始预售,2009年未完⼯。
2008年共计取得A1房产预售房款4000万元,当年发⽣管理⼈员⼯资⽀出50万元、业务招待费⽀出90万元、⼴告宣传费⽀出300万元;2009年销售A1房产取得收⼊2000万元(假定为完⼯后实现的销售收⼊),预售A2房产取得预售房款5000万元,A1房产完⼯开发成本共计4000万元,当年发⽣管理⼈员⼯资⽀出55万元、业务招待费⽀出60万元,⼴告宣传费⽀出200万元(营业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55%,⼟地增值税按1%预缴,预计⽑利率10%.例中未涉及因素假设不考虑)。
甲房地产公司对上述业务进⾏会计处理,编制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2008年度会计处理:(1)2008年度收到预售房款借:银⾏存款4000贷:预收账款——A1房产4000.(2)预缴营业税、城建税和⼟地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A1房产200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A1房产14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A1房产8应交税费——应交⼟地增值税——A1房产40贷:银⾏存款262.(3)⽀付管理⼈员⼯资、业务招待费和⼴告宣传费借:管理费⽤——⼯资50管理费⽤——业务招待费90销售费⽤——⼴告宣传费300贷:银⾏存款440.(4)年末对预收账款根据账⾯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进⾏递延所得税处理,即[4000×10%-4000×(5.55%+1%)]×25%=34.5.借:递延所得税资产34.5贷:所得税费⽤34.5.2008年度按企业会计准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为-440万元。
房地产公司取得预售收入的账务处理
房地产公司取得预售收入的账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完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进行调整。
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一)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1、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3、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二)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不得低于3%.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收入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笔者认为,可以在不增设会计科目的情况下,对预收账款应缴纳税费,根据其纳税环节,分别通过“预付账款"(开发建设周期预计超过1年时也可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来核算。
因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客户预付的款项时,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会计上将其确认为负债。
按照税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应先按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出预计利润,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如何预缴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如何预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2]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 (未完工的收入*15%+利润总额)*25%如果预计销售1616.4万元,暂不考虑本年利润总额:应交所得税=(1616.4*15%)*25%=60.615万元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采取季度(月)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法缴纳。
但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一直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会计利润额加上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减去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直接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额乘以适用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两种观点的存在,使广大房地产企业在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无所适从。
那么,房地产企业究竟应该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呢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其开发产品周期长,并且存在对未完工产品房屋预先进行销售,收取预收款现象。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2]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毛利额顾名思义应当是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后的余额,即还没有减去期间费用和税金及附加,因此,房地产企业预缴所得税时还必须考虑当期实际利润问题。
如果季度内有完工产品收入和其他收入并且产生了实际利润额,而仅按照预计毛利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明显少缴了企业所得税,因此,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包含季度利润额。
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22]44号)规定,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等。
谈一谈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收帐款业务有关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该文件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
预计营业利润额=预售开发产品收入×利润率
二 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预收账款收入缴纳营业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对已经缴纳的税款能否在当期税前扣除问题,工作中也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可以扣除。有的认为,不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就不能由当期的收入配比负担,因而不可在税前扣除。笔者认为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包括营业税。还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可以扣除。所以,从上述规定来看,纳税人按税务机关规定缴纳的营业税是可以在缴纳当期扣除的。
具体会计分录 借 所得税Biblioteka 66万 递延税款 33万
贷 应缴税金 99万
在2004年的年末,损益表中,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以50万列示,利润总额200万,净利润134万;资产负债表中,应交税金以—50万列示,递延税款借项33万。
续接上例,2005年,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新开发项目,B楼完工, 实际售价2000万,成本1600万,当年发生管理费用等支出100万元(皆可所得税前扣除及无时间差异的项目)
应纳所得税=100*33%=33万,所得税费用=200*33%=66万
具体会计分录 借 所得税 66万
贷 递延税款 33万
应缴税金 33万
企业所得税-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的税务会计处理
贷:银行存款 175 税收处理: 销售在建工程(未完工),2014 年预收 3500 万,同样办法纳税调增 3500*15%3500*5%=350 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65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2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25 税收处理: 与项目一类似,2013 年预收 2500 万,按预计计税毛利率扣减营业税纳税调增 2500*15%-2500-5%=250 万。至于 2014 年有没有交付,既然已经完工,企业肯定 要么是办了大产权证了,要么就是办了竣工结算了,或者是已经实际投入使用了。 这个时候再纳税调减 250 万。 项目三:在建未完工,直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500
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入确认
项目一:今年完工交付,之前的预收款全部结转,按 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会计处理: 借:预收账款 1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来自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500
贷:开发产品 75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00 税收处理: 2013 年预收 4000 万时,纳税义务即发生,但成本没有结转,故按毛利率 15%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相应的营业税可以扣除。所以 2013 年应纳税调增 4000*15%4000*5%=400 万。到 2014 年该 400 万则要调减回来。 项目二:完工未交付,收到预收款同样要交营业税,只是结转成本不用做分录。 会计处理: 借:预收账款 6500
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商品房预售办法使房地产企业的销售收入划分为两个阶段,一是销售未完工产品,二是销售已完工产品,本文主要分析了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在这两个阶段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差异以及实务中的具体处理方式。
一、前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周期长、投入大等方面,如果只凭借房地产企业的两种资金类型,即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无疑会给企业增加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预售管理办法使预收款成为房地产开发和建设中重要的资金保障,这不但能够缓解项目长期开发成本的投入压力,还能够进行项目贷款的偿还,从而提高企业的利润空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预售阶段收到的预收款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应先确认为一项企业负债,待经济业务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才可以确认为收入,税法规定征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环节,只要发生了纳税义务就需要及时申报并缴纳相应的税金,这样就形成企业税会之间的差异。
二、房地产企业预收款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明确了收入的确认条件,出于谨慎性原则,企业在商品控制权转移时才能确认收入,企业商品控制权的转移可能是时段(履行履约义务过程中发生)也可能是时点(履约义务完成时发生),企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判,按时段还是时点来确认收入,实务中有着不同的做法,笔者认为预售商品房不满足企业边履约客户边受益、客户控制商品和在建的商品不可替代等条件之一,应认定成需要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业务,对于收入的确认需要在获取控制权时进行。
房地产企业预售商品房,客户支付房款,房地产企业并没有履行合同中的交付义务,房屋的控制权未转移,因此企业应将收到的预收款作为一项负债进行会计处理,在未正式签订合同前在“预收账款”中核算,合同一旦正式成立,要将“预收账款”结转至“合同负债”(预收账款核算的是没有履约义务的预收款项,合同负债必须以履约义务为前提),因此房地产企业应根据每个项目单独设置“预收账款”和“合同负债”,并根据客户名称和预定的门牌号设置辅助核算,收取定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签订预售合同借记:“预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贷记:“合同负债”。
房地产会计全套账务处理1(非常全)
房地产会计全套账务处理和涉及税目一、房地产涉及的税种: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和企业所得税及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等。
1、营业税:税率5%。
2、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缴纳。
税率分别为7%(城区)、5%(郊区)、1%(农村)。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率。
3、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税额计算缴纳,附加税率为3%。
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3%。
4、印花税:(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运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万分之五;(3)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4)借款合同,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5)对记录资金的帐薄,按“实收资本”和“资金公积”总额的万分之五贴花;(6)营业帐薄、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5、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不含税收入适用税率表级数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5 0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 25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 125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 375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 1375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 3375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6375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 10375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 15375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收入-2000-“三险一金”6、所得税(1)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两种: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
(2)如果属于核定征收的,按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
解读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明确
收入方面一、通知第五条规定: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出售房屋时常常为政府代收基金或代有关企业代收费用,如取暖费,有线电视费等。
代收款是指企业代为收取的,且不是所售产品的售价组成部份的款项。
出具的应是委托方的票据,而不应是代收企业的票据;在会计处理上应做往来处理。
如果出具的是代收企业的票据,那是要做为收入处理,而不管会计上如何核算。
另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通知中对此进行明确后,更便于操作。
二、通知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并且明确了具体的确定标准。
这里突出了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这在以往的政策中并未明确。
三、通知第八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房地产企业预缴税款的帐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预缴税款的帐务处理.doc 财务精英俱乐部更多资料免费下载房地产企业预缴税款的帐务处理(原创)房地产企业预缴税款的帐务处理(原创)这几年房地产市场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为了配合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税收征管,国家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单项税种管理措施,加强房地产企业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政策先后出台,主要采取核定预征率、预计营业利润率获毛利率加强事前预征管理,但预缴税款如何进行帐务处理,并由此引起的不同处理对企业利润、所得税影响,房地产企业和税务机关认识不仅相同,也成为税务机关帐务检查中和纳税人发生争议的焦点,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目前房地产企业预缴的税种(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规定房地产企业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就发生了,就应该缴纳营业税。
其实这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预缴,应为法律已经规定了在预收的当天就应该缴纳营业税了,而不是在纳税义务发生前缴纳,之所以还在这里说营业税的预征,是因为这个时间企业属于预收款,从会计配比的角度理解营业税款也就相应的为预征了。
(二)对于土地增值税就是名正言顺的预征了,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纳税人应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 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授权税务机关核定税款的缴纳期限。
财法字【1995】6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二)纳税人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六条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预缴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内资企业与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房产企业一样需要缴纳所得税。
今天小编整理了有关房地产所得税的相关介绍,大家一起来了解下吧。
房地产所得税预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依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按月(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实际利润额的计算公式为: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该开发企业实际利润额=-100+16000×10%-300=1200(万元)应预缴企业所得税额为:1200×25% =30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一“关于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中规定: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其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地产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开发产品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当期毛利额,再扣除按预售收入预征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相关费用后再按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摘要:在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时,需要应用大量资金,而“预收款”与“金融贷款”恰恰就是极为关键的资金来源。
预收款属于卖家向买家提前收取的部分资金,即“定金”。
预收款可保障房地产企业后期开发项目时具备充足资金。
本文先进一步分析了房地产企业预收款在会计及税法上的不同处理方法,最后结合现实案例展开详细解读,希望能为相关人士研究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相关问题带来借鉴意义。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预收款;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一、引言房地产在开发产品过程中,需要得到自有资金、预收款以及金融贷款的支持。
预收款主要就是房地产企业用来开发项目时需要应用到的一笔资金,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项目开发后期工作有效落实。
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商品房时,需要收付预收款,参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这并不符合确认收入条件,但依据税收法相关规定,则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附加税以及土地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在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内,严格规范了企业会计核算行为,并指出了具体原则,在经济业务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下,可以被确认为收入。
二、房地产企业预收款在会计及税法中不同处理方式(一)预收款会计处理方式房地产行业具有高资本特点、高负债特点,而且开发产品时,需要耗费大量的周期时间。
预收款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房地产企业后期开发的项目稳定落实,为后期项目提供充足的资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房地产企业减轻自身资金压力,避免出现资金链断裂等问题。
政府早已规定在建设商品房时,如果商品房达到了预售条件,房地产企业则可以通过预售方法,向受众销售商品房。
购房的人与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在购房的人支付部分预售款时,实际未得到控制房屋商品的权利。
当企业收到了预售款,由于无法满足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收入”的要求,所以不能在会计上将其确认为“收入”,这就需要企业单独设置预收账款核算方案,针对相关的预收账款加以核算,需精准区分“预收账款”与“货币资金”[1]。
预售房款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预售房款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会计上,由于商品房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未转移和成本不能可靠计量等原因,预售房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应当作“预收账款”处理。
因此,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金马地产公司2014年5月取得A项目预售许可证并于当月开盘,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金额1.2亿元,按照合同约定,当月收款5500万元,其余6‚500万元于6月20日前全部按揭到账。
主管税务机关规定,A项目的计税毛利率为15%。
金马地产公司在办理2014年第2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预收账款”本期贷方发生额1.2亿元应当按照15%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1800万元,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450万元。
通常情况下,企业还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借:递延所得税资产4‚50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4‚500‚000在预售房款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计提企业所得税:借:所得税费用4‚500‚000贷:递延所得税资产4‚500‚000实际操作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盘预售之前,会计上“主营业务收入”为0,而期间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利润总额往往会出现负数,也就是亏损。
开盘预售时,一方面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然后计算实际利润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如果金马地产公司2013年待弥补亏损为500万元,2014年第1季度会计利润为-200万元,第2季度会计利润为-100万元,则2014年第2季度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800-500-200-100)×25%=250(万元)。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如何计算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如何计算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如何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 (未完工的收入*15%+利润总额)*25%如果预计销售1616.4万元,暂不考虑本年利润总额:应交所得税=(1616.4*15%)*25%=60.615万元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采取季度(月)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法缴纳。
但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一直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会计利润额加上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减去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直接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额乘以适用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两种观点的存在,使广大房地产企业在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无所适从。
那么,房地产企业究竟应该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呢?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其开发产品周期长,并且存在对未完工产品——房屋预先进行销售,收取预收款现象。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毛利额顾名思义应当是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后的余额,即还没有减去期间费用和税金及附加,因此,房地产企业预缴所得税时还必须考虑当期实际利润问题。
如果季度内有完工产品收入和其他收入并且产生了实际利润额,而仅按照预计毛利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明显少缴了企业所得税,因此,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包含季度利润额。
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规定,“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等。
房地产企业预售阶段三大税种预缴税务处理及会计处理
房地产企业预售阶段三大税种预缴税务处理及会计处理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业缴纳的流转税由价内的营业税变成了价外的增值税,确认收入的时间和金额也发现了变化,本文梳理了房地产企业在预售阶段所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三大税种预缴税务处理,并以简单的案例对会计处理进行了说明。
一、增值税按照财税36号及18号公告,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预缴义务的时间为实际收到预收款时,预缴的基数为实际收到的全部预收款,强调是收到。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一般计税方法下适用11%的税率,简易计税方法下适用5%的征收率。
二、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同时根据16年70号公告,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所以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和增值税计算预缴税额的依据应当是一致的,同时根据计算公式,预征义务的发生时间也应当与增值税一致。
三、企业所得税根据31号文,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而收入确认的金额和时间上,根据不同销售方式有所不同:(一)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企业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这种方式下,预售房地产未实际收到预收款但已经根据合同等达到应收款时间的,企业应当确认企业所得税预计毛利。
这种方式下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增值税下收到预收款的时间,所以计算预计毛利的基数应当大于等于实际收到的预收款。
(二)分期收款方式企业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大全
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大全如:会计分录,会计科目、会计报表、要缴纳哪些税,怎样少纳税。
内容好多,先发给您一部分吧:房地产会计全套账务处理和涉及税目一、房地产涉及的税种: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和企业所得税及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等。
1、营业税:税率5%。
2、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缴纳。
税率分别为7%(城区)、5%(郊区)、1%(农村)。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率。
3、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税额计算缴纳,附加税率为3%.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3%。
4、印花税:(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运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万分之五;(3)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4)借款合同,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5)对记录资金的帐薄,按“实收资本”和“资金公积”总额的万分之五贴花;(6)营业帐薄、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5、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不含税收入适用税率表级数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5 0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 25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 125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 375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 1375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 3375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6375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 10375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 15375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收入-2000-“三险一金”6、所得税(1)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两种: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地产企业预交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摘要:房地产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计算已实现的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成本,经过纳税调整计算出的所得税反映在利润表中。
在实务处理中预收房款预交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一般有两种情况:
(1)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一般核算方法
按预收账款当期的发生额扣除期间费用及税金计算缴纳所得税。
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房地产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计算已实现的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成本,经过纳税调整计算出的所得税反映在利润表中: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计算出预缴所得税与应交所得税差额部分缴纳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对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对应的所得税反映在应交税费栏,用负数表示。
(2)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式
若房地产企业在核算所得税按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来确认对未来期间应纳所得税金额的影响,对预缴的所得税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缴纳时同(1)一样,年终对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对应的已上缴的所得税从“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转入“递延所得税资产——预售房预缴所得税”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预售房预缴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