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民事责任能力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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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简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简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内容摘要:本文试着从法人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存在必要性及目前流行学说争议的角度来论证法人的本质属性。

关键词: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本质在我国现今的民法理论中,在介绍法人基本理论时存在着一个共同的思维倾向,即都是将其自然人作类比,以此试图揭示出这种类似于自然人的民事主体的所具有的独特属性。

由此,在我国民法理论中也几乎是形成共识性的观点,即认为法人的行为能力具有三个与自然人的不同特点:法人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在享有的时间上的一致性;两者在范围上具有一致性;法人行为能力由机关或代表人实现。

[1]但是这种认识随之而来会产生很多相关的问题,如既然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在享有时间和范围上具有一致性,那么我们在法人这样一种独特的民事主体身上区分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还有无必要;如果前述区分存在具有必要性,那么法人的目的范围对于法人而言,究竟是对其行为能力的限制还是对其权利能力的限制[2];作为与法人行为能力联系在一起的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应然关系应该是怎样的,为什么传统民法会产生代理说和代表说的争论;法人的行为能力问题与人们对于法人的本质认识有无必然的联系。

在我国民法典起草过程中,这些问题理所当然的应该为我们所关注。

笔者不揣简陋,求教于大方。

一、关于法人的行为能力是否存在的争论在大陆法系各国民事立法和理论上对于法人有无行为能力存在着争议。

以德国为代表的民法理论认为法人没有行为能力,《德国民法典》第26条规定:“1,社团须设董事会,董事会得以数人组成之。

2,董事会在裁判上及裁判外,代表社团,有法定代理人的地位。

”可见,德国民法是将法人的机关看成是法人的代理人,而根据代理的类型来判断,这属于法定代理的范畴,由此我们可以反面推断出立法者是将法人看成无行为能力的。

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意大利和奥地利等国的理论通说基本上也是认为法人是不具有行为能力的。

[3]英美国家学者也持同样立场。

[4]但是以瑞士民法为代表的国家则明确承认法人具有行为能力,《瑞士民法典》第54条规定:“法人依照法律或章程设立必要的机关后,即具有行为能力。

论企业法人民事权利

论企业法人民事权利

法人一种资格 , 让其享受 民事权利 , 承担 民事义务的资格 。
关于法人 民事权利能力 的本质 , 在一般情况下 , 会被认为 是一 种法人人格 的表 现。也就 是将法 人作 为民事 主体 的资格 , 在此 过 程 中, 法人 是作为 民事 主体 的资格 , 具有 这种 资料就意味着其拥 有
法 人 民事 权 利 与 自然 人 的 民 事权 利 相 同 , 均具有相 同的特点 ,
限制 , 当然 , 也不是对 民事行 为能力 的限制 。
4 . 关 于 法 人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的 特 殊 性 的 相 关 论 述
所谓的法人 的特殊性指 的是法人在一定范 围之 内将 经济社会
任务完成 , 所 以 其 民 众 能 力 只 有 特 殊 性 质 。关 于 民事 主 体 的 民事
了民事权利 的能力。
不过 , 在概念 的表达上 , 第 三种 观点是 比较 合理 的 , 也 就是 法 人的 民事权利是 法律赋予法人享有 民事 权利的责任 , 同时 , 为 了这 民事义务 , 法人需要承 担相应 的 民事义务 , 这 是必 然的 。不 过 , 在 实际过程 中 , 法人的 民事权利则存 在着本质上 的问题 。综 合来说 , 法 人的独立人格在 法律上得到体现 。
异, 但 不影响平等性与一致性 ; 法 定性 。法 律赋 予了民事 主体 的民 事权利 , 在现代 , 不具有独立性 的社会 组织 不赋予权 利能力。 关于法人 民事权利 能力 的特 殊性 指的是 自然人 和人事权利相
比所 具 有 的特 点 。从 这 点 上 看 , 自然 人 的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与 法 人 的
【 关键词 】 企业法人 ; 民事权利 ; 特 殊性
1 . 引 言

民法小论文之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问题

民法小论文之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问题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问题法人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在现代商品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这一对法人本质特征的揭露充分显示了法人民事能力的重要性。

这其中包括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目的范围限制的性质、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但其中有关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否受到限制的问题有着诸多的争议。

我国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同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受到自然性质、法律、法人目的范围及其它因素的限制;自然人具有不同的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范围则因与权利能力范围相同而没有必要进行区分。

但这种观点的局限性日益暴漏。

近代私法基于调整商品关系的客观需要,通过权利能力平等的原则来解决私法中人的地位问题。

因而,民事权利能力应具有以下特点:(1)平等性。

法人与自然人在私法上具有相同地位和权利能力,正是平等性的具体表现。

(2)抽象性。

近代私法以财产法为中心,民事主体作为被抽象掉了各种能力、财产以及诸种差异的等质的人而存在。

正是基于民事权利能力的抽象性,法人取得了与自然人在财产法上同质的地位。

(3)完整性。

民事权利能力基于对人的民法地位的评价,是完整的、不可分割的,因而,民事权利能力具有“质”的规定性,并无任何“量”的因素的存在。

因此民事权利能力受限制的观点必然会导致理论上的诸多矛盾。

1.造成逻辑上的混乱。

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资格的体现,若民事权利能力受诸种因素限制,那么对法人而言,首先便是法人目的外行为性质的确定问题。

2.“民事权利能力”概念的价值值得怀疑。

若法人权利能力受限制,实际上依此标准,必然推断出自然人权利能力也同样受限制的结论。

但这种推断结果显然违反了各国民法典的立法原则。

因而(只有)法人的权利能力为特殊权利能力。

”3.破坏了权利能力的平等性和完整性。

法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3篇)

法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都应遵循法律规定。

在我国,法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然而,在法人的民事活动中,难免会出现违法行为,导致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法人的定义、法人承担法律后果的种类、法人承担法律后果的原则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法人的定义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具有以下特征:1.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2. 依法设立:法人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经过注册登记。

3. 独立性: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责任,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4. 持续性:法人具有长期性,不受其成员变动的影响。

三、法人承担法律后果的种类1. 违约责任:法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侵权责任:法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法人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违反公司章程的责任:法人违反公司章程,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违反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责任:法人违反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法人承担法律后果的原则1. 责任法定原则:法人的法律责任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

2. 过错责任原则:法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存在过错,即法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造成他人损害。

3. 有限责任原则: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 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原则: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五、法人承担法律后果的具体情形1. 违约责任:法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交付货物、支付货款等,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侵权责任:法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名誉权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法人违反法律法规,如违法经营、偷税漏税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论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论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二 . 人 的性质 法 关于 法人 的性质 , 主要 有三 种 不同 的观 点: 法人 拟制 说 , ① 它 的主 要观 点是 , 首先 , 权利 义 务主 体只 限于 自然 人 , 人 仅仅 是观 法 念 上 的存在 , 是 由于法律 基 于某 种考 虑 , 只 而拟 制其 为主 体 , 对于 其 应采 取 限制态 度 。其次 , 法人 不 具有 意思属 性 , 也不 具有 人 格属
21年1月 0 0 0 刊
商 品与质量
理 研究 论
论法 人的 民事责任能力
口关 宁
( 上海大学法学院 上海 2 0 4 ) 0 4 4
摘 要: 法人是 否具有 民事责任能力, 侵权行为 能力在理论界存在很 大的分歧 , 由于有 关法人本质的 问 题存在 不同的学说 , 导致法人的民事责任 能 力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我 国 民法通 则》 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和民事行 为能力, 法独立享有 民事权 利和承担 民事义务 的组织 。 规 依 这反映 了我 国现实经济生活的真 实状 况 本 文从对 法人概念 , 本质和 能力的承诺入手 , 立足 于一定 的理论立场 , 按照理论 的逻辑 , 推导 出结论。 关键词: 法人, 法人 拟制说 , 法人 实在说 , 民事责任 能力
3法人 的侵权 行 为能 力 法人 的侵权行 为 能力是 指承 担因侵 权行 为所 致 的损 害赔偿 的 责任 能 力 , 即法 人 的责任 能 力 , 也 由于对 法人 的本 质有 分歧 , 以 所
对 于法人 是否 具有 责任 能力 有争 议 , 定说 认为 法人 是实在 的, 肯 法 人 的机关 代表 法人 实 施行 为 , 人有 选任 监 督的 义务 。否 定说 认 法 为法 人是 拟制 的 , 权 以故意 , 失为前 提 , 侵 过 而法 人无 意思 能力 , 所 以谈 不上 侵权 。 我 国《 民法 通则》 规定 , 法人应 当具 备下 列条件 :一) 法成 立 : ( 依 ( 有 必要 的财产 或者 经 费 ; ) 自 己的名称 、 织机 构和 场所 ; 二) ( 有 三 组 ( 能够独 立承 担 民事 责任 。根 据规 定法 人 必须 能够独 立承 担 民 四) 事责 任 。这 一规 定 从法 律 上 明确 肯定 了法 人 具有 民事责 任 能力 , 即法人 由于 自己的行 为而 使他 人 的合法权 益 受到 损害 而独立 承 担 民事 责任 的法 律 资格 。法人 的 民事责 任 能力 的范 围包括 合 同责 任 和侵 权责 任两 个方 面 。 四. 法人侵 权行 为 能 力的涵 摄范 围 一Leabharlann .法 人 的概 念:

法人法律特征案例分享(3篇)

法人法律特征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在我国,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法人的法律特征是法人制度的核心内容,对于理解法人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分享法人的法律特征。

二、案例一:公司法人案例背景:某市一家名为“XX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因经营不善,长期亏损,最终资不抵债,申请破产。

案例分析:1.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XX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营利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在经营过程中,公司可以独立签订合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等。

2.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破产程序中,XX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将由公司财产优先清偿。

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债权人可以依法追索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责任人的责任。

3. 依法设立和变更XX科技有限公司的设立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包括注册资本、股东资格、经营范围等。

公司设立后,如需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需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三、案例二:非营利法人案例背景:某市一家名为“爱心基金会”的非营利法人,因公益项目资金不足,向社会募集资金。

案例分析:1.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爱心基金会作为非营利法人,同样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在公益活动中,基金会可以独立签订合同、接受捐赠、开展项目等。

2. 不以营利为目的爱心基金会的宗旨是为社会公益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

在开展项目过程中,基金会所得的收益主要用于公益项目,不得用于分配给成员。

3.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爱心基金会作为法人,对其在公益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承担独立责任。

若基金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债权人可以依法追索基金会成员的责任。

四、案例三:特别法人案例背景:某市一家名为“XX职业技术学院”的特别法人,因校园安全问题,发生学生伤亡事件。

案例分析:1.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XX职业技术学院作为特别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民事能力一元论

法人民事能力一元论

作者简介 :李云波 (9 7 , 17 一) 男,山东齐河人 , 扬州大学法学院讲师 , 复旦 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法学研 究。

4 ・ 0
采纳 了法人 实在 说 ,明确规定 法人 有 民事行 为 能
力 。通 说认 为 ,法人 的民事行 为 能力 与其权 利 能
人 出现 。尽 管 如此 ,没有 人说 自然人 享有 限制权 利 能力 。j 关 于法 律 、法规 的限制 。法 律 、法规 ”胡
第 1 卷第 5 4 期
Vo . 4 No 5 11 .
法 人 民 事 能 力 一 元 论
李 云பைடு நூலகம் 波
( 扬州 大学 法 学 院 , 苏 扬 州 2 5 0 ) 江 2 0 9
摘 要 :法人 民事能力多元论是把 法人盲 目比 附于 自然人 的结果。法人 的 民事行 为能力制度无存在 的 必要 ,法人 民事责任能力属 于民事权利 能力的一个 方面,不具有 独立性 ,因此严格说 来法人的 民事 能力只 包括 法人 的民事权利能力。传统理论 关于法人 民事权利能力 的受限制 论及差异论 均与法人 民事权利 能力的 制度功 能相 矛盾 ,把民事权 利能力视 为一 个 “ 空间”的论点将会使 民事权利能 力概 念本身 面临被 解构的危 险。法人 的民事权利能力不是一个 “ 空间” ,而是一 个 “ ,它具有一元性 、平等性 、不 可分性、不受限 点”
法 律法 规及 其本 身 目的范 围的限制 。通 说未 对法
人作 出无 民事行 为能力 、限制 民事行 为能力 、完 全 民事 行 为能力 的划分 。 ( )法 人 的 民事 责任能 力 3
若 认 为法 人 的 民事 权 利 能 力 受 其 目的 范 围 的 限

论企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之性质(张民安)

论企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之性质(张民安)

论企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之性质张民安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4-1-17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与自然人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法人能够被允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独立的法律责任的先决条件。

然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毕竟不同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它不仅受法人性质和法律的限制,而且还受法人目的的限制,以不超出法人性质、目的范围和法律的规定为原则,否则,即为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因而,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能力。

特殊权利能力的原则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有其经济的根据,获得绝大多数民商法学者的广泛支持和高度认同,并被立法确定为我国民法和某些商事特别法的重要原则。

然而,企业法人特殊权利能力的学说同市场经济的本质、企业的目标和商事社会的理念都是格格不入的,已到了必须予以废除的时候。

为使我国民商法律制度能从根本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一探讨。

一、企业法人特殊权利能力原则之渊源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受企业法人的目的和经营范围的限制、企业法人不得从事其目的和经营范围外的活动的原则是我国民法和商事特别法的一贯立场和重要原则[1]。

这一原则的确立和持久有效是同我国长期奉行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根深蒂固和传统的越权行为无效原则的世界性影响分不开的,其中,计划经济体制的根深蒂固是企业法人特殊权利能力学说产生的内在的、根本的原因即经济上的渊源,而越权行为无效原则的广泛的、世界性的影响则是该说产生的外在的、表面上的原因即法律上的渊源。

(一)企业法人特殊权利能力学说的法律渊源企业法人不得从事其目的范围以外的民事活动的原则源于英美普通法,是由英国国会在19世纪中后期在Ashbury Carriage Co·V·Riche[2]一案中确定的。

在该案中,一家依据英国1862年公司法成立的、从事“制造、销售铁路设施、机械工程、承包建筑业务和进行房地产买卖”的公司与另一家公司订立了在比利时修建铁路的合同。

公司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

公司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

公司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一、公司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在当今社会,公司作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

我们从理论层面来分析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公司的基本法定权利。

这意味着公司在其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和法律纠纷,应当由公司自行承担,而不受股东、董事或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干预。

这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体现了公司的法人地位,有利于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为了证明公司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证:1.1 公司独立的法人地位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是其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具有独立的名称、财产、组织机构和民事权利能力,这些都是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公司的股东、董事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的债务和法律纠纷不享有追偿权,这也是证明公司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依据。

1.2 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和人员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和人员是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保障。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对公司的债务和法律纠纷负有直接责任。

因此,只有具备专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和人员,公司才能有效地履行其经营管理职责,从而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3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产状况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产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依据。

一个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公司应当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充足的资产实力,以确保在面临债务和法律纠纷时能够自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我们需要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等相关资料进行详细分析,以评估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论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一)

论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一)

论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一)探究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问题一直是理论界争议的论题。

由于有关法人本质的问题存在不同的学说,导致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

但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却对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从立法上做出了示范。

其实,这种反映现实经济生活的真实状况,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法人制度应当被我们予以肯定。

毕竟法律的存在是对现实社会生活的反映与调整,法律确认这种组织形式以主体资格,对于确立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以解决现实问题是大有裨益的。

侵权法以补偿因他人行为遭受损失或损害的人,从正义的角度向应该承担的人且只能向这些人分配补偿支出,防阻将来的损失或损害为其目标和主要功能。

法人侵权亦不例外。

一、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的含义界定民事责任能力,又称为侵权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者资格。

论及法人的民事责任问题,又不得不涉及法人这一社会组织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主体资格的探究。

因学术界长期存在着争议致以有关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存在两种观点。

其一,否定说。

此说据以法人“拟制说”主张法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认为法人无意思能力,并且其行为受到法律规定的目的的限制。

还有的认为有的以董事等虽为法人的代表人而实为法人之代理人,代理人唯限于法律行为,侵权行为无代理可言,故法人无民事责任能力。

【1】其二,肯定说。

此说据以法人“实在说”主张法人有民事行为能力。

认为法人是一个真实存在,法人机关代表法人实施行为,法人既有行为能力,当然有不法行为能力,能够实施侵权行为,并应对其侵权行为负责。

【2】相对于我国立法关于法人民事责任能力问题的确立,《德国民法典》无疑是一个开拓式的尝试。

《德国民法典》第26条第2款规定:“董事会在诉讼上和诉讼外代表社团;其具有法定代理人的地位。

”这一规定强调了法人行为由他人代理,表明法人缺乏意思能力,带有鲜明的法人“拟制说”的思想。

而该法典第31条则规定:“社团对董事会、董事会的成员或者其他组织上任命的代理人因在其权限范围之内的事务实施使其负担赔偿义务的行为而传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赔偿。

论法人的民事能力

论法人的民事能力

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前言 (1)一、法人的定义及其与自然人的区 (1)(一)什么是法人 (1)(二)法人与自然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2)二、法人民事能力的特征 (2)(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2)(二)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2)三、关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一致论”的研究 (3)(一)“一致论”的提出 (3)(二)如何确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4)(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详解分析 (6)(四)法人破产和清算过程中的民事能力 (8)四、结论 (9)参考文献 (10)论法人的民事能力作者姓名:摘要:法人财产的独立性是法人组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根据和物质基础。

如果法人被母公司或控股股东或投资者控制了,就失去了独立人格的法人意义,法人不具备作为债权人的总担保能力时,也就失去了法人的人格实质。

所以,“法人主体资格的存在,实质上就是看法人自己是否拥有独立经费或财产”,从而使其投资者的财产与投资者的人格分离而成为独立的“人”。

所谓核准登记就是国家对法人自己独立经费或独立的财产及其他条件的认可和审核,并以此产生法人登记的对抗力与公信力;注销登记则是“国家对法人财产失去独立性及其它构成要素欠缺的审核与认可,从此法人的财产,要么被用以清偿债务,要么被分配、分割给个投资者,法人的独立财产消亡。

签发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取得行为能力的前提是法人经核准登记取得民事权利能力,但法人营业执照的扣缴或吊销会限制或剥夺法人的行为能力,并不一定引起民事权利能力(法人主体资格)的丧失。

关键词: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清算法人机关前言关于法人的民事能力问题一直争论了很多年,有的法律界人士认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一致的,有的提出反对意见,认为是有区别的。

从法律的角度来解读“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确实存在让人不好理解的地方,所以我们就从法人的定义;自然人与法人的区别;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内在联系与区别;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各自特点入手来对其进行分析。

法人的承担法律的后果(3篇)

法人的承担法律的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在我国,法人地位的确立和保护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人在参与民事活动时,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承担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法人的定义、法人承担法律后果的原因、法人承担法律后果的种类以及法人承担法律后果的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人的定义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可以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如公司、企业等;非营利法人以社会公益为目的,如慈善机构、教育机构等;特别法人则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特定职能的法人,如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等。

三、法人承担法律后果的原因1. 违反法律规定法人在参与民事活动时,若违反法律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违反合同法、公司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可能面临合同解除、赔偿损失、罚款等法律制裁。

2. 违反章程规定法人的章程是其内部治理的基本规范。

若法人违反章程规定,如未经股东会同意转让股权、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等,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 违反行政法规法人在参与民事活动时,若违反行政法规,如违反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等,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 违反社会公德法人在参与民事活动时,若违反社会公德,如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法人承担法律后果的种类1.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法人因违反民事法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责任等。

2.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法人因违反行政法规,被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

3.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法人因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责任。

刑事责任包括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4. 民事制裁民事制裁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违反民事法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法人,采取强制措施,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论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论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摘要:传统观点认为法人的民事权利是受限制的,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我们认为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与自然人一样,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

市场经济呼唤法人民事权利的一律平等,也必然要求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本文试图通过对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否受到限制的探讨,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

关键词:法人;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市场经济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法人享有一切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

认可法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认可了法人在民法中的”做人资格”①,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样,都是法律赋予的,并在整个主体存续期间内享有。

但法人毕竟是由法律拟制的法律主体,其本质属性与作为平等自然生命体的自然人不同,最主要地体现在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具有普遍性、平等性和无差异性,而法人权利能力因不同法人的性质、目的事业、业务范围、社会责任的不同,权利能力的内容也有所不同。

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不同具体体现在:1、权利能力开始与终止时间不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以自然人生命体的存续作为其存在条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

②2、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一律平等、毫无差异的,每个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内涵与外延都是一致的,而法人的权利能力的内容具有不一致性。

不同法人的权利能力的内容取决于其法人章程和设立人意志等。

3、权利能力的具体内容不同法人的某些民事能力专属于法人享有,自然人不享有,如土地、矿藏资源的所有权、申请破产的权力等。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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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想承担民事责任,你需要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如果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一般由其责任单位承担。

一些朋友会想,根据现行法律,哪些机关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下面,网站编辑会给你一个详细的介绍。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主要是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其财产是总公司的一部分。

它只有经营和使用的权利,但不享有所有权。

外部责任的范围不受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关于分公司诉讼主体地位的规定是对分公司作为被告的程序性处理。

这两条规定似乎有冲突,它们的本质是内在统一的。

首先,公司法在法律属性上属于实体法范畴,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范畴。

其次,民事诉讼法的立法以尊重客观现实和市场规则为基础,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资格,公司法是公司内部管理关系的分配。

最后,根据《民事诉讼法》,分公司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在法院根据《公司法》认定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并不免除总公司的责任,总公司仍需清偿不足部分。

在当事人只选择分支机构作为被告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分支机构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选择总公司而不是分公司作为被告时,应当根据分公司的责任能力区别对待。

如果分支机构有较强的偿付能力,应通知当事人变更诉讼标的或依职权增加被告。

如果有特殊的法律法规,如以保险公司和银行为被告的诉讼,应适用特殊的规定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共同被告的情况下,如果分公司没有很强的支付能力,在判断分公司应承担责任的同时,可以确
定总公司应承担补充责任。

论法人的法律适用(2篇)

论法人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民事主体。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人的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法人的概念、法人的法律适用原则、法人的法律适用范围以及法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人的概念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是法律拟制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法人具有以下特征:1. 民事权利能力:法人具有与自然人相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可以享有财产权、知识产权、人格权等。

2. 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3. 依法设立:法人必须依法设立,其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4. 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法人对其债务承担独立责任,不得以设立法人的个人或者其他法人的责任为由逃避债务。

三、法人的法律适用原则1. 法律适用优先原则:法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优先适用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

2. 诚实信用原则:法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其法人地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 公平原则:法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得滥用其法人地位,损害他人利益。

4. 法律责任原则:法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以法人名义逃避责任。

四、法人的法律适用范围1. 合同法律关系:法人作为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2. 物权法律关系:法人作为物权主体,在物权法律关系中应当依法享有、行使和转让物权。

3. 侵权法律关系:法人作为侵权行为人,在侵权法律关系中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4. 侵权法律关系:法人作为侵权行为人,在侵权法律关系中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5.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法人作为知识产权主体,在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应当依法享有、行使和转让知识产权。

五、法人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法人在民事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法律特征案例分析(3篇)

法人法律特征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特征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法人的法律特征,包括法人的成立要件、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等方面。

二、案例分析背景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张三。

经过多年的发展,A公司已成为该市房地产开发领域的佼佼者。

然而,在2018年,A公司因一桩合同纠纷案件被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法人的成立要件1. 合法性:A公司的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

2. 组织性:A公司具备一定的组织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等,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3. 财产性:A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其资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 独立性:A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行为独立于股东和其他民事主体。

(二)法人的权利能力1. 民事权利能力:A公司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能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2. 民事行为能力:A公司能够独立进行民事行为,如签订合同、进行投资等。

3. 民事责任能力:A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因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人的行为能力1. 法定代表人行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三代表公司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对A 公司具有法律效力。

2. 授权行为:A公司可以授权其员工或其他民事主体代表公司进行法律行为。

3. 内部管理行为:A公司内部的管理行为,如制定规章制度、进行内部人事调整等,对A公司具有法律效力。

(四)法人的责任能力1. 有限责任:A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 独立责任:A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债务与股东的个人债务相分离。

四、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中,A公司作为法人,具备法人的法律特征,包括合法性、组织性、财产性和独立性。

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一、引言企业法人是在法律规定下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具有权利和义务。

作为法人身份存在的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文将探讨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并分析其具体内容和相关法律依据。

二、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的内涵和特点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是指企业作为法人主体,在民事关系中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其具体内涵和特点如下:1. 法定责任: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是在法律范围内确定的,依法产生的法定责任。

即使企业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或协议,也必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 独立责任: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与企业负责人、员工等其他个体的民事责任是相互独立的。

企业法人应独自承担因经营活动引起的民事责任,与其他个体无关。

3. 无期限责任: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在企业存续期间内始终存在,而不受时间限制。

即使发生民事纠纷的时间已经过去,企业仍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约责任:企业应当履行与其他主体达成的合同中的义务。

如企业未履行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还款项、赔偿损失等。

2. 损害赔偿责任:当企业的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到侵害或财产受到损失时,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可能包括经济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

3. 责任保险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些行业的企业法人需要购买责任保险,并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医疗事故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

4. 环境污染责任:企业作为法人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应承担相应的环境污染责任。

包括净化治理、赔偿损失等。

5. 消费者保护责任:企业作为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主体,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产品质量问题、虚假广告等,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消费者保护责任。

6. 组织责任:企业法人作为一个组织,应当落实依法经营的责任,建立健全制度和规章制度,确保企业各项经营活动合法、规范。

四、企业法人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是在法律的约束下产生的,具体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企业法人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民事责任,并对违约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企业法人民事责任承担探析》

《企业法人民事责任承担探析》

企业法人民事责任承担探析一、问题的提出随着社会的发展,法人成为民事活动中越来越重要的民事主体。

在我国,企业法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而因企业法人引起的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也大量存在。

法人具备民事责任能力,可以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早已是不争的事实。

这些责任如何承担,不仅关系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此外,多年来我国国企改革不尽人意,法人内部治理机构未臻完善,相关民事责任未被合理承担不能不说是重要原因之一,使有关人员责、权、利失衡,给一些人损公肥私造成可乘之机,致使国有资产流失。

有鉴于此,对该问题的讨论不无意义。

本文拟就企业法人应如何合理承担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作初步探讨,以期引玉之功。

二、目前我国在此问题上的缺憾有关法律条文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

《民法通则》仅第43条作了直接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49条用列举方式规定了行为人的责任。

有关的法律解释也十分简单,〈〈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58 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显然,用如此原则的法律解决纷繁复杂的现实问题,其结果是让司法者和当事人无所适从,在司法中掺进过多的主观因素,不利于民事责任的合理承担。

此外,第43条、48条未规定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对其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这一漏洞可以说是我国经济生活中一些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乱纪,内外勾结损害法人利益的行为得不到制止的重要原因。

笔者认为,法人内部各类人员和法人的基础关系不同,职位不同,责、权、利各异,应将内部人员分类以明确责任的承担。

我国台湾民法28条、188条分别规定“董事及其他有代表权人”及“受雇佣人”执行职务时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

虽然大陆和台湾社会情况不同,但台湾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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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摘要:法人是否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侵权行为能力在理论界存在很大的分歧,由于有关法人本质的问题存在不同的学说,导致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这反映了我国现实经济生活的真实状况。

本文从对法人概念,本质和能力的承诺入手,立足于一定的理论立场,按照理论的逻辑,推导出结论。

关键词:法人,法人拟制说,法人实在说,民事责任能力
一.法人的概念:
关于法人的概念存在不同的说法,公元 14世纪罗马教皇提出著名的法人拟制说,认为法人之人格乃法律之拟制,在大陆法系各国最早由1784年普鲁士邦普通法典采用,并在1900年德国民法典中采用。

1922年苏俄民法典从立法上明确规定的法人的概念,一切享有取得财产权利和能够承担义务,并且能够在法院起诉和应诉的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都是法人。

我国中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这一规定揭示了法人的民事主体性和法人的基本特征。

二.法人的性质
关于法人的性质,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①法人拟制说,它的主要观点是,首先,权利义务主体只限于自然人,法人仅仅是观念上
的存在,只是由于法律基于某种考虑,而拟制其为主体,对于其应采取限制态度。

其次,法人不具有意思属性,也不具有人格属性。

因此法人本身是无行为能力,应该由法人机构或法人代表机构基于授权,充当代理人,作为拟制的结果,其法律后果归属于法人。

②法人否认说,有的认为法人不过是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存在的无主财产,本身
不是独立人格,有的认为法人仅仅是形式上的权利义务的主体,而
实际上的权利义务的归属者,只是享有法人财产利益的多数人。

总之都不承认法人存在。

③法人实在说,法人不是虚构,也并非没有团体意识和利益,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主体。

因此在法律上应当有真实而完全的人格。

三.法人的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受民事权
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尽管法人和自然人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毕竟不同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作为社会组织体,是按其所担负的社会职能成立的,并且活动范围也是各不相同的。

因此,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2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以自己的行
为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由于对法人本质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对此也有不同的观点。

首先是代理说,这是”法人拟制说”的一种观点,认为法人既然是法律拟制的,当然没有意思能力,
无意思能力也就没有行为能力。

其次为机关说,这是”法人实在说”的一种观点,认为法人有团体意志或者组织意志,不过以其机关的行为作为自己的行为。

我国民法采取机关说,首先承认法人具有自身独立意志。

它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时间上、范围上是一致的。

法人机关对外以法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就是法人本身的行为。

3 法人的侵权行为能力
法人的侵权行为能力是指承担因侵权行为所致的损害赔偿的责任能力,也即法人的责任能力,由于对法人的本质有分歧,所以对于法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有争议,肯定说认为法人是实在的,法人的机关代表法人实施行为,法人有选任监督的义务。

否定说认为法人是拟制的,侵权以故意,过失为前提,而法人无意思能力,所以谈不上侵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规定法人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从法律上明确肯定了法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即法人由于自己的行为而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资格。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的范围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两个方面。

四.法人侵权行为能力的涵摄范围
从当今各国立法的现状来看,有采狭义的侵权行为能力制度与
采广义的侵权行为能力制度之分。

德国、日本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采狭义的侵权行为能力制度的立法模式。

如《德国民法典》第31条规定:”社团对董事会、董事会的成员或者其他组织上任命的代理人因在其权限范围之内的事务实施使其负担赔偿义务的行为而传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赔偿。

”在这一模式下,若自然人在职务范围内以其相应身份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这种模式以法人侵权行为能力制度分配法人机关及其他有代表权的人因执行法人职务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而以雇主责任的法律构造来解决法人的其他受托人或受雇人因执行职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此时法人是作为雇用人因他人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这种分别以法人侵权行为能力和雇主责任分配法人机关及其他有代表权之人和法人受托人或受雇人因执行职务实施的侵权行为之后果的立法模式。

与德、日等国采用的立法模式不同,法国、荷兰等国的雇主责任是严格责任,法人无免责事由。

相应地,这些国家的民法典中也没有关于法人机关责任的条款。

也就是说,在这些国家,如果说存在法人侵权行为能力的范畴,则在广义上使用,对法人对其机关及其受托人或受雇人之侵权行为的责任不作区分,实行一体把握。

此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对法人的责任是否由法人转承以作明确。

我国关于法人责任承担的规定有如下内容:《民法通则》规定,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从上述条文可以发现,《民法通则》采广义侵权行为能力制
度。

《民法通则》关于法人有关侵权责任分配的确立有相当的进步意义。

确认了法人能够以团体的名义对因其行为产生的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应当以法人的独立财产对此负责,法定代表人和法人机关成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视为法人行为,由法人负责。

在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中,法人对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法人对于上述自然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侵权行为不存在免责的可能性。

基本上没有区分法人责任和雇佣人责任,这导致法人的责任过重,片面强调法人责任,而忽视法人成员的个人责任,也不利于对受害者的第三人利益保护。

在无法有效遏制法人成员不断将法人利益向自己进行输送的背景下,法人常常成为其机关或成员逃避责任的外壳,由于上述我国立法的缺陷,欠缺连带责任的规定,有时法人在自己承担责任后也很难向具体的行为人追偿,但是《公司法》对此做了很大的修正,如第118条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结语:
拟制说和实在说作为理论上对于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这两种对立的主张在自己的理论体系内都是成立的。

理论上的争辩无非是对真理的追求,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解决现实之中存在的问题。

如果面对的是一个实践中的问题,而不是一个理论体系内的纯认知问题,我们要妥善平衡当事各方的利益,实现民法制度追
求的目标,立法不仅要顾及法人正常之经营,使受害人得到充分的
赔偿,而且要做到有效约束行为实施者侵权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版。

[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3]张美娜. 论法人之侵权行为能力-以侵权行为法的功能为视角[j]当代经理人, 2006(12) .
作者简介:关宁(1983-),女,汉族,河北邢台人,上海大学法学院08级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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