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名称核准办事指南
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核发办事完整版
BSZN-141005-2017砚山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2017年6月30日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核发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砚山县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登记的申请和办理。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是砚山县行政区域内重要渔业水域的渔业船舶,包括渔政检查船、捕捞船、运输船、养殖船、运油船等。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批准。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砚山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
四、审批条件(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1.渔业船舶所有权与国籍的取得、变更、注销申请应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
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2.渔业船舶抵押权可以由渔业船舶所有人或其授权的人设定;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要符合本手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的有关要求。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1. 变更情形经书面审查核实符合法律规定。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1.已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后提出申请;2. 持相关有效的证明材料。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1.提交书面注销申请;2. 提交渔业船舶相关登记证书。
五、受理地点受理地点: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农科局窗口。
地址: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农科窗口。
交通方式:可乘8路公交车到建设路口站。
时间:早上8:00-11:3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办理人:刘兴雯;联系电话:六、申请材料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核发申请材料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在网上进行船名审核和注册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在网上进行船名审核和注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1.12.24•【文号】海船舶字[2001]750号•【施行日期】2001.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3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13年2月26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在网上进行船名审核和注册的通知(海船舶字〔2001〕750号)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港航(务)监督:为加强船舶登记管理,充分利用船舶名称资源,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工作程序,更好地为船舶服务,我局组织开发了网上船舶名称审核软件。
兹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该软件,由各直属海事局及省地方海事局负责直接在我局网站http://上进行船名审核及注册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网上进行船名审核及注册工作,应遵守《船舶名称管理办法》(海船舶字[2000]425号)的规定。
二、船名审核及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我局将于近期通知各单位。
该用户名称和密码由各单位负责船舶登记工作的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专用,不得对外泄露。
违者,将追究其责任。
三、各单位应尽快将本辖区内已登记的船舶,包括使用系列船名而未在我局船名库内注册登记的船舶情况,与我局船名库内记载的资料进行核对,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增补或修改。
四、为加强管理,船舶名称注销工作仍暂由部海事局负责。
五、各单位在使用网上船舶名称审核软件时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六、各船公司可在网上查核船名,但不可进行登记注册。
请各单位通知本辖区内的所有船公司。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南昌市船舶名称核准流程有哪些
南昌市船舶名称核准流程有哪些⼤家都知道购买⼀个新船舶的价格是⾮常昂贵的,所以⼤部分都会选择购买⼆⼿船舶,该船舶在进⾏交易时,需要双⽅当事⼈办理相应的⼿续的,该船舶登记的所有信息都需要变更,其中就包括船舶名称,在南昌市办理船舶名称核准流程有哪些?店铺⼩编带⼤家来了解下。
⼀、南昌市船舶名称核准流程有哪些1.申请【窗⼝提交】2.受理符合受理条件,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次性⼝头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逾期没有收到补正材料通知的,即视为申请⾃动放弃。
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
3.实⼈认证不需要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核对确认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意见6.办理进程查询申请⼈可通过江西省港航管理局办公电话查询。
7.办理结果给予核准的,核发《船舶名称核定使⽤/变更通知书》交申请⼈;不予核准的,不予注册并说明理由。
8.送达⽅式【当场送达】【现场领取】⼆、南昌市船舶名称核准法律依据1.《船舶名称管理办法》第七条船舶取得船舶识别号以后,依照《中华⼈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申请登记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申请核定船舶名称:(⼀)现有船舶,由船舶所有⼈或者光船租赁外国籍船舶的承租⼈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新建船舶,由船舶建造⼈或者定造⼈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未确定拟申请登记地或者为境外定造⼈建造的,船舶建造⼈向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2.《中华⼈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条⼀艘船舶只准使⽤⼀个名称。
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
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
在南昌市申请办理船舶名称核准的⼈员,需要向办理窗⼝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由⼯作⼈员对申请材料进⾏审查、审核,给予核准的,核发《船舶名称核定使⽤/变更通知书》交申请⼈,如有其他疑问,欢迎到店铺进⾏咨询。
内河船舶办证流程
内河船舶办证流程一、前期准备。
要办证,先得把船舶的各种信息都整理好。
比如说船舶的基本情况,像船名、船型、船长这些基础信息,可不能出错哦。
就像给船舶做一个详细的自我介绍一样,这是它的身份标识呢。
还有船舶的所有权情况得弄清楚,是谁的船,有没有共有人之类的。
这就好比知道这个家是谁当家作主一样重要。
二、检验环节。
接下来呀,船舶得接受检验。
这个检验就像是船舶的健康检查。
船检人员会检查船舶的结构是否安全,设备是不是齐全并且能正常工作。
像救生设备,什么救生圈呀、救生衣啦,这些可都是保命的东西,必须得好好检查。
还有消防设备,灭火器得能正常使用才行。
要是这些设备不合格,就像人没穿好衣服鞋子就出门一样,那可不行。
船舶的航行设备也得检查,像导航仪器这些,要是出问题了,船舶在河里就像没头的苍蝇一样乱撞,多危险呀。
三、提交申请材料。
检验合格之后呢,就可以提交申请材料啦。
这材料可不少呢。
船舶的技术资料得带上,刚刚检验的结果报告也不能少。
还有所有权证明相关的文件,这是证明这个船是合法属于你的重要东西。
这就像你出门要带身份证一样,没有这些材料,人家怎么知道这个船的情况呢。
这些材料就像是船舶的简历,要送到相关部门去审核。
四、审核阶段。
相关部门拿到材料后就开始审核啦。
他们会很仔细地看每一份材料,看是不是都符合要求。
这个时候你就只能耐心等待啦。
就像等待自己考试成绩公布一样,心里有点小忐忑呢。
如果材料有问题,可能会通知你补充或者修改材料。
这时候不要慌,按照要求尽快把材料弄好就好啦。
五、发证。
如果审核通过了,那可就太好啦,就像辛苦种的果树终于结果子了一样。
这个时候就能拿到船舶的证件啦。
这个证件可是船舶合法航行的通行证呢。
有了它,船舶就可以在内河里面自由自在地航行啦,就像我们有了车票可以去旅行一样。
海事及港航船舶业务办理
一、船舶申请船名
1、授权委托书;
2、船舶名称核定通知书;
3、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公司营业执照
5、船舶注销证明书复印件
二、船舶所有权申请
1、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
2、船舶所有权/国籍证登记申请书
3、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4、买卖合同,交接证明原件
5、船舶产权共有协议(如有)
6、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件(旧)
7、原船舶登记机关的注销证明原件
8、照片(正横、侧首45度角、正艉)、光盘
9、授权委托书
注:必须收到电子档案方可办理。
三、申请船检(转入)
1、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表
2、船舶检验证书簿
3、船舶买卖合同及交接协议、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
4、船舶正侧面照片两张。
二、船舶最低配员申请
1、船舶最低配员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3、买卖合同,交接证明原件
4、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件(旧)
5、授权委托书
一:先在船舶原籍当地注销营运证。
二:海事办理好船舶检验证书簿后带以下文件到港航所办理:
1、船舶交易鉴证书
2、交易发票
3、船舶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是企业,提供营业证照复印件)
4、注销证
5、船舶检验证书簿
6、国籍证书
7、所有权证书
8、最低配员证书
9、营业运输船舶登记表
以上证件须带原件现场核对。
船舶名称核准
船舶名称核准一、申请指南【实施机关】宜昌海事局【受理部门】海事政务中心【受理岗位】海事受理岗位【申请人】船舶所有人或光租外国籍船舶承租人【具备条件】1、船舶属本登记机关管辖;2、申请材料内容明确、真实,申请材料齐全;3、没有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重音。
【提交材料】1、《船舶名称申请书》申请表2、申请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其影印件①申请人属企业单位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②申请人属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提供法定机构核发的身份证明文书;③申请人属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不得为临时的)。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及其影印件①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有委托书;②受托人出示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及其影印件。
4、相关证明文件①新建船舶提交船舶建造合同;②购买取得船舶提交船舶买卖合同或购船发票;③以其他方式取得(继承、赠与、依法拍买以及法院判决等方式取得的)的船舶提交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④光租外国籍船舶提交光船租赁合同;⑤船舶名称变更的书面理由,船舶所有权证书(适用船舶名称变更)。
A、如系共有船舶,应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书面同意更名的文书;B、如设有抵押权登记的,还应提交抵押权登记证明书及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更名的文书;C、变更船名的公告,公告由本登记机关在发行覆盖范围与船舶航行范围相适应的报纸上提前一个月公告3次,公告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承担。
5、当地政府同意使用船名的文书(适用于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名称或主要城市名称作为船名的)【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船舶名称管理办法》3、《船舶登记工作规程》【办理期限】2个工作日【办理结果】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人二、申请书填写规定应使用船舶登记主管机关统一印制的标准格式的船舶登记申请书。
1、申请书应使用兰、黑色水笔,字迹应清晰端正易辨。
2、申请人为法人的或其它组织的,应按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书填写单位全称,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海事政务服务指南()
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18)目录通航管理部分 (3)一、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15006) (3)二、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15007) (5)三、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15024) (6)(一)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 (6)(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7)四、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许可(15028) (9)五、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15041) (10)六、外国籍船舶或飞机从事海上搜救审批(15042) (12)七、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 (13)八、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 (14)九、航行警(通)告发布 (15)船舶管理部分 (16)十、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15003) (16)十一、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15008) (20)十二、船舶国籍证书核发(15010) (21)(一)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21)(二)船舶临时国籍证书核发 (22)十三、外国籍船舶进入或者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15040) (26)十四、船舶安全证书文书核发 (27)(一)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 (27)(二)船舶文书签注 (30)(三)《连续概要记录》签发 (32)(四)《货物系固手册》签注 (34)十五、船舶登记 (35)(一)船舶所有权登记 (35)(二)光船租赁登记 (37)(三)船舶抵押权登记 (39)(四)废钢船登记 (42)(五)船舶变更登记 (43)(六)船舶注销登记 (45)(七)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47)十六、船舶名称核准 (49)十七、船舶识别号使用核准 (50)十八、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 (51)十九、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备案 (53)二十、游艇俱乐部备案 (54)危防管理部分 (56)二十一、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15020) (56)二十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15005) (57)二十三、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15022) (61)二十四、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15037)63 二十五、船舶防污染文书签注 (65)二十六、港口、码头、装卸站及有关作业单位应急预案备案 (71)二十七、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 (71)二十八、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备案 (73)船员管理部分 (74)二十九、海员证核发(15009) (74)三十、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15011) (75)三十一、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引航员)培训业务审批(15013) (79)三十二、船员适任证书核发(15015) (81)三十三、船员服务簿签发(15016) (85)三十四、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 (86)三十五、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签发 (88)三十六、承认签证 (89)三十七、出具特免证明 (90)三十八、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 (92)其他部分 (94)三十九、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15014) (94)四十、设立验船机构审批(15031) (98)四十一、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15032) (100)四十二、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15043) (103)通航管理部分一、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15006)实施机关:XX海事局受理部门:XX海事局政务中心申请人:建设、作业、活动单位或其代理人具备条件: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评估;4.用于设置航路和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5.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渔业船舶登记办事指南
渔业船舶登记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双柏县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对核发渔业船舶登记证的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受理:公民或法人因渔业养殖需用船舶。
二、办理依据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2013年12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审批机关为双柏县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1.取得国家或省建造批准文件;2.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五、受理地点受理地点:双柏县妥甸镇查姆大道21号办事窗口:双柏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楼项目建设股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交通方式:县城内可乘坐1路公交车到街心花园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船舶所有权登记指南
船舶所有权登记指南第一篇:船舶所有权登记指南船舶所有权登记实施机关:各海事局申请人:船舶所有人具备条件:1.申请人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2.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相关规定;3.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4.进口船舶符合国家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规定并且进口手续合法、完备;5.船舶名称经过核准。
提交材料: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2.《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4.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或船舶拍卖文书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5.机电部门进口批文及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6.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7.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8.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及其复印件;9.船舶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10.4吋及以上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11.对于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船舶,适用交通运输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121中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的规定,还应提交在渔监登记时的原始材料(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的证明文书等)及复印件;12.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1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202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3.04•【文号】海船舶〔2024〕24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24〕24号各直属海事局:《船舶登记工作规程》已经2024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3月4日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识别号授予第三章船舶名称核定第四章船舶登记程序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二节申请第三节受理第四节审查第五节办理与告知第六节申请的撤回第七节第三人主张权属争议的处理第八节办理时限第九节归档第五章船舶登记项目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登记第二节船舶国籍登记第三节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第四节船舶抵押权登记第五节船舶光船租赁登记第六节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第七节变更登记第八节注销登记第九节证书补发第十节证书换发第六章司法协助执行程序第七章连续概要记录签发第八章空白证书与印章管理第九章登记簿与档案管理第十章船舶登记资料查询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登记管理,规范船舶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以下简称《船舶登记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及本规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三条船舶登记机关开展船舶登记的业务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
第四条船舶登记机关应设置船舶登记受理、初审、复审、审批、空白证书管理、证书制作、校核、印章管理、证书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岗位。
船舶登记初审、复审、审批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证书制作人员不得兼任空白证书管理、印章管理或者校核人员。
第五条船舶登记受理人员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航运公司船舶办证流程汇总
航运公司船舶证书办理材料清单及流程一、办理国籍证书需要如下材料:1、《船舶所有权/ 国籍登记申请书》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时可免)3、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4、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光船租赁协议(适用于境内光租船舶)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已登记过的船舶)6、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7、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时)申请临时船舶国籍除应提交上述(1)、(3)、(4)、(5)、(6)、(7)以及5 寸船舶照片5 张(正横2 张、侧艏1 张、正艉1 张、烟囱1 张)及电子版外,还应提交:8、光船租赁合同或光船租赁登记证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9、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10、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必要时)11、船舶建造合同或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适用于新建船舶适航)12、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适用于异地建造船舶)备注:需先在“海事综合服务平台”系统提交申请和电子版材料,然后到海事局提交纸质材料进行办理。
二、办理船舶所有权需要如下材料: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2、《船舶所有权/ 国籍登记申请书》;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4、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或船舶拍卖文书和交接文件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6、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及其复印件;7、船舶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8、4 寸或5 寸吋船舶照片5张(船头2 张、船尾2 张、侧面1 张);9、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10、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船舶名称核准
办理事项:船舶名称核准一、申报材料1.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4.相应部门的批准文件(适用于需特别批准的船舶名称);5.相关证明文件:a.船舶建造合同及复印件(适用于新造船舶)b.船舶所有权取得的合法证明文书及复印件(适用于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船舶)c.光船租赁合同及复印件(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6.船舶名称变更原因的情况说明书及相关权利人同意变更船名的文书。
(适用于申请船舶名称变更)7.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或证明。
8.买卖船舶需原船舶注销证明复印件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船舶名称管理办法》三、承诺时限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之日起2个工作日四、办事环节地方海事船检分中心窗口受理——部门审核——领导审批——窗口发放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附件: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申请书流水号: .镇江市地方海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和《船舶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为船舶识别号为CN×××××××××××的船舶申请核定使用以下船舶名称(由船舶登记机关核定其中的壹个)。
序中文名称英文名称(汉语拼音或英文船名)号1 镇江船检0001 ZHEN JIANG CHUAN JIAN 0001234申请人填写申请类别:1.船舶试航□ 2.新建船舶□ 3.新登记船舶□4.所有权转移后使用新名称□√ 5.所有权转移后使用原名称□ 6.变更名称□原船舶名称:镇江海事0001(适用于第4、5、6种情况)申请方式:□√现场申请□网络申请申请人身份:□船舶定造人□船舶建造人□√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申请人名称:镇江市船舶检验局申请人地址:镇江市长江路7号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321100000000000×××联系电话:13000000×××提交申请材料: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相应部门的批准文件□船舶名称变更的原因说明□申请人申明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申请材料内容与实际情况的符合性负责。
船舶登记操作规程,1200字
船舶登记操作规程船舶登记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登记操作,保障海上交通安全和权益受保护,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船舶的登记操作事宜。
第三条船舶登记工作由具备船舶登记资质的相关机构负责实施,具体事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船舶登记机构应当依法保守登记资料和有关商业秘密,确保登记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安全。
第五条船舶登记操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操作规定,依法进行,并保证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章登记申请第六条船舶登记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船舶登记申请表,并告知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和提供的时间。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向船舶登记机构提交符合要求的登记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第八条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时,应当提供船舶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的种类、船名、船籍港、船舶所有人等。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向船舶登记机构提供船舶登记费用,并依法签署相应的费用缴纳证明。
第十条船舶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供相关的补充材料。
第三章登记核准第十一条船舶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材料,进行船舶登记核准工作。
第十二条船舶登记核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船舶信息核对、所有权核实等内容。
第十三条船舶登记机构对申请进行登记核准后,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放登记证明和船舶登记证书。
第十四条船舶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信息及时更新到相关的船舶登记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变更登记第十五条船舶登记机构应当向登记人提供变更登记申请表,并告知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和提供的时间。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的一定期限内向船舶登记机构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船舶登记机构应当对变更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并核实变更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船舶登记机构审核通过变更登记申请后,应当及时发放变更登记证明和更新登记证书。
第十九条船舶登记机构应当将变更登记信息及时更新到相关的船舶登记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办事指南(2014年版)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办事指南(2014年版)第一部份:使用说明一、本《办事指南》是为了方便办理国内船舶管理业务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人而编写的指南性文件,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原则一致。
如申请人认为本《办事指南》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准。
二、我厅将根据交通运输部的有关通知要求对本《办事指南》随时更新。
申请人可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众网”(网址:)的“办事指南”栏目查看。
三、申请人应保证其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四、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或文件及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可辨,不得涂改。
公司负责人签名应在签名旁用印刷体注明签名人姓名和职务。
第二部份:办理依据一、《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5号);二、《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三、《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
第三部份:办理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部份:办理国内船舶管理业务需提交的资料清单一、从事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申请申请从事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包括新成立企业申请或现有企业扩大经营范围,从事国内船舶管理业务,提交以下材料:1.从事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书(请编上公司文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历证书、劳动合同。
4.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包括①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②安全管理责任制度;③安全监督检查制度;④事故应急处置制度;⑤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注:已取得与其经营范围相一致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或者安全与防污染符合证明(DOC)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交本款材料)。
渔业船舶登记办理流程
3、《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或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4、登记机机需要的其它材料。
(三)申办《渔业船舶租赁登记》,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
2、渔业船舶所有权记证书;
3、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租赁书面合同;
4、该船已参加保险的证书文件;
5、登记机关要求交验的其他证书。
1、变更登记申请表;
2、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3、船名、船籍港或渔船所有权共有人之间变更,应交验所属单位证明、个人户籍证明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捕捞渔船买卖、作业方式、主机功率、主尺度或总吨位变更的,应交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签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4、登记机关要求交验的其他证书。
渔业船舶登记办理流程
序号
项目
内容
1
项目名称
渔业船舶登记
2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3
办理条件
(一)申办《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2、取得船舶所有权(全部或部份)的合法文件;
3、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
4、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5、登记机关需要的其它材料。
(二)申办《渔业船舶登记证书》,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钦州船舶登记流程有哪些
钦州船舶登记流程有哪些船舶对于⼤多数⼈来说接触得较少,只有从事相关⾏业的⼈对船舶的了解⽐较多。
⼀艘船舶要想合法必须要进⾏相应的登记⼿续办理,那么这⾥就会涉及到办理登记的流程问题,这也是⼤家不了解的⼀点,下⾯店铺为⼤家进⾏详细介绍。
⼀、钦州船舶登记流程有哪些1、申请⼈提出申请。
2、服务窗⼝⾸问责任⼈/责任科室承办⼈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当场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次性告知申请⼈补正的全部内容。
3、责任科室承办⼈审查,负责⼈进⾏审核。
4、分管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
5、责任科室制作决定⽂书并由服务窗⼝⾸问责任⼈向申请⼈送达决定⽂书等材料。
⼆、钦州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受理条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六条、第⼗四条、规定,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审批需符合如下条件:1.渔业船舶所有⼈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2.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本办法进⾏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三、钦州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办理材料1、渔业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登记业务申请表2、取得船舶所有权合法⽂件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4、反映船舶全貌和主要特征的渔业船舶照⽚5、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6、进⼝渔业船舶的准予进⼝批准⽂件和办结海关⼿续的证明7、养殖渔船所有⼈持有的养殖证看完本⽂我们需要清楚如何进⾏船舶登记⼿续的办理,因为只有依法进⾏登记的船舶才能使⽤。
当然不仅仅是在登记⽅⾯,关于船舶还有很多的⼿续,所以那些没有进⾏全⾯了解的⼈可以多看看相关的内容,让你对船舶⽅⾯的常识有深⼊的了解。
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船舶名称核准办事指南
船舶名称核准办事指南
申报条件:
1、属于本登记机关管辖。
2、材料齐全、内容完整、原件和复印件一致。
3、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相一致。
4、船名由汉字(其英文译文为汉语拼音)或汉字
并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汉字不得少于2个。
船名字符数最多不超过14个,最少不少于4个(每个汉字计为2个字符,每个阿拉伯数字计为1个字符)。
5、船舶名称不存在以下任一情形:
①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
②同国家机关、政党名称相同或者相近的。
③同国家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者相近的。
④带有民族歧视性或殖民主义色彩的。
⑤有损于社会道德风尚或者有不良文化倾向的。
⑥外省、市简称加带船舶种类组成的(有批准文件的除外)。
⑦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⑧主管机关或登记机关认为不能使用的其他特殊性语言。
申报材料 :
1、船舶名称核准申请书。
2、相应部门的批准文件(适用时)。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船舶名称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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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名称核准办事指南
申报条件:
1、属于本登记机关管辖。
2、材料齐全、内容完整、原件和复印件一致。
3、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相一致。
4、船名由汉字(其英文译文为汉语拼音)或汉字
并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汉字不得少于2个。
船名字符数最多不超过14个,最少不少于4个(每个汉字计为2个字符,每个阿拉伯数字计为1个字符)。
5、船舶名称不存在以下任一情形:
①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
②同国家机关、政党名称相同或者相近的。
③同国家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者相近的。
④带有民族歧视性或殖民主义色彩的。
⑤有损于社会道德风尚或者有不良文化倾向的。
⑥外省、市简称加带船舶种类组成的(有批准文件的除外)。
⑦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⑧主管机关或登记机关认为不能使用的其他特殊性语言。
申报材料 :
1、船舶名称核准申请书。
2、相应部门的批准文件(适用时)。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船舶名称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