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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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南京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化商业网点布局,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流通发展,服务生产生活,保障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及其相关
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业网点,是指本市商业网点规划确定的从事
商品流通,为生产、经营、生活提供商品和相关服务的固定
场所。
第三条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应当坚持市
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促进消费与服务民生相衔接,经
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遵循规划引导、布局合理,规模
适度、业态优化,总量控制、品质提升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政府加强对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工
作的统一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解决商业网点规划、建
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的统筹、指导和协调工作。
规划、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
市管理、财政、价格、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传统商业网点经营者发展电子商务或者利用
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经营业务。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专业电子商务平台在本市设立物流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运营中心等。
第二章规划
第六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或者修编本市商业网点规划,报市政
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编制或者修编商业网点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区政府依据市商业网点规划组织编制、实施本辖区商业网点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编制商业网点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改革发展要求,与全市产业发展目标、功能分区、交通体系、文化景观相协调;
(二)统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分布等因素,合理控制
大型商业网点,发展社区商业网点,促进商业网点均衡、有
序发展;
(三)结合商业发展新模式、新技术,调整提升传统业态,
培育发展新型业态,推动商业转型升级,满足社会多样化、
个性化的消费新需求;
(四)充分利用现有建筑物,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商业
街区、老字号商业资源,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要求;
(五)明确规划期内商业网点的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建设
规模、业态引导措施;
(六)加强商业网点分类引导,明确各类商业网点规划内容和建设要求,体现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的标准化、均等化。
第八条商业中心根据区域功能定位不同,分为市级中心、市级副中心、副城级中心、地区级(新城)中心、居住社区级(新市镇)中心和基层社区级(村)中心。
规划各级商业中心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市级商业中心,服务城市中心区常住人口二百万人左右,商业建筑面积不低于一百万平方米,业态以购物中心、
百货店、专业店和专卖店为主;
(二)市级商业副中心,服务所在区域常住人口一百万人左右,商业建筑面积不低于五十万平方米,业态以购物中心、
百货店、专业店和专卖店为主;
(三)副城级商业中心,服务所在区域常住人口五十万人左右,商业建筑面积不低于三十万平方米,业态以购物中心、
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综合超市为主;
(四)地区级(新城)商业中心,服务所在区域常住人口二十万至三十万人,商业建筑面积不低于十万平方米,业态以购
物中心、百货店、综合超市为主;
(五)居住社区级(新市镇)商业中心按照城市居住区和新
市镇分类集中设置商业网点。城市居住社区商业中心,服务
所在居住社区常住人口三万至五万人,服务半径五百至六百米;新市镇商业中心,服务所在新市镇常住人口六万至十万
人。超市、餐饮店、维修服务店、洗染店、美容美发店、家
政服务店、药店、社区物流配送点等业态齐全;
(六)基层社区级(村)商业中心,服务所在基层社区常住人
口五千至一万人,服务半径二百至三百米;服务所在村常住人口一千至五千人。业态以便利店、餐饮店等为主。
第九条商品交易市场应当按照集约化、集聚化、规模化
原则向新城、新市镇集中布局、集聚发展,并具备交易、展
示、仓储、配送等功能。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按照优化存量、控制增量,完善功能、体现公益原则,优化结构和布局,保障农产品市场供应稳定。
菜市场应当按照每千人五十至七十五平方米、服务半径五百至六百米、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千平方米的标准规划设置,
并配置装卸货区、停车场等设施。
第十条商贸物流设施应当依托公路、铁路、机场、港口
等交通基础设施,与商品交易市场相结合,合理进行空间布
局,形成为生产、生活服务的商贸物流配送体系。
第十一条商业网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统筹、布局优化、
便民利民、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要求,与交通体系、公共
设施配套等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商业网点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
规划。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商业网点规划是商业网点建设和管理
的依据。
商业网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充分论
证后,按照原批准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三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本市
商业网点规划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规划实施监督,保
障规划落实。
第十四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商业网点规划实
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修改、补充和完善商业
网点规划的依据。
第十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根据商业网点规划确
定的商业网点建设用地进行规划控制。规划控制的商业网点建设用地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占用。
第三章建设
第十六条商业网点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保障商业网点建设用地需求。农产品
批发市场、菜市场建设用地应当按照相关政策优先保障。
第十七条商业网点的建设选址、规模、功能和业态,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