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表

合集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4.14•【字号】宁价费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2014]18号)各高等学校,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为完善公办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我区普通高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变动情况,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并参照其他省(市、区)高校学费水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调整我区普通高校学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归并专业类别根据教育部现行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将专业类别由现行的6类归并为文史类、理工农类、医学类、艺术类4类。

将外语类并入文史类,计算机、信息类并入理工农类。

二、调整学费标准(一)普通本科院校:按归并后的专业类别调整学费标准,文史类由每生每学年2600元调整到4000元,理工农类由每生每学年2800元调整到4400元,医学类由每生每学年3000元调整到5300元,艺术类由每生每学年6500元调整到8000元,民族预科生学费标准由每生每学年1500元调整到2500元。

为重点支持“211”高校发展,允许宁夏大学在调后标准基础上上浮10%;为促进其他本科高校重点、优势专业发展,允许其重点、优势专业学费在调后标准基础上上浮10%,但重点、优势专业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学校当年专业总数的30%;同时允许各高校在规定标准下浮10%幅度内自主确定学费标准,促进优化教育资源配置,适应市场需求变化;为减轻民族预科生经济负担,民族预科生学费不准上浮。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银川二中住校生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宁价费发[2009]6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银川二中住校生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宁价费发[2009]6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银川二中住校生住宿费收费标
准的批复
正文:
----------------------------------------------------------------------------------------------------------------------------------------------------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银川二中住校生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宁价费发[2009]62号)
银川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调整划分银川二中学生住宿费的请示》(银价发[2009]40号)收悉。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银川二中新建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的复函》(宁价费发[2008]56号)核定了四人间住宿费标准。

鉴于现有住宿床位远远不能满足新生住宿的需求,银川二中新增设了六人间,经研究,现将公寓式学生住宿楼住宿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四人间住宿费标准仍为每生每学期360元;六人间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240元。

二、银川二中收费前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所收费用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全额上交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批复自2009年秋季新生入学起执行。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银川二中新建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的复函》(宁价费发[2008]56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00九年十月十三日——结束——。

宁夏2023年专科招生计划

宁夏2023年专科招生计划

宁夏2023年专科招生计划有职业技能测试的高职(专科)(第二批次)5294招生计划数(含免试)学费学制2101 宁夏医科大学(医药卫生类) 135注:宁夏银川市。

01护理135 4600 三年7001 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医药卫生类) 136注:宁夏吴忠市。

19护理90 4600 三年20助产46 4600 三年7006 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教育类) 46注:宁夏吴忠市。

宁夏户籍学费400元/学年,非宁夏户籍学费4600元/学年21学前教育46 4600 三年7008 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农林牧渔类畜牧) 92注:宁夏吴忠市。

宁夏户籍学费400元/学年,非宁夏户籍学费4600元/学年22畜牧兽医92 4600 三年7116 宁夏工业职业学院(生物与化工类) 114注:宁夏银川市。

01应用化工技术80 4600 三年02化工自动化技术34 4600 三年7117 宁夏工业职业学院(能源动力与材料类) 34注:宁夏银川市。

03热能动力工程技术34 4600 三年7118 宁夏工业职业学院(资源环境与安全类) 183注:宁夏银川市。

04煤矿智能开采技术108 4600 三年05矿山机电与智能装备35 4600 三年06煤炭清洁利用技术40 4600 三年7122 宁夏工业职业学院(装备制造类) 94注:宁夏银川市。

07机电一体化技术60 4600 三年08电气自动化技术34 4600 三年7207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农林牧渔类农林) 25注:宁夏银川市。

宁夏户籍学费减免4200元/学年。

39园艺技术25 4600 三年7208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农林牧渔类畜牧) 54注:宁夏银川市。

宁夏户籍学费减免4200元/学年。

40畜牧兽医54 4600 三年7209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轻工纺织类) 80注:宁夏银川市。

41纺织品检验与贸易(针织品方向) 80 4600 三年7210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食品药品与粮食类) 25注:宁夏银川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做好2003年教育收费公示的紧急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做好2003年教育收费公示的紧急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做好2003年教育收费公示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8.07•【字号】宁价费发[2003]147号•【施行日期】2003.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做好2003年教育收费公示的紧急通知(宁价费发[2003]147号二00三年八月七日)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为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减轻学生及家长的负担,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下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宁价费发[2002]136号)文件的规定,今年秋季开学时各级各类学校一律实行教育收费公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我区境内国家举办的小学、初级普通中学、初级职业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其它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均由该校开学前在本校醒目位置以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本校有合法依据的各种收费。

二、公示的内容为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借读费、有寄宿制学校的住宿费和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所有收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以及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等。

三、公示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公示栏、公示牌或公示墙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

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

要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清晰。

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学校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表
幼儿园(公办)
单位:元/生·月(表1)
幼儿园(民办)
元/生.月 (表2)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公办)
单位:元/生·学期 (表3)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民办)
单位:元/生·学期(表4)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办)单位:元/生·学期(表5)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民办) 单位:元/生·学期(表6)
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公办) 单位:元/生·学期(表7)
高中教育阶段学校(民办) 单位:元/生·学期(表8)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公办) 单位:元/生·年(表9)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民办) 单位:元/生·年 (表10)
高等教育学校(公办) 单位:元/生·年( 表11)
高等教育学校(民办)单位:元/生·年(表12)。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宁价费发[2002]14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宁价费发[2002]14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宁价费发[2002]141号二00二年九月三日)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费发[2002]132号)文件下发后,部分中小学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减轻群众负担,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对借读费的收取方法做调整,并严格借读费收取的界限。

(一)对宁价费发[2002]132号文件规定的2002年秋季各级各类中小学新收的借读生的借读费一次性收取办法做调整,即:借读费由学校根据学生借读年限在入学时一次性收取现改为由学校按新标准分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取。

多收的借读费要在9月底前如数退交学生。

(二)2002年秋季以前入学的借读生,学校按借读年限在入学时一次性收取借读费的,不得再按新标准向学生补收,但可按新标准按学期收取杂费:已按新标准补收借读费的学校要在9月底前退交学生;2002年秋季以前预收的借读费,学生不再借读的,其超过的部分要如数退还学生。

(三)借读费要严格按宁价费发[2002]132号第1条第2款对借读生规定的界限收取。

凡超出此范围收取借读费的要在9月底前退交学生,逾期不退的,由物价检查、财政部门按乱收费行为严肃查处。

二、采取切实措施,做好对特困生的学、杂费的减免与助学补助工作。

各级各类公办中小学,要严格按照宁价费发[2002]132号文件第6条有关减免学、杂费和学、杂费的一定比例用于特困生补助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减免学、杂费和补助的办法,采取切实的措施,抓好对下岗职工子女特别是双职工下岗和城乡特困户的子女的入学资助工作,并将落实情况按学期报当地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
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宁价费发[2002]141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09.03
【实施日期】2002.09.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
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宁价费发[2002]141号二00二年九月三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费发[2002]132号)文件下发后,部分中小学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减轻群众负担,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借读费的收取方法做调整,并严格借读费收取的界限。

(一)对宁价费发[2002]132号文件规定的2002年秋季各级各类中小学新收的借读生的借读费一次性收取办法做调整,即:借读费由学校根据学生借读年限在入学时一次性收
取现改为。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宁夏2011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宁夏2011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宁夏2011年秋季中小
学教材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1.08.12
•【字号】宁价商发[2011]26号
•【施行日期】2011.08.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宁夏2011年秋季中小学教材
价格的通知
(宁价商发[2011]26号)
根据国家有关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我区教材正文印张、封面、插页价格标准,经审核后,现将宁夏2011年秋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予以公布(详见附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材价格的监督检查,发现超过本通知附表中规定价格的依法严肃查处。

二、自治区新华书店在本季教材(教学地图册除外)发行中,若发现有教材封底未标示我局价格批准文号、或标示的价格批准文号与我局当季批准文号(宁价商发[2011]26号)不符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自治区物价局商品价格管理处。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表:
宁夏2011年秋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宁夏2020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宁夏2020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宁夏2020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8.06
•【字号】宁发改价格(管理)〔2020〕429号
•【施行日期】2020.08.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价格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布宁夏2020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
宁发改价格(管理)〔2020〕429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市场监管局,自治区新华书店、有关出版单位: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调整我区中小学教材教辅材料价格的通知》(宁价商发〔2017〕38号)的规定,我委对供本区中小学2020年秋季使用的教材零售价格进行了核定,现予公布(详见附表)。

凡未经宁夏发展改革委核定零售价格的教材以及教材上未注有宁夏发展改革委批准文号的,不得在我区中小学校发行销售。

附件:宁夏2020年秋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0年8月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202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202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202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15•【字号】宁发改价格(调控)〔2020〕345号•【施行日期】2020.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价格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202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的通知宁发改价格(调控)〔2020〕345号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41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的通知》(财综〔2014〕56号)规定和要求,按自治区财政厅2020年2月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动态调整编制了《202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清单》、《202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目录清单》、《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清单》、《全国性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目录清单》、《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清单》,现一并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为现行标准(截止2020年5月9日),国家和自治区未出台新的收费标准政策前,我区相关收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二、相关收费部门应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公示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提高收费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本通知公布收费标准目录后,我委将依据法律法规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变化情况,及时更新,通过宁夏区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宁夏2012年秋季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宁夏2012年秋季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宁夏2012年秋季中小
学教辅材料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2.09.28
•【字号】宁价商发[2012]77号
•【施行日期】2012.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宁夏2012年秋季中小学教辅
材料价格的通知
(宁价商发[2012]77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975号)和自治区教育厅、新闻出版局、物价局、纠风办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目录》的通知(宁教基[2012]239号)等文件精神,经对区内外有关出版单位报送的教辅材料价格审核确认,现将宁夏2012年秋季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予以公布(详见附表)。

请入选我区教辅材料评议目录的出版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夏2012年秋季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表
自治区物价局
2012年9月28日附件:
宁夏2012年秋季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党校学杂费、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党校学杂费、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党校
学杂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宁价费发[2004]143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4.09.04
【实施日期】2004.09.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1
【失效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党校学杂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党校学杂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
复函
(宁价费发[2004]143号)
自治区党校:
你校《关于提高我校学员楼住宿费、学杂费收费标准的函》(宁党校发[2004]45号)收悉。

鉴于你校学员楼住宿条件和教学设施的改善,增加了成本支出,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学杂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1 / 1。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区教育厅关于调整本区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区教育厅关于调整本区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区教育厅关于调整本区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00.08.24•【字号】宁价费发[2000]182号•【施行日期】2000.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区教育厅关于调整本区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2000]182号)固原行署,各地、市、县(区)物价、财政、教育局,各重点普通高中学校:加快高中阶段教育的改革发展,既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需要,也是我区21世纪经济社会全面振兴的必然要求。

为贯彻中发[1999]12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区普通高中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的原则我区非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收费标准调整遵循的原则是:1、政府办学者和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

在充分考虑居民实际承受能力的照顾到困难家庭实行必要的减免学费政策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学费在教育培养成本中的比例,形成教育成本合理分担机制。

2、实行优质优价,对不同的办学主体,学费、住宿费标准允许有一定差别。

3、非营利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他形式的教育机构,学费标准不得超过生均培养成本。

二、调整的水平与幅度1、公办高中取消招收自费生和线下生的做法,在校学生实行统一的学费标准。

(1)公办合格普通高中学费标准。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公办合格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200元;其他县(市)镇(含厂矿、国营农、林、牧场)公办合格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160元;川区农村公办合格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120元;山区(南部山区八县和陶乐县及中卫县、灵武市的山区乡)农村公办合格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60元。

贺兰县2023年秋季中小学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价目表

贺兰县2023年秋季中小学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价目表
2
一类城镇园保育教育费
每人每月
260
贺发改通(2019)27号
3
一类农村园保育教育费
每人每月
230
贺发改通(2019)27号

住校生住宿费
1
高中四人间及以下400元/每生每学期;五至六人间300/元每生每学期;七至八人间260/元每生每学期
宁发改价格(调控)
(2023)513号
收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收取的费用上缴财政专户。
贺兰县
编号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
标准
(元)
收费依据
备注
—'
高中学费:贺兰县第一中学、贺兰县第二高级中学分别按,
200元的标准执行。(宁教监(2009)223号)
麻生每学期400元、

公办幼儿园
1
区级示范园保育教育费
每人每月
380
贺发改通(2019)27号
保育教育费包括幼儿在园期间的管理费、杂费、冬季采暖费,不得收取其它费用;伙食费按实际成本核算,并每月据实收取。

课后服务费
收费项目
服务内容
地区
收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托管服务
组织学生自主阅读、完成作业、答疑辅导
县城
元/课时・生2.ຫໍສະໝຸດ 0乡镇元/课时・生
1.50
兴趣活动
科普、文体、艺术、阅读、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
县城
元/课时・生
2.00
乡镇
元/课时・生
2.00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宁价费发[2002]13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宁价费发[2002]13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宁价费发[2002]132号二00二年七月三十日)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自治区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职业)学校,自治区级重点、普通高中学校: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建立良好的教育收费秩序,对促进我区教育事业的发展,维护广大居民的利益,合理分配消费,促进内需的全面增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部署,自治区物价局与财政厅组织力量,在全面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我区教育建设收费的调查及整顿规范意见》的专题报告,并以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宁计价[2002]2号文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已经2002年6月24日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通过。

现根据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的要求和专题报告的意见,经自治区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就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等问题通知如下:一、促进我区义务教育快速发展,缓解义务教育经费相对不足的矛盾,需适当调整义务教育杂费、借读费标准,并按教育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在南部山区8县及红寺堡开发区的农村实行“一费制”收费。

(一)义务教育的小学和初中杂费标准为鼓励公办优质教育发展,全面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

银川市二十一小学、二十小学(实验小学)、唐徕中学初中杂费可在新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50%。

其他确实比较突出的公办优质教育的小学和初中,其杂费可在新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40%,执行的范围和具体标准由各市县物价、财政、教育部门严格把关,提出意见,报自治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字号】宁价费发[2002]136号•【施行日期】2002.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宁价费发[2002]136号)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减轻学生及家长的负担,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区各级各类学校要在2002年秋季开学前(8月31日前)建立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

各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在秋季开学时对各校教育收费公示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公示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颁发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

三、自治区境内国家举办的小学、初级普通中学、初级职业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以及幼儿园(托儿所)都应按收费公示制度和本实施办法进行公示。

其他教育学校的收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收费也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应按不同年级不同专业实行公示制度。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加强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管理的通知-宁价费发[2007]14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加强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管理的通知-宁价费发[2007]14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加强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管理的通知
正文:
----------------------------------------------------------------------------------------------------------------------------------------------------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加强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管理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7]140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办高中学校择校生收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政策,学校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包括2005年、2006年入学的择校生)收取学费。

二、各地不得在择校生之外以非计划生、自费生、调节生、转学生、旁听生等其他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高额费用。

不得以重点校、实验班、重点班名义向学生高收费。

三、学校要认真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及时将批准的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收费处明显位置进行公布,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过去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二○○七年八月六日
——结束——。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我区普通高等学校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我区普通高等学校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发文字号】宁价[费][2000]161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发布日期】2000【实施日期】2000.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废止一批收费和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2000]161号)固原行署,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自治区有关厅局,各高等学校,西北第二民院: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教电[2000]188号)精神,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在充分考虑我区群众实际承受能力的情况下,按照政府、办学者和受教育者合理分担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的原则,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从2000年科季招生开始,适当调整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当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根据我区普通高校目前平均教育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并参照其他省区收费水平,我区普通高校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文科调整到2600元,理科调整到2800元,医学、外语、计算机、信息类调整到3000元。

艺术类调整到3600元。

民族预科班学费为每生每学年1500元高职即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专业的学费可根据专业的不同,每生每学年在3400-3600元限内自主确定。

学费标准的调整仍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普通高校住宿费标准每生每学年由300元调整到500元,新老学生实行同一标准。

二、对普通高等学校招收的师范、农林、体育专业等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的学生实行减收学费政策。

学费标准为:南部山区八县农村户口的学生(不含国营农林牧场)按调整后学赀标准的30%收取,其他学生按70%收取。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宁政发[2010]125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0.08.19
【实施日期】2010.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政发[2010]12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一0年八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我区中小学(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教育收费管理,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财[2010]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一)服务性收费。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宁夏大学武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宁夏大学武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宁夏大学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学费标准的复函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文字号】宁价费发[2014]33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06.18
【实施日期】201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宁夏大学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
专业学费标准的复函
(宁价费发[2014]33号)
自治区教育厅:
你厅《关于宁夏大学申请“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学费标准的函》(宁教函[2014]69号)收悉。

教育部《关于公布2013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或审批结果的通知》(教高[2014]1号)已批准宁夏大学新增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

为培养武术与民族
1 / 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表
幼儿园(公办)
单位:元/生·月(表1)
幼儿园(民办)元/生.月 (表2)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办)单位:元/生·学期 (表3)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民办)单位:元/生·学期(表4)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办)单位:元/生·学期(表5)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民办)单位:元/生·学期(表6)
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公办)单位:元/生·学期(表7)
高中教育阶段学校(民办)单位:元/生·学期(表8)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公办)单位:元/生·年(表9)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民办)单位:元/生·年 (表10)
高等教育学校(公办)单位:元/生·年( 表11)
高等教育学校(民办)单位:元/生·年(表12)。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