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协会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案事件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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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的通知(2006)律发字第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已经六届四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现下发试行。

请注意总结此项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发现和汇总试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我会,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2006年3月20日六届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并试行)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我国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正确处理群体性案件对建设和谐社会至关重要。

群体性案件较多发生在土地征用征收、房屋拆迁、库区移民、企业改制、环境污染以及农民工权益保障等方面。

群体性案件通常有着较为复杂的社会、经济、政治等原因,对国家、社会有着不容忽视和不同程度的影响。

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进行规范和指导。

为此,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一)群体性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众多(十人以上)、基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而提起的代表人诉讼或共同诉讼;或者分案处理的系列诉讼或非诉讼案件;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为群体性案件非诉、诉讼以及相关业务提供的法律服务;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由律师承办的其他群体性案件法律业务。

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就法律问题履行职责。

律师介入群体性案件,有助于政府、企业等相对方依法行事。

律师从个案入手,进行分析探讨,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有助于推动司法、立法活动和依法行政。

在群体性案件中,律师可以接受群体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参与调解,代理诉讼;也可以作为政府、企业的法律顾问提供咨询服务,协助政府和司法机关处理和解决问题;接受政府、企业等相对方的委托,代理诉讼,参与调解。

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当依照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其专业职责范围内为当事人服务。

(二)律师应该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对群体性案件给予充分重视,忠于宪法,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与社会公平正义,积极参与和促成群体性案件的妥善解决,维护国家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深圳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动态

深圳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动态

深圳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动态(2018年6月1日-6月30日)一、基本信息6月,秘书处共收文办理32件,办结文件15件,并做好各项常规工作,具体如下:律师维权方面:共收到维权申请8起,其中网上申请3起,来信申请2起,来电3起,受理8起中3起不立案, 5起立案(2起已办结,3起正在跟进);慰问4起;处理办文3个。

纪律查处方面:(一)投诉案件受理情况接待情况:本月共接待投诉人来访与投诉咨询电话约230余次;案件初审情况:对受理的37起投诉案件(其中司法局移转5件)进行初步审核:其中25起投诉案件初审立案,12起投诉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初审不予立案。

案件移送调查情况:将34起答辩期满的投诉案件移交调查委调查处理;案件移送审议情况:将21起调查结束的投诉案件移交惩戒委审议处理;案件听证情况:召开3场听证会,对13起案件进行听证。

案件结案情况:结案案件11起,其中投诉不成立案件4起、中止调查4起、行业处分3起。

审定办结案件的结案文书(规范执业建议书、中止调查通知书、处分决定书、投诉不成立等),并呈报惩戒委和主管副会长审批、签发,并将结案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二)代理重大群体性敏感性涉黑案(事)件备案情况本月对18件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涉黑案(事)件备案登记,其中,涉黑案件3件,并呈报领导阅批。

(三)处分情况查询1.对会员部接收实习人员律所及指导律师行业处分情况进行查询;2.对省律协发来涉外律师人才推荐律师名单、11家律师所、46名律师行业处分情况进行查询;3.对党办发来的拟表彰党员律师行业处分情况进行查询。

(四)纪律信息报送1.对2018年6月投诉案件受理查处情况进行分类统计表及报送省律协;2.将2018年6月我市律协行业处分情况报省律协、市司法局及市律协党委;3.对2018年6月我市律师报备代理扫黑案件进行总类分析并报司法局。

(五)开具无行业处分证明6月,对受处分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已转出外地执业律师、赴香港设所或派驻律师、参加美国加州律师资格考试律师等现场开具无行业处分证明8份。

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备案表

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备案表

基本案情(委托合同、诉状等书面材料附后):
收费情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案件疑点、难点:
辩护观点/代理意见(可另附纸):
代理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备案表
案件类别:□民事 □刑事 □行政 □非诉讼 □其他______________ 案由: 律师事务所案号:
案件性质: □ 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大刑事案件 □ 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大的刑事、民事案件 □ 涉及政治、经济体制变革、影响深远的案件 □ 涉及台资企业的案件 □ 群体性(当事人在10人以上)、易于引发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的案件 □ 其他 委托人: 承办律师: 执业证号: 承办律师联系电话: 案件所在区(市): 对方当事人: 对方律师事务所: 对方律师: 律所所在区(市):

深圳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处分细则

深圳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处分细则

深圳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处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律师协会(下称“律师协会”)行业管理职能,规范律师协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下称“会员”)的执业活动,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律师行业的职业声誉,履行律师协会的职责,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和《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管理规定以及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应受律师协会处分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会员作出非律师职务的不当行为,除直接损害律师行业的行为外,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处分的总类和适用第四条根据会员违纪的性质和情节,纪律委员会对会员的处分分为:(一)训诫;(二)通报批评;(三)公开谴责;(四)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受上述处分的,可限期改正或责令其参加律师岗前培训教育。

第五条个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律委员会给予训诫处分:(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二)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代理活动的;(四)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或者宣称与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有特殊关系的;(五)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虚假宣传的; 通过户外灯箱、户外拉挂横幅或在移动交通工具进行推广宣传的;在公众聚集场合派发宣传单、册招揽业务、在餐饮、娱乐等不适合的场所设置广告标牌的。

在名片上做虚假夸大宣传的。

(六)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以明显低于收费标准低价竞争的;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七)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八)明示或者暗示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仲裁等法律服务业务的;(九)承办案件期间,为了不正当目的,在非工作期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及相关文本的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及相关文本的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及相关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3.08.22•【字号】粤律协〔2023〕111号•【施行日期】2023.08.2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及相关文本的通知粤律协〔2023〕111号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及《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示范文本)》《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签订风险代理委托合同告知书》《风险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已经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律师协会2023年8月22日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相关工作,引导律师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律师服务收费的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律师服务费】本指引中的律师服务费是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办理法律服务事项,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调解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专家论证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根据合同约定另行支付。

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标准】本指引中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的法律服务事项和采取的收费方式,设定的每项法律服务事项向委托人收取的律师服务费的数额或者范围、幅度、比例、限额。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的解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的解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的解读一、制定背景和过程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

广大律师始终不渝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满怀热情投身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同时也应当看到,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发展,少数律师热衷于借助网络自媒体平台就案(事)件发表不当言论,披露案情,违规炒作案件。

有的在网上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发表评论,助推“舆论审判”;有的随意泄露当事人隐私,侮辱诽谤办案人员,歪曲丑化对方当事人形象等,误导社会舆论,意图影响案件办理;有的把掌握的案件信息提供给当事人家属,煽动、教唆家属网上发声;有的热衷在网上对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社会热点事件发表不客观、不正当的评论意见;极个别律师甚至在网上攻击、诋毁党和政府、社会主义制度以及司法机关、司法制度等。

这些行为不仅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也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形象和声誉,人民群众对此反映较为强烈,已成为当前律师工作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今年开展的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将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纳入专项治理的重要内容。

从监管层面看,虽然《律师法》和相关规章作出过规定,但比较笼统、原则,缺少关于此类行为明确细化的规定,导致行为边界不清、责任不明,迫切需要出台有关规范,进一步加强对此类行为的规制。

全国律协对这个问题高度重视,紧密结合近年来律师工作实践,进行了深入研究。

相关专家学者和广大律师一致认为,律师言论是有边界的。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工作指引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工作指引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工作指引(2011年5月27日市律协第七届第八次理事会通过)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协调指导工作机制,积极发挥律师在维护国家安定团结、保持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和谐深圳、法治深圳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信访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群体性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众多(10人以上)、基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而提起的代表人诉讼或共同诉讼案件,或者分案处理的系列诉讼或非诉讼案件。

敏感性案件是指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刑事和民事、行政案件及其他案件。

第三条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由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代理或辩护方案,指定律师承办。

承办律师应当按照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代理方案进行代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对承办律师办案全过程负督导责任。

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研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律师协会,由律师协会组织专业委员会进行论证、指导。

第四条承办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当接受市司法局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急处理小组的监督指导。

区属律师事务所承办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当接受区司法局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急处理小组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实行分阶段书面报告备案制度。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向市律师协会和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报告,随后分阶段将工作情况报备。

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为:(一)案由、案件的基本情况,受理法院或其他管辖机关;(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委托的事项;(三)指派代理律师的个人情况;(四)当事人存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辞和行为;(五)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律师考核登记表

律师考核登记表

附件1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考核年度年)
申请人
所在律师事务所
申报日期
温州市律师协会印制
填表说明
一、持证律师必须每年参加年度考核,认真、如实填写考核登记表,按时参加年度考核。

二、考核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考核年度为上一年度。

三、表中的“其他专业特长”是指:有估价师资格,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有专利、商标代理人资格,取得国外律师资格,在国外/港澳台取得专业学历,有国外律师所或驻华代表处执业经历,其他。

四、律师事务所必须认真做好本所律师的年度考核,认真详细审核律师办理业务及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出具考核意见。

五、本表作为律师的执业档案。

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监事会工作报告

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监事会工作报告

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监事会工作报告围绕中心工作注重监督实效推动监事会工作全面有序开展——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监事会工作报告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长张善华各位代表:我谨代表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监事会向大会报告本届监事会的工作情况,请予以审议,并请出席会议的各位领导、嘉宾和特邀代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两年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监事会勤勉履职,以充分保障协会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监事会工作有效运行为己任,坚持“目标一致、分工不同、和谐监督、独立监督”的工作理念,各项工作开展依据《章程》和《监事会工作规则》的规定着眼律协全面工作和行业大局,立足律师业长远发展,为促进我市律师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监事会还在制度建设、工作模式等方面就行了创新和实践,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本届监事会的工作回顾(一)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监督能力。

经过前两届监事会卓有成效的工作,特别是六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的实施,制度上为监事会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本届监事会依据《章程》和《工作规则》的规定,重点着眼于监事会工作的实效,对监事会工作机制进行了有益的创新,使广大律师和律师代表赋予的监督职能得以更加有效的实施。

1、建章立制,加强自身建设,确保监督工作顺利开展。

为使监事会各项工作在操作上更加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本届监事会上任伊始便将制度建设列为头等重要工作。

先后在学习借鉴北京、上海、江苏等成立监事会较早兄弟律协监事会工作经验,根据我市律师协会日常工作实际,启动了《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工作,并于2010年7月9日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实施。

此后,又相继制定了《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财务资产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绩效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代表联络委员会工作规则》。

规则的制定和完善进一步规范监事会及下属工作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明确了监事会会议的职能作用,在确保监事会公平、公正、高效运作和有效履行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全体律师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有效的作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②》.doc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②》.doc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②》【宗旨】为指导律师提供劳动法律服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防范律师执业风险,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律师办理劳动法律事务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特制定本指引。

第2条【依据】本指引根据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劳动关系的一般特点以及律师执业中的通常做法制定,不具有强制性。

第3条【劳动法律服务范围】3.1本指引所指的劳动法律服务包括咨询服务、劳动争议案件的代理服务、劳动刑事案件的辩护服务,以及担任劳动法律事务顾问等非诉服务。

3.2本指引所称的劳动争议案件包括以下类型:3.2.1因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3.2.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2.3因除名、辞职和辞退、离职发生的争议;3.2.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服务期、竞业限制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3.2.5因劳动报酬、工伤待遇、非因工伤亡或患病待遇、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3.2.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

3.3律师应当注意,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的争议,以及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的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的用工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3.4对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赔偿,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4条【引导和解】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注重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与调解工作。

第5条【执业原则】律师办理劳动争议,尤其是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严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避免激化社会矛盾,不得教唆、策划、挑动当事人采取上访、示威或者其他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的过激行为,努力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第6条【规范执业】律师办理劳动法律事务,应严格按照执业规范提供服务,遵守法定程序和执业纪律要求,并注意加强自我保护,尽量降低执业风险。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6.03.20•【文号】•【施行日期】2006.03.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2006年3月20日六届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并试行)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我国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正确处理群体性案件对建设和谐社会至关重要。

群体性案件较多发生在土地征用征收、房屋拆迁、库区移民、企业改制、环境污染以及农民工权益保障等方面。

群体性案件通常有着较为复杂的社会、经济、政治等原因,对国家、社会有着不容忽视和不同程度的影响。

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进行规范和指导。

为此,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一)群体性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众多(十人以上)、基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而提起的代表人诉讼或共同诉讼;或者分案处理的系列诉讼或非诉讼案件;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为群体性案件非诉、诉讼以及相关业务提供的法律服务;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由律师承办的其他群体性案件法律业务。

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就法律问题履行职责。

律师介入群体性案件,有助于政府、企业等相对方依法行事。

律师从个案入手,进行分析探讨,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有助于推动司法、立法活动和依法行政。

在群体性案件中,律师可以接受群体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参与调解,代理诉讼;也可以作为政府、企业的法律顾问提供咨询服务,协助政府和司法机关处理和解决问题;接受政府、企业等相对方的委托,代理诉讼,参与调解。

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当依照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其专业职责范围内为当事人服务。

(二)律师应该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对群体性案件给予充分重视,忠于宪法,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与社会公平正义,积极参与和促成群体性案件的妥善解决,维护国家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实施《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守则》的通知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实施《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守则》的通知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实施《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守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3.12.26•【字号】•【施行日期】2013.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实施《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守则》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各律师:《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守则(2013年版)》已于 2013年 12月 12日由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并自 2013年 12月 12日实行。

深圳市律师协会2013年12月26日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守则(2013年版)引言律师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负有提升司法质量、推动社会进步、实现公平正义的特殊职责。

本守则的宗旨是让每一个会员都能感受到律师这一职业赋予的荣誉感,这种荣誉感不是源于狭隘的职业利益,而是源于律师作为法律人为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所作出的贡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公众、当事人、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打造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品德高尚的律师队伍,结合本市律师业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守则。

本守则适用于深圳市律师协会全体会员(含预备会员)。

律师在执业行为或非执业行为中均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二条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加强道德修养,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主动学习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五条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永久。

从与委托人初次洽谈业务时开始,不因委托人未委托,或中途撤回委托,或委托关系结束而终止。

第六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七条律师应当平等对待所有当事人,不因当事人的身份或财富的差异而使其享受的法律服务有别。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施行日期】202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2007年10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7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8年7月24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2年5月24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六次现场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规范深圳市律师权益保障工作,维护深圳市律师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规则(试行)》、《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及《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工作关系】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维权委”)在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理事会领导下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受监事会监督。

维权委的工作接受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监督。

第三条【工作宗旨】对深圳执业律师在依法执行职务活动中,被有关机关、组织或个人侵犯执业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的普遍问题和个案进行调查、反映和协调,以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四条【职责范围】(一)研究起草维护律师执业权益的制度和建议;(二)支持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对影响或可能危及律师行业权益的重大事件,以及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具体解决措施;(三)呼吁、协调、配合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公正处理涉及律师权益的相关案件;(四)调查研究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年度报告;(五)接受维权申请,为执业权益受到侵犯的会员提供法律帮助及其他帮助;(六)经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咨询顾问团,对律师权益保障工作提出指导意见;(七)经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个人会员组成深圳律师维权志愿团,并开展工作;(八)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向律师协会、有关机关反映情况;(九)定期召开维权委专门会议,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对具有典型意义的、普遍意义的案件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表彰为维权工作作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对律师代理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监督指导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对律师代理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监督指导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对律师代理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监督指导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对律师代理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监督指导的通知近一段时间以来,我省部分地区相继出现一些因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国有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和集体上访等突出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

最近,省委、省政府召开专门工作会议,深入分析了我省当前信访形势,提出做好下一步信访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省信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的律师工作情况,现就有关进一步做好对全省律师代理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的指导工作提出以下要求,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案件监督指导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群体性案件能否得到正确的处理,将直接影响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影响到司法公正及法律的正确实施,影响到党群、干群关系。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做好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案件监督指导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国的律师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的本质属性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律师既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更重要的是承担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维护司法公正,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职责。

因此,广大律师在代理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办事,注重政治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安全及社会稳定的原则,注意把握好政治与法律的关系、委托人利益与案件整体公平的关系、个案胜败与社会影响的关系,切实做好群体性敏感案件的各项代理工作。

律师办理重大、敏感性、群体性案件备案表

律师办理重大、敏感性、群体性案件备案表
2、本案代理意见已经过律师事务所集体研究,意见是(有罪/无罪辩护或力促和解或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利益。)
XX律师事务所(印章)
XX年X月X日
备注
律师办理重大、敏感性、群体性案件备案表
(范本)
律所名称
福建XX律师事务所
办案律师
XXX
案件名
XX案
接案时间
X年X月X日




1、本案涉及当事人人数众多,达X人(或其他)。
2、我所XX律师担任本案原告(被告)一方的诉讼代理人
3、本案案情为:
4、本案目前处于X审阶段,法院为XXX。




1、我所在代理本案时,将坚持党的领导,讲政治、顾大局,坚持依法办事,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

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履职动态(3月1日-3月31日)

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履职动态(3月1日-3月31日)
7
文艺与福利
工作委员会
任杰
Hale Waihona Puke 江定航参加十届十四次理事会工作会议及专门委员会主任述职会议
8
会员与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
潘翔
蔡华
1.参加理事会述职会议,汇报本届会员委2018年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和2019年工作计划;
2.草拟《关于减低3类律师会员个人会费的议案》;
3.审核参加2019年3月30日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名单;
5.培训委落实4月中旬举办“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及“法律应用规则”两场专题讲座事宜。
三、巡回培训
6.3月10日,培训委与律师学院联合举办法律技能巡回讲座之“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技能”(第三轮▪南山站)事宜;
7.3月16日,培训委与律师学院联合举办法律技能巡回讲座之“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技能”(第三轮▪福田站)事宜;
2.3月5日上午,冯育红、戴维、杜芹等约10位女工委成员参加了律师公益巾帼行动—迎“三八,深圳女律师志愿团授牌成立仪式”;
3.3月5日下午,女工委冯育红、戴维、杜芹等8位女律师参加市妇联三八维权周表彰活动;
4.3月8日,律协公众号开展“三月女神节,亮出妳的风采”个人照片和执业感言活动;
5.3月8日,冯育红、杜芹参加“三八节关爱女律师活动”暨追思王艺桦律师;
6.3月26日下午,受省律协委托,维权委到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宝安区镇南派出所送达感谢信,并进行座谈交流;
7.3月26日,就一律师申请维权事宜,致函九江市律师协会并沟通有关情况;
8.3月27日下午,受省律协委托,维权委到福田区看守所、福田区莲花派出所送达感谢信,并进行座谈交流。
16
公益委员会
孙程旭
蔡华
6.3月15日,参加律协理事述职(对女工委本届工作重点2018年度)作述职报告;

律师事务所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备案表

律师事务所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备案表
律师事务所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事)件备案表
律师事务所(盖章):
案件类别
□民事□刑事□行政□非诉讼□其他




□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大刑事案件
□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大的刑事、民事案件
□涉及政治、经济体制变革、影响深远的案件
□涉及台资企业的案件
□群体性(当事人在人以上)、易于引发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的案件
□其他
原告
被告
委托方
原告□被告□
案件性质(诉讼与非诉)
承办律师
联系电话
案件基
本情况
代理阶段
是否风险代理
案件代
理思路
承办律பைடு நூலகம்(签名):
年月日
律师事务所
审查意见
年月日
附件
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份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评选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活动的通知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评选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活动的通知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评选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深司[2011]265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评选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活动的通知(深司〔2011〕265号)各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近年来,我市广大律师坚持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政治定位,切实履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党委政府领导下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积极参与信访值班和各类公益事业,为深圳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为总结工作,宣传典型,市司法局拟对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表彰范围近三年来,参与市、区两级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下的信访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二、评选表彰原则坚持公开申报和推荐,注重实绩,依照程序组织推荐评选,评选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三、评选表彰条件(一)信访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1、大局意识好。

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参与各级党委政府主导的和谐社会建设,组织本所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将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和维护地区稳定列入本所常规工作。

2、责任意识好。

积极组织律师参与相关单位的信访接待和协助领导做好信访工作,认真解答信访当事人的法律咨询,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上访事项。

3、服务态度好。

自觉服从信访单位的管理和指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未出现脱岗、空岗等现象。

4、工作成绩好。

事业心和责任心强,紧守纪律要求,发挥信访单位的作用,依法为信访当事人排忧解难办实事,表现突出。

5、依法执业好。

依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对律师代理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监督指导的通知》的要求,遵循实事求是的态度,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信访工作制度要求做好相应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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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原告 □ 被告 □Biblioteka 人数承办律师联系电话
案件
基本
情况
代理阶段
是否风险代理
办理
思路
承办律师(签名):年月日
律师事务所
审查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附 件
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1份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案(事)件备案表
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案件类别
□民事□刑事□行政□非诉讼□其他______________




□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大刑事案件
□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大的刑事、民事案件
□群体性(当事人在10人以上)、易于引发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的案件
□其他
原告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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