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工程节能管理办法及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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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导则》(试行)

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导则》(试行)

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导则》(试行)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导则(试行)TechnicalGuidelineofEnergy-avingaementonCivilBuilding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言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有序推进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不断提高我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水平,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的导则编制计划,本导则编制组经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吸取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在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导则。

本导则为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项目评估提供了规范化的判断依据,同时可作为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节能评估人员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技术参考。

本导则的实施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由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解释工作。

主编单位: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上海飞熠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员:杨毅、姚昭晖、丁德、殷农、王靖华、李平、杨国忠、孙文瑶、张敏敏、邵春廷、张永炜、范静龙、戴起旦、崔凤兰2目次3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导则1总则1.1为规范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提高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方案的科学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规范民用建筑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的气候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导则。

1.2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是指根据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并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行为。

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第三章既有建筑节能第四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五章绿色建筑推广第六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落实民用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的开发与推广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自治区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地方标准,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推广使用目录和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将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内容。

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文件审查工作。

住建局推进绿色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住建局推进绿色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住建局推进绿色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绿色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促进我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提升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和安全性,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绿色建筑节能管理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推广CL建筑体系促进节能省地型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办字[2009]23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的通知》(**建科[**]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字[**]104号)、《**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市政字〔**〕82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建发[**]9号)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我区新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

二、重点工作(一)全面实行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审查绿色专篇1、自**年8月1日起,新建建筑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按照《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及有关地方标准,进行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设计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进行精细化、差异化设计,注重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与应用。

2、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据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导则对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

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出具审查合格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

对于申报绿色建筑设计阶段评价标识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还应核实申报单位《自评估报告》。

3、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根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施工方案,确定绿色施工控制流程和绿色施工技术,制定并实施绿色施工的有效措施,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并应严格按照通过施工图审查的设计文件和绿色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对已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绿色建筑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管理办法及导则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管理办法及导则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管理办法及导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建筑工程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负责。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1、组织设计方案评选时,应当将建筑节能要求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2、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3、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指标。

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6、在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对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应当进行调试。

第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l、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2、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要按功能要求合理组合空间造型,充分考虑建筑体形、围护结构对建筑节能的影响,合理确定冷源、热源的形式和设备性能,选用成熟、可靠、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

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22年)

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22年)

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14•【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20号•【施行日期】2022.09.14•【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3年10月29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6月29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等8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四章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第五章绿色建筑推广第六章可再生能源应用第七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安徽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监理工作导则(试行)

安徽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监理工作导则(试行)

安徽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监理工作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90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导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除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监理,同时必须遵守本导则的规定将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作为监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条本导则所称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导则所称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活动.第四条建筑节能应当遵循节约资源、因地制宜、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开展监理工作.建议业主采用建筑节能推荐性标准及采用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

第二章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及要求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能教育培训制度,保证本单位节能监理工作的开展,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应进行专项节能检查,并做好节能检查记录。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落实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把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培训纳入本企业年度职业教育培训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建筑节能教育培训、讲座和业务研讨活动,并作为本单位监理岗位人员职业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内容。

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节能措施,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筑节能规划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的节能标准,对新建建筑的节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等提出目标、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税务、城乡规划、环保、科技、消防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省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目录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产品的目录。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建筑和绿色社区的标准,开展绿色建筑和绿色社区的评价标识,推广绿色建筑。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范本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范本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保护环境,依据《建筑节能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民用建筑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改建等相关活动。

三、节能设计要求1. 民用建筑的整体设计应充分考虑建筑材料、结构、采暖、通风、照明等方面,合理控制能源消耗。

2. 建筑结构应注重隔热性能,采用保温材料,并设置建筑外保护层,以减少室内外热量交换。

3. 采暖设备应选择高效节能的供热设备,并采用智能温控系统,以实现室内温度的合理调节。

4. 通风系统应设计合理,采用节能通风设备,并设置适当的新风换气装置,同时合理利用自然通风。

5. 照明系统应采用能效较高的LED照明灯具,并配置光感应控制装置,实现照明的智能调控。

四、节能建材使用1. 建筑工程应选用符合国家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优先选择绿色环保材料。

2. 采用隔热、保温性能良好的墙体材料,减少能量传导。

3. 采用节能窗户,提高窗户的密封性能,并配备隔热窗帘或窗膜,减少能量损失。

4. 采用节水设备,如节水龙头、节水马桶等,降低水资源的消耗。

五、节能使用管理1. 民用建筑的使用者应正确使用和维护建筑设备,遵守能源使用管理制度。

2. 建筑管理方应建立建筑节能使用手册,指导使用者正确进行能源的使用和管理。

3. 建筑管理方应定期检查建筑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维修和更换损坏的设备。

六、节能监督和评估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2. 对新建民用建筑进行节能验收,并核实其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

3. 对已建民用建筑进行节能评估,评定其能源利用效率,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七、处罚措施对违反本规定的民用建筑管理者和使用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要求其整改。

情节严重者,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

八、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提高社会对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认识和理解。

成都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导则及审查要点

成都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导则及审查要点

成都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导则及审查要点一、成都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导则1、选择合理的建筑结构,充分利用循环利用材料,优先采用节能、耐久、可回收利用的材料;2、全面考虑节能设计,建立科学有效的节能评估制度,实施系统工程设计;3、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材料,尽量采用符合节能认证要求的技术、产品;4、重视灯具、空调器具、站柜等电器产品选型,加强建筑表皮的节能管理;5、优化户内居住环境与技术设施,提供可靠的节能建筑技术服务;6、提高建筑节能系统的运行维护能力,对节能机制实施有效监督。

二、成都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要点1、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要点主要包括:建筑节能设计报告,节能材料使用情况,环境效果论证,系统工程方案,技术手段及考核测试结果,节能负责人管理机制,维护保养制度等;2、对建筑的节能设计准备要求是:建筑结构形式应合理,采用节能、耐久、可回收利用的材料;3、建筑表皮节能设计要求是:合理布置节能门窗,采用节能隔热材料和节能防火材料以及相应的保温补偿措施;4、照明设施节能计划要求是:采用符合节能标准的灯具及照明系统,合理布置照明设施,节省电力;5、空调设施节能设计要求是:合理选择和配备空调设备,采用节能新技术,合理利用冷却水系统,优化冷热源设计;6、其他节能技术手段要求是:综合运用智能控制技术、LED技术、太阳能光伏节能技术等;7、节能机制要求是:建立有效的节能管理机制,加强对建筑节能技术的维护保养和检测管理,保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以上就是成都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导则及审查要点的内容。

成都市政府积极推动建筑节能,提高建筑环境的节能效果,促进绿色可持续发展,更好地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全面提升成都市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监理细则

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监理细则

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监理细则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是指在建筑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采取一系列措施,以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率的工程。

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监理细则是在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中,为确保工程质量和达到设计要求,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的一套细则。

以下是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监理细则的主要内容:一、监理人员资质要求: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持有建筑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

同时,监理人员还需要参加相关培训,掌握最新的节能技术和施工监理方法。

二、监理范围和职责: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对住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理人员需要参与每个施工阶段的施工计划编制和审查,提出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员还需要对施工现场的施工质量、安全措施、材料使用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三、节能技术的应用:住宅建筑节能工程需要采用一系列节能技术,如保温隔热技术、节能照明技术、能源管理系统等。

监理人员需要对这些技术的应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节能措施得到正确实施,并与设计要求相符。

四、建筑材料的选择和使用:建筑材料的选择和使用对建筑的节能性能有着重要影响。

监理人员需要对施工现场的材料使用进行监督,确保选取符合要求的高效节能材料,并对其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五、工程验收和监测: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完成后,监理人员需要对工程进行验收。

同时,还需要对建筑节能性能进行监测和评估,检测节能措施的实际效果,并提出改进建议。

六、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住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如高空作业、电气施工等。

监理人员需要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进行监督,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工程质量。

七、工程管理和文件报备:监理人员需要对施工现场的工程管理进行监督,包括施工进度管理、质量管理、费用管理等。

同时,还需要及时、准确地填写工程监理日志和报告,将工程进展情况及时上报给相关部门和项目经理。

建筑施工节约能源管理措施

建筑施工节约能源管理措施

建筑施工节约能源管理措施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节约能源管理,严格节约、控制耗能,落实项目工程节能管理目标,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绿色施工导则》以及当地政府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我方将结合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成立节能管理小组,并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第一节、节能管理目标1、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2、建筑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并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3、积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4、积极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5、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第二节、节能管理具体措施第一目、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黏土砖。

《绿色施工导则》进一步规定,图纸会审时,应审核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的相关内容,达到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根据施工进度、库存情况等合理安排材料的采购、进场时间和批次,减少库存;现场材料堆放有序;储存环境适宜,措施得当;保管制度健全,责任落实;材料运输工具适宜,装卸方法得当,防止损坏和溃洒;根据现场平面布置情况就近卸载,避免和减少二次搬运;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提高模板、脚手架等的周转次数;优化安装工程的预留、预埋、管线路径等方案;应就地取材,施工现场500公里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

第二目、节水与水资源利用《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

附: 件
I 总 则
民用建筑 节能工 程质量监 督工 作导则
204 建 筑 节 能工 程 施 工专 项 方 案及 建 筑 节 能监 理 .. 规 划和 实施细 则编 制 、 批情况 。 审 205 建 筑 节 能专 业 施 工人 员 岗前培 训 及 技术 交 底 .. 情况。
书 、 式检 验 报 告 、 型产 品和 成套 技 术应 用 型 式检 型 定
验报 告 、 场验 收 记 录 、 证 取 样送 检 复试 报 告 的核 进 见 查情况 。
31 监理 工程 师对 材料 、 配件 和设 备 的进场 验收 .. 3 构 签 认情 况 。 31 监 督机构 对建 筑节 能材 料质 量产 生质 疑 时, .. 4 监
20 第 期总 卷 第 期 0 年 (第
No i 0 0 (oa N .3 , o.8 . n 2 1 T tl o2 1V 1 ) 5 3
建 筑 节 能
■ 政 策 与法 规
L S& REGUL n0N W A,
关于印发《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监督 工作导则》 的通知
323 雨水 管 卡具 、 .. 女儿 墙 、 分隔 缝 、 形缝 、 变 挑梁 、 连
梁、 壁柱 、 空调 板 、 调 管 洞 、 空 门窗 洞 口等 易 产 生 热桥
部位保温 措施 。
间 的地 面及 底 面 直 接 接触 室外 空 气 的地 面 等 隔 断热
桥 保温 措施 。
38 采 暖节 能工程 .
建 质 [0 81 20 ]9号
各 省、 自治区建设 厅 , 辖市 建委 , 直 国务 院有关 部 门建 设司 , 新疆 生产建 设兵 团建设局 :
为 了加 强建筑 节 能 管理 工作 , 证 建筑 节能 工程 质量 , 保 我部 组织 编 制 了 《 民用 建 筑节 能工 程质 量监 督 工作 导 则》 现 印发给 你们 , 。 请结 合实 际 贯彻执 行 。 行 中有何 问题 和 建议 , 及 时告 我部 工程 质量 安 全监 督 与行业 执 请 发展 司 。 附件 : 民用建 筑节 能工程 质量监 督工 作导则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建设部 二 oo八年 一月二 十九 日

建筑施工能源节约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能源节约管理规定

节约能源管理制度1.节能的产业政策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2.用能单位的法定义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3.循环经济的法律要求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防止产生再次污染.二、建筑节能的规定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1.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2.新建建筑节能的规定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3.既有建筑节能的规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三、施工节能的规定1.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黏土砖.绿色施工导则进一步规定,图纸会审时,应审核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的相关内容,达到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根据施工进度、库存情况等合理安排材料的采购、进场时间和批次,减少库存;现场材料堆放有序;储存环境适宜,措施得当;保管制度健全,责任落实;材料运输工具适宜,装卸方法得当,防止损坏和遗洒;根据现场平面布置情况就近卸载,避免和减少二次搬运;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提高模板、脚手架等的周转次数;优化安装工程的预留、预埋、管线路径等方案;应就地取材,施工现场500公里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2.节水与水资源利用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绿色施工导则进一步对提高用水效率、非传统水源利用和安全用水作出规定.1 提高用水效率:①施工中采用先进的节水施工工艺;②施工现场喷洒路面、绿化浇灌不宜使用市政自来水;③施工现场供水管网应根据用水量设计布置,管径合理、管路简捷,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管网和用水器具的漏损;④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用水必须设立循环用水装置;⑤施工现场建立可再利用水的收集处理系统,使水资源得到梯级循环利用;⑥施工现场分别对生活用水与工程用水确定用水定额指标,并分别计量管理;⑦大型工程的不同单项工程、不同标段、不同分包生活区,凡具备条件的应分别计量用水量;⑧对混凝土搅拌站点等用水集中的区域和工艺点进行专项计量考核.2非传统水源利用:①优先采用中水搅拌、中水养护,有条件的地区和工程应收集雨水养护;②处于基坑降水阶段的工地,宜优先采用地下水作为混凝土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冲洗用水和部分生活用水;③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喷洒路面、绿化浇灌等用水,优先采用非传统水源,尽量不使用市政自来水;④大型施工现场,尤其是雨量充沛地区的大型施工现场建立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充分收集自然降水用于施工和生活中适宜的部位;⑤力争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大于30%.3安全用水:在非传统水源和现场循环再利用水的使用过程中,应制定有效的水质检测与卫生保障措施,确保避免对人体健康、工程质量以及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3.节能与能源利用绿色施工导则对节能措施,机械设备与机具,生产、生活及办公临时设施,施工用电及照明分别作出规定.1 节能措施:①制定合理施工能耗指标,提高施工能源利用率;②优先使用国家、行业推荐的节能、高效、环保的施工设备和机具;③施工现场分别设定生产、生活、办公和施工设备的用电控制指标,定期进行计量、核算、对比分析,并有预防与纠正措施;④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工作面,以减少作业区域的机具数量,相邻作业区充分利用共有的机具资源;⑤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2机械设备与机具:①建立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开展用电、用油计量,完善设备档案,及时做好维修保养工作,使机械设备保持低耗、高效的状态;②选择功率与负载相匹配的施工机械设备,避免大功率施工机械设备低负载长时间运行;③合理安排工序,提高各种机械的使用率和满载率,降低各种设备的单位耗能.3生产、生活及办公临时设施:①利用场地自然条件,合理设计生产、生活及办公临时设施的体形、朝向、间距和窗墙面积比,使其获得良好的日照、通风和采光.南方地区可根据需要在其外墙窗设遮阳设施.②临时设施宜采用节能材料,墙体、屋面使用隔热性能好的材料,减少夏天空调、冬天取暖设备的使用时间及耗能量.③合理配置采暖、空调、风扇数量,规定使用时间,实行分段分时使用,节约用电.4施工用电及照明:①临时用电优先选用节能电线和节能灯具,临电线路合理设计、布置,临电设备宜采用自动控制装置.采用声控、光控等节能照明灯具;②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4.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1临时用地指标:①根据施工规模及现场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临时设施;②要求平面布置合理、紧凑,在满足环境、职业健康与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废弃地和死角,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2临时用地保护:①应对深基坑施工方案进行优化,减少土方开挖和回填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土地的扰动,保护周边自然生态环境;②红线外临时占地应尽量使用荒地、废地,少占用农田和耕地;③利用和保护施工用地范围内原有绿色植被.3施工总平面布置:①施工总平面布置应做到科学、合理,充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为施工服务.②施工现场搅拌站、仓库、加工厂、作业棚、材料堆场等布置应尽量靠近已有交通线路或即将修建的正式或临时交通线路,缩短运输距离.③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应采用经济、美观、占地面积小、对周边地貌环境影响较小,且适合于施工平面布置动态调整的多层轻钢活动板房、钢骨架水泥活动板房等标准化装配式结构.生活区与生产区应分开布置,并设置标准的分隔设施.④施工现场围墙可采用连续封闭的轻钢结构预制装配式活动围挡,减少建筑垃圾,保护土地.⑤施工现场道路按照永久道路和临时道路相结合的原则布置.⑥临时设施布置应注意远近结合本期工程与下期工程,努力减少和避免大量临时建筑拆迁和场地搬迁.。

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导则

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导则

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导则Guideline of Energy-saving Technology for Civil Building in Hubei Province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O九年十二月印发前言当前,随着我省建筑节能快速稳步发展,建筑节能技术的研究、推广、普及及应用任务十分繁重.为更好地指导建筑节能健康发展,总结推广适合我省建筑节能发展要求的技术体系,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湖北省工程建设专家委员会开展了建筑节能关键技术研究。

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了《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导则》。

本导则全面系统地总结了我省实现建筑节能的主要技术途径和基本技术要求,对从事建筑节能技术研究、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工程管理以及建设业主和关注建筑节能的社会各界人士具有指导意义,并将对我省建筑节能工作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导则的编写得到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建筑设计院、华中科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武汉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导则》编写组:组长:徐武建副组长:梁晓群责任编辑:王云泉编写人员:王云泉李上宾袁旭东陈宏马友才林莉陈焰华李恩君汪隽万应荣刘少国方晓梅《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导则》编写组二OO九年十二月目录1 总则 (1)2 建筑总体布局 (3)2.1基本要求 (3)2。

2规划选址 (3)2。

3总体布局 (4)2。

4外部环境与日照设计 (5)3 建筑单体设计 (7)3.1技术目标 (7)3。

2建筑体型设计 (7)3。

3建筑单体空间设计 (7)3.4合理组织自然通风 (8)3.5减少冬季冷风渗透 (8)3。

6自然采光设计 (8)3。

7建筑设计应考虑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9)3.8节水与节材 (9)4 建筑围护结构 (11)4.1墙体节能技术 (11)4.2楼地面 (16)4。

成都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导则

成都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导则

成都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导则成都市作为国内历史文化名城,近年来也在积极推进建筑节能领域的发展。

在建筑节能设计方面,市民也应该积极参与和采纳优秀的建筑节能设计导则,做出自己的贡献和优化空间的贡献。

一、建筑节能设计导则的重要性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中国的能源消费量也与日俱增。

建筑节能设计是一种实现节能减排的有效方式之一。

建筑节能设计导则作为设计师、施工方和业主的指导手册,可以帮助市民在建筑设计中采取节能措施,降低建筑能耗,减轻环境压力。

二、成都市建筑节能设计导则的主要内容1.被动式房屋设计被动式房屋设计是一种可以通过建筑形态、朝向、保温材料等多种方法来达到节能目的的方式。

适当的朝向和形态能够利用太阳辐射来增加自然照明与供暖,并减少人为亮度和供热需求,从而减少能耗和能源成本。

2.建筑保温保温是建筑节能的关键环节之一。

选择优质的保温材料并进行合理的施工,能够保证室内温度,减少能源浪费。

成都市建筑节能设计导则建议在墙体、屋顶、地面、门窗等多个方面进行保温,从而实现能源的节约。

3.建筑通风与换气通风与换气即可以保证室内新鲜空气的不断供应,又能保证空气的流通性。

其中,人工通风仍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环节。

成都市建筑节能设计导则建议,在通风系统中增加自动调节的功能,适时放出或阻塞气体,避免浪费能源,并减少维修和更换成本。

4.采用低碳材料低碳材料,即在材料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尽可能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

成都市建筑节能设计导则建议在选择建筑材料时尽量优先选择低碳材料,比如可以选择使用木材、玻璃等材料。

三、结语节能减排是全球环保的重要目标。

成都市建筑节能设计导则提出了许多很好的导向思路和建议,市民们应该加强对建筑节能的认知,采取一些具体的措施,以实际行动尽自己的力量,推动建筑节能领域的不断升级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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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工程节能管理办法及导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建筑工程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负责。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1、组织设计方案评选时,应当将建筑节能要求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2、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3、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指标。

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6、在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对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应当进行调试。

第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l、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2、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要按功能要求合理组合空间造型,充分考虑建筑体形、围护结构对建筑节能的影响,合理确定冷源、热源的形式和设备性能,选用成熟、可靠、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

3、初步设计文件应设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须包括建筑节能热工计算书,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须同时报送有关建筑节能专题报告,明确建筑节能措施及目标等内容。

第六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1、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2、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材料中应包括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3、审查机构应将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单位和注册人员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1、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2、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等进行检验。

对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符合建筑节能要求。

3、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4、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特别应当加强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等重要部位的质量控制,保证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节能标准规定。

5、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的调试,应当符合设计等要求。

6、保温工程等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1、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2、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审查并签字认可。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以及涉及建筑节能功能的重要部位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

3、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形式实施监理。

4、应当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第九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和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一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达不到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各类评奖活动导则1 总则1.0.1 为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质量监督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导则。

1.0.2 本工作导则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本导则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1.0.3 质量监督机构应采取抽查建筑节能工程的实体质量和相关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方法,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

重点是监督检查、抽查建筑节能工程有关措施及落实情况,质量控制资料及相关产品的节能要求指标,加强事前控制,把检查各责任主体的节能工作行为放在首位。

1.0.4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除应执行本工作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1.0.5 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本地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情况制定监督工作方案。

2 施工前期准备阶段的监督抽查内容2.0.1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

2.0.2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情况。

2.0.3 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重新报审和建设、监理单位确认情况。

2.0.4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专项方案及建筑节能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编制、审批情况。

2.0.5 建筑节能专业施工人员岗前培训及技术交底情况。

2.0.6 建设、设计、施工(含分包)、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对建筑节能示范样板的确认情况。

3 施工过程的监督抽查内容3.1 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3.1.1 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与设计文件要求是否相符。

3.1.2 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用型式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见证取样送检复试报告的核查情况。

3.1.3 监理工程师对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签认情况。

3.1.4 监督机构对建筑节能材料质量产生质疑时,监督机构应对建筑节能材料按一定比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3.2 墙体节能工程3.2.1 基层表面空鼓、开裂、松动、风化及平整度及妨碍粘结的附着物的处理。

3.2.2 保温层施工应结合不同工程做法根据规范规定,由各地制定监督抽查内容,重点对保温、牢固、开裂、渗漏、耐久性、防火等性能进行抽查。

3.2.3 雨水管卡具、女儿墙、分隔缝、变形缝、挑梁、连梁、壁柱、空调板、空调管洞、门窗洞口等易产生热桥部位保温措施。

3.2.4 施工产生的墙体缺陷(如穿墙套管、脚手眼、孔洞等)处理。

3.2.5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容易碰撞的阳角及门窗洞口转角处等特殊部位的保温层防止开裂和破损的加强措施。

3.2.6 隔汽层构造处理、穿透隔汽层处密封措施、隔汽层冷凝水排水构造处理。

3.3 非采暖公共间节能工程3.3.1 非采暖公共间(如普通住宅楼梯间、高层住宅疏散楼梯间、电梯前室、公共通道、公共大堂大厅、地下室等)按图施工情况。

3.4 幕墙节能工程3.4.1 幕墙工程热桥部位的隔断热桥措施。

3.4.2 幕墙与周边墙体间的缝隙处理。

3.4.3 建筑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等变形缝的保温密封处理。

3.4.4 遮阳设施的安装。

3.5 门窗节能工程3.5.1 外门窗框或副框与洞口、外门窗框与副框之间的间隙处理。

3.5.2 金属外门窗隔断热桥措施及金属副框隔断热桥措施。

3.5.3 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建筑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情况。

3.5.4 严寒、寒冷地区的外门安装及特种门安装的节能措施。

3.5.5 外门窗遮阳设施的安装。

3.5.6 天窗安装位置、坡度、密封节能措施。

3.5.7 门窗扇密封条的安装、镶嵌、接头处理。

3.5.8 门窗镀(贴)膜玻璃的安装方向及中空玻璃均压管密封及中空玻璃露点复检情况。

3.6 屋面节能工程3.6.1 屋面保温、隔热层铺设质量、厚度控制。

3.6.2 屋面保温、隔热层的平整度、坡向、细部及屋面热桥部位的保温隔热措施。

3.6.3 屋面隔汽层位置、铺设方式及密封措施。

3.7 地面节能工程3.7.1 基层处理的质量。

3.7.2 地面保温层、隔离层、防潮层、保护层等各层的设置和构造做法以及保温层的厚度。

3.7.3 地面节能工程的保温板与基层之间、各构造层的粘结及缝隙处理。

3.7.4 穿越地面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各种金属管道的隔断热桥保温措施。

3.7.5 严寒、寒冷地区的建筑首层直接与土壤接触的地面、采暖地下室与土壤接触的外墙、毗邻不采暖空间的地面及底面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地面等隔断热桥保温措施。

3.8 采暖节能工程3.8.1 采暖系统安装应抽查以下内容:1 采暖系统的制式及安装;2 散热设备、阀门与过滤器、温度计及仪表安装;3 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安装及调试的情况;4 分室(区)热量计量设施安装和调试的情况;5 散热器恒温阀的安装。

3.8.2 采暖系统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应抽查以下内容:1 热力入口装置的选型;2 热计量装置的安装和调试的情况;3 水力平衡装置的安装及调试的情况;4 过滤器、压力表、温度计及各种阀门的安装。

3.8.3 采暖管道的保温层、防水层施工。

3.8.4 采暖系统安装完成后的系统试运转和调试。

3.9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3.9.1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的送、排风系统、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的安装应抽查以下内容:1 各系统的制式及其安装;2 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安装;3 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安装及调试的情况;4 空调系统分栋、分户、分室(区)冷、热计量设备安装。

3.9.2 风管的制作与安装应抽查以下内容:1 风管严密性及风管系统的严密性检测;2 风管与部件、风管与土建风道及风管间的连接;3 需要绝热的风管与金属支架的接触处、复合风管及需要绝热的非金属风管的连接和加固等处的冷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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