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正义视角下的司法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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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由此 得 出法 律 的 约 束 力 不 包 含 道 德 上 的 支 持 .但 某
种 道 德 并 不 构 成 对 法 律 的 道 德 强 制 然 而 仅 仅 是 命 令
规 范 效 力 或 逻 辑 效 力 与 法 律 规 定 内 容 正 当 性 之 间 的 关
系 “ 切 法 哲 学 或 直 接 或 间 接 . 须 致 力 于 厘 分 公 正 与 一 非 公 正 这 一 使 命 .从 此 使 命 引 发 出法 哲 学 的两 个 基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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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魔 亟 漉
口 王 晶 宇
( 州航 空工 业 管 理 学 院 ,河南 郑 郑州 4 01 ) 5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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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司法 正 义应 从 制 度 正 义 的 内在 视 角进 行 分 析 , 而 制 度 正 义 一 方 面来 自于 立 法 设 定 ,另 一 方 面 不 能 脱 离 法
乎 道 德 因 为 对 于 道 德 评 价 与 法 律 评 价 而 言 都 指 向 同
一
个 法 律 价 值 客 观 性 的 命 题 : “ 定 行 为 是 合 法 或 非 即 特
法 的 陈 述 是 不 以 判 断 人 的 愿 望 和 感 性 为 转 移 的 . 它 只
个 作 为 社 会 行 为 的经 验 对 象 .也 就 是 对 于 一 个 案 件
个 有 限 的 正 当视 角 .它 使 我 们 对 法 律 制 度 进 行 道 德
上 的 规 范 分 析 成 为 可 能 对 于 人 之 行 为 的 法 律 评 价 方
道 德争 论 。没有 一个 单一 的 、中心性 的和核 心 的德性 “ 的 概 念 .这 样 的一 种 德 性 的 概 念 却 有 着 对 其 普 遍 遵 从 的要 求 ( 张 )… …这些 德 性 观念 中 的每一 个 所 要求 主 。
司 法 过 程 是 法 律 运 行 的一 个 重 要 环 节 。 在 法 制 现
能用 一种 客观 的方式 来测 定 . 有在 合法 性 的意义 _ 只 卜. 正 义 概 念 才 能 进 入 法 律 科 学 中 ”2 p ) 自 然 法 学 家 强 1而 l( 4 l
代化 进程 中 . 法 正义 问题往 往成 为人 们关 注 的焦点 。 司 司 法 实 践 不 同 程 度 地 激 发 了 人 们 关 于 法 律 合 法 性 危 机 与司 法 制 度 危 机 的 反 思 。 司 法 过 程 中 . 件 的 多 种 形 在 案
官 自由裁 量 权 的合 理 运 行 。 法律 判 断 与 司 法判 断在 本 质 上 是 一 种 规 范意 义上 的价 值 判 断 。 在 既 定 法 务 件 下 . 司 法 自由
裁 量 权 的 合 理 运 行 必 须 以制 度正 义为 基 础 进 行 思 考
关 键 词 : 性 观 念 总 是 以 某 种 道 德 理 论 为 前 提 .通 过 把 实 在 法
法 律 道 德 性 的 基 础 上 来 解 释 法 律 。 仅 如 此 . 也 说 明 不 这
司 法 实 质 正 义 的 道 德 理 论 基 础 也 不 是 普 遍 的 自 然 真
的 实 证 要 素 祛 除 后 的 法 律 的 道 德 性 相 对 于 其 它 道 德 规 则 也 无 法 消 除 正 义 之 间 的 争 论 。这 种 方 法 是 一 种 对 法 律 实 证 主 义 进 行 反 思 的 方 法 通 过 这 种 方 法 可 以更 加 清 晰 地 看 清 法 律 的 道 德 基 础 以 及 它 与 其 它 道 德 之 间 的
断 在 相 互 重 合 的 范 围 内实 现 了 一 致
我 们 可 以作 这 样 一 个 设 想 .如 果 我 们 所 言 及 的 实
际 存 在 的 法 是 通 过 实 证 主 义 的 方 式 进 行 区分 的 .在 这
这 样 .我 们 提 供 了一 种 关 于 法 律 判 断 公 正 的 内 部 视 角 . 内部视 角看 待 的司法公 正 总会 是有 限 的公正 . 从 我 们 通 过 法 律 理 解 其 表 达 的 正 当性 . 同 时 又 认 为 法 律
王晶宇一 制度正义视 角下舌 司法 自由裁量杈 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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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实 的 实 质 正 义 的 评 价 。法 律 制 度 的 道 德 性 只 能 算 是
一
麦 金 太 尔 在 对 西 方 道 德 史 的 考 察 中 发 现 .在 当代
社 会 .我 们 无 法 拥 有 一 个 统 一 的 道 德 观 念 而 更 多 的是
态 度 。 律 的 变 动 更 替 不 会 消 灭 法 律 的 道 德 性 , 只 能 法 而
是 法 律 把 某 种 道 德 倾 向变 为 自 己 的 标 准 法 律 的 道 德 性 在 自身 评 价 上 的 正 义 表 达 与 法 律 的 合 法 性 表 达 共 享 了 同一 种 评 价 的语 义 交 集 .这 说 明 道 德 判 断 与 法 律 判
在 结 果 上 由 于 法 律 滞 后 或 道 德 凝 固 等 原 因 可 能 一 致 也 可 能 不 同 , 种 不 同 , 实 践 中 也 说 明 , 律 制 度 与 道 这 在 法 德 规 范 之 间 存 在 一 定 的 互 补 性 。 现 代 语 境 下 , 为 政 在 作 治 共 同 体 成 员 的 公 民 已 经 拥 有 其 建 构 法 律 规 范 的 权 利 基 础 .而 在 道 德 背 景 下 对 法 律 规 范 进 行 价 值 理 解 是 必 要 的 。 律 可 能 永 远 存 在 道 德 争 论 , 我 们 可 以 通 过 对 法 但 其 价 值 上 的 理 解 而 表 达 对 它 的 尊 重 。 是 , 于 法 律 制 但 基 度 的 正 当 性 源 于 它 与 道 德 观 念 的 互 补 性 . 法 律 的 体 系 性 与 有 效 性 .思 考 法 律 的 正 义 只 能 以 制 度 视 角 下 的 正 当性 为基 础
表 达 的 价 值 要 素 既 有 道 德 上 的 支 持 又 有 道 德 上 的 批
、
制 度正义 的 法律观
评 . 而法律 本身 作为 立法 的设定 性 而言 , 不能 完全 然 并 实 现 并 替 代 价 值 要 素 在 法 律 中 的 全 部 功 能 反 之 . 于 对 法 律 规 范 的 正 当 性 理 解 是 在 价 值 追 求 中进 行 的 .在 考 察 司法正 义之 际必须 对制 度性正 义进 行理 解 。
引起 广泛 的争论 .一般将 其 归为不 同 的道德 理论 争论
和 法 与道 德 关 系 的 问 题 .法 学 家 更 多 地 关 注 法 律 与 道 德 关 系 的 研 究 法 律 实 证 主 义 的 代 表 人 物 凯 尔 森 给 出
一
对 于 法 律 中 价 值 要 素 的考 察 . 涉 及 到 制 度 . 关 既 也
而 人 们 对 于 正 义 问题 . 衷 一 是 多 问 题 经 常 会 莫 许
值 要 素 适 当 地 加 入 到 法 律 当 中 . 法 律 难 以 具 有 伟 大 的 实 践 力 量 .这 种 价 值 要 素 无 形 地 渗 透 于 法 律 运 行 中并
扮演 着重 要角 色 。
中 图分 类 号 :D 1 . 9 62
收 稿 日期 :2 1 — 3 0 020 —7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 0 - 2 7 (0 2 5 0 2 — 4 0 7 8 0 2 1 )0 — 1 2 0
作 者简 介 : 王 晶 宇 (9 7 ) 男 ,黑 龙 江 伊春 人 ,郑 州航 空 工 业 管 理 学 院讲 师 ,法 学 博 士 ,研 究方 向 为 法理 学 。 J7一 ,
或 制 裁 关 系 的 法 律 难 以 维 持 自身 持 久 .哈 特 在 分 析 奥
斯 汀 的 法 律 命 令 模 式 理 论 后 认 为 .不 是 由 于 人 们 对 惩 罚 的恐 惧 而 遵 守 法 律 .恰 恰 是 因 为 人 们 有 义 务 感 而 尊
问 题 :1何 谓 正 确 之 法 ;2 如 何 认 识 及 实 现 正 确 之 法 , () ()
法 律 实 证 主 义 者 也 不 否 认 法 律 与 道 德 的 密 切 关 系 。 法 律 与 道 德 是 两 个 问 题 . 如 恶 法 亦 法 , 然 不 但 正 虽
法 律 体 系 与 道 德 体 系 的 分 离 是 社 会 从 人 治 走 向法
治 的 一 种 表 现 .但 二 者 之 间 千 丝 万 缕 的 关 联 以 至 于 在
法 律 实 践 中 不 能 不 谈 及 价 值 问 题 正 义 是 司 法 的 核 心 问 题 . 不 仅 体 现 在 司 法 过 程 中 . 且 必 定 会 因 其 而 考 它 而
察 法 律 运 行 的 整 个 过 程 .这 一 问题 表 现 为 法 律 的 实 在 性 与 道 德 上 的 正 当 性 之 间 的 关 系 . 也 可 以 说 是 法 律 的
的 不 仅 是 理 论 上 的 而 且 是 制 度 上 的 权 威 ”5p5  ̄(3 32)道 德
对 法 律 逻 辑 上 的优 先 性 在 今 天 更 多 地 意 味 着 法 律 对 道
式 与 道 德 评 价 方 式 从 各 自的 评 价 体 系 来 讲 .二 者 是 相
互 区 别 的 . 而 其 评 价 对 象 是 同 一 的 。 两 种 评 价 方 式 然 这
它 们 共 同 衍 生 出 作 为 论 证 法 的评 价 标 准 的 正 义 问 题 并 因 此 也 牵 涉 到 法 的 有 效 性 …c ” p) 5
重 法 律 见 , 德 评 价 体 系 与 法 律 评 价 体 系 之 间 有 许 可 道 多共 享 的 东西 , 们 相互 促进 、 互影 响 , 有 某 种价 它 相 没
二 、 律 判 断 的 正 当 性 要 求 法
德 冲 突 的 价 值 选 择 .一 个 法 律 问 题 经 常 面 临 着 诸 多 的 道 德 争 论 . 都 有 其 各 自正 当 的 理 由 作 为 根 据 。 律 的 并 法 道 德 性 遵 守 逻 辑 . 评 价 体 系 的 独 立 性 而 言 . 律 同样 从 法 对 其 不 能 构 成 强 制 .只 是 它 们 共 享 了 同 一 倾 向 的 评 价
争 议 。 种 方 式 并 不 说 明该 法 律 的 道 德 性 由 法 律 创 造 。 这 相 反 。 德 在 逻 辑 上 先 于 法 律 . 为 “ 要 有 社 会 生 活 道 因 只
理 。 法 律 实 践 中 , 法 公 正 是 法 官 对 法 律 价 值 要 素 进 在 司 行 考 察 而 获 得 的 。 它 许 可 法 律 的 道 德 性 的一 些 原 则 适 当 地 进 入 到 法 律 中 . 同 时 也 把 实 在 法 在 没 有 道 德 支 撑 的 情 况 下 看 成 是 不 完 美 的 法 律 在 实 践 过 程 中 有 不 可
的 这 种 表 达 在 道 德 上 有 时 是 不 尽 人 意 的 .这 又 需 要 从
里 将 反 其 道 而 行 之 .在 一 个 所 谓 的 实 在 法 中 祛 除 必 要 的 实 证 性 要 素 .那 么 将 会 发 现 这 个 法 律 的 实 在 体 将 成 为 一 个 与 法 律 相 关 的 道 德 评 价 体 。 然 , 种 正 义 或 正 虽 一
态 导 致 人 们 更 加 关 注 法 律 的 实 质 正 义 本 文 试 图 给 出 分 析 司法实 质正 义 的理论 框架 , 提 出建设 性 的观点 。 并
一
调 的 是 法 律 的 道 德 性 . 法 律 不 能 违 反 某 些 最 基 本 的 道 德 要 求 。 法 律 实 践 中 , 互 冲 突 的 现 实 表 明 , 须 有 在 相 必 某 种 对 正 义 观 念 的 前 提 性 理 解 客 观 的 角 度 看 . 律 从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