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其法律规制
民法典中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民法典中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平原则: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 解释原则:当格式条款的理解出现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如果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
3. 无效格式条款:一些格式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如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违背公序良俗等。
4. 变更与撤销: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而变更或撤销格式条款,但需要符合司法实践的情况。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防止因不公平的格式条款而受到损害。
我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我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格式条款是指以固定的格式、文字和布局方式构成的一系列合同条款。
在商业合同中,格式条款通常是由一方事先编制好,以便在多次交易中使用。
然而,由于格式条款往往是由较强的一方制定并在合同中无法单独讨论的,它们往往容易对弱势方产生不公平的影响。
为了保护弱势方的权益,我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规制。
首先,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格式条款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格式条款是指经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为重复订立的类似合同所用的,对所有的合同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条款的统称。
换句话说,格式条款适用于一方重复使用的条款,而不仅仅局限于商业合同。
这一规定确保了对所有类型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进行监管。
其次,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做出了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694条的规定,格式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这意味着格式条款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并且,格式条款还不得排除他方的违约责任或者削减他方的权益。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和平衡性,减少弱势方的权益受损。
此外,我国民法典还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明示和解释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695条的规定,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向另一方明示,另一方也有权对格式条款的含义和解释进行讨论。
这一规定为双方提供了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格式条款的明示和解释原则确保双方在达成合同前充分了解和讨论其中的条款,消除了隐藏的陷阱和误导的可能性。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对于格式条款较大的变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的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696条的规定,格式条款的制定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与对方进行协商,并根据对方的需要进行相应的变更。
这一规定要求制定方在使用格式条款时要重视对方的意见和需求,尊重合同双方的平等地位,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最后,我国民法典还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除和修改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697条的规定,双方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可以约定解除或修改某些条款的条件,但需要满足一定的公平性原则。
论对“某平台协议”中的格式条款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3000字
论对“某平台协议”中的格式条款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3000字摘要:某平台通过与司机签署“平台协议”向司机提供进行车辆运营的网络平台服务。
该协议中有关“刷单即立即封号并扣除当周车费与奖励”的格式条款的运用,属于该平台单方面扩大自己权利,加重相对方责任的无效情形。
因此,为保护司机用户的合法权益,就需要加强法律对该项平台协议中格式条款的规制与引导。
关键词:格式条款;刷单;效力去年10月份以来,某打车平台对涉嫌刷单司机进行了大规模的封号,其所依据的正是公司与司机签署的“平台协议”中的禁止刷单条款。
在市场经济如此发达的今天,我们当然允许企业为维护自身的安全运营而规定相对方的一些不作为义务,但此次封号事件所引起的大范围司机群体的强烈抗议,仍然使我们有必要对该种格式条款的效力进行进一步的探究。
一、“平台协议”中格式条款存在的法律问题事实上,就司机与该平台所签订的协议而言,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
协议的文本由该平台公司提供,司机没有对条款内容进行任何协商的权利。
因为该平台采取自动派单模式,所以一切人为干预的下单行为都被定义为刷单。
在这项“平台协议”中,公司明确规定了禁止刷单的条款:“一旦刷单,公司即有权对司机在平台上注册的账号予以查封,并扣除其当周的车费与奖励。
”司机刷单是在通过欺诈的手段获取该平台根据订单量提供给司机的奖励,所以,对这种虚假交易的行为,平台是可以采取封号措施的。
而对奖励部分的扣除,则是该平台方在发现司机行车异常的情况下将其未打入司机银行账户的补贴予以即时取消。
但是问题在于,对于乘客给付的基础车费部分,其扣除的依据又是什么呢?对于刷单司机来说,虽然有些订单是虚假产生的,但是每单的车费仍然是要按照操作规程正常支付的,只是这部分虚假订单产生的车费需要由司机自行支出。
那么,该企业在格式条款中所规定的扣除司机的车费,是在要求司机对其进行惩罚性赔偿吗?而对于封号之后引起司机强烈抗议的焦点则在于该平台并未提供出其所依据的认定司机刷单的任何截图等证据,这种程序上的瑕疵实在令司机难以信服,有些司机甚至怀疑这一打车平台是在利用封号侵占自己的财产。
最高院确定的认定格式条款效力13条裁判规则
最高院确定的认定格式条款效力13条裁判规则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容易导致不公平,法律上规定了格式条款制定一方有提醒对方注意的义务,免除订立方主要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另外,最高院在各个知道案例中确立了认定格式条款效力的13条裁判规制,下面随来看看吧。
一、格式条款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也未加重权利人的责任,排除权利人的主要权利等法律禁止的内容的,对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来云鹏诉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纠纷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6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四通利方公司所属《新浪网》在网站页面上向用户展示的网站服务条款内容,符合预先拟定并可重复使用的特征,应属于格式条款的合同。
在网络信息服务中,网站与用户都是通过网络联系沟通的。
网站采用电子文本的格式条款合同方式,供用户选择并确定双方有关信息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对于当事人双方订立的格式条款,只要合同的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视为有效。
《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作为双方确认的信息服务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具体的约定,该服务条款虽然属于格式条款,但来云鹏在诉讼中不能说明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加重权利人的责任,排除权利人的主要权利等法律禁止的内容,服务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二、合同中已经对格式条款中的相关词语作有明确的释义,在订立合同之时,对方当事人对此内容是明知,且未提出任何异议,实际上接受并签署了合同文本的,该格式合同有效。
家园公司诉森得瑞公司合同纠纷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2期)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合同属于森得瑞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但对于合同条款中的相关词语,如竞业禁止条款中的关系人、关联企业的含义,合同均作有明确的释义。
论格式条款及其规制
论格式条款及其规制摘要:格式条款的出现冲破契约同自由的订约方式,提高了订约的便利,从而更多的被当事人得以选择。
但是我们也应当清楚的认识到格式条款是把双刃剑,如若不能对此进行合理使用,则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运作造成极大的影响。
本文通过阐述格式条款的定义和特征,分析其存在的优越性与局限性,从而对于我国现阶段格式条款出现的各种问题采取全方位、多层次的规制措施加以解决。
关键词:格式条款;立法规制;司法规则;行政规制1.格式条款的概述(一)格式条款的概念及特征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所谓格式条款,是指订约人在订约时将某些条款从未与对方进行沟通交流,为实现其多次适用之意图而对其预先加以制定。
其有以下几个特征:1.格式条款具有制定的预先性,即格式条款是在订约人订约之前就由格式条款提供方优先制定出来的,其并不是在订约双方共同磋商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
而一般的民事合同则与之不同,其都是订约双方通过充分的沟通交流后而制定产生,因此两者具有本质上的差别。
2.格式条款内容具有“当事人意思的单面性”。
“当事人意思的单面性”作为格式条款的构成要件之一,具有不可协商的属性。
但是如果条款提供方对这些条款明确表示不能协商,相对方若意图达成协议,则只能接受条款提供方所提供的所有条款,那么我们可以将称之为“格式条款”。
3.格式条款订约双方的地位具有不对等性。
一般来说,格式条款订约双方的经济实力和经济地位相差悬殊。
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会利用其较强的经济实力或者凭借其垄断具有的强势地位来迫使订约相对方无奈接受其提出的条件,进而发挥格式条款扩张其自身权利而约束或减少对方权利义务的功能与作用。
(二)格式条款的优越性1.有利于明确风险分担,增强交易安全由于格式条款是由提供方优先拟定,大都是因为条款提供吸收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因为被反复适用,与此同时,其也将合同的各种履行情形予以考虑其中,这样就使得合同的交易结果具有一定的可预测性,对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了合理安排。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1 、 格 式 舍 同 的 舍 义
格 式 合 同最 早 产 生 于 1 9世 纪 的保 险 业 和 运 输 业 , 2 0世纪 4 0年代 后 , 被 公 共 事 业和 商 业领 域 广 泛使 用 。 格式 合 同 在 不 同国 家 和 地 区法 律 上 称 谓 有所 不 同 , 在 德 国法 上 称 为一 般 交 易 条 款 . 法 国 法上 称 为 附合 合 同 , 英 国法 上 称 为标 准合 同 , 我 国 台湾 地 区 称 为 定 型化 契 约 。 我 国 《 合 同法 》 用了“ 格 式 条款 ” 一词 , 《 消 费 者
相对 方 的 遵 守具 有 强 制 性 。格 式 合 同 已经 渗 透 到 国 民 经济 的各
个 过 程 中往 住 需 要 很 长 的时 间 ,而格 式合 同是 由合 同 ~方 当事
人预先拟定 , 且对 方 在 缔 约 过 程 中 只能 接 受 或 者拒 绝 , 这就 决定
个领 域 , 因此 , 格 式 合 同 也就 一 定 程 度 上起 到 了 调 整 国 民经 济 结
构、 引 导消 费 、 落 实 各项 国家 政 策 , 从 而 保 障 国 民 经 济 稳 定 有 计 划 发 展 的作 用 。
2 、 格 式 合 同 的 弊 端
了格 式 合 同对 要 约 和 承 诺进 行 了 简 化 , 由于 其 缺 乏 协商 性 . 所 以 说 格 式 合 同并 不 一 定是 双 方 合议 的结 果 。 ( 2 ) 格 式 合 同 的要 约 向公 众 发 出 , 并 且 规定 了在 某 一 特 定 时
定 和预 测 潜 在 的法 律 责 任 , 制 定 明 晰 的权 责 分 配 措 施 , 促使 和 保
【 关键词 】 格式合同; 立法; 完善
格式条款其法律规制
浅议格式条款及其法律规制摘要:格式条款的出现,从节约成本和提高生产效率的角度考虑,其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同时也极易损害经济弱者一方的权益,也对合同自由原则形成了挑战。
我国相关立法虽然对格式条款的使用加以限制,但存在诸多缺陷。
本文通过分析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试提出适合我国现状的法律规制方案。
关键词:格式条款格式合同滥用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2)10-0000-01一、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在合同法理论中,契约自由为合同法的价值所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格式条款应运而生。
虽然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初衷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率,但是它的出现也带来了法律上的难题。
格式条款的出现对契约自由原则形成了剧烈的冲击,建立在意思自治基础之上的合意观念荡然无存。
为了对这新的缔约方式予以法律规制,各国纷纷寻找新的法学理论,建立新的法律规则。
二、格式条款问题分析虽然格式条款的使用降低了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成本,给现代经济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使整个社会都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但是,格式条款的缺陷也显而易见。
格式条款的制定者一方多数是垄断行业或者是经济实力较强的一方,合同内容已经事先拟定,极易使弱者方的权益受到侵害。
格式条款制定方对契约自由的滥用,使得格式条款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经济强者压迫经济弱者的工具,所以引起法学家对其严厉的指责。
格式条款的概念虽已出现百年之久,但在理论上,对其效力的依据的争论却从来没有休止。
日本学者内田贵指出:格式条款的最大理论难题是如何为其拘束力寻找根据,即当事人为何要受在严格意义上说并不存在意思一致的契约条件的影响。
(一)契约自由原则受到较大冲击契约自由原则是合同法最主要的原则,也是合同赖以产生的法理基础。
契约自由原则所要求的当事人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和就合同内容和形式进行协商的自由,都在格式合同中受到了相应的限制。
格式条款大多都是由垄断企业单方预先拟定的,相对方不参与条款的拟定过程,更无法决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姓名:学校:学号:指导教师:定稿日期:目录摘要............ .. (1)一、引言 (2)(一)国内外研究状况 (2)(二)论文构成及研究内容 (4)二、格式条款的界定 (2)(一)格式条款的定义 (5)(二)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 (3)三、我国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4)(一)我国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 (4)(二)我国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的缺陷及其状况的分析 (5)四、对格式条款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7)(一)格式条款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背离 (7)(二)格式条款对契约自由原则的违背 (9)五、完善我国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的建议 (12)(一)立法规制 (12)(二)司法规制 (13)(三)行政规制 (14)(四)社会规制 (15)结语 (16)参考文献 (17)摘要格式条款在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因其高效、快捷的缔约优势逐渐成为一项社会经济生活中极为重要的交易形式。
因此,利用格式条款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们很高兴地看到格式条款所带来的积极效果,但是也必须清醒的意识到我国关于格式条款方面的弊端。
我国立法虽然对格式条款的适用加以限制,但格式条款限制了契约自由原则,使得自由原则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自由原则。
由于格式条款当事人处于不平等的经济地位,所以其使用容易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我们所看重的不是格式合同中有多少个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体打赢了官司,而是如何完善这些规制,使格式条款发挥很好的作用,维护双方的利益。
本论文共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的课题研究背景、目的,国内外研究状况和课题研究方法及内容。
第二部分就格式条款的界定进行了阐述。
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及其存在的缺陷。
第四部分探讨的是对格式条款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主要是从格式条款对诚实信用和契约自由原则的违背两个方面为着眼点进行论证。
格式条款 概念 规制 主要内容
格式条款概念规制主要内容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格式条款是商业合同中常见的一种条款,也称为标准条款或通用条件。
它通常是由较强势的一方事先确定并提供给另一方,以便快速、便捷地达成合同。
在商业活动中,格式条款对于保护双方的权益和规范合同的履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格式条款的概念、规制和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探讨。
格式条款通常包括一些标准的内容,如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交易的主要内容、履行的义务和责任、争议解决机制等。
由于这些条款是由较强势的一方起草,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会倾向于保护起草方的权益。
二、格式条款的规制在实际商务活动中,格式条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交易双方的需求,但也存在一些规制问题。
因为格式条款通常是由一方单方面拟定的,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力量不对等的问题,容易造成合同的不公平性。
一些国家和地区对格式条款进行了一定的规制,以保护弱势方的权益。
欧洲联盟的《消费者权益指令》规定,格式条款要公正合理,不得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损害。
美国也有《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等法规来规范格式条款的使用。
国内对格式条款的规范也在不断加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格式条款的主要内容格式条款的内容通常是固定的,但也有一定的灵活性。
下面列举一些常见的格式条款内容:1. 合同当事人:格式条款中会明确约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
2. 交易条款:规定交易的主要内容,包括商品或服务的品种、数量、价格、支付方式等。
3. 履行义务: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合同能够按照约定进行执行。
4. 保密条款:规定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守商业秘密和保密资料的义务,防止信息泄露。
5. 争议解决:定义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如仲裁、诉讼等。
6. 其他条款:根据实际情况,格式条款还可能包括其他内容,如违约责任、解释权等。
格式条款在商业合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可以简化合同的签订过程、规范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
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作者:饶润东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3期摘要:合同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制度,也是一项不断创新的制度,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产生了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的出现,是市场经济主体追求效率的结果,格式条款产生之后,得到了广泛的采用,但是格式条款的采用再提高效率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弊端,需要法律进行规制。
关键词:格式条款;格式合同;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0.5;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200-01作者简介:饶润东(1994-),男,汉族,湖北黄冈人,西南石油大学,法学专业本科。
(一)格式条款概念在我们国家现行的《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对格式条款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利用而制定的,而且在制定的时候没有和对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协商,完全由合同拟定方独自拟定。
(二)格式条款特征1.格式条款制定目的明确当事人在制定格式条款的时候,对于条款的目的设定早已明确,为了在今后的经济活动中和不特定的相对人签订合同。
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在制定条款之出,就有一个明确的目的,其主管的设计格式条款所要实现的美好期望,但是在合同签订后,格式条款的目的有没有真的达到,只是事后的合同效果。
因此格式合同的制定目的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表述。
2.使用方预先拟定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比较重要的一个法律特征就是其是使用方预先拟定条款。
对于条款的拟定方来说,他们在经济上比对方占有更大的优势,因此,我们可以知道,格式条款的拟定并不是双方当事人都进行参与的,条款的拟定方在拟定条款的时候不会征求对方的意见。
所以,在格式条款中,对方当事人没有参与条款拟定,仅仅是在签约的时候,可以对格式条款中的内容表示接受或者拒绝。
3.格式条款的非协商性在格式条款进行拟定的时候,条款的拟定方并不会和交易的相对人就关于条款的内容进行协商,而且从订立之出也没有协商的意思,对于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内容提出的质疑也是不允许的。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浅析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交易内容的重复性,垄断性大企业的形成与发展,公用事业的私营化以及社会对交易简洁、省时高效的要求,导致了格式合同的大量涌现。
在我国,随着社会化大生产成为主导的生产方式以来,经济活动中格式合同的使用越来越普遍。
格式合同其实是把“双刃剑”,对格式合同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进行规制,是各国立法、行政及司法界极力希望解决的一个棘手问题。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格式合同的概念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
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的则称之为附从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
也有学者把格式合同界定为“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即为不特定多数定约而预先制定的,相对方只能对该拟订好的合同概括地表示全部同意或者全部不予接受,而不能协商的合同。
”综上所述,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订的,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变更,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二)格式合同的特征:1.格式合同主体的一方固定性;2.格式合同要约的广泛性;3.格式合同内容的单方预先拟定性和不可协商性;4.格式合同形式的书面性;5.格式合同关系双方地位的不对等性。
二、格式合同的利弊(一)格式合同的优点1.格式合同能够节约交易时间,提高经济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格式合同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即主体一方和内容上的固定化、形式上的标准化,使合同可以对不同的相对人反复使用,从而简化谈判程序,节约谈判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避免了人力和物力的浪费。
2.格式合同可以补充法律规定的不足。
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的快速发展,许多新型交易形态也不断涌现,而有关法律规定往往落后于社会实践。
完善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的探讨
[ 键词 ]格式合同; 关 规制; 不足; 对策
[ 中图分 类号 ] 936[ D 2. 文献 标 识码 ]A[ 文章 编 号 ]08 09(090 — 01 0 10 —5720 )3 05 — 3
Absr c : cnri n 0td tye si l aie rao oto u tl e otc LwoC i ei spc lr t a t I og tadcn aio xtn e ln r etna u fm laie i t n ata h a bs e s i o n uy r c r i g tp ti b r a rc snh C r f nI d e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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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3.0 9( u o 10) . 20 S m N .5
完 善 格 式 条 款 法 律 规 制 的 探 讨
条款 时 , 将 “ 除其 责 任 ” “ 重对 方责 任 ” “ 应 免 、加 、 排 除对 方 主要 权 利 ” 个 方 面统 一 起 来 分 析 , 三 只有 同
合 同当事人 的权益 起 到 了保 护作 用 。 第一 , 格 式 条 款 提 供 者 提 示 说 明 上 的 规 制 。 对
高效 、 快捷 的缔 约优势 , 社会 经济 生活 的各个 方 面 在
体 现得 越来 越 明显 。 为使 格 式 合 同更 加 规范 化 , 各 国都非 常重 视格式 合 同立 法 , 现 国家 对 格式 合 同 实 的合理 干预 。但是 , 式 合 同在 发 挥 其 良好 的经 济 格 功 能 的同时 , 也往 往会 带来 使 用 人 以 不公 平 格 式 条 款 侵害相 对人 利益 等消 极社会 后果 。格 式 条款 问题 、《源自同法》 合 对格式条款 的规 制
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格式条款是一种常见的条款的形式,是和普通条款有很多差异的,相对于普通条款来说,具有一定的优势。
那么,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对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制包括什么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格式条款与普通条款相比,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比如它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可以明确分配风险、增进交易安全,便于国家宏观调控等等,但同时其自身也存在不可忽视的缺陷,比如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导致合同的风险分配不同理,因当事人缔约地位不平等而损害弱势相对人的利益等等。
为充分发挥其优势,抑制其消极影响,中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进行了全面的立法规制,其第39条、第40条、第41条分别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订立、效力、解释规则。
▲(一)对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制《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该条款通过为格式条款制定方设定义务的方式,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尽到提示义务或者拒绝说明的,该条款视为未订立:该条款不公平的,也视为未订立。
▲(二)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制《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53条情况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格式条款是无效的:(1)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1. 定义格式合同,又称为标准合同或定型化合同,是指一方(提供方)预先制定好的、在重复使用中对任何一方(接受方)具有不变内容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格式合同有以下法律要求:2.1 公平原则提供方在制定格式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合同条款对双方公平合理,不得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2.2 显著提示提供方在合同中设置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时,应当采取显著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并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3 格式条款的无效如果格式合同中的某一条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或者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该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2.4 格式条款的修改和补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对格式合同中的条款进行了修改或补充,且这些修改或补充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5 格式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提供方应当根据对方的要求,对已履行部分按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费用,或者支付相应的赔偿。
3. 违反格式合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格式合同法律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单方面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未采取显著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格式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利用格式合同欺诈、胁迫对方;•其他违反合同法规定的行为。
4. 法律救济当一方在格式合同中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对方权益时,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如果合同无效,对方还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费用,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5. 结语格式合同在现代社会中广泛应用,了解其法律规定有助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遵循公平原则,确保自身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各方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必要时可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建议。
6. 注意事项在签订和使用格式合同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6.1 明确合同主体合同双方应明确对方的法律地位、名称、地址等信息,确保合同主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民法典中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民法典中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部综合性法典,对我国民事关系进行了系统的规定。
其中,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具有重要意义。
格式条款是指合同中提前订立、事先约定的一类条款,具有一定的固定性和标准性。
在民事合同中,格式条款主要体现在各类标准合同、通用合同和平台协议等文件中。
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使用的格式条款,不得排除消费者的权益。
这意味着格式条款应当符合平等自愿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不得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民事责任规则,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不合理的免责条款限制或责任豁免等。
其次,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应当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应当为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提供合理、充分和明确的规定。
这一规定意味着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应当遵循明示和合理的原则,不得含糊其辞或使用模糊不清的措辞,以免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不公平。
此外,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应当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格式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剥夺他人的基本权利。
这一规定要求格式条款应当符合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标准,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格式条款不得要求违反公共安全、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最后,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应当经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协商。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一方当事人主张取消或者修改格式条款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未经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协商对格式条款做出订立和规定。
这一规定强调了格式条款的合法性要求,要求当事人在协商订立合同时要坚持平等原则,并保证格式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符合公序良俗和经过平等协商等方面。
格式条款内容规制的规范体系
格式条款内容规制的规范体系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具有不可协商性、一方预先拟定性、双方地位的明显不平等性、合同要约具有相对方的不特定性等特点。
格式条款的控制主要通过司法控制,行政管理,行业管理,加强相对人的谈判能力、控制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垄断等。
每一种控制手段,各有利弊,只有共同协力,才能对格式条款形成有效控制。
(一)行政管理对格式条款的掌控行政管理的手段,以备案、投诉调查,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相对人利益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
行政管理措施的不利之处,在于过分依赖于行政机关的管理能力。
那么,要改善格式合同运行的行政环境应,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首先,我们必须下定决心全盘肖蒙区行政主管部门与直属企业的联系。
这些联系分散整体表现在经济利益、部门发展目的等方面的联系,只有这样,就可以并使行政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公正执法、不偏不倚。
其次,要制定相应的法律与规章明确行政部门对格式合同的主管权限、范围、事项等,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再次,必须加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在条件容许的情况下,就关键性和群众高度关注的问题适度的使用听证会等形式,确保稽查的官方、公平、公正。
例如铁路部门票价听证会制度、电力部门将发电厂全盘拆分等犯罪行为都就是较好的措施。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有关的`有名合同种类严重不足。
需要一些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如此可以为相对人提供一个公平的基础。
并明确规定了,由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格式条款的免责条款、意外条款已提示、说明承担证明责任。
不利之外在于,司法控制一般仅针对个案,格式条款之效力仅对个案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存有必要融合目前我国的实际,最出色综合运用基本民法理念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其展开规制,并且颁布一些专门的司法解释,界明格式合约的运用范围,以强化格式合约在实际应用领域中的可操作性。
(三)相对人谈判地位的改善对格式条款的影响在强化对格式合约立法、行政和司法规制的同时,必须大力展开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提升热门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引导社会各界消费者和有关社会团体对侵害其利益的不能公平格式条款及时展开举报,以保护自身的权益。
合同范本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合同范本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张某系在校大二学生,拟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套总房款60万元的商品房。
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买卖标准合同中付款方式和期限条款约定了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贷款付款和其他方式等4种付款方式。
张某选择按揭贷款付款方式,即“按揭付款,首付18万元,余款42元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银行按揭贷款手续,贷款全部达到出卖人账户后视为付清购房款。
如果买受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或银行不予办理,买受人应当在约定办理按揭贷款期限届满后5日内付清剩余购房款。
否则,应视为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签订合同之前,张某向售楼处咨询该条款,一旦银行不批准贷款申请,担心无法在短时间内筹集剩余房款,将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变更后果为解除合同。
售楼员回复这是标准格式文本,不能更改。
张某未排除担忧就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
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了首付款18万元,并向开发商指定的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但是,银行以张某系在校学生无还款能力为由未批准其按揭贷款申请。
张某无法在约定的时间内筹措剩余房款,担心被银行追究违约责任,于是起诉请求确认该付款方式和期限的格式条款无效。
【判决】生效判决认为,商品房买卖的特点之一是标的额巨大,对于选择以首付款与银行按揭贷款相结合作为付款方式的购房人张某而言,如果按揭贷款申请未获批准,则很难在短期内一次性付清剩余购房款。
而付款方式和期限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款,本案开发商就支付房款拟定的格式条款,不仅违反了公平原则,也明显加重了张某的合同义务,属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加重对方责任”的情形。
因此,判决确认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银行按揭贷款付款方式的格式条款约定无效。
【评析】判决认定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按揭贷款付款方式的格式条款无效,值得讨论。
首先,按照契约自由的原则,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可以在格式条款中约定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内容。
但是,依照《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前提条件是该条款内容符合公平原则,并依法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
格式条款及其规制
格式条款及其规制一、格式条款及相关概念透析(一)各国或地区立法及国际间协定中格式条款的含义在英美合同法上,表述格式条款的术语有多个,常见的有标准(形式)合同(standard form contract)、标准(合同)条款(standard contract terms)、标准化合同条款(standardizied cont一、格式条款及相关概念透析(一)各国或地区立法及国际间协定中格式条款的含义在英美合同法上,表述格式条款的术语有多个,常见的有标准(形式)合同(standard form contract)、标准(合同)条款(standard contract terms)、标准化合同条款(standardizied contract terms)、附合合同(contract of adhesion)等。
英国法官迪普洛克(Diplock)在1974年的Schroeder Music Publishing Co. Ltd v. Macaulay一案的判决中对标准合同(standard form contract)的界定,被英美合同法著作广泛引述,成为经典性的界定。
迪普洛克法官将标准合同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世代的交易者在长期的商业交易谈判中形成和固定下来的合同条款,实际上是各类商业交易条件的凝结,带有商业惯例的性质,是商业谈判签约的基础,虽然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效力,当事人可以修改和变更,但实际上对于当事人的交易有重大的或者决定性的影响。
另一类是具有优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单方确定的合同条款,对方要么接受,要么拒绝,没有其他的选择余地。
[2]英国国际贸易法专家施米托夫也将标准合同分为两类:示范合同格式(modelcontract forms)和定型化合同(contract of adhesion,即附合合同)。
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供律师和商人们起草合同时参考、并可对它进行修改而使之符合实际需要的合同格式。
定型化合同则是缔约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具有确定内容的合同格式,除无关紧要的具体细节外,对方一般不得加以改变,只能“或者接受、或者拒绝”,而不得对其条件或条款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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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格式条款及其法律规制
摘要:格式条款的出现,从节约成本和提高生产效率的角度考虑,其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同时也极易损害经济弱者一方的权益,也对合同自由原则形成了挑战。
我国相关立法虽然对格式条款的使用加以限制,但存在诸多缺陷。
本文通过分析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试提出适合我国现状的法律规制方案。
关键词:格式条款格式合同滥用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2)10-0000-01
一、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
在合同法理论中,契约自由为合同法的价值所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格式条款应运而生。
虽然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初衷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率,但是它的出现也带来了法律上的难题。
格式条款的出现对契约自由原则形成了剧烈的冲击,建立在意思自治基础之上的合意观念荡然无存。
为了对这新的缔约方式予以法律规制,各国纷纷寻找新的法学理论,建立新的法律规则。
二、格式条款问题分析
虽然格式条款的使用降低了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成本,给现代经济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使整个社会都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但是,格式条款的缺陷也显而易见。
格式条款的制定者一方多数是垄断行业或者是经济实力较强的一方,合同内容已经事先拟定,极
易使弱者方的权益受到侵害。
格式条款制定方对契约自由的滥用,使得格式条款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经济强者压迫经济弱者的工具,所以引起法学家对其严厉的指责。
格式条款的概念虽已出现百年之久,但在理论上,对其效力的依据的争论却从来没有休止。
日本学者内田贵指出:格式条款的最大理论难题是如何为其拘束力寻找根据,即当事人为何要受在严格意义上说并不存在意思一致的契约条件的影响。
(一)契约自由原则受到较大冲击
契约自由原则是合同法最主要的原则,也是合同赖以产生的法理基础。
契约自由原则所要求的当事人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和就合同内容和形式进行协商的自由,都在格式合同中受到了相应的限制。
格式条款大多都是由垄断企业单方预先拟定的,相对方不参与条款的拟定过程,更无法决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尽管从形式上而言,当事人概括地接受了格式条款制定方所提供的合同条款,但是,在这种自愿受束的背后,却存在着当事人被迫屈服于制定者强大经济实力的现实。
契约自由原则受到严重的背离。
(二)格式条款与契约正义的冲突
在合同法理论中,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性,使国家采取放任的态度,让其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通过平等协商,从而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订立的契约在当事人间被视为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契约不仅作为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基准,而且作为法律
裁判的依据,即所谓的契约自由和私法自治。
格式合同是在契约自由和私法自治的背景下产生的,但经济实力强大的企业和组织却利用优势滥用了这一权利。
正是这种对契约自由的滥用,导致了严重的不公正,从而为国家对契约的规制提供了理由。
(三)双方地位的相对不平等
一方面,双方当事人经济地位的悬殊造成了当事人“自愿”的虚假性。
由于格式条款往往是由交涉能力强的企业提供,弱者一方为了获得商品和服务,往往没有机会寻求对他更有利一些的合同条款,因为合同的制定者处于垄断地位,弱者一方只能或多或少的自愿屈从于由强者一方提出的合同条款。
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实际是不平等的;另一方面,格式条款剥夺了当事人一方进行协商的权利。
古典契约理论中的一条重要原则是“任何人不得被未经其同意的义务所约束”。
格式条款制定一方借助其强大的经济实力拒绝任何人对其事先拟定好的格式条款进行任何改变时,实际上剥夺了相对人与之进行协商的权利。
(四)双方风险分配的不合理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原理,合同风险的承担要根据当事人的责任及其大小来确定,一方不能只享有权利或者只承担义务。
但是,格式条款的制定者却利用自己的优势,把合同履行中的风险尽可能地推卸给对方当事人,如规定因不可抗力或第三人的行为而产生的风险,一律由相对人负担,使双方风险分配极不合理。
三、我国对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的一个基本指导思想是:既发挥格式条款省时简便、节约交易成本、提高效率等优势,发挥它对现代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又要使其在民法基本原则的轨道上运行,从而保障交易公平,保证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得以贯彻。
(一)立法规制体系
我国通过立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通过《民法通则》对基本原则的规定来规制格式条款。
公平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地位平等为《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如果提供的格式条款违背上述原则,则其归于无效;第二,通过《民法通则》对法律行为的控制体系来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
《民法通则》规定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将“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民事行为绝对无效的条件,将“显失公平”作为民事行为相对无效的条件,如果提供的格式条款违反上述规定的,确认其无效;第三,通过《合同法》对格式条款作出专门的规定。
首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拟定格式条款的内容时,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允许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在合同中扩大自己的权利,加重对方的义务,如果格式条款的内容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确
认该条款无效。
其次,在订立合同时,提供各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自己一方责任的条款,并且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对格式条款加以说明。
最后,根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格式合同的解释应当采用严格解释原则、不利解释原则等规定来规制格式条款的适用;第四,通过其他民事特别法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
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海商法》第44条以及126条、《保险法》30条的相关规定都是对格式条款进行的相关规制。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我国对格式条款进行的立法规制采取的是“混合立法”的模式,但是相对于复杂的司法实践来说,其规定过于简陋。
从目前的法律实践来看,应制定出适合中国具体实践的关于规制格式条款适用的单行法,去除法律的诟病和矛盾,建立起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的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
(二)司法规制体系
司法规制是格式条款规制的重要方式和途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为法院利用弹性条款对格式条款进行制约留有足够的余地,法官可以利用自由裁量权对格式条款中的不公平条款进行规制。
(三)行政规制体系
《合同法》第127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对合同的管理和监督,这就为对格式条款的行政规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中也有类似于英国“公平交易局”的机构,笔者认为,这些机构应当对不公平的格式条款进行审查、监督、管理,以维护交易的公平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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