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

合集下载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地下空间利用和房地产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地下空间利用和房地产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地下空间利用和房地产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3•【字号】芜政办[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地下空间利用和房地产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3〕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市区地下空间利用和房地产登记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7月4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7月23日芜湖市市区地下空间利用和房地产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规划利用空间界限,除设立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外,可分层设立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该地下空间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和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确定其权属范围。

第三条前款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一定深度开发建设后三维权属界线组成的封闭空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包括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建筑物(以下简称结建地下空间)和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建筑物(以下简称单建地下空间)。

芜湖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芜湖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芜湖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芜湖市城乡规划局2009年12月目录1 总则第一部分城市用地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3 居住用地4 公共服务设施5 工业用地6 城市绿地第二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7 公共开放空间8 建筑容量控制9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10 建筑间距控制要求11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12 建筑物的景观控制13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第三部分道路交通及其他基础设施14 道路交通设施15 市政公用设施附录A 本标准用词说明附录B 计算规则1 总则1.0.1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1.0.2 本技术规定以国家和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并结合芜湖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技术规定。

1.0.4 在本规定发布施行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提供规划条件或审批的规划方案,原则上按原规划条件或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但涉及日照间距、建筑面积计算等需按照此技术规定执行。

1.0.5 如本技术规定依据的国家或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发生变化,以新的标准执行。

1.0.6 本技术规定解释权属芜湖市城乡规划局。

1.0.7 本技术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1.0.8 市辖三县可参照本技术规定执行。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2.1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用地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城市建设用地标准2.2.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和特殊用地(D)九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处罚规定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处罚规定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处罚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1•【字号】芜政[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处罚规定的通知(芜政〔2010〕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处罚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一日芜湖市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处罚规定第一条为保障城乡规划准确、顺利实施,严格查处违反城乡规划要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

第三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指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是指:(一)擅自改变建筑物功能的;(二)擅自改变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的;(三)擅自改变建筑平面尺寸、定位和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高度的;(四)擅自改变建筑立面、色彩和外墙材质的;(五)未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擅自开工的;(六)未按规划审批要求配套建设公共设施的;(七)其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四条经营性开发项目,实际容积率超过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容积率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改正,并按前条规定处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的若干意见》和《芜湖市经营性用地规划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处罚。

芜湖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芜湖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芜湖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芜湖市城乡规划局2009年12月目录1 总则第一部分城市用地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3 居住用地4 公共服务设施5 工业用地6 城市绿地第二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7 公共开放空间8 建筑容量控制9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10 建筑间距控制要求11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12 建筑物的景观控制13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第三部分道路交通及其他基础设施14 道路交通设施15 市政公用设施附录A 本标准用词说明附录B 计算规则1 总则1.0.1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1.0.2 本技术规定以国家和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并结合芜湖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技术规定。

1.0.4 在本规定发布施行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提供规划条件或审批的规划方案,原则上按原规划条件或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但涉及日照间距、建筑面积计算等需按照此技术规定执行。

1.0.5 如本技术规定依据的国家或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发生变化,以新的标准执行。

1.0.6 本技术规定解释权属芜湖市城乡规划局。

1.0.7 本技术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1.0.8 市辖三县可参照本技术规定执行。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2.1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用地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城市建设用地标准2.2.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和特殊用地(D)九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地下管线普查和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地下管线普查和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地下管线普查和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7•【字号】芜政办秘〔2015〕80号•【施行日期】2015.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地下管线普查和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芜政办秘〔2015〕8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城镇地下管线是保障城镇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

为切实维护城镇地下管线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地下管网(线)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城〔2014〕1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城镇地下管线普查和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城镇地下管线普查和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地下管线是城镇能源流、信息流的通道,直接关系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乃至生命安全。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镇建设的快速发展,城镇敷设的各种地下管线数量越来越多,由于缺乏集中统一管理,导致地下管线情况不明,档案资料不完整、不准确、不规范,保管分散,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事故时有发生,造成停水停电、燃气泄漏甚至爆炸等事件,给城镇发展造成极大的损失,甚至威胁到城镇安全。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地下管线普查和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工作要求迅速行动起来,把任务分解细化,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下管线普查和建设管理工作。

二、精益求精,加快地下管线规划编制市、县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地下管线规划编制工作。

规划部门、各专业管线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并结合实际,加快推进地下管线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编制,科学确定城镇地下管线设施布局。

市城乡规划局加强对各专项规划编制的指导和审批。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交通管理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秘〔2015〕101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交通管理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秘〔2015〕101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交通管理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交通管理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秘〔2015〕10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为全面改善我市道路通行环境,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交通管理提升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相关责任单位要按照时间节点要求,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宣传部门加大宣传力度,提升人民群众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资金,做好提升工作的后勤保障;市政府督办室定期督查工作进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2015年5月13日芜湖市交通管理提升实施方案近年来,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人口和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长,交通拥堵和交通供需矛盾日益凸显,城市交通环境及交通管理等系列问题已经影响到城市可持续发展。

为全面改善道路通行环境,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下发了《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交通提升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芜政秘〔2015〕14号),市域交通硬件设施将在未来6年内得到全面改善和提升。

为尽快形成工作合力,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结合市区道路通行状况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缓解交通拥堵和改善交通环境为导向,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标本兼治,科学合理配置交通资源,有效提高交通服务质量,多措并举,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建立城市建设与交通增长协调、有序发展的新格局,全面提升我市综合竞争力。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芜湖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芜政〔2017〕72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芜湖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芜政〔2017〕72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芜湖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芜湖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芜政〔2017〕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7〕7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精神,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现发布《芜湖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项目核准机关包括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政府行业管理部门。

本目录所称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发展和改革部门。

企业投资本目录外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气层)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按规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以及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5〕35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5〕35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5〕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7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14日芜湖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规范市政设施的建设移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安徽省路政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政府性投资的市政设施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含桥涵、穿越市区的国省干线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地下综合管廊,排水设施(含雨、污水管网、污水泵站、水闸、排涝泵站、雨水提升泵站及附属设施),排涝明渠,路灯照明设施,道路绿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等。

城市道路按照等级标准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物价)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各区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政府投资的市政设施的建设应明确一个建设主体统一实施。

城市道路建设时,供水、燃气、供电、通信、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城市公交、绿化、环卫设施和地下综合管廊等城市道路的附属公共设施应根据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审查、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2019〕10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2019〕10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2019〕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经2019年5月29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芜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6月10日芜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改革内容。

对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实施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等全过程审批改革,开展行政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其他类型事项全流程规范化和标准化再造。

(二)主要目标。

2019年6月底前,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力争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非工业类建设项目压缩至80个工作日以内,工业建设项目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

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2019年底前,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

二、统一审批流程(三)精简审批环节。

梳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取消不合法、不必要的审批事项。

芜湖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芜湖市政府令第50号

芜湖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芜湖市政府令第50号

芜湖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芜湖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已经11月11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2年11月28日芜湖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三)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四)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加强地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五)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6〕45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6〕45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办法的通知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6〕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芜湖市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办法》已经2016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5日芜湖市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办法第一条为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强化城乡规划行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向无为县、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人民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对各县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督察。

市城乡规划督察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督察员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督察员原则上在从事过规划管理、规划设计工作的退休人员中甄选,具体包括:曾担任过县区政府分管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或主要业务科室负责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高校与规划管理相关专业的教师,相关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的业务负责人。

第四条担任督察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熟悉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具备城乡规划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比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从事城乡规划工作5年以上,或具有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三)具有较强的原则性、组织性和纪律性;(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派驻督察员工作职责,年龄在65周岁以下。

《芜湖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公示

《芜湖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公示

/newsinfo.php?id=1845
2/18
12-5-19
《芜湖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公示--芜湖市城乡规划局 -- 芜湖市城乡规划局主办
芜湖因水而兴,规划 “以山为骨、以水为脉”,建设拥江魅力都市。江北新城商务文化核心区、江南城区现代服务核心区及龙湖都市生 态休闲区遥相呼应,两江三城共同构建水清山秀、宜居宜业的大芜湖。
按照国家、安徽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的总体部署,建设经济实力雄厚、创新活力迸发、生态环境优美、城市功能完善、文化繁荣发 展、社会和谐有序的现代化大都市。到2030年左右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机制完全建立,全面实现现代化。
3、城市规划策略 (1)区域联动芜马同城,打造安徽省域核心 积极构建宁合芜城市群,与南京“战略合作”、与合肥“并进引领”。加快推动芜马都市圈建设,与合肥都市圈共同实现安徽省双核引 领目标。 (2)自主创新加速转型,确立核心竞争优势 坚持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努力构建具有自主品牌和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壮大四大支柱产业,加快培育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优先发展五大服务业。努力打造区域金融中心、贸易物流中心和文化旅游中心。 (3)提升江南舞动江北,开启都市跨越篇章 坚持组团发展与产城融合理念,举全市之力,加快实施跨江发展,形成城市两岸共同繁荣的拥江发展格局。突出综合集聚、高端引领, 完善城市各组团服务配套功能,打造宜居宜业宜游城市。 (4)江湖溢彩山水同城,建设拥江活力之城 凸显“山水”、“文化”特色,本着显山露水的理念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建设拥江魅力都市。大力推动文化产业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 提升文化软实力,着力打造皖江明珠、创新之城。 4、城市发展规模 (1)人口规模 2030年市域总人口530万左右,城镇人口450.5万左右,城镇化水平85%。市区(不含江北集中区,下同)城镇人口290万。 (2)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2030年市域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628平方公里,市区城镇建设用地350平方公里。 三、区域协调措施 1、构建宁合芜城市群 坚持“区域联动、组群发展”思路。按照长三角城镇体系规划要求,与南京“战略合作”,与合肥“并进引领”,积极构建宁合芜城市 群。 2、打造芜马都市圈 整合城际铁路系统,协调跨江通道的建设与跨江交通系统的网络化,促进芜马都市圈内交通设施的共建共享。整合芜湖、马鞍山的比较 优势,强调品牌创新,突出自主品牌汽车和精品钢产业优势,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长江中下游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和物流 中心。 四、市域城镇体系 1、规划思路 按照市域一体、城乡统筹的思路,坚持“三个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农民向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两个延伸”(基 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六个一体化”(城乡规划管理一体化、产业发展一体化、基础设施一体化、社会事业一体 化、就业和社会保障一体化、生态环境建设一体化),着力打造生态城市,建设美丽乡村。 2、空间结构 市域空间结构规划为“两带两轴”,“两带”为北沿江城镇发展带和南沿江城镇发展带;“两轴”为合芜宣城镇发展主轴和滁黄城镇发 展次轴。构建“1、4、7”组团式市域空间架构,以市区为主城,四个县城为副城(无城、湾沚、繁阳和籍山),打造七个新市镇(白茆、 石涧、襄安、许镇、弋江、荻港和六郎)。 3、副城职能与规模 (1)无城 由现状无城和高沟组成。定位为高端装备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基地,市域西部综合型滨江生态宜居城市;2030年城镇人口约40~60万。 (2)湾沚 皖江城市群机械制造和加工业基地,市域东南部综合型滨水园林城市;2030年城镇人口约25~35万。 (3)繁阳 新材料和高端装备制造业基地,市域西南部综合型山水宜居城市;2030年城镇人口约20~30万。 (4)籍山 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基地,市域南部综合型生态宜居城市;2030年城镇人口约25~35万。 4、产业布局 规划坚持“自主创新、转型升级”的产业发展理念。努力构建具有自主品牌和国际竞争力的“445”现代产业体系:壮大四大支柱产业, 加快培育高端装备、光电光伏、新材料、智能家电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先发展金融、现代物流、服务外包、文化创意和旅游五大服务 业;努力打造“区域金融中心、区域贸易物流中心、区域文化旅游中心”。 坚持“节约集约、腾笼换鸟、整合提升”原则,引领城市重要开发园区转型升级。将汽车及装备制造产业作为首位产业予以重点培育, 到2015年,力争将汽车及装备制造打造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销售收入达5000亿元级的大产业。 五、中心城区规划 1、空间结构 芜湖市中心城区城市空间结构为:“龙湖为心、两江三城”。 “龙湖为心”:以龙湖生态环境敏感区为自然本底,构筑城市生态绿核,同时作为城市未来发展的重要战略储备区域; “两江三城”:以长江、青弋江-漳河为轴线,形成“江南城区、龙湖新城和江北新城”三大主城区,实现两岸共同繁荣。 2、人口与用地规模 2030年芜湖中心城区城市人口290万人,城镇建设用地面积为350平方公里。 3、景观文化特色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通知-芜政〔2016〕87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通知-芜政〔2016〕87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通知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通知芜政〔2016〕8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已经2016年6月17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日1 总则1.1 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等顺利实施,合理配置城市空间资源,为国有土地使用和建设开发提供规划管理依据,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芜湖市城乡规划管理实际,特制定芜湖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以下简称控规通则)。

1.2 编制依据控规通则以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等为编制依据,衔接各专业规划中的设施配建要求。

1.3 适用范围芜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和建设开发的规划管理和各项工程设计和建设,除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各项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控规通则。

1.4 控规体系芜湖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体系由控规通则和地块图则两部分组成。

控规通则是国有土地使用和建设开发的一般性通用管理规定;地块图则是明确各地块的使用性质、控制指标、配套设施等具体规划建设要求的管理规定。

控规通则和地块图则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文件,经依法审批并公示后,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对于已组织编制地块图则的,地块相关控制指标以地块图则中确定的指标为准,未编制地块图则的地块,按本通则规定合理确定。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市区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芜政[2004]29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市区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芜政[2004]29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市区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市区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芜政[2004]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关于规范市区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7月30日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九月一日关于规范市区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的意见鉴于国家、省先后取消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市区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和强制收费,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由财政直接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凡在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费用。

具体征收标准及依据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现行保留由市财政直接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定额测定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工程质量监督费5项;现行保留市财政直接征收预缴的专项基金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2项,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退还条件,办理预缴专项资金的退还手续。

三、我市保留的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分行业差别征收政策。

1.工业项目(不包括办公用房)。

对符合市政府印发的《芜湖市产业投资和布局导向》(芜政〔2004〕15号)的工业性项目用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易地建设费。

绿地率计算

绿地率计算

绿地率计算法则之迟辟智美创作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绿地率审核验收管理,根据有关规范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计算规则.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绿地率是指一定城市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城市用空中积的百分比.(《园林基本术语标准》)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路途绿地(即路途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本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收支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三条:绿空中积是指水平投影面积,不得按山坡地的概况积计算.在绿化植物重叠的,不得重复计算面积.(《园林基本术语标准》、《镇(乡)村绿地分类标准》)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建设项目用地与范围,是指建设项目总用地中扣除有建设项目方代征的区外路途、公共对外路途用地(即净用空中积).(《铜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网上下载资料)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各类城市规划绿地,建设用地内的游泳池、消防水池,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溪河等水体和被呵护的古树、城市人行路途上的绿地均不介入计算绿地率.(《铜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六条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空中绿化覆土深度不应低于0.15米,不宜低于0.3米.且应实行草皮绿化全覆盖;无覆土或只覆土无覆盖的规划验收时不计入绿空中积.(《绿化种植土壤》CJ/T 340—2011,《铜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七条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各类绿地包括以下类型绿地:(一)空中绿化用地:覆盖各类生长机质,上部无建筑物、构筑物遮挡,适于栽植各类植物的用地.覆土无露土部份,按投影面积的100%计算.(《铜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网上下载资料)(二)悬空建筑(阳台、雨棚等)下绿地用地:悬空建筑高度年夜于或即是2.2m的,按投影面积的100%计算.高度小于2.2米年夜于1米的,按投影面积的50%计算,高度小于1米的,绿空中积不予计算.(备注:高度值建筑物底面相对室外地平的标高)(网上下载资料)(三)绿地范围内的水体:景观水体、跌水、人工水渠、水池所占面积依照水平投影面积计入绿地.(《铜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网上下载资料)(四)中心绿地内硬质景观:(1)绿地内宽度小于2.5米的硬化无露土路途全部计入绿空中积.(2)亭、台、榭等园林建筑小品,依照水平投影计入绿地.(3)居住小区内为居民提供的篮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乒乓球台等健身设施场地所占的面积计入绿地.(4)安插在项目中心绿地内的硬质景观铺装不年夜于绿地总面积30%的,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绿地.年夜于30%的部份,按80%折减计入绿地.在项目内不计算绿地率的硬质铺装上种植乔木的,依照乔木自然树冠水平投影计入绿地.(《铜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屋顶绿化折算系数表(五)(1)屋顶绿化是指地下建筑物(含地下车库)屋顶、建筑退台时形成的退台平屋面,高层建筑裙房屋顶等的露天绿化.屋顶绿化能作为市民公共休闲使用的,可以折减后计入绿地率.(2)屋顶绿化面积冲抵绿化面积的折减,比例不得年夜于规定指标的10%.覆土深度小于0.3米或宽度小于4米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连片屋面绿地或屋面自力花池内的植草、自力乔木,均不得纳入绿空中积计算.(《铜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六)草坪砖绿化:仅指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中确定的空中停车场地.折算系数见下表草坪砖停车场绿化折算系数表方米/株计入绿空中积.第九条:建设场地内的绿空中积起算点,无论低层、多层、高层建筑,均距离建构外墙1米起算,如建筑物低层架空的内部绿化与外部绿地联为一体的,自架空低层建筑物外墙起算绿空中积.第十条:建设项目内配建的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应依照各自相应的规范独自核算绿地指标.学校内的运动场不计入绿空中积,其他计算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第十一条:公共广场的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当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0%;居住用地中集中连片绿地用空中积不应低于居住区建设总用空中积的10%,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很多于5%.单块集中绿空中积年夜于400平方米、宽度年夜于8米的,应安插一定的一起活动设施.(《铜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均出自《宁波市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计算规则》第十二条当公共绿地内的铺砖、景观小品等面积小于公共绿地的30%时,均可计入绿空中积.第十三条用地范围的蓝线水域(河道)、排水渠等非景观性水域不应计入绿空中积.在计算绿地率时,用空中积中也应减去该部份非景观性水域的面积.第十四条植草砖绿化(非绿色环保型植草格)、垂直绿化、阳台绿化、晒台绿化、室内绿化、盆栽花草树木、墙、栏杆上的花台、花池以及建构筑物垂直投影下的空中绿化(架空层下、屋檐下、楼梯下等绿化)不计入绿空中积.第十五条隐形消防登高面、隐形消防通道均不计入绿空中积.第十六条小区内露天游泳池、球场等运动场地不计入绿空中积.第十七条当下沉式广场顶面标高不低于项目周边路途平均标高2米,覆土1米以上,乔灌种植面积比例不低于70%时,可计入绿空中积.第十八条绿地内的路途与广场、以及非园林景观建构筑物不计入绿空中积.第十九条除住宅外的房屋,周围绿地的鸿沟算到房屋墙角(有屋檐的算到屋檐下、有散水的算到散水边)第二十条住宅首层的阳台的绿地退界参照墙体的计算方法,即绿地的鸿沟后退阳台1.5米起算.第二十一条地下室顶面标高低于项目四周平均标高,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不低于70%,可100%计算绿空中积;平均厚度1米以下30公分以上,以种植灌木及地被植物为主的,按30%折算绿空中积.以下来自《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绿地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各类绿空中积的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2、绿空中积计算的起止界:绿地鸿沟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应计算至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应计算至便道边;绿地沿居住区路、城市路途时则计算至路途红线;沿建筑物的绿地计算至距建筑物墙角1.5 米处;沿围墙的绿地计算至墙边.3、绿地中,作为景观组成部份的小品、亭台、曲廊、步道、小广场、活动设施等,可以一并计入绿空中积,但面积不宜年夜于绿空中积的30%.4、建设用地内用于美化环境的水面面积计入绿空中积.5、建筑物架空开放空间内的绿化、停车场(位)、屋顶绿化、植草的消防通道不计入绿空中积.《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公共绿地包括各级中心绿地、河、湖畔、海滨、山边绿地和其它带状、块状绿地,同时满足宽度不应小于 8 米,面积很多于 400 平方米.(2)路途绿化景观带和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的绿化计入城市公共绿地,但不计入小区绿地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地.(3)中心绿地与宅旁(宅间)绿地的主要区别为: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绿空中积在规定建筑间距范围之外的,可作为中心绿地,否则应视作宅旁(宅间)绿地.(4)宅旁(宅间)绿空中积计算起止界为:绿地鸿沟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应计算至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应计算至便道边;绿地沿居住区路、城市路途时则计算至路途红线;沿建筑物的绿地计算至距建筑物墙角 1.5 米处;沿围墙的绿地计算至墙边.(5)路途绿空中积计算:以路途内规划的绿空中积为准进行计算.(6)院落式组团绿空中积计算的起止界为:绿地沿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时计算至距路边 1 米处,当小区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绿地沿居住区路途、城市路途则计算至路途红线;沿建筑物的绿地计算至距建筑物墙角 1.5 米处.(7)块状、带状公共绿空中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绿地,沿居住区级路途、城市路途的公共绿地计算至路途红线.(8)计算建设用地内绿地率的绿空中积包括:建设用地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路途绿地和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空中积.绿地应以绿化用地的平面投影面积为准,每块绿地只能计算一次.(9)建设用地内位于整块绿地中用于美化环境的水面、无建筑面积的建筑小品的占空中积可计入绿空中积.《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绿空中积计算法子》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绿空中积计算标准如下:(一)方便达到的地下室及半地下室上部,覆土层厚度很多于1.0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覆土层厚度在0.6~1.0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覆土层厚度小于0.6米的绿地不得计入绿地率.(二)方便达到的非住宅建筑屋顶上,覆土层厚度很多于0.6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覆土层厚度在0.3~0.6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4计算;覆土层厚度小于0.3米的绿地或单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绿地不得计入绿地率.(三)集中绿地中的硬质活动场地、人行步道面积均可计入绿地率,但硬质空中不宜年夜于30%;堆场和车行交通使用的场地不得计入绿地率.(四)采纳植草砖等生态办法的场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绿地率,但计入绿空中积的植草砖面积不得年夜于绿地总面积的15%.(五)人工景观水体可计入建设项目配套绿空中积,但计入绿空中积的人工景观水体面积不得年夜于绿地总面积的30%;游泳池、消防水池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河沟等水体不计入配套绿空中积.(六)宅旁(宅间)绿空中积计算起止界为:绿地鸿沟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计算至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计算至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路途则计算至红线;对房屋计算至墙脚(散水),对其它围墙院墙计算至墙角.(七)悬空建筑物(如:阳台、雨篷、挑空楼)距空中垂直高度年夜于5米时,下方空间的绿地可计入绿空中积,架空层下绿地不计入绿空中积.(八)落地绿地均按以上规则计算绿空中积.落地绿地是指覆盖各类生长机质,上部无建筑物构筑物遮挡,适于栽植各类植物的用地.。

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

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

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营造整洁有序、文明和谐、生态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一)镜湖区、弋江区的全部区域;(二)鸠江区、三山区所辖街道办事处的全部区域;(三)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以及其他省级开发区的全部区域;(四)无为县无城镇、芜湖县湾沚镇、繁昌县繁阳镇、南陵县籍山镇所辖社区的全部区域;(五)芜宣机场所在区域。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城市范围内的市政、市容、绿化、环境、交通、应急、公共秩序和规划实施等方面事务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以县(区)人民政府为主,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基础,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委员会由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市民代表等人员组成。

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民政、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商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管理领域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二○○六年一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实行依法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规划草案,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城市规划草案。

城市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规定下放城市规划管理权限。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公示制度,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的公开、公正和高效。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第九条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二)设市城市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三)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

【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

【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1 总 则1 总 则1.1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本技术规定以国家和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并结合芜湖市实际情况制定。

1.3 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技术规定。

1.4 如本技术规定依据的国家或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发生变化,以新的标准执行。

1.5 本技术规定解释权属芜湖市城乡规划局。

1.6 本技术规定自 2018 年1 月 1 日起执行。

1.7 市辖四县可参照本技术规定执行。

第一部分 城市用地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第一部分 城市用地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或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2.1.3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用地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等8 大类用地。

2.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2.2.1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的规定。

2.2.2 在编制和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3 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2.3.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芜湖市城乡规划局二O一四年十二月目录1 总则 (1)第一部分城市用地 (1)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3 居住用地 (2)4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5)5 工业用地 (5)6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6)7 绿地和广场用地 (6)第二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6)8 公共开放空间 (6)9 建筑容量控制 (7)10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 (8)11 建筑间距控制要求 (10)12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12)13 建筑物的景观控制 (13)14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14)第三部分道路交通及其他基础设施 (15)15 道路交通设施 (15)16 市政公用设施 (16)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21)附表二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 (23)附表三建筑间距图示 (25)附录A 本标准用词说明 (30)附录B 计算规则 (31)1 总则1.1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1.2本技术规定以国家和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并结合芜湖市实际情况制定。

1.3 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技术规定。

1.4在本规定发布施行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提供规划条件或审批的规划方案,原则上按原规划条件或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但涉及日照间距、建筑面积计算等需按照此技术规定执行。

1.5如本技术规定依据的国家或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发生变化,以新的标准执行。

1.6本技术规定解释权属芜湖市城乡规划局。

1.7本技术规定自2015年1 月1日起试行。

1.8市辖四县可参照本技术规定执行。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2.1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或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2.1.3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

2.1.4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等8大类用地。

2.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用地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2.2.1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的规定。

2.2.2 在编制和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3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表2.3.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2.3.2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2.3.3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后执行。

2.3.4 不宜在底层为大型商业、农贸市场的建筑上建设居住建筑。

2.4零散用地开发控制2.4.1 零散用地是指面积小于5000m²、用于住宅开发时难以达到组团规模并独立进行设施配套的城市用地。

2.4.2 零散用地不宜单独用于居住用地开发,宜作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及绿地用地进行建设。

2.4.3 零散居住用地应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结合周围地区的设施配套情况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3 居住用地3.1 布局准则3.1.1 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居住用地分级控制规模3.1.2 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避免烟、气(味)、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

对特殊地段要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价;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技术规定第二部分第11章的规定。

3.1.3 酒店式公寓、单身公寓等公寓性质建筑参照居住建筑标准执行。

3.2规划标准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及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

3.3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3.3.1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综合配套用房面积标准除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3.3.1.1 配套商业服务用房的设置与规模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中商业服务控制指标的上限控制。

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介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按照上一级商业服务控制指标的下限控制。

3.3.1.2 社区居委会用房的设置与规模按照《芜湖市城市社区居委会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面积配置应按表3.3.1.2执行。

3.3.1.3 新建物业用房(住宅物业,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栋商住楼宇,作为独立管理区域的)都应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面积配置应按表3.3.1.3执行。

表3.3.1.3 芜湖市物业服务用房面积配置3.3.1.4 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用房的设置与规模按照建设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精〔2004〕21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3.3.1.5 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的设置与规模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芜政〔2006〕6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3.3.1.6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配套的公共厕所、配电房、垃圾收集与处理设施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规划设计条件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3.3.1.7 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的体育设施设置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的规定执行,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 m²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 m²配套健身设施,并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3.3.2 健身设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3.3.3 零散居住用地参照居住组团配置公共设施的要求进行配套建设。

3.3.4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内教育设施应遵照以下原则建设:配套教育用房的面积标准应按照《芜湖市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布局规划》的相关要求执行。

3.3.5 居住区、居住小区菜场配置原则:菜场应结合城市集贸市场布点规划和周边居民现状进行设置。

每处菜场建筑规模宜不小于2000 m²,层数不宜超过2层,宜独立布置,并应配置相应的停车场地和人流集散广场。

3.4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实施规定3.4.1 所有公共配套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交付使用。

3.4.2 配套公用设施的使用性质不得改变。

4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标准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9类:(1)行政办公设施;(2)文化设施;(3)教育科研设施;(4)体育设施;(5)医疗卫生设施;(6)社会福利设施;(7)文物古迹设施;(8)外事设施;(9)宗教设施。

5 工业用地5.1 工业用地规划标准5.1.1 工业用地宜集中成片布局,以利于形成各具特色的工业集中区。

5.1.2 老城区的零星工业用地应结合城市规划的实施逐步调整。

5.1.3 工业区开发强度应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

5.1.4 工业园区内生活配套设施需统一布局,严格控制园区内企业各自分设生活配套设施。

5.2工业项目规划标准5.2.1 工业项目宜按各自的产业分类进入相应的工业集中区。

5.2.2 工业项目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本技术规定第三部分第15章的有关规定。

6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6.1 商业服务业设施分类分级标准6.1.1 商业服务业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5类:(1)商业设施;(2)商务设施;(3)娱乐康体设施;(4)公用设施营业网点;(5)其它服务设施。

6.1.2 在办公建筑中,不应在单个办公空间中设置独立卫生间,必须按规范设置公共卫生间。

7 绿地和广场用地7.1公园绿地7.1.1 公园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

7.1.2 公园的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并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的相关要求,应严格控制管理用房的建设规模。

7.2 防护绿地7.2.1 防护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7.2.2 公共活动广场宜选择种植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

7.3 居住用地绿地7.3.1 绿地率:新区应不小于35%,旧城区应不小于30%。

7.3.2 公共绿地:新区应不小于2.0 m²/人,旧城区应不小于1.5 m²/人。

第二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8 公共开放空间8.1公共开放空间8.1.1 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公共开放空间。

8.1.2 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公共绿地、城市水体、停车场地和城市广场等。

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分布与规模应结合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协调确定。

8.2 城市广场8.2.1 城市广场应考虑无障碍设计。

8.2.2 城市广场的设计应与广场功能及周边环境结合,满足人的活动和空间景观氛围的要求;广场内应设置电话亭、饮水器、标志牌、垃圾箱、座椅(凳)和灯光照明等设施;规模较大的广场应设置公厕。

8.2.3 以休憩功能为主的城市广场绿化覆盖率不宜小于45%,绿化宜种植乔木。

8.3城市水体8.3.1 应保护岸线的自然形态和生态特点,岸线设计应充分考虑水体的警戒水位、防洪、排涝、景观、安全和绿化。

8.3.2 水体沿岸用地应具有开放性、公共性和可达性,应控制沿岸用地的开发强度和机动车道路的建设,保持水体和陆地间良好的景观通透性。

8.3.3 充分利用市域内水体,如江(长江、青弋江)、河(裕溪河、西河、漳河、青山河、峨溪河、扁担河)、湖(龙窝湖、南塘湖、莲花湖、镜湖、九莲塘、汀棠、银湖、莲塘、凤鸣湖、西洋湖、元亩塘、黑沙湖)、渠(保兴垾、板城垾)等,努力控制环境对水体的污染,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城市生态湿地或公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