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转让合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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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担保的债权转让标准协议

有担保的债权转让标准协议

有担保的债权转让协议1. 协议背景本协议为一份有担保的债权转让协议(简称“本协议”),由双方(简称“甲方”和“乙方”)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拥有的某项债权的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2. 协议内容2.1 债权描述甲方作为债权人,持有债权(简称“债权本金”):[债权本金金额],债务人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

2.2 债权转让根据本协议,甲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债权本金转让给乙方,并将相关转让手续办理完毕。

2.3 转让价格乙方同意以[转让价格]的价格受让甲方所持有的债权本金,并于协议签署之日向甲方支付转让款项。

2.4 债务担保为保障乙方的权益,甲方同意提供担保措施,将一下列资产作为担保:•资产1•资产2•资产3甲方保证提供的资产担保真实有效,并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查封、诉讼等限制性情况。

2.5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任何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 协议生效与终止3.1 协议生效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3.2 协议终止情形之一发生时,本协议自行终止:•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甲、乙双方达成书面协议终止本协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处理有关事项并履行各自的义务。

4.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协议适用法律。

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5. 协议变更与补充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与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只有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6. 其他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银行会计核算办法-信贷资产转让

银行会计核算办法-信贷资产转让

XX银行信贷资产转让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我行资产结构和客户集中度、分散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减少信贷集中度,调整贷款结构,保证资产业务持续扩张的能力,规范信贷资产转让核算办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制定.第二章主要定义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我行与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转让经营范围内自主发放且合规发放的尚未到期信贷资产的融资业务,其中,我行将持有的信贷资产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并一次融入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出让业务;我行受让其他金融机构出售的信贷资产并融出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受让业务。

第四条我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对象为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备从事信贷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信用联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第五条信贷资产转让的范围限于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授信形成的信贷资产,不包括金融机构的各类权益性投资(如直接投资形成的资产)。

第六条鉴于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有可能因为业务自身的背景和特点,导致形式较为复杂,所以本办法仅对形式单一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进行规范,即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分为无追索权资产转让、有追索权资产转让以及资产回购三种.第七条无追索权的资产转让业务:是指信贷资产由转让方转移到受让方的资产负债表内,受让方持有购入的信贷资产直至原始借款到期日;由受让方向原始借款人收取本息,并承担信贷资产的风险。

也称为买(卖)断型资产转让业务。

在无追索权资产转让业务中,受让方按照购入的原始信贷资产类型计算风险资产,转让方不再计算风险资产.第八条有追索权的资产转让业务:是指信贷资产由转让方转移至受让方的资产负债表内,受让方持有购入的信贷资产至原始借款到期日;由受让方向原始借款人收取本息,但保留对转让方的追索权,信贷风险实质上仍由转让方承担。

信贷资产转让合同

信贷资产转让合同

附件1信贷资产转让合同(无追索权)合同编号:甲方(转让方):法定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联系人:电话:传真:乙方(受让方):法定地址:邮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联系人:电话:传真:鉴于:甲方、乙方均为依法成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经营资格的—1—金融机构,拟开展同业间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为明确双方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中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于二○○年月日在(地点)签署本合同,以求共同遵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除非在本合同其他条款中另有约定,否则下列词语的含义应解释为:(一)信贷资产转让日:是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4款约定将信贷资产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账户之日,即年月日;(二)借款合同:是指本合同附件1-1所列借款合同和对借款合同及其条款的修订、补充或其他更改;(三)担保合同:是指本合同附件1-1所列担保合同和对担保合同及其条款的修订、补充或其他更改;(四)借款人:是指本合同附件1-1所列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五)担保人:是指本合同附件1-1所列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六)工作日:是指银行对外受理一般对公业务的银行工作日,不包括中国法定节假日和星期六、星期日。

—2—第二条转让标的转让标的是指甲方在借款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全部未到期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尚未到期的借款本金人民币元、相应利息及其他与债权相关的权利)以及甲方在担保合同项下对担保人享有的全部权利和利益(以下简称“信贷资产”)。

第三条信贷资产的转让价格本合同项下信贷资产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小写)。

第四条信贷资产转让(一)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关于信贷资产的全部文件(下称“信贷资产转让文件”)复印件送达乙方,包括但不限于:1.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2.借款借据;3.担保登记文件(如有);4.公证和保险手续(如有);5.借款人、担保人经审计的最新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产、经营、业务、债权债务状况等的文件、资料、报表;6.乙方认为甲方应当提交的其他与信贷资产有关的文件。

同业信贷资产转让合同模板

同业信贷资产转让合同模板

同业信贷资产转让合同模板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合法的信贷资产,并愿意将其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接受该信贷资产,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信贷资产的描述1.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信贷资产转让给乙方,该信贷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贷款相关的所有权利和权益。

1.2 信贷资产的具体信息如下:- 贷款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利率: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发放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贷款到期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余额: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2.1 双方同意,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信贷资产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具体金额]。

2.2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具体时间]内,将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三条权利与义务3.1 甲方保证其对转让的信贷资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且该信贷资产在转让前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第三方权利。

3.2 甲方应协助乙方完成信贷资产的转让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信息。

3.3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并在接收信贷资产后,独立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信贷资产,或交付的信贷资产存在权利瑕疵,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4.2 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未支付款项的[具体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模版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模版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有关要求,为规范开展本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盘活信贷资产存量,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改善全行资产业务结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本行向其他金融机构出让本行五级分类为正常的信贷资产,受让方承担信贷资产风险,并由借款人向受让方偿还贷款本息的业务。

第三条本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遵循真实性、整体性和洁净性的转让原则,实现资产真实、完全的转让以及风险真实、完全的转移。

第四条自信贷资产转让之日起,对于原借款合同项下的信贷资产,受让方拥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承受相应的风险。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本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实行由总行统一审批、统一管理,分行具体实施的组织管理模式。

第六条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是制定、分解、平衡全行资产负债业务总量和结构目标的管理部门,负责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纳入全行资产负债管理,拟定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总量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本储备,以及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内外部定价。

第七条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牵头及业务审批部门,根据全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总体目标,负责制订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年度及阶段性计划,制定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审批分行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申请,协调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操作过程中相关事宜,跟踪报告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开展情况。

第八条总行计划财务部是全行预算计划执行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所涉及相应部门和分行的绩效考核及调整办法。

第九条总行金融同业部是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交易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业务模式、寻找业务渠道、确定业务要素,以及金融机构准入与资格审核。

第十条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分行是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具体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的业务发起、合同签订、资金划付、账务处理、档案移交及跟踪管理等工作。

资产转让合同范本5篇

资产转让合同范本5篇

资产转让合同范本5篇资产转让是改善经营,提高整体资产产出能力的客观需要。

资产转让合同怎么写呢?来看看吧!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资产转让合同,希望能够帮到你哟!资产转让合同1编号:出让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受让人:__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下称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__路__号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签订地点:陕西省西安市甲乙双方就信贷资产转让事宜,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充分协商,自愿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一)本合同所称信贷资产转让,系指出让人将其持有的金融信贷资产按约定的价格、方式出让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约定价格支付受让价款,取得金融信贷资产。

(二)本合同所称信贷资产包括贷款(普通企业贷款、同业拆借、同业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透支等依法依约可以转让的金融信贷资产。

(三)本合同所称债务人商业信用风险,系指信贷资产合同主、从债务人因无力偿付、拒付、延期支付信贷资产合同项下债务而出现商业信用危机。

债务人无力偿付,指法院已宣告债务人破产,或债务人已接到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的判决或裁定,或已由法院委任的清算人或破产接管人接管,或债务人已作出将其全部资产用于清理债务的安排,或债务人的债权人已接收债务人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债务人出现关、停、并、转无力偿付债务;拒付,指经债权人提示付款(如催收),债务人未按时支付信贷资产合同项下款项;延期付款,指债务人未按信贷资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应付款项,但经债权人同意的除外。

(四) “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变卖费等。

(五)银行营业日,系指银行通常开门营业之日,不包括星期六或星期日或其它法定节假日。

第二条转让标的及价格甲方自愿以其拥有的下列《信贷资产转让标的清单》项下的信贷资产形成的债权按以下所列价格转让给乙方,与转让债权相关的担保合同权益(即从债权)随同主债权一同转让:《信贷资产转让标的清单》第三条转让价款的支付乙方应按以下方式将转让价款支付给甲方:乙方应于转让债权交割日将上述第二条约定的转让价款一次性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操作规程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操作规程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操作规程一、总则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信贷机构将已发放的贷款债权通过转让方式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或投资者,以实现资产脱离贷款结构、转移风险和优化风险资本等目的的经营活动。

为规范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操作,减少风险,确保业务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信贷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全过程,包括资产筛选、交易安排、尽职调查、合同签订、交割清算、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等环节。

三、资产筛选(一)信贷机构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战略定位,明确信贷资产转让的目标和策略,制定合理的风险承受限度。

(二)资产筛选应根据企业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财务状况、逾期情况、担保情况等进行评估,确保转让资产为优质资产。

(三)信贷机构应制定资产筛选的程序和方法,确保筛选过程公平、公正、透明,杜绝内部人员违规操作。

(四)信贷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确保转让资产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四、交易安排(一)信贷机构应根据市场情况和资产转让需求,确定转让方式和交易结构,并制定合理的定价策略。

(二)信贷机构应与接受资产转让的金融机构或投资者进行协商,明确转让合同的主体、内容和条款。

(三)信贷机构与接受资产转让的金融机构或投资者应签订明确的转让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五、尽职调查(一)信贷机构应对接受资产转让的金融机构或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其信用状况、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等情况。

(二)信贷机构应对转让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尽职调查,确保转让资产的质量和风险可控。

(三)信贷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尽职调查报告制度,记录尽职调查的过程和结果,为风险控制提供参考。

六、合同签订(一)信贷机构与接受资产转让的金融机构或投资者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签署转让合同。

(二)转让合同应明确转让资产的类型、数量、价格、交割日期和交割方式等核心要素。

(三)转让合同应包括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明确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和途径。

同业信贷资产转让合同模板

同业信贷资产转让合同模板

同业信贷资产转让合同模板甲方(转让方):(甲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甲方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甲方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乙方(受让方):(乙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乙方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鉴于:1. 甲方拥有一定的信贷资产,并有意将其转让给乙方;2. 乙方有意购买甲方的信贷资产,并愿意签订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信贷资产转让的内容1.1 甲方同意将其名下的信贷资产全部转让给乙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产:(1)信贷债权;(2)应收账款;(3)其他经相关部门确认的信贷资产。

1.2 信贷资产的具体信息详见附件《信贷资产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的一部分,受合同主体约束。

第二条信贷资产的价款及支付方式2.1 信贷资产的总价款为(金额大写)人民币(金额小写)元整,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n)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2.2 乙方应按第2.1条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信贷资产的价款,否则应负拖欠利息责任。

2.3 信贷资产的价款支付完成之后,甲、乙双方应共同办理相应的资产过户手续,确保转让手续合法有效。

第三条信贷资产的权利义务3.1 甲方保证其转让的信贷资产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利纠纷。

3.2 甲方应协助乙方完成信贷资产的过户手续,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3.3 乙方自信贷资产过户完成之日起,享有信贷资产的全部权益和义务,应依法履行相关合同,承担相关风险。

3.4 若乙方在履行信贷资产债务过程中出现逾期或违约情况,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或要求补偿。

第四条合同变更和解除4.1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或解除,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提前书面通知对方。

4.2 本合同解除后,甲、乙双方应协商处理相关事宜,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支持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改进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促进金融创新,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就我国银行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中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印花税政策问题(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项目[以下简称信托项目]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下同)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指因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信托项目财产并发售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下同)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二)受托机构委托贷款服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下同)管理信贷资产时,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三)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项目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下同)、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

(五)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银监会信贷转让合同模板

银监会信贷转让合同模板

银监会信贷转让合同模板甲方:(出借人)乙方:(借款人)丙方:(财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信贷转让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信贷转让的基本情况甲方为一家具有商业银行资格的金融机构,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乙方为一家借款人,需要资金周转,向甲方贷款;丙方为一家具有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财务机构,拥有信贷转让业务的资格。

第二条信贷转让的内容1. 甲方同意将其名下的特定信贷资产转让给丙方,乙方同意接受丙方转让来的该等信贷资产。

具体的信贷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处罚金、违约金等相关权益。

2. 信贷转让的金额为(具体数字)人民币。

第三条信贷转让的手续1. 甲、乙、丙三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后,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

甲方应将相关的信贷资产的所有者权属转让给丙方,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等手续,以确保乙方对信贷资产的合法权益。

2. 甲、乙、丙三方应协助完成相关文件的签署、盖章等手续,并根据银监会的要求办理相关的备案手续。

第四条信贷转让的利率及期限1. 信贷资产的利率为(具体数字)%,期限为(具体数字)个月。

利率及期限的具体情况以甲乙丙三方签订的信贷合同为准。

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利率及期限按时足额偿还信贷款项,确保不违约。

第五条信贷转让的权利义务1. 甲方应保证其转让的信贷资产的合法性、有效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 乙方应履行相关的还款义务,确保按时足额偿还信贷款项。

3. 丙方应履行信贷管理、催收等职责,确保信贷资产的安全性、合法性。

第六条信贷转让的违约责任1. 若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承担违约金等。

2. 若乙方违约致使信贷资产的价值减少,乙方应就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其他事项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乙、丙三方履行完毕各自的义务后终止。

委托贷款资产转让协议书

委托贷款资产转让协议书

委托贷款资产转让协议书
一、甲方:(出让方)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二、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持有的一笔委托贷款资产,现甲方希望将该资产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该转让,并达成以下协议:
三、资产描述
1. 资产名称:
2. 资产金额:
3. 资产性质:
4. 资产期限:
5. 资产利率:
6. 还款方式:
7. 资产抵押情况(如有):
四、转让条件
1. 转让价格:
2. 转让方式:
3. 转让时间:
4. 转让费用:
五、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 甲方保证其对该笔资产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并未以任何形式将该资产转让给他人。

2. 甲方保证该笔资产不存在任何纠纷、债权争议或其他限制。

3. 甲方保证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 乙方保证具备接受该资产转让的资格和能力。

2. 乙方保证将按照约定的转让条件履行协议义务。

七、违约责任
1.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解除本协议。

2.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解除本协议。

八、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解释、执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出让方):乙方(受让方):
日期:日期:。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盘活信贷存量,加快资金周转,促进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以下简称《通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业务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中信贷资产收益权是指获取信贷资产所对应的本金、利息和其他约定款项的权利。

第三条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须依法合规,遵循市场化原则,稳步推进,防范风险。

第四条银监会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按照银监会的要求,具体负责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产品备案审核、集中登记、交易结算、信息披露和统计监测等工作,并及时向银监会报告重要情况。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出让方银行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在银登中心办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的集中登记。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由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受让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收益权的模式进行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

票友君:此处已明确只能有信托计划接信贷支持收益权,这和前期传的理财业务管理办法一致!第八条信贷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应当持续满足监管部门关于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

不良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限于合格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对机构投资者资金来源应当实行穿透原则,不得通过嵌套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引入个人投资者资金。

票友君:明确穿透原则,个人不得投资,只能合规投资者进行!第九条信贷资产及其收益权登记通过银登中心集中登记系统办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通过资产流转平台办理。

合格投资者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信贷资产收益权,按《通知》要求在银登中心完成转让和集中登记的,相关资产不计入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统计,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单独列示。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同业合作,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提高综合收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民法通则》、《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一)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我行与具备贷款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信贷资产的业务行为。

包括买断信贷资产业务和卖断信贷资产业务。

(二)买断信贷资产业务:是我行根据协议约定向对方划付资金,买进对方自营的、尚未到期的正常信贷资产,借款人向我行偿还贷款本息。

在此项业务中,xx银行是信贷资产的受让方,其他金融机构是信贷资产的出让方。

(三)卖断信贷资产业务:是我行根据协议约定向对方卖出我行自营的未到期贷款,对方向我行划付相应资金,借款人向对方偿还贷款本息。

在此项业务中,xx银行是信贷资产的出让方,其他金融机构是信贷资产的受让方。

第三条xx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遵循“真实性原则、整体性原则、洁净转让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转出方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转让双方不得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式规避监管。

(二)整体性原则: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当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不得有以下情形:1.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2.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3.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4.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

(三)洁净转让原则:实现资产的真实、完全转让,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第二章办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条件第四条我行信贷资产转让的对象是具备贷款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

可转让的信贷资产暂不包含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额度贷款、个人汽车贷款和个人信用卡透支等所有个人类贷款。

第五条我行买断信贷资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出让方为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金融机构法人。

(二)出让方具有贷款业务资格。

关于《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思考

关于《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思考

关于《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思考政策导向继2009年12月1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 号),银监会于2009年12月23日又发布《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 号)。

111号文关于禁止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等的规定,切断了银行表内信贷资产通过自身发行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腾挪表外的渠道;113号文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真实转移的认定标准。

从两份文件的政策导向来看,监管部门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规避信贷规模调控或资本充足率等监管要求而转让自身信贷资产的行为,旨在掌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真实信贷规模,同时要求信托公司加强自主管理、实现内涵式增长。

规范内容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买入、卖出或转移信贷资产业务);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于信贷资产的各类理财业务)。

适用对象《通知》第十八条规定,“本通知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

”根据该条规定,《通知》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转让类理财业务的适用范围如下:1、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根据上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界定,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不适用《通知》。

2、111号文件与113号文件都仅仅是对银行已发放贷款形成的“存量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作出的监管规定;对于信托公司作为贷款人发放贷款形成的“增量信贷资产”转让给商业银行等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不违反111号文件与113号文件的规定。

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类理财业务如果涉及银信理财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信托公司应遵守银信合作相关规定,如《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银监发[2008]8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等规定。

信贷资产转让协议范本5篇

信贷资产转让协议范本5篇

信贷资产转让协议范本5篇篇1信贷资产转让协议范本甲方:(出让方)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电话:乙方:(受让方)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电话:为明确信贷资产转让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以下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转让资产情况甲方同意将其名下的信贷资产(具体明细见附件1)全部转让给乙方。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转让的信贷资产,并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转让价款1.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信贷资产的转让价款,总金额为(具体总金额)。

2. 乙方应支付的转让价款,应当在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具体天数)内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第三条过户手续1.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及时办理信贷资产的过户手续。

2. 乙方应在(具体日期)前完成信贷资产的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关过户费用。

第四条保证甲方保证其拥有转让信贷资产的合法权利,并保证转让的信贷资产不存在任何抵押、担保、查封、冻结等情况。

如因信贷资产转让给乙方而导致的任何法律纠纷,应由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条附条件同意事项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乙方具备买卖信贷资产的资格。

2. 双方同意我们妥善保管好信贷资产的相关资料,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3. 双方同意在合作过程中诚实信守,共同维护信贷资产转让的利益。

第六条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解除本协议。

2. 若甲方在交付信贷资产时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或信贷资产存在抵押、担保等情况,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承担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法律适用本协议的签订、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八条争议解决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九条其他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天数)。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

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

234 信托卷: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㊁国有商业银行㊁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㊁财务公司㊁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规范银行金融机构买入㊁卖出或转移信贷资产业务(以下简称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以及投资于信贷资产的各类理财业务(以下简称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促进相关业务规范㊁有序㊁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㊁法规和相关监管规章的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操作规程㊂二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时,应保证信贷资产(含贷款和票据融资)是确定的㊁可转让的,以合法有效地进行转让或投资㊂三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应严格遵守资产转让真实性原则㊂转出方将信用风险㊁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完全转移给转入方后,方可将信贷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转入方应同时将信贷资产作为自己的表内资产进行管理;转出方和转入方应做到衔接一致,相关风险承担在任何时点上均不得落空,转入方应按相应权重计算风险资产,计提必要的风险拨备㊂四㊁禁止资产的非真实转移,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转出方自身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件;禁止资产转让双方采取签订回购协议㊁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协议等方式规避监管㊂五㊁为满足资产真实转让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法律㊁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通知借款人,完善贷款转让的相关法律手续;票据融资应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按照票据的有关规定进行背书转让㊂六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相应的担保物权应通过法律手续予以明确,防止原有的担保物权落空㊂七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签订信贷资产转让协议时,应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转出方应向转入方提供资产转让业务的法律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转出方接受转入方的委托,进行信贷资产的日常贷后管理和权利追索的,应明确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和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㊂八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时,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 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信贷资产转移的确认,并做相应的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㊂九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不论是转出还是转入,均应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数据信息㊂ 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35十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并切实做到成本可算㊁风险可控㊁信息披露充分,遵守理财业务以及银信合作业务的相关规定,同时遵守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信贷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㊂十一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设计阶段充分评估该产品的信用风险㊁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应急预案,并按照理财业务产品报告的规定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包括风险应急预案在内的相关资料㊂十二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中向客户充分披露信贷资产的风险收益特性及五级分类状况㊂理财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的风险收益特性及五级分类信息应在产品存续期按照有关规定向客户定期披露㊂如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对客户权益或投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也应及时向客户披露㊂十三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理财资金所投资的信贷资产逐项进行认定,将不符合转移标准的信贷资产纳入表内核算,并按照自有贷款的会计核算制度进行管理,按相应的权重计算风险资产,计提必要的风险拨备㊂十四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经营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资本充足率㊁拨备覆盖率应达到监管机构的相关监管要求㊂十五㊁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应符合整体性原则,投资的信贷资产应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二)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三)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四)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㊂十六㊁单一的㊁有明确到期日的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的期限应与该信贷资产的剩余期限一致㊂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通过资产组合管理的方式投资于多项信贷资产,理财产品的期限与信贷资产的剩余期限存在不一致时,应将不少于30%的理财资金投资于高流动性㊁本金安全程度高的存款㊁债券等产品㊂十七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或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时违反本通知规定㊁未能审慎经营的,监管部门将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责令该机构暂停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或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㊂十八㊁本通知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㊁城市信用合作社㊁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㊂十九㊁本通知中的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如果涉及银信合作业务且另有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同时遵守相关规定㊂二十㊁本通知印发之前发生的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应按本通知的要求予以清理和规范,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监管机构㊂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发布文号:银监发〔2010〕102号发布日期:2010-12-03实施日期:2010-12-03正文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促进相关业务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操作规程。

二、本通知所称信贷资产是指确定的、可转让的正常类信贷资产,不良资产的转让与处置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信贷资产的转出方应征得借款人同意方可进行信贷资产的转让,但原先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做好对拟转入信贷资产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方资信状况、经营情况、信贷资产用途的合规性和合法性、担保情况等。

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将拟转入的信贷资产提交授信审批部门进行严格审查、核实,复评贷款风险度,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真实性原则,禁止资产的非真实转移。

转出方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转让双方不得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式规避监管。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整体性原则,即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当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二)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三)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四)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

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银团贷款的,转出方在进行转让时,应优先整体转让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如其他银团贷款成员均无意愿接受转让,且对转出方将其转给银团贷款成员之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无异议,转出方可将其整体转让给银团贷款成员之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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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转让合同标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范本信贷资产转让是银行业近年来新兴的一种金融创新。

那么对于信贷资产转让合同你又了解多少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信贷资产转让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信贷资产转让合同范文一编号:出让人: XX公司 (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地:XX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受让人:XX公司 (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地:____省____市路号XX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签订地点:____省____市甲乙双方就信贷资产转让事宜,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XXX、《贷款通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充分协商,自愿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一)本合同所称信贷资产转让,系指出让人将其持有的金融信贷资产按约定的价格、方式出让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约定价格支付受让价款,取得金融信贷资产。

(二)本合同所称信贷资产包括贷款(普通企业贷款、同业拆借、同业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透支等依法依约可以转让的金融信贷资产。

(三)本合同所称债务人商业信用风险,系指信贷资产合同主、从债务人因无力偿付、拒付、延期支付信贷资产合同项下债务而出现商业信用危机。

债务人无力偿付,指法院已宣告债务人破产,或债务人已接到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的判决或裁定,或已由法院委任的清算人或破产接管人接管,或债务人已作出将其全部资产用于清理债务的安排,或债务人的债权人已接收债务人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债务人出现关、停、并、转无力偿付债务;拒付,指经债权人提示
付款(如催收),债务人未按时支付信贷资产合同项下款项;延期付款,指债务人未按信贷资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应付款项,但经债权人同意的除外。

(四) “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变卖费等。

(五)银行营业日,系指银行通常开门营业之日,不包括星期六或星期日或其它法定节假日。

第二条转让标的及价格甲方自愿以其拥有的下列《信贷资产转让标的清单》项下的信贷资产形成的债权按以下所列价格转让给乙方,与转让债权相关的担保合同权益(即从债权)随同主债权一同转让:《信贷资产转让标的清单》
第三条转让价款的支付乙方应按以下方式将转让价款支付给甲方:乙方应于转让债权交割日将上述
第二条约定的转让价款一次性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户名: XX公司;
账号为 ; 开户行名称为 ; 大额行号:。

第四条
受让人收取债务人利息、本金的方式自转让交割之日起,转让标的项下的所有权益归乙方所有。

若转让债权交割日与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不是同____日的,上一结息日至转让债权交割日(不含当日)的利息归甲方所有;转让债权交割日及以后的利息归乙方所有。

乙方收取贷款本息的方式为:乙方向债务人发送应收利息通知单,甲方代理收付贷款本息。

甲方应在债务人支付利息或本金后,于每季末月____日和合同到期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款项划入受让人指定的如下账户:账户名称:XX公司; 账号: ; 开户银行:。

第五条安排费和代理手续费乙方应按
%年的综合费率向甲方支付安排费和代理收付手续费,具体计算公式为:安排费和代理手续费总和受让信贷资产本金余额215; %215;信贷资产剩余天数XXX,信贷资产剩余天数自转让债权交割日起至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日止。

如果信贷资产本金余额发生变化,安排费和代理手续费按照本金余额实际变化
情况分段计收。

安排费和代理手续费按季支付,乙方应在收到债务人归还的利息后于每季末月____日或借款合同约定的到期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当期安排费和代理手续费支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账户名称: ; 账号: ; 开户银行:。

第六条债权凭证移交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转让债权交割日之前,将相关信贷资产转让权利凭证移交,移交方式为:将信贷资产债权凭证委托甲方保管,甲方向乙方移交加盖甲方有效印章的上述权利凭证复印件。

第七条转让债权的.交割日期本合同项下转让债权交割日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在交割日当日乙方应按照本合同
第二条约定将受让价款划至甲方指定账户内,甲方应将本合同
第六条约定的债权凭证和
第八条约定的通知回执移交乙方占有。

受让人没有在交割日(含)支付受让价款的,从应付未付之日起,按未付价款日万分之二点五计算罚息。

甲方没有在交割日交付上述凭证的,乙方没有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义务。

第八条转让通知甲方应于转让债权交割之日前,将债权转让事宜依法书面通知所有相关债务人,并取得书面通知回执。

同时,甲方应将书面通知回执移交乙方占有,乙方对甲方移交的书面通知回执进行确认,并向甲方出具书面通知回执转移占有证明文件。

第九条债务人商业风险的承担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甲方对债务人的商业信用风险按以下方式承担责任。

甲方对债务人的商业信用风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甲方保证债务人在乙方受让债权获得清偿前不会出现商业信用风险,能够足额清偿债务,若乙方受让债权获得清偿前因债务人出现商业信用风险未向乙方足额清偿债务,乙方有权就未受清偿的余额追索甲方,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乙方有权向债务人或方分别或同时提出清偿要求,向任何一方单独提出要求并不视为自动放弃对另一方的追索。

甲方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后,乙方应将有关债权凭证转交甲方,由甲方向信贷资产合同项下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

该项连带保证的保证范围为全部债权(包括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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