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机动车辆定义(知识参考)
厂内机动车的基础知识介绍
定期对车辆关键部位进行润滑 ,减少磨损,延长车辆使用寿 命。
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
发动机故障
转向问题
如发动机无法启动,可能是由于电瓶 没电或点火系统故障,应检查相应部 位并更换损坏部件。
如转向沉重或不灵活,可能是由于转向助 力油不足或转向器故障,应检查助力油及 转向器状态,必要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刹车失灵
高效性
厂内机动车能够显著提高物料搬运的效率,减轻工 人的劳动强度,提升整体生产效率。
安全性
厂内机动车通常配备有安全装置,如刹车、转向灯 等,确保在工厂内的行驶安全。
用途
01
02
03
04
物料搬运
厂内机动车主要用于在工厂内 部搬运各种物料,如原材料、 半成品和成品等。
生产线辅助
除了物料搬运外,厂内机动车 还可以用于辅助生产线上的各 种操作,如装配、检测、包装 等。
厂内机动车通常具备较大的载重能力和良好的机动性能,能够适 应各种复杂的工作环境。
分类
01
电动叉车
以电力为动力源,具有环保、节能、低维护成本等优 点,广泛应用于各类仓库、物流中心等场所。
02
内燃叉车
以柴油或汽油为动力源,具有较高的载重能力和续航 能力,适用于大型货物搬运和装卸作业。
03
牵引车
主要用于拖拽货物的车辆,具有强大的牵引力和载重 能力,常用于铁路、公路等长途货物运输。
100%
启动与关闭
启动前应检查车辆各部件是否正 常,关闭时应遵循安全规程,确 保车辆安全。
80%
安全行驶
行驶时应遵守厂内交通规则,保 持车速在规定范围内,避免急加 速、急刹车等危险操作。
日常维护保养
清洁
定期对车辆进行全面清洁,保 持车辆外观整洁。
厂内机动车辆的基本知识
厂内机动车辆的基本知识/来源:中华九州网时间:2010-06-111、厂内机动车辆的分类厂内机动车辆是指仅限于在厂矿、机关、团体、学校、码头、货场、生产作业区、施工现场、厂内火车专用线等企事业单位区域内使用运行的机动车辆。
主要用于运输作业、搬运作业以及工程施工作业等。
其种类繁杂,厂矿、企业自制、改装的机动车辆也很多。
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仅允许在厂内行驶的各类轨道式搬运车辆(工矿内燃机车、工矿电机车和电动平车)、汽车以及工程机械。
随着工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厂内交通运输车辆不断更新,目前厂内运输车辆的种类很多,按照普查分,厂内机动车辆一共分为九类:(一)轮式自行专用机械(5010)。
主要包括内燃叉车、内燃装载机、简易翻斗车等车型。
(二)履带式自行专用机械(5020)。
主要包括履带式挖掘机、履带式推土机等车型。
(三)蓄电池(5030)。
主要包括蓄电池货车、蓄电池叉车等车型。
(四)客车(5040)。
(五)汽车(5050)。
(六)方向盘轮式拖拉机(5060)。
(七)手扶拖拉机(5070)(八)手把式三轮机动车(5080)。
(九)其它机动车(5090)。
2、厂内机动车辆的构造厂内机动车辆的构造一般由五部分组成:动力装置、底盘、工作装置、液压系统和电气设备。
图3-1是一般平衡重式叉车的总体构造图。
图3-1 平衡重式叉车总体构造图1.门架;2.驱动桥;3.变速箱;4.方向盘;5.倾斜油缸;6.换速换向手柄;7.离合器和脚制动踏板;8.油门踏板;9.手制动杆;10.车身;11.前轮;12.后轮;13.发动机(一)动力装置目前厂内机动车辆用动力装置主要有电动机和内燃机两类。
内燃机又分柴油机和汽油机两种。
内燃机一般由机体、曲柄连杆机构、配气机构、供给系、润滑系、冷却系、点火系(柴油机无)和起动系等部分组成。
1、机体机体是发动机的基本骨架。
它包括:气缸体、气缸盖、气缸垫、缸盖、上曲轴箱(大多与气缸体制成一体)、下曲轴箱(油底壳)等主要机件。
厂内机动车辆概述
厂内机动车辆概述
厂内机动车辆是指在工矿企业、港口、码头、公路、铁路等场
所内使用的各类汽车、拖拉机、叉车、装载机、起重机等机动车辆。
作为工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厂内机动车辆在工业生产、物流运
输中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厂内机动车辆的概述。
一、厂内机动车辆的种类
- 汽车:包括载客汽车和载货汽车,主要用于厂区内部的人力、物力的运输。
- 叉车:主要用于货物的装卸、堆垛、搬运等工作,适用于建筑、仓储、物流等领域。
- 装载机:适用于堆场、货场、码头等工作,主要用于装卸货物、推平道路、清理储物场地等作业。
- 起重机:主要用于重型物件的搬运、装卸、吊运等作业。
- 特种车辆:如挖掘机、推土机、随车吊等,根据不同工作场所,使用不同的特种车辆。
二、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
对于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需要有以下的控制措施:
- 司机的管理:对厂内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必须进行严格的考核、培训及安全管理。
- 机动车辆的维修:对于厂内机动车辆的检修、保养及维修,
需要做到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
(厂)内机动车辆定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2010-08-25 11:32:17| 分类:厂内车辆| 标签:特种设备车辆目录监察|字号大中小订阅条例第九九条:(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质检办特〔2010〕200号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
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制造许可(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
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厂内机动车安全培训教材
特点:厂内机动车具有机动性强、操作简便、工作效率高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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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要求:厂内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如驾驶员必 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车辆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等。
保护员工生命安全:防止因厂内机动车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 降低企业风险:减少因厂内机动车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提高生产效率:确保厂内机动车的正常运行,提高生产效率 维护企业形象:展示企业对员工安全的重视,提升企业形象
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 驾驶员必须接受定期的安全培训 驾驶员必须遵守厂内机动车安全使用规定 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定期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包括车辆、驾驶员、道路等
考核制度:对驾驶员进行定期考核, 包括理论知识、实际操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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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检查:针对特定问题或隐患进 行专项检查,如车辆故障、驾驶员 违规等
培训周期:定期培训、不定期培训、 新员工培训等
培训效果评估:考试、实操考核、反 馈调查等
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等 培训方式:理论教学、实际操作、模拟演练等 培训周期:定期进行,确保员工掌握最新安全知识 培训记录:记录培训时间、内容、效果等,便于追踪和管理
评估方法:问卷调查、现场观 察、事故记录等
伤亡
案例三:某工 厂内叉车司机 酒后驾驶,导 致车辆失控, 撞上厂房,造
成严重损失
案例四:某工 厂内叉车司机 疲劳驾驶,导 致车辆侧翻, 造成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
事故原因:操作不当、设备故 障、环境因素等
责任认定:驾驶员、维修人员、 管理人员等
预防措施:加强培训、定期检 查、完善管理制度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条例第九九条:(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质检办特〔2010〕200号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
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制造许可(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
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三、关于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各地可以继续执行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原规定,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开展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知识培训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知识培训随着工业生产的不断发展,机动车辆在厂内成为重要的物流运输工具,承担着货物的运输、设备的搬运等任务。
然而,机动车辆的使用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生产安全、保护员工身体健康,我们有必要对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知识进行培训。
本文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着重讲述了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知识。
一、机动车辆的基本知识1.机动车辆的定义:机动车辆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的车辆。
这里的动力装置一般指内燃机和电动机。
2.机动车辆的种类:根据行驶方式,机动车辆可以分为自行式车辆和拖拉式车辆。
根据用途不同,还可以分为电动叉车、内燃叉车、铲车、搬运车等。
3.机动车辆的结构:机动车辆由车身、行驶装置、控制系统等组成。
车身主要包括底盘、车架、车箱等结构,行驶装置包括发动机或电机、变速器、传动系统等,控制系统包括方向盘、刹车系统、油门等。
二、机动车辆的操作技能1.驾驶前准备:在开机之前,需要进行一些检查,如检查轮胎气压、燃油、机油等。
同时,需要拉起手刹,在平地上点火发动车辆,确认刹车、转向和加速系统是否正常。
2.起步和停车:机动车辆的起步和停车需要熟悉操作,特别是在狭小的空间内移动时,需要掌握方向盘的角度、油门、刹车等操作。
3.机动车辆的转弯:在转弯时,需要提前降低车速,准确控制方向盘的角度,避免车辆滑行。
三、机动车辆安全操作注意事项1.安全驾驶:在驾驶机动车辆时,需要保证安全距离,避免频繁变道、剧烈变速等行为。
同时,需要注意路况,特别是在弯道、上坡、下坡等地形条件下。
2.安全停车:在停车时,应该选择平稳的地面,拉起手刹和挂挡,避免车辆滑行。
停车时,机动车辆车头要朝外,避免导致盲区。
3.注意行人安全:在厂内行驶时,需要时刻注意行人的安全,特别是在路口、人员密集处,需要减速慢行,并保持注意力集中。
四、机动车辆安全管理1.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厂内需要建立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机动车辆的使用规范和管理责任,保证机动车辆的安全使用。
(厂)内机动车辆定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2010-08-25 11:32:17| 分类:|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条例第九九条:(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质检办特〔2010〕200号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
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制造许可(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
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三、关于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各地可以继续执行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原规定,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开展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常识(2篇)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常识厂内机动车辆驾驶是特种作业,对人员在心理和生理上有一些特殊要求。
只有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才能报名。
1、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驾驶大型车辆须身高1.60m以上,驾驶其它车辆须身高1.5m 以上。
3、两眼视力均为0.7以上(包括矫正视力)。
4、无赤绿色盲或全色盲。
5、左、右耳距音叉0.50m能辨清声音方向。
6、心、肺、血压均正常。
7、无癫痫、精神病、突发性昏厥及其它妨碍驾驶机动车辆的病症或生理缺陷。
8、具有从事机动车辆驾驶所需的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和独立的驾驶能力。
厂内机动车辆顾名思义,是指只允许在厂内行驶的专供厂内运输用的各类机动车辆。
目前,厂内机动车辆的种类很多。
根据国家标准,厂内机动车辆一共分为大型汽车、大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式三轮机动车、履带车、蓄电池车、用于厂内生产运输的叉车等其它机动车辆、小型汽车、专用机械车、手扶式拖拉机等。
厂内机动车辆的驾驶,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因为厂区内建筑物较多,特别是车间、仓库之间的通道狭窄,且交叉和弯道较多,致使驾驶员在驾车行驶中的视距、视野大大受损。
特别是在观察判断前方横向路两侧时的盲区较多,对于突然出现的情况,往往不能及时发现判断,缺乏足够的缓冲空间,造成采取措施不及时而导致事故。
同时,其他过往车辆和行人也往往由于不便及时掌握来车动态,不能主动避让车辆。
对安全驾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如果思想麻痹,违章驾驶,或者车辆带病运行,都会造成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出轨和搬运装卸中的坠落及物体打击等车辆伤害事故,不仅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还会给企业和职工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1、叉车行使时货叉应距地面200-300毫米,起重时门架要后倾,行走时不得急刹车和高速转弯。
2、叉车有负载运行时,应注意观察升降指示器,叉车装运的货物不能太高,以免挡住驾驶员视线导致事故的发生;如有大型货物挡住驾驶员视线时,应采用倒车行驶。
3、叉车驾驶室只允许驾驶员一人乘坐,车上各部位严禁任何人搭乘。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常识(4篇)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常识随着工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越来越普遍。
机动车辆在工厂内运输物品、人员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风险。
因此,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常识。
一、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素养1. 必须经过合法的培训和考试后,取得合格的驾驶证件,才能驾驶机动车辆。
2. 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和安全意识,熟悉车辆的基本结构和操作方法。
3. 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不超速行驶,不闯红灯,不逆行等,做到文明驾驶。
4. 驾驶员要随时保持清醒状态,不饮酒驾车,不疲劳驾驶,确保驾驶安全。
5. 驾驶员要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保证身心健康,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二、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1. 定期检查机动车辆的机械部件,如发动机、制动系统、轮胎、转向系统等,确保其正常运转。
2. 定期检查并更换车辆的照明设备和安全设备,如车灯、雨刷等,以保证行驶的安全可靠。
3. 做好机动车辆的保养工作,及时更换机油、滤芯、油水等,保证发动机的正常运转。
4. 随时检查车辆的轮胎,确保胎压正常,无漏气情况,以免发生爆胎。
5. 维护好车辆的车身外观,定期清洗车辆,保持车辆的整洁和光亮,提高车辆的识别度和安全性。
三、车辆行驶时的安全注意事项1. 行驶时要保持适当的车距和车速,避免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
2. 行驶时要特别注意盲区,通过准时、准确地使用车内和车外的镜子和其他辅助装置,保证行驶的安全。
3. 转弯时要提前打转向灯,确保其他驾驶员能够预测你的动作,避免发生侧面碰撞。
4. 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要始终保持集中精力,专注于驾驶操作,不打手机、不吃东西等,以免分散注意力。
5. 在突发情况下,驾驶员要镇定自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如及时采取制动操作,以保证行驶的安全。
四、机动车辆与行人的安全交通1. 行车时要遵守交通规则,给行人让行,特别是在人行道和过马路处。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基础知识
一.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概述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特点
1、工作环境差异大,工况恶劣。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施工和作业环境千差万别,不同环
境的气候条件和地理地质条件相差悬殊,所以要求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性能和质量必须具有广泛的环境适应性。
2、同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规格差别较大。 如:平衡重式叉车起升重量从0.5T到42T。这是由于不同的工作
CPCD30:平衡重式叉车,柴油,液力传动,3T
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分类
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主要部件
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主要部件
控 制 手 柄
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主要部件
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主要部件
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主要部件
门架:叉车工作装置的骨架,支撑起升油缸,并支撑 货物垂直作用力和纵向弯矩。
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分类
2. 托盘搬运车 装有货叉用来搬运带托盘的货物的车辆
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分类
(三)牵引车(5130) 车辆后端装有牵引连接装置,用来在地面上牵引其他 车辆的工业车辆
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分类
(四)推顶车(5140)
车辆前端装有缓冲牵引板,用来在地面上作推顶其他 车辆的工业车辆
一.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概述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管理又分为对操 作人员的管理和对车辆的管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应接受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取得安全技术操作许可证后方能进行 车辆驾驶。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必须经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方能运行。车辆 的安全性能必须符合有关要求。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基础知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基础知识一、厂车定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条例》第八章附则第九十九条。
二、按照动力特点分类1、内燃车辆。
它由内燃机(包括柴油机、汽油机和代用燃料发动机)驱动。
2、电动车辆。
它由电动机驱动,由蓄电池供给能量或由电网供给能量。
3、内燃电动车辆。
它由内燃机带动发电机,再由电动机驱动。
三、厂内车的具体常见类别1、挖掘机在设计和技术要求上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以内燃机为动力,装有橡胶轮胎或履带,可以自行行驶及进行挖掘作业的专用机械。
如:轮胎式挖掘机、履带式挖掘机、轮胎式挖掘装载机。
2、装载机在设计和技术要求上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以内燃机为动力,装有橡胶轮胎或履带,可以自行行驶及进行装载作业的专用机械。
如:轮胎式装载机、履带式装载机。
3、铲运机以内燃机或电动机为动力,装有橡胶轮胎或履带,能独立完成装、运、卸作业的一机多能的联合设备,主要用于铲运土石方工程。
如:轮胎式铲运机、电动铲运机、拖式铲运机等。
4、吊管机以内燃机为动力,具有专用属具,装有橡胶轮胎或履带,可以自行行驶及进行吊装各种管材的专用机械。
如:轮胎式吊管机、履带式吊管机。
5、平地机以内燃机为动力,装有橡胶轮胎,在机械的前面或前后桥之间装有可调节的铲刀,通过前进运动进行平地、刮坡、挖沟或将物料翻松,是一种自行行驶及作业的轮式专用机械。
如:轮胎式机械平地机、轮胎式液力机械平地机、轮胎式全液力机械平地机。
6、稳定土拌和机以内燃机为动力,装有橡胶轮胎或履带,具有可伴和稳定土功能的属具,可自行行驶及作业的一种机械车辆。
如:轮胎式稳定土拌和机、履带式稳定土拌和机。
7、平台搬运车以内燃机或蓄电池为动力,装有橡胶轮胎及不能起升的载货平台,是一种可自行行驶的搬运车辆。
如:内燃固定平台搬运车、蓄电池固定平台搬运车。
8、自卸车以内燃机为动力,装有橡胶轮胎及可倾翻的货箱,是一种为载运物料而设计的特殊车辆。
厂内机动车辆的定义标准
厂内机动车辆的定义标准厂内机动车辆是指在企业厂区、工地等特定区域内使用的,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的车辆。
这些车辆通常用于货物运输、人员运输或其他特定任务,如工程作业、救援等。
下面将详细介绍厂内机动车辆的定义标准。
一、定义厂内机动车辆是指在企业厂区、工地等特定区域内使用的,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的车辆。
这些车辆属于工程机械或运输车辆的范畴,一般包括汽车、卡车、工程车、叉车等。
它们的主要任务是在企业厂区或工地内进行货物运输、人员运输或其他特定任务,如工程作业、救援等。
二、标准1.车辆类型厂内机动车辆包括各种类型的车辆,如汽车、卡车、工程车、叉车等。
这些车辆根据其使用需求和特点进行分类,如普通货车、危险品货车、专用货车等。
不同类型的车辆具有不同的承载能力和运输特点,适用于不同的运输任务。
1.车辆技术要求厂内机动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包括安全技术要求、环保要求、整车性能要求等。
这些要求对车辆的动力装置、制动系统、灯光照明、安全防护装置等提出了明确的技术要求,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1.车辆使用要求厂内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如交通规则、安全操作规程等。
同时,车辆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确保厂区内的交通安全和秩序。
此外,车辆还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持其良好的技术状态和安全性。
1.车辆安全管理要求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是指对车辆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以确保其安全运行的过程。
具体包括车辆的购置、登记、使用、保养、维修、报废等环节。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车辆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的管理要求和责任人,确保车辆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同时,还应加强对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总结厂内机动车辆在企业厂区、工地等特定区域内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定义标准包括车辆类型、技术要求、使用要求和安全管理要求等方面。
了解和掌握这些标准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不仅可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还可以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安全管理水平。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培训
完善安全设施
设置完善的安全警示标 志、防护栏等安全设施 ,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事故处理与责任认定
及时报告和处理
一旦发生厂内机动车辆事故,应 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进行处理,
以减少损失和保护现场。
调查事故原因
相关部门应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 事故原因,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防 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保持安全距离
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 离,以防突发情况。
注意观察盲区
在转弯或移动前,注意观 察盲区内的行人或障碍物 。
紧急情况处理
冷静应对
遇到紧急情况时,保持冷 静,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
避让原则
遵循避让原则,优先保护 人员安全。
报警与救援
在发生事故或危险时,及 时报警并寻求救援。
维护保养与检查
定期保养
安全责任制落实
明确安全责任人
指定专人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 得到有效执行。
签订安全责任书
与相关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提高安 全意识。
安全培训与教育
开展安全培训
定期组织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强化应急演练
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操作人员能够迅速应 对。
责任认定与处罚
根据事故原因和相关法律法规,对 责任方进行认定和处罚,同时加强 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 识。
04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体系
安全管理制度建设
制定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明确车辆使用、保养、维修等方面的规定,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建立车辆档案
为每辆厂内机动车辆建立档案,记录车辆的基本信息、维修保养记录等,便于 管理。
场内机动车辆 第二部分 基础知识
二、按车辆功能、结构特征分类 按车辆功能、
由于厂内机动车辆种类繁多,车辆的功能、结构特征 及作业方式相差很大,国家还未对厂内机动车辆所包含的 范围、种类和分类进行统一规定。为此本教材仍按各行业 习惯及有关标准对车辆按大类进行分类,以常见的量大面 广的厂内机动车辆作为介绍的重点。
(一)汽车 主要包括货车、轻/中/重型自卸汽车、矿用 自卸汽车、牵引汽车、厢式汽车、罐式汽车、 仓棚式汽车、起重举升汽车、特种结构汽车和 小/中/大型客车等 (二)轨道式搬运车辆 主要包括工矿内燃机车、工矿电机车和电 动平车等。工矿内燃机车和电机车的功率一般 在15kW-4920kW之间,它们一般均与配套车辆 一起使用。电动平车主要独立使用于车间内部 或货场上进行大件运输。
4、工程起重机械 通过吊钩的垂直升降运动和水平运动的复合运动,按工程要求转换 重物位置。包括汽车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等。 5、压实机械 用以强化介质(土壤和混合料等)的密实程度。包括压路机和夯实 机两大类。 6、桩工机械 用以完成桩基础工程。包括打夯机、钻孔机等。 7、装修车辆 用于对建筑物内部和外部进行装璜修饰。包括地面修整机,屋面施 工机械,装修用升降平台等。 8、凿岩机械 对母岩和母矿凿孔供装药爆破用的机械。包括凿岩机、破碎锤等。 9、气动工具 在工业生产辅助作业过程中,用于取代手工操作并以压力空气为动 力源的机械、包括回转类、冲击类以及其他气动工具等。
①堆垛用(高起升)车辆 具有平台、货叉或其他承载装置,可把货物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 堆垛或堆放作业的车辆。 ②非堆垛用车辆 具有平台、货叉或起升装置,能把货物起升到满足运行的高度 (拣送车除外),进行搬运作业的车辆。 ③拣选车(图2-13) 操作台随平台或货叉一起起升,允许操作者将货物堆放在货架上, 或从货架上取出货物放置在平台或货叉上的车辆。 ④堆垛跨车(图2-14) 车体及起升装置跨在货物(通常集装箱)上,对货物进行起升、 搬运和堆垛作业的车辆。专门用来对集装箱进行装卸、搬运和堆 码工作的跨运车称为集装箱跨运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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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2010-08-25 11:32:17| 分类:厂内车辆| 标签:特种设备车辆目录监察|字号大中小订阅条例第九九条:(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质检办特〔2010〕200号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
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制造许可(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
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三、关于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各地可以继续执行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原规定,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开展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不再进行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原已登记的设备注销登记。
四、关于宣传工作各地要召集有关企业,做好《条例》修订后的宣贯工作,讲清厂车调整的背景情况,取得相关企业的理解、支持与配合,顺利完成厂车《目录》调整阶段的相关工作。
五、总局相应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出台后,厂车相关行政许可、安全监察、检验检测等工作按照新规定实施。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国质检特〔2010〕22号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现予以公布。
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附件: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代码种类类别品种5000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5100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5110 叉车5120 搬运车5130 牵引车5140 推顶车5200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5210 内燃观光车5220 蓄电池观光车注:原《特种设备目录》中“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侧面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三向堆垛叉车、托盘堆垛车、防爆叉车”调整为此增补目录中“叉车”;原《特种设备目录》中“大型游乐设施观光车类”调整为此增补目录中“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
企业内机动车辆分类通常有以下六种:(一)汽车类。
包括载重汽车、倾卸汽车、客车、专用汽车、叉车和铲车等。
(二)电瓶车类。
包括平板电瓶车、电瓶叉车等。
(三)拖拉机、挂车类。
包括拖拉机、牵引车、平板车等。
(四)简易翻斗、平板车类。
包括翻斗车、平板车等。
(五)有轨电车、电瓶机车类。
包括有轨电动车、电瓶机车等。
(六)挖掘类。
包括挖掘机、推土机、电铲等。
问:总局领导:内燃叉车、蓄电池叉车等在04年《特种设备目录》中属于轻小型起重设备,因此我所在07年4月检验机构核准时取了轻小型的资质,现在新增特种设备目录中调整为厂内专用机动车中的叉车,我所现还能检验否?若不能检该如何办理?敬请总局领导尽快给与答复,急!答:根据我局《关于做好政策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规定,在总局出台新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您提到的各类叉车)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进行检验、使用登记等安全监察与监督管理工作,相关工作程序与判定要求暂不变更。
因此,你所仍能承担相应设备检验工作。
问专家您好,想咨询下,32吨矿用自卸车是否属于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其制造与维修是否需要国家质量监督部门的行政许可。
谢谢。
答:《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中,未包括您提到的“32吨矿用自卸车”,同时,这种机动车辆也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定义中“专用机动车辆”的特征,因此,这种机动车辆不属于特种设备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按照《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规定,不属于特种设备的“非厂车”设备,不用办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也不用进行特种设备的强制检验与使用登记。
问:(2010)200号文已说明非厂内作业人员不再纳入考核范围,压路机没有在目录范围内。
3月份你局发的文,可下面还在查操作证,你说我需要去办吗。
有可能各个地区的办事效率不一样,可现在没有操作证建设方就不租我机子,考证要2个月时间我的压路机将停滞2个多月我应该怎么办,我是南京的答:您的认识是正确的,根据《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和《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规定,您提到的“压路机”等不属于特种设备的“非厂车”设备的作业人员,不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核查您操作证的不知是否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人员,如是,您可向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反映予以纠正;如是其他部门的人员,请您向该部门市级行政部门反映纠正。
问:总局领导,你们好!我公司目前使用有装载机、挖掘机和推土机,2008年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下,经检验后登记注册,2009年进行了定期检验。
而今,装载机和挖掘机不再属特种设备范围,定期检测检验是否也不再做了呢?其操作人员是否也不要求持证上岗了呢?另外,往年推土机也进行了检验和登记注册,推土机未列在《特种设备目录》和《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中,推土机是否属特种设备?是否需定期检验?其操作人员是否需持证上岗呢?答:《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中,未包括您提到的“装载机、挖掘机和推土机”,因此,这三种机动车辆不属于特种设备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按照《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规定,“装载机、挖掘机和推土机”等不再属于特种设备的“非厂车”设备,今后不用进行特种设备的强制(含定期)检验与使用登记,其作业人员也不用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问:领导,您好!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和国质特检(2010)22号文,厂内使用的挖掘机、装载机等设备已经不属于特种设备,那么请问关于这两种设备目前由哪个机构监管?对于这两类设备的使用,是否需要办理备案登记,去哪里办理相关的登记?(经本人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反馈,这两类设备也不属于他们的监管范围,那么是否对此类设备的使用目前是监管空白吗?)另外,厂内使用的用于运输货物的机动三轮车和四轮拖拉机是否是特种设备?对于这类车辆的使用是否需要备案登记?对于这类车辆的监管由哪个部门负责?请在解答问题时明确你的答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名称或编号。
非常感谢!祝您工作愉快!答:《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中,未包括您提到的“厂内使用的用于运输货物的机动三轮车和四轮拖拉机”,同时,这两种机动车辆也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定义中“专用机动车辆”的特征。
因此,这两种机动车辆不属于特种设备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按照《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规定,您提到的“挖掘机、装载机”及“厂内使用的用于运输货物的机动三轮车和四轮拖拉机”等不再属于特种设备的“非厂车”设备,今后不用进行特种设备的强制检验与使用登记。
目前未见到今后哪个部门对其监管的相关规定,属于没有政府部门进行专门监管的设备,与其他普通产品一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即可。
问:总局领导:我公司刚刚购置了几台厂内运输用货车,在2月份在东莞市质监局特检院报检。
在本月拿到了检测报告后,到特检科注册时被告知货车不在机动车目录内,不予办理。
而我公司于去年2009年也注册登记了一批,现在想咨询一下,货车是否可属于厂内机动车辆范围内。
答:《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中,未包括您提到的厂内运输用货车。
因此,货车不属于特种设备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同时,按照《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规定,今后“非厂车”设备不再进行特种设备的强制检验与使用登记。
问: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看到这个文件,非厂车应该由哪个部门监管?企业咨询的时候我们应该如何解释?答:按照《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规定,“非厂车”设备不再属于特种设备,今后哪个部门对其监管目前并未见到相关规定。
企业咨询时可以回复为没有政府部门进行专门监管的设备,与其他普通产品一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即可。
问:尊敬的领导您好。
为保证正确理解国质检特(2010)22号文《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请您确认如下三条理解的正确性,望尽早回复为盼,非常感谢。
1.根据该文,装载机,挖掘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不再列为特种设备。
2.174号文的内容不再对上述四种机型生效和制约。
3.更进一步的说,对这四种机型无需取得生产制造许可和通过型式试验即可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