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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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变更章程条款模板

证券公司变更章程条款模板

尊敬的股东及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就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变更事项公告如下:一、变更原因1. 为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运营效率;2.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3. 保障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二、变更内容1. 注册资本: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原XX元人民币变更为XX元人民币。

2. 业务范围:对公司业务范围进行如下调整:- 增加业务:XX、XX等;- 取消业务:XX、XX等。

3. 公司组织机构:- 董事会:调整董事会成员构成,增加/减少董事人数;- 监事会:调整监事会成员构成,增加/减少监事人数;- 高级管理人员: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4. 公司章程重要条款:- 修改公司名称、住所;- 修改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类型、金额和内部审批程序;- 修改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修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证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5. 其他相关条款:- 修改公司分红政策;- 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修改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修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三、变更程序1.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变更议案;2.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议案;3. 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变更申请,并取得批准;4. 公告变更事宜,并报送变更后的公司章程。

四、实施时间本公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实施时间另行公告。

五、其他事项1. 本公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变更事宜以最终生效的变更后的公司章程为准;2. 请股东及投资者密切关注公司后续公告,了解公司变更事宜的最新进展。

特此公告。

[公司名称][公告日期]。

证券经营机构行政许可事项

证券经营机构行政许可事项

证券经营机构行政许可事项(更新至2016年9月)序号事项名称1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2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3 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证券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业务等)4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非上市证券公司涉及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审核的增资,非上市证券公司涉及证券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的增资,非上市证券公司减资)5 证券公司变更章程重要条款6 非上市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7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8 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初审)提示说明:一、申请接收部门:重庆证监局办公室二、申请材料要求1、如未作特别说明,向我局申请许可的材料均应:一式两份,并采用A4纸张规格;制作目录;每一项材料均应加盖公司、拟任职公司的公章或符合要求的骑缝章。

2、属于应在CISP系统中填报行政许可应在纸制资料报送前填报完毕。

三、咨询途径1、窗口咨询:重庆证监局办公室2、电话咨询:(023)89031960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五、办理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六、结果送达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公告等方式将结果(证件及文书等)送达。

七、公示情况1、公示行政许可事项,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办理。

2、如欲了解行政许可的审理进程情况,请见重庆证监局网站每周行政许可公示。

3、公示信息仅供参考,机构或个人如对公示事项有任何疑问、意见,请及时与我局联系,以便我局及时完善公示信息。

八、办理流程图二次反馈通知反馈回复 二次反馈通知受理决定 受理通知中止审查审查决定结 束 报送材料终止审查接收申请材料材料补正不予受理 受理前撤回审查过程反馈回复恢复审查 公 告一、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一、审核依据《证券法》第131条: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简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功能及其业务范围

简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功能及其业务范围

简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功能及其业务范围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负责证券登记、结算、风险管理等职责的金融机构,是证券市场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其主要功能包括:
1. 证券登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将客户的证券信息进行登记,包括证券种类、数量、金额、持有人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后续查询和核对。

2. 证券挂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证券挂失服务,客户可以通过挂失的方式失去证券,以便重新获取。

3. 证券托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客户的证券托管在相应的证券公司,以便证券公司进行证券的交易、交易和清算。

4. 证券登记变更: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客户提供证券登记变更的服务,客户可以通过登记变更的方式修改或变更其持有的证券。

5. 证券清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证券市场的交易、交易和清算,确保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高效。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
1. 证券登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客户提供证券登记服务,包括证券种类登记、证券挂失、证券托管、证券登记变更和证券清算等服务。

2. 证券结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公司提供证券结算服务,包括证券的交易、交易和清算,以及为证券公司提供风险管理服务。

3. 证券分析: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客户提供证券分析和研究报告,帮助客户了解证券市场的形势和趋势。

4. 证券风险管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公司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包括监测和分析证券公司的证券风险,以及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建议和方案。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证券市场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其功能和服务对于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高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也在不断升级和完善其功能和服务。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审批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审批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审批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审批二、关于依据的规定《证券法》第129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3条: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公司形式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本条第一款所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证券公司下属的非法人单位。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7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办理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证券公司在取得公司登记机关颁发或者换发的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颁发或者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应当载明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证券业务范围。

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停止全部证券业务、解散、破产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并按照规定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销。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第3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监局批准。

《关于第二批授权12家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1〕24号):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住所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证券公司,依法申请《公告》规定的下列5项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受理并做出相关行政许可决定。

证券公司变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

证券公司变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

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审批一、项目名称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审批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 号)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 号)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事先告知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认购或者受让证券公司的股权后,其持股比例达到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5%;(二)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方式,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的股权。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的股权。

证券公司的股东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受理机构甘肃证监局。

四、审核机构甘肃证监局。

五、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六、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七、办理时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 号)第十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下列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二)对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或者要求审查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三)对变更业务范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或者要求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

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

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

被获准提供 证券 经纪、证券资产管理 、融资融券等业务 的证
券公 司 ,应 当在取得 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 ,采取有
效 措 施 开 展 与 该 业 务 有 关 的 法 制 宣 传 、知 识 普 及 和 风 险 提
ofI endi d boro i g bus n s.Secu ii ng an r w n i es tes r
s c r i s b s n s e l c d. e u i e u ie s i r p a e t s
>>证监会发布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 定 》 自20 年 1 月 1 规 08 2 日起 施 行 .分 别 从 立 项 起 草 、
Pr v son r a d d wn i v v n a i s a p c s o i i s a e l i o n ol i g v r ou s e t
地 外 汇 局 .办 理 预 付 货 款 和 延 期 收 款 的 逐 笔 登 记 和 注 销 手 续 。外 汇 局 对 企 业 预 付 货 款 的 登记 和 注 销 登 记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银 行 违 反 本 通 知 规 定 为企 业 办理 预 付 货 款 购 付 汇 手 续 的 .按 照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汇 管 理 条 例 》 相 关 规 定 处 罚 。
Th r v son e a h x m i a i d ap r v e p o ii s r lx t e e a n t on an p o aI
o o e a e.iv t fbr k r g n es men n i g an n o a i tba k n d i n v t ve
c m p i p r e o p o ie s c t s b o e a e, o anes a p ov d t r vd e u i e r k r g ri as etm a gem en d I s na t an endi d b ow i ng an or r ng s r ies s ou d t k fe t e me s r s t r vde e v c h I a e e c i v a u e o p o i

金融法(第三版)课件第7章

金融法(第三版)课件第7章

第一节 证券机构法律制度概述
二、证券机构的种类
1.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自营买卖、证券经纪或代理发行、销售证券等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
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 所本身并不买卖证券,它只是为证券买卖提供场所和设施。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重大人为差错等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时,为维 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并 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节 证券交易场所
五、证券交易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监管规则
(一)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管
第四节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组织形式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的目的在于规范证券登记结算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登记结算 秩序,防范证券登记结算风险,保障证券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 金份额等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的登记结算,都需要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登记结算服务。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实行行业自律管理。我国内地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于2001年3月30日设立的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负责全国集中统一运营的证券登记结算。上海、深 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持有该公司50%的股份。
第三节 证券公司
四、证券公司与投资者关系
投资者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在证券公司实名开立账户,以书面、电话、自助终端、 网络等方式,委托该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应当按照规定对投资者提供的身 份信息进行核对。证券公司不得将投资者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投资者应当使用实名开立的账户进行交易。 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交易,并根据成 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按照清算交收规则,与证券公司进行证 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并为证券公司客户办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

【行政许可事项】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的.doc

【行政许可事项】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的.doc

【行政许可事项】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业务范围、章程重要条款及合并、分立审批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业务范围、章程重要条款及合并、分立审批二、关于依据的规定《证券法》第129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3条: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证券法》第124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9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申请书-模板

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申请书-模板

1、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申请表(范本)重要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制订《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申请表》。

证券公司必须如实填写本表。

如填写的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填表日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2008年10月制填表说明一、本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请打印或用钢笔填写。

除表中有特别要求的外,请采用正楷汉字和阿拉伯数字,且字迹清晰,语言简练、准确。

三、每项内容都必须填写,如果某项内容不涉及本公司时,请填写“无”;如果表格空间不够,请另附A4纸说明。

四、填报的情况应为最新情况。

公司的最新财务数据与其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中的数据不一致的,应当说明产生差异的原因及数额。

五、填写的情况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填报本表后、中国证监会批准前,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即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修改后的申请表和有关申请材料,并作必要的说明。

本公司及本人对本次提交的变更业务范围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并作出如下承诺:一、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于日常监管中已经报送的与变更业务范围有关的财务报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以及本申请材料,在申请获批之前,内容发生调整变化的,本公司将及时更新并作出必要说明。

二、本公司将依法合规经营获准增加的业务,严格控制风险,切实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前,不进行与该业务有关的宣传推介、联系客户等营销活动。

三、本公司将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与获准增加的业务有关的法制宣传、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等投资者教育活动。

四、本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监管决定;若有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的监管和处罚措施。

五、本公司承诺的其他事项(如有):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本公司及本人对本次提交的变更业务范围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并作出如下承诺:一、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3.17•【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14号•【施行日期】1999.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2号――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发布日期:2008年10月30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日)废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9年3月7日证监机构字〔1999〕14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为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证券公司经营风险,落实《证券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证券公司的报批程序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为了落实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进一步清理整顿证券经营机构,加强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证券公司的设立证券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其变更、终止事项及业务活动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督管理。

(一)证券公司分为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的分类是一个逐步实施的过程,原则是成熟一家,审批一家;成熟一批,审批一批。

在分类过程中,证券公司从事承销、自营业务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

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是:经纪类证券公司:1.符合证券市场发展需要;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3.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6.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业务资料报送系统;7.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6.06.22
•【文号】证监机构字[2006]117号
•【施行日期】2006.06.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
的股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6年6月22日证监机构字[2006]117号)
各证券公司:
根据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证券公司股权变更行政许可事项作了相应的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需报我会审批,但应当事先向注册地证监局报告,并说明以下事项:
(一)股权变更的情况;
(二)股权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股权结构;股权受让方应逐层追溯披露股东的股权背景,直至最终权益持有人;
(三)股权受让方与证券公司其他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股权变更是否导致证券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注册地证监局对上述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要求证券公司补充有
关材料或报送股权变更申请材料。

注册地证监局在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证券公司可以办理股权变更的相关手续。

证券公司在办理股权变更过程中,如当地工商部门需要我会出具相关文件的,注册地证监局可以出具无异议函。

二、证券公司股权变更比例不到5%,但属于以下情形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和程序报我会审批:
(一)因股权变更导致股权受让方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的;
(二)因股权变更导致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41项)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4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无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22 号)第八条:“设立证券公 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 无
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 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 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关:证监会。
企业
项目 审批 编码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上市公司发行
证监
44006
股份购买资产


核准
证监 上市公司合
44007

会 并、分立核准
证监 要约收购义务
44008


豁免核准
公募基金管理
证监 公司设立、公
44009

会 募基金管理人
资格审批
证监 基金托管人资
44011


格核准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企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27 号)第十三条:“期货交易所办
期货交易
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二)上市、中止、
行政
场所(事
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第八十五条:“在期货交易所之外的国务院期货 无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2号《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创新、业务或者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五条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的有关情况通报机制。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押题14

【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押题14

【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押题14法律法规押题演练14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下列关于法的规范性的体现,错误的是( )。

A.规定了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人们可以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体现了人们依法享有的权利B.规定了人们在应当为而为或不应当为而不为的情况下所产生的结果,体现了人们在遵守法定义务后依法享有的收益C.规定了人们应当为分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体现了人们依法应履行的义务D.规定了人们在应当为而不为或不应当为而为的情况下所产生的后果,体现了人们在违反法定义务后应承担的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法的规范性的内容。

(1)规定了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人们可以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体现了人们依法享有的权利;(2)规定了人们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体现了人们依法应履行的义务;(3)规定了人们在应当为而不为或不应当为而为的情况下所产生的后果,体现了人们在违反法定义务后应承担的责任。

2、根据我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的设立实行( )制度。

A.审批B.核准C.备案D.注册答案:A【解析】证券公司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设立,由一家证券公司控股,经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单项或者多项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

同证券公司的设立制度一样,我国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同样实行审批制。

3、证券公司员工在执业活动中遵守信息隔离制度承担直接责任的主体是( )。

A.部门负责人B.员主本人C.合规总监D.合规部门答案:B【解析】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对本人在执业活动中遵守信息隔离制度承担直接责任。

4、( )是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A.融资融券业务B.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C.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D.股票约定式回购业务答案:C【解析】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是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走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最新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全文为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行为,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行为,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统一负责证券公司设立、变更、终止事项的审批,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四条经纪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证券的代理买卖;(二)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三)证券代保管、鉴证;(四)代理登记开户。

第五条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可以从事第四条所列各项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证券的自营买卖;(二)证券的承销;(三)证券投资咨询(含财务顾问);(四)受托投资管理;(五)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公司不得从事B股的自营买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除应当具备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十五人,并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专门从事网上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除应当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证券公司或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信息技术公司出资不得低于拟设立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网络交易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三)有十名以上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并能确保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四)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应当具备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有规范的业务分开管理制度,确保各类业务在人员、机构、信息和账户等方面有效隔离;(二)具备相应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五十人,并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三)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XX证券公司章程修正案的法律意见书(报证监会批准备案)

关于XX证券公司章程修正案的法律意见书(报证监会批准备案)

关于证券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致:证券公司本所依法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贵公司章程修改事项的特聘法律顾问,就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一部分前言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背景和法律依据(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背景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为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同意公司。

年月日,证券公司召开年度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中,包括《修改〈证券公司章程〉议案》;2、证券公司委托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本次章程修改的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4、《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5、《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6、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7、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8、其他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查阅并验证的文件资料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查阅并验证了以下文件资料:1、《证券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申请》;2、《证券公司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3、《证券公司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4、《证券公司章程(现行)》;5、《证监局关于证券公司设立直投子公司的无异议函》;6、《证券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三、律师声明(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与本次章程修改有关的文件资料,听取了委托人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文件资料以及相关陈述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二)本所已得到委托人的保证,其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证券公司本次章程修改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中国证监会,并且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2020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2020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2020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第六节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考点一证券公司依法履行诚信义务的规定证券公司依法履行诚信义务的规定如下:(1)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合同,理应事先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相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将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

(2)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理应按照规定编制对账单,按月寄送证券公司与客户,对对账单送交时间或者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证券公司理应建立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内,能够随时查询其委托记录交易记录、证券和资金余额以及证券公司业务经办人员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执业证书、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信息。

(4)客户认为相关信息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能够向证券公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证券公司理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处理客户投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理应根据客户的投诉采取相对应措施。

(5)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行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

(6)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不得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

(7)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而谋取不正当利益。

(8)证券公司理应建立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制度,防范其从业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和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证券公司理应按照规定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充经营亏损。

考点二证券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证券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如下:(1)证券公司的股东理应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理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理应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3)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相关规定的限制。

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审批

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审批

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审批【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证券法》第124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证券法》第129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9条:证券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

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股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证券公司持股5%及以上的股东:(一)申请前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而受到处罚的;(二)累计亏损达到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的;(三)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四)或有负债总额达到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第2条:二、关于证券公司的变更(一)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公司形式、股东或者股权、公司名称、住所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本金的增加或者减少,合并与分立,修改公司章程,分公司的迁址,证券营业部的迁址与转让等事项,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二)鼓励证券公司通过收购、兼并或者合并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优化资产结构。

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证券公司的股权变更(派出机构报送)]1、派出机构初审文件;2、申请文件;3、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或董事会报告书(股份有限公司提供);4、股权转让协议;5、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6、股权受让方背景资料(企业简介、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7、公司股权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图;8、公司对本次股权变更后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9、股权受让方出具的《承诺书》;10、老股东放弃优先受让认购权的承诺书;11、《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权的自然人情况申报表》及上述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护照、国外长期居留权证明、学历证书等复印件、本人签署的申请前三年无因违规经营而受到重大处罚情形确认书;12、律师对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10%及以上股权自然人的个人诚信情况的专项法律意见书;13、公司是否为股权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支持(如担保)的说明;14、股权受让方近一年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15、法律意见书;16、证券公司的自查报告;1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关于核准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上海分公司业务范围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关于核准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上海分公司业务范围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关于核准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上海分公司业务范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05.10
•【字号】藏证监发[2012]47号
•【施行日期】2012.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关于核准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上海分公司业务范围的批复
(藏证监发[2012]47号)
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变更上海分公司业务范围的申请》(藏证[2012]62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20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上海分公司变更业务范围,由“管理全国范围内的证券营业部”变更为:“管理全国除山东、河南地区以外的证券营业部”。

二、你公司应当自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平稳处理分公司业务范围变更后的后续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局及分公司所在地证监局。

三、你公司应当根据本批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自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营业
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申请换发《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四、分公司在取得换发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超越核准范围经营。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押题宝典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题库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押题宝典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题库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押题宝典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题库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是指商业银行拒绝或退出某一业务或市场,以避免承担该业务或市场风险的策略性选择。

A.风险转移B.风险补偿C.风险规避D.风险对冲【答案】 C2、下列关于金融工具特点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金融工具具有流动性的特点B.金融工具具有收益性的特点C.金融工具具有风险性的特点D.金融工具具有安全性的特点【答案】 D3、下列不属于我国基础货币组成部分的是( )。

A.准货币B.流通中的现金C.金融机构的库存现金D.金融机构存人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答案】 A4、()指的是商业银行为保证客户在银行为客户对外出具具有结算功能的信用工具,或提供资金融通后按约履行相关义务,而与其约定将一定数量的资金存入特定账户所形成的存款类别。

A.定期存款B.活期存款C.单位协定存款D.保证金存款【答案】 D5、(2017年真题)信用风险缓释应遵循的原则不包括()。

A.客观性原则B.有效性原则C.审慎性原则D.独立性原则【答案】 A6、关于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存款业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存款人必须使用实名B.定期存款不能提前支取C.活期存款按月度结息D.存款采用的计息方式可以由储户决定【答案】 A7、下列哪一项不属于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服务职责()。

A.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B.组织开展银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C.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D.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答案】 D8、合规管理的流程不包括( )。

A.合规风险识别和评估B.合规风险度量和计算C.合规风险的监测和测试D.合规风险报告【答案】 B9、下列属于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符合的基本条件的是( )。

A.借款人具有即时还款能力B.有担保人C.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D.有抵押物【答案】 C10、“不要将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运用的风险管理策略是( )。

A.风险分散B.风险补偿C.风险规避D.风险转移【答案】 A11、商业银行目前考评体系中的核心指标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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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
【行政许可事项】: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注册资本、章程重要条款及合并、分立审批
【依据】
《证券法》第129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3条: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第7条:证券公司设立时,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核准其业务范围。

对新设公司核准的业务不超过4种,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应当经证监会批准。

变更业务范围分为增加业务种类和减少业务种类。

证券公司一次申请增加的业务不得超过2种。

【条件】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第8条:证券公司增加业务种类,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
(一)增加业务种类后,注册资本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及申请增加业务的风险;
(三)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业务种类后,净资本符合规定;
(四)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有关机关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调查的情形;
(五)有拟负责申请增加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拟从事申请增加业务的从业人员;
(六)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事故;与申请增加业务有关的信息系统符合规定;
(七)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且持续经营已满1年;再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的,距前次申请获准超过6个月;
(八)现有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程序】
一、提出申请
注册地在西藏自治区的证券公司依法申请变更业务范围,应当由证券公司向西藏证监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

二、审查核准
西藏证监局受理材料后,通过对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6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下列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三)对变更业务范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或者要求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时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表(格式文本附后);
(二)股东(大)会关于变更业务范围的决议;
(三)与申请增加业务有关的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文本;
(四)公司最近2年合规运行情况的说明;
详细说明最近2年是否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最近1年是否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是否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受到有关机关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调查等情形。

(五)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说明;
详细说明信息系统是否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是否发生事故及事故的后果与影响等。

(六)公司现有业务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增加的业务属于创新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创新业务实施方案;
详细说明创新业务的业务要点、操作流程、风险控制措施以及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措施等。

(二)创新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详细说明创新业务合法合规,与公司现有证券业务相关性强,充分利用公司现有营业网点、客户资源、业务专长或者管理经验,优化对客户的服务或者改善公司盈利模式,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说明公司内部对创新业务的评估审查机制以及对创新业务的评估论证情况等。

(三)公司合规总监出具的业务实施方案合规审查报告;
(四)法律意见书;
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说明是否符合变更业务范围的条件,申请增加的创新业务是否合规,并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五)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增加的业务属于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证券公司已获准经营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务区分方案;
(二)相关公司关于实行业务区分的协议;
(三)相关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实行业务区分的决议;
(四)相关公司关于严格按照业务区分方案经营业务,不同业竞争的承诺;
(五)法律意见书;
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说明是否符合变更业务范围的条件,申请经营存在控制的证券公司已经营业务是否合规,并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六)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子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还应当提交《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增加业务种类的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时提交的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拟负责申请增加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证券公司的授权委托书;
(四)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五)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减少业务种类时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表(格式文本附后);
(二)股东(大)会关于变更业务范围的决议;
(三)申请减少业务的了结计划;
(四)申请减少的业务涉及公众客户的,提交平稳处理客户相关事项的方案及书面承诺;
(五)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减少业务种类的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时提交的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证券公司的授权委托书;
(三)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四)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格示文本】
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申请表(范本)
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申请表(范本)重要提示: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制订《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申请表》。

证券公司必须如实填写本表。

如填写的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
填表日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2008年10月制
一、本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请打印或用钢笔填写。

除表中有特别要求的外,请采用正楷汉字和阿拉伯数字,且字迹清晰,语言简练、准确。

三、每项内容都必须填写,如果某项内容不涉及本公司时,请填写“无”;如果表格空间不够,请另附A4纸说明。

四、填报的情况应为最新情况。

公司的最新财务数据与其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中的数据不一致的,应当说明产生差异的原因及数额。

五、填写的情况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填报本表后、中国证监会批准前,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即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修改后的申请表和有关申请材料,并作必要的说明。

本公司及本人对本次提交的变更业务范围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并作出如下承诺:
一、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于日常监管中已经报送的与变更业务范围有关的财务报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以及本申请材料,在申请获批之前,内容发生调整变化的,本公司将及时更新并作出必要说明。

二、本公司将依法合规经营获准增加的业务,严格控制风险,切实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前,不进行与该业务有关的宣传推介、联系客户等营销活动。

三、本公司将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与获准增加的业务有关的法制宣传、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等投资者教育活动。

四、本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监管决定;若有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的监管和处罚措施。

五、本公司承诺的其他事项(如有):
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本公司及本人对本次提交的变更业务范围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并作出如下承诺:
一、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于日常监管中已经报送的与变更业务范围有关的财务报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以及本申请材料,在申请获批之前,内容发生调整变化的,本公司将及时更新并作出必要说明。

二、减少业务种类的申请获准后,本公司将及时通知与该业务有关的全体客户,并按照规定,平稳处理客户相关事项,妥善了结该业务。

三、本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监管决定;若有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的监管和处罚措施。

四、本公司承诺的其他事项(如有):
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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