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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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辽宁省政府令第23号

辽宁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辽宁省政府令第23号

辽宁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正文:---------------------------------------------------------------------------------------------------------------------------------------------------- 辽宁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1992年7月9日辽宁省政府令第2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我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我省境内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必须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涉及地上房产的,必须到同级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涉及其他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规划、房产管理等部门共同编制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审批权限执行。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向申请用地者提供下列资料:(一)土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地形图、地面现状和基础设施情况;(二)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的主要特性;(三)土地用途,建筑密度、容积率和净空限制;(四)环境保护、绿化、交通、抗震等要求;(五)出让年限和方式;(六)其他与出让有关的资料。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9•【字号】辽政发[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6]1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保障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现就全省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各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或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和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已完成基准地价更新调整的地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不得低于同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是对《划拨用地目录》以外采用协议出让的建设项目用地实施的土地出让金最低控制标准。

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均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三、凡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土地,当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工业、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要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四、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要严格执行规定程序。

确定宗地协议出让地价,要按照“专业评估、集体决策、结果公开”的原则,由各市、县(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价格评估机构或组织土地估价专业人员,按照国家颁布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进行评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地价水平、城镇规划以及地块区位条件等因素,经集体决策后确定。

协议出让结果要在当地土地交易市场、《中国土地市场网》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09]52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09]52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正文:
----------------------------------------------------------------------------------------------------------------------------------------------------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辽国土资办发[2009]52号)
本溪、阜新、葫芦岛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好的履行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地价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要求,经过测算与平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省厅决定将本溪市南芬区、阜新市太平区、葫芦岛市南票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分别从168元/平方米、252元/平方米、144元/平方米调整为144元/平方米、204元/平方米、120元/平方米。

特此通知。

二○○九年八月七日
——结束——。

辽宁省土地管理局、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估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土字[1993]22号

辽宁省土地管理局、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估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土字[1993]22号

辽宁省土地管理局、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估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土地管理局、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估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土字[1993]22号)各市土地管理局、物价局:现将《辽宁省土地估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土地估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搞好土地估价,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第55、56号令以及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估价内容,包括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宗地(地块)标定地价,出让底价,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入股和土地清查估价中所涉及的其他各种形式土地价格的评估。

基准地价是指各城镇按不同的土地级别、不同地段分别评估和测算的商业、住宅、工业等各类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标定地价是指市、县政府根据需要,评估的正常土地市场中,按正常经营管理条件和政策作用下,具体地块在一定使用年期内的价格。

出让底价是指政府根据正常市场状况下地块应达到的地价水平,考虑到特殊政策等非市场因素,确定的某一地块出让时的最低控制价格。

第四条凡在经济活动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了租、抵押的,以及土地主要用途改变、他项权利的设定或变更的,无论其有偿还是无偿,均须按本办法先进行土地估价。

第二章土地估价机构第五条土地估价机构资格实行分级别。

A级土地估价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

辽宁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

辽宁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
三通一平
80
南站新区巧鸟办事处
三通一平
凌海市
185
城区工业用地一级
五通一平
175
城区工业用地二级
五通一平
150
城区工业用地三级
五通一平
125
城区工业用地四级
五通一平
90
双羊镇、凌海果树农场
三通一平
75
新庄子镇、建业乡、阎家镇、娘娘宫镇、大友农场、西八千乡、安屯乡、绥丰原种场
三通一平
60
其他乡镇
三通一平
五通一平
135
主城区工业用地八级
五通一平
165
沈阳农业高新区工业用地一级
五通一平
125
沈阳农业高新区工业用地二级
五通一平
苏家屯区
305
城区工业用地一级
五通一平
250
城区工业用地二级
五通一平
185
城区工业用地三级
五通一平
150
城区工业用地四级
五通一平
130
沙河铺镇、陈相屯镇、佟沟乡、塔山畜牧场
三通一平
三通一平
120
城区工业用地二级
三通一平
110
城区工业用地三级
三通一平
高力房镇
85
黄沙坨镇、西佛镇
三通一平
65
其他乡镇
三通一平
岫岩县
150
城区工业用地一级
三通一平
120
城区工业用地二级
三通一平
100
城区工业用地三级
三通一平
80
兴隆街道
三通一平
65
偏岭镇、雅河街道、新甸镇、黄花甸镇
三通一平
60
其他乡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施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战略决策和省委九届八次全会精神,加快全省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确保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就推进我省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放开国有企业股权比例限制,鼓励境内外、跨行业、跨所有制改制重组1.放开地方国有大型企业的股权比例限制。

鼓励国有大型企业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除国家法律政策明令禁止的领域外,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吸纳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参资入股,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主营业务整体上市。

支持国有大型企业跨地区重组,鼓励省市监管企业与中央、外省国有大型优势企业之间的股权置换。

2.境外企业,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对原国有企业银行债务,按原期限偿还确有困难的,经与有关银行协商同意后重新确定贷款偿还期限;对其承担的原国有企业的历史欠税,按《税收征管法》和中发[2003]11号文件规定申请批准的豁免额之外,对其余的欠税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允许分期、分年度补交。

3.境外企业、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对重组后企业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务制度核算健全,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盈利年度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除按照规定据实列支外,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辽宁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辽国土资规【2017】6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辽宁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辽国土资规【2017】6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辽宁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辽宁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辽国土资规【2017】6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为保障国家土地所有权权益,加强全省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运行实际情况,省厅更新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实施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协议出让最低价适用于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供地外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不包括存量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项目),主要指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

二、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应用(一)在城镇基准地价评价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宗地所在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二)对于基准地价未覆盖地区或未公布相应用途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时最低价不得低于本次公布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三)工业用地出让时,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公布的相关文件执行。

三、加强对协议出让行为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文件的要求。

加强本标准在实施中的监督管理,以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土地出让收益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最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最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第四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五条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应当包括年度土地供应总量、不同用途土地供应面积、地段以及供地时间等内容。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

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的具体适用比例。 须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核准,基准地价按《城镇土地估价规 程》确定。基准地价调整时,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作相应 调整。
第六条 国家支持或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及国家鼓励建 设的项目用地,可按行业或项目分类确定不同的协议出让 最低价。
第七条 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 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 (1995 年 6 月 28 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 2 号发布) 【发文文号】: 第 2 号 【颁布部门】: 国家土地管理局 【施行日期】: 1995-6-28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宏观调 控和管理,保障国有土地资产的收益,促进土地市场的健 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以 下简称“协议出让最低价”),是指上级人民政府为了宏观 调控土地市场,防止低地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实 施的出让金最低控制标准。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 低价的确定,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协议出让最低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土地管理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市、县 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执行。 第五条 协议出让最低价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 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 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但直辖市、计划单列
第十一条 协议出让最低价执行情况。由确定和核准的 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 土地使用权时,其出让金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由负责 监督检查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逾期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前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1 适用范围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规范.1.2 以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他项权利,参照本规范.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和文件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GB/T 18508-2001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国土资发[2001]255号《全国土地分类》国土资发[2004]232号《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3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7)《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8)《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9)《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4 总则4.1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内涵本规范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4.2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4.3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政府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或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4.4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组织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集体决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出让中的相关问题,集体确定有关事项.4.5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程序(1)接受用地申请,确定供地方式(2)编制协议出让方案(3)地价评估,确定底价(4)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批(5)协商,签订意向书(6)公示(7)签订合同,结果公布(8)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9)办理土地登记(10)资料归档4.6 地方补充规定地方可对本规范做出补充规定,并按规定上报备案.5 政府供地中的协议出让5.1 接受用地申请,确定供地方式5.1.1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向社会公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供地进度安排,分阶段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落实到地段,地块,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5.1.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公布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明确用地者申请用地的途径和方式,公开接受用地申请.公开接受申请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5.1.3 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意向用地者)应当根据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以及自身用地需求,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5.1.4 在规定时间内,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方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属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除外.5.2 编制协议出让方案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类型,规模等,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案.协议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四至,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供地时间,供地方式等.对于尚未完成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拆迁安置工作的"毛地"出让,应当衔接好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安置和出让等方面的法律关系.协议出让方案除拟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规划指标要求等一般信息外,应当明确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出让地块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具体补偿安置由受让人按规定对原产权人拆迁安置实施,受让人在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完成)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等具体内容.5.3 地价评估,确定底价5.3.1 地价评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地价评估可以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5.3.2 确定底价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委员会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协议出让底价.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拟出让地块所在区域的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底价确定后,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5.4 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将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5.5 协商,签订意向书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和底价,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让价格等进行充分协商,谈判.协商谈判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加谈判的代表应不少于2人.双方协商,谈判达成一致,并且议定的出让价格不低于底价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5.6 公示5.6.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签订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意向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用途,面积,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拟出让价格等内容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及中国土地市场网()进行公示,并注明意见反馈途径和方式.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5.6.2 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并严格依法处理.5.7 签订合同,结果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约定,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协议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以及中国土地市场网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布协议出让结果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5.8 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交地条件交付土地,并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作为受让人开发建设期间使用土地的凭证.5.9 办理土地登记受让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5. 10 资料归档协议出让手续全部办结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宗地出让过程中的用地申请,审批,谈判,公示,签订合同等各环节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应归档的宗地出让资料包括:(1)用地申请材料;(2)宗地条件;(3)宗地规划指标要求;(4)宗地评估报告;(5)宗地出让底价及集体决策记录;(6)宗地协议出让方案;(7)宗地出让方案批复文件;(8)谈判记录;(9)《协议出让意向书》;(10)协议出让公示资料;(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2)协议出让公告资料;(13)交付土地与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相关资料;(14)其他应归档的材料.6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6.1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 (1)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规划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手续;(2)经规划部门同意可以改变土地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6.2 申请与受理6.2.1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拟改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1)申请书;(2)《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5)改变用途的应当提交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6.2.2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6.3 审查,确定协议出让方案6.3.1 审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就申请地块的土地用途等征询规划部门意见.经审查,申请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订协议出让方案.6.3.2 地价评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改变土地用途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应当按照新的土地用途评估.6.3.3 核定出让金额,拟订出让方案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委员会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协议出让金额,并拟订协议出让方案.6.3.3.1 申请人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分别按下列公式核定:(1)不改变用途的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2)改变用途的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用途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用途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6.3.3.2 协议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办理出让手续的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拟出让时间和应缴纳的协议出让金额等.6.4 出让方案报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协议出让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6.5 签订合同,结果公布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与申请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4.7的规定公布协议出让结果.6.6 土地登记受让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6.7 资料归档协议出让手续全部办结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宗地出让过程中的用地申请,审批,签订合同等各环节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应归档的宗地出让资料包括:(1)申请人的申请材料;(2)宗地条件及相关资料;(3)宗地评估资料;(4)出让金额确定资料;(5)宗地协议出让方案;(6)宗地出让方案批复文件;(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8)协议出让公告资料;(9)其他应归档的材料.7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7.1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受让人办理协议出让.7.2 申请与受理7.2.1 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1)申请书;(2)《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证》;(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5)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7.2.2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7.3 审查,确定协议出让方案7.3.1 审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就申请地块的土地用途等征询规划部门意见.经审查,申请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订协议出让方案.7.3.2 地价评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转让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7.3.3 核定出让金额,拟订出让方案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委员会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办理出让手续时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拟订协议出让方案.7.3.3.1 办理出让手续时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应当按下式核定: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7.3.3.2 协议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办理出让手续的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拟出让时间和出让时应缴纳的协议出让金额等.7.4 出让方案报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协议出让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7.5 公开交易协议出让方案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申请人发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应当包括准予转让的标的,原土地使用权人,转让确定受让人的要求,受让人的权利,义务等.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将拟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确定受让人和成交价款.7.6 签订合同,结果公布通过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和成交价款后,转让人应当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受让人应在达成交易后10日内,持转让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公开交易情况等,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4.7有关规定公布协议出让结果.7.7 办理土地登记受让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7.8 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办理协议出让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不再办理审批手续.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后,新的购房者直接办理出让手续,按不低于所购买的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坐落位置标定地价的10%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7.9 资料归档出让手续办结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宗地出让过程中的用地申请,审批,交易,签订合同等各环节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应归档的宗地出让资料包括:(1)申请人的申请材料;(2)宗地条件及相关资料;(3)宗地评估资料;(4)出让金额确定资料;(5)宗地协议出让方案;(6)宗地出让方案批复文件;(7)《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等相关资料;(8)公开交易资料及转让合同等资料;(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0)协议出让公告资料;(11)其他应归档的材料.8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出让土地申请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已取得规划部门同意,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经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可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应当根据批准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时的土地市场价格水平,按下式确定: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已出让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辽宁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12.11•【字号】辽价发[2006]137号•【施行日期】2006.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6]137号)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现将《辽宁省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辽宁省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辽宁省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收费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费是指土地交易机构为进入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提供代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统-政策、分级管理。

省辖市土地交易中心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蜀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县及县级市土地交易中心收费标准由所属省辖市物价局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局审批。

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费实行动态管理,试行收费标准执行期限为1年,正式收费标准执行期限为2年。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其收费标准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符合以市场方式配置土地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地交易中心是土地交易的专门场所,是为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服务机构,其服务及收费应接受各级物价、国土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制定土地交易中心收费标准,应主要依据该交易中心的市场服务功能。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
(二)企业改革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1、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的除外。
2、国有企业兼并其他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合并,以及国有企业之间合并,兼并、合并后的企业是非上市公司的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
(六)切实发挥市场中介机构的作用,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中介服务。改制企业处置土地使用权时,其土地资产应由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公布的具有相应土地评估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地价评估结果必须经县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或备案,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不得作为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的依据。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二)在全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出台前,改制企业新建、扩建用地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租金,可按各地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三)改制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在五年内分期缴纳。首期缴纳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余额分期缴纳的额度、时限由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土地出让金未缴清之前,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书,不得转让或改变用途。
(四)对一般竞争性行业的改制企业,主要以出让方式处置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按评估审核地价的20-30%缴纳土地出让金。工业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标准按20%掌握,非工业企业按30%掌握。
改制企业无力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可以租赁方式处置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租金标准按评估审核地价的20-30%折算。
(二)国有企业拟转让部分闲置和利用不充分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增资减债的,由企业制订转让土地增资减债方案,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后,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可依法转让、出租。变现的依法所得,可用于企业增资减债。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第四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五条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应当包括年度土地供应总量、不同用途土地供应面积、地段以及供地时间等内容。

辽宁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2021年)

辽宁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2021年)

辽宁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8•【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施行日期】2021.05.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宁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2004年3月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土地资产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将国有土地出租给土地使用者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或者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外,其他建设用地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城市规划,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可以实行短期租赁或者长期租赁。

租赁的具体期限由合同约定。

但短期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长期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同类用途土地出让的最高年期。

辽宁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辽宁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辽宁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9•【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招标投标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辽宁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业经2004年4月2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文岳二00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辽宁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依法实行总量控制。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年度出让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的用地,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年度出让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六条出让人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年度出让计划,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年度出让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内容。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国有土地价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国有土地价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国有土地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价发[1994]1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土地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4.02.28
【实施日期】1994.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国有土地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辽价发[1994]1号1994年2月28日)
各市物价局、土地管理局:
现将《辽宁省城镇国有土地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

附件:
辽宁省城镇国有土地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土地价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发[1993]60、辽政发[1993]2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我省城镇国有土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辽部队、城乡居民、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侨民,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及股份制企业核定土地价格时,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省物价、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土地价格政策、原则。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年%月&’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保障国有土地资产的收益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以下简称-协议出让最低价.(是指上级人民政府为了宏观调控土地市场防止低地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实施的出让金最低控制标准,第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的确定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四条协议出让最低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执行,第五条协议出让最低价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但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的具体适用比例#须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核准"基准地价按$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确定"基准地价调整时#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作相应调整"第六条国家支持或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及国家鼓励建设的项目用地#可以按行业或项目分类确定不同的协议出让最低价"第七条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在实施前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备案"对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的#国家土地管理局可以责令重新确定"第九条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第十条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签订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协议出让最低价执行情况#由确定和核准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其出让金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由负责监督检查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让方承担#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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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实施辽宁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辽国土资规【2017】6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为保障国家土地所有权权益,加强全省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运行实际情况,省厅更新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实施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协议出让最低价适用于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供地外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不包括存量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项目),主要指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

二、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应用
(一)在城镇基准地价评价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宗地所在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二)对于基准地价未覆盖地区或未公布相应用途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时最低价不得低于本次公布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三)工业用地出让时,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公布的相关文件执行。

三、加强对协议出让行为的监督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文件的要求。

加强本标准在实施中的监督管理,以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土地出让收益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关于公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和应用说明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6]57号)自2017年10月1日失效。

附件:辽宁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8月8日
辽宁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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