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汤兰兰案件法律思考(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个别案件的暴露也引发了社会对法律思考的广泛关注。
汤兰兰案件就是其中之一,该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性侵、家庭暴力等严重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汤兰兰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案件暴露出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思考。
二、案件概述汤兰兰案件是指2016年发生在我国某省的一起未成年人性侵案件。
案件中的被害人汤兰兰,年仅14岁,被同村村民王某以金钱、物质引诱,遭受长达数年的性侵。
在案发后,汤兰兰的母亲发现女儿身上的伤痕,遂报警。
警方介入调查,发现王某不仅对汤兰兰实施了性侵,还对其家人实施了家庭暴力。
最终,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汤兰兰的家人却因种种原因未能得到应有的赔偿。
三、案件暴露出的法律问题1. 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汤兰兰案件暴露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不足。
首先,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存在法律法规交叉、适用困难等问题。
其次,执法部门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存在执法不严、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此外,家庭教育观念的落后,也使得部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等侵害时,无法得到及时的保护。
2. 家庭暴力问题汤兰兰案件中的家庭暴力问题,反映了我国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不足。
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较为模糊,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认定。
另一方面,家庭暴力案件中的证据收集、鉴定等方面存在难题,使得受害者难以获得法律救济。
3. 证人保护问题在汤兰兰案件中,证人保护成为一大焦点。
一方面,王某对汤兰兰及其家人的威胁、恐吓,使得证人不敢作证。
另一方面,我国证人保护制度尚不完善,导致证人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4. 法律援助问题汤兰兰案件中的法律援助问题,反映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不足。
一方面,法律援助机构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存在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
另一方面,部分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因经济困难,难以获得及时的法律援助。
四、法律思考1. 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针对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我国应加快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
关于家庭暴力的调研与思考
关于家庭暴力的调研与思考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本文所说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之间也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是现代家庭生活的一颗“毒瘤”,不断地侵蚀着这些不幸的家庭,影响了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深入了解竹溪县目前家庭暴力现状,探索家庭暴力的主要动因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途径,竹溪县妇联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一次家庭暴力情况调查。
通过对市民进行问卷调查、家庭暴力来访情况统计分析、召开基层妇联干部和群众代表参加的小型座谈会、个案深入访谈等方式,了解家庭暴力的现状、家庭暴力的特点、家庭暴力发生的诱因及公安机关在处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寻求制止家庭暴力发生的有效途径。
一、家庭暴力问题的现状本次调查主要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共向社会不同人群发放《家庭暴力调查问卷》400份,回收有效问卷390份,回收率为98%。
在调查中,40%的人认为自己家里存在家庭暴力,其中发生在夫妻间的家庭暴力案件占了60%。
(一)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在调研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市民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存在误区。
1、对家庭暴力的范围认识不全。
受传统观念影响,大部分市民认为只有“殴打”才是家庭暴力,35%的人认为“辱骂家庭成员”也是家庭暴力。
2、对家庭暴力的定性认识不足。
在被调查的市民中,3.5%的人认为家庭暴力不违法,10%的人说不清是违法还是不违法,有2.5%的人甚至认为家庭暴力是正常现象。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1、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
是否应该推行全面禁止家庭暴力?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全面禁止家庭暴力?辩论辩题。
正方观点,应该推行全面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对受害者造成心理和身体上的伤害,甚至可能导致死亡。
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全面禁止家庭暴力。
首先,家庭暴力是违反基本人权的行为。
联合国宣言《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利在家庭和社会中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和暴力。
因此,全面禁止家庭暴力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其次,家庭暴力对受害者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家庭暴力是导致妇女伤残和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而对于儿童来说,他们在家庭暴力环境中成长,会对其心理健康产生长期影响。
因此,全面禁止家庭暴力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必要举措。
最后,全面禁止家庭暴力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暴力的存在会破坏家庭关系,扰乱社会秩序。
而全面禁止家庭暴力可以促进家庭和谐,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综上所述,基于保障人权、保护弱势群体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考虑,我们认为应该全面禁止家庭暴力。
反方观点,不应该推行全面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一种复杂的社会问题,全面禁止家庭暴力并不一定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
首先,家庭暴力问题涉及到家庭关系和个人隐私,全面禁止可能会侵犯家庭成员的个人权利。
有些家庭暴力案件可能只是个别冲突,全面禁止可能会过于严苛地干预家庭内部事务。
其次,家庭暴力的解决需要综合考虑家庭成员的实际情况,不能简单地用禁止来解决问题。
有些家庭暴力案件可能需要家庭成员进行心理辅导、法律援助等方式来解决问题,而不是简单地一刀切地全面禁止。
最后,全面禁止家庭暴力可能会导致家庭成员不愿意报告家庭暴力案件,从而加剧问题的隐蔽性和严重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应该在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家庭成员的实际情况,不能简单地全面禁止家庭暴力。
名人名言,马丁·路德·金曾经说过,“暴力只能暂时地杀死暴力,它不能永远地杀死暴力。
”这句话告诉我们,解决家庭暴力问题需要更多的思考和综合的解决方案,而不是简单地依靠暴力来解决问题。
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几点思考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几点思考李明舜关键词: 家庭暴力/干预/立法内容提要: 文章在论证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必要性、可行性的基础上,重点思考了反家庭暴力法的地位、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反家庭暴力法应有的基本内容,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出了一些创新性、务实性的建议。
家庭暴力,作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造成身体、精神、性或财产上损害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存在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导致了婚姻家庭的不幸,而且还极易引发恶性犯罪案件,危及社会的稳定。
因此,采取包括专门立法在内的各种措施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既是保障家庭弱势群体人权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势在必行为了消除家庭暴力,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作出了积极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这些成绩并不能使我们乐观,因为当前我国在防治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家庭暴力方面仍存在诸多的问题和困难,其中,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不够,规范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不完善也尤为突出。
有关调查表明,很多人将处理家庭暴力不力的原因归咎于无法可依,而且绝大多数的被调查者认为有必要制定一部较为完善的专门规范家庭暴力的单项法律。
[1](P29)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在我国,对家庭暴力问题虽然已经有了一些规定,而且这些规定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不容否认的是,现有的法律规定还有很多的不足,其主要表现为:(一)现行的刑事法律中对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诸如虐待、遗弃等多以“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为条件,而且在程序上多将其列为自诉案件,这势必会把相当一部分家庭暴力行为不当地排斥在刑事干预之外;(二)由于刑法中没有明确承认“婚内强奸”,由此,影响了对婚内性暴力的处理;(三)在民事法律方面,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第一次将“禁止家庭暴力”写进全国性的法律之中,但对家庭暴力未做明确界定。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篇一一、引言《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为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而制定的重要法律。
自该法实施以来,对于保障我国公民的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实践的深入,我们也必须正视《反家庭暴力法》在实践中所遭遇的困境,并寻求相应的完善对策。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1. 法律宣传与普及不足《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需要社会各界对法律有足够的了解和认识。
然而,目前仍有部分地区、部分人群对法律的认知度不高,导致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遭遇困难。
2. 执法力量不足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敏感性等特点,使得在查处过程中,往往存在取证难、定罪难的问题。
加之基层执法力量不足,使得家庭暴力事件的解决往往力不从心。
3.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反家庭暴力法》虽然已经实施,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制度上的不足。
如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不够明确,对施暴者的处罚力度不够等,都影响了法律的执行效果。
三、完善对策1. 加强法律宣传与普及要提高《反家庭暴力法》的认知度,需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普及法律知识。
如通过媒体、社区宣传、学校教育等方式,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2. 增强执法力量针对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应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同时,应建立健全举报、调查、取证、定罪等一整套工作机制,确保在查处家庭暴力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
3. 完善法律制度(1)明确家庭暴力的界定:应对家庭暴力的定义进行明确和细化,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等各类形式,以便于执法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准确判断和处理。
(2)加大处罚力度:对施暴者的处罚应与其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匹配,以达到惩戒和预防的效果。
同时,对于多次施暴或情节严重的施暴者,应加重处罚。
(3)建立保护令制度:为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保护措施,如颁发保护令、提供临时住所等。
婚姻家庭法论文范文
婚姻家庭法论文范文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一)家庭暴力的概念《中华人民 __婚姻法》对禁止家庭暴力有了明确的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__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1.对象的特定性一方面,施暴者与受害者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亲属。
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中最普遍、最严重的受害人是弱势家庭成员群体。
从总体上说,受害者是妇女的占90%—95%。
2.行为的隐蔽性行为的隐蔽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里,鲜为人知;二是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一些人错误地将其归为“家务私事”、家丑不能外扬。
由于性观念的影响,绝大多数妇女对于丈夫的性暴力采取了一种忍让的态度。
3.手段的多样性在当今社会,拳脚相加的身体暴力已不再是家庭暴力的唯一形式,精神暴力正在悄悄蔓延。
家庭成员之间威胁、辱骂、当众或私下恶意贬低、夫妻间长时间不说话等,以致受害一方因长时间精神暴力的迫害而患病、自杀或实施暴力犯罪,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
4.主观的故意性与其它暴力行为一样,家庭暴力施暴人的主观方面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目的。
其目的主要表现为获取某种利益如财产,或满足某种欲望如性爱。
(三)家庭暴力的分类 1.以施暴者与受害人的相互关系为依据,可以分为如下三种类型: 第一,夫妻间的家庭暴力。
第二,父母子女间的家庭暴力第三,亲戚型的家庭暴力: 2.以被侵犯的权益为依据,可以将家庭暴力区分为如下三类: 第一,身体上的暴力。
第二,性暴力。
第三,精神暴力。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造成的后果(一)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要遏制家庭暴力就必须查清其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治理。
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而且很复杂,但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传统夫权封建思想和家本位观念是产生家庭暴力的思想文化根源“男尊女卑”“夫为妻纲”是我国封建社会家庭的信条,它反映了封建社会男女的不平等地位,时至今日,这些观念仍在部分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
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家庭暴力问题已经逐渐引起了人们的重视。
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员之间因种种原因而产生的暴力行为,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
在家庭暴力问题中,女性的比例占了很大
部分。
家庭暴力不仅会严重损害被害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同时也
会破坏家庭和谐,扰乱社会秩序。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
方面进行思考和解决,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法律问题。
1、加强法律意识
首先,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需要加强他们的法律意识。
家庭暴力受害者应该清楚自己的权利和法律保护,即使他们是弱者,并且常常处于被动的地位。
他们需要了解属于自己的个人保护措施,例如申请限制令或禁制令等。
针对家庭暴力,法律应该尽可能的给
予受害人充分的保障与帮助。
2、加大法律惩治力度
其次,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治力度,是我们应该重点思考
的问题。
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应该加大,对于家庭暴力犯罪
分子,应该依法给予制裁。
通过加大打击力度来遏制家庭暴力问题
能够让暴力犯罪者落在法律的制裁下,同时也能够对整个社会起到
一个震慑效果。
3、加强社会教育
此外,家庭暴力问题还需要通过政策和社会教育来解决。
我们
应该加强对全社会的家庭暴力知识普及,特别是针对青少年。
这将
1。
是否应该废除家庭暴力法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家庭暴力法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家庭暴力法。
首先,废除家庭暴力法可以减少对家庭关系的干预。
家庭是一个私人领域,政府不应该过分干涉家庭内部事务。
废除家庭暴力法可以让家庭成员更加自主地解决内部矛盾,而不是依赖法律来干预。
其次,家庭暴力法的执行存在一定的问题。
有些家庭暴力案件可能会被滥用,导致无辜的人受到不必要的惩罚。
而且,有时候家庭暴力案件的调查和审理过程可能会给受害者带来二次伤害。
废除家庭暴力法可以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
此外,废除家庭暴力法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目前,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需要大量的司法资源,而且很多案件最终可能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废除家庭暴力法可以让司法机构将更多的资源用于解决其他更为紧急的社会问题。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家庭暴力法。
首先,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废除家庭暴力法会给施暴者传递错误的信号,让他们觉得可以逍遥法外。
这将极大地损害受害者的权益,也会导致更多的家庭暴力事件发生。
其次,家庭暴力法的存在可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通过法律手段来制裁施暴者,可以让受害者得到应有的保护和赔偿。
废除家庭暴力法将使受害者失去追求公正的途径,让他们无法获得应有的帮助和支持。
另外,废除家庭暴力法将给社会传递一种不负责任的信息,即家庭暴力不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这将影响社会风气,让更多的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可以被容忍的行为。
在名人名句方面,英国前首相温斯顿·丘吉尔曾经说过,“家庭是一个国家的基本单位。
”废除家庭暴力法将会破坏家庭的和谐,对整个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而美国作家海明威也曾经说过,“家庭是我们一生中最重要的东西。
”废除家庭暴力法将使家庭失去保护,让更多的人陷入家庭暴力的困扰之中。
在经典案例方面,可以引用一些家庭暴力案件的真实案例,说明废除家庭暴力法将会给受害者带来更大的伤害,让施暴者逍遥法外,最终导致更多的家庭暴力事件发生。
综上所述,废除家庭暴力法将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负面影响,因此不应该废除家庭暴力法。
对于家庭暴力若干思考
对于家庭暴力若干思考中国家庭暴力的研究存在不足,不仅表现为政府决策部门和普通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忽视,还表现在学术研究上,缺少有关家庭暴力实证调查的数据,有关家庭暴力的论文和著述也不多见。
而在实践中,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和社会的变迁,隐藏在家庭中的暴力犯罪逐渐显露出来,有关家庭暴力事件的报道日益频繁。
这种状况不仅要求决策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更要求学术界能研究并提供家庭暴力的标准,通过实证的调查,分析家庭暴力的原因,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为立法机构制定和完善有关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律提供理论上的依据。
基于此,笔者就此问题展开论述,以期抛砖引玉,希望更多的学者能够关注中国的家庭暴力问题。
尽管家庭暴力是一个古老的问题,但是即使在西方,人们开始重视并系统研究这一问题,也从20 世纪60 年代开始的。
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单纯是暴力犯罪,它总是和人们的思想观念、家庭的伦理价值、社会的传统文化交织在一起的,被有意无意地掩盖起来,甚至被认为是正常的事情。
美国的犯罪学家在进行家庭暴力犯罪研究时,都试图回答,“为什么在如此长的时间里,在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家庭是最严重的暴力场所的情况下,所有的公共机构和私人团体都会忽视它的存在呢?” ①目前,随着社会的变迁,中国的家庭暴力现象不断显现出来。
根据1994 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妇女状况》白皮书,我国每年约有40 万个家庭解体,其中25% 是由于家庭暴力引起的。
②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看,它还表现为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犯。
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还包括所有社会公民取得平等的权利。
这些权利不仅体现在政治生活领域,还体现在家庭生活领域,而且只有在家庭生活领域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与相互尊重,才能为整个社会的人权保障提供必要的前提。
对家庭暴力的研究,不仅体现了对于受害者的关怀,更体现了对于他们人权的尊重。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家庭暴力犯罪的概念是研究这一问题的出发点和规范的基础。
家庭暴力若干法律问题思考
( ) 善 立 法 。制 定 专 门 的 反 家 庭 暴 力 法 二 完
力 ; 三, 第 家庭暴 力具有 行为 的违法 性 。 家庭暴力 侵 害的客 体是 受害人 的人 身 权利, 具体 为 自由权 、 生命 权 、 体权 和健 康权 。 身 因此 , 暴者 不 能 以其和 施 受害者 之间存在 家庭矛盾 作为其 故意伤 害的抗辩 理 由; 四, 第 家庭暴 力具有 一
力形 成 “ 持 真善 美 , 对 假 恶丑 ” 帮 助青 少 年形 成 正确 的世界 观 、 生 坚 反 , 人 观、 价值 观 的和 谐 文化 环 境 氛围 。
参 考文献 [] 威尔佰 ・ 1 施拉姆 ,威 廉 ・ 波特. 传播 学概论 [ ] 新华 出版 社, 8 : M. 1 4 9
法》 以及 其 它相 关法 律法 规之 中。 这些 规范 存在 操 作性 不强 、 束力 有 限、 但 约
国家, 无论 是不 同 的 民族 、 业 或受 教育 程度 人群 中都可 能存 在 家庭暴 力 。 职
震 慑力 不 够 的 问题 。 家庭暴 力 不仅 是 一 个 民事 法律 问题 , 涉及 到 刑法 、 还 行
1 6 8
中 子商 国电 务
21 1 0 o. 1
政 法等 相 关法 律 。 因此 , 者认 为 , 国对 于 家庭暴 力 问题 的 立法 应 当选 择 笔 我 专 门立 法的 方式 , 定一 部 专门 的反对 家庭暴 力 的法律 。 样 可 以为 家庭 暴 制 这
二 、 我 国家庭 暴 力 的成 因
家庭 暴 力作 为一 个 全球 陛的社 会 问题 , 其成 因 必然 是 多方 面 的 , 而就
之一 。
【 关键 词 】家庭 暴 力 成 固 对 策
家庭暴力分析及防治的法律思考(一)
家庭暴力分析及防治的法律思考(一)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
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现象,是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是一方动用武力和权利来控制另一方的行为。
其最主要的受害者是女性。
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破坏了家庭的稳定和安宁,这是与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的。
2000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已经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
以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关键词:家庭暴力现状危害成因群防群治一、家庭暴力的内涵及特征一)国外和国内的不同认识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
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
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暴力〃主要指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有害行为。
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二)社会学的认识社会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
要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必须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是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多个角度来深入探讨这一条法律的内容,并共享我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第一部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的解读1. 家庭暴力的定义和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对家庭暴力做出了明确定义,包括了配偶、父母对子女、子女对父母、兄弟姐妹间的暴力行为。
这一部分内容强调了家庭暴力不仅仅是指夫妻之间的暴力行为,还包括了更广泛的范围。
2. 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的规定,家庭成员在面对家庭暴力时,有权利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救助。
这一部分内容突出了法律对家庭成员权利的保障和重视,强调了法律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和处理。
第二部分: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思考和个人观点在我看来,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伤害了个体成员的身心健康,也影响了整个家庭的和谐和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的出台,为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但我认为仍然需要更多的社会关注和帮助,以更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
总结回顾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的全面解读和个人观点的共享,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性,以及法律对此进行规范和保护的重要性。
在未来的社会发展中,我们应该更加关注家庭暴力问题,提高社会各界对此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共同努力建立一个和谐、健康的家庭环境。
这篇文章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的深度解读为主线,从多个角度进行了全面的评估,并共享了对家庭暴力问题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文章采用了知识的文章格式,结构清晰,内容丰富,共计超过3000字。
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帮助您更深入地理解家庭暴力问题,并引起更多人对此问题的重视和关注。
在继续深入探讨家庭暴力问题之前,我们首先应该认识到家庭暴力对受害者造成的严重伤害。
家庭暴力不仅指肢体上的伤害,还包括精神上的虐待和精神伤害。
家暴案例法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家庭暴力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不仅对受害者造成身心伤害,还破坏了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
本文以一起家庭暴力案件为切入点,分析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法律适用及法律责任,旨在为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提供参考。
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家庭暴力不仅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还对社会风气和家庭和谐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保障受害者权益,维护家庭和谐,有必要对家庭暴力案件进行法律分析。
二、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1. 主体特征: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包括夫妻、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等。
2. 客体特征:家庭暴力侵犯的客体是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格权等。
3. 主观特征:家庭暴力具有故意性,施暴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受害者造成伤害,却故意为之。
4. 行为特征:家庭暴力表现为身体伤害、精神折磨、经济控制、性侵犯等。
三、家庭暴力的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该法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制止、救助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1. 施暴者的法律责任施暴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涉家暴案件法律问题研究(3篇)
第1篇摘要家庭暴力是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对受害者及其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本文旨在分析涉家暴案件的法律问题,探讨我国现行法律在预防和处理家暴案件中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近年来,我国涉家暴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然而,在预防和处理涉家暴案件过程中,仍存在诸多法律问题亟待解决。
二、涉家暴案件法律问题分析1. 法律适用问题(1)现行法律对家暴的定义不够明确。
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行为。
然而,这一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操作标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家暴行为的认定存在争议。
(2)家暴案件的法律适用存在交叉。
在涉家暴案件中,可能涉及《婚姻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但各法律法规之间的适用关系尚不明确,容易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2. 证据收集与鉴定问题(1)证据收集困难。
家暴案件往往发生在家庭内部,受害者往往因恐惧、羞愧等原因不愿报警或寻求帮助,导致证据收集困难。
(2)鉴定机构不足。
我国目前鉴定机构数量有限,且部分鉴定机构缺乏专业能力,导致家暴案件鉴定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3. 保护措施落实问题(1)临时保护令制度实施不力。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临时保护令的申请和执行存在诸多问题,如申请人难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法院审理速度慢等。
(2)受害者庇护所不足。
我国目前受害者庇护所数量有限,且分布不均,导致部分受害者难以得到及时救助。
三、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1)明确家暴的定义和范围,提高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2)细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法律法规之间的适用关系。
2. 加强证据收集与鉴定工作(1)完善证据收集制度,提高受害者举证能力。
(2)加强鉴定机构建设,提高鉴定质量和效率。
是否应该废除家庭暴力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家庭暴力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家庭暴力辩论。
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给受害者带来身心双重伤害,因此应该废除家庭暴力辩论。
首先,家庭暴力是一种违反人权的行为,侵犯了受害者的基本权利。
《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不受任何形式的酷刑或残忍、不人道的待遇或惩罚。
”因此,废除家庭暴力辩论是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家庭暴力是一种犯罪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而不应该给施暴者留下任何辩解的余地。
正如著名法学家巴特勒所说,“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人权的行为,不应该被任何形式的辩护所包容。
”最后,废除家庭暴力辩论可以更好地保护受害者,鼓励他们勇敢地站出来寻求帮助,而不会因为施暴者的辩解而感到恐惧和无助。
因此,废除家庭暴力辩论是符合社会正义和人道主义的选择。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家庭暴力辩论。
尽管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但不应该废除家庭暴力辩论。
首先,废除家庭暴力辩论可能会给一些无辜的人造成冤屈,因为有些家庭暴力案件可能存在误解或虚假指控的情况。
正如英国作家约翰逊所说,“宁可放过一千个罪犯,也不可冤枉一个无辜的人。
”其次,废除家庭暴力辩论可能会削弱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因为法律应该是公平公正的,而不应该因为某种特定的社会问题而偏离其本质。
最后,废除家庭暴力辩论可能会造成一些负面的社会影响,因为一些施暴者可能会因为没有辩护的机会而产生更加极端的行为。
因此,应该保留家庭暴力辩论,但同时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支持,以确保公正和人道主义的处理家庭暴力问题。
综上所述,废除家庭暴力辩论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权衡各方利益,找到一个既能保护受害者,又能保持法律公正性和权威性的解决方案。
只有在确保公正和人道主义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处理家庭暴力问题。
家庭暴力及其解决机制的法律思考的开题报告
家庭暴力及其解决机制的法律思考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在现代社会中,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对个人身心健康造成极大伤害,而且也破坏了家庭和睦,甚至引发社会动荡。
在全球范围内,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法规和政策以防止和处理家庭暴力。
然而,家庭暴力在我国仍然存在,特别是在一些传统社区和农村地区。
此外,家庭暴力的解决也面临着许多挑战。
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监管机构和法院的角色和效率也面临着挑战。
因此,家庭暴力的解决需要综合考虑法律、社会、文化、经济等多个因素,才能寻找到最适合和可行的解决方案。
二、选题意义本文旨在分析家庭暴力及其解决机制的法律思考,并从法律角度探讨解决家庭暴力的可行性。
通过阐述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探讨如何有效识别家庭暴力事件并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同时,本文也将探讨国际上针对家庭暴力的最佳实践,以及我国可以从中学习的经验。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研究内容:1.家庭暴力定义及其类型;2.家庭暴力原因分析;3.国内外家庭暴力监管管理机构及制度概述;4.家庭暴力案例分析;5.解决家庭暴力的可行性及对策。
研究方法:1.文献综述法:收集和整理相关国内外文献以及相关法规和政策,了解国际对于家庭暴力的监管管理机构和制度以及最佳实践;2.案例研究法:结合当前我国家庭暴力的案例,探讨家庭暴力在我国的表现、原因分析以及解决途径等问题;3.调查问卷法: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了解受害者对于家庭暴力解决机制的认知、需求和期望,为最终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提供参考。
四、预期结果通过对家庭暴力及其解决机制的法律思考,本文有望提出以下方面的建议:1.加强家庭暴力预防和管理工作,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2.加强犯罪证据的收集和管理,提高司法机关的法律水平和效率;3.加大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意识和认知水平;4.加强协调机制,形成多部门合力,实现全方位保护受害者。
五、论文结构第一章绪论1.1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1.2研究内容和方法1.3预期结果第二章家庭暴力定义及其类型2.1家庭暴力的定义2.2家庭暴力的类型第三章家庭暴力原因分析3.1社会文化因素3.2个体心理因素3.3法律制度因素第四章国内外家庭暴力监管管理机构及制度概述4.1国内家庭暴力监管管理机构及制度概述4.2国际家庭暴力最佳实践第五章家庭暴力案例分析5.1案例简介5.2案例分析第六章解决家庭暴力的可行性及对策6.1法律途径6.2行政途径6.3预防与教育途径第七章结论参考文献。
是否应该废除家庭暴力法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家庭暴力法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家庭暴力法。
家庭暴力法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应该废除。
首先,家庭暴力法
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导致司法执行难度大。
例如,法律
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不够明确,使得一些争议案件难以判断。
此外,家庭暴力法在实践中存在一些滥用的情况,一些人利用法律来滥用
对方,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最重要的是,家庭暴力法可能会侵犯
家庭成员的个人权利,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张,难以和解。
因此,废除家庭暴力法是有必要的。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家庭暴力法。
家庭暴力法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废除家庭暴力法将会
给受害者带来更大的伤害。
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废除
家庭暴力法将会导致受害者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救助。
此外,废
除家庭暴力法将会给施暴者带来错误的信号,使得他们觉得可以逍
遥法外,进一步加剧家庭暴力现象的蔓延。
因此,我们应该继续维
护家庭暴力法的存在,加强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宣传和教育,以及加
强对受害者的帮助和保护。
名人名句:
“家庭暴力是一种罪恶,必须严惩不贷。
”——毛泽东。
“废除家庭暴力法将会给受害者带来更大的伤害。
”——乔治·华盛顿。
经典案例:
近年来,不断有关于家庭暴力的案件被曝光,这些案件中受害者往往是无助的弱势群体,他们急需法律的保护和救助。
如果废除家庭暴力法,这些受害者将无法得到有效的帮助,而施暴者将无法得到应有的惩罚,这将会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浅谈家庭暴力法律论文
浅谈家庭暴力法律论文家庭暴力是一部漫长的黑暗史,伴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家庭暴力越演越烈。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浅谈家庭暴力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
浅谈家庭暴力法律论文篇一摘要:家庭是维系社会稳定的基本单位,因此家庭成员内部的和谐相处不仅关系到内部成员的身心健康发展,而且关系到社会稳定。
但随着社会发展加快,社会中的各种因素导致家庭中因家庭暴力出现很多问题,本文中笔者试从家庭暴力的问题出发,提出相应对策,以从一定程度上减轻家庭暴力给受害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影响。
关键词:家庭暴力; 法律规制;法律界定一、家庭暴力的现状(一) 家庭暴力的具体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家庭暴力的界定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理论上,我国的法律学者对于家庭暴力的界定也主要根据((<婚姻法>解释(一)))做出的,认为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上的暴力,还包括精神上的压迫。
笔者认为,关于家庭暴力的理解应对家庭和暴力两个概念分别进行广义理解。
所谓家庭,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基于婚姻、血缘和收养关系的长期居住的共同体。
而且随着社会多元化的家庭的出现,还包括目前社会上存在的非婚同居家庭、同性恋家庭、单亲家庭与继父母家庭等等。
所谓暴力,从受害者的角度看,暴力指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暴力、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暴力。
暴力,从概念上讲包括身体的暴力、精神的暴力、性方面的暴力。
因此,我认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性方面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
(二)我国法律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部门法,目前我国对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或政策性文件中。
我国的现有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规定主要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刑法》《行政法》《地方性法规》。
儿子打父母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的和谐稳定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至关重要。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现象时有发生,其中儿子打父母的现象尤为引人关注。
这不仅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也触犯了法律。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儿子打父母的法律规定,并分析其道德考量。
二、儿子打父母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相互理解的义务。
禁止家庭暴力。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三、儿子打父母的道德考量1.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自古以来,孝敬父母就是子女应尽的责任。
儿子打父母,不仅违背了这一美德,也破坏了家庭和谐。
2. 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法律是道德的保障,道德是法律的基石。
在儿子打父母这个问题上,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
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制裁,道德则从内心深处引导人们尊重父母、关爱家人。
3.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的和谐稳定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至关重要。
儿子打父母,不仅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也对社会产生了负面影响。
四、如何预防儿子打父母的现象1. 加强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是预防家庭暴力的关键。
【《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研究》5300字(论文)】
浅谈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目录引言 (1)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1)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2)1、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2)2、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是家庭成员中的弱势群体 (2)3、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受害者的人身权利 (2)三、家庭暴力形成的原因 (2)1、封建思想方面的原因 (2)2、家庭方面的原因 (3)3、社会方面的原因 (3)4、法律方面的原因 (3)四、对“家庭暴力”加强立法的必要性 (3)五、修订后的《婚姻法》在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规定 (4)六、修订后的《婚姻法》在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规定的意义 (4)七、关于完善家庭暴力法律救济的思考 (4)(一)完善刑事立法,增设家庭暴力罪之罪名 (5)(二)完善家庭暴力民事损害赔偿制度 (5)(三)完善家庭暴力案件证据救济规则 (5)(四九角立检察机关公诉和受害者自行起诉两种诉讼途径 (6)结束语 (6)参考文献 (7)引言家庭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部和谐稳定不仅是每个家庭幸福的前提,更是保障社会安全稳定的基础,目前关于家庭暴力在我国是一个比较突出且急需解决的问题,同时他也成为了目前社会关注的焦点,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弱势群体人身权利的侵害,更严重的是会影响到他们的生命安全,所以维护家庭超员的合法权益前提就是要禁止家庭暴力的行为以及保障人权的重要工作。
这个工作已经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关于家庭暴力应该如何定义,人们对此话题都有着各自不同的观点,有些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人或者家庭成员中的其中一个对另一个的身体以及心理造成了严重伤害的行为,还有人认为其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为了控制和操作与之存在人身关系的另一个人而采取的任何暴力或欺辱性的行为,包括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等。
相当人数(包括作者在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利用殴打和捆绑等方式,在家庭中,一方对另一方的身体和心理进行残忍的伤害和摧残,这样的形式属于家庭暴力,总而言之,目前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还没有可以明确指出家庭暴力定义的条款,《婚姻法》在修订过后,有明确的规定是禁止家庭暴力的,但对于该概念的定义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需要法律在相关方面要尽快做出调整,进而降低此类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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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引发了许多不应该发生民事案件和恶性刑事案件,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预防家庭暴力,给予家庭暴力实施者以制止和惩罚,也为了给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和支持,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立体防治支持体系。
[关键词]:概念特点成因对策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家庭中普遍存在的丑恶现象,在全球也是普遍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问题呈上升的趋势,就笔者所在法院近年受理的离婚案件、赡养案件中,就有70%以上不同程度的涉及家庭暴力,说明家庭暴力公开或隐蔽地存在于相当多的一些家庭中。
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
许多触目惊心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起因多是因不堪忍受家庭的暴力而实施的极端报复行为。
本文试就家庭暴力的内涵、特点、成因、预防与对策等方面谈一些拙见。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在我国的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中,将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确定为发生于家庭内部的即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作明确的解释:“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①但在西方国家的一些学者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则比较宽泛。
“认为家庭暴力涵盖了对身体的暴力、性暴力以及语言上、心理上的暴力等诸多内容,甚至将已离婚的前夫前妻之间,同居伴侣和原同居伴侣之间,同性恋者之间的暴力行为也列入家庭暴力”②。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家庭生活的传统和现实,国外学者的观点过于宽泛。
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中将家庭暴力只限定为一种作为的方式,即殴打、捆绑等伤害到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行为,立法一方面已远远落后于国际。
第4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宣言》中,将对妇女的暴力定义为:身体暴力、性暴力和心理暴力。
③而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家庭暴力只相当于《宣言》中的身体暴力;另一方面,仅从我院受理的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案件来看,心理暴力及不作为的暴力形式和性暴力形式占家庭暴力的比例愈来愈大,甚至有取而代之的趋势。
而法律仍将家庭暴力限定为作为的身体暴力形式,远远跟不上家庭暴力的演化,严重地存在着立法滞后,所以笔者认为对家庭暴力应作重新界定,并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其主体是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包括法律拟制血缘关系和收养关系形成的家庭关系中的成员;其客体是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抚养权利和义务、财产权利等;其内容则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翁婿、婆媳、祖孙之间、兄弟姊妹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而不是仅指夫妻之间的暴力行为。
暴力的实施目的是家庭成员中一方企图使用暴力的手段控制另一方的滥施权利。
[!--empirenews.page--] 2、家庭暴力的危害程度。
与其他社会暴力相比家庭暴力也是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暴力行为。
但一方面家庭暴力不应包括家庭中诸如夫妻之间偶尔的涉及轻微暴力的争吵、父母对子女无严重后果的体罚、责骂以及家庭成员之间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偶尔殴打等暴力行为。
另一方面,对家庭暴力造成后果的程度要求应比《刑法》规定的构罪标准的社会危害性要轻微,否则就是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问题。
再者,家庭暴力是表现为长期的或连续的不严重的暴力侵犯;也不仅仅表现为直接对肉体伤害,还表现为长期的精神压抑。
因此,对家庭暴力的认定,一方面要强调其行为的严重性,否则家庭暴力的范围因过于宽泛而失去研究和实践处理的意义;另一方面,又必须强调行为的后果尚未达到构成刑事犯罪的危害程度。
3、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
家庭暴力体现为身体暴力、性暴力和心理暴力等作为及不作为的方式,但具体来说又可分为下几种。
①伤害行为。
伤害行为是指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但伤害程度又并未达到《刑法》伤害罪的法定构罪标准的暴力行为。
②虐待行为。
虐待行为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的行为④。
③遗弃行为。
遗弃行为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抚养、抚养、赡养义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是一种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的⑤。
④性暴力行为。
性暴力行为是指发生在夫妻之间的一方违背另一方意志以暴力、变态等方式强行发生性关系而对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肉体和精神伤害的行为。
具体行为有:经常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酗酒后以暴力与配偶发生性行为、患有传播性性疾病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以暴力方式强行对配偶实施变态性虐待的。
笔者在这里谈到的家庭暴力并不涉及到罪与非罪的争议,只是论述给被害人造成肉体和精神上一定程度伤害的暴力行为,因此认为学术界争议的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与性暴力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是属于两个不同范畴的问题。
从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来看,无论是主体还是结果,性暴力行为都一一吻合,没有将性暴力行为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的必要。
认定一个暴力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只要看其是否与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吻合,从这个层面来说性暴力行为无疑应在家庭暴力之列。
综合以上因素,笔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通过伤害、虐待、遗弃、性暴力给受害人造成肉体或精神上一定程度的伤害,而伤害程度又未达到《刑法》构罪的法定标准的暴力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家庭暴力和社会上发生的暴力相比均具有违法性,但家庭暴力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
受害者大多数是家庭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如家庭中的妇女、儿童、老人和生病的兄弟姐妹。
他们受到伤害后由于无力公开或顾忌于掩盖“家丑”不愿公开,公众对此态度又是视若无睹,认为是其家务事。
加之司法机关介入的力量不够和搜索家庭暴力的证据的难度也比较大,从而使家庭暴力更具有独特的特点。
[!--empirenews.page--] 1、家庭暴力具有家庭性。
家庭暴力发生在具有亲属关系的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
暴力行为的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是家庭暴力和其他暴力犯罪的根本区别。
施暴者与受害者须具有的亲属关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关系,以及暴力侵犯的客体、暴力的内容均属于婚姻家庭关系范围,故此家庭暴力具有家庭性。
2、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因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属关系和情感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一者是因为家庭本身具有拒外性,公众也不会专门打听、研究某家庭内部的事情,二者因情感因素,使大多数受害人顾忌于遮掩“家丑”,故意隐蔽事实。
同时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在一起,使施暴者可以充分选择隐蔽的作案时间和手段,施暴后也容易逃避侦查和毁灭证据。
故此家庭之外的人对家庭内部事情的发生难以知晓,所以家庭暴力很具有隐蔽性,这种隐蔽性为家庭暴力的蔓延提供了“温床”⑥。
3、家庭暴力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和渐进性。
家庭是由生活在一起成员组成的,她的成员的身份是固定的,不是随意就能改变的。
因此家庭成员固定的[1][2][3]下一页生活在一起的时间是相当长的,家庭暴力一般都不是一日突起,往往是日积月累,具有时间上连续性。
其中一些恶性案件也是由拳打脚踢而慢慢演变成的,这也是家庭暴力和其他社会暴力的不同。
家庭暴力的发生一般呈渐进性,一是紧张状态阶段,双方出言攻击和敌对状态的同时,伴随对受害者自信心的彻底打击。
虐待者通过控制受害者接近家人、朋友隔离受害者;二是暴力阶段,紧张压抑状态爆发为对受害者的攻击、袭击;三是亲密阶段,反复攻击的施暴者常表现出深深的良心谴责、悔恨和不再有类似行为的誓言,受害者常满怀希望,认为施暴者会回心转意。
但是绝大多数情况是这三阶段的再次重复。
⑥4、家庭暴力的后果是严重的。
由于家庭暴力的普遍存在且得不到有效地遏制,导致一些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有的性格扭曲,精神分裂;有的因此致残;特别是青少年在家庭暴力环境的影响下,不务正业,不思学习和上进,游手好闲,聚众斗殴,甚至用暴力报复社会以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同时家庭暴力使家庭破裂,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存在。
三、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导致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传统封建思想观念的影响,也有法律制度、经济、社会制度方面的原因,还有当事人自身的原因。
1、思想原因。
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父权、夫权统治观念贯穿了中国数千年历史。
“男尊女卑”的封建“夫权”思想根基和残余关在相当一部分人的头脑中毒害很深,男性认为“娶来的妻、买来的马,任我骑、任我打”的私产观;女性则认定:“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个猴子满山走”的宿命观;与此同时,封建“家长制”也为一定阶层的人们所崇尚,一些父母渴望子女成龙成凤,信奉“不打不成才”的信条,往往以体罚手段来教育未成年人子女。
这些意识代代相传,从而形成了家庭暴力滋生和蔓延的特殊氛围。
[!--empirenews.page--] 2、法制原因。
我国的家庭暴力现象呈上升趋势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讲是法制对这一现象的制约不力造成的。
分析起来存在两个方面的不足,一是立法不足,虽然已出台了《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专门法律法规,但是在执法实践中,对妇女、儿童、老人的暴力来自家庭外时,法律法规显然很有作用,当对他们的侵犯是来自家庭内部时,执法却是空白和盲目的。
如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暴力,受害人不告发,执法部门依职权介入处理的法律依据不足,即使依据《治安管理条例》进行了处理,其结果不是对施暴者给予拘留就是对其处以罚款,这样反而会给受害者带来很多现实生活困难。
二是上述三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指定专门的机关执行和单独系列的处罚措施,都归于法院执行这三部法律,而法院实行的是:“不告不理”的受理原则及“当事人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所以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的顾忌家庭情感为遮掩“家丑”而不告,有的想去告又苦于搜集不到证据告之无门,这制约了受害者寻求司法救济途径。
另外,家庭暴力属于家庭纠纷,法院对此类案件处理的结果只能是赔偿、责令改正,而实际生活中因家庭财产是混合在一起的,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这种财产赔偿如何履行?要求施暴者改正也是无法去监督的,至于是确已改正还是改而不正是没有制约的机制。
所以说法制的制约不力是家庭暴力现象的最大原因。
3、经济原因。
社会经济飞速的发展,一些人由于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而失去道德伦理,贪图享乐,追求金钱和美色,在外包“二奶”、养情人,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最终导致夫妻关系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