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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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ppt课件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物权法》第112条第三款的规定: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 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所谓侵占, 指拾得人擅自将遗失物据为己有或者经失主请求返还而拒 不返还。
2021精选ppt
8
案情: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 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 了甲。
进行管理。拾得遗失物寻找失主并归还遗失物的行为属 于客观的他人事务,其管理意思非常清晰。同时《物权 法》第112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
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 用”。这一法条是《民通意见》第132条在拾得遗失物中 的具体运用。
乙主张的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 320元,属于为失主支出的必要费用,并且乙没有侵占遗 202失1精选物ppt的行为,有权请求甲补偿10 支出的必要费用。
案情: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 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 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 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 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 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问题它不停】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 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答案】可以。依《物权法》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 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 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 求返还原物”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只要失主在知道受让人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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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 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 了甲。
进行管理。拾得遗失物寻找失主并归还遗失物的行为属 于客观的他人事务,其管理意思非常清晰。同时《物权 法》第112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
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 用”。这一法条是《民通意见》第132条在拾得遗失物中 的具体运用。
乙主张的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 320元,属于为失主支出的必要费用,并且乙没有侵占遗 202失1精选物ppt的行为,有权请求甲补偿10 支出的必要费用。
案情: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 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 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 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 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 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问题它不停】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 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答案】可以。依《物权法》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 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 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 求返还原物”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只要失主在知道受让人之日起
《法学案例分析》PPT课件
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按照投标
价格评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属于违法行为.
• 2、无效.根据《中华人民XX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 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 拒收.本案C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
案例二:某重点工程招投标活动
• 3、根据《中华人民XX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 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 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问题: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 任及责任的承担方式,为什么?
• 分析: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 责任及责任的承担方式,为什么?
• 答: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 了使用,违反了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
• 所以,一般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但是,若涉及到结构 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分 解责任.因为承包方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说明施工单 位的自行验收已经通过,学校教学楼仅供学校日常教学 使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该教学楼的质量缺陷 是客观存在的.承包方还是应该承担维修义务,至于产生 的费用应由有关责任方承担,协商不成,可请求仲裁或诉 讼.
依据《中华人民XX国招标投标法》回答下面问题.
案例二:某重点工程招投标活动
[问题]: 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
明理由. 2、C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5、招标人要求按照价格标准评标是否违法?说明理由.
•
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10月18日
下午4时,但迟至10月21日下午才开标,是不妥之处之一.
法律案例分析课件PPT
案例 :—个丑女被绑架引发的法律纠纷
问题一: 绑匪绑架丑女是属于犯罪中止、既遂、还是未遂?
有一丑女始终嫁不出去,终日在爱情的公寓(相亲真找到了网友愿意见面,但却被人绑架,天亮后绑匪嫌她丑,将
其送回原处,此女坚决不下车,绑匪咬牙跺脚把车钥匙扔给丑女哭着说:我走。
法律案例分析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主讲人:时间:20XX年X月X日
正是如此,只要你怀揣着梦想,纵使 流年轻 转,风 尘满面 ,从繁 华的世 界中心 到荒芜 的终焉 尽头, 你依旧 能够看 到梦想 的光芒 在星空 中熠熠 生辉。 正是如此,只要你怀揣着梦想,纵使 流年轻 转,风 尘满面 ,从繁 华的世 界中心 到荒芜 的终焉 尽头, 你依旧 能够看 到梦想 的光芒 在星空 中熠熠 生辉。 正是如此,只要你怀揣着梦想,纵使 流年轻 转,风 尘满面 ,从繁 华的世 界中心 到荒芜 的终焉 尽头, 你依旧 能够看 到梦想 的光芒 在星空 中熠熠 生辉。 正是如此,只要你怀揣着梦想,纵使 流年轻 转,风 尘满面 ,从繁 华的世 界中心 到荒芜 的终焉 尽头, 你依旧 能够看 到梦想 的光芒 在星空 中熠熠 生辉。 正是如此,只要你怀揣着梦想,纵使 流年轻 转,风 尘满面 ,从繁 华的世 界中心 到荒芜 的终焉 尽头, 你依旧 能够看 到梦想 的光芒 在星空 中熠熠 生辉。 正是如此,只要你怀揣着梦想,纵使 流年轻 转,风 尘满面 ,从繁 华的世 界中心 到荒芜 的终焉 尽头, 你依旧 能够看 到梦想 的光芒 在星空 中熠熠 生辉。 正是如此,只要你怀揣着梦想,纵使 流年轻 转,风 尘满面 ,从繁 华的世 界中心 到荒芜 的终焉 尽头, 你依旧 能够看 到梦想 的光芒 在星空 中熠熠 生辉。 正是如此,只要你怀揣着梦想,纵使 流年轻 转,风 尘满面 ,从繁 华的世 界中心 到荒芜 的终焉 尽头, 你依旧 能够看 到梦想 的光芒 在星空 中熠熠 生辉。 正是如此,只要你怀揣着梦想,纵使 流年轻 转,风 尘满面 ,从繁 华的世 界中心 到荒芜 的终焉 尽头, 你依旧 能够看 到梦想 的光芒 在星空 中熠熠 生辉。 正是如此,只要你怀揣着梦想,纵使 流年轻 转,风 尘满面 ,从繁 华的世 界中心 到荒芜 的终焉 尽头, 你依旧 能够看 到梦想 的光芒 在星空 中熠熠 生辉。 正是如此,只要你怀揣着梦想,纵使 流年轻 转,风 尘满面 ,从繁 华的世 界中心 到荒芜 的终焉 尽头, 你依旧 能够看 到梦想 的光芒 在星空 中熠熠 生辉。 正是如此,只要你怀揣着梦想,纵使 流年轻 转,风 尘满面 ,从繁 华的世 界中心 到荒芜 的终焉 尽头, 你依旧 能够看 到梦想 的光芒 在星空 中熠熠 生辉。 正是如此,只要你怀揣着梦想,纵使 流年轻 转,风 尘满面 ,从繁 华的世 界中心 到荒芜 的终焉 尽头, 你依旧 能够看 到梦想 的光芒 在星空 中熠熠 生辉。 正是如此,只要你怀揣着梦想,纵使 流年轻 转,风 尘满面 ,从繁 华的世 界中心 到荒芜 的终焉 尽头, 你依旧 能够看 到梦想 的光芒 在星空 中熠熠 生辉。 正是如此,只要你怀揣着梦想,纵使 流年轻 转,风 尘满面 ,从繁 华的世 界中心 到荒芜 的终焉 尽头, 你依旧 能够看 到梦想 的光芒 在星空 中熠熠 生辉。 正是如此,只要你怀揣着梦想,纵使 流年轻 转,风 尘满面 ,从繁 华的世 界中心 到荒芜 的终焉 尽头, 你依旧 能够看 到梦想 的光芒 在星空 中熠熠 生辉。 正是如此,只要你怀揣着梦想,纵使 流年轻 转,风 尘满面 ,从繁 华的世 界中心 到荒芜 的终焉 尽头, 你依旧 能够看 到梦想 的光芒 在星空 中熠熠 生辉。 正是如此,只要你怀揣着梦想,纵使 流年轻 转,风 尘满面 ,从繁 华的世 界中心 到荒芜 的终焉 尽头, 你依旧 能够看 到梦想 的光芒 在星空 中熠熠 生辉。
案例分析:民法总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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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时尚未出生的胎儿有什么权
姜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1996年基本治愈,1998年与王某 结婚。2000年12月,王某驾驶本单位车辆从外地返回本市,该 市农工商联合公司的司机刘某驾驶本单位车辆从王某车后违章 超车,造成交通事故,王某的车辆被撞出道外,翻倒在路边的 水沟中,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01年2月,姜某生下一女婴 王平。不久,姜某因过分悲痛导致精神病复发,生活从此不能 自理。
2021/3/25
授课:XXX
17
三天后,魏某回来,说车在外地遇山洪暴发,货物全部
被冲走,损失了4万元。魏某得知舒某入伙后,表示同意, 但要他先分担此次损失。舒某一看自己钱未分到,反而要承 担损失,便说自己不干了。顾某知道此事后也说,他只负责 技术,进货与他无关。但出于情义,他可象征性地补偿一点。 常某、魏某见二人不愿承担责任,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两人分担损失。
2021/3/25
授课:XXX
14
提示:
1、合伙企业与法人企业之间的区别;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3、“双重优先原则”; 4、合伙人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同合伙相竞
争的业务,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和经全体合 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的问题。(合伙企业法30条)
2021/3/25
法律理由:与宣告失踪不同的是宣告死亡的申请人
有申请顺序的限制;撤销死亡宣告必须以撤销时仍然 生存为前提;由于被宣告人实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与宣告死亡的法后果相抵触,所以,被宣告人在宣告 死亡期间所立遗嘱具有优先的效力。由于继承人先于 被继承人死亡,遗嘱不发生效力,按法定继承处理, 张毅死亡时,张立言是他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2021/3/25
授课:XXX
案例分析步骤PPT课件
二案例
某行政机关干部张某利用出国考察的机会。从国外带回若干违禁的物品,受到海关1000元的行政处罚,其所在单位了解情况后,又给予其撤职的行政处分。张某不服,认为处罚、处分太重,便分别以海关和所在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消上述处罚和处分。 问:
1、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张某的起诉?为什么?
如孙氏兄弟起诉,应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张某为诉讼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诉讼参加人,县公安局复议改变了派出所的处罚裁决,派出所的处罚裁决即失效,县公安局的复议裁决生效。孙氏兄弟俩不服起诉,应以作出复议决定的县公安局为被告。被侵害人张某由于被孙氏兄弟二人违法侵害,孙氏兄弟俩因此而受罚,张某与县公安局作出的拘留决定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派出所的处罚裁决被县公安局改变失效,与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没有利害关系,不是本案当事人。
2、若受理起诉应由何级何地法院管辖?为什么?
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上级人民法院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 (1)、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3)、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的案件。
答: 张某为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孙氏兄弟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当事人。 如果县公安避复议决定撤销对孙氏兄弟俩的处罚,张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应以张某为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孙氏兄弟俩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当事人。如孙氏兄弟对第一审法院判决不服,也有权上诉。
7、 如果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二人的处罚,张某可否上诉?
答: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氏兄弟的如处罚,张某可以上诉。 依有关司法解释,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某行政机关干部张某利用出国考察的机会。从国外带回若干违禁的物品,受到海关1000元的行政处罚,其所在单位了解情况后,又给予其撤职的行政处分。张某不服,认为处罚、处分太重,便分别以海关和所在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消上述处罚和处分。 问:
1、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张某的起诉?为什么?
如孙氏兄弟起诉,应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张某为诉讼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诉讼参加人,县公安局复议改变了派出所的处罚裁决,派出所的处罚裁决即失效,县公安局的复议裁决生效。孙氏兄弟俩不服起诉,应以作出复议决定的县公安局为被告。被侵害人张某由于被孙氏兄弟二人违法侵害,孙氏兄弟俩因此而受罚,张某与县公安局作出的拘留决定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派出所的处罚裁决被县公安局改变失效,与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没有利害关系,不是本案当事人。
2、若受理起诉应由何级何地法院管辖?为什么?
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上级人民法院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 (1)、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3)、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的案件。
答: 张某为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孙氏兄弟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当事人。 如果县公安避复议决定撤销对孙氏兄弟俩的处罚,张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应以张某为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孙氏兄弟俩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当事人。如孙氏兄弟对第一审法院判决不服,也有权上诉。
7、 如果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二人的处罚,张某可否上诉?
答: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氏兄弟的如处罚,张某可以上诉。 依有关司法解释,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劳动法案例及分析PPT
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 者加班费差额及滞纳金等。
案例分析与启示
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法规定,合理 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确保劳动者合法
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劳动者应提高法律意识,了解自身权益 ,勇敢维护合法权益。在与用人单位协 商无果时,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向相关
部门投பைடு நூலகம்举报。
双方应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加强沟通协 商,共同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
劳动法案例及分析
汇报人:XXX 20XX-XX-XX
目录
• 案例一:劳动合同纠纷 • 案例二:加班费争议 • 案例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 案例四: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履行 • 案例五:员工福利待遇争议 • 总结与展望
01
案例一:劳动合同纠纷
双方主张及争议焦点
01
02
03
原告主张
劳动合同签订时未告知具 体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最低工资规定》
明确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支 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
《社会保险法》
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 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
员工申诉途径和结果
内部申诉
员工首先向公司人事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按照法定标准执行 薪资福利政策,但公司未予理会。
外部申诉
员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对公司进行了调查, 并依法作出了处理决定,要求公司限期整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 者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额计算方式及合理性
计算方式
小王在公司工作2年,月工资5000元,赔偿金=5000元×2月×2倍=20000元。
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 者加班费差额及滞纳金等。
案例分析与启示
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法规定,合理 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确保劳动者合法
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劳动者应提高法律意识,了解自身权益 ,勇敢维护合法权益。在与用人单位协 商无果时,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向相关
部门投பைடு நூலகம்举报。
双方应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加强沟通协 商,共同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
劳动法案例及分析
汇报人:XXX 20XX-XX-XX
目录
• 案例一:劳动合同纠纷 • 案例二:加班费争议 • 案例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 案例四: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履行 • 案例五:员工福利待遇争议 • 总结与展望
01
案例一:劳动合同纠纷
双方主张及争议焦点
01
02
03
原告主张
劳动合同签订时未告知具 体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最低工资规定》
明确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支 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
《社会保险法》
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 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
员工申诉途径和结果
内部申诉
员工首先向公司人事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按照法定标准执行 薪资福利政策,但公司未予理会。
外部申诉
员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对公司进行了调查, 并依法作出了处理决定,要求公司限期整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 者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额计算方式及合理性
计算方式
小王在公司工作2年,月工资5000元,赔偿金=5000元×2月×2倍=20000元。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ppt课件ppt课件
28
合同法案例分析8
29
甲,17周岁,某高中学生。2009年8月,甲叔叔赠与其20000 元。甲父母认为甲某是未成年人,没有资格获得这笔钱,应 属其监护人即父母所有,甲见状,取了这笔钱去商店购买了 一台笔记本电脑,价值6888元。当甲回家时,其父母声称其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笔记本电脑未征得父母同意, 拒绝领货。商店则坚持笔记本电脑没有毛病,不同意退货。 双方遂引起民事纠纷。问:
8
合同法案例分析3
9
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 十七、八岁。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 卖掉筹购车款。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 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 产权转让手续。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
问: (1)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说明原因 (2)赵某的父亲能胜诉吗?请说明原因。
4
合同法案例分析2
5
原告江苏省某机器制造公司 (以下称原告) 和被告沈阳市某销 售公司(以下称被告) 于2003年11月签订了一份购销 (买卖) 专用设备的合同。合同规定,原告生产A-18全自动模钻床供给 被告,总价款2000,000元,2004年5月交货;因货物为专用设备, 被告需先行支付总价款的20﹪作为定金,原告收到定金后须按 照约定的期限生产出符合规定的产品。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 规定支付定金,原告为履约按期生产完毕。同年5月10日,原告 将货物如期运给被告。办完托运手续后,便向被告所在工商银 行托收货款。同年5月12日,被告以“产品质量不合格”拒付货 款,并向原告发出一封书面通知,在通知中被告声称因原告交 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因此解除与原告的合同。5月16日原告在 收到被告的通知后认为被告是无理拒付,再次托收货款,被告 则以“未给付定金,合同不能生效”及“已通知合同作废”等 为由再次拒付,双方多次协商未成,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 告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经鉴定,原告发运的产品完全合格。
《刑法案例分析》PPT课件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大致可分为:第一,未满14周岁的人,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第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 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 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Guilty/not guilty
h
3
Legal Analysis
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任何 行为,如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时,均不构成 犯罪,因此《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 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 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 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 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 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 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h
2
Does his behavior constitute a crime?
Judgement of the court:法院判决认为,被告 人乔甲,虽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 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但其社 会危害性不大,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犯罪处 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的 规定,对乔甲宣告无罪。
h
5
其二,乔甲的盗窃数额虽达到盗窃罪所要求的“数额较大” 的标准,但盗窃的数额是否较大,不是区分盗窃罪与非罪界 限的唯一标准,还应综合其他犯罪情节考虑。被告人乔甲 采取的是趁乔乙不注意而秘密窃取的方法获得财物的,不 像其他盗窃犯罪分子那样用拔门撬锁、挖墙掏洞等性质比 较恶劣的手段,并且乔甲每次窃取的财物数额很少,而不是 将所见到的乔乙财物全部拿走,因而综合本案的全部情况 看,乔甲的盗窃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其三,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 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 必要的,在处理时也要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所以, 乔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法院对被告人乔甲作出无罪判决 是正确的。
Guilty/not guilty
h
3
Legal Analysis
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任何 行为,如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时,均不构成 犯罪,因此《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 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 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 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 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 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 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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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es his behavior constitute a crime?
Judgement of the court:法院判决认为,被告 人乔甲,虽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 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但其社 会危害性不大,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犯罪处 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的 规定,对乔甲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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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乔甲的盗窃数额虽达到盗窃罪所要求的“数额较大” 的标准,但盗窃的数额是否较大,不是区分盗窃罪与非罪界 限的唯一标准,还应综合其他犯罪情节考虑。被告人乔甲 采取的是趁乔乙不注意而秘密窃取的方法获得财物的,不 像其他盗窃犯罪分子那样用拔门撬锁、挖墙掏洞等性质比 较恶劣的手段,并且乔甲每次窃取的财物数额很少,而不是 将所见到的乔乙财物全部拿走,因而综合本案的全部情况 看,乔甲的盗窃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其三,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 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 必要的,在处理时也要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所以, 乔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法院对被告人乔甲作出无罪判决 是正确的。
法律案例分析PPT课件 (2)
重锤撞击心灵,血液似乎在沸腾在燃 烧,我 将永远 向着前 方坚定 地走下 去。 重锤撞击心灵,血液似乎在沸腾在燃 烧,我 将永远 向着前 方坚定 地走下 去。
案例: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1
李某是**公司质检部员工,2001年7月入职。2021年10月27日,公司因三项制度 改革向李某出具岗位调整通知单,变动李某的工种,从质检部调岗至盐硝车间, 于2021年10月28日至盐硝车间上班,李某对该调岗事宜明确表示不同意,每天仍 到原岗位打卡。
重锤撞击心灵,血液似乎在沸腾在燃 烧,我 将永远 向着前 方坚定 地走下 去。 重锤撞击心灵,血液似乎在沸腾在燃 烧,我 将永远 向着前 方坚定 地走下 去。 重锤撞击心灵,血液似乎在沸腾在燃 烧,我 将永远 向着前 方坚定 地走下 去。 重锤撞击心灵,血液似乎在沸腾在燃 烧,我 将永远 向着前 方坚定 地走下 去。 重锤撞击心灵,血液似乎在沸腾在燃 烧,我 将永远 向着前 方坚定 地走下 去。 重锤撞击心灵,血液似乎在沸腾在燃 烧,我 将永远 向着前 方坚定 地走下 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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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重锤撞击心灵,血液似乎在沸腾在燃烧,我将永远向着前方坚定地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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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1
李某是**公司质检部员工,2001年7月入职。2021年10月27日,公司因三项制度 改革向李某出具岗位调整通知单,变动李某的工种,从质检部调岗至盐硝车间, 于2021年10月28日至盐硝车间上班,李某对该调岗事宜明确表示不同意,每天仍 到原岗位打卡。
重锤撞击心灵,血液似乎在沸腾在燃 烧,我 将永远 向着前 方坚定 地走下 去。 重锤撞击心灵,血液似乎在沸腾在燃 烧,我 将永远 向着前 方坚定 地走下 去。 重锤撞击心灵,血液似乎在沸腾在燃 烧,我 将永远 向着前 方坚定 地走下 去。 重锤撞击心灵,血液似乎在沸腾在燃 烧,我 将永远 向着前 方坚定 地走下 去。 重锤撞击心灵,血液似乎在沸腾在燃 烧,我 将永远 向着前 方坚定 地走下 去。 重锤撞击心灵,血液似乎在沸腾在燃 烧,我 将永远 向着前 方坚定 地走下 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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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重锤撞击心灵,血液似乎在沸腾在燃烧,我将永远向着前方坚定地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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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课件
发展趋势
未来民法案例的发展方向 和趋势,以及面临的挑战 和机遇。
当代价值
民法案例在当代社会的价 值和意义,对社会发展的 推动作用。
02
民法案例分析方法
案例分析的基本步骤
案例阅读
仔细阅读案例,了解案件事实 、背景和涉及的法律问题。
案例分析
结合民法原则和法律条款,对 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分析各方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05
人身权案例分析
人身权案例概述
人身权案例是指涉及公民人身权 利的案例,包括生命权、健康权 、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
誉权、隐私权等。
人身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受到法律的保护。在人身权案例 中,通常涉及到侵权行为、合同
纠纷、婚姻家庭等方面。
人身权案例具有法律关系复杂、 涉及利益广泛、社会关注度高等
案例选择
选择具有代表性和实际意义的 案例,能够反映民法的核心原 则和理论。
法律适用
根据民法原理和相关法律法规 ,确定适用的法律条款。
案例结论
根据案例分析,得出结论,对 案例进行总结评价。
案例分析的主要方法
法律解释法
对民法条款进行解释, 明确其含义和应用范围
。
历史解释法
考察民法条款的历史演 变,理解其立法背景和
《民法案例分析》 ppt课件
目录
• 民法案例概述 • 民法案例分析方法 • 合同案例分析 • 物权案例分析 • 人身权案例分析
01
民法案例概述
民法的定义与特点
民法定义
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 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特点
平等性、自愿性、公同案例时,还需要考虑 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包括违约 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承 担方式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等
刑法——刑法案例分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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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案例一 1.下列哪些情形可以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不认为犯罪? A.甲偶尔强拿强要低年级学生少量财物的 B.甲盗窃财物数额不够较大,使用暴力威胁情节轻 微的 C.法院认定甲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决定免予刑事 处罚 D.法院认定甲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判决 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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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14
【答案及解析】(1)甲致丙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不作为犯。 另故意杀人罪通常需要作为行为构成,而甲以不作为构成该罪,是不纯 正不作为犯。(2)乙抛弃丙且知道甲、丙母女生活在困难之中,构成遗 弃罪,属于不作为犯。但是,因为“遗弃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所以 乙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甲乙同样以不作为形式损害了丙的权益,但是 二人的犯罪性质是不同的。产生这种差异的原因是:①主观认识不同, 甲能够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不作为行为发生丙死亡的结果,具有杀人的 故意(间接故意);而乙没有这种程度的认识,只有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故 意。②作为义务的程度不同,甲是唯一照料丙的人,因此甲对保障丙的 生存具有极强的作为义务;而乙可以合理期待有甲照料丙,其对丙生命 权益而言,作为义务程度较低。所以甲乙对丙的危害都要负刑事责任, 但是负责的程度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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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在火车上盗窃到乘客的一个提包,下车打开 看,发现内有一支手枪和一份国家绝密文件,没 有其它财务。甲连同提包内中的物品一同抛到一 池塘中。(1)甲是否成立盗窃枪支罪和非法获取 国家秘密罪?(2)假如甲没有将枪支丢弃,会有 何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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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及解析)甲不成立盗窃枪支罪和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罪,因为甲只有盗窃得故意,没有盗窃枪支和国家秘密的 故意。 (1)要点是:1、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对某一“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所谓“构成要件事实”是指分则条文中 规定的事实,就本题中涉嫌的盗窃枪支罪而言,盗窃行为和盗窃对象“枪支”,属于该罪的构成要件事实,行为人 对此事实有认识才能成立该罪的故意。换言之,犯罪故意必须是“具体犯罪”得故意。即盗窃罪、故意杀人罪这样 具体罪名中的具体故意,而不仅仅是“有意而为”的意思。本题中的张某在盗窃时 并无此认识,仅有盗窃(普通) 财务之认识,故因为缺乏盗窃枪支故意而不成立盗窃枪支罪。本案中,甲偷包虽然是有意为之的,但是这种故 意只是一种普遍意义上的有意偷窃,尚不能确认具有特定犯罪的故意。虽然足以认定有盗窃的故意,但是尚不 足以证明具有盗窃枪支、国家秘密的故意,所以只能认定成立盗窃罪,不能认定成立盗窃枪支罪、非法获取国 家秘密罪。2、对犯罪对象的认识(认识因素)或“追求”” (意志因素),是认定特定犯罪故意的重要内容,本案 的家有追求窃取财物(盗窃罪对象)的故意,所以,尽管事实上不是财务,也因此而未获得财务,却可以认定 为盗窃未遂;相反,甲没有盗窃枪支、国家秘密的认识(不知 包中有枪,国家秘密)也没有这种追求(目的), 虽然客观上盗窃了枪支、国家秘密,也不成立该罪,假如甲本有盗窃枪支、国家秘密的故意,那么,即使事实 上未得手,也应当成立盗窃枪支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未遂)。3、“认识”与“意志”的关系。假如甲知道“认 识”到包内有枪而执意窃取,通常认为它是追求该结果的。如果明知包内有枪因为贪图包内的财务而不顾及枪支 的问题,可能是一种“放任”态度,即对盗窃(财务)是直接故意的,对盗窃枪支是间接故意。但是明知包内有枪, 对盗窃枪支的心态有时需要参考事后行为认定。假如甲盗取枪支后又持有,就很难排斥具有直接故意了(恐怕 甲无法令人相信他没有偷抢得意愿)假如甲得手后留下财务丢弃枪支,倒是可以印证他“当时”的确不是希望偷枪 结果发生,可以认为是(盗窃枪支的间接故意)。
经济法总论案例分析PPT课件优选全文
❖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 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 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 ,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 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 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 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老干妈不正当竞争案
可编辑
❖ 贵州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公司诉湖南华越食品公 司不正当竞争案
❖ 1999年11月30日,贵阳老干妈公司以湖南华越食品公 司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盗用了其产品的特有名称 ,并仿冒其产品瓶贴,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误认,侵 犯了其合法权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停止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与其产品瓶贴相近 似的包装、装潢;停止使用“老干妈”商品名称;销毁 被控侵权产品及其标识、瓶贴;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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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8
老干妈不正当竞争案
可编辑
❖ 法院认为:“老干妈”作为一种地方风味豆豉的商品名称 是贵阳老干妈公司创先使用的,也是由于贵阳老干妈公 司的使用而知名的。“老干妈”三个字虽然没有独特的 创新,但由于贵阳老干妈公司的使用,使“老干妈”三 个字已经与贵阳老干妈公司及其生产的风味豆豉密切相 关,不可分割,成为了该商品的代表和象征,在社会上 说起“老干妈”,人们自然会想到它代表贵州老干妈公 司生产的风味豆豉。故“老干妈”已经具有了与其他相 关商品相区别的显著特征,应认定“老干妈”为贵阳老 干妈公司生产的风味豆豉的特有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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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8
“新东方”案的社会本位分析
❖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 ,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 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 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 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老干妈不正当竞争案
可编辑
❖ 贵州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公司诉湖南华越食品公 司不正当竞争案
❖ 1999年11月30日,贵阳老干妈公司以湖南华越食品公 司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盗用了其产品的特有名称 ,并仿冒其产品瓶贴,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误认,侵 犯了其合法权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停止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与其产品瓶贴相近 似的包装、装潢;停止使用“老干妈”商品名称;销毁 被控侵权产品及其标识、瓶贴;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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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8
老干妈不正当竞争案
可编辑
❖ 法院认为:“老干妈”作为一种地方风味豆豉的商品名称 是贵阳老干妈公司创先使用的,也是由于贵阳老干妈公 司的使用而知名的。“老干妈”三个字虽然没有独特的 创新,但由于贵阳老干妈公司的使用,使“老干妈”三 个字已经与贵阳老干妈公司及其生产的风味豆豉密切相 关,不可分割,成为了该商品的代表和象征,在社会上 说起“老干妈”,人们自然会想到它代表贵州老干妈公 司生产的风味豆豉。故“老干妈”已经具有了与其他相 关商品相区别的显著特征,应认定“老干妈”为贵阳老 干妈公司生产的风味豆豉的特有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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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8
“新东方”案的社会本位分析
民事案例实例分析PPT课件
自认与认诺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 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 的,无须举证。 1992年《关于贯彻执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 问题的意见》第 75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 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 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但涉及身份关 系的案件除外。2001年《证据规定》 第 8条
法院判决阿婷及其父母、阿梅各负百分 之六十、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二十的责 任。自杀是阿婷死亡的直接原因,被追 债是导致阿婷死亡的间接原因之一,学 校不对在校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负有必 然发现的义务,该校对阿婷的自杀没有 过错。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5、2008年5月6日,司机李某与其雇主 王某自太原驾车返回侯马市,途径临汾 时与刘某的车追尾。事故发生时,王某 在车后座上睡觉,头部受撞击,当场死 亡,李某腿部因挤压致残,刘某的车后 盖损坏。交警认定:李某系疲劳驾驶, 违反了交通法规,刘某对事故不负责任。
2006年10月马海涛妻子便与李玉兰交涉,要 把房子收回去,说当时的买卖无效。表示愿 意付给李玉兰7万元作为补偿,遭到拒绝。
2006年12月,马海涛一纸诉状将李玉兰告上 法庭,要求确认双方协议无效,李玉兰返还 房屋。2007年7月,通州法院判决:李玉兰 是居民,依法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的住房,因此判决李玉兰和村民签订的房 屋买卖合同无效,责令他们在判决生效90天 内腾退房屋,而根据法院评估结果,卖主要 给付李玉兰夫妇93808元的补偿款。 2007年 12月17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双方签署 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李玉兰必须在90天内 腾房。但二中院同时认定,造成合同无效的 主要责任在于农民反悔,画家可另行主张赔 偿。
合伙案例
建筑法律法规案例分析PPT课件
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确 定中标人
04
05
中标人签订合同,履行义务
建筑招投标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市政府办公楼建设项目招投标 过程分析
案例二
某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招投标争议 解析
案例三
某地铁站建设项目招投标违规行为 剖析
招投标风险与防范措施
风险一
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违规行为
风险二
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存在歧义或漏洞
规,提高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02
执法力度不够
建筑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需要加强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切
实保障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建筑安全。
03
国际化合作不足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建筑法律法规需要更加注重国际化合作,加强与国
际组织的沟通和协作,推动国际建筑市场的规范化和有序化。
提高建筑法律法规执行力的途径与方法
风险二
财务管理不规范,存在会计核算不准确的风险。防范措施 :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
风险三
税收政策变化快,存在未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税收政策的 风险。防范措施:关注税收政策动态,及时了解和掌握最 新税收政策,确保纳税行为的合规性。
05
建筑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建筑安全与
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安全卫生设施,如 安全网、安全带、防护服等,确保施 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建筑安全与卫生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高层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分析事故原因、责任划分及法律后果, 强调安全施工的重要性。
案例二
某建筑工地食物中毒事件:探讨食品卫生管理不善的后果及预防措 施,提醒施工单位加强食品卫生管理。
某建筑公司利用虚假发票等手段逃避缴纳建筑业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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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由于此案中证据方面存在
重重疑点与不足,致使陪审团及 法官对整个案件的证据和证人证 言产生怀疑,尤其在主要证人福 尔曼存在侮辱黑人、证词颠倒含 糊、在无搜查证情况下非法入侵 辛普森房屋的情况下,陪审团及 法官认为证人证词、证据有多处 疑点,不足以采信,案的审理一 波三折,经历了长达9个月的审理
对法律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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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克思曾说,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司法及
法治的终极关怀是尊重人、保护人、实现人的价值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法律制度及政法机关曾被 简单地视为“刀把子”、“枪杆子”,是冷冰冰的 工具。步入法治社会,如果不及时纠正这样的理念 ,必将使司法实践陷于“重打击、轻保护”的怪圈 。下面就让我们从以下两个中外案例的对比中来思 考中国司法是否已陷入这样一个怪圈。
•如果犯罪嫌疑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就不会发生冤案。 嫌疑人面对讯问可以不回答,是国际司法准则的最低 要求。在佘案中,重要的定罪依据是佘祥林的口供。 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义务如实回答警方的问 题”。规定这个“义务”的同时,也隐含了这样的内 容:“如果你不配合,可能就会遭到惩罚。”
•⑥据佘祥林本人叙述,他所指认的案发地点、抛尸 地点、杀人工具等都是在警方已经连续对其实施殴打 10天之后,精神恍惚、饥饿难耐、身体疲惫的情况下, 一心只想快点休息而在警方诱供、逼迫下随意指认的, 根本不足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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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祥林杀妻案中的疑点远超
②检方呈庭的重要证据之一是血迹化验和DNA检验结果。 刑事专家一致同意,血迹化验和DNA检验的结果不会撒谎 ,但是,如果血迹受到污染、不当处理、草率采集或有人 故意栽赃,那么它的可信度则大打折扣。在辛普森案中, 这些毛病全都存在等的多项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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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普森案,但在同样信奉“疑罪 从无”的中国,佘祥林却被判处 15年有期徒刑的,在狱中度过了11
个春秋。而佘祥林的母亲杨五香 因为替儿子上诉,曾被非法关押 了几个月,出来后不久就去世了 。一生当中最美好的时光已经一 去不复返了,而且现在已经是疾 病缠身,体力劳动也干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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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证据疑点:
•①被告人的交代前后矛盾,时供时翻,间接证据无 法形成证据链,不足以定案;
•②被告人供述杀妻的方式多达四五种,仅择其一种 认定没有依据;
•③仅凭被告人的口供认定凶器是石头,依据不足;
•④张在玉换下的衣物去向不明;
•⑤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提审笔录,经向该案侦察员 了解与事实不符。因此,并不排除“死者”出走的可 能性。
被“杀害”的妻子张 在玉与女儿相对无语
佘祥林在医院展示他的断 指,自述狱中曾遭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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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思考:
•如果有严格的侦查控制程序,就不会发生冤案。在 侦查讯问开始时,佘祥林的律师就能和佘祥林见面 并监督讯问,那么刑讯逼供就可能被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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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析 案后思考 总结与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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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普森杀妻案
妮可与辛普森
辛普森、妮可和戈德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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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宣判辛普森谋杀罪不 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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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祥林“杀妻”案
•1994年1月20日,湖北省京山县佘祥林的 妻子张在玉突然失踪,张在玉亲属怀疑其被佘祥 林所杀。4月11日在当地一水塘发现一具无名 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这具女尸符合张在玉 的体貌特征,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1994年 10月13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 被告人佘祥林死刑。佘祥林不服提出上诉,湖北 高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 重审。1995年5月15日,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 退回补充侦查,1996年2月7日,京山县检察院补充 侦查后再次向荆州声区检察分森案中,由于检方证据全都是
间接证据,因此,辩方律师对这些“旁证”进行严格鉴 别和审核,是这场官司中极为重要的一环。令人失望的 是,检方呈庭的证据破绽百出,难以自圆其说,使辩方 能够以比较充足的证据向陪审团证明辛普森未必就是杀 人凶手。
比如说:①在辛普森案中,检方呈庭的间接证据之一是在 杀人现场发现了被告人的血迹,可是,由于温纳特警长身 携辛普森的血样在凶杀案现场遛哒了三个小时之久,致使 这一间接证据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辛普森杀妻案
•具体案情: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二日深夜,人们在洛杉矶西部一豪
华住宅区一住宅门前发现两具血淋淋的尸体。女死者后来证实是妮克·布 朗·辛普森,而她身后是餐馆的应侍生郎·高曼。两人浑身血痕,而且被 利器割断喉咙而死。死亡时间是晚上十点多。案发后凌晨,四名警察部侦 探来到死者前夫即著名的 黑人美式足球(橄榄球)明星辛普森住所,在门 外发现其白色的不朗哥型号汽车染有血迹,车道上也发现血迹。按铃无人 回应,侦探爬墙而入,其中一个侦探福尔曼在后园找到一只染有血迹的手 套和其它证据。之后,辛普森在芝加哥酒店接到警方通知前妻死讯,清早 赶回加州。回来辛普森在律师极力反对下单独接受了警察一小时的问话。 当时警察发现辛普森受伤。他解释说,接到前妻死讯过于激动打破镜子而 受伤的。警察经过几天调查后,决定将辛普森列为主要疑犯准备逮捕。六 月十七日,辛普森的律师准备陪同辛普森回警察局时,发现本来在楼上休 息的辛普森已不知去向。随后全国观众在电视上看见了难忘的镜头:天上 直升机队,地上巡逻车队全面出动,几小时终于发现辛普森的白色小车。 几十辆警车在洛杉矶公路上展开飞车追逐。最后辛普森被逮捕。
正是由于此案中证据方面存在
重重疑点与不足,致使陪审团及 法官对整个案件的证据和证人证 言产生怀疑,尤其在主要证人福 尔曼存在侮辱黑人、证词颠倒含 糊、在无搜查证情况下非法入侵 辛普森房屋的情况下,陪审团及 法官认为证人证词、证据有多处 疑点,不足以采信,案的审理一 波三折,经历了长达9个月的审理
对法律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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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曾说,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司法及
法治的终极关怀是尊重人、保护人、实现人的价值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法律制度及政法机关曾被 简单地视为“刀把子”、“枪杆子”,是冷冰冰的 工具。步入法治社会,如果不及时纠正这样的理念 ,必将使司法实践陷于“重打击、轻保护”的怪圈 。下面就让我们从以下两个中外案例的对比中来思 考中国司法是否已陷入这样一个怪圈。
•如果犯罪嫌疑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就不会发生冤案。 嫌疑人面对讯问可以不回答,是国际司法准则的最低 要求。在佘案中,重要的定罪依据是佘祥林的口供。 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义务如实回答警方的问 题”。规定这个“义务”的同时,也隐含了这样的内 容:“如果你不配合,可能就会遭到惩罚。”
•⑥据佘祥林本人叙述,他所指认的案发地点、抛尸 地点、杀人工具等都是在警方已经连续对其实施殴打 10天之后,精神恍惚、饥饿难耐、身体疲惫的情况下, 一心只想快点休息而在警方诱供、逼迫下随意指认的, 根本不足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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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祥林杀妻案中的疑点远超
②检方呈庭的重要证据之一是血迹化验和DNA检验结果。 刑事专家一致同意,血迹化验和DNA检验的结果不会撒谎 ,但是,如果血迹受到污染、不当处理、草率采集或有人 故意栽赃,那么它的可信度则大打折扣。在辛普森案中, 这些毛病全都存在等的多项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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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普森案,但在同样信奉“疑罪 从无”的中国,佘祥林却被判处 15年有期徒刑的,在狱中度过了11
个春秋。而佘祥林的母亲杨五香 因为替儿子上诉,曾被非法关押 了几个月,出来后不久就去世了 。一生当中最美好的时光已经一 去不复返了,而且现在已经是疾 病缠身,体力劳动也干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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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疑点:
•①被告人的交代前后矛盾,时供时翻,间接证据无 法形成证据链,不足以定案;
•②被告人供述杀妻的方式多达四五种,仅择其一种 认定没有依据;
•③仅凭被告人的口供认定凶器是石头,依据不足;
•④张在玉换下的衣物去向不明;
•⑤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提审笔录,经向该案侦察员 了解与事实不符。因此,并不排除“死者”出走的可 能性。
被“杀害”的妻子张 在玉与女儿相对无语
佘祥林在医院展示他的断 指,自述狱中曾遭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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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如果有严格的侦查控制程序,就不会发生冤案。在 侦查讯问开始时,佘祥林的律师就能和佘祥林见面 并监督讯问,那么刑讯逼供就可能被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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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普森杀妻案
妮可与辛普森
辛普森、妮可和戈德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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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祥林“杀妻”案
•1994年1月20日,湖北省京山县佘祥林的 妻子张在玉突然失踪,张在玉亲属怀疑其被佘祥 林所杀。4月11日在当地一水塘发现一具无名 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这具女尸符合张在玉 的体貌特征,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1994年 10月13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 被告人佘祥林死刑。佘祥林不服提出上诉,湖北 高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 重审。1995年5月15日,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 退回补充侦查,1996年2月7日,京山县检察院补充 侦查后再次向荆州声区检察分森案中,由于检方证据全都是
间接证据,因此,辩方律师对这些“旁证”进行严格鉴 别和审核,是这场官司中极为重要的一环。令人失望的 是,检方呈庭的证据破绽百出,难以自圆其说,使辩方 能够以比较充足的证据向陪审团证明辛普森未必就是杀 人凶手。
比如说:①在辛普森案中,检方呈庭的间接证据之一是在 杀人现场发现了被告人的血迹,可是,由于温纳特警长身 携辛普森的血样在凶杀案现场遛哒了三个小时之久,致使 这一间接证据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辛普森杀妻案
•具体案情: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二日深夜,人们在洛杉矶西部一豪
华住宅区一住宅门前发现两具血淋淋的尸体。女死者后来证实是妮克·布 朗·辛普森,而她身后是餐馆的应侍生郎·高曼。两人浑身血痕,而且被 利器割断喉咙而死。死亡时间是晚上十点多。案发后凌晨,四名警察部侦 探来到死者前夫即著名的 黑人美式足球(橄榄球)明星辛普森住所,在门 外发现其白色的不朗哥型号汽车染有血迹,车道上也发现血迹。按铃无人 回应,侦探爬墙而入,其中一个侦探福尔曼在后园找到一只染有血迹的手 套和其它证据。之后,辛普森在芝加哥酒店接到警方通知前妻死讯,清早 赶回加州。回来辛普森在律师极力反对下单独接受了警察一小时的问话。 当时警察发现辛普森受伤。他解释说,接到前妻死讯过于激动打破镜子而 受伤的。警察经过几天调查后,决定将辛普森列为主要疑犯准备逮捕。六 月十七日,辛普森的律师准备陪同辛普森回警察局时,发现本来在楼上休 息的辛普森已不知去向。随后全国观众在电视上看见了难忘的镜头:天上 直升机队,地上巡逻车队全面出动,几小时终于发现辛普森的白色小车。 几十辆警车在洛杉矶公路上展开飞车追逐。最后辛普森被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