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语言中模糊词语的辨证分析解析
法律英语中的模糊性语言分析
而其 中所产 生的纠 纷频率也越 来越高 , 使得 了解 掌握 法律英 语 这
的必 要性 和重 要性 愈加得 到 凸现 。 众所周 知 , 律 的语言 特 点中 法
包括 准确 性和标 准性 , 为 了法 律的适 用性 , 糊语 言 的出现 在 v l a nos n a l e l ete t nhp. 了完善 但 模 e phr i ds be mp y n r aosi ( o mo u a t o m li s为
二、 法律 英语 的模 糊性 原 因探 析
可 以避 免法 律 的片面 性 以及在 后面 的法律 发展 历程 中弥补 相应
的因情 况而 异的 法律 空缺 的缺 陷 。 自我保 护功 能主要表 现 在法
在 法律英 语 中, 言的模 糊性 出现 在 不同 的方面 , 语 例如 术语 律 合 同中 ,双 方 为 了保 护 各 自 益 故意适用 灵活 模糊 的法 律术 权 方面, 句法 方面 , 辑方面 等 。而 语言 的模糊 性在 术语 层面 的表 语 。而 礼貌 功能 则是人 们在 交流 中通 过使用 委婉 语或 非直 接用 逻 现尤 为突 出, 例如在两 可案件 (odrncs) 出现 的大量法 律 语等 模糊 语言表 现 出的对 法律 的尊重 。 breleae中 i 术语 就具 有模凌 两可 的特 点 ,da ” 是一个 很典 型的例 子 。 ”et 就 h 在
人 民共和 国劳 动合 同法第 一 条) 。在 这一条 款 中, a flgt ”l u r h ” w i s
模糊 语言 的出现不仅 历史悠远 , 是涉及 到很 多领域 的一 并 没有给 出明确 的定 义 以及 涵盖 范围所 以具有模糊性 , 是 因为 并且 这
浅议法律英语中的模糊现象及其翻译
浅议法律英语中的模糊现象及其翻译作者:牟冬亭来源:《魅力中国》2010年第23期摘要:模糊性是語言所具有的一般属性。
法律语言也不例外,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及其准确性互补,使得法律语言在实际规范中更贴近案件的需要,从而更好的提高法律本身的权威性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本文通过对法律语言模糊性的特征、原因及其探讨,简述了法律英语的翻译技巧和方法,为法律英语工作者提供了一点参考。
关键词:模糊性;法律英语;翻译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8-0274-一、法律语言的模糊性语言是法律的载体,是法律思维的工具。
(Deborah Cao, 2008:13)但是语言本身所具有的模糊性、概括性以及歧义性又使得法律语言具有模糊性,“模糊”是指不分明、不清楚。
《韦氏英语大词典》给模糊一词所下的定义是:“the state o f being vague, indefinite, unsettled, or uncertain; lack o f clearness; ambiguousness, haziness”(呈模糊状的, 不明确的, 使不确定的, 或不能判定的; 不清楚的; 模棱两可的; 迷惑的)。
而模糊性“从狭义上讲,专指语义界限不清。
从广义上讲, 模糊性是不确定性、不精确性、不清晰性的概括词, 是与确定性、精确性、清晰性相对而言的”(王逢鑫, 2002: 前言)。
语言模糊现象存在的原因是由于语言本身的不明确性和关联性所决定的。
一个词、短语或者句子的意义总是不明确的,例如:light和right 都可以作为名词或形容词。
法律语言要求表达清晰、准确甚至精确,法律文书的撰稿人写作时要求避免含糊词或模棱两可。
对法律文本翻译的要求也是如此。
(李克兴,张新红,2006:94)为了实现法律语言达致精确的目的,在必要的情况下法律文书的撰写人又必须使用一些意义模糊,灵活的词语去表达法律概念或事实。
试论法律语言模糊性产生的原因及其价值
试论法律语言模糊性产生的原因及其价值余敏曹慧芳摘要:法律语言由于其特殊的使用场合,对精确性的要求也很高,然而,法律语言中广泛存在的模糊性却似乎与法律英语严谨、精确的要求背道而驰。
本文将从简单介绍模糊性、法律英语的模糊性的概念着手,进一步分析法律语言模糊性存在的原因及其在法律英语中起着的重要作用,从而得出模糊性在法律语言中存在的必然性与必要性。
关键词:法律语言模糊性原因价值1. 引言语言的不精确性往往通过各种形式体现出来,如歧义(ambiguity)、模糊(fuzzy)、含混(vagueness)等等。
本文将着重讨论模糊性在法律英语中的体现及其价值。
“模糊表现为语义的界限不清,主要是一个词,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属于同质的相关而又有细微区别的意义”(王逢鑫,2000)。
模糊性又分两种情况,即中间区域(internediate area)和开放区域(open area),前者指的是一个词的语义上限下限都是确定的,而后者指的是一个词的语义上限是确定的,而其语义下限确实不确定的。
而对于法律语言,一般认为,其特殊性质及使用环境决定了其高度的精确性,而事实是,法律语言中却存在着大量的模糊性用语。
根据札德的模糊集合论,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是指法律语言所表达的意思与概念界限不明确,一个概念与其对立的概念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是一个逐渐过渡的过程,如“罪”与“无罪”之间是一个逐渐过渡的过程。
这类模糊语言看似应该在法律语言中杜绝,而这些模糊性用语却大量存在,并且没有降低法律英语的准确性,反而从某种程度上使得法律语言的精确性及其可适用性得以加强与提高。
这一看似矛盾的现象是如何产生的呢?模糊性在法律语言中到底起着什么样的作用?笔者将会通过对法律语言中模糊性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证明模糊性在法律语言中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并且进一步探讨模糊性对提高法律语言的精确性和可适用性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 法律英语中模糊性存在的原因探讨模糊性存在于法律英语中有其必然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语言本身的特点决定了模糊性存在的不可避免。
从模糊限制语(语用功能)看法律英语翻译中的模糊语
【摘要】法律英语作为英语中的一种,由于法律本身的特殊性,其语言特点具有规范性和准确性,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严谨程度,但是在某些方面,在对法律英语进行翻译的时候,也可以使用模糊语言,人们需要对法律英语中模糊限制语的用处进行确定。
本文根据法律英语的特点,从模糊限制语(语用功能)方面来对法律英语翻译中的模糊语的运用进行分析。
【关键词】模糊限制语法律英语翻译模糊语前言法律英语属于行业英语范畴,其专业性比较强,涉及到的固定术语也相对比较多。
在法律英语单词当中,包含着确切词语和模糊词语,这两种词语代表了语言的精确性和模糊性,一般情况下,准确性是清楚的对某一内容进行表达,而模糊性是指在某种特定情况下,对某种范围进行确定。
在法律英语中翻译中,大部分使用的是确切词语,但是根据所对应的内容,也可以使用模糊限制词语,两者的相互结合可以使法律英语翻译的内容更加贴近实际,从而达到良好的应用效果。
一、法律英语的特点法律作为一种由国家认可并且强制实施的社会规范,其本身具有严格的要求,不管在法律条例还是在语言表达当中,必须要保证其严谨性,而所对应的法律英语,也保持了法律所应有的特征,作为英语中的一个分支,法律英语翻译不仅要符合法律的特征,更要符合英语的特征,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在法律英语翻译中也可以使用相应的模糊词语,但是其使用的地方和范围一定要严格把握,根据以上叙述可以知道,法律英语具有这样几个特点:1.法律英语翻译有着专业的法律术语。
同样的英文单词在不同场合的翻译下,会呈现出不同的意思,部分英语单词在法律英语的翻译当中,已经作为专业的法律术语来进行使用,并且不能进行更改。
比如alibi在平常生活中可以翻译为“借口”,但是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其代表的意思为“不在犯罪现场”,另外还有box,这个词语在日常生活中被翻译为“盒子”,但是在法律当中就被翻译为“证人席”。
2.法律行话。
不管在哪一种行业中都有因职业而发展出来的行话。
法律范畴的特性决定了其对严谨性要求比较高。
法律英语中的模糊性语言分析
法律英语中的模糊性语言分析在法律领域中,语言的准确性和清晰度至关重要。
然而,有时法律英语中使用的语言会出现模糊性。
模糊性语言指的是那些表达不够明确或含糊的词语或短语,可能导致争议、歧义或误解。
本文将探讨法律英语中的模糊性语言,并分析其可能的影响和解决方法。
在法律文书中,使用模糊性语言可能会给案件的解释和适用带来挑战。
这是因为模糊性语言无法提供明确的指导,法官和律师往往需要依赖上下文、法律解释或案例法来解决模糊性问题。
举例来说,如果一份合同中使用了模糊性语言来描述双方义务,当争议出现时,法院可能需要审查相关文件和证据来确定各方的意图和责任。
模糊性语言在法律英语中常见的形式之一是使用不明确或模棱两可的词语和短语。
比如,法律文件中经常使用的词汇"reasonable"(合理的)和 "due diligence"(尽职调查)常常存在模糊性。
这些词语的意义相对模糊,其解释需要参考相关法律和案例法才能确定具体含义。
此外,部分法规和法律文件还采用了模糊的标准或标准模糊度的表达,如"substantial"(实质的)或者“reasonable care”(合理关注)。
这类语言的问题在于,不同的解释可能导致截然相反的结果,从而增加了法律争议的风险。
模糊性语言在法律英语中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个主要的原因是为了在法律文书中保留灵活性,以适应各种情况和特定的案例。
此外,模糊性语言也可能是由于对具体问题的不确定性,或为了避免明确的承诺而采用的一种方式。
然而,有时候模糊性语言可能会导致不良后果。
当法律文件或合同中存在模糊性时,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界定变得困难,可能导致争议、诉讼或合同纠纷。
此外,模糊性语言还可能导致违约和损失,因为合同中的条款不够明确,难以按照意愿和预期履行。
为了解决法律英语中的模糊性语言问题,律师和司法机构可以采取一些策略。
首先,详细地阅读和理解相关法律文件和案例法对于正确解释模糊性语言至关重要。
法律英语中的模糊词语及其翻译探析
1 避免累赘 , . 扩大法律应用 范围。
供 了合理 的空间 。例如 :
例 3I hay l ssaecue otei eet o e f ev o e r asd t h n rs f h s t s t
sae o he c le tv tt rt olc ie, h h l be s ntn e o fx d — t r e s al e e c d t e i e m
第 9卷 第 5期 2o 09年 1 0月
鸡 西 大 学 学 报
J URNAL OF J XIUNI ERS T O I V IY
Vo . No 5 19 . 0c . o 9 t2 o
文章 编 号 : 7 65 (0 9 0 0 6 3 1 2— 7 8 20 )5— 0 9~ 6
a t i e e s g is n o cs n d f n e a an ta n— g i g a s u t o n s a l,mu d r o — r e ,r b br e y,rp ,k d a n t e r f i ln e ta e iu l a e in p a d oh rc me o oe c ts r sy i v h o
漏洞 。
2 .为司法和执法提供相对的 自由裁量权 。
模糊 的立法语 言使守法 行为 的标准 更加 明确 , 一方 面使 司法和执法行为有 了法 律依据 , 一方 面又提 供 了 另
相 对 的 自 由裁为 科 准
wt n esnbe o e, eesr 。本文从语 用 的角 i i,raoal, t r ncsay等 h h
论 的探 讨 与研 究 。
法律英语中模糊语言的使用解析
法律英语中模糊语言的使用摘要:众所周知,法律语言作为一种具有规约性的语言分支,有其独特的语言风格特点。
而其中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准确性。
但是,在实践中,法律语言无法避免模糊性。
本文针对模糊语言固有的弊端以及有些学者认为应该根除法律模糊语言的主张,主要探讨了法律模糊语言存在的根源,模糊语言在法律中的运用及其价值,以及法学界对模糊语言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法律模糊语言根源运用解释原则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法律之目的即为“定分止争”。
因此作为法律外在形式的法律语言其法定原则就是语言的准确性,即要求法律语言务必清晰明确,不模棱两可,以达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要求。
然而,在法律条文中以及司法实践中,法律语言运用模糊词语的现象俯拾皆是。
如果法律是模糊的,人们的权益,义务与责任在一些情况下就无法确定,最终导致法治的难以实现。
立法使用模糊语言的最大危害在于法律法规难以操作.法律法规制定出来是为了规范人的行为,所以法律法规应该刚性十足,即非常明确.我们必须承认,过多的模糊语言的使用会导致其固有的一些弊端。
一、法律模糊语言的定义如果立法文件与司法文书中含有模糊语言,那么法的实施与实现是否还能成为现实呢?很明显,答案是肯定的。
你可能因为“不谨慎驾驶” (driving recklessly),“有伤风化”(moral curpitude)或“性骚扰”(sexual harassment)而被拘捕;你可能因行为不端(unprofessional conduct),公共滋扰(public nuisance),或习惯性疏忽 (habitual negligence)而被罚款;合同也有可能因“不当影响”(undue influence),“胁迫”或“不道德意图” (immoral intention) 而被认定无效。
确实,有时模糊语言的使用会带来严重的后果,比如:一个人有可能因杀人罪而入狱几年,但因谋杀罪而被绞刑,而杀人罪(manslaughter) 与谋杀罪 (murder) 的界限是模糊的,在实践中有时难以操作。
法律模糊语言
浙江科技学院外语系李俭* 浙江⼯商⼤学外国语学院程乐* 摘要:针对模糊语⾔固有的弊端以及有些学者认为应该根除法律模糊语⾔的主张,本⽂主要探讨了法律模糊语⾔存在的根源,模糊与歧义,多义之间的区别,模糊语⾔在法律中的运⽤及其价值,以及法学界对模糊语⾔的⼀些看法。
关键词:法律模糊语⾔根源运⽤解释原则 1. 引⾔ 随着中国⼊世,对法律英语复合性⼈才的需求⽇益突出。
在此背景下,法学家与语⾔学家对法律英语教学中法律内容与法律语⾔的优先问题各有⼰见.本⽂认为在法律英语教学中,所涉及的不仅是法律基础理论,实体法,程序法的教学,也应包括法律语⾔本⾝的教学,即采⽤法律内容与语⾔有机结合的 (integration and balance of content and language),以任务为基础(task-based) 的课堂教学⽅式.其中,法律模糊语⾔的教学⽆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尽管简明,准确的法律语⾔ (plain and precise language of law) 是⽴法活动与司法实践所追求的⽬的与标准,但正如有些评论家认为的那样:如果法律是模糊的,⼈们的权益,义务与责任在⼀些情况下就⽆法确定,最终导致法治的难以实现。
⽴法使⽤模糊语⾔的危害在于法律法规难以操作.法律法规制定出来是为了规范⼈的⾏为,所以法律法规应该刚性⼗⾜,即⾮常明确.我们必须承认,过多的模糊语⾔的使⽤会导致其固有的⼀些弊端。
英国法学家曼斯斐尔德勋爵曾说过:世界上的⼤多数纠纷都是由词语所引起的。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告诫⽴法者:法律不要过于模糊和⽞奥,⽽应像⼀个家庭⽗亲般的简单平易,因为它是为具有⼀般理解⼒的⼈们制定的。
他甚⾄尖锐地指出:法律条⽂含义不清,罪⽂不明,⾜以使⼀个政府堕落到专制主义中去.然⽽模糊语⾔在⽴法与司法实践中必然会⼤量存在.语⾔中的精确性与模糊性作为⽭盾对⽴的双⽅,既互相⽭盾,⼜互相依存。
从存在的条件看,总是相对⽽⾔的,没有精确语义就没有模糊语义;同样的,没有模糊语义也就没有精确语义.法律是以语⾔为载体的,⽽语⾔本⾝具有不确定性,这就导致了法律概念的不确定。
对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分析
对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分析摘要:1965年扎德教授发表“模糊集”一文后,模糊性研究开始出现在包括语言学在的各个学科中。
模糊性成为法律语言学的一个热点研究对象。
本文通过对我国和西方的法律条文的观察和比较,并综合参考前人的研究,从法律意义上、语言学意义上归纳了法律语言模糊性在的主要成因。
同时通过一些案例观察了语言模糊性对法律的积极和消极影响,辩证分析后本人得出如下结论:法律语言的模糊性的存在是各国法律中的普遍现象,是由语言本身性质和法律上的需要导致的必然结果。
尽管这样的模糊性会对法律的执行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我们无法,也不应该对其进行彻底消除。
应该通过采取适当的措施来削弱其产生的消极影响。
关键词:法律语言学模糊语言学语义学语用学一、法律语言模糊性的成因分析(一)语言学角度的成因分析从语言学角度看,法律语言之所以具有模糊性主要是由语言的离散性和语用模糊导致的。
由于现实世界的无限性和人类认知的有限性导致了我们的语词和世界的联系很难一一对应:离散的、有限的自然语言不能划分和表达连续的、无限的现实世界,这就是自然语言模糊性的来源。
而当我们把自然语言变为法律语言时,就将这样的模糊性带入了法律语言。
而语用模糊也是立法语言的模糊性主要成因之一。
因为同一个词语或是句子根据使用者和使用语境的不同会产生不同的意思。
美国学者布莱恩?比克斯在《法律、语言与法律的确定性》中认为“言外之意”,即语句的用意,是对法律进行解释的立法目的。
例如,英王爱德华三世为解决劳动力不足而制定了“禁止给‘身强力壮’的乞丐施舍”的法律,但是倘若这个乞丐由于没有衣物快要冻死了,是否应该施舍呢?该法律的用意,也就是“言外之意”显然是希望帮助国家获得更多劳动力。
如果不去救援就会使得乞丐死亡而失去一个劳动力,但是救援又违背了条文的字面意义。
这就是因为在这个语境中,语用意义和字面意义产生了偏差。
与之相同的还有我国对“见义勇为”的法律定义。
虽然“见义勇为”成为了社会提倡、政府呼吁的行为,但是我国宪法和刑法中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法律语言的模糊性
法律语言的模糊性论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一、语言的模糊性和法的模糊性的概念1.语言模糊性的历史发展“模糊”是从哲学和数学引进的语言学术语。
最早对它做出科学解释的要追溯到1908年德国学者安东·马尔蒂(Anton Marty),其后1923年英国著名哲学家罗素(Bertrand Russell),1937—1949年美国哲学教授布莱克(Max Black)等人都相继研究过模糊语言问题。
1965年美国伯克利加州大学电机工程系教授查德(L. A. Zadeh)发表论文《模糊集》,使模糊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形式化、数学化,适应了现代科学的要求。
查德认为“模糊理论的重要性基于这一事实——几乎人类所有的思维,尤其是日常思维,从本质上来说都是模糊的。
”1语言哲学家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曾提出“模糊是自然语言的一个构成要素”2,日本模糊工程学学者寺野寿郎宣称:“语言在本质上是模糊的”,“模糊性的典型是语言”3。
自柏拉图以来,斯宾洛莎、霍布斯、黑格尔、尼采等人论及语言问题,但大多是以否定的态度把模糊性视为语言语语的缺陷,没有认识到模糊性是日常语言思维本身的一种内在属性。
罗素在其《论模糊性》的演讲中曾提出关于模糊性问题的论述,他认为“模糊性根源于主体对客体的认知过程中,系概念、判断和思想的模糊性,而与客体本身的状况无关,……它取决于由同一表现手段所表现的不同系统之间可能存在的差别的程度。
准确性则相反,是一种理想的极限。
”4一般认为,模糊性概念源自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Zadeh教授提出的模糊集合论。
对于此前关于“客观存在的事物是有明确界限的”论述(如“快”和“慢”之间即不存在鲜明的界限),Zadeh教授指出此类不能精确划定范围的类别,在人的思维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模式识别、信息传递和抽象中。
自查德教授之后,模糊数学得到了飞速发展,在语言学、历史学、社会学、经济学中得到了推广和应用。
Zadeh在叙述他所创立模糊集合论的思想过程时说:“模糊集合论这个分支的起源是从语言学方法的引入开始的,它转而又推动了模糊逻辑的发展”。
法律英语之模糊词语分析法
法律英语之模糊词语分析法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是指某些法律条文或法律表述在语义上不能确指,模糊是表达模糊语义的语言,即内涵无定指,外延不确定的语言。
一般用于涉及法律事实的性质、范围、程度、数量无法明确的情况下。
如表示程度的术语:appropriate, take appropriate action(采取适当的行动),怎样才是适当的行动? reasonable time(合理的时间)什么时候才是合理时间呢?这种不能精确表达的词句,在人类的思维中经常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法律英语中也经常出现,如:“more th an, less than,not more than”等。
这是否与准确性相矛盾呢?其实这两者并不矛盾。
之所以使用含义模糊的词汇或表达方式,是为了让意思表达更充分、完整,给执行法律留下足够的空间,以进退自如。
很显然,这里视当时的具体情况而定,法律文献无法把每一种可能都列举出来,而且也没必要。
所以我们把法律英语中含义模糊的词汇或表达方式理解成为了让意思更充分而“故意”使用的,它完全不同于意思含混。
如下例:Whoever conceals, destroys or unlawfully opens another person‘s letter,thereby infringing upon the citizen’s right tofreedom of correspondence, if the circumstances are serious, shall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more than one year or criminal detention.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serious”(来重的)严重到什么程度,没有说明,也无法说明,这里用的就是模糊的表达方式。
法律英语翻译的准确性与模糊性
法律英语翻译的准确性与模糊性谢燕鸿 (泉州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 福建 泉州)【摘要】 本文通过分析法律英语的特点,结合部分法律文书及法条的翻译实例,对法律英语翻译的准确性和模糊性进行了探讨,并得出结论:法律英语翻译应首先充分保证其准确性,适当使用模糊性语言;在辩证使用模糊语言的同时充分保证法律英语翻译的准确性,从而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尊严。
【关键词】 法律英语 翻译 准确 模糊Prec isi on and Vagueness i n L ega l English Tran sl a ti on.X IE Yan-hong(Foreign Languages College of Q uanzhou N or m al U niversi2 ty,Q uanzhou Fujian)【Abstract】 By analyzing the characteristics of legal English,the paper discusses the p recisi on and vagueness in legal English translati on.The discussi on is devel oped thr ough s ome examp les of legal English translati on.The auther then draws the conclusi on that p recisi on is the most i m portant ele ment in legal English translati on,while the translat or should als o pay attenti on t o its vagueness.On2 ly by doing this can the translat or fully assure the lawful rights of the party and p r otect the authority of the law.【Key words】 legal English;Translati on;p recisi on;vagueness 法律英语,即legal English,是以英语共同语为基础,用以表述法律科学概念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语种或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在立法和司法等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律专业特点的语言。
法律英语中模糊词语的翻译方法有哪些
法律英语中模糊词语的翻译方法有哪些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是客观存在的。
造成法律文本模糊的原因很多:有来自语言自身的因素,也有来自社会文化背景的因素,还有来自立法者不同写作风格的因素,而来自语言自身的因素是造成法律文本模糊最主要的因素。
模糊性是语言的客观属性,作为自然语言的法律语言,也摆脱不了模糊性的特征。
在法律条文中以及司法实践中,法律语言运用模糊词语的现象俯拾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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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arce指出,在澳大利亚和英格兰约40%的法庭活动需要对特定的立法条款的意义做出裁决;在美国各级法院普遍用词典作为一种审理案件的辅助工具,对法律文本进行文义解释;在我国有学者初步统计我国《刑法》法条,从《总则》到《分则》运用模糊词语共一百余条,占全部条文的50%以上。
既然模糊性是法律文本的客观属性,而法律文本与法律翻译以准确为宗旨,这对矛盾体必然给法律工作者和法律翻译者带来不少困难。
译者的工作是准确地翻译出原文本,对文本中的模糊语义,应以贴切的、对等的目的语表达出同等程度的模糊性。
1、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及法律英语中的模糊现象伍铁平在其《模糊语言学》中指出,语言的模糊性是指语言界限的不确定性,例如“少年”、“青年”、“老年”等,他们都没有明确的年龄界限。
语言的模糊性表现在语言的语音、语意、句法、词汇和篇章等各个方面。
伍铁平进一步指出,模糊类是指“其界限不是泾渭分明地确定好了的类别”。
由此可见,模糊性就是人们认识中关于事物类属边界或性质状态方面的亦此亦彼性,也就是中介过渡性。
《韦氏英语大词典》给模糊一词所下的定义是:“the state of being vague ,indefinite ,unsettled ,or uncertain ;lack of clearness ;ambiguousness ,haziness”(呈模糊状的,不明确的,使不确定的,或不能判定的;不清楚的;模棱两可的;迷惑的)。
根据法律规定用语模糊(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其用语精准、明确至关重要。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规定的用语模糊现象时有发生,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扰。
本文旨在分析法律规定用语模糊的原因,探讨其带来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法律规定用语模糊的原因1. 法律制定过程中的用语习惯在法律制定过程中,立法者可能受到自身语言习惯、专业素养等因素的影响,导致用语不够精准。
此外,为了便于理解和记忆,立法者有时会采用一些模糊的语言。
2. 法律调整对象复杂多变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复杂多变,涉及众多领域。
为了适应不同情况,立法者可能会使用一些模糊的语言,以便法律更具适应性。
3. 避免过于具体导致法律适用困难法律在制定过程中,为了避免过于具体导致法律适用困难,立法者可能会使用一些模糊的语言,以便法律在适用过程中更具灵活性。
4. 法律解释的主观性法律解释具有主观性,不同法律解释者对同一法律用语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
这种主观性也会导致法律规定用语模糊。
三、法律规定用语模糊带来的问题1. 影响法律的适用效果法律规定用语模糊,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同一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致,影响法律的适用效果。
2. 增加司法成本法律规定用语模糊,需要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进行大量的解释工作,增加了司法成本。
3. 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法律规定用语模糊,可能导致公民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产生困惑,甚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4. 影响法律的权威性法律规定用语模糊,容易导致公众对法律产生质疑,影响法律的权威性。
四、解决法律规定用语模糊的建议1. 提高立法质量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应注重语言表达的精准性和明确性,尽量避免使用模糊的语言。
2. 加强法律解释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法律解释机关应加强对法律规定用语模糊的解释工作,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3. 建立法律用语规范体系建立法律用语规范体系,对法律用语进行分类、整理,为立法者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4. 提高法律解释者的专业素养加强对法律解释者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使其能够准确理解法律规定用语。
浅析法律英语中模糊语言的使用
浅析法律英语中模糊语言的使用摘要:众所周知,法律语言作为一种具有规约性的语言分支,有其独特的语言风格特点。
而其中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准确性。
但是,在实践中,法律语言无法避免模糊性。
本文针对模糊语言固有的弊端以及有些学者认为应该根除法律模糊语言的主张,主要探讨了法律模糊语言存在的根源,模糊语言在法律中的运用及其价值,以及法学界对模糊语言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法律模糊语言根源运用解释原则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法律之目的即为“定分止争”。
因此作为法律外在形式的法律语言其法定原则就是语言的准确性,即要求法律语言务必清晰明确,不模棱两可,以达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要求。
然而,在法律条文中以及司法实践中,法律语言运用模糊词语的现象俯拾皆是。
如果法律是模糊的,人们的权益,义务与责任在一些情况下就无法确定,最终导致法治的难以实现。
立法使用模糊语言的最大危害在于法律法规难以操作.法律法规制定出来是为了规范人的行为,所以法律法规应该刚性十足,即非常明确.我们必须承认,过多的模糊语言的使用会导致其固有的一些弊端。
一、法律模糊语言的定义如果立法文件与司法文书中含有模糊语言,那么法的实施与实现是否还能成为现实呢?很明显,答案是肯定的。
你可能因为“不谨慎驾驶” (driving recklessly),“有伤风化”(moral curpitude)或“性骚扰”(sexual harassment)而被拘捕;你可能因行为不端(unprofessional conduct),公共滋扰(public nuisance),或习惯性疏忽(habitual negligence)而被罚款;合同也有可能因“不当影响”(undue influence),“胁迫”或“不道德意图” (immoral intention) 而被认定无效。
确实,有时模糊语言的使用会带来严重的后果,比如:一个人有可能因杀人罪而入狱几年,但因谋杀罪而被绞刑,而杀人罪(manslaughter) 与谋杀罪(murder) 的界限是模糊的,在实践中有时难以操作。
模糊性法律语言的翻译原则以刑法英译本为例
模糊性法律语言的翻译原则以刑法英译本为例在法律领域,语言的准确性和清晰度至关重要。
然而,不可避免的是,法律语言中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模糊性。
这种模糊性在不同语言之间的转换,尤其是在刑法翻译中,给译者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本文将以刑法英译本为例,探讨模糊性法律语言的翻译原则。
一、法律语言模糊性的产生原因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并非偶然,而是由多种因素导致的。
首先,法律概念本身的复杂性和抽象性使得精确的定义往往难以实现。
例如,“故意”、“过失”等概念在不同的情境和法律体系中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
其次,立法者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和未来的不确定性,会有意使用模糊的语言,以保持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此外,语言的多义性和模糊性也是导致法律语言模糊的原因之一。
同一个词汇在不同的语境中可能有不同的含义,这就给法律的准确解读和翻译带来了困难。
二、模糊性法律语言的特点模糊性法律语言具有不确定性、边界不清晰和多义性等特点。
不确定性使得法律条款的含义在某些情况下难以捉摸,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了困扰。
边界不清晰意味着对于某些法律概念或规定,很难明确其确切的范围和界限。
多义性则导致同一法律表述可能有多种合理的解释,增加了法律理解和执行的难度。
三、刑法英译本中模糊性法律语言的翻译原则1、准确性原则准确性是法律翻译的首要原则。
在处理模糊性法律语言时,译者必须尽可能准确地传达原文的含义。
这意味着译者需要深入理解源语言法律文本的背景、目的和意图,避免误译或漏译。
例如,对于“情节严重”这样的模糊表述,译者不能简单地直译为“serious circumstances”,而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条文和上下文,选择最合适的英语表达方式,如“grave circumstances”或“severe circumstances”。
2、一致性原则在刑法英译本中,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模糊性法律概念和表述,应保持翻译的一致性。
这有助于确保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例如,如果在某个法律文本中,“从轻处罚”被翻译为“mitigated punishment”,那么在其他相关的法律文本中,也应采用相同的翻译。
辨证分析法律英语的精确性与模糊性
A a e tc lAn l ss o c a y a d Fu ur c n z i s n Le a 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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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中模糊性的功能分析
法律语言中模糊性的功能分析【摘要】模糊性是人类语言的基本特性之一,法律语言最鲜明的特点是准确性,但模糊语在法律语言中的运用是非常普遍的现象。
本文通过对法律语言中模糊现象进行分析,为立法、司法、执法活动提供一些可行的参考。
【关键词】法律语言;模糊性;功能一、模糊语及法律语言的相关理论(一)模糊的概念模糊(Fuzzy)作为一个专有的学术用语是指“界限不分明”。
对于模糊性的定义,《辞海》中是指事物所具有的归属不完全的属性,表示事物属性量的不确定性。
扎德教授认为,“模糊集合论这个分支的起源是从语言学方法的引入开始的,它转而又推动了模糊逻辑的发展”。
(二)法律语言的特点1.语言风格的庄重性;法律语言的使用异于一般文体的语言,不能采用诸如比喻,夸张,借代等修辞手法,要求采用书面语、规范用词。
2.确切性;即明确、严密、清楚。
要求概念清晰,明确界限,用词不能模棱两可、模糊不清。
法律语言要严谨的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准确无误。
二、法律语言模糊现象产生的原因(一)人类认识的局限性语言学家霍克斯认为“空间和时间事实上是一个连续体,没有固定的不可改变的界限或划分,每种语言都根据其自身的特殊结构去划分时间和空间。
”世界上的事物远比用来描述它们的词语要丰富的多,即使人类对主客观事物的认识不断深入,不断加强,模糊现象是始终存在的。
(二)自然语言的本质属性语言是法律的载体,而语言本身具有概括性与不确定性,从而也会使法律概念变得模糊。
人类语言尽管丰富多彩,但是自然界千变万化,瞬息转变,因此也不能够完全反映自然界发生的一切。
由此,模糊语言的使用也是必不可少的。
(三)立法原则的概括性要求张文显认为“法律具有概括性,它是一般的、概括的规范,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可以被反复适用。
”因此,法律就更加关注其适用对象的一般性而不是特殊性。
这就使得法律语言的用词为了达到准确和清楚而追求高度的概括性,以保证法律规范所涵盖的法律内容的完整和普遍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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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语言中模糊词语的辨证分析摘要:众所周知,法律语言作为一种具有规约性的语言分支,有其独特的语言风格特点。
而其中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准确性。
但是,在实践中,法律语言无法避免模糊性。
本文主要探讨分析了法律语言与模糊词语的辨证关系等问题。
关键词:法律语言;模糊词语;辨证分析Abstract: It''s all known that legal language is a kind of customary language , which includes words, phrases and modes of expression with its unique style.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characteristics of legal language is exactness in its expression. But in practice, fuzzy expression is inevitable in legal language. 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uzzy expression and legal language.Keywords: legal language, fuzzy expression dialectical analysis 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潘庆云,1997:158)。
论文论文参考网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法律之目的即为“定分止争”。
因此作为法律外在形式的法律语言其法定原则就是语言的准确性,即要求法律语言务必清晰明确,不模棱两可,以达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要求。
然而,在法律条文中以及司法实践中,法律语言运用模糊词语的现象俯拾皆是。
Pearce (Maley,1994:28) 指出,在澳大利亚和英格兰约40%的法庭活动需要对特定的立法条款的意义做出裁决;在美国各级法院普遍用词典作为一种审理案件的辅助工具,对法律文本进行文义解释;在我国有学者初步统计我国《刑法》法条,从《总则》到《分则》运用模糊词语共一百余条,占全部条文的 50 % 以上。
(王洁,1998:13) 由于模糊词语在法律语言中的大量出现,不少人认为法律的伸缩性很大,定罪量刑则是法官“说了算”的错误想法。
这极不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为此,我们很有必要对法律语言中模糊词语作一番辨证的探讨。
一、法律语言离不开模糊词语所谓模糊词语是指那些语义局部(边界)模糊的词语。
如:高、矮、好、坏、轻、重等。
模糊词语产生的根源,实质在于客观事物自身的模糊性和人对客观事物认识的不确定性。
客观事物本身的模糊性,这是自然的普遍现象,人们认识事物把握对象时,无法运用语言准确定义、指称或描述,采用多种解释的表达手段进行表达。
“模糊”作为人们认知世界的一条重要途径,不同于“含混不清”,后者常指人们运用语言不当而产生的消极结果,是尽量要避免的现象。
模糊性则是不确定性,有消极的效应,也有积极的作用。
法律语言之所以要使用模糊语言,有以下主要原因:1、模糊性是法律语言所具有的归属不完全的属性。
模糊性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
主客体关系错综复杂、瞬息万变,因此反映主客体的自然语言不会绝对精确,非此即彼,具有固有的模糊性。
形式逻辑有一条基本规律——排中律。
排中律认为,两个互相矛盾的概念,不能同时都是假的,必须一真一假,没有第三种可能性。
而我们所说的模糊则恰好是对排中律的突破,法律语言所表达的概念既可以属于甲又可以属于乙。
1965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札德 (L? Zaden) 教授提出了模糊集理论[1]。
依照札德的模糊集合论来推导,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归属不完全的属性,是指法律语言所表达的概念没有明确的边界,它和对立的概念之间不存在截然分隔的界限,而是存在一个相互交融的中间区。
从集合A(罪 )到非A(非罪 )的过渡不是突然的,而是逐渐的。
几乎所有的法律问题,如:法律还是道德、权利还是义务、合法还是非法、罪还是非罪、公权还是私权、抽象还是具体、宏观还是微观等等最后都会终极到界限的模糊性问题上。
恩格斯曾撰文称唯物辨证论者“不承认世上有什么绝对分明和固定不变的界限”并认为“辩证法使固定的形而上学的差异可以相互过渡”,除了…非此即彼‟,辩证法还在“适当的地方承认…亦此亦彼‟,并且使对立互为中介。
”恩格斯的这段话揭示了法律语言模糊性的“亦此亦彼”的特征。
2、法律规范概括性的特点决定了法律语言必须使用模糊词语。
法律规范的概括性是指法律规范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它的对象是抽象的、一般的人,而不是具体的、特定的人,它是在同样的情况下可以反复适用,而不是只适用一次(范健等,1995:291)。
以美国宪法(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第五修正案(Amendment V )规定为例:“No person shall be held to answer for a capital, or otherwise infamous crime, unless on a presentment orindictment of a grand jury, …… nor shall any person be subject for the same offense to be twice put in jeopardy of life or limb; norshall be compelled in any criminal case to be a witness against himself. (除非受到大陪审团之起诉,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回答死罪或其它重大罪行……任何人不得对同一罪名,受到生命或人身多重惩罚;也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强制作为反对自己之证人。
)这里“any person (任何人)”与“any criminal case(任何刑事案件)”有着最大的概括性,同时也有极大的模糊性;概括性有助于增强包容性,但同时也导致了模糊性。
3、法律现象的复杂性、人类认识的局限性决定了法律语言必须使用模糊词语。
法律现象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导致法律后果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有些法律现象本身边缘模糊、分界不明,剪不乱理还乱;还有一些法律事物(现象)在人们的主观世界中边界是模糊的。
如果将前者称作客观的模糊事物,那么这后者便是主观的模糊事物。
表达这样的模糊事物,无论是客观的模糊事物,还是主观的模糊事物,别无选择,只能使用相应的模糊词语。
西方学者曾就“abortion (堕胎)”是否构成“杀人罪”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结果是不了了之。
根本原因就在于胎儿与受精卵之间没有明确的边界。
这种边界不明的现象在法律活动领域屡见不鲜:英国法律中为了区分夜盗罪(burglary)与为抢劫而侵入住宅罪(house-breaking),立法上采用了“night” 一词,然后将其解释为“日落后一小时至日出前一小时”;然而各地所处时区不一样,实际中难以把握“day” 与“night”之间的界限。
即便是“罪”与“非罪”这样的最常见、最重要的法律概念,人们对它们的主观认识也只有相对的大致的边界,没有绝对的说一不二的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且不说其中的“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本身就是语义边界模糊的词语,但说“显著轻微”和“轻微”之间、“不大”与“较大”之间也还有一个定位与分界的问题。
由此而来的问题是:那些介于“显著轻微”和“轻微”之间,即比“显著轻微”重,又比“轻微”轻的违法行为,算不算犯罪?是归于“罪”,还是归于“非罪”?(姜剑云,1995:275)这可是让法律人士饶头的问题。
然而,这却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因为事物本身就是这样模糊,因为人们的主观认识就是这样的模糊。
总之,模糊词语在法律语言中的存在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于有形的物体,有的往往只可意会,不可言传。
海德格尔就说过:“世界的存在是不可表达的,语言永远也不能表达世界的本来面目。
”法律语言无法完整将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准确表达出来。
这样就会使主体产生不知所云的模糊印象;二是语言本身具有模糊性,无法准确地将所要反映的事物——所指——再现出来,它所能表达出来的意义——能指——往往与“所指”是不一致的,有裂缝,“有时候达到二者几乎完全脱节的地步”,二者很难达到同一关系。
加上法律文字语言的运用还要遵循固定的程式,表达方式、词汇大受钳制,要找到准确反映立法意图的法律文字更加困难。
(陈云良,2002)二、模糊词语在法律领域的语用功能模糊词语在法律领域的语用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语言表达的效率口语体和书面语中都十分常见模糊表达,因为语言交际讲究效率,用模糊的方式有利于提高语言表达的效率。
大家都知道语言符号有局限性,其传达的信息和符号所寓指的对象之间永远不可能达成完全同一的关系。
模糊语言能有效弥补人类语言表现力不足的缺陷,留给人们一个可供把握的空间。
这种情况在描写人物特征的法律文书中最为常见,尤为突出的是公安机关缉拿犯罪嫌疑人的通缉令或寻找案件线索查找无名尸的启示。
以查找无名尸体的启事为例:“……路旁发现一女性无名尸体,该人身高一米六五,体态微胖,肤色较黑,年龄二十岁左右,短发,圆脸,上穿红色T恤,下穿黑色短裙,无其它随身携带物……。
”在这一段启事中,一连用了“微胖”“肤色较黑”“二十岁左右”“短发”“圆脸”等数个模糊词语,形象地描述了女尸的主要特征,使人们可以准确地运用模糊性思维来进行正确的分析、认识、判断。
反之,如果硬要用精确词汇进行描述,例如把“短发”改为“发长6.5厘米”,把“二十岁左右”改为“二十岁零八个月”,把“微胖”改为“体重 65公斤”,反而让人难以把握,达不到预期效果。
2、增强语言表达的灵活性。
言语交际常常要受到话题、内容、交际对象、语言环境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有时为了自我保护或尊重对方,营造一种融洽的交际气氛,说话人往往避免把话说得太直、太白。
由于模糊语言能增加语言表达的灵活性,它就成了人们实现其交际目的的主要工具。
(王宏,,2003)这种为了避免把话说得过死、太绝,而拴住自己的手脚,说话人运用模糊语言来表达自己的观点的方法在法律事务中,特别是在外交场合经常使用。
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建交联合公报》中有这么一段:.and that it intends gradually to reduce its sale of arms to Taiwan, leading, over a period of time, to a final resolution.……(它(美国)准备逐步减少它对台湾的武器出售,并经过一段时间导致最后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