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有关政策规定
全员医疗保险待遇与报销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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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医疗保险待遇与报销政策的规定全员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筹措资金,为全体居民提供的一种全面、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
这种制度的出现,旨在解决个人就医负担重、医疗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全员医疗保险的待遇与报销政策是保障居民医疗利益的关键规定,下面将分别从待遇与报销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是全员医疗保险的待遇规定。
全员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广泛,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费用报销、大病保险报销、门诊药费报销、住院医疗床位费用报销、手术费报销等。
待遇规定中,对不同人群、不同项目有详细的规定和要求,以确保各类人群享受到相应的保障。
例如对于特困群体,可以设立医疗救助制度,提供额外的待遇保障;对于大病保险,可以设定病种范围,在保险范围内进行报销等。
同时,还可以设立个人账户制度,将一部分保险费用存入个人账户,以满足个人增加的医疗费用,提高待遇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其次是全员医疗保险的报销政策规定。
全员医疗保险实施以来,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报销流程和规定,以确保居民享受到便捷的医疗服务。
首先是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
在就医过程中,居民可以直接结算,医疗机构直接向保险基金结算,使居民免去自费报销的繁琐程序。
其次是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根据不同医疗项目的特点和治疗费用,制定不同比例的报销标准。
对于基本医疗费用,可以实行100%报销;对于高价药物,可以实行逐步加大的报销比例。
另外,还可以设立个人自付比例,减少医保基金负担,鼓励居民合理就医。
最后是报销申诉和监督机制。
居民有权利对保险报销情况进行申诉,保险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部门,及时处理居民投诉,并做出合理回应。
同时,还要加强监督机制,对医疗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监控,严惩违规行为,确保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益。
全员医疗保险待遇与报销政策的规定,旨在提供全面、公平、高效的医疗保障。
然而,实际情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医疗资源分配不均、医疗服务质量不高等。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
医保管理政策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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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管理政策最新版
该文档旨在提供有关医保管理政策的最新信息。
以下是一些重
要内容的概述:
医保范围
根据最新的医保管理政策,医保范围将覆盖以下方面:
1.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基础医疗费用的报销,如治疗费用、手
术费用、住院费用等。
2. 大病保险:涵盖罕见疾病、高额医疗费用的报销。
3. 医保定点医院:确定指定的医疗机构,提供合格的医疗服务,并享受医保基金的支付。
报销规则
根据最新的医保管理政策,报销规则如下:
1. 严格按照医保目录进行报销:只有被纳入医保目录的医疗项目和药品才能获得报销。
2. 报销比例:不同项目和药品的报销比例有所不同,具体比例将在医保目录中列明。
3. 报销限额:根据医保管理政策规定,一定额度之内的费用可以获得全额或部分报销。
参保要求和缴费
参保要求和缴费规则如下:
1. 个人参保:各地按照具体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居民提供参保服务。
2. 缴费方式:医保缴费可以通过工资、自愿缴费等多种方式进行,具体缴费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医保政策调整
医保政策调整的原则和程序如下:
1. 原则:医保政策调整应当符合国家的经济发展需要和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保障医保基金的可持续性。
2. 调整程序:医保政策的调整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包括听取专家意见、评估调整效果等。
请注意,以上只是对医保管理政策最新版的简要概述,具体内容请参考最新发布的医保管理政策文件。
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的具体政策
![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的具体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b8415a22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ef.png)
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的具体政策退休职工医疗保险是一个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退休员工提供医疗费用的补偿和保障。
下面将详细介绍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的具体政策。
一、保险对象和范围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的保险对象是已经正式退休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等各个领域的退休人员。
保险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特殊疾病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的核心内容。
该保险为退休员工提供基本的医疗费用补偿,包括门诊、住院、手术、药品等医疗项目。
大病保险是为退休职工提供特殊疾病的治疗费用保障,主要针对罕见病、高价治疗等情况。
退休员工如果被确诊为大病,可以申请大病保险报销一部分或全部治疗费用。
特殊疾病保险是为一些特殊疾病患者提供的保障,包括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疾病。
对于这些疾病患者,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可以报销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二、政策实施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的政策实施包括统筹管理、费用报销和医疗服务等方面。
统筹管理是指将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的政策和制度。
各级政府负责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保险资金的使用合规和福利的落实。
费用报销是核心政策之一,退休员工在医院就医后,可以向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申请费用报销。
根据政策规定,不同医疗项目有不同的报销比例,退休员工只需支付一部分费用,其余部分由保险基金报销。
医疗服务是退休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重要内容,保障退休员工享受合理的医疗服务。
各级医疗机构提供合格的医疗服务,保证医疗质量和效果。
同时,退休员工还可以选择合适的医疗机构,享受更好的就医条件。
三、资金来源和筹集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个人缴费、单位缴费和政府补贴。
个人缴费是指退休员工根据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单位缴费是指雇主根据员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用;政府补贴是指政府给予保险基金的一定财政补贴,保障基金的健康发展。
资金的筹集通过建立保险基金池的方式进行,将个人和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汇集到一个统一的基金池中。
医保政策知识详解:参保、缴费、报销及监管规则
![医保政策知识详解:参保、缴费、报销及监管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301eb1d0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b736d5d.png)
医保政策知识详解:参保、缴费、报销及监管规则医保相关政策知识详解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广大市民的健康权益和生活质量。
本文将深入解析医保相关政策知识,从参保对象及条件、缴费标准及享受待遇、医保目录及报销比例、异地就医及结算政策、慢性病门诊报销及特殊人群照顾、参保人死亡后的医保余额处理、医保基金监管及违规处罚等方面,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医保政策。
1.参保对象及条件医保的参保对象包括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新农合等。
不同对象的参保条件也有所不同。
例如,城镇职工参保需要满足一定的缴费年限和年龄要求;城乡居民和新农合参保则不受年龄和职业限制,均可自愿参加。
2.缴费标准及享受待遇医保缴费标准因地区和政策不同而异。
一般来说,城镇职工的缴费标准较高,城乡居民和新农合的缴费标准相对较低。
医保缴费后,参保人可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包括门诊、住院、慢性病等方面的报销。
3.医保目录及报销比例医保目录包括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
不同目录下的报销比例也有所不同。
基本医保的报销比例较高,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报销比例相对较低。
具体的报销比例和目录范围需要以当地政策为准。
4.异地就医及结算政策随着人口流动的增加,异地就医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医保政策规定,参保人可以申请异地就医备案,备案成功后可以在异地医院直接结算医疗费用。
具体的备案流程和待遇标准需要以当地政策为准。
5.慢性病门诊报销及特殊人群照顾慢性病门诊报销政策主要是针对患有慢性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参保人。
政策对报销范围和标准有所限制,但可以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
特殊人群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他们可以享受相应的医保照顾政策,具体政策因地区和人群不同而异。
6.参保人死亡后的医保余额处理参保人死亡后,其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由家属或继承人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具体办理流程和要求需要以当地政策为准,一般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手续。
7.医保基金监管及违规处罚医保基金是广大参保人的“保命钱”,必须严格监管。
2023年北京市医保有哪些规定政策
![2023年北京市医保有哪些规定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129c433c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a7.png)
2023年北京市医保有哪些规定政策2023年北京市医保有哪些规定政策2023年北京市医保有哪些规定?北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目前北京医疗保险主要分居民医疗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两大类。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2023年北京市医保有哪些规定,供大家参考!2023年北京市医保有哪些规定一、政策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23年第158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23]185号)文件规定,除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及经批准可暂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外,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单位中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都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应办理哪些手续1、用人单位怎样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手续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由用人单位到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或单位住所所在地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以集体形式去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其他批准成立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
2、参保时,需要参保人员配合办理哪些手续需要参保人员配合办理的手续并不多,主要是两个:一是登记个人的有关信息,身份证号码需填写18位号码,以便输入信息系统;二是个人要按规定填写表格,选择4家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提示。
3、参保人员怎样确定自己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根据个人意愿,原则上可在单位和居住地所在区、县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范围内选择4家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必须有一家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
易地安置或长期派驻外地的参保人员,可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两家医疗机构,在北京市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4、参保人员怎样变更自己的定点医疗机构自参保单位开始缴费之日起满一年后,可以变更定点医院。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24年度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等有关政策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24年度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等有关政策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ade9520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207fe63.png)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24年度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21•【字号】常政办发〔2023〕36号•【施行日期】2023.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24年度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等有关政策的通知常政办发〔2023〕3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持续稳定参保人员待遇水平,促进医保基金可持续运行,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待遇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7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全面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21〕71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24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2024年度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按照2023年度筹资标准执行。
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根据市级统筹基金管理规定补足。
二、自2024年度起,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按照高等院校做法,由学校统一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参保登记,个人缴费部分由学校代收代缴。
三、教育、人社、大数据等部门与医保、税务部门及时做好在校学生学籍信息共享,合力推动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参保缴费宣传告知等工作。
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医保、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21日。
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新)
![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新)](https://img.taocdn.com/s3/m/abbc48da3c1ec5da51e27047.png)
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一、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所有的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暂不包括铁路运输系统、电力系统职工和用人单位派往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工作人员)都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本市范围内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医疗保险费的缴纳(一)城镇职工医保费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有关规定共同缴纳。
1、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上年度职工本人工资收入的2%;城镇小微企业可以单建统筹、不建个人账户形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6%,职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缴费。
具体规定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3、灵活就业人员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5%,由个人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
4、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须男满30年、女满25年,参保地的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其中,2003年1月1 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军人的军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均可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不足的,应当以市当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按月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未一次性补足的,可继续按在职人员政策缴费并享受待遇至最低缴费年限。
5、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财政、税务等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贵州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政策的通知
![贵州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政策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072e2a2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8118cdd.png)
贵州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8.07•【字号】黔医保发〔2023〕21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贵州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政策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局所属单位: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确保医保基金平稳可持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20〕26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年限的计算(一)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只转移医保关系和个人账户,不转移统筹基金,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的实际缴费年限实行互认,合并计算为贵州省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二)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职工医保关系至贵州省各统筹地区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省外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职工医保缴费总年限。
(三)退役军人或由军队提供医疗保障的涉军人员,医保关系从军队转移接续至贵州省各统筹地区的,其服役年限或军队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职工医保缴费总年限。
二、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条件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且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统筹地区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按各统筹地区政策执行。
(一)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启动前已经参加工作的,职工医保缴费总年限不少于10年,且贵州省内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
关于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
![关于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ea09a138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03.png)
关于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是为了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提高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
下面是关于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的一些重要内容。
首先,医疗保险政策需要明确保险范围和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主要是为了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医疗费用问题,因此医疗保险政策需要明确规定保险范围,包括哪些医疗项目可以报销,哪些项目不能报销,以及报销的比例和标准等。
同时,医疗保险政策还需要明确规定保险待遇,即在保险范围内的医疗项目所能获得的报销金额。
其次,医疗保险政策需要建立健全的医保目录管理制度。
医保目录是指规定哪些医疗项目可以纳入医保范围的清单。
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的关键是确保医保目录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医保目录的制定应该充分考虑疾病的重要性、治疗效果、费用水平等因素,避免将不必要的医疗项目纳入医保范围,同时也要保证必要的医疗项目能够纳入医保范围。
第三,医疗保险政策需要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和费用控制。
为了避免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滥用医疗保险政策,造成医疗费用的浪费和不合理增长,医疗保险政策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这包括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和费用收取进行监督,对医务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以及对医疗费用的控制和审核等。
第四,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需要加强社会风险管理和防控措施。
医疗保险的风险管理是确保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为了防止保险欺诈、虚假报销等问题的发生,医疗保险政策需要建立风险预警和风险评估机制,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识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保证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最后,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需要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
医疗保险政策的执行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需要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宣传医疗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帮助人民群众了解和理解保险政策,增强人民群众的保险意识和保险行为规范。
总之,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是提高医疗保险制度效能和公平性的必要措施。
北京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细则
![北京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0d83b3b7bb0d4a7302768e9951e79b89680268fc.png)
北京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细则一、参保对象: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适用于具有北京市户籍或在北京市工作、学习、居住的人员及其家属。
参保对象包括下列四个方面的人员:1.员工:包括在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以及在北京市缴纳税收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工商户。
2.学生:包括在北京市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
3.居民:指在北京市缴纳税收且未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的自然人。
4.新农合:指在北京市参加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民。
二、参保范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基本医疗费用:包括门诊、住院、手术、检查、化验、检验等医疗费用。
2.药品费用:药品费用按照国家医保目录规定执行,通过医保定点药店和医疗机构购药均可报销。
3.其他费用:包括康复治疗、医疗器械、医疗服务设施、特殊治疗方法等费用。
三、参保费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费用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
单位缴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个人缴费根据个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来确定。
四、医保待遇:1.门诊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对门诊费用给予一定程度的报销。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对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为50%。
2.住院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对住院费用给予一定程度的报销。
报销比例根据医疗费用的不同而不同,一般在70%到90%之间。
3.特殊疾病待遇: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对一些特殊疾病给予较高的报销比例。
特殊疾病目录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五、报销比例: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根据医疗项目的不同而不同。
一般而言,药品费用、检查费用等项目的报销比例较高,可达70%到90%;康复治疗费用、特殊治疗费用等项目的报销比例较低,一般在50%左右。
六、其他规定:1.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只能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购药。
2.限制费用支付标准:对于一些高额费用项目,个人和单位缴纳的参保费用是有限制的。
3.单病种门诊统筹支付:针对一些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单病种统筹支付。
最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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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近年来,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政策不断完善,为城镇职工提供了更全面、更便捷的医疗保障。
下面将介绍2024年版的最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
首先,2024年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进一步提高了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
根据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了60%以上,其中大病补充保险范围内的费用更是提高到了80%以上。
这意味着,城镇职工在就医过程中,能够得到更多的费用报销,减轻了他们的经济负担。
其次,2024年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还进一步扩大了保险范围。
现在,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已经涵盖了绝大部分的医疗费用,包括门诊、住院、手术等费用。
此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还可以报销一些特殊的费用,比如一些民族特色的医疗项目费用、高端医疗设备的费用等。
这使得城镇职工在就医过程中无需太多担忧费用问题,可以更加放心地就医。
再次,2024年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还加大了对慢性病的报销力度。
现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经可以对慢性病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
慢性病是目前我国人口中的主要健康问题之一,对于患有慢性病的城镇职工来说,可以得到医疗费用的报销,无疑减轻了他们的经济负担,也促进了慢性病的防治工作。
最后,2024年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还大大简化了报销的手续流程。
现在,城镇职工只需要在就医时出示医保卡,医院即可直接和医保部门结算,不需要再填写繁琐的报销申请表格,省去了很多繁杂的手续办理过程。
这大大提高了城镇职工就医的效率,让他们更加方便快捷地享受到医疗保障。
总结起来,2024年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在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保险范围、慢性病报销以及报销手续流程上都做出了优化改进。
这些政策的出台,为城镇职工提供了更全面、更便捷的医疗保障,为他们的健康保驾护航。
我们相信,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政策一定会更加完善,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需求。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868a980c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42a9d47.png)
2、困难单位参加住院医疗费统筹(不建立个人帐 户),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4.5%比例缴纳基本医 疗保险费,工资总额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年均 工资60%,以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作 为缴费基数。
3、滞纳金:参保单位逾期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除补缴欠缴数额外,应按日加收欠缴金额的2‰滞纳 金。对欠费单位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从欠费次月1日 起停止支付。停止支付期间的医疗费暂由本人垫付, 待用人单位补缴欠费后,按规定予以审核支付基本 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 下列比例按月划入:在职职工以本人缴费工资为 基数,按年龄段按比例划入:45周岁以下(含45 周岁)按3%(含个人缴费部分)划入;45周岁以 上按3.5%(含个人缴费部分)划入;退休人员按 本人退休金总额的4%划入。个人医疗账户的本金 和利息归参保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二)参保范围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以下用人单位 及其人员: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 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3、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4、中、省市直及外地驻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 其职工; 5、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中符合国家规 定的退休人员。
(4)转外就医报销
① 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职工,转院 后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患者出 院后一个月内必须持住院医疗费明细单,住院疾 病诊断书,住院病历和医嘱复印件、IC卡复印件、 医疗保险证复印件及有效报销单据,到医保中心 申报审核。
② 恶性肿瘤放、化疗属于一个治疗周期的只需在 第一转院时办理转院审批,余下疗程只需到医 保监督科备案。只收一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关于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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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是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举措,有助于预防医疗欺诈、控制医疗费用,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
为了实现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的目标,我国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规定。
首先,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管理制度。
国家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局负责统筹监督全国医保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管工作,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益性。
同时,要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防范和打击医保基金的滥用和挪用行为。
其次,加强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批和管理医疗机构的设立和执业许可,对医疗机构的规范管理,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建立规范的医疗服务流程和质量控制机制,确保患者的医疗需求得到合理满足,避免不必要的医疗费用支出。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加强对医疗服务的监督和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组织开展定期检查和抽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对于医疗服务行为存在争议的,要积极解决纠纷,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完善医保识别和风险排查机制,对高风险行为进行及时识别和防范。
第四,加强医保支付标准和费用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医保基金的实际情况和医疗服务的实际需求,制定合理的医保支付标准,并严格按照规定支付医保费用,避免超额支付和重复支付。
同时,要加强对医疗费用的审计和监控,防止虚假报销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最后,加强医保信息化建设。
推行电子医保卡和电子健康档案,建立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实现医保信息的实时共享和查询。
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医保数据的管理和监控,提高数据的实时性和准确性,为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综上所述,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是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举措。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管理,加强对医疗服务的监督和检查,加强医保支付标准和费用管理,加强医保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医疗保险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和实现。
山东省医保报销政策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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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省医保报销政策怎么规定的⼭东省的社会保险制度⽇趋完善,医保政策也⾮常好,医保政策也⾮常好,医保政策也⾮常好,那么,⼤家对⼭东省医保报销政策怎么规定的是否有所了解?为了帮助⼤家更好地掌握相关知识,店铺⼩编细⼼整理了以下内容供⼤家参考,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东省医保报销政策怎么规定的1、⼀是学⽣、⼉童。
在⼀个结算年度内,发⽣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例为55%;⼆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例为60%;⼀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例为65%。
2、⼆是年满70周岁以上的⽼年⼈。
在⼀个结算年度内,发⽣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例为50%;⼆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例为60%;⼀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例为65%。
3、三是其他城镇居民。
在⼀个结算年度内,发⽣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例为50%;⼆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例为55%;⼀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例为60%。
⼆、⼭东省医保报销范围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纳⼊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内的药品,分为甲类和⼄类两种。
甲类药物是指全国基本统⼀的、能保证临床治疗基本需要的药物。
这类药物的费⽤纳⼊基本医疗保险基⾦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付标准⽀付费⽤。
⼄类药物⽬录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根据⾃⾝情况调整,这类药物先由职⼯⽀付⼀定⽐例的费⽤后,再纳⼊基本医疗保险基⾦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给付标准⽀付费⽤。
以下药品不在基本医保报销范围:(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的药品;(2)部分可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果类;(3)⽤中药材和中药饮⽚泡制的各类酒制剂;(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服泡腾剂;(5)⾎液制品、蛋⽩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6)社会保险⾏政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不予⽀付的其他药品。
《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4330c671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ca.png)
《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8.26•【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任务要求,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不断增强基本医疗保障能力,努力解除人民群众疾病医疗后顾之忧,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2024年居民医保筹资工作如何安排?为积极适应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的形势,巩固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通知》明确,2024年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同时居民个人缴费增幅适当降低,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分别较上年增加30元和20元,每人每年分别不低于670元和400元。
这是自2016年以来个人缴费新增标准首次低于财政补助标准。
需要说明的是,在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的背景下,合理提高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是巩固提升待遇水平和确保制度平稳运行的客观需要。
此外,《通知》还要求同步优化大病保险筹资结构,强调各级财政补助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挪用。
二、2024年在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为切实增强群众参保获得感,《通知》明确要求稳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大病保险精准保障能力、加强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一是继续巩固住院待遇水平,稳步提升门诊保障水平,全面推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政策落地落实。
二是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保障精准度。
三是将产前检查费用纳入门诊保障,合理提高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
2023医保国家政策新规定一览
![2023医保国家政策新规定一览](https://img.taocdn.com/s3/m/d3aca00f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f47e27b.png)
2023医保国家政策新规定一览2023医保国家政策新规定一览一、缴费范围除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二、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为每人350元,政府补助不少于610元。
资助对象及标准如下:1、普通城乡居民个人缴费为每人350元。
2、其他特殊人群的缴费标准特别强调:享受100%补助的由政府全额代缴参保,享受定额补助的只需要缴纳个人负担的部分后即参保生效。
三、缴费时间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时间为2022年9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为了避免年底缴费人员过多拥堵、确保您的待遇衔接,建议最好提前在11月底前完成缴费。
四、参保可享受的待遇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享受门诊统筹报销、住院报销、大病保险报销、特殊慢性病报销、医疗救助和依申请医疗救助。
具体如下:(一)门诊统筹报销(300元/年)(二)住院报销(三)大病保险报销(四)医疗救助政策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计入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按以下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给予救助。
具体如下表:患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等疾病的防贫监测对象和脱贫人口,门诊救助费用与住院医疗救助费用合并计算,累计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额。
(五)依申请医疗救助政策对参加当年基本医保,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且认定为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的成员,经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采取依申请救助的方式给予一次性救助。
重庆首个成渝双城医保服务站落地渝北近日,成渝双城医保服务站揭牌仪式举行。
重庆市渝北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作为重庆市首个成渝双城医保服务站,即日起可以为居住在重庆市的成都籍医保参保人员办理18项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事项。
医保报销减免政策怎么规定的
![医保报销减免政策怎么规定的](https://img.taocdn.com/s3/m/27f6311c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a2.png)
医保报销减免政策怎么规定的随着社会制度的改变,社会保险对于⼈们来说是很重要的。
医疗保险就是其中的⼀项,购买医保是可以得到报销了。
那么对于医保报销减免政策是怎样规定的?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医保报销减免政策怎么规定的1、门、急诊医疗费⽤:在职职⼯年度内(1⽉1⽇-12⽉31⽇)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例:合同期内派遣⼈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付50%;在⼀个年度内累计⽀付派遣⼈员门、急诊报销最⾼数额为2万元。
3、参保⼈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底⽅等),作为医疗费⽤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就医的⼆、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审批备案。
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
发⽣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结算。
5、住院医疗:医保缴够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
⼆、不属医保报销范围1、⾃⾏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育的医疗费⽤;2、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费(有家庭储⾎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冷暖⽓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3、车祸、打架、⾃杀、酗酒、⼯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4、矫形、整容、镶⽛、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术费、会诊费等;5、报销范围内,限额以外部分。
通过⼩编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对于医疗保险报销⼀般都是按照⼀定的⽐例划分的,但是也有⼀些⽅⾯是不属于医保报销的范围,希望⼤家明⽩。
以上这些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医保政策法规有哪些?
![医保政策法规有哪些?](https://img.taocdn.com/s3/m/6bff3285f5335a8103d220b6.png)
People who like to say that they are lucky, generally work harder than other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医保政策法规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时,有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明确提出:“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
医疗保险是居民基本生活的一种保障,我国每年都会有大量的居民参与医疗保险,但是大部分人都没有过这方面的经验,对其不是很了解。
因此,为了方便大家了解,整理了一些详细的资料,并将医保政策法规的相关内容一一介绍给大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医疗保险政策法规一、居民参保登记应携带哪些有效证件?参保人登记时应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认真填写《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
对以下人员,还应附加提供以下有效证件:1、属重度残疾人员的,需提供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2、属独生子女的,需提供计生部门核发的独生子女证件;3、属低保家庭的,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4、属特困职工家庭的,需提供工会组织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困难职工生活帮扶证》;5、属优抚对象的,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对象证件。
上述证件如丢失,应由发证部门补发或出具证明。
此前参保人可按一般居民办理参保登记。
在年度缴费截止日前提供补发证件或有效证明的,可按相应人员类别变更登记并缴费;未及时提供补发证件或有效证明的,当年度只能按一般居民缴费并享受待遇。
二、参保居民什么时间缴纳医疗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收缴一次,8月1日至9月30日为缴费期。
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
启动当年,对符合参保条件而未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个别城镇居民,缴费截止日放宽到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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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来源:十堰市人民政府作者:时间:2007/07/0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十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十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鄂政发[1999]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在城镇所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中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财政、企业和个人都能承受的,能够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是:低水平、广覆盖、共同负担、统帐结合。
其基本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市目前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循序渐进,分步实施。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在起步阶段以县市为统筹单位。
各县市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用3-5年的时间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五条劳动保障部门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经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财政、卫生、医药、物价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第六条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其它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在起步阶段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待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可以异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及其职工,按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办理。
第七条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按原办法管理,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单独列帐管理。
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第九条城区用人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含退休人员人数乘以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平工资)的6%,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
单位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含退休人员人数乘以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平工资)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
职工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第十条应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国家机关纳入财政预算,列“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事业单位由财政和单位按财政经费预算的比例共同承担,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专职从事经营活动的职工缴费列“经营性支出”);企业在职职工列“应付福利费”支出、企业退休人员列“劳动保险费”支出。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税、费。
第十一条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经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更名、分立、转让等变更事项或发生解散、撤销等注销事项时,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其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责任,及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五条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应在优先偿付拖欠的职工工资的同时,补足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必须以统筹地区上年度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平均支付水平为标准,为本单位退休人员缴纳平均余命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支付,直至退休人员死亡。
第四章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第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
第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每一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并发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卡》。
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包括以下部分:(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全部;(二)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划入部分;(三)上述储存额利息收入。
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由以下部分构成:(一)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以本人退休金为基数按一定比例划入部分;(二)上述储存额利息收入。
第十八条城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比例划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在职职工:年龄在30周岁以下,18%;30周岁至40周岁,22%;40周岁至50周岁,26%;50周岁以上,30%(以上年龄分段均不含上限)。
退休人员:72%.第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用人单位实际缴费情况,按月将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职工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医疗支出,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它用,但可以结转和继承。
职工在不同统筹地区之间调动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随同转移。
第二十条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划入个人帐户以外的其余部分,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二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为: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从缴费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因故不能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停止缴费的下月起,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帐户有余额的,可以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职工患病就医,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由本人自付。
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按国家、省、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主要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分别核算,互不挤占。
第二十五条门诊医疗费用支付。
职工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定点药店购药,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卡》直接支付,个人帐户不足部分由个人自付。
第二十六条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平衡,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城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起步时,起付标准确定为700元,最高支付限额确定为28000元。
第二十七条住院医疗费用支付。
职工患病需住院治疗的,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意见,办理入院手续。
患病职工入院时,应按照定点医院的规定预交一定数额的住院医疗费,出院时与医院结清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其余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与医院结算。
职工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主要从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或社会救助等途径解决。
城区在职职工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比例从统筹基金中给付:住院医疗费用在职职工报销比例(%)三级医二级医院一级医院700-5000元8183855000-10000元79818310000-15000 元77798115000-20000元79818320000-28000元818385(注:1、以上金额分段均不含上限;2、一级医院含各类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退休人员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的比例,相同金额段次比在职职工增加2%.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起不再按起付标准承担医疗费用,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跨年度住院的,按出院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处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有余额的,可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中由个人自付部分。
第二十八条职工患病需转市内医院或外地医院治疗的,须由原诊治医院签署意见并经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
转外地医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先由个人自付10%,其余部分再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核销。
第二十九条职工患病就医,由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自付15%,其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由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第三十条职工患病就医,使用国家、省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自付15%,其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第三十一条异地安置、居住外地的退休人员和因工作需要驻外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不含成建制外设办事机构),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实行定额包干管理。
门诊医疗费包干额为个人帐户配置标准;住院医疗费包干额以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人员人均报销住院医疗费为标准,居住在县及县以下的增加10%,居住在中等城市的增加20%,居住在大城市的增加30%.定额包干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于每年年底一次性核拨给用人单位,超支不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