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12]4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12]4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以下简称《通知》),推动我省自然保护区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四川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重大意义建立自然保护区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的客观要求,是保护国家生物战略资源、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的有效措施,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多年来,我省大力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自然保护区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目前我省自然保护区仍面临着布局不完善、投入不足、管理机构不健全、监管不到位、保护与开发矛盾日益突出等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自然保护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促进我省自然保护区事业健康发展。
二、科学规划自然保护区发展在地震灾区、川西北高原、省内主要江河上游的支流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原则,新建一批自然保护区;要按照地理单元、物种的天然分布情况、行政区划和隶属关系,对已建自然保护区进行整合;积极稳妥推进珍稀濒危小种群物种自然保护小区建设;加强大熊猫等重要物种生态廊道建设,提高自然保护区联通性和整体性。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基础上,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5〕7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5〕7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规模不断扩大,违法违规使用和挤占林地现象频繁发生。
为加强我省林地保护管理,遏制非法侵占林地势头蔓延,巩固生态文明建设基础,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林地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森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
加强林地保护管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四川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全国生态建设核心区和生物多样性富集区,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地位特殊,加强全省林地保护管理关系国家生态安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各地要站在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始终把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四川创造更好的生态条件,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严格林地红线管理和用途管制(一)加强林地红线管理。
林地红线是生态红线的重要基础,是必须坚守的“生命线”和不可逾越的“高压线”。
各级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意识,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明确划定市、县两级林地红线,制定完善管理办法,守住生态安全底线。
(二)严格林地用途管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9.30•【文号】环发[1998]336号•【施行日期】1998.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8〕336号1998年9月30日)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1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改变目前一些自然保护区“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管而不力”等问题,确保自然保护区事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并重的方针,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
当前,要把贯彻执行《通知》作为一件大事来抓,针对本地区自然保护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报请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法。
1999年上半年,各地应抽调力量,对自然保护区开展一次执法检查。
凡侵占自然保护区土地、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范围和界线、在自然保护区内非法进行开发建设和其他商业性经营以及非法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捞沙等活动的,要予以严厉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占据自然保护区土地的要限期退回,并做好善后工作。
对以保护为目的的建设项目和经营活动,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因特殊需要必须调整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应当报经原批准单位批准。
三、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精干高效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凤凰山国家森林公园生态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凤凰山国家森林公园生态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08•【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凤凰山国家森林公园生态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红花岗区、汇川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遵义市凤凰山国家森林公园生态保护工作方案》已经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8日遵义市凤凰山国家森林公园生态保护工作方案凤凰山国家森林公园(以下简称“公园”)由凤凰山、大龙山、红花岗、植物园、三阁公园、莲花山、黑塘子及九节滩林区组成,总面积1087公顷。
公园核心区凤凰山建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现面临基础设施老化、配套设施不健全、管理水平以及生态保护严重滞后等问题,已不能满足新时期人民对优美环境及休闲健身场所等日益增长的迫切需要。
为保护好我市“城市绿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按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有关批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和高质量发展为要求,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为基础,以城市生态资源保护为重点,深入开展城市“护肺行动”,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公园管理,提高公众生态环保意识,大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
把公园的生态效益放在首位,加强公园的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坚决制止盲目开发和生态破坏。
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好公园文化和生态资源,切实发挥其社会功能,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有机统一。
——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3.20•【字号】•【施行日期】2018.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林业局,自治区直属林业事业单位:近年来,我区森林公园建设与经营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一些地方在森林公园建设管理方面还存在对森林公园主体功能认识不足、对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与实施重视不够、对建设项目使用森林公园林地有关规定不了解等一系列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各级森林公园建设管理,根据《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森林公园建设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强调如下:一、规范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一)总体要求。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充分体现森林公园三大主体功能(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森林生态旅游)、四大功能分区(核心景观区、一般游憩区、管理服务区、生态保育区),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发展方针和“以人为本、重在自然、精在特色、贵在和谐”的基本原则,突出森林风景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以及地方特色,坚持以自然景观为主,严格控制与自然景观不协调的人造景点,特别注意不能把森林公园当成纯粹的旅游风景区来进行规划设计。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还要符合《广西主体功能区规划》有关要求,并与当地市县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城乡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
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所在地的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规划、旅游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全省森林公园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紧急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全省森林公园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2.26•【字号】鄂林场〔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全省森林公园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紧急通知鄂林场〔2018〕27号各市、州、县林业局,各森林公园:根据环保部近日下发《关于补充修改完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的函》(环生态函〔2018〕86号)要求,我省定于3月1日前将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最后方案上报。
但到目前为止,经多次督办催报,仍有多处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核心景观区和生态保育区矢量边界数据尚未反馈,为做好全省生态保护红线补充修改完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切实提高责任意识。
加强森林公园管理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及时上报相关资料,确保全省生态环保红线划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有效把控数据质量。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须将本辖区内,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核心景观区和生态保育区矢量边界数据按ArcGIS shp面文件(polygon),“西安80”大地坐标系格式上报,并注明所提供的矢量边界面积,以便核实。
不符合要求的数据均视为无效数据。
三是严格遵守时间节点。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须在2月28日前,将本辖区内森林公园电子矢量图按要求格式收集汇总后,报送至省国有林场工作站(邮箱hbslgylk )。
逾期未按要求格式上报的森林公园,环保部将对该森林公园按全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特此通知。
联系人:孟俊杰联系电话:************联系邮箱:hbslgylk 湖北省林业厅2018年2月26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规范公园景观林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规范公园景观林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29•【字号】海行规发〔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规范公园景观林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行规发〔2018〕16号各相关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规范公园景观林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18年8月29日海淀区规范公园景观林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巩固生态景观建设成果,规范具有公园属性的生态景观林地日常管理维护,确保设施安全运行、游赏井然有序、治安秩序稳定、景观持续提升,使广大市民充分享受绿化建设成果,依据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海淀区生态林地补偿机制的意见》(海行规发〔2014〕14号),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建管匹配,足额保障;补齐短板,均衡发展;吸附劳力,就业增收;机构完备,优质服务;生态涵养,转移支付”的工作原则,对本区具有公园属性的生态景观林地进行城市公园化规范管理,以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同公园绿地分布不均衡之间的矛盾,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提供优质、高效、和谐、宜居的生态环境,为完善本区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探索新途径。
二、工作目标通过规范化管理,推进造林绿化建设在实现“增量”的同时向“提质”转变,实现林木资源可持续经营利用、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营造优美的自然环境;通过成立集体管理组织,推进绿色岗位就业吸附农村劳动力,促进当地农民持续增收,确保社会安定;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推进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破解城乡二元结构,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建设美丽乡村。
三、工作组织区支农工作领导小组(区生态林地补偿机制政策领导小组)负责公园的新增、核减,以及组织等级评定、成果考核等管理工作;区园林绿化局负责公园景观林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森林公园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森林公园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赣林规〔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森林资源正文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森林公园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林业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经研究,现将《江西省乡村森林公园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江西省乡村森林公园项目申报书2.江西省乡村森林公园项目申报评分标准3.江西乡村森林公园Logo标识4.江西省乡村森林公园项目建设工作推进跟踪问效表5.江西省乡村森林公园项目建设绩效评价表江西省林业局2022年8月31日江西省乡村森林公园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入库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四章资金筹措与使用第五章绩效评价第六章公示命名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2﹞21号)精神,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助力“幸福江西”“美丽江西”建设,在总结全省乡村森林公园建设试点工作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森林公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省级林业补助专项资金,进一步完善乡村基础设施建设,为当地居民打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乡村户外游憩空间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乡村风景资源质量、推动乡村森林旅游等绿色产业发展,努力打造“推窗见绿、出门赏景、移步闻香、记住乡愁”的乡村公共游憩场所,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多、更好、更丰富的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3.10.09•【文号】林保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保规〔20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10月9日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规范国家级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和利用,促进国家级自然公园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以及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自然公园,是指经国务院及其部门依法划定或者确认,对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实施长期保护、可持续利用并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管理的区域。
国家级自然公园包括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地质公园、国家级海洋公园、国家级湿地公园、国家级沙漠(石漠)公园和国家级草原公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自然公园的管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除外)。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管理。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管全国国家级自然公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自然公园。
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负责本自然公园日常管理工作。
湘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东台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的通告-湘乡政通〔2020〕2号
湘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东台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的通告正文:----------------------------------------------------------------------------------------------------------------------------------------------------湘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东台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的通告湘乡政通〔2020〕2号为规范东台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7号,2011年)和《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的通知》(林场发〔2018〕4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东台山国家森林公园内的森林、林地、野生动物、景点、景物、水域和各类设施,均属保护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侵占、破坏。
二、在东台山国家森林公园范围内:(一)禁止非法建房、圈地及各种固定设施的违规搭建,严禁开展开矿、开垦、挖沙、采石、取土以及商业性探矿勘查活动。
禁止在开发建设中使用未经检疫的木材、木制品包装材料和木制电(光)缆盘。
禁止在公园内修坟、葬坟等。
禁止从事其他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活动。
(二)禁止在公园内猎捕、伤害野生动物或者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禁止在公园内擅自采折、采挖花草、树木、药材等植物。
(三)禁止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品入园;禁止在公园内燃放孔明灯、吸烟和野外用火,禁止焚烧香蜡纸烛、燃放烟花爆竹等。
(四)禁止在公园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张贴海报以及吊挂、晾晒物品等;禁止在公园树木上悬挂吊床、在草坪上铺设帐篷、床垫等物品;禁止毁损或擅自移动园内公共服务设施设备。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9.07.16•【文号】林场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工作,我局组织对《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7月16日附件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推进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总体规划指导国家级森林公园科学发展的重要作用,依据《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规划的编制(包括新编、修编,下同)、报送、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司(以下简称“林场种苗司”)具体负责总体规划的批复办理工作。
第四条总体规划是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规范管理的重要依据。
未按规定审批或者已超期的总体规划,不能作为工程立项、资金安排和办理使用林地的依据。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LY/T2005)及相关规定,组织编制总体规划。
第六条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有关要求,并与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造林绿化工作建设林业生态市》的通知-长政发[2000]2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造林绿化工作建设林业生态市》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造林绿化工作建设林业生态市》的通知(长政发[2000]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投资环境和居住环境,实现建设林业生态市的目标,特作出如下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认清形势,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近年来,长沙市的造林绿化活动取得了很大成绩,实现了森林面积、蓄积量、覆盖率同步增长,有力地促进了我市经济的发展。
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市的生态环境还非常脆弱,缺乏一个较为完备的生态体系,抵御大的自然灾害的能力还不强;城市绿化滞后,尤其是老城区生态环境比较差。
生态环境问题已经越来越突出地成为影响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头号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把改善生态环境列为关系到生存与发展的长远大计,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全国绿化委员会正式把我市列入全国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10个试点城市之一。
形势喜人,形势迫人,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好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领导,动员全市人民迅速行动起来,人人参与。
迅速掀起造林绿化的热潮。
二、明确工作目标我市造林绿化的总体目标是建设林业生态市,实现“森林进城,园林下乡,城乡一体”,实现一流生态环境,最大限度地发挥森林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
体现山、水、洲、城融为一体的城市风貌,发挥长沙自身独特的文化优势,塑造与历史文化名城相适应的,与现代城市要求相符合的城市自然环境和自然风貌,构筑长沙走向现代文明的基石。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9]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9〕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实现我省生态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近年来,随着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等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工程的扎实推进,我省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生态优势进一步显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向前发展。
但我省生态环境仍然十分脆弱,特别是随着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快,占用征用林地的情况增多,对如何开发利用和保护林地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向纵深发展带来新的挑战。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的重要途径,充分认识加强林地资源保护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性意义,增强林地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开发利用与保护林地资源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提高节约和保护林地资源意识,规范林地资源利用行为,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保护林地放在与保护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建立和完善林地资源保护任期目标责任制。
把森林资源是否持续增长、生态环境是否稳步改善等作为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落实责任。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林地管理的通知(试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林地管理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0.12.21•【字号】京绿办发〔2020〕272号•【施行日期】202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林地管理的通知(试行)京绿办发〔2020〕272号各区园林绿化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根据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求和林地管理实际,落实市政府"村地区管"机制,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林地管理提出如下要求:一、依法确定集体林地,严格林地用途管制(一)依法确定集体林地落实本市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各区组织编制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主动公开,依法确定农村集体林地范围,明确林地与非林地边界,各乡(镇)登记造册、上图落地,告知行政相对人,落实保护责任。
各区要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加强规划引领管控,定期开展规划实施效果评估,对规划中管控指标的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预警。
(二)严格林地用途管制强化乡(镇)村建设和农村居民宅基地建房等占用林地管理,尽量不占或少占林地。
确需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分区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村庄规划,依法依规向所在地区级以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占用林地手续,进行林地占补平衡。
严格执行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用地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在林地上开展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农家乐、私人会所等非林建设。
严禁向林地内倾倒建筑、生活等垃圾、废弃物和排放污水等。
严禁毁林开垦、蚕食林地、采石、采矿、挖砂、取土、挖塘以及其他破坏林地资源的行为,确保林地林用。
二、加强集体林地流转管理(一)进一步规范流转管理稳定集体林地承包关系不变,研究探索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放活经营权。
坚持自愿原则,积极引导承包户林农入市流转交易,保持现有集体林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期不变,对农村集体林地流转搞生态旅游、林业产业、林下经济、平原造林等活动,应按照本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生态林管理、果树经营以及"村地区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政策执行。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森林公园旅游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森林公园旅游安全
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旅游景点管理
【发文字号】林园发字[2007]3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7.04.09
【实施日期】2007.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森林公园旅游安全管理的通知
(林园发字[200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随着季节转暖,森林公园即将迎来大量旅游者。
由于森林公园以森林自然风光为特色,大多地形复杂、道路艰险,相对城市公园和其他以人文景观及人工建筑为主的景区而言,存在更大的旅游安全风险。
为有效应对旅游安全风险,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和森林风景资源安全,现就加强森林公园旅游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森林公园兼具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提供生态旅游服务的双重功能,在林业生态、产业和文化体系建设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安全是旅游业健康发展的生命
线,森林公园的旅游安全得不到保障,不仅危及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直接影响旅游活动的正常开展,而且由此引发的秩序混乱和森林火灾等问题,也将对森林风景资源造成重大损害。
因此,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各森林公园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抓实、抓好。
二、加强领导。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公园旅游安全管理的领导,督促各森林公园认真落实旅游安全管理的各项要。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吉林保[2012]406号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吉林保〔2012〕406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吉林森工集团,省直各国有林业局,各森林经营局,各森林公园:森林公园是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森林生态旅游的重要阵地。
为了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开发建设管理,正确处理保护与开发关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森林公园保护和建设的认识。
森林公园建设是我省生态环境和自然保护事业建设的重要部分。
保护和建设好森林公园,是加强生态保护,确保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途径,是调整产业结构,带动农民致富,实现林业经济强省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省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各森林公园和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大力支持发展森林生态旅游,在生态建设和发展森林生态旅游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目前尚有一些森林公园由于基础设施不全,经营管理不善,影响了其作用发挥,亟待改善。
因此,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各级林业部门要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护园、依法建园的意识,始终把森林公园的资源和环境保护工作放在森林公园各项工作的首位,认真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实行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护和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的森林公园,促进森林风景资源和森林生态旅游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森林公园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深化和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深化和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1.30•【字号】陕林场字〔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陕西省林业厅关于深化和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林业局、厅直属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的通知》精神,就深化和加强我省森林公园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森林公园管理(一)严格落实森林公园功能定位。
森林公园的主体功能是保护国家重要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传播森林生态文化、开展森林生态旅游。
其中国家级森林公园属国家禁止开发区域,是禁止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
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
(二)强化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权威性。
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必须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科学划定核心景观区、生态保育区、一般游憩区、管理服务区,按照不同功能分区的要求进行项目布局和建设。
森林公园与自然保护区交叉重叠的区域,应将二者规划相协调,并按自然保护区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严格森林公园林地管理。
以总体规划统领森林公园建设,不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和林木采伐手续。
对索道、滑雪场、宗教建筑、水库等建设项目,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
要加强森林公园管理与森林资源管理间的沟通协调,堵塞审查环节漏洞,杜绝隐瞒森林公园身份取得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四)严禁不符合森林公园主体功能的开发活动和行为。
除《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和《陕西省森林公园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以外,森林公园内原则上禁止建设高尔夫球场、垃圾处理场、房地产、私人会所、工业园区、开发区、工厂等项目,禁止开展开矿、开垦、挖沙、采石、取土以及商业性探矿勘查活动,禁止从事其他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活动。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保护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保护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4.02.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保护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林业局,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地管理,规范自然保护地相关工作程序,我局制定了《江西省自然保护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林业局2024年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规划第四章调整第五章保护第六章建设第七章附则江西省自然保护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地管理,规范自然保护地相关工作程序,促进自然保护地科学、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自然保护地监督工作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自然保护地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
本规定所称的自然公园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
其中,风景名胜区实行单列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包括省级自然保护区、市级自然保护区和县级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的管理适用本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设立第四条拟申请设立的自然保护地应与《江西省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2022-2035年)》相衔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做好当前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做好当前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2.11•【字号】•【施行日期】2018.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做好当前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各市、县林业局,有关自治区直属林业事业单位:现将《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的通知》(林场发〔2018)4号)、《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关于做好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当前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林场园字〔2018〕9号)转发给你们(以下合并简称《通知》),请高度重视,做好宣传汇报工作,并组织森林公园管理、森林资源管理等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逐条贯彻执行。
同时,各单位要特别汲取祁连山生态破坏和我区有关自然保护地生态破坏事件的教训,对照《通知》明确的重点排查内容,逐项排查梳理,并填写《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发展情况自查表》(附件3),针对排查出来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方案,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管理机构证明材料、人员编制证明材料、规划编制证明材料等)以公园为单位形成排查报告(一式三份,具体要求见附件4)于2018年3月23日前由各市林业局审核汇总后以正式文件报自治区林业厅产业处(自治区直属林业事业单位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直接报送我厅产业处,同时抄送当地市林业局)。
联系人:熊伟;电话*************,189****5309;邮箱:*****************。
附件:1.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的通知(略)2.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关于做好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当前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略)3.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发展情况自查表(略)4.国家级森林公园排查报告要求(略)5.国家级森林公园保护管理目标责任书(略)2018年2月11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管理的紧急通
知
无
【期刊名称】《林业工作参考》
【年(卷),期】2007(000)002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级森林公园是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和严格地保护各类森林风景资源是国家森林公园事业的首要任务。
但是,近几年来,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在公园内进行房地产开发、修建豪华坟墓及建造大型人工设施等不符合森林公园主体功能定位的现象屡有发生,严重背离了国家级森林公园正确的开发建设方向,
【总页数】2页(P27-28)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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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森
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通知
(林园园字[20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森林公园主管处室:为深入贯彻全国森林旅游工作会议和中国森林公园发展30周年纪念大会的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森林公园和森林旅游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森林公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许可项目审查
(一)关于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的审查。
要坚持“1个县(区)仅设立1处”的布局原则,应在不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地质公园交叉重叠的前提下,整合全县(区)范围内价值最突出的各类景观资源进行申报。
自2014年起,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的专家评审会议调整为每年1次,申报材料的受理截止时间为本年度的8月31日。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将在每年的年初举办专门的培训讲解活动。
对参加了培训、出台了支持森林公园建设发展政策文件、落实了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编制和经费的申报单位,优先受理申报材料、安排专家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
(二)对国家级森林公园改变经营范围的审查。
严格控制国家级森林公园改变经营范围。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调整区域面积的,仅限于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或民生项目所需、且不会造成重要森林风景资源或重点景观景点的损失,同时鼓励调增区域面积和景观资源,确保森林公园总面积不减少并有所增加。
(三)对行政许可申报材料的审查。
各省要认真做好对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许可申报材料的审查,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我办对申报材料不合格的将按有关规定开具材料补正通知书,对申报材料补正不合格的直接办理不予许可决定。
二、强化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
(一)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报批。
各省要严格执行《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以及国家林业局文件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审核,确保总体规划报批材料的齐全、规范。
特别要督促做好对相关权利人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征求,报送的材料要包含相关权利人的书面意见、有效公示信息和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函及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同时,要认真组织好专家评审,邀请科研院所、高校的相关专业人员参加评审,并报送专家评审的具体意见和采纳情况。
(二)督促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
各省要对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设立18个月仍未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或总体规划经审批已满10年的国家级森林公园,要下发书面通知,督促限期完成总体规划的编制或修编。
三、强化建设项目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审查
(一)强化对建设项目的审查。
严格执行《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国家林业局有关文件要求。
各省报送审查的建设项目,应仅限于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内的项目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项目。
严禁风电、房地产等项目。
严格控制水电项目。
对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各省还应积极参与立项论证,力争不占或少占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
报送审查时须充分考虑森林公园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障,同时须提交森林公园近年来的建设发展情况。
对未设立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或未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不予受理建设项目占地申请。
(二)强化与林政资源部门合作。
要切实加强与本省林政资源部门的联系,采取将本省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名称、位置、面积、范围等基本信息与林政资源部门共享等方式,堵塞审查环节漏洞,切实杜绝隐瞒国家级森林公园身份取得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四、强化森林公园的立法与执法
(一)加快推进森林公园地方立法。
截止目前,湖南、四川、安徽、贵州、广东、江西、黑龙江、陕西、甘肃、山西、内蒙古共11个省(区)出台了森林公园条例或政府规章,其他省(区、市)要更加积极主动地工作,力争本省森林公园法规尽早出台。
(二)扎实开展森林公园监督检查。
各省要依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办法》和国家林业局相关文件、本省森林公园管理法规规定,按计划、有步骤开展对本省森林公园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要勇于亮丑、敢于碰硬,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务求实现警示并提振整个森林公园行业的目的。
特别要强化对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检查,对批建至今仍无机构无人员甚至不挂森林公园牌子,或连续5年无任何投入无建设进展的国家级森林公园,要采取限期整改、约谈负责人、提请上级部门督办等措施,切实督促整改。
对拒不整改的国家级森林公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国家林业局予以撤销。
五、强化森林公园的人员培训
森林公园的人员培训采取分级负责方式进行。
我办负责对国家级森林公园主要负责人的培训,计划在3年内完成国家级森林公园主要负责人的全面轮训。
各省也要积极开展形
式多样的人员培训,原则上各省对森林公园人员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
要创新培训方式,可以采取以会代训、基地教学、互派交流等灵活多样的形式,传授森林公园专业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各省要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通知要求,认真履行森林公园管理职责,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创造性开展工作,把森林公园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对在森林公园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省(区、市),我办将予以表扬,并宣传推广其先进经验;对在森林公园管理工作中不认真负责,存在明显不足工作不力的省(区、市),我办将给予通报批评、限制项目申报、暂停项目受理等措施。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
2013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