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出版社版式设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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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出版社版式设计案

原告中国青年出版社。

被告万夏,宋丹。

被告北京紫图图书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中青社诉称,2002年1月,我社出版了由王斌(笔名一直)所著的《藏地牛皮书》。该书的版式设计综合运用了多种设计元素,与书的内容紧密结合,成为该书特色性标志。2003年6月,我社在书店发现万夏设计封面、宋丹设计装帧、紫图公司策划并制作、陕师大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徒步穿越》一书。该书设计风格与《藏地牛皮书》极为雷同,在内、外封、内文版式、具体设计元素的运用等方面对《藏地牛皮书》进行了大量而直接的抄袭。万夏、宋丹、紫图公司、陕师大出版社共同侵犯了我社作为出版者依法对《藏地牛皮书》的版式设计(含内、外封和内页)所享有的权利,故起诉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87 387.84元,并负担诉讼费用。

万夏、宋丹、紫图公司和陕师大出版社辩称,设计元素是公知的,《中国徒步穿越》一书没有抄袭《藏地牛皮书》的封面设计与内文版式,未侵犯中青社对该书版式设计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中国徒步穿越》一书的出版不会给中青社造成任何经济损害,因此不同意中青社的诉讼请求。

经比对,《藏地牛皮书》与《中国徒步穿越》在版式设计上存在

以下异同:

1.均对每页页边采取手撕效果处理,但颜色不同。

2.页码均在页面顶角外侧,且均用手绘圆圈圈住数字,但笔划粗细、数字字体不同。

3.内文均是大标题用大宋,正文用中宋,小字和说明用楷体,但页面内各种字体的数量、字号、搭配及相对位置均有差异。

4.均有部分章节的标题字体被图案化处理,并紧贴于页面外侧,但具体适用的章节、字体变化的情况不同。

5.均使用了箭头这一设计元素(含多箭头的排列组合),但使用频度、使用方式、所在页次均无规律,相应页面中箭头的颜色、箭头头尾比例与尾部细节、外轮廓、朝向、排列方式、功能、与图文及其他设计元素的搭配等也存在差异。

6.均在部分页面中使用粗砺线条及粗砺线条组成的线框,但线条的数量与组合方式、线条对页面划分的结果、线条及线框与页内文字、图片、其他设计元素的搭配均有所不同。

7.均有用手绘圈圈住个别文字的页面,但手绘圈的颜色、数量、位置、用途等有所差异。

8.均对部分图片周边进行效果处理,但手撕效果的细节、图片周边粗砺效果框的形状、不规则色块在图上的位置及占图比例、不规则边色块衬图的范围等均存在差异。

9.均在部分页面上运用色块,包括手撕边效果的色块置于版面一侧,上面叠放图片;手撕边效果的色块跨页水平或垂直置于版面中间;页面文字上整体铺斑驳色块;随意勾画不规则边色块作为版面装饰;不规则边色块衬托在部分文字下;斑驳效果的方形小色块衬在标题下;不规则边色块加框为大标题底色等,但相应页面内色块颜色、形状、在版面中所处的位置、与图文、粗砺线条、箭头等设计元素的搭

配关系均不同。10.均将部分段落的序号图案化,并处理成淡灰置于正文文字下,但数字字体、与页内图文及箭头等元素搭配的情况均有所不同。11.均有改变段内个别文字字体和字号的页面,但相应页面内所选用的字体、字体变化的种类与数量、页内留空情况等不同。12.均有文字斜排页,但文字数量、排列方式、倾斜角度均有差异。13.均有对部分文字采取木刻印章效果的页面,但字的大小、颜色、印章的形状及所在位置均有差异。14.均有手绘地图页,包括占一页的上色地图、占两页的色块衬底地图、黑白无边图等,但图所在的页次、位置(包括与说明文字的相对位置)、图的色彩种类等不尽相同。15.均在部分页面内的短语旁标注图案化的感叹号,但形状、色彩以及与相关文字的关系不同。16.整体而言,上述各种设计元素的设置均无规律可循,各页面内所选择适用的设计元素的数量、种类、与图文的搭配情况等均存有差异。

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的版式设计。这里的版式设计是指版面格式的设计,即由文字的排列顺序、字体及其他排版材料的选用、行间和段间的空距、版面的布局等因素构成的印刷物总体。《藏地牛皮书》的内文版面格式不仅存在文字斜排与变形等特点,还汇集了箭头、粗砺线条、色块等多种设计元素,这种结合书的内容、灵活运用多种设计元素、逐页设计出来的版式极富个性化色彩。作为该书的出版者,中青社依法对该书的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中国徒步穿越》的版式同样采取自由设计方式,也结合书的内容,采用箭头、粗砺线条、色

块、文字斜排与变形等设计元素,在版式设计思想与风格上与《藏地牛皮书》有些近似。但是,设计思想、设计风格以及各种设计元素本身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畴,受到保护的是各种设计元素在出版物中的具体运用形式。出版者对出版物版式设计的专有使用权也仅指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按原样复制,很简单的、改动很小的复制,以及变化了比例尺的复制。从对比情况看,总体而言,相同的设计元素在《藏地牛皮书》与《中国徒步穿越》中使用的频度、位置、组合形式、与图文的搭配方式均存在差异。就采用某一相同设计元素的页面而言,不仅该设计元素的具体形状、颜色、适用位置等细节存在差异,而且该元素与页内图文以及其他元素之间的搭配形式也有所不同。因此,《中国徒步穿越》并没有达到复制使用《藏地牛皮书》版式的程度,没有侵犯中青社对《藏地牛皮书》版式设计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中青社就此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书的开本、封面、书脊等印刷物外观的装饰并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版式设计的范畴。这些外观装饰中具有独创性的封面,应视为独立的美术作品而给予著作权保护。因而出版者对出版物的封面设计并不当然的享有专有使用权。本案中,中青社所主张的《藏地牛皮书》的内、外封均不属于版式设计范畴。这两部分均是王斌设计完成的,中青社与王斌并没有在设计制作协议中对其权利归属进行明确的约定,故即便《藏地牛皮书》的内、外封分别构成美术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也是实际的设计人王斌,中青社既不是著作权人也没有基于授权而获得专有使用权。因此中青社就《藏地牛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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