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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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完善全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完善全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完善全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8.25•【字号】宁人社发〔2020〕84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完善全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84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属各单位、社保局:为规范完善我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规范经办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人社服务快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65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调整和完善全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服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各企业对本单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职工进行初审,对其中无视同缴费年限的拟退休参保人员可直接报送到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自治区行业统筹企业统一到自治区社保局)办理退休待遇领取资格审核认定,经认定符合条件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可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退休待遇领取手续,不再进行退休行政审批;对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拟退休参保人员暂按原流程办理,待条件成熟时逐步交各级经办机构办理。

各级经办机构自收到无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退休申报之日起,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当月已审核的无视同缴费年限正常退休人员情况进行汇总,于次月10日前报对应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具体操作办法由自治区社保局另行制定。

做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工作,事关政策法规严肃性和广大群众切身利益,事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廉洁务实形象。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党委各部委、区直各厅局委办,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2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积极吸引人才、集聚人才、激励人才,促进全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事业单位人才创新创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

对于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在其他单位的临时兼职等柔性引进人才,按照相关合同或协议执行,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事业单位特设岗位(以下简称“特设岗位”)是指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工作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一般在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中设置,主要用于在特定项目、创新工作、阶段性任务中需要聘用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优秀人才和创新人才。

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等特殊需要,也可在主要技术工种的工勤岗位中设置。

第四条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

事业单位常设岗位中有相应空缺的,不得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第五条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实行总量控制。

一般不超过核准的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5%,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适当提高,但须从严控制。

(一)承担自治区级以上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现有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确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二)为事业单位长远发展需要,确需引进国内外专门人才及其团队的;(三)根据基层公共事业发展需要,县乡事业单位和一线艰苦岗位引进优秀人才的;(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有其他特殊情形确需设置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第十六届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活动推荐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第十六届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活动推荐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第十六届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活动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7.05•【字号】宁人社函〔2022〕231号•【施行日期】202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第十六届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活动推荐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2〕231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教育厅、国资委,自治区各职业(技工)院校、各区属国有企业:为做好第十六届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候选人、候选单位的遴选推荐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第十六届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2〕61号),现就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条件推荐对象须爱党报国、敬业奉献,并具备以下条件:(一)中华技能大奖。

来自生产服务一线,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具有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已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技术创新、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总结出独特的操作技术方法,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某种绝招绝技,并在带徒传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国际国内产生重要影响;3.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二)全国技术能手。

来自生产服务一线,从事本职业(工种)5年以上,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较高技艺,并在培养徒弟、传授技术技能方面作出突出贡献;2.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4.在开发、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357号提案答复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357号提案答复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357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8.17•【字号】宁人社字〔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357号提案答复的函宁人社字〔2020〕9号解方委员:您提出的关于提升我区“互联网+人社”发展速度的提案收悉。

此件由我厅主办,现答复如下:一、目前我区“互联网+人社”建设发展情况近年来,宁夏人社信息化工作以“实现大服务、构建大数据、搭建大平台”为奋斗目标,按照“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的发展理念,立足信息化便民服务定位,全力推进“互联网+人社”行动计划、“不见面,马上办”审批改革步伐,着力打造“人社服务就在我身边”服务品牌,信息化建设取得初步成效,“数字人社、卡惠民生、云惠宁夏”格局基本形成,在助推地方经济建设、惠及民生、服务群众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顶层设计重管理,科学制定建设规划。

先后制定印发《关于推进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互联网+人社”2020行动实施方案》《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实施方案》《“人社服务快办行动”实施方案》,对全区人社信息化发展方向和建设内容予以明确,分步骤、分阶段推进公共服务建设。

依托社会保障“一卡通”“金保工程”和“社保云”等项目建设,建成了覆盖全区690万人群、日均服务9.3万人次的全区统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省集中”信息管理平台,已累计制发社会保障卡696.74万张(同步签发电子社保卡151万张),基本实现“全民覆盖、人手一卡、广泛应用”;联通了部、省、市、县、乡、村六级业务专网,覆盖全区6178家社保经办机构、基层民生中心、医院药店、金融服务网点,初步形成线上线下融合、服务衔接有序、规范安全高效的“互联网+”发展格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社系统乡镇(街道)赋权事项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社系统乡镇(街道)赋权事项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社系统乡镇(街道)赋权事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1.30•【字号】宁人社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社系统乡镇(街道)赋权事项的实施意见宁人社发〔2021〕15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属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宁夏人社系统政务服务质量,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20﹞8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街道)权利清单指导目录、乡镇(街道)赋权清单指导目录等清单指导目录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47号)文件规定,结合宁夏人社系统政务服务工作实际,现就做好赋权给乡镇(街道)的19个事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好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要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宁夏人社系统基层治理体系,提高基层治理能力,加快职能转变,坚持赋能与减负相结合,优化政务服务基层审批、服务效率,推动政务服务重心下移、资源下沉,全面提升人社公共服务水平,切实提高群众办事体验,解决好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近快捷办事。

二、重点任务以中宁县、青铜峡市、彭阳县为试点地区先行先试,通过试点探索,摸清赋权乡镇(街道)工作推行标准与实际执行的矛盾、摸清基层在政务服务落实中切实遇到的困难,通过优化调整,实现赋权事项可规范、可操作、能落地、能考核、能监管的落实制度,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为全区推行乡镇(街道)赋权工作提供可行的经验和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注册登录功能升级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注册登录功能升级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注册登录功能升级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1.12•【字号】•【施行日期】202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注册登录功能升级的公告根据国家、自治区加强各类政务服务平台注册用户实名认证管理、统一注册登录入口、方便群众登录系统等工作要求,我厅已完成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宁夏网上人社系统,地址:https:///nxwsrs)注册登录功能与国家电子社保卡系统、宁夏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的对接,计划实施宁夏网上人社系统注册登录功能升级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升级时间11月13日(周五)20:00至24:00二、有关影响注册登录功能升级期间,将暂停宁夏网上人社系统各项服务。

三、注意事项(一)注册登录功能升级后,宁夏网上人社系统的注册方式调整为通过宁夏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注册(详见注册操作指南),宁夏网上人社系统的登录方式调整为通过电子社保卡扫码登录或宁夏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登录(详见登录操作指南)。

(二)首次注册使用宁夏网上人社系统的法人新用户,应先通过宁夏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法人对应的界面进行注册,然后持相关资料到社保参保属地经办机构开通网报,再登录系统办理业务。

(三)首次注册使用宁夏网上人社系统的个人新用户,应通过宁夏统一身份认证平台个人对应的界面进行注册,然后通过个人对应的界面登录进入系统。

(四)已申请签发电子社保卡的宁夏网上人社系统新、老用户(个人、法人用户),可直接通过电子社保卡扫码登录进入系统。

未申请签发电子社保卡的宁夏网上人社系统新、老用户(个人、法人用户),如果已在宁夏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并领取实体社会保障卡,可先通过“我的宁夏”、“掌上12333”、方达掌上医院等渠道申请签发电子社保卡(详见电子社保卡申请签发操作指南),以便使用电子社保卡扫码登录进入系统。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6.18•【字号】宁人社发〔2019〕55号•【施行日期】2019.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宁人社发〔2019〕55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宁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7〕94号)精神,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现就我区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立专业技术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

按照《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见附件),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类所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国务院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质量、企业法律顾问、国际商务、广告、价格鉴证、招标、物业管理、管理咨询等8项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原有职业资格仍可继续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职称。

二、不重复评审和办理职称证书。

对已取得对应目录内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无需重复参加与之对应专业层级的职称评审,不再换发与之对应的职称证书。

在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申报高一级职称等需要职称证书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按有关规定需经注册登记的职业资格,注册后方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三、实行动态管理。

对应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所列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在与职称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规范开展,并及时跟进国家目录及相关政策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首次推行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首次推行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首次推行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字号】宁人发[2007]14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首次推行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宁人发[2007]149号)各市、县(区),区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在事业单位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事关人才队伍的成长和事业的发展,关系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十分艰巨而又紧迫的任务,既要稳步实施,又要扎扎实实推进。

为了便于各级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更好地把握政策,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总的指导下,就事业单位首次推行岗位设置管理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岗位设置的实施范围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范围是一致的。

(一)单位范围。

除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外,各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实施范围。

(二)岗位和人员范围。

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及在这些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都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即:只要是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单位与职工有正式的人事关系、工资关系,按照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管理的人员,就应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必须坚持一视同仁、同工同酬。

关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问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推行岗位设置管理的条件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必须在已实行了全员聘用制并经过合同鉴证的事业单位进行。

凡是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2003]1号)文件抓紧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同时,要在同级人事部门的仲裁机构进行合同鉴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专家库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专家库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专家库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9.21•【字号】•【施行日期】2022.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专家库的函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社保基金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监管队伍专业化水平,增强社保基金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能力,切实维护基金安全,经研究,决定建立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现就遴选首批入库专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立专家库的目的建立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专家库是为了调动全区社会保险优质人力资源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各类人才的聪明才智,拓展基金监管思路,创新方式方法,加强社保基金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力量,不断提升基金监管工作水平,维护全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稳定运行。

二、入选专家库的条件(一)基本条件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服从领导,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2.坚持原则,敢于担当,态度端正,责任心强,愿意为我区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贡献力量。

3.身体健康,能够投入一定时间和精力完成相关工作任务4.国民教育系列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

5.能够认真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专家的相关职责。

(二)专业条件1.区直有关部门专家,应具有会计、审计工作经历,长期从事社会保险管理相关工作,实践经验丰富,年龄在50周岁以下。

2.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或会计、审计、经济系列副高以上职称,长期从事社会保险教学、研究或实践,在社会保险领域具有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和较大影响,年龄在50周岁以下。

3.企事业单位的专家,应具有会计、审计或经济系列副高以上职称,长期从事社会保险申报、缴纳、待遇管理等环节工作,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经验较为丰富,现为本单位负责社会保险工作的人员,年龄在50周岁以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区职业技能评价机构授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区职业技能评价机构授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区职业
技能评价机构授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03.21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3.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区职业技能评
价机构授牌的通知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能人才评价机构: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我区不断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共备案86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承担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其中企业(用人单位)19家,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含技工院校)67家。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扎实深入推进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现决定对全区86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授予“宁夏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牌匾。

希望各受牌机构再接再厉,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加强队伍建设,完善考核评价场地设施设备,强化技能人才评价质量,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管指导下,为我区技能人才高质量发展贡献积极力量。

附件:宁夏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名单(详见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网址:)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3月21日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社会保障卡申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社会保障卡申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社会保障卡申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27•【字号】宁人社规字〔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社会保障卡申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2〕7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单位、社保局:现将《宁夏社会保障卡申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6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服务机构第三章申领和启用第四章挂失与解挂第五章补领与换领第六章使用第七章注销第八章投诉处置第九章附则宁夏社会保障卡申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的申领和使用,保障持卡人安全、规范、便利用卡,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保卡,是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合作银行面向社会公众发行,具有身份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查询、就医结算、缴费和待遇领取等社会保障应用功能,以及现金存取、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等金融应用功能的集成电路(IC)卡,是持卡人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信息载体。

宁夏社保卡执行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遵循一人一卡、一卡多用、全国通用的基本原则。

社保卡包括实体社保卡和电子社保卡。

电子社保卡是实体社保卡的线上形态和电子证照,是持卡人线上享受人社服务等民生服务的电子凭证和结算工具,与实体社保卡一一对应、唯一映射、状态相同、功能相通,由全国社保卡服务平台统一签发、统一认证、统一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30•【字号】宁人社发〔2022〕99号•【施行日期】2022.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宁人社发〔2022〕99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各中央驻宁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我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挂钩调整。

一是与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在15年以内的(含15年),每月统一调整15元,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不满1年按1年计算),自第16年起,每满1年每月再增加2元;对因工伤残已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因企业破产办理退休的5-6级工伤人员),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按30年计算。

二是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按本人2021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1%调整(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调整不足20元的统一按20元调整;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发放的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也作为基本养老金的组成部分按1%挂钩调整。

(三)适当倾斜。

一是高龄人员在定额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对年满70周岁以上人员适当倾斜,即: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5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二是在定额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艰苦边远一类区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对艰苦边远三类区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5元;三是企业军转干部低于4572元的调整到4572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3.05•【字号】•【施行日期】2021.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五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技工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部门行业职业技能考核机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04号)、《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关于做好首批部门行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分支机构属地备案工作的函》(中就培函〔2020〕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我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支持引导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凡符合条件的我区各类企业均可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9〕83号)有关规定,通过宁夏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为服务平台),按流程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备案。

已备案的企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04号)规定,面向本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类用工人员)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鼓励企业在属地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二、全面推进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技工院校要充分发挥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主体作用,经备案可对本校学生、属地企业和社会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科学设定评价内容,对学生的认定可考虑学生日常学习表现,综合评价学生的能力,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采取“理论考试+实操考核”的方式开展认定;对社会劳动者要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开展认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5.05•【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直属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中央驻宁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会议和2022年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7〕94号),现就做好2022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一)完善职称评价标准。

一是修订评审条件。

各系列主管部门要结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本系列2018年后制定的评审条件进行修订完善,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引导人才提高专业素质,增强职业归属感。

具有自主评审权限的各高校、科研院所要探索开展人才评价规范研究试点,以破除“四唯”倾向为目标,根据不同学科特点,综合评价学科学术创新质量、贡献、绩效等因素,实行分类评价。

二是增设评审专业。

增设技术经纪人职称评审专业,制定出台技术经纪人职称评审条件,打造专业化职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

着力培养高素质专业化思政课教师队伍,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条件中单列思想政治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各高校要制定适应本校思政工作特点的辅导员、思政课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实行“自定标准、比例单列”,评审条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备案同意后施行。

三是完善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办法。

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鼓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深耕专业,追求更高学术成果,为培养战略科学家、打造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造就青年科技人才队伍、培养卓越工程师奠定基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_企业报告(业主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_企业报告(业主版)

(7)图书和档案(1)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社厅行政审批 类档案修复项目中标公告
四川诚一诺网络科 技有限公司
35.8
2023-05-22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7 日 生成
5/20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8)办公设备(1)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营业范围: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未公示
一、采购需求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9~2023-08):
项目数(个)
21
同比增长:10.5%
项目总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948.88
同比增长:10.9%
平均金额(万元)
¥47.44
同比增长:-0.1%
TOP3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宁夏北城安恒信息 保障厅本级网络杀毒软件采购项 技术有限公司
2.5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2-12-07 2023-05-18 2022-11-01
(3)旅行社及相关服务(2)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49.0
务项目成交公告
TOP5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智讯(宁夏)信息技 保障厅门户网站改版项目成交公 术有限公司
13.5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3-08-07 2022-12-09 2023-06-15 2022-09-05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入推进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标准化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入推进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标准化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入推进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标准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4.08•【字号】宁人社规字〔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入推进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标准化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2〕5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50号)精神,推动“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往深里走、往实里走,经自治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就深入推进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标准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履行告知义务,做到“一次性告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宁人社规字〔2020〕12号)及《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合并、分立)流程一次性告知书》(附件1)、《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流程一次性告知书》(附件2)、《失信责任告知书》(附件3)、《应知应会办学法规政策告知书》(附件4)规定的告知义务内容,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统一发布告知书。

各审批窗口要严格按照告知书规定内容,规范线上线下办学申请和咨询过程中的“告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7.01•【字号】宁人社函〔2022〕229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工资福利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宁人社函〔2022〕229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大力实施助企纾困稳岗等“十大行动”,坚决打好打赢就业收入扩增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人社厅函〔2022〕99号)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22年7月1日起,对我区尚未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各类施工总承包单位,在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暂缓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暂缓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试行)》(宁人社规字〔2021〕19号)相关规定,到属地人社部门申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的比例和金额。

属地人社部门应按规定确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金额,并出具缓缴情况说明。

三、对缓缴政策实行过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属地人社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并作为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的重要依据。

四、缓缴期结束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银行机构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向工程所在地银行、保险公司申请开立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并将存款协议书副本(保函、保证保险合同正本)送至属地人社部门备案。

五、请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10月14日前,将本辖区《阶段性缓缴工资保证金政策落实情况》汇总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局。

联系人:田磊************5099283(传真)附件: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落实情况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7月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保障卡在政府公共服务领域应用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保障卡在政府公共服务领域应用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保障卡在政府公共服务领域应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1.20•【字号】宁人社发〔2020〕103号•【施行日期】2020.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保障卡在政府公共服务领域应用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103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卫健委、退役军人事务局、审计局、体育局、残联、医保局、金融监管局、扶贫办、税务局、林业和草原局: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上“要探索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建立居民服务‘一卡通’,在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等方面率先实现‘同城待遇’”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做好社会保障卡应用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办电政函〔2020〕1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用”创新应用示范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127号)等要求,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区范围内以社会保障卡(包括电子社保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在政府公共服务领域全面应用社会保障卡的身份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查询、费用缴纳、待遇领取及金融支付等功能。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部署中提出的“建立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一卡通’服务管理模式”及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十二届十一次全会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方便群众办事,强化管理效能,提升服务水平的工作要求出发,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以“便民、利民、惠民”为目标,创新政府公共服务管理模式,为群众在社会保险、公共就业等具体权益享受和政府其他公共服务领域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安全的服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组织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组织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组织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1.19•【字号】宁民字〔2020〕2号•【施行日期】2021.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组织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宁民字〔2020〕2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根据《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关于做好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为做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在宁夏报考2019年度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并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颁发的2019年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

二、评审程序(一)个人申报。

申报人于2021年 2月5 日前登陆https: / / sswe. swt ,注册并填报《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报表》(见附件),并准备与《申报表》相对应的评审证明资料,具体内容包括:1.近五年来的3个直接服务案例(直接面对服务对象,从接案到结案的完整服务过程)完整记录.如个案工作的完整记录应包括个案工作接案记录表、预估表、服务协议、工作计划表、过程记录表、评估表和结案表;小组工作的完整记录应包括小组工作计划书、单元(小节)计划书、过程记录表和评估总结报告;社区工作的完整记录应包括社区工作计划书、过程记录表和评估总结报告。

2.近五年来不少于15个小时的完整督导(向被督导者提供面对面督导服务的累计时长)记录。

如督导建议表、督导工作记录表等。

3.工作业绩和贡献佐证材料。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杨莉等同志技工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杨莉等同志技工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杨莉等同志技工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宁人社函〔2022〕271号•【施行日期】202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杨莉等同志技工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通知宁人社函〔2022〕271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经自治区技工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张静等71名同志技工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任职资格时间从2022年8月23日起计算。

一、中级(10人)(一)讲师(8人)1.宁夏回族自治区技工教育服务中心杨莉2.宁夏交通技师学院李秀菊3.宁夏六盘山高级技工学校张静闫炜杨晓燕4.宁夏现代高级技工学校张宝王儒婉5.宁夏新商务高级技工学校陈红伟(二)一级实习指导教师(2人)1.宁夏现代高级技工学校胡兴2.宁夏新商务高级技工学校高旭二、初级(61人)(一)助理讲师(60人)1.银川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金子铎麻娇孙彤何丽莎2.宁夏回族自治区水电技师学院杨建辛明3.宁夏六盘山高级技工学校王静4.宁夏现代高级技工学校黑艳王作山朱华王巧丽鱼洋王晓燕柳江龙张朔刘佳奇张荣宋世媛张怀文程顺龙罗守梅朱欣沈佳琪张芳梅安璐李倩楠马娟白金安何孟娜5.宁夏新商务高级技工学校刘烨张艺秦张芙蓉张宝清谭梅苏佳娣包娜苏云鹏范利利吴利凯李建军马倩郝莉马旭梅黄源张旭蕊王秀娟张译王李娅6.宁夏轨道交通高级技工学校杜原升李应龙闵春媛王富杰李淑媛赵雪倩7.宁夏起航技工学校王毅侯敏洪花8.宁夏青松技工学校杨鹏举董生梅曹忠霞(二)二级实习指导教师(1人)1.宁夏六盘山高级技工学校潘淑荣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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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部门预算目录第一部分单位概况一、主要职能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第二部分2019年部门预算表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六、部门收支总表七、部门收入总表八、部门支出总表第三部分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第四部分名词解释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19年部门预算——单位概况一、主要职能(一)拟订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措施,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

拟订全区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组织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建立全区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关系政策措施,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

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政策和博士后管理制度。

承担政府人才综合管理职责,落实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相关任务,构建人才服务体系。

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宁工作或定居政策措施。

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

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措施。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措施。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自治区表彰奖励、评比达标制度,综合管理自治区表彰奖励、评比达标工作,承担全区评比达标表彰和厅局级表彰等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措施,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完成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与教育厅有关职责分工。

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教育厅等部门拟订。

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教育厅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内设机构: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设置16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

具体内设机构分别是办公室、人事与老干部处、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规划财务处、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农民工工作办公室)、职业能力建设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劳动关系处、工资福利处、养老保险处、工伤保险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调解仲裁与信访处、劳动保障监察局、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表彰奖励办公室)和机关党委。

管理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所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共4个,具体为就业与创业服务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劳动保障监察局(机构改革将其职责和14名全额预算编制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设的劳动保障监察局)。

所属事业单位共8个,分别为人力资源宣传教育培训中心、人事考试中心、信息数据管理中心、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工伤康复鉴定指导中心、工资离退休费审核管理中心、厅机关服务中心。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从预算单位构成看,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门预算包括:厅本级预算、所属事业单位预算。

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1.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本级2. 自治区就业与创业服务局3. 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4. 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5. 自治区人力资源宣传教育培训中心6.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7. 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8.自治区工伤康复鉴定指导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部门预算——预算表(以附件形式上传,共8张表)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六、部门收支总表七、部门收入总表八、部门支出总表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单位:万元单位:万元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表单位: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表五、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单位:万元本表无数据!六、部门收支预算总表部门收支预算总表单位:万元七、部门收入总表部门收入总表八、部门支出总表部门支出总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情况说明一、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财政拨款收入总预算184214.9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84214.93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

支出预算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218.06万元、教育支出130万元、科学技术支出24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24734.39万元、医卫健康支出48382.04万元、农林水支出790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610.44万元。

二、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情况说明(一)基本支出情况说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基本支出8833.93万元,比2018年执行数据8863.25万元减少29.32万元,减少0.4%。

其中:人员经费7527.7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1306.2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

(二)项目支出情况说明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项目支出175381万元,其中:本年收入安排支出175381万元,上年结转结余资金安排支出0万元。

包括:1.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80526万元,比2018年执行数90494万元减少9968万元,下降11.02%,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2.卫生健康支出(类)-财政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项)26633.42万元,比2018年执行数29805万元减少3171.58万元,减少10%,主要用于自治区统筹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卫生健康支出(类)-财政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项)7340.24万元,比2018年执行数6932万元增加408.24万元,增长5%,主要用于自治区统筹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4.卫生健康支出(类)-财政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项)18954.34万元,比2018年执行数29805万元增加10850.66万元,增长36%,主要用于自治区统筹全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项)18002万元,比2018年执行数据17920万元增加82万元,增长4%,主要用于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自主择业人员工资发放和社保缴费等。

6.农林水支出(类)普惠金融发展支出(款)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项)7900万元,比2018年执行数据12000万元减少4100万元,减少34%,主要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

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款)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项)4400万元,与2018年执行数据持平,主要用于离休干部医疗保障。

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就业补助(款)就业创业服务补贴(项)4200万元,比2018年执行数据2424.70万元增加1775.3万元,增长73%,主要用于全区就业补助和就业培训补贴。

9. 一般公共服务(类)人力资源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1800万元,与2018年执行数据持平,主要用于人事考试专项经费(非税成本支出)。

10.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1661万元,与2018年执行数据持平,主要用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医疗保险。

1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1209万元,新增项目支出,主要用于社保一卡通工程硬件设备采购。

1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980万元,比2018年执行数据910万元增加60万元,增长6%,主要用人事就业和社会保障业务工作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项)698万元(含财政与社保信息共享平台应用费217万元、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14万元、部门其他专项业务经费467万元),比2018年执行数据646.35万元增加51.65万元,增长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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