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编 民法学总论
1.民法是私法
2.民法是人法
3.民法是权利法
(二)民法与相邻法律的关系
1.民法与经济法 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 横向联系的经济关系;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对 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之 间的纵向经济关系,即发生与非平等主体之间 的财产关系。 2.民法与行政法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不平等,即国家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而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学
河南警察学院
季兴彪
我国法律体系结构
宪 法
民 商 法
行 政 法
社 会 法
经 济 法
刑 法
诉 讼 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
立法模式:“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民事立法不发达,受我国古代礼法不分的影响
(二)近现代
• 1911年清朝《大清民律草案》(中国历史上第一 部民法典草案) • 1931年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民法》(中国历 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
“丈夫诉大夫应其妻请求实施终止妊 娠手术侵犯生育权案”
• 原告殷文辉与张女士于1998年1月14日登记结婚,后办理了准生证,因夫
妻感情不和和家庭矛盾,张女士怀孕后要求引产,与1998年10月11日,张
女士到被告承包的门诊部要求引产,没有提供证明材料。被告的妻子李某 是助产士,在检查完后实施了引产手术,并收取200元。1998年10月23日,
1986年4月12日通过《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实施。 1999年3月15日通过《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 2007年3月16日通过《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2009年12月26日通过《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施行。
第一编 民法总论
பைடு நூலகம்、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 经营户和个人合伙
(一)、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4、监护制度
学生讨论:
胎儿是否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一个是胎儿法律地位的问题。从 理论上讲,由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 能力从出生时方可享有,故胎儿自 无民事权利能力。但纯粹作这样的 机械的认定,就难以保护胎儿的某 些合法利益。 另一个是某些特殊的民事权利能 力问题,如结婚的权利能力、劳动 的权利能力等。这些权利能力基于 其特殊性,自不能从出生时起即享 有。
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 (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 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 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行为人 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 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 会公共利益。
案例:便宜的摄像机
某家电部采购一批数码摄像 机,定价7880元,售货员误将 标价牌制作为1880元。一天看 顾客田某逛商场,发现近8000 元的数码摄像机在此只卖1880 元,便一下买了两台。晚上, 商场结帐发现了这个错误,后 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田某, 要求返还,问:家电部的请求 能否得到支持?
• 人人都与法有关,莫把学法当 负担; • 学法用法好处多,依法办事不 会错。 • 受到损害再找法,损失难挽眼 巴巴。 • 锒铛入狱再学法, 失去自由 已晚啦。 • 不懂法律害处大,违法犯罪受 处罚; • 造成恶果难弥补,悔恨当初不 学法。
3.是否赋予机动车驾驶员剥夺公民生 命权的问题
上海的规定有所进步:在事故发生地 点150米范围内有行人设施而不使用的,由 行人承担全部责任;深圳的规定更进一步,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采取避让措施的情况下, 才由行人承担全部责任。我认为还是讲 “路权”比较公平。每个人都有路权,机 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实际也是行使路权。 在路权设置上一律平等;在路权发生冲突 时(冲突不可避免),设置优先权。例如: 全封闭高速公路就只有机动车有路权,而 且车辆还必须达到一定要求;非机动车道 是为非机动车设置的专用权,禁止机动车 使用;人行道是为行人设置的,在人行道 上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负全部责任。
民法_焦少林_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导论一、判断正误1.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即为该国之公民。
2.我国所有的民事法律规范,均适用于我国的一切领域。
3.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4.“民法”一词最早源于古罗马的“万民法”。
5、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都是等价有偿的。
6、《法国民法典》被称为“商品生产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以前,我国没有民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其实施以前发生的民事关系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9.我国实行民法和商法分别立法的立法体系。
10.1803年到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是以《德国民法典》为蓝本编纂的。
二、简答题1.简述民法的渊源。
2.简述民法的功能。
三.论述题试论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判断正误1.《德国民法典》在世界上首次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由债权债务关系扩充到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
2.近代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绝对私有权原则、契约自由原则与过失责任原则。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司法机关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时,据以裁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
4.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现代民法的“帝王规则”。
5.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公平、诚实作用、意思自治、过失责任等原则。
6.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它强调民事主体行为享有绝对的自由。
7.《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两个具有弹性的原则是指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简答题1.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2.简述意思自治原则。
三.论述题什么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具有什么样的功能?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一.判断正误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特定的当事人。
2.张某将李某打伤。
张某的打人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
3.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能够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因而也是法律事实。
4.根据权利的作用可以把民事权利划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民法总论完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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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都是公法 二、公法和私法区分: 为私法划定保障的范围,此领域内私法自治。 为国家划定边界,越此无效。 以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元区分为基础。 三、所有都是私法,私法是公法的基础。 凯尔森强烈反对公私法之分:“私法规范无疑体 现了保护国家利益,所谓‘公’益的职能。故且不 论这一特殊情况,人们总不能否认维护私人利益也 是合乎公共利益的。如果不然的话,私法的适用也 就不至于托付国家机关。”
• ◆法理:法理多以基本原则的方式体现出 来,并得到应用。
第四节 作为民法法理的基本原则
• • • • •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平等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 一、平等原则 • 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它 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 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平等保护。 • 平等原则具体含义包括:
第一编 民法本质论
• 第一节 基本范畴的理解 • 1、民法的概念: • 2、民法的性质与品格:
• 一、民法的性质:功能法还是条件法 • ,私法只是提供一种公正的程序 ,让各个交易主体各显神通 , 只要是遵循了这一程序 ,交易结果就本认为是公正的、可 以接受的 ,质言之 ,法律行为制度的正义观在本质上是一种 程序正义观 ,更确切地说 ,是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观。诚如 Canaris所言,“契约正义也明确地具有‘程序的’ 性格。会这样说 ,是因为……主要考虑契约缔结的自发性 , 只有在像暴利行为这样特殊案例中才考虑契约内容的问 题 ;当事人透过契约交涉达成妥协 ,找出一个对二者而言妥 切的解决方法 ,这样的思想明确地又是一种‘程序的’性 格之会性法律渊源进入的途径。立法中 心主义,不能称为立法独尊主义。 • 希腊神话: • 习惯: • ◆习惯的意义:
第一编 民法总论1
“不能。”
《德国民法典》第242条:“债务人有义务依诚实 和信用,并参照交易习惯,履行给付。”
《德国民法典》第138条:“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 行为无效。”
《瑞士民法典》第2条:“无论何人,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均应依诚信为之。”
《日本民法典》第1条:“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时, 应恪守信义,诚实实行”,确立了诚信原则在民 法典中基本原则的地位。
思考
法律与道德,自由与秩序是法学上永恒的命题。 法律与道德是否存在泾渭分明的楚河汉界?个人 自由与公共秩序能否并行不悖?法的安定性与社 会妥当性之间的张力如何调和?法院在水火不容 的价值冲突之中到底应当扮演何种角色,是法律 的“自动售货机”抑或道学家,是个人自由的捍 卫者还是公众舆论的代言人?泸州遗赠纠纷案将 现代法治的这种紧张关系凸显出来。
您生活愉快! 忘记该忘记的人,忘记该忘记的事儿,忘记苦乐年华的悲喜交集。 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对于离开的人,不必折磨自己脆弱的生命,虚度了美好的朝夕;不必让心灵痛苦不堪, 弄丢了快乐的自己。擦汗眼泪,告诉自己,日子还得继续,谁都不是谁的唯一,相信最美的风景一直在路上。
人生,就是一场修行。你路过我,我忘记你;你有情,他无意。谁都希望在正确的时间遇见对的人,然而事与愿违时, 你越渴望的东西,也许越是无情无义地弃你而去。所以美好的愿望,就会像肥皂泡一样破灭,只能在错误的时间遇到错的人。
“不能。” “它能滋润你的干渴?” “不能。”爱是什么? 一个精灵坐在碧绿的枝叶间沉思。
风儿若有若无。 一只鸟儿飞过来,停在枝上,望着远处将要成熟的稻田。
精灵取出一束黄澄澄的稻谷问道:“你爱这稻谷吗?” “爱。”
“为什么?” “它驱赶我的饥饿。” 鸟儿啄完稻谷,轻轻梳理着光润的羽毛。 “现在你爱这稻谷吗?”精灵又取出一束黄澄澄的稻谷。 鸟儿抬头望着远处的一湾泉水回答:“现在我爱那一湾泉水,我有点渴了。” 精灵摘下一片树叶,里面盛了一汪泉水。 鸟儿喝完泉水,准备振翅飞去。 “请再回答我一个问题,”精灵伸出指尖,鸟儿停在上面。 “你要去做什么更重要的事吗?我这里又稻谷也有泉水。” “我要去那片开着风信子的山谷,去看那朵风信子。” “为什么?它能驱赶你的饥饿?”
第一编 民法总论
• (三)公平原则——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 活动和司法机关在裁判民事纠纷时应本着 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进行——法律适用和 司法原则 • 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按照 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 平衡当事人各方的利益,解决当事人之间 的纠纷
• 1.民事主体参与法律关系的机会均等,须正 当竞争。 • 2.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利益应均衡, 合理分配义务。如显示公平的合同可撤销。 • 3.在责任面前要合理分担。侵权责任法中的 公平原则。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P5)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我们将民法的 调整对象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则通常称为民事主体。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指当事人之间以财产为内容所发生 的社会关系——具经济价值、不属于自然人的人格、人 力所能支配; 2、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为内 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2、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1)主体地位平等——这是民法的基本要求
(2)内容的非财产性——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如姓名权、肖像权; (3)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基于人身权利的特 有属性,人身关系亦具有专属性,不可任意转让、 放弃或被剥夺的特点。
• 作为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序良俗” 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民族、社会的基本利 益要求,反映了当代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的 一般道德标准,是社会道德规范的法律化。 “公序良俗”原则所包括的“社会公德”或 “社会公共利益”,又可称作“公共秩序” 和“善良风俗”,两者的概念基本一致。并 非一切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都是违反社会公 德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但违反已从道德 要求上升为具体法律禁止性规定所体现的, 维持现行社会秩序所必须的社会基本道德观 念的行为,则属于违反社会公德或社会公共 利益的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
民法总论课件
参见赵万一:《民法的伦理性分析》,法律出版 社,2003年版
(三)社会变革与民法的发展趋势(中国的改革与民法的 发展)
这部分由学生查阅资料,小组学习,代表发言。
[实例] 甲有狼犬,出借于乙。乙疏于照管,该犬将丙咬死 。丙遗有非婚生子丁。丁尚年幼,可否向甲或乙主张某种 权利?若丁在丙死后不久因传染流感而病故,其向甲或乙 主张的权利得否由其生母继承?
第一节 民法语源
一、民的含义
人民
民 法
市民 公民
市民社会 政治国家
※ 人的双重身份,双重利益 ※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参见梁慧星著:《民法总论》,30—32页,法律出版社,2001年2版 徐国栋著:《市民社会与市民法》,载《法学研究》,1994(4)
二、民法语源
公法 罗马法 私法 市民法
传入 清末 传入 从荷兰 语译
二、普通法系的民法体系及体例 普通法系民法的结构,不是理性逻辑的,而是以判例法 为基础的经验体系,通过一定的原理而不是概念,将主要 散见于庞杂的有效判例中的规则联系起来。法律的体系掌 握在法官的共识中而不是逻辑体系中。这种体系要求法官 的高水准。
三、我国民法的体系和体例
1、《民法通则》的体系 (参见《民法通则》) 2、民法典的制定问题 法典的体系;反法典化思潮
3、1900《德国民法典》
总结:
大陆法系国家在实证民法结构的基础上,基 本上采取了形式逻辑体系的形式,结构严谨并富 有表达力,其最高形式为民法典。民法规范以具 体要素概念建立,并根据概念联系组成基础规范 群,一个基础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由此层层往上。每一个层次的制度都以不同层次 的属概念加以抽象,这些概念可称为主题概念。
2、对《民法通则》第16条“法律”的理解——广义上的法 律
第一编 民法总论
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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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法学
民法学是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 民法学是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 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科学 为对象的科学, 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科学,它是法学中 的一个分支学科。 的一个分支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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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法为国内法
民法是一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使适用于一国 民法是一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法律所管辖领域内的民事关系的,因而为国内法。 法律所管辖领域内的民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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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民法规范既是民事主体的行为准则,也是法院或仲 民法规范既是民事主体的行为准则, 裁机构裁判民事案件的准则。因此, 裁机构裁判民事案件的准则。因此,民法是行为规 范兼裁判规范。 范兼裁判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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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的概念
(一)实质上的民法与形式上的民法 实质上的民法是指一国制定的所有有关调整平 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糸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 的总称。 形式上的民法是指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民 法”或“民法典”命名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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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二 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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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所谓人身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形成的没有直接财产 所谓人身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形成的没有直接财产 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 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身关系是与人的身体不能分离的社会关系。 (一)人身关系是与人的身体不能分离的社会关系。 (二)人身关系的内容是人身利益而非民事主体的 经济利益。 经济利益。
民法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
➢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
民法问题的准绳。它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 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 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 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 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 1.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 本准则。 ➢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进 行解释的基本依据。 ➢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 时,应当权衡的主要因素。
第六节 公序良俗原则
➢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包括两
层含义: ➢ 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 ➢ 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 ➢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 与诚实信用原则相仿,公序良俗原则具有填补法
律漏洞的功效。
➢ 公平原则包括两层含义:
➢ 一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 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
➢ 二是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 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
➢ 诚实信用,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
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 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民 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 律上的体现。 ➢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 信用原则。 ➢ 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 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般条款,对当事人的民事活 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如果当事人行使权 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即构成权利的滥用。
《民法》课件 《民法》教学课件 第一编 第一章 民法概述
参考案例
甲乙两个公司约定在天津合作经营服装生意,甲方负责从广东组织货源, 乙方负责在天津销售,合作合同由甲方拟订,经双方签字生效。后由于甲方供货 不及时,而且货价过高,经营出现亏损。乙方因此想解除合同,此时却发现合同 中约定了在任何情况下只有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将构成违约。
问题:此合同的订立以及甲方在合同履行中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哪些基本 原则?
三、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法的来源或具体表现形式。在我国, 民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定的各种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 性文件。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它不仅是民 事立法的基本依据,也是处理民事纠纷的基本依据,因而是民法的重要渊源。
(八)国家民事政策
《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 当遵守国家政策。”可见,国家民事政策也是民法的一个渊源。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该条款明 确了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首要基本原则,这也是由民法调整对象的性质决定 的。平等原则的含义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四、等价有偿原则
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等价有 偿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转移财产的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实行等 价交换,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人的财产。等价有偿原则是公平原则在财产性 质的民事活动中的体现,只适用于转移财产的民事活动,不适用于涉及人身利 益的民事行为。等价有偿原则的含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二、对空间的效力
民法对空间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的民事关 系。我国的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 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导论【本章学习目标】1.理解民法的概念与渊源;2.掌握民法的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3.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4.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5.理解民法对警察执法能力的重要性。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适用【引例】2009年5月26日,王某与其朋友在某饭店消费时,发现一瓶啤酒中有混浊沉淀物,遂拒付餐费800余元并要求十倍赔偿其损失,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王某遂以变质啤酒要挟饭店和啤酒厂,声称截至29日对方必须赔偿其物质和精神损失共1万元,否则将在6月1日《食品安全法》生效之日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啤酒厂与饭店与王某多次协商未果后,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敲诈勒索将其拘捕。
【法律问题】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及调整方法3.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的概念和渊源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分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其最基本的特点就是体系化和系统化,体现了民法的形式理性的要求,使其成为民事法律规范中的最高形式。
民法典是对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内容是普遍适用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因此,“不管在哪里,民法典都往往被当作整个法律制度的核心”,在法国,民法典则被认为是“法律的真正心脏”。
从另一个意义上说,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是民法的普通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规范。
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以及判例法、习惯法。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
它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了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A 人身关系是就人格,人格权和身份,身份权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
B 财产关系是大陆法系的“物法”的调整对象,是以财产,服务和知识产品为媒介的,具有相互性的社会关系。
C 研究民法调整对象问题的意义1是立法的需要;2是划清民法和其他部门法之间界限的需要;3是加深对民法自身认识的需要。
二民法的调整方法民法以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相结合的方法,作用于在其范围之内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A 事前调整,就是民法在当事人发生争议之前对社会生活施加影响的活动,确定和范导属于事前调整的范围。
1确定,是为法律关系的形成提供前提条件的民法调整方法,其具体形式有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规定法律关系的客体,拟制三种。
a 拟制,是立法者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把甲事实当作乙事实适用法律的活动。
2范导,是为当事人可能的行为提供法律模式的民法调整方法,最典型的体现为法律行为制度。
⑴民法的逻辑结构分为行为模式和保证手段a 行为模式:①假定-民法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②处理-当事人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的具体规定b 保证手段:①假定行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可能性行为。
②法律后果-立法者对法律关系主体行为选择的裁决和处理⑵行为模式分为:①任意性规定-是民法中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是否遵循的规定,体现意思自治原则。
②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可以自由选择而必须无条件的遵守,体现公共秩序的要求。
B 事后调整,就是民法在当事人发生争议之后对社会生活施加影响的活动。
1修补-就是以补充性规定完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民法调整方法。
2 保障-就是通过适用民事救济使被破坏的法律关系恢复圆满状态的民法调整方法。
第一编民法总论
2019/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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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刘某,73岁并患有多种疾病,四个儿女均在外地工作、 安家。刘某则由保姆蔡某照顾四年,期间两人逐渐产生感 情,2019年,刘某提出要与蔡某结婚,四个儿女出具一 份协议,要求刘某和蔡某签字,内容是:刘某和蔡某同居 生活期间,四个儿女每月支付5000元的生活费用,但刘 某和蔡某不得办理结婚证书。如果刘某和蔡某办理结婚证 书,四个儿女将停止支付生活费用。刘某和蔡某均同意并 签字。2019年,刘某和蔡某想办理结婚证书,找律师咨 询,如果你是律师,你将如何答复?
2019/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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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判断
1、某公民立遗嘱,将属于自己的遗产全部 赠于他的情妇。
2、某甲在家中摆设麻将桌,每人收10元。
3、一个有妇之夫出资为情人购买一套房产。
4、设立色情网站。
5、在公共场所进行脱衣舞表演。
6、母亲带着自己三岁的残疾女儿当街乞讨
7、某甲将自己的残疾儿子租给他人当街乞 讨,每月收取100元。
(6)违反侵权法的一般原则。
2019/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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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行为是否违法诚信原则?
1、某商场的珠宝柜台,只表明“进口钻石戒 指”,但未表明是天然钻石或人造钻石。
2、某甲从深圳订购一批服装,包括运费每件 服装的成本是400元,但某甲不标价998元出 售。
2019/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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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五、公序良俗原则: 1、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 2、如何理解公共秩序、善良风俗? 3、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
2019/8/17
6
第一编
民法总论
主讲教师 张静
2019/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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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概述
本章重点: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讲义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绪论一.民法的概念和含义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以法律调整的主体地位的不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近代民法一词,不是我国的本土语言,是一个舶来品,源头来自罗马法的Jus civil,(即市民法之意),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前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
公元三世纪后,罗马帝国对居住在罗马境内的所有人均赋予市民权,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分就消失了。
Jus civil一语遂成为罗马法的总称,此后欧洲各国即以此命名各国的民法。
19世纪时,日本引进西方的法律文明,日本学者根据荷兰语译为民法。
我国历史上属于中华法系,没有法律领域之分,即所谓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也不具备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
一直到清朝末年,准确地说是光绪28年,即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1907年,光绪帝派修律大臣到日本考察,邀请日本法律学者帮助起草民法典。
1911年,民法典起草完成,称为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
这部民法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构成,共1569条,基本上是照搬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内容。
但这一部民法典未及正式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四.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体系就是民法的规定或者法律条文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
民法的体系结构因不同的法系而有很大的不同。
现看一下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结构严谨的民法典,每一条民法条文都是以一个概念为基础形成的,不同的条文根据基础性的概念组成规范群,一个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各个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整个民法典。
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有两种基本的类型。
一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式的构造体系,称为法学阶梯式,即法典分为人、物、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三编。
民法总论讲义民法考试必备
结构导图一
主体
自然人
法人 权利
民事法律关系 内容
义务
结构导图二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客体
责任 物 行为 智慧成果 人格 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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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
人身权
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
身份权
按内容
物权: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 财产权
债权:请求权、相对权、对人权
支配权
民事权利
按作用
请求权 抗辩权 形成权
按效力范围
绝对权(对世权) 相对权(对人权)
按依从关系
按派生关系 结构导图三
主权利
从权利: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地役权 原权利
救济权
均为请求权
法律事实
行为
合法行为
表意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非表意行为——事实行为
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违反对绝对权的义务、侵害到绝对权 债务不履行的行为——违反对相对权的义务
事件
例如:人之出生、死亡、
自然事实
状态
例如:时效的经过
意思自治原则集中体现为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包括:缔约自由,即是否订立合同的自由;选择 相对人的自由,即与谁缔约的自由;选择合同条款的自由,即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合同形式自由, 即除了要式合同外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订立的形式;解约自由,即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随时 解除合同,有解除权之当事人也可以随时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三)诚实信用原则 (四)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原则) (五)公平原则
本节结构导图
公法
法律
主要区别
1、主体地位是平等还是隶属 2、保护的利益是公益还是个人利益 3、自治抑或强制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民法
一编民法总论
第二,反对暴利,要求民事行为的结果不能显失公平,如
果显失公平,就应以公平为尺度,协调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
第三,要求民事案件处理的结果,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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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关系中的“人身”是主体的“人格”和“身份”的总 称,因此人身关系可以分为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两种关系。
(1)人格关系 人格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而形成的以
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身份关系 身份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社会身份而形
成的以主体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无论 他们在行政法或其他部门法上是否存在隶属关系、主 从关系,一进入民事领域便都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 法人或公民,彼此互不隶属、依从。
2、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 位。
3、任何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民事权益都受同等的 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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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法国家,虽然立法一般将法理作 为次于习惯的民法渊源,但实际上法理对审 判实践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我国亦不例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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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及其与相邻法律部门 的关系
一 、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为私法 (二)民法为权利法 (三)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对私权神圣原则的贯彻,集中体现在民事责任 制度的设置上。按民事责任制度的规定,任何人违反 合同的约定侵害合同相对人的债权,或者违反法律的 规定侵害他人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绝对权,都 要依法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导论
三、民法是权利法
1.民法是一部权利宣言书。 2.民法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的规范体系。 •民法制度基本以权利为轴心建立,且多为授 权性规范,规定了权利主体——自然人、法 人和合伙,行使权利方式——法律行为,权 利的种类,权利保护——民事责任,权利保 护期间——诉讼时效等,是以权利为中心的 规范体系。 3.在处理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上,民法 以权利为本位。
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
一、概说 (一)民法的渊源的含义 •1。指民法的根源。就是说民法是如何产生 的。 •2。指法源。民法的渊源是法官裁决案件的 法源,即法官判案的法律根据。 •3。指民法的效力渊源。即根据民法的效力 来源而划分的民法的不同形式。 一般认为,民法的渊源,又称法源,它是 指民法的表现形式。
(三)立法者如何选择民法渊源体制 1。立法者是否承认制定法具有局限性,即 是否承认制定法有漏洞。 •制定法的缺陷:(1)不合目的性 (2)不 周延性 (3)模糊性 (4)滞后性 2。立法权与司法权是否必须进行严格的划 分。 二、制定法 •指经具有立法权或准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以 条款形式加以编纂,制定成文件的法律。
(二)民事人身关系 1。含义。指基于民事主体的人格和身份发 生的,没有直接经济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 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人格关系——人格权法 (2)身份关系——亲属法(或称婚姻家庭 法)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性。 (2)专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 (3)非财产性。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但 与财产利益有联系。
二、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一)市民社会的含义 •1。一世纪时西塞罗即指出,市民社会指业 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 状况。 •2。根据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市民社会 必须与政治国家相联系,才能被理解。 纯粹由个人作为主体参与的社会,即所谓 市民社会,而另一种为有国家参与的社会, 即所谓政治社会或政治国家。
民法课件第1编
民法是规范人民生活相互间 的法律,主要包含:
出生 死亡
民 法 学
财产关系 权利义务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 法 学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特点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民 法 学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1、形式上的民法: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 法,即民法典。 2、实质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 括民法典与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1. 贯穿于民法始终,具有普适性 2. 不直接涉及具体的权利义务, 具有抽象性 3. 具有功能上的补救性
民 法 学
第二节 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 • • • • 平等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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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等原则
含义:在一切民事活动中,当事人 体现:
民 法 学
二、民法渊源的种类 (一)正式的民法渊源:制定法 1、宪法 2、民事法律 3、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 4、国际条约和公约
民 法 学
(二)非正式的民法渊源 1、习惯 2、判例 3、法理 4、行业自律规范
民 法 学
第三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对主体的效力 1、属人主义:凡属一国国籍的人不问其处于 何处,均适用国籍国法律。 2、属地主义:凡居住或置身于该国领域内, 即不问国籍均受该国法律支配。
民 法 学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要 民事法律关 民事法律 素 系主体 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 关系内容
民 法 学
种 自然人、法 主要是物、 民事权利 类 人、非法人 行为、智 民事义务 组织 力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