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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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持有收益、处置收益,以及上述业务会计核算与税收的差异调整情况,据以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表》相关项目。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纳税人应按被投资方逐项填报,同时填列以前年度结转投资损失本年度弥补情况。

1.第2列“期初投资额”:填报年初此项投资余额。

2.第3列“本年度增(减)投资额”:填报本年度内此项投资额增减变化。

3.第4列“初始投资成本”:填报纳税人取得该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及支付的相关税费。

4.第5列“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填报纳税人在权益法核算下,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投资收益的金额;或成本法核算按权益法对待的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即成本法核算下,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控股合并,存在控制关系的股权投资,在合并日,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大于合并方投资初始成本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投资收益的金额。此列必须大于等于0,此列合计数填入附表三(调整表)中的第6行第4列。

5.第6列“会计核算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在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会计上核算的投资收益。不含初始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但包含处置期间产生的投资收益。

6.第7列“会计投资损益”: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投资损益,不包括投资转让所得。也不包括初始投资时确定初始投资成本中产生的投资收益。

7.第8、9列“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填报纳税人在本年度取得的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对于符合免税条件的填入第8列“免税收入”,并据此填入附表五第3行。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填入第9列“全额征税收入”。

符合免税条件的填入第8列“免税收入”是指:投资到居民企业,按税法规定口径确认的,本年取得的股息红利。包括会计核算中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没有确认为投资收益,不作会计处理(如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等)或者冲减投资成本(权益法核算用股息红利冲减投资成本和成本法核算中本年刚投资便收到被投

资企业分派去年股息红利而冲减投资成本等)部分的股息红利。

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填入第9列“全额征税收入”是指: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

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的数额等等,填入到第9列“全额征税收入”。

8.第10列=7列-8列-9列。

第10列合计≥0时,其合计额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7行4列;第10列合计<0时,其合计额的绝对值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7行3列。

9.第11列“投资转让净收入”:填报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10.第12列“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填报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会计核算的投资转让成本。

11.第13列“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投资转让成本。

12.第14列“会计上确认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填报纳税人按会计核算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所得以正数反映,损失以负数反映。

第14列正数项之和(不含合计项),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47行4列。

第14列负数项之和的绝对值(不含合计项),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47行3列。

13.第15列“按税法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如为正数,为本期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如为负数,为本期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

第15列“按税法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所有正数项相加(不含合计项),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47行3列。

第15列“按税法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所有负数项相加(不含合计项),是需要向税务机关报批的本年度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的数额。税务机关批准后具体扣除方法见补充资料说明。

14.第16行=14行-15行。用来说明税务机关尚未审批前,“企业会计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与“按税收规定计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所得

或损失”之间的差额。

四、投资损失补充资料填报说明

本部分主要反映投资转让损失历年弥补情况。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在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按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前提条件:纳税人第15列负数项之和(不含合计项)已经由税务机关批准,确认为本年投资损失(或纳税人第15列数据项均≥0,不用批准),并且待弥补的历年投资转让损失,也是由税务机关在以前年度批准的投资损失(如果未经过批准,投资损失补充资料各栏均填0)。

第15列正数项之和(不含合计项)+第8列“免税收入合计”,求和后的数额为本年度可弥补的投资损失的限额。

具体填表方法如下:

1.“年度”:分别填报本年度前5年自然年度。

2.“当年度结转金额”:指前5年,当年投资转让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后需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金额。

3.“已弥补金额”:已经用历年投资收益弥补的金额。

4.“本年度弥补金额”:本年第15列正数项之和(不含合计项)+第8列“免税收入”合计-“第15列负数项之和(不含合计项)的绝对值”≥0时的差额,可按顺序弥补以前年度投资损失。

5.“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税前扣除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填报本年度弥补金额合计数+第一年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金额(即本年度弥补金额列的1至五行之和+第一年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金额第1行)。

6、分析填入到附表三的方法:

当第15列正数项之和(不含合计项)+第8列“免税收入”合计-“第15列负数项之和(不含合计项)的绝对值”≥0时,“第15列负数项之和(不含合计项)的绝对值”+补充资料“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税前扣除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47行4列;

当第15列正数项之和(不含合计项)+第8列“免税收入”合计-“第15列负数项之和(不含合计项)的绝对值”<0时,第15列正数项之和(不含合计项)+第8列“免税收入”合计+“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税前扣除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47行4列;

当第15列正数项之和(不含合计项)+第8列“免税收入”合计-“第15列负数项之和(不含合计项)的绝对值”<0时,其差额的绝对值填入明年本表补充资料第5行“当年度结转金额”,同时,补充资料“本年度弥补金额”列等于0。

五、表间关系

第5列“合计”行=附表三第6行第4列。

当第10列合计>=0时:

第10列合计=附表三7行4列;

当第10列合计<0时:

第10列合计的绝对值=附表三7行3列

当第15列正数项之和(不含合计项)+第8列“免税收入”合计-“第15列负数项之和(不含合计项)的绝对值”≥0时:

第14列负数之和的绝对值+第15列正数之和=附表三47行3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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